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通信用发电机组配置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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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
通信用发电机组配置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在能源紧张、自然灾害、供电线路设备故障等情况下,须通过应急发电来保障网络的畅通和质量。通信用发电机组是保证通信网络正常运
行的应急保障设备,其配置将影响到通信系统的维护质量。为提高网
络运行质量,应对市电供应紧张的局面,现制定移动电源系统新建及
改造工程中通信用发电机组提出配置指导意见。
第2条本指导意见是根据通信局(站)的市电供电分类,蓄电池组的配置数量,基站的地理位置、基站性质、通信设备实际运行耗电量等为参数,
结合通信应急保障需要进行制定。
第3条本指导意见分三类:交换局(站)发电机组配置、传输干线发电机组配置、移动基站发电机组配置。
第4条参考依据
1.YD5040-97《通信电源设备安装设计规范》。
2.YD/T502-2007《通信用柴油发电机组》。
3.《河南移动蓄电池组后备时间配置指导意见》。
4.《河南移动通信应急保障方案》。
5.截至2008年4月现网基站用发电机配置数量和使用频率及近两年重大自
然灾害和区域性大面积停电情况。
第二章市电分类
第5条一类市电供电为从两个稳定可靠的独立电源各自引入一路供电线。该两路不应同时出现检修停电,平均每月停电次数不应大于1次,平均
每次故障时间不应大于0.5小时。两路供电线宜配置备用市电电源自
动投入装置。
第6条二类市电供电线路允许有计划检修停电,平均每月停电次数不应大于
3.5次,平均每次故障时间不应大于6小时。供电应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的要求。
1.由两个以上独立电源构成稳定可靠的环形网上引入一路供电线。
2.由一个稳定可靠的独立电源或从稳定可靠的输电线路上引入一路供电
线。
第7条三类市电供电为从一个电源引入一路供电线,供电线路长、用户多、平均每月停电次数不应大于4.5次,平均每次故障时间不应大于8小
时。
第8条四类市电供电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要求:
1.由一个电源引入一路供电线,经常昼夜停电,供电无保证,达不到第三
类市电供电要求。
2.有季节性长时间停电或无市电可用。
第9条对于移动基站市电应按市电分类中市电停电频次及时长为原则进行区域分类:
1. 当三类市电基站比例大于区域总基站比例的70%时,即认为该区域基站
用电为三类市电。
2. 当四类市电基站比例大于区域总基站比例的50%时,即认为该区域基站
用电为四类市电。
第三章发电机组的容量要求
第10条每台备用发电机组的容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二类市电供电的局(站),应按各种直流电源的浮充功率、蓄电
池组的充电功率、交流供电的通信设备功率、保证空调功率、保证照
明功率及其他必须保证设备的功率等确定。
2.对交流不间断电源设备(UPS)或高频开关整流器设备,核定其需要发
电机组保证的功率时应根据其输入电流谐波含量的大小确定,当输入
电流谐波含量在5%~15%时,其需要的发电机组保证功率按UPS容量的
1.5~2倍计算。
3.有异步电动机负载的局(站),备用发电机组的单台容量应按不小于
异步电动机额定容量的两部校核。
4.具有长距离供电线路的局(站),备用发电机组的单台容量应将线路
损耗功率核入。
第四章交换局(站)
第11条一类市电供电条件,配置蓄电池组后备时间:1小时的有人值守交换局(站),宜配置两台及两台以上备用发电机组。
第12条一类市电供电条件,配置蓄电池组后备时间:2小时的有人值守交换局(站),宜配置一台备用发电机组。
第13条二类市电供电条件,配置蓄电池组后备时间:2小时的有人值守交换局(站),宜配置两台及两台以上备用发电机组的。
第14条二类市电供电条件,配套蓄电池组后备时间:4小时的有人值守交换局(站),宜配置一台备用发电机组。
第15条当一地交换局(站)达两个以上十个以内,宜配置一台移动车载电站,依次类推。
第16条每个交换局(站)应配置移动车载接入接口装置。
第17条当少人或无人值守的交换局(站),配置蓄电池组后备时间应不低于5小时。发电机组的配置参照以上对应标准。
第五章干线传输
第18条干线传输(包括一干、二干传输电路)无人值守,配置蓄电池组后备时间:10小时以上,根据以下因素适当调整蓄电池组备用时间:
1.接到故障信号后的准备时间,一般不超过1小时;
2.从维护点到无人站的行程时间,可按正常汽车行驶速度计算;
3.故障排除时间,一般不超过3小时;
4.考虑夜间不派技术人员检修,即最长等待时间,不超过12小时。
第19条三、四类市电供电条件,应每局(站)配置一台固定自启动智能化机组。
第20条每个干线传输局(站)应配置移动车载接入接口装置。
第六章移动基站
第21条地理位置分类:
1.平原基站:基站位于市区、县城内或农村平原位置,车辆可以开到基站门
口或便于发电的位置;
2.山区基站:
(1)基站位于山区且车辆无法到达基站,需要人工长时间行走(行走时间
大于40分钟)才能到达基站;
(2)基站距离县级维护中心车程大于4小时以上的。
第22条油机类型:移动式发电机、拖车式发电机、车载式发电机和基站固定式发电机。
第23条移动基站应采用流动发电方式,特殊情况经审批后通过安置固定式发电机解决。
第24条市电情况在二类市电以上的,平原地区宜每20个基站配置1台移动式油机,山区宜每15个基站配置一台油机。
第25条市电情况在三类市电时,平原地区宜每15个基站配置1台移动式油机,山区宜每10个基站配置一台油机。
第26条处于四类市电的基站,山区基站宜每7个基站配置1台发电机,同时可考虑配置具备自启动功能的固定式发电机;平原基站宜每10个基站配置
1台发电机。
第27条拖车式发电机宜在平原地区使用,1台拖车式发电机折合10台移动式发电机。
第28条每台车载电站折合15台移动式发电机。
第29条每地市级市公司拖车和车载数量宜占该区域总油机基本数量的一定比例。
第30条每个地市级市公司宜设立一个发电机储备库,储备发电机宜按当地基站总数量的1%进行配置,储备发电机应定期轮换以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七章发电机应急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