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PPT课件 《外国法制史》单元辅导(1)辅导老师:吴国芳共55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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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伯里克利立法 公元前443年到公元前429年,伯里克利连任 十将军委员会的首席将军,成为雅典的最高统治 者,他锐意改革,又制定了一系列“宪法”性法律。 主要内容有: 1.执政官和其他各级行政官职均由抽签选举产 生,向所有等级的公民开放。 2.扩大民众大会的权力。 3.保留500人议事会,作为民众大会的常设机 构。 4.设立共有6000人的陪审法院作为雅典的最 高司法机关。 5.实行公职津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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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罗马法
第一节 罗马法的产生和演变 第二节 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第三节 罗马私法的体系及其基本内 容
第四节 罗马法的复兴和影响
第一节 罗马法的产生和演变
一、罗马法的产生 二、罗马法的历史发展 (一)王政时期(公元前8世纪~前6世纪) (二)共和国前期(公元前6世纪~前3世纪) 《十二表法》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十二表 法》的特点表现为: 1.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先于实体法。 2.程序烦琐,形式主义严重。 3.适用范围狭窄,采取属人主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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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楔形文字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在经历了漫长的20个世纪的发展之后,以 《汉穆拉比法典》为代表的楔形文字法逐步形成了 以下基本特征: 1.楔形文字法各法典结构比较完整。 2.法典内容丰富,涉及面较广,特别重视对民 事法律关系的调整。 3.楔形文字法各法典大多数是司法判例的堆积。 4.楔形文字法除成文法之外,存在着习惯法体 系。 5.楔形文字法是世俗法。
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
第一节 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和演变 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 第三节 楔形文字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第一节 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和演变
一、楔形文字法的产生 二、楔形文字法的发展 三、楔形文字法的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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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
外国法制史讲义
外国法制史讲义第一讲、绪论一、研究对象:研究世界上各种不同类型的、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内容、形式、本质、特点和相互联系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
1、立法的历史,历史上不同类型法律制度的产生、本质和表现形式。
2、执法的历史,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的实施及司法机关活动的特点和规律。
3、法的作用的历史,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在历史上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所起的作用。
4、法律的发展演变规律,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是如何兴衰、发展演变的。
二、世界各国法律产生和演变历史线索:1、古代奴隶制法:古埃及美尼斯立法古巴比伦楔形文字法《乌尔纳姆法典》、《苏美尔法典》、《汉穆拉比法典》古印度婆罗门教《法经》、《吠陀》;佛教《律藏》;印度教《摩奴法典》中亚希伯来《摩西律法》核心是《摩西十诫》古希腊雅典法和斯巴达法罗马法《十二铜表法》到6世纪查士丁尼法典编篆形成《国法大全》东西方法律的差异:(可参见梁治平的《法辨》论述)2、中世纪封建法(一般两种途径:生产方式的转变;原始习惯发展为封建法)日本通过“大化革新”确立天皇中央集权制-《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阿拉伯帝国形成-《古兰经》及《圣训》和教法学家的著作东罗马帝国过渡到封建社会-《国法大全》西欧大陆在西罗马帝国废墟上建立日耳曼各国家,8世纪形成法兰克王国《撒利克法典》,西欧盛行日耳曼法。
罗马法的复兴、教会法。
共同特征:公开等级不平等;土地制度私有;家族本位;男尊女卑;习惯法较为重要。
3、近代资产阶级法律产生——两大法系形成英国1640-1688“光荣革命”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
美国通过独立战争继受英国法形成美国法。
法国1789年资产阶级革命。
普鲁士1871年统一德意志。
1868年日本明治维新。
*两大法系的区别:法律渊源不同;继承罗马法程度不同;法律体系分类和法官的作用不同;对程序法的重视程度不同。
4、现代法律制度进一步发展:各资本主义国家法律进一步发展:新的法律部门出现;行政法地位重要;法律社会化“福利国家”;法律民主化;两大法系相互渗透和融合趋势。
外国法制史课件PPT第07章日耳曼法精品教案课件讲义PPT
v (2)大地占有制——西欧封建制度的基础 v ①大土地所有制。这种所有制形式产生于建国时期。 在征服罗马的过程中,国王占领了大片土地,并恩赐给 其亲信或教会,从而形成了这种所有制。这种土地的拥 有者对土地有完全的私有权利。 v ②采邑制。采邑制在承担一定义务的条件下,受国 王的封赏而占有土地的制度。国王最初封赏土地是无条 件的,封赏之后,国王实际上失去对土地的控制。因此, 8世纪时改为有条件封赏, 并且在国王或受封人死后要 收回,重新封赏,即采邑制。8世纪至9世纪时,采邑制 成为主要的土地占有形式。 v ③农奴份地。农奴份地是对领主有人身依附关系的 农奴从领主处取得的小块土地。农奴取得土地的同时要 承担沉重的赋税和劳役,农奴不能随意离开土地。
v 第三节 日耳曼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v 一、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 (1)日耳曼法是一种团体本位的法律, 法律保护的中心 和出发点是团体,法律对个人的保护不仅因为他是一个 人,更因为他是一个团体成员。在日耳曼法上,个人行 使权利或承担义务不能仅凭个人的意志自由决定,而要 受团体的约束。这种团体主要是指家庭、氏族和公社。 v (2)日耳曼法贯彻属人主义, 即不论一个日耳曼人居 住何处,对他只适用他所出身的那个部族的法律。 这 一法律适用的规则直到9世纪后,随着社会封建化的完 成逐渐过渡到属地主义。 v (3)日耳曼法是具体的法律,它不是抽象的法规,只 是一些解决各种案件的具体办法。 v (4)日耳曼法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的外部表现。 v (5)日耳曼法是世俗性法律,法律本身不与宗教教义 直接联系。
外国法制史讲义
第一章罗马法按照大纲的要求,外国法制史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古代的罗马法,第二部分是普通法,大陆法。
一、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一)罗马法产生我们在学习这门学科时要汲取前人的经验。
我们首先要了解罗马法存在的时空范围。
即公元前5世纪到公元5世纪。
罗马法产生于古代罗马国家,是当时亚平宁半岛上一个古老的城邦国家。
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6世纪,由于传统的氏族血缘关系的变化,这个城邦国家渐渐进入到一个新的国家形态,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罗马的奴隶制度国家时期,这时的罗马采取的是共和政体,据说这是由于平民不断斗争的结果。
伴随着国家的形成和社会制度的变革,习惯法也面临着一场变革。
到公元前5世纪也就是公元前450年前后,由于社会平民阶层提出的要求,最高政权机关元老院不得不对这样一些累积起来的要求给予足够的尊重和考虑,而且导致他们对传统的习惯法作出根本性的变革,这就是导致产生了古罗马法最初的一部成文法——《十二表法》。
我们一般是在公元前5世纪到公元后5-6世纪的时间范围来谈论罗马法。
(二)《十二表法》的制定1.制定背景元老院被迫于公元前454年成立了十人立法委员会,并于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公布于罗马广场。
次年,又制定法律两表,作为对前者的补充。
2.结构与内容《十二表法》的篇目依次为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补及后五表的追补。
其特点为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
3.历史地位《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罗马法的发展(一)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罗马法最初仅适用于罗马人,但是随着罗马城邦的扩张,它逐渐征服了亚平宁半岛的部族。
最初用来调整罗马城邦市民内部的法律,历史上称为市民法。
市民法主要是调整一些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
被征服的民众,在罗马人看来是外国人,对于这些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就需要有一套新的规则进行调整——万民法(调整罗马人和外邦人、外邦人彼此之间的法律纠纷的规则)。
外国法制史课件PPT第02章楔形文字法精品教案课件讲义PPT
(4)债权法 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是法典的重要内容,法典中有大量对债的 关系进行调整的内容,这在古代东方法中是不多见的。 债的主要形式是契约,重要契约的签订必须遵循一定规则和 采用书面形式。契约种类有买卖、财产租赁、借贷、保管、合伙、 人身雇佣等。 借贷契约的标的主要是钱款和谷物。签约后,贷与人把钱款 或谷物交给借用人,至一定期限后,借用人将钱款和谷物连同利 息一并还给贷与人。为保证契约的履行,借用人须以自己或家属 的人身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在汉穆拉比法典以前,允许高利贷 者对无力偿债的债务人实行终身奴役,因而导致大量农民和手工 业者因无力偿债而沦为债奴。 汉穆拉比为缓和社会矛盾, 在法 典中废除了终身债务奴役制度,将债务奴役的期限定为三年,“ 至第四年应恢复其自由”(第117条)。 债务人的家属作为人质 在债权人家中做工, 也不能随意被殴打、虐待或杀死(第116条 )。 法典对高利贷的借贷利率也进行了一定限制,规定法定最高 利率:谷物为33.3%,银子为20%(第89条),债权人如违反这 一规定,便丧失所贷出的一切。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有 产者的权利,具有一定进步意义。
三、法典的特点 1.贯彻了“权力主义” (1) 维护汉穆拉比王的专制统治。法典用大量篇幅树 立汉穆拉比王的绝对权威,体现了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的 最高立法目的。 (2) 确立奴隶主阶级对奴隶的绝对统治权和支配权, 严格保护奴隶主阶级的人身和财产。 2.体现了团体本位思想 (1) 法典在赋予公民权利时,强调以对国家和公社履 行义务为前提,这种义务建立在以国家为中心的观念上。 (2) 个人权利义务与公社团体成员资格相联系。个 人为公社内发生的案件承担责任,被视为公社成员的法 定义务,个人如果和公社断绝关系,会导致一系列权利 的丧失。 3.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比较典型地体现了早期东方 法的特点。
外国法制史课件法硕
四、罗马法的分类
公法:与国家组织有关的法律 私法: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 市民法: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
律 万民法:外邦人相互间、外邦人与罗马人间的
法律 自然法:调整一切动物的法律 成文法/不成文法 市民法与长官法
五、罗马法的基本特点
私法极为发达完善,公法不甚发展 立法形式灵活简便、独具特色 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 深湛的原则与制度、科学的概念和术语 卷帙浩繁、规模巨大的法律编纂
一、普通法的形成和发展
普通法(Common Law)指的是12世纪前 后发展起来的、通行于英国全国的普遍适 用的法律。
二、普通法的基本原则——遵循先例
遵循先例即“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 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换 句话说,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 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力。
英国消费者权益第一案 浆啤酒里的蜗牛
5.他物权 用益物权:役权、地上权和永佃权
人役权——使用权 收益权 居住权 役权
地役权 担保物权:质权和抵押权。
(二)债权 1.债的概念 债是依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律联系
债的基本特征是: 第一,债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是一种连锁关系; 第二,债的标的是给付,而所有权的标的是 物; 第三,债一经成立,便具有法律效力。
(四)帝国前期(公元前1—公元3世纪) 1、帝国的建立和鼎盛
屋大维和元首制 2、罗马私法发展的特点:
法学家法的兴盛 裁判官法的衰落:犹里安《永久敕令》
罗马法学家
盖尤斯
伯比尼安
帕 比 尼 安 的 死 亡
(五)帝国后期 (公元3世纪——476年)
1、罗马帝国的衰落 帝国分裂 、西罗马灭亡 2、罗马私法发展的特点:
外国法制史学习辅导大纲
《外国法制史》学习辅导大纲学习外国法制史,首先,应当注意掌握基本发展线索,弄清外国法律制度在历史上经历了哪几个大的发展阶段,每个阶段又经过哪几个时期,各阶段和各时期之间又有什么沿革关系;其次,要明确各阶段各时期的基本特点,把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不同法律制度区分开来。
法律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和一种思想意志关系,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和政治制度的客观反应,法律制度的变化发展,由社会经济条件﹑政治制度﹑历史文化﹑法律传统等诸多因素决定和影响。
学习中要特别注意从这些因素中去把握各种法律制度产生发展的原因和特点;再次,要初步具备世界史知识和主要部门法知识,以帮助对教材内容的理解。
绪论Δ一、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的含义、主要内容。
二、外国法制史学科体系的含义、教材编排体例的依据、框架和特点。
Δ三、世界各国法律制度产生发展的基本线索。
古代奴隶制法律制度的含义、性质、时空范围、法律类型的代表和主要法典;中世纪法律制度的含义、性质、时空范围、发展线索、法律类型的代表和主要法典;近代“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形成、发展、主要特点和主要国家代表;现代世界法律制度的主要类型及其产生与发展。
附一:古代和中世纪法律制度古代法律制度是指奴隶制社会的法律制度,约从公元前4千年起至公元5世纪西罗马帝国灭亡为止,包括古埃及法﹑古希伯来法﹑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古印度法﹑古希腊法和古罗马法等。
古代法律制度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宣扬“君权神授”,具有神权法色彩;都经历了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从不同方面,用各种方法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刑罚野蛮残酷;宣称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不仅规定奴隶是权利客体,视为物件,而且公开规定自由民之间地位不平等;早期的法律规范中都保留一些原始公社的残余。
由于世界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和其他各种条件的影响,古代法律的生产与发展呈现极端不平衡和错综复杂的局面。
其表现为:亚非一些国家产生于大河流域,创造了农耕文明,土地国有制和农村公社在国家产生后继续存在很长时期,国家的法一般带有专制主义和更为浓厚的神权主义色彩,法律规范长期保留大量原始公社制的残余;古希腊、古罗马国家出现在沿海地区,商贸的发展产生了城邦制的国家形式,并主要利用民主共和制或贵族共和制对国家进行管理,发达的商贸文明和共和制的城邦国家最后产生了发达、完备的罗马法。
外国法制史 英国法PPT
遵循先例原则的优缺点
优点: 1、公正性。“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是该原则公正性的基础 。 2、确定性。由于大量的法律点已经在先例中确定下来,找出在特定案 件中适用的法律原则相对来说就比较容易。 3、灵活性。由于先例不过是法官的判决,而非制定法的条款,这个事 实本身就意味着当它们有问题时,既可被上级法院推翻,也可被审理该案 件的法官运用“区别技术”拒绝加以引用。 4、可预见性。法官需要遵循上级法院的先例,很少有余地随意解释法 律,就能够使律师能够预测到一个案件的后果。
二 英国法的渊源
英国三大法律渊源 (一)普通法 (二)衡平法 (三)制定法
(一)普通法
1、普通法的概念 2、普通法的形成 3、遵循先例原则 4、令状制度 5、程序先于权利
1、普通法的概念
普通法(common law),指英国13世纪左右由王室法 院发展起来的通行于全国的、以习惯法为基础的、重程序 而轻实体的判例法。 普通法的特点: 1、以习惯法为基础 2、重程序而轻实体 3、以遵循先例为原则,是一种判例法
4、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1、衡平法对普通法的补充与修正 从管辖权看,衡平法院受理的是普通法院不予 管辖或虽管辖但不能给予适当救济的案件 从调整对象看,普通法调整全部法律领域,而 衡平法主要调整民商方面的私法关系 2、衡平法优先于普通法
(三)制定法
1、制定法的概念 2、制定法与判例法的关系
1、制定法的概念
(一)职业法官
1、职业法官群体的形成 2、法官制度 (1)法官任命制 (2)法官地位的独立性 (3)法官高薪制
(二)职业律师
1、职业律师群体的产生与演变 2、律师制度:事务律师与出庭律师
思考:中国律师职业的现状与困境 中国律师职业发展面临七个不平衡: (1)诉讼业务与非诉讼业务发展不平衡 (2)刑事业务和非刑事业务发展不平衡 (3)律师职业和其他法律职业的不平衡 (4)律师职业发展的地域不平衡 (5)律师水平的不平衡 (6)律师职业所承担的社会职责和职业环境不平衡 (7)律师的经济收入和律师的社会评价之间不平衡
《外国法制史》课件PPT-第05章 古希腊法
❖古希腊没有出现象古罗马那样职业化的法官群体,审判
人员和陪审团有时不懂法律,即使懂法律的,其兴趣也 不在于分析适用的法律条款,而是发现所谓“公正”、 “正义”等抽象概念。
❖ (4)古希腊法中公法比私法发达。 公法对后
世国家的影响也较大,这无疑与其崇尚哲学、政 治学,注重对国家社会结构及其政体研究的文化 传统有关。如雅典,在奴隶制基础上通过一系列 立法改革,创立了民主制的国家政体,从梭伦立 法、克里斯提尼立法,到伯里克利时代的“雅典 宪法”,雅典公法制度不断得以完善,尤其是有 关民主政体及行政管理的法制已经相当完备。
约公元前15世纪,克里特文明衰落,古希腊历史进 入迈锡尼文明时期,考古发现有刻在泥版上的迈锡尼法 。公元前12世纪左右,迈锡尼文明趋于毁灭。
❖ 二、城邦国家法律的形成与发展
❖(1)公元前12世纪至公元前8世纪的希腊历史,因遗留
下来的“荷马史诗”而得名为“荷马时代”或“英雄时 代”。荷马时代末期,随着希腊各地经济的迅速发展, 氏族制度解体和阶级分化的进程加速,出现了许多有主 权性质的独立的城邦国家,各城邦国家的法律也随之形 成。
▪ 第五章 古希腊法
▪ 第一节 古希腊法的产生和演变
▪ 古希腊是欧洲最早进入文明社会的地区。古 希腊离埃及和美索不达米亚两个最早的文明中心 很近,无疑深受其影响;而且古希腊城邦国家很 早出现并持久存在,这为希腊文明的繁荣提供了 制度保证。古希腊的法律制度及其法学思想对后 世国家具有重要影响,尤其是雅典公法对西方近 代公法的影响更为深刻。
❖ (2)古希腊各城邦国家早期的法律均为习惯法
, 带有神权法的特征。
❖公元前7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各城邦普遍进入
《外国法制史》课件
• 2、法典反映了巴比伦奴隶制所具有的早期家庭奴隶制。 • 法典把巴比伦人分为三个等级:①阿维鲁,为有公民 权的自由民。上层是统治阶级,下层多是纳税、服兵役 和徭役的自耕农和士兵。 ②穆什根努,为无公民权的 自由民。③奴隶,是完全无权的人。三个等级的人的 法律地位完全不同。从经济上说,前两个等级的情况 更复杂,阿维鲁中有奴隶主,也有非奴隶主,穆什根 努中同样也有这两种情况,二者的区别在于穆什根努 是依附于王室的人,包括部分小生产者,至于奴隶则 完全是奴隶主的财产。 • "如果贵族阶层的人打了贵族出身的人,须罚银一明那。 如果任何人的奴隶打了自由民出身的人,处割耳之刑。 "
* 2113 ——2006 B.C.,中央集权的乌尔第三王朝建立。
* 19世纪B.C.,阿摩利人建立古巴比伦王国,统一了两 河流域。其第六代王汉漠拉比统治时期是两河流域文明高 度发达时期。 * 9——7世纪B.C.,归入亚述帝国。
* 540 B.C.,被波斯帝国所取代。
3、楔形文字法的历史
* 形成阶段:22世纪B.C.,以《乌尔纳姆法典》的制 定为标志。p20
婆罗门-----祭祀
刹帝利-----武士 吠 舍-----平民 再生人
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 多为奴隶——非再生人 各种姓间戒备森严,他们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 不同,低种姓必须服从高种姓。 二、体现种姓制度的法律制度
1、在所有权上,私人所有财产受到法律保护,但不同 种姓享有的财产所有权不同,婆罗门可以拥有一切财产。 首陀罗则只能有维持生计的生活资料。
二、中世纪法(封建制法)
1、日耳曼法 2、教会法 3、城市法和商法 4、伊斯兰法
三、近、现代法
1、英国法
2、美国法
3、法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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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
五、犯罪与刑罚制度
古埃及的刑事法律制度具有犯罪与侵权不分、刑罚种类繁多、 广泛适用死刑和残害肢体刑等奴隶制刑法的典型特征。 国事罪。
第二节 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
六、司法制度
法老拥有最高司法权,从中央到地方均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 制,行政官员一般都兼任法官职务,直接履行司法职能。
绪论
• 第一,它以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揭示历史上各种类型的法律 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展示出一幅贯穿古今的外国法制史 发展的绚丽多彩、生动活泼的历史蓝图;从而开阔人们的视野,给人们 以启迪,增强人们对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理论的理解,正确认识法律这 种社会现象,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
• 第二,它可以帮助人们从法律制度的沿革和变迁的起因及结局中,系统 地总结历代统治阶级运用法律实施统治的经验,从中比较、鉴别,批判 地利用和吸收,“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以利于把我国建设成为具有中 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 第三,它从总体和具体方面介绍世界上一些有影响、有代表性的法律 制度和原则,提供外国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的最新信息,使我们能够知 己知彼,在对外交往中更有力地维护我国人民的权益,加快我国法律科 学和法律制度改革和建设的步伐。
•3
绪论
? “法系”这一概念?它对研究外国法制史有何
?
第一章 古埃及法
• 常考知识点 • ● 古埃及法的概念和性质 • ● 《博克贺利斯法典》
第一节 古埃及法的形成和演变
古埃及法是指适用于埃及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约 公元前3000年至 公元前6世纪)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古埃及法是指适用于埃及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约 公元前3000年至公元前6世纪)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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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汉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1、君主专制的国家制度。古巴比伦王国实行的是君权与神权相结合的君 主专制制度,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借神权保护王权; 2、社会等级制度。规定社会各阶层的法律地位,表现了奴隶主和奴隶的 阶级对立关系,自由民内部的地位和权利不平等。 注、什么是阿维鲁和穆什凯努? 3、财产制度。严格保护奴隶主的私有财产 (举例) 4、契约制度。债权法包含着大量调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有关财产和 契约的规定,几乎占全部条文的一半。废除终身债务奴隶制具有进步意义。 5、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男女不平等,家长特权。 6、刑法制度。严格保护私有财产权,对侵犯财产犯罪规定得最多,处罚 也最为严厉。侵犯人身罪的处罚实行血亲复仇、同态复仇。 7、司法制度。神明裁判在诉讼中占重要地位。
注、1、什么是种姓制度?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 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根据婆罗门教 法的规定,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是 截然不同的。最高种姓为婆罗门,即祭司种 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第二种姓为刹帝利, 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第三种姓为吠 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平民种姓;第 四种姓是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 隶。婆罗门教法所推崇和维护的种姓制度是 古代印度社会基本制度。
第一章 古代法综述
第一节 两河流域法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以汉穆拉比法典为代表的古代两河 流域及其邻近地区法律(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发展和一般规 律;掌握楔形文字法的主要特征;掌握《汉穆拉比法典》的 基本内容和特点。
第一节 楔形文字法律的一般概况 楔形文字法的概念 1、楔形文字法律是指形成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幼发 拉底河与底格里斯河(两河流域)、古代使用楔形文字镌刻 的奴隶制法律的总称,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 依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 2、楔形文字法律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具有独特的 结构、体系和特征。有的资产阶级学者将这种法律称为楔形 文字法系。
外国法制史课件PPT第11章英国法精品教案课件讲义PPT
v (2)统一的司法机构的建立。 v ①诺曼征服前,英国没有统一的皇家司法机构,各
类诉讼皆由古老的部法院、百户法院以及后来出现的领 主法院和教会法院管辖。 v②威廉宣布保留上述机构,但要求其根据国王的令状并 以国王的名义进行审判;同时引入诺曼底时代的管理机 制,建立了由僧侣贵族和高级官吏组成的御前会议。 v ③“御前会议”逐渐分离出一系列专门机构分别行使 皇家司法权。 v 理财法院(“棋盘法院”)专门处理涉及皇家财政税 收的案件。民事诉讼高等法院专门处理有关契约、侵权 行为等涉及私人利益的案件。王座法院专门审理刑事案 件和涉及国王利益的民事案件。 v 同时,为扩大皇家法院管辖权,建立统一法律秩序, 法官开始巡回审判。
向并未改变。而英国契约法、侵权行为法、财产法等重要法律部 门很大程度上是以传统的诉讼形式为基础划分内容的。
v二、衡平法 v 1.衡平权利和救济方法 v 由于普通法拘泥于现成的令状及其诉讼形式,无法
保护人们在新的社会关系中形成的权益,衡平法院便在 判实践中逐渐创制出许多新的权利和救济方法,其中较 为重要的有: v “信托”:早期称“受益”,即甲为了乙的利益而获得控 制其某项财产的法律权利。信托制是衡平法对英国法的 最大贡献之一。 v“衡平法上的赎回权”:抵押人有权从抵押权人手中收回 其财产。 v “部分履行”:在某些情况下,普通法要求有书面契约。 如果无书面契约,而其中一方已部分地履行了契约义务, 衡平法可以强制另一方履行他那部分义务。 v “衡平法上之不得自食其言”:如则是普通法中最重要的原则,其优点是:公
正性、确定性(由于大量的法律点已在先例中确定下来, 找出在特定案件中适用的法律原则相对比较容易)、灵 活性、可预见性。其缺陷在于:法官难以全面了解判例; 易造成法律的不灵活和过于僵化;限制了法律的发展及 对社会观念的及时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