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不合格项处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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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项处理管理办法

目次

前言 ......................................................................................................................................................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职责 (1)

5 管理活动内容与方法 (2)

6 检查与考核 (5)

附录A (规范性附录)不合格项处理流程图 (6)

附录B (规范性附录)不合格项通知单 (7)

附录C (规范性附录)质量问题通知单 (9)

前言

本规定根据燃气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电”)标准体系工作的需要编制,是热电标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基础性标准。目的是为了规范热电的基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从而规范并加快热电标准体系的完善,适应国家标准和国际先进标准的需要。

本标准代替了-217.08-03-2012《不合格项处理管理标准》

附录A-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基建工程部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基建工程部

不合格项处理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热电新建工程基建全过程中的不合格项处理的管理流程、内容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热电新建工程控制各承包商的产品或服务不满足规定要求情况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DL/T 5434—2009 《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DL/T 5210—2009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各专业篇)

DL5031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现行版本)

H-215.08-01-2013 《电力工程建设管理流程》

H-215.08-05-2013 《电力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219.10-01-2013 《施工质量检查、验收管理标准》

-219.10-02-2013 《隐蔽工程质量检查与验收标准》

-206.03-01-2013 《标准化管理规定》

-206.03-02-2013 《标准编制管理流程》

-206.03-03-2013 《管理标准编写指引》

-206.03-04-2013 《管理流程编写指引》

-219.10-45-2013 《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有效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变更设计文件以及制造厂提供的设备图纸和技术说明书中的技术条件和标准等。

3 术语和定义

4 职责

4.1 建设单位主管领导

对各部门、监理单位及承包商在不合格项处置中的分歧意见予以裁定。

4.2 建设单位基建工程部(以下简称:基建工程部)

4.2.1 本标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并负责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4.2.2 基建工程部对各承包商不合格项的处理意见/技术措施在监理单位进行审查的基础上予以确认或批准,对其处置结果进行抽样检查;

4.2.3 负责对不合格项的统计,进行归口管理。

4.3 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对不合格项要及时提出、通知、处理、验证,并监督、检查、督促责任方执行纠正措施;

4.4 各参建单位

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设备监造承包商和设备、材料供应商等是不合格项的责任方,对不合格项的处置全过程负责。

5 管理活动内容与方法

不合格项处理过程,分为问题的提出和通知、处理、验证、关闭不合格项等四个阶段。主要范围如下: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规范、施工规范以及国内外设备资料要求的项目;施工过程(包括调试)中,不符合技术操作规程、工艺要求或设计文件要求的项目;根据施工验收标准评为不合格的项目;设备、原材料等,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或合同要求的项目;试运行中没有按技术规程使用的项目;不适用质量事故的项目。

5.1 不合格项的提出和通知

5.1.1 各承包商按各自质量体系文件所界定提出的任何不合格的事项,都应及时通知基建工程部和监理单位。

5.1.2 各承包商虽未提出,但监理工程师或基建工程部发现其明显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的项目需严加控制管理;监理工程师应及时通知有关责任方并报基建工程部。对严重的质量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通知基建工程部,必要时经公司领导批准可通知立即停工。

5.1.3 不合格项或质量问题的通知可采用口头通知和文件通知两种形式。

5.1.3.1 口头通知

口头通知仅适用于监理工程师或基建工程部发现的承包商的质量问题:

1)当监理工程师发现一般缺陷时,可采用口头通知承包商的方式,即由监理工程师通知责任方的质检部门或设计代表、设备制造商(含外方)代表处理,并在《监理日志》中记录;

2)当口头通知无效或缺陷较大时,应采用文件通知处理。

5.1.3.2 文件通知

文件通知既适用于监理工程师、基建工程部专业工程师发现不合格项对责任承包商的通知,也适用于承包商自身发现的不合格项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基建工程部。

1)当不合格项为监理工程师、基建工程部主管发现,由监理工程师向责任方(设计、施工、设备和材料等承包商) 提出对不合格项处理的问题,责成有关责任方提出技术措施并填写《不合格项通知单》(见附录A)或《质量问题通知单》(见附录B);责任方收到通知的24小时内应向项目监理部回复并向基建工程部备案。

2)当不合格项目为责任方(设计、施工、设备和材料等承包商)发现,由责任方提出《不合格项通知单》(包括内容、原因及处置建议等),通知监理单位对质量问题予以确认后转报基建工程部。通知应在不合格项发现的24小时内发出。

5.2 处理

不合格项的处理分为处理、停工处理和紧急处理三个层次

5.2.1 当对不合格项的处理,不影响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寿命,且不殃及接口性能,不发生额外处理费用的项目时,责任方在收到监理单位的《不合格项通知单》后,应及时研究处理意见并得到认可后予以纠正。

口头通知处理的项目也属此列。

5.2.2 土建、水工、安装接口的不合格项,当处理后可以正常运行并达到规定的要求,不发生额外处理费用的项目,责任方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或技术措施交监理单位,在得到其同意后,责任方及时将“意见、措施”交相关部门/承包商会签,基建工程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查后,可进行处理/纠正;监理工程师对责任方处理或纠正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5.2.3 不合格项不会影响主要性能或寿命(建、构筑物,设备、材料等),或返工/返修后可以恢复性能,但需发生额外处理费用的处理,其处理意见和技术措施在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应交基建工程部审批,分清责任后进行处理/纠正;必要时可采取停工处理的措施。

5.2.4 当发现不合格项的情况紧急,不及时进行处理会危及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甚至人身安全,或使事态进一步扩大时,责任方可采用紧急处理措施,即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责任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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