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气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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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气防安全管理办法

消防气防安全管理办法

消防气防安全管理办法随着现代化的不断进步,各种建筑的数量和规模都在迅速增长,同时也加大了火灾事故的发生率。

因此,加强消防气防安全管理成为了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

本文将从消防气防安全管理的必要性,管理的主要流程以及几种常见的管理方式进行探讨。

消防气防安全管理的必要性消防气防安全管理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安全保障:消防气防安全管理可以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法律要求:根据《消防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各类建筑必须配备消防设施并进行定期检测维护。

3.保障企业利益:火灾事故不仅会造成人员死亡和财产损失,还会对企业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影响企业的经济利益。

综上,消防气防安全管理对于社会、企业、个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管理的主要流程消防气防安全管理的主要流程包括以下步骤:1.建立安全管理机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

2.采取科学的安全管理措施: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组织措施和管理方法。

3.进行安全隐患识别评估:根据相关标准,对建筑进行安全评估和检查。

发现存在隐患,及时整改。

4.加强员工安全培训:对员工进行相关的消防气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5.加强设施管理:加强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工作正常。

6.建立应急预案:针对各种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预案,尽可能减少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7.定期检查和评估:定期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总结工作中的不足和经验。

通过以上这些步骤,可以较好的管理消防气防安全相关事宜,确保人民群众和建筑物的生命财产安全。

常见的管理方式消防气防安全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安全巡检与定期检查:通过巡视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安全培训:对员工进行相关的消防气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3.应急演练:针对各种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024年用电、用火、用气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用电、用火、用气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用电、用火、用气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一、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明确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二、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三、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四、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五、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六、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超负荷运行;七、营业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一、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明确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电气焊工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等要求。

二、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2.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填写《单位临时用火、用电作业审批表》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3.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4.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5.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6.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7.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8.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2024年用电、用火、用气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二)1. 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用电、用火、用气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已经成为必不可少的要素。

然而,使用这些能源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特别是火灾的发生频率仍然很高。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一套完善的用电、用火、用气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2.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2.1 电器设备安全管理2.1.1 定期检查电器设备的线路、插座、开关等,确保无老化、损坏等情况的存在,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燃气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燃气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燃气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单位燃气消防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燃气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燃气设施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管理制度的任务是确保燃气消防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减少火灾事故的损失。

第四条燃气消防安全负责人为单位中的燃气管理员,负责组织实施燃气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燃气管理员应具备相应的燃气消防安全专业知识,能够独立处理燃气消防安全管理问题。

第六条单位燃气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七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单位燃气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章燃气消防安全管理第八条单位应定期开展燃气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对燃气消防安全的认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燃气设施的使用情况,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十条燃气管理员应制定燃气消防安全管理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技能。

第十一条单位应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燃气设施的设计、安装、改造和维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并由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十三条燃气管理员应定期进行燃气设施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三章灭火器材和消防通道的管理第十四条单位应按照规定配置合适数量的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和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灭火器材的摆放应明确标识,方便使用。

第十六条消防通道应保持通畅,不得堆放杂物或设置障碍物。

对于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及时整改。

第四章燃气泄漏的处理第十七条如发现燃气泄漏,应立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保人员的安全撤离,并报警求助。

第十八条临时封堵处于危险状态的燃气管道,并通知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第十九条如遇燃气泄漏引发火灾,应立刻拨打火警电话,并采取适当的灭火措施。

第五章突发火灾的应急处理第二十条单位应建立火灾应急预案,指定专人负责组织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

消防气体管理制度

消防气体管理制度

消防气体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企业的人员安全和财产安全,防止火灾的发生和扩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种消防气体的管理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二氧化碳、氮气、氟利昂等气体。

三、管理责任1. 公司负责人应当对消防气体管理工作负总责,指定专门负责消防气体管理的安全管理人员,并要求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进行管理。

2.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负责制定相关的消防气体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3. 生产、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消防气体的管理和使用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消防气体的选用1. 消防气体的选用应当根据现场火灾危险性和防护要求进行合理选择。

2. 消防气体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3. 消防气体的使用单位应当对消防气体的性能、用途和注意事项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五、消防气体的存储和使用1. 消防气体的储存场所应当与其他危险物品隔离,远离热源和火源。

2. 消防气体的储存应当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

3. 消防气体的储存应当定期检查储存容器的完好性和防护装置的有效性。

4. 消防气体的使用应当有专人负责操作,操作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私自更改或调整设置。

6. 消防气体的排放和废弃1. 消防气体的排放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排放,严禁违规排放。

2. 消防气体的废弃应当进行专门处理,严禁随意丢弃或私自处理。

3. 消防气体的废弃处理应当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事故应急处理1. 一旦发生消防气体泄漏、爆炸等事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紧急撤离和救援。

2. 消防气体事故应急处理应当由专门的应急处理人员进行,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接触或处理。

3. 消防气体事故应急处理后,应当进行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并制定事故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燃气场站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燃气场站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燃气场站消防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消防安全法规,结合我场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消防组织与职责1. 燃气场站应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燃气场站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下设消防安全办公室,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 各部门应设立消防安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消防安全教育培训1. 燃气场站应定期对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2. 新员工入职前,应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 燃气场站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四、消防安全检查1. 燃气场站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2. 检查内容包括:消防设施设备、电气线路、燃气管道、易燃易爆物品存放、消防安全通道等。

3.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采取临时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五、消防设施设备管理1. 燃气场站应按照国家标准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2. 消防设施设备应放置在明显位置,确保通道畅通,不得占用、堵塞。

3. 燃气场站应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功能测试,确保其正常使用。

六、燃气管道安全管理1. 燃气管道应定期进行巡查、检测和维护,发现泄漏、腐蚀等问题,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2. 燃气管道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严禁私自拆卸、改动。

3. 燃气场站应严格执行燃气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七、易燃易爆物品管理1. 燃气场站应按照国家标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漏、火灾事故的发生。

2. 易燃易爆物品应分类存放,远离火源、热源,不得与其他物品混放。

3. 燃气场站应定期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八、应急处理1. 燃气场站应制定火灾、泄漏等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用油用气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用油用气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用油用气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油品、燃气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使用、运输等环节。

三、管理职责1. 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订和实施本制度,并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2.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制度,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用油用气消防安全负总责,确保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四、消防安全措施1. 储存环节(1)储存场所应设置在通风、干燥、防火、防爆的区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

(2)储存场所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与氧化剂、还原剂等混合储存。

(3)储存场所内禁止吸烟、使用明火,禁止随意堆放杂物。

2. 使用环节(1)使用油品、燃气等易燃易爆物品前,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管道等无泄漏、无损坏。

(2)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得违规操作。

(3)使用完毕后,应立即关闭燃气阀门,切断电源,确保无火源、无泄漏。

3. 运输环节(1)运输车辆应具备防火、防爆功能,并配备灭火器材。

(2)运输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持安全距离,严禁超速、超载。

(3)运输途中,应防止油品、燃气等易燃易爆物品泄漏、挥发。

五、消防安全培训1. 对新员工、转岗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使其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2. 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知识讲座和演练,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对特殊工种和重点岗位员工进行专业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技能。

六、监督检查1. 安全管理部门定期对用油用气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氧气、乙炔气库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篇)

氧气、乙炔气库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篇)

氧气、乙炔气库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氧气、乙炔气库房属重点防火防爆部位,必须设置醒目的“严禁烟火”标志,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二)氧气、乙炔气库房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三)氧气、乙炔气库房应采取整体防火防爆安全措施,库房内电源体要求穿入墙管内,电闸、开关应安装在库房外,室内通风必须良好。

工作结束后,应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四)氧气、乙炔气瓶禁止同库存放,应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隔离出单独的储存间,其中一面应为固定墙壁。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____米。

(五)氧气、乙炔气瓶严禁与各种化学危险物品、油类及易燃物品混放。

乙炔瓶严禁横放。

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

(六)禁止敲击、碰撞、抛掷、滚滑气瓶。

瓶阀冻结时,禁止用火烘烤,禁止油类接触,瓶内气体不能全部用完,必须留有0.2帕的余压气体。

(七)使用时,氧气瓶与乙炔瓶的距离应大于____米,氧气瓶、乙炔瓶与明火距离应在____米以上。

使用乙炔气瓶时必须要安装回火防止器。

(八)露天使用气瓶时,要有遮阳措施,夏季使用时要求有降温措施,避免曝晒、雨淋、高温。

(九)工作人员必须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掌握扑救火灾的基本方法,对配备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必须妥善保管,自觉维护和保养。

氧气、乙炔气库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氧气和乙炔气是工业生产中常用的气体,但它们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

为了保障氧气和乙炔气库房的消防安全,制定以下管理制度:一、库房设计与建筑:1. 库房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区、高温区等危险区域;2. 库房应保持良好通风,排除可能引发氧气泄漏或乙炔气爆炸的积聚;3. 库房内部应设置灭火器材和消防设备,确保及时灭火能力;4. 库房建筑材料应具备耐火性能,防止火势蔓延。

二、库房管理:1. 库房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物品;2. 库房内禁止吸烟、明火作业以及使用电动设备;3. 库房内严禁堆放氧气和乙炔气的容器;4. 库房内设置专门负责氧气和乙炔气库房安全管理的人员;5. 库房内定期检查氧气和乙炔气的容器,确保其完好无损。

消防气防中心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本

消防气防中心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本

消防气防中心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本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是消防气防中心工作的核心,为确保安全生产,我们将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主体,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应急管理责任消防气防中心将明确应急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有序地进行处置和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3. 安全生产监测责任消防气防中心将加强安全生产监测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测机制,及时掌握安全生产状况,及早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的持续稳定。

4. 安全教育培训责任消防气防中心将强化安全教育培训责任,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5. 安全检查考核责任消防气防中心将加强安全检查考核责任,建立健全安全检查考核机制,定期对各项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工作的有效实施。

6. 安全生产奖惩责任消防气防中心将加强安全生产奖惩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安全责任落实好、安全工作出色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工作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7. 安全生产信息化责任消防气防中心将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实现安全生产数据的集中管理和快速查询,提高安全生产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8. 安全生产督查责任消防气防中心将加强安全生产督查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督查机制,对各级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9. 安全生产指导责任消防气防中心将加强安全生产指导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指导机制,为各级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指导和技术支持,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高效进行。

10.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责任消防气防中心将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对安全责任不落实、造成重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追责,推动形成安全文明生产的氛围。

气体消防管理制度

气体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体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消防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气体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灭火系统、消防管道、消防泵、消防水池、消防报警系统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提高火灾防控能力。

第四条本单位全体员工应遵守本制度,提高消防安全意识,积极参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五条成立气体消防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气体消防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气体消防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和完善气体消防管理制度,确保制度的执行。

(二)组织消防设施的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换。

(三)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协调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问题。

(五)定期向上级汇报气体消防设施的管理情况。

第七条气体消防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消防设施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消防设施管理办公室职责:(一)负责消防设施的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换。

(二)负责消防设施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三)负责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的组织。

(四)负责消防设施故障的应急处理。

第三章消防设施的配置与维护第九条气体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并满足本单位消防安全需求。

第十条消防设施的安装、拆除、迁移、维修、保养等,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

第十一条消防设施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二条检查内容包括:(一)消防设施的外观、标志、铭牌等是否完好。

(二)消防设施的充装压力、液位、温度等参数是否正常。

(三)消防设施的功能是否正常。

(四)消防设施的报警、控制、通讯等功能是否正常。

第十三条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采取临时措施,并上报气体消防管理领导小组。

燃气消防安全工作制度

燃气消防安全工作制度

燃气消防安全工作制度燃气消防安全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燃气消防安全,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相关人员的燃气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的实施对象包括:负责燃气消防安全管理的负责人、员工以及承担消防安全监测、检测等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要严格履行,并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条本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燃气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燃气消防设备管理第一条本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购买、安装和维护符合标准的燃气消防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转。

第二条本单位应当对燃气消防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和维修,确保其性能达到相关标准,保障燃气消防安全。

第三条在燃气用具的安装、拆卸或维修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应规范,禁止乱拉乱接燃气管道,防止燃气泄漏。

第四条燃气消防设备的放置位置应明确,不得被障碍物堵塞,保证设备的有效使用。

第五条每位员工应当了解所在区域内燃气消防设备的位置和使用方法,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三章燃气泄漏应急处理第一条任何发现燃气泄漏的情况,应立即向负责人报告,并迅速疏散人员。

第二条在燃气泄漏现场,禁止使用明火、电气设备或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物品。

第三条燃气泄漏现场的门窗应迅速关闭,防止气体扩散。

第四条燃气泄漏事故中,有能力的人员可以适当进行气体抢险,必要时可以尝试关闭燃气阀门,但不得以身体做任何试探。

第四章燃气消防安全培训第一条本单位应定期组织燃气消防安全培训,包括燃气泄漏应急处理、燃气安全使用知识等内容。

第二条培训内容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保证培训的有效性。

第三条参加培训的员工应签到并参加培训考核,成绩合格方可继续从事相关工作。

第四条新员工入职时,应进行燃气消防安全的基础培训,并进行相关知识的考核。

第五章燃气消防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第一条发生燃气消防事故后,负责人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并按照要求协助调查。

消防气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气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WHNYLM/ZD-022-20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和神华集团煤化工企业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要求以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等,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防火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证员工人身及企业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依据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进行配置;本制度规定了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的使用、维护与保养以及防火档案等管理;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室、焦化厂、洗煤厂、发电厂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安健环部是公司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公司的消防日常监督管理;第五条机电动力部负责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对消防设施与器材的定期检测、检验;第六条焦化厂负责全厂范围内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车间负责本车间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第八条班组负责对本班组范围内的消防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第九条岗位人员负责本岗位的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发生火灾情况下允许使用本岗位或其他岗位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如何使用按消防操作规程中规定进行操作;第三章灭火系统设备设施介绍第十条现场安装在用的设备设施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幕系统、泡沫系统、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和超细干粉灭火系统;第十一条消防水系统采用环形布局,设有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手动消防水炮系统,室外全部为地下消火栓,采用稳压消防水系统;第十二条各岗位的重点区域均配备ABC类干粉灭火器和二氧化碳灭火器,配套的器材有消防沙箱、消防桶、消防锹、消防斧、消防钩及沙袋;第十三条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的维护与保养工作执行第十二章内容;第四章消防水池、水泵管理第十四条消防水池设置现场和远传液位计,水池液位低于70%时应自动补水,当水池液位达到95%时自动停止补水,补至标准水位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第十五条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水泵无法启动时向消防车供水的接口或消防车向消防水系统管网补水的接口;第十六条水池必须保证水质清洁,防冻措施有效;第十七条机泵应纳入设备管理,每班盘车、每周试运行一次,机泵运行时应不振动、不泄漏;消防备用泵盘车记录内容包括:时间、班次、操作人、备用泵编号、盘车方式、盘车结果等;消防备用泵试运行记录内容包括:时间、班次、操作人、试运泵、运行时间、运行结果和电流等;第十八条每季度对机泵进行润滑,保持机泵处于完好备用状态;第十九条严格执行泵房管理制度,保持泵房整洁,泵房内禁止堆放杂物;第二十条稳压消防水系统必需保证时时稳定运行;第二十一条泵房操作人员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交接班制度,泵房必需悬挂操作规程和流程图;第二十二条泵房周围的道路必需保证24小时畅通;第五章消防水幕系统管理第二十三条备煤车间管理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实际出水检查,喷头应畅通,做到不堵不漏;第二十四条每次出水后将系统内的积水排净,检查后做好记录,消防水幕系统检查记录内容包括:喷头是否畅通、完好,管网是否泄漏,雨淋阀组、电磁阀、压力开关、水力警铃、排水阀、压力表等附件是否完好有效,远程控制、模块情况等;第二十五条冬季来临前备煤车间应组织做好防冻措施;第二十六条水幕系统的使用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第二十七条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需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第二十八条水幕系统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运行;第二十九条电磁阀应全部开启,启闭标志应明显;采用信号阀时,反馈信号应正确;报警阀等组件应灵敏可靠;压力开关动作应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信号;第三十条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故障状态;应能显示喷淋泵电源的工作状态;应能显示系统信号阀、报警阀、压力开关等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动作状态等信息;消防控制室应能自动和手动控制喷淋泵的启、停,并能接收和显示消防水泵的反馈信号;第六章消防泡沫站管理第三十一条泡沫灭火系统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运行;第三十二条泡沫泵的盘车和试运行具体执行第十七条内容之规定;第三十三条泡沫站的巡检执行工艺设备巡点检管理制度,巡检时间为8小时每次,并填写泡沫站巡检记录内容包括:巡检项目、巡检年月及时间、巡检人签字和存在问题等;第三十四条泡沫站应有流程图、操作规程,应有记录泡沫液类型、储量、泡沫液更换时间、有效期等情况的标牌,有冬季防冻措施;第三十五条泡沫液到保质期前一个月由机修车间配合化产车间进行泡沫液更换工作;废弃泡沫液不得随意排放,必须由公司统一处理;第三十六条化产车间管理人员每季度对泡沫站进行检查,消防泡沫站检查记录内容包括:泡沫产生器配件齐全,泡沫液贮罐,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泵工作状态;水泵控制柜仪表、指示灯、控制按钮和标识,模拟主泵故障,查看自动切换启动备用泵情况,同时查看仪表及指示灯显示等情况;第三十七条化产车间每半年对泡沫产生器立管进行一次排渣,并做好记录,消防泡沫产生器立管排渣记录内容包括:排查时间、设备名称、排渣人等,并由班长确认签字;第七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第一节技术要求第三十八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年由机动动力部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格的机构对系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常运行;第三十九条气体探测器每年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一次;第四十条焦化厂组织车间主任以上管理人员每月对线性探测器、感烟、感温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火灾显示盘、声光报警器、火灾报警控制器等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查记录;第四十一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第四十二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系统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技术档案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验收文件和产品、系统使用说明书、系统调试记录等原始技术资料;第二节消防控制室管理要求第四十三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具有岗位技能资格,持证上岗;第四十四条值班人员应严密监视设备运行状况,遇有报警要按规定程序迅速、准确处理,做好记录,消防报警消除记录内容有日期、报警时间、报警位置、报警类型、感温、感烟类型、排查结果、消除时间、记录人和维护人等,遇有重大情况应及时向总调报告;第四十五条可燃气体探测报警消除记录中应有日期、报警时间、报警位置、报警类型、状态、排查结果、消除时间、记录人和维护人等;第四十六条消防控制室应设置一部有录音功能的外线电话和与消防泵房直通电话及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灭火器等;第四十七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关闭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如特殊情况需要关闭的要经当地消防队批准同意方可;第四十八条正常工作状态下,报警联动控制设备应处于自动控制状态;严禁将自动灭火系统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其他联动控制设备需要设置在手动状态时,应有火灾时能迅速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可靠措施;第八章气体灭火系统管理第四十九条气体灭火系统中的灭火剂贮存容器、容器阀、单向阀、压力表、压力讯号器、喷嘴等系统组件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第五十条储罐的组件应固定牢固,手动操作装置的铅封应完好,压力表的显示应正常;应注明灭火剂名称,储瓶应有编号;第五十一条气体灭火控制器应具有火灾报警、故障报警、自检、显示与计时等功能并符合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要求,自动、手动转换功能应正常,无论装置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手动操作启动均应有效;装置所处状态应有明显的标志或灯光显示,反馈信号显示应正常;第五十二条防护区内和入口处的声光报警装置,入口处的安全标志、紧急启停按钮应正常;火灾报警控制器确认火灾报警后的延时启动时间应符合设定值;第五十三条电气车间管理人员应每月对其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灭火剂贮存容器、喷嘴、压力开关、压力表等全部系统组件应无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表面应无锈蚀,保护涂层完好,铭牌应清晰,手动操作装置的防护罩、铅封和安全标志应完整,并做好气体灭火系统检查记录;第五十四条灭火剂储存容器内的压力,不得小于设计储存压力的90%;第五十五条气体灭火系统启动前应紧闭门窗,全部人员迅速撤离到室外;第五十六条灭火结束后人员不得立即进入,如紧急情况可佩带正压呼吸器进入,并打开所有门窗进行通风,20分钟后其他人员方可进入;第九章灭火器材管理第五十七条灭火器的配置每一点要求在2至5具之间,变电所、配电间、有精密仪器、仪表的室内应配置二氧化碳灭火器;现场配置的消防器材,车间和厂部都应建立相应的消防器材管理台账;第五十八条灭火器配置地点应悬挂灭火器使用及责任人等信息的标识牌,标识牌应具有反光功能;第五十九条干粉灭火器每年由有资质的机构或单位进行检验一次,二氧化碳灭火器每1年检验一次;检验标签保持完好不得损坏、污损;检验的具体工作由机动动力部负责组织,并填写灭火器检验记录;第六十条干粉灭火器应配件齐全,各连接部位无松动,压力处于绿区,进入红区必须立即进行更换,筒体锈蚀1/3以上应报废;第六十一条二氧化碳灭火器应配件齐全,喷管转动灵活,各连接部位无漏点;每半年进行一次称重,泄漏量不大于充装量的5%或50克;二氧化碳灭火器称重记录内容包括:灭火器编号、标重、重量和差值等;第六十二条超细干粉灭火装置各部件保持完好不得损坏,室温控制在-10至50℃,电气车间负责每月检查一次,检查内容附在气体灭火系统检查记录中;超细干粉灭火装置每5年检验一次;第六十三条消火栓在非灭火使用时必须办理消火栓使用证,内容包括:使用单位、使用地点及消火栓编号、使用事由、使用时间、审批人及使用注意事项等;消火栓使用证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安健环部负责保存,第二联由使用人现场手持,使用完由所在车间统一保存;第六十四条消防水炮主要有4台,分别设置在粗苯储槽周围2台;焦油储槽周围2台,由化产车间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完好随时可用;第六十五条消防沙箱内沙子装填2/3,并放置不小于6个沙袋;沙子细度在3mm以下,沙箱应防水不得潮湿;第六十六条消防锹、桶、斧、钩、架子等应保证其完好,任何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不得挪用;第六十七条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各岗位要落实责任人,对其进行交接班,日常检查维护等;第十章义务消防队第六十八条在公司消防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各厂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的培训由安健环部和焦化厂共同完成,培训记录执行焦化厂统一培训记录;第六十九条义务消防队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切实做好本单位的防火、灭火工作,并积极协同专职消防队和公安消防队扑救其他火灾;第七十条义务消防队员必须经过消防部门培训并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义务消防队人员名单;第七十一条义务消防队是指群众性的不脱产的消防队伍,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指导的业余消防队伍,义务消防队员由管理人员及员工组成,统一由公司消防领导小组负责管理;第七十二条义务消防队应当加强灭火技术、战术训练,熟悉灭火工具的性能和操作方法,参加实地演练,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扑救火灾的能力;第七十三条义务消防队发现本单位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拨打119报警,并及时参与扑救火灾、抢救人员和物资;第七十四条各厂设置义务消防队人数为本厂总人数的20%;第七十五条义务消防队员要服从队长和总指挥的统一调度、指挥、根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第七十六条根据人员变化情况对义务消防队员及时进行调整、补充;第七十七条义务消防队装备由厂里进行申报,机电动力部负责组织审批后报供销部采购,义务消防队装备表;第十一章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第七十八条公司确立焦化厂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有炼焦车间地下室、粗苯生产区、鼓风机房、201高压配电室、201和202低压配电室;第七十九条焦化厂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要划分建筑耐火等级,统计建筑面积、高度、层数,岗位人数和消防安全责任人等;第八十条焦化厂摸清消防重点部位基本情况、火灾危险性,制定预防措施和扑救措施;第八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现场挂牌管理,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表挂至现场明显部位;第十二章消防维护保养具体要求第八十二条消火栓供消防灭火专用,未经申请得到安健环部同意,严禁开启擅自使用于其他作业,若作为生产作业之用,需办理消火栓使用证;第八十三条消防器材是扑灭初起火灾的有效工具,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和进行数量、品种上的变动;第八十四条运行人员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第八十五条岗位人员应熟悉所辖站内消防器材定点、定位、分布情况,对本包管区消防器材定点、定位,器材品种、性能、使用方法要了如指掌;第八十六条灭火器应放置在被保护对象的附近和取用方便、安全的地方,不可放在日照、火烤或易受潮、受腐蚀的地方,要防止剧烈震动和碰撞;第八十七条二氧化碳灭火器每隔半年检查一次重量,如发现重量减少5%时,应查明原因;存放地点温度不得超过摄氏42度,且不能接近热源,防止因温度升高,内压加大而使安全膜破裂而失效;第八十八条每月对消防水幕进行保养管线、阀门是否完好;喷头是否畅通,如发现喷淋管有腐蚀、管内生锈结垢而受阻等现象时,应进行及时更换;第八十九条每月或重大节日前,必须对室内外消火栓,包括消防水炮进行一次保养;消火栓井盖是否完好,出水口是否完整无损,启闭杆是否灵活,必要时应加注润滑油;开启消火栓,检查供水情况,放净锈水后关闭查看有无漏水现象;并清除消火栓周围障碍物;发现密封件有老化变质时,应及时更换;外表油漆剥落,应及时补漆;第九十条为保证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加强日常的消防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工作;第九十一条消防设施设备必须经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经消防验收合格;第九十二条单位必须配备责任心强、具有较高专业知识人员负责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其他无关人员不得随意维修保养消防设施设备;第九十三条消防值班人员应每日对消防控制设备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刻通知维护人员处理,并做好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配置地点、项目、使用单位、维护人员、责任人和完好情况;第九十四条地下消火栓应每月进行一次润滑及开关试验,避免发生锈蚀严重现象,消火栓应配备专用扳手;第九十五条在安全状况下,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许可严禁动用消防安全设施及其附件和线路;因检修、建筑装修和改造确需移动、更换消防安全设施时,必须事先向安健环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施工;竣工后必须负责将消防安全设施恢复原状;第九十六条在厂内运输与搬运物资过程中,应注意周围消防安全设施,以免碰撞损坏;如因不慎损坏了消防安全设施,应及时报告消防控制中心;各部门有权要求损坏方恢复原状或进行赔偿,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责任;第九十七条消防安全设施周围,严禁堆放各类物品;第九十八条消防报警探头下方80㎝内,严禁存放物品;第九十九条有报警探头、喷淋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的室内装修隔断应事先报安健环部审核,严禁因增建隔断或房中房破坏消防设施的保护格局;第一百条严禁在消防管网和喷淋头上吊挂杂物及景片等物品;第一百零一条自动消防设施的操控设施周围应保持整洁、畅通,不得进行遮挡或堵塞;第一百零二条严禁用热源、发烟物品靠近报警探头、喷淋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第一百零三条消防控制中心监控设备应保证24小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第一百零四条严禁在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周围停放车辆和摆放物品;第十三章火灾预防及灭火救援第一百零五条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置、罐区、仓库和泵房等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不符合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安全运行,并逐步加以整改;第一百零六条各单位应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及可能造成重大后果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设置防火标志,确定火灾危险源;二结合岗位职责,实行防火巡检,做好巡检记录;三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第一百零七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第一百零八条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第一百零九条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总指挥有权决定下列事项:一使用各种水源;二截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门交通管制;四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五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六向上级、政府部门及区域灭火联防单位求援;第一百一十条对因参加扑救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一百一十一条发生火灾的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第一百一十二条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无关的事项;第十四章气防管理第一百一十十三条气防站应配备担架、通讯工具、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空气呼吸器、防化服、空气压缩机、心肺复苏模型,以及一定数量的备用气瓶和必要的维护维修器具,有条件还可配置救护车、苏生器、空气压缩机、心肺复苏模型、气瓶测试试压等设备;第一百一十四条各单位要每月检查一次本单位气防站所配置的气防器具,保证其完好,并做好检查记录;第十五章其它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罐区防火堤应无破损、无裂缝,穿墙处封堵严实,雨排阀平时处于关闭状态,储罐的基本情况要建立储罐概况表;第一百一十六条防火堤穿墙需要办理防火堤开口许可证,内容包括: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方式、作业人、监护人、安全措施和审批等;第一百一十七条焦化厂大门口进入途经磅房、焦炭场地至化产车间外围环形道路为消防通道,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必须畅通,不得占用、堵塞,安全出口不得上锁,门楣上方安装安全出口指示标识,疏散出口的门必须向外开;第一百一十八条应急照明能够正常使用,应急疏散指示标识能够正常使用;应急照明由电气车间每月进行检查、试验一次,内容包括应急灯位置、数量、检查试验结果等;应急疏散指示标识应有统计,疏散指示标志统计表内容包括:设置部位、数量、生产单位、型号和检查人等;应急照明统计表内容包括:序号、设置部位、数量、生产单位、型号和日常检查人等,以上工作由电气车间负责;第一百一十九条消防器材替换工作要填写消防器材替换记录,内容包括器材名称、型号、编号、替换时间、岗位、数量、替换原因等;第一百二十条各厂应建立消防档案,包括下列内容: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操作规程;二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三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四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五防火检查、巡查记录;六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消防设施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七消防安全培训记录;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九火灾情况记录;十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十一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十二义务消防队组织机构及人员名单;十三消防系统图、疏散路线图和消防器材定置图;十四消防器材统计台账;第一百二十一条消防应急管理执行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程序;第十六章监督与检查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消防领导小组、安健环部及党工部负责对本制度落实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一百二十三条安健环部根据年初签订的消防工作责任状对各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消防安全公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消防安全公约

一、前言为确保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及公约。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消防安全责任制度(1)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确保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2.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1)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2)通过悬挂横幅、张贴海报、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3. 消防设施管理制度(1)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2)消防设施损坏、失效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4. 用电、用火、用气安全管理制度(1)加强用电管理,严格执行用电安全操作规程,防止电气火灾事故发生。

(2)加强用火管理,禁止在禁火区域吸烟、使用明火,确保用火安全。

(3)加强用气管理,确保燃气管道、设备安全运行,防止燃气泄漏事故发生。

5. 消防安全检查制度(1)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2)对重点部位、重点场所进行重点检查,确保消防安全。

6. 火灾事故应急处理制度(1)建立健全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2)火灾发生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人员疏散、火灾扑救等工作有序进行。

三、消防安全公约1. 全体员工应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消防安全。

2. 不在单位内吸烟、使用明火,不乱扔烟头、火种。

3. 不乱拉乱接电线,不超负荷使用电器设备。

4. 不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单位,不擅自移动、损坏消防设施。

5. 发现火灾隐患,及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消除。

6. 遇到火灾时,保持冷静,迅速报警,及时疏散,确保人员安全。

7. 积极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自身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8. 积极参与消防工作,为消防安全贡献自己的力量。

消防气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气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消防气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设备、物资、人员等。

第三条本单位消防气防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本单位消防气防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全员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本制度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应严格遵守。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本单位消防气防工作的全面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消防安全办公室,负责日常消防气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八条各部门应设立消防安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消防气防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各岗位人员应明确消防气防工作职责,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条消防安全委员会职责:(一)制定和修订消防气防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开展消防气防培训和演练;(三)监督检查消防气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四)组织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五)定期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消防气防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办公室职责:(一)负责消防气防工作的日常管理;(二)组织实施消防气防培训和演练;(三)监督检查消防气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四)收集、整理消防气防工作资料;(五)处理火灾事故的初步调查。

第十二条各部门消防安全负责人职责:(一)组织本部门消防气防工作的实施;(二)负责本部门消防气防设施的维护保养;(三)组织本部门人员进行消防气防培训;(四)对本部门人员进行消防气防检查;(五)及时报告火灾事故。

第三章消防气防设施设备管理第十三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气防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消防气防设施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消防气防设施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气防室管理制度

气防室管理制度

气防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防室的管理,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设有气防室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气防室是指用于存放可燃易爆物品,进行气体检测和处理的房间。

第四条气防室的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气防室管理工作由单位的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具体责任由设立气防室的单位确定。

第二章气防室的设置和规范第六条气防室应选址在离易燃易爆场所远离的地方,建筑结构坚固,通风良好。

第七条气防室应设有独立的出入口,门窗应保持畅通,设有合适的防火设施。

第八条气防室应配备气体检测仪、防爆灯、灭火器等应急设备。

第九条气防室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以外的物品,保持整洁。

第十条气防室内禁止吸烟、使用明火等行为。

第三章气防室的管理与使用第十一条设立气防室的单位应定期对气防室进行检查,确保其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气防室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的专业培训和证书,熟悉气体检测和处理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气防室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对气防室内部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四条气防室内禁止进行无关工作和活动,严禁私自擅自进出气防室。

第十五条气防室管理人员应做好气体检测记录和处理记录,并保存备查。

第十六条气防室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气防室内的气体检测仪、防爆灯、灭火器等应急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四章气防室的紧急处理第十七条发现气防室内有可疑气体泄露、爆炸等情况时,立即通知相关人员,迅速处理。

第十八条紧急情况下,应立即停止使用明火,关闭气防室出入口,迅速疏散人员。

第十九条发生爆炸等严重事故时,应立即报警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爆炸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程序,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人,并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需修改,须经相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设立气防室的单位所有。

消防气防中心安全生产责任制

消防气防中心安全生产责任制

消防气防中心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防气防中心作为负责消防和气体安全的重要机构,负有重大的安全生产责任。

下面将就消防气防中心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论述。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防气防中心应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的目标、任务和责任。

首先,要明确各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二、加强安全思想教育消防气防中心要加强安全思想教育,通过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另外,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知识考试,检查员工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情况,并进行奖励和激励。

三、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在消防气防中心中,每个岗位都应该明确安全责任,并落实到位。

各岗位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做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还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的能力。

四、严格安全生产管理消防气防中心应该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

各岗位负责人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做好安全生产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理,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五、加强事故预防消防气防中心要做好事故预防工作,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

要加强对工艺设备和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另外,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建立完善的储存和使用制度,防止事故的发生。

六、做好应急救援准备消防气防中心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制度,确保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要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另外,要配备齐全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工作。

总之,消防气防中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确保生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通过建立健全的责任制,加强安全思想教育,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严格安全生产管理,加强事故预防,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可以有效地保障消防气防中心的安全运行,确保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

消防安全防范及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防范及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全体员工、各部门及所有场所。

三、职责与分工1.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3.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全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四、消防安全防范措施1.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2. 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 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4. 配齐配足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其完好有效。

5. 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6. 加强用火、用电、用气管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7. 严禁在禁火区内使用明火,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8. 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确保其储存、使用安全。

9. 定期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10. 加强对易燃易爆场所的巡查,确保安全。

五、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2.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3.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全体员工进行定期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 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制度: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5.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制度: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6. 禁火区内使用明火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禁火区内使用明火,确保安全。

六、奖惩措施1.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个人和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消防气防安全管理办法

消防气防安全管理办法

消防气防安全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工业企业和居民社区的数量日益增多,这些企业和社区每天生产和生活所产生的可能发生火灾的隐患日益增多,防火工作变得尤为重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单位和居民社区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消防气防安全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5.《烟火场(馆)所安全距离标准》6.《烟花爆竹安全施放规程》三、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以下单位和社区:1.工业企业2.商贸企业3.学校、医院、公共机构等4.社区居民区四、消防气防安全管理制度1. 建立完善的消防气防安全管理机制每个单位和社区必须建立健全消防、气防属地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消防员、气防员,制定防范火灾和燃气事故的各项预案和演练方案。

2. 加强宣传教育每个单位和社区要加强全员消防教育,提高员工、居民消防安全意识,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3. 加强设施设备管理每个单位和社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备消防设备、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和灭火器材,在灭火器材的摆放位置明显标记和张贴消防安全标志。

4. 严格执行消防保卫制度每个单位和社区应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制度、流程,并加强消防检查和监督,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并为消防部门定期主动上报设施设备的运行状态。

5. 加强安全管理每个单位和社区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彻底消除火灾、燃气事故隐患,以确保生产和生活的安全。

6. 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每个单位和社区应按照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制定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燃气检测、排除燃气泄漏隐患,每年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确保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五、管理办法的责任与处罚如果单位或社区存在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情况,相关责任人将接受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责任人确保消防、气防设施有效运行和安全完好,并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员防火意识。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用气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用气制度

一、制度目的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用气安全,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使用燃气的场所、设施及人员。

三、责任划分1. 用气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对燃气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燃气使用安全负总责。

3. 用气操作人员负责本岗位燃气使用安全。

四、用气管理要求1. 燃气设施安装、改造、维修等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燃气管道、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3. 燃气使用场所应配备必要的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4. 燃气使用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燃气泄漏报警器、禁止烟火等警示标志。

5. 燃气使用场所应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6. 燃气使用场所应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避免燃气积聚。

7. 燃气操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燃气知识,掌握燃气泄漏应急处理方法。

五、用气操作规范1. 用气操作人员上岗前应接受专业培训,掌握燃气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

2. 用气操作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更改燃气设施。

3. 用气操作人员应定期检查燃气设备,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4. 用气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酒后操作燃气设备。

5. 用气操作人员应定期参加燃气知识培训,提高自身安全意识。

六、燃气泄漏应急处理1. 发现燃气泄漏,应立即关闭燃气阀门,切断燃气供应。

2. 确保人员迅速撤离泄漏区域,避免发生中毒事故。

3. 通知相关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应急处置。

4. 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消除泄漏隐患。

七、监督检查与奖惩1. 用气管理部门定期对燃气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3. 对在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附则1. 本制度由用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院水电气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卫生院水电气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卫生院水电气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患者、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卫生院内所有科室、部门及员工,包括水、电、气、消防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及管理。

三、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1. 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3. 各科室、部门设立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

四、消防安全管理要求1. 水电安全管理(1)水电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安装、使用、维修、改造需经专业人员操作。

(2)定期对水电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确保设施安全可靠。

(3)严格执行水电设备操作规程,禁止违规操作。

(4)加强用电安全管理,防止电气火灾事故发生。

2. 气安全管理(1)燃气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安装、使用、维修、改造需经专业人员操作。

(2)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确保设施安全可靠。

(3)加强燃气设备操作规程,禁止违规操作。

(4)禁止在燃气设施附近进行动火作业。

3. 消防安全管理(1)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法规,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设置消防设施,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4)加强消防通道管理,保持通道畅通。

(5)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五、消防安全责任制1. 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全院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

2. 各科室、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3. 员工对个人工作区域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

六、奖惩措施1. 对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个人或集体依法进行处罚。

3. 对因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责任人,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卫生院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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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WHNYLM/ZD-022-20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XX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XX自治区消防条例》和XX集团《煤化工企业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要求》以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等,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防火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证员工人身及企业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依据《GB 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X》进行配置。

本制度规定了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的使用、维护与保养以及防火档案等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室、焦化厂、洗煤厂、发电厂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安健环部是公司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公司的消防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机电动力部负责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对消防设施与器材的定期检测、检验。

第六条焦化厂负责全厂X围内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车间负责本车间X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

第八条班组负责对本班组X围内的消防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岗位人员负责本岗位的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发生火灾情况下允许使用本岗位或其他岗位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如何使用按《消防操作规程》中规定进行操作。

第三章灭火系统设备设施介绍第十条现场安装在用的设备设施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幕系统、泡沫系统、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和超细干粉灭火系统;第十一条消防水系统采用环形布局,设有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手动消防水炮系统,室外全部为地下消火栓,采用稳压消防水系统。

第十二条各岗位的重点区域均配备ABC类干粉灭火器和二氧化碳灭火器,配套的器材有消防沙箱、消防桶、消防锹、消防斧、消防钩及沙袋。

第十三条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的维护与保养工作执行第十二章内容。

第四章消防水池、水泵管理第十四条消防水池设置现场和远传液位计,水池液位低于70%时应自动补水,当水池液位达到95%时自动停止补水,补至标准水位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第十五条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水泵无法启动时向消防车供水的接口或消防车向消防水系统管网补水的接口。

第十六条水池必须保证水质清洁,防冻措施有效。

第十七条机泵应纳入设备管理,每班盘车、每周试运行一次,机泵运行时应不振动、不泄漏。

《消防备用泵盘车记录》内容包括:时间、班次、操作人、备用泵编号、盘车方式、盘车结果等;《消防备用泵试运行记录》内容包括:时间、班次、操作人、试运泵、运行时间、运行结果和电流等。

第十八条每季度对机泵进行润滑,保持机泵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泵房管理制度》,保持泵房整洁,泵房内禁止堆放杂物。

第二十条稳压消防水系统必需保证时时稳定运行。

第二十一条泵房操作人员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交接班制度,泵房必需悬挂操作规程和流程图。

第二十二条泵房周围的道路必需保证24小时畅通。

第五章消防水幕系统管理第二十三条备煤车间管理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实际出水检查,喷头应畅通,做到不堵不漏。

第二十四条每次出水后将系统内的积水排净,检查后做好记录,《消防水幕系统检查记录》内容包括:喷头是否畅通、完好,管网是否泄漏,雨淋阀组、电磁阀、压力开关、水力警铃、排水阀、压力表等附件是否完好有效,远程控制、模块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冬季来临前备煤车间应组织做好防冻措施。

第二十六条水幕系统的使用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

第二十七条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需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

第二十八条水幕系统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运行。

第二十九条电磁阀应全部开启,启闭标志应明显;采用信号阀时,反馈信号应正确;报警阀等组件应灵敏可靠;压力开关动作应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信号。

第三十条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故障状态。

应能显示喷淋泵电源的工作状态;应能显示系统信号阀、报警阀、压力开关等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动作状态等信息。

消防控制室应能自动和手动控制喷淋泵的启、停,并能接收和显示消防水泵的反馈信号。

第六章消防泡沫站管理第三十一条泡沫灭火系统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运行。

第三十二条泡沫泵的盘车和试运行具体执行第十七条内容之规定。

第三十三条泡沫站的巡检执行《工艺设备巡点检管理制度》,巡检时间为8小时每次,并填写《泡沫站巡检记录》内容包括:巡检项目、巡检年月及时间、巡检人签字和存在问题等。

第三十四条泡沫站应有《流程图》、《操作规程》,应有记录泡沫液类型、储量、泡沫液更换时间、有效期等情况的标牌,有冬季防冻措施。

第三十五条泡沫液到保质期前一个月由机修车间配合化产车间进行泡沫液更换工作。

废弃泡沫液不得随意排放,必须由公司统一处理。

第三十六条化产车间管理人员每季度对泡沫站进行检查,《消防泡沫站检查记录》内容包括:泡沫产生器配件齐全,泡沫液贮罐,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泵工作状态。

水泵控制柜仪表、指示灯、控制按钮和标识,模拟主泵故障,查看自动切换启动备用泵情况,同时查看仪表及指示灯显示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化产车间每半年对泡沫产生器立管进行一次排渣,并做好记录,《消防泡沫产生器立管排渣记录》内容包括:排查时间、设备名称、排渣人等,并由班长确认签字。

第七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第一节技术要求第三十八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年由机动动力部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格的机构对系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常运行。

第三十九条气体探测器每年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一次。

第四十条焦化厂组织车间主任以上管理人员每月对线性探测器、感烟、感温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火灾显示盘、声光报警器、火灾报警控制器等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查记录》。

第四十一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

第四十二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系统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

技术档案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验收文件和产品、系统使用说明书、系统调试记录等原始技术资料。

第二节消防控制室管理要求第四十三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具有岗位技能资格,持证上岗。

第四十四条值班人员应严密监视设备运行状况,遇有报警要按规定程序迅速、准确处理,做好记录,《消防报警消除记录》内容有日期、报警时间、报警位置、报警类型、感温、感烟类型、排查结果、消除时间、记录人和维护人等,遇有重大情况应及时向总调报告。

第四十五条《可燃气体探测报警消除记录》中应有日期、报警时间、报警位置、报警类型、状态、排查结果、消除时间、记录人和维护人等。

第四十六条消防控制室应设置一部有录音功能的外线和与消防泵房直通及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灭火器等。

第四十七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关闭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如特殊情况需要关闭的要经当地消防队批准同意方可。

第四十八条正常工作状态下,报警联动控制设备应处于自动控制状态。

严禁将自动灭火系统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

其他联动控制设备需要设置在手动状态时,应有火灾时能迅速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可靠措施。

第八章气体灭火系统管理第四十九条气体灭火系统中的灭火剂贮存容器、容器阀、单向阀、压力表、压力讯号器、喷嘴等系统组件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第五十条储罐的组件应固定牢固,手动操作装置的铅封应完好,压力表的显示应正常;应注明灭火剂名称,储瓶应有编号。

第五十一条气体灭火控制器应具有火灾报警、故障报警、自检、显示与计时等功能并符合《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要求,自动、手动转换功能应正常,无论装置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手动操作启动均应有效;装置所处状态应有明显的标志或灯光显示,反馈信号显示应正常。

第五十二条防护区内和入口处的声光报警装置,入口处的安全标志、紧急启停按钮应正常;火灾报警控制器确认火灾报警后的延时启动时间应符合设定值。

第五十三条电气车间管理人员应每月对其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灭火剂贮存容器、喷嘴、压力开关、压力表等全部系统组件应无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表面应无锈蚀,保护涂层完好,铭牌应清晰,手动操作装置的防护罩、铅封和安全标志应完整,并做好《气体灭火系统检查记录》。

第五十四条灭火剂储存容器内的压力,不得小于设计储存压力的90%。

第五十五条气体灭火系统启动前应紧闭门窗,全部人员迅速撤离到室外。

第五十六条灭火结束后人员不得立即进入,如紧急情况可佩带正压呼吸器进入,并打开所有门窗进行通风,20分钟后其他人员方可进入。

第九章灭火器材管理第五十七条灭火器的配置每一点要求在2至5具之间,变电所、配电间、有精密仪器、仪表的室内应配置二氧化碳灭火器。

现场配置的消防器材,车间和厂部都应建立相应的《消防器材管理台账》。

第五十八条灭火器配置地点应悬挂灭火器使用及责任人等信息的标识牌,标识牌应具有反光功能。

第五十九条干粉灭火器每年由有资质的机构或单位进行检验一次,二氧化碳灭火器每1年检验一次。

检验标签保持完好不得损坏、污损。

检验的具体工作由机动动力部负责组织,并填写《灭火器检验记录》。

第六十条干粉灭火器应配件齐全,各连接部位无松动,压力处于绿区,进入红区必须立即进行更换,筒体锈蚀1/3以上应报废。

第六十一条二氧化碳灭火器应配件齐全,喷管转动灵活,各连接部位无漏点。

每半年进行一次称重,泄漏量不大于充装量的5%或50克。

《二氧化碳灭火器称重记录》内容包括:灭火器编号、标重、重量和差值等。

第六十二条超细干粉灭火装置各部件保持完好不得损坏,室温控制在-10至50℃,电气车间负责每月检查一次,检查内容附在《气体灭火系统检查记录》中。

超细干粉灭火装置每5年检验一次。

第六十三条消火栓在非灭火使用时必须办理《消火栓使用证》,内容包括:使用单位、使用地点及消火栓编号、使用事由、使用时间、审批人及使用注意事项等。

消火栓使用证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安健环部负责保存,第二联由使用人现场手持,使用完由所在车间统一保存。

第六十四条消防水炮主要有4台,分别设置在粗苯储槽周围2台;焦油储槽周围2台,由化产车间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完好随时可用。

第六十五条消防沙箱内沙子装填2/3,并放置不小于6个沙袋。

沙子细度在3mm以下,沙箱应防水不得潮湿。

第六十六条消防锹、桶、斧、钩、架子等应保证其完好,任何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不得挪用。

第六十七条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各岗位要落实责任人,对其进行交接班,日常检查维护等。

第十章义务消防队第六十八条在公司《消防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各厂建立义务消防队。

义务消防队的培训由安健环部和焦化厂共同完成,培训记录执行焦化厂统一《()培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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