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气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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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WHNYLM/ZD-022-20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XX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XX自治区消防条例》和XX集团《煤化工企业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要求》以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等,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防火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证员工人身及企业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依据《GB 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X》进行配置。本制度规定了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的使用、维护与保养以及防火档案等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室、焦化厂、洗煤厂、发电厂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安健环部是公司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公司的消防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机电动力部负责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对消防设施与器材的定期检测、检验。
第六条焦化厂负责全厂X围内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车间负责本车间X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
第八条班组负责对本班组X围内的消防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岗位人员负责本岗位的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发生火灾情况下允许使用本岗位或其他岗位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如何使用按《消防操作规程》中规定进行操作。
第三章灭火系统设备设施介绍
第十条现场安装在用的设备设施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幕系统、泡沫系统、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和超细干粉灭火系统;
第十一条消防水系统采用环形布局,设有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手动消防水炮系统,室外全部为地下消火栓,采用稳压消防水系统。
第十二条各岗位的重点区域均配备ABC类干粉灭火器和二氧化碳灭火器,配套的器材有消防沙箱、消防桶、消防锹、消防斧、消防钩及沙袋。
第十三条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的维护与保养工作执行第十二章内容。
第四章消防水池、水泵管理
第十四条消防水池设置现场和远传液位计,水池液位低于70%时应自动补水,当水池液位达到95%时自动停止补水,补至标准水位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第十五条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水泵无法启动时向消防车供水的接口或消防车向消防水系统管网补水的接口。
第十六条水池必须保证水质清洁,防冻措施有效。
第十七条机泵应纳入设备管理,每班盘车、每周试运行一次,机泵运行时应不振动、不泄漏。《消防备用泵盘车记录》内容包括:时间、班次、操作人、备用泵编号、盘车方式、盘车结果等;《消防备用泵试运行记录》内容包括:时间、班次、操作人、试运泵、运行时间、运行结果和电流等。
第十八条每季度对机泵进行润滑,保持机泵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泵房管理制度》,保持泵房整洁,泵房内禁止堆放杂物。
第二十条稳压消防水系统必需保证时时稳定运行。
第二十一条泵房操作人员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交接班制度,泵房必需悬挂操作规程和流程图。
第二十二条泵房周围的道路必需保证24小时畅通。
第五章消防水幕系统管理
第二十三条备煤车间管理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实际出水检查,喷头应畅通,做到不堵不漏。
第二十四条每次出水后将系统内的积水排净,检查后做好记录,《消防水幕系统检查记录》内容包括:喷头是否畅通、完好,管网是否泄漏,雨淋阀组、电磁阀、压力开关、水力警铃、排水阀、压力表等附件是否完好有效,远程控制、模块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冬季来临前备煤车间应组织做好防冻措施。
第二十六条水幕系统的使用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
管理操作。
第二十七条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需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
第二十八条水幕系统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运行。
第二十九条电磁阀应全部开启,启闭标志应明显;采用信号阀时,反馈信号应正确;报警阀等组件应灵敏可靠;压力开关动作应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信号。
第三十条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故障状态。应能显示喷淋泵电源的工作状态;应能显示系统信号阀、报警阀、压力开关等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动作状态等信息。消防控制室应能自动和手动控制喷淋泵的启、停,并能接收和显示消防水泵的反馈信号。
第六章消防泡沫站管理
第三十一条泡沫灭火系统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运行。
第三十二条泡沫泵的盘车和试运行具体执行第十七条内容之规定。
第三十三条泡沫站的巡检执行《工艺设备巡点检管理制度》,巡检时间为8小时每次,并填写《泡沫站巡检记录》内容包括:巡检项目、巡检年月及时间、巡检人签字和存在问题等。
第三十四条泡沫站应有《流程图》、《操作规程》,应有记录泡沫液
类型、储量、泡沫液更换时间、有效期等情况的标牌,有冬季防冻措施。
第三十五条泡沫液到保质期前一个月由机修车间配合化产车间进行泡沫液更换工作。废弃泡沫液不得随意排放,必须由公司统一处理。
第三十六条化产车间管理人员每季度对泡沫站进行检查,《消防泡沫站检查记录》内容包括:泡沫产生器配件齐全,泡沫液贮罐,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泵工作状态。水泵控制柜仪表、指示灯、控制按钮和标识,模拟主泵故障,查看自动切换启动备用泵情况,同时查看仪表及指示灯显示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化产车间每半年对泡沫产生器立管进行一次排渣,并做好记录,《消防泡沫产生器立管排渣记录》内容包括:排查时间、设备名称、排渣人等,并由班长确认签字。
第七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
第一节技术要求
第三十八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年由机动动力部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格的机构对系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常运行。
第三十九条气体探测器每年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一次。
第四十条焦化厂组织车间主任以上管理人员每月对线性探测器、感烟、感温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火灾显示盘、声光报警器、火灾报警控制器等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查记录》。
第四十一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