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方面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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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

1.0.4 在既有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太阳能空调系统,必须经过建筑结构安全复核,

满足建筑结构及其他相应的安全性要求,并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

格后,方可实施。

3.0.6 太阳能集热系统应根据不同地区和使用条件采取防过热、防冻、防结垢、

防雷、防雹、抗风、抗震和保证电气安全等技术措施。

5.3.3 安装太阳能集热器的建筑部位,应设置防止太阳能集热器损坏后部件坠落

伤人的安全防护设施。

5.4.2 结构设计应为太阳能空调系统安装埋设预埋件或其他连接件。连接件与主

体结构的锚固承载力设计值应大于连接件本身的承载力设计值。

5.6.2 太阳能空调系统中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接地和断电等

安全措施。

6.1.1 太阳能空调系统的施工安装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结构、屋面防水层和附属设

施,不得削弱建筑物在寿命期内承受荷载的能力。

3.0.6 建筑物上安装的光伏发电系统,不得降低相邻建筑物的日照标准。

3.0.7 在既有建筑上增设光伏发电系统,必须进行建筑物结构和电气的安全复

核,并应满足建筑结构及电气的安全性要求。

14.1.6 设置带油电气设备的建(构)筑物与贴邻或靠近该建(构)筑物的其他建

(构)筑物之间必须设置防火墙。

14.2.4 35kW以上屋内配电装置必须安装在有不燃烧实体墙的间隔内,不燃烧实

体墙的高度严禁低于配电装置中带油设备的高度。

总油量超过100kg的屋内油浸变压器必须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并设置灭火设施。

4.0.4 各朝向的单一朝向窗墙面积比,南、北向不应大于0.4;东、西向不应大

于0.30。当设计建筑的外窗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其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

(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

4.0.5 建筑的卧室、书房、起居室等主要房间的房间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

当房间窗地面积比小于1/5时,外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

4.0.6 居住建筑的天窗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4%,传热系数不应大于4.0W

/(m2•K),遮阳系数不应大于0.4。当设计建筑的天窗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其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

指数(或耗电量)。

4.0.7 居住建筑屋顶和外墙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4.0.7的规定。

当设计建筑的南、北外墙不符合表4.0.7的规定时,其空调采暖年耗电

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

表4.0.7 屋顶和外墙的传热系数K[W/(m2.K)]、热惰性指标D

注:1 D<2.5的轻质屋顶和东、西墙,还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

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所规定的隔热要求。

2 外墙传热系数K和热惰性指标D要求中,2.0

这一档仅适用于南区。

4.0.8 居住建筑外窗的平均传热系数和平均综合遮阳系数应符合表4.0.8-1和

表4.0.8-2的规定。当设计建筑的外窗不符合表4.0.8-1和表4.0.8-2

的规定时,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

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

表4.0.8-1 北区居住建筑建筑物外窗平均传热系数和平均综合遮阳系数限值

表4.0.8-2 南区居住建筑建筑物外窗平均综合遮阳系数限值

注:1 外窗包括阳台门。

2 ρ为外墙外表面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

4.0.10 居住建筑东西向外窗必须采取建筑外遮阳措施,建筑外遮阳系数SD不应

大于0.8。

4.0.13 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面面积的10%或外

窗面积的45%。

6.0.2 采用集中式空调(采暖)方式或户式(单元式)中央空调的住宅应进行逐时

逐项冷负荷计算;采用集中式空调(采暖)方式的居住建筑,应设置分室

(户)温度控制及分户冷(热)量计量设施。

6.0.4 设计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或采用名义

制冷量大于7100W的电机驱动压缩机单元式空气调节机,或采用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作为住宅小区或整栋楼的冷热源机组时,所选用机组的能效比(性能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的规定值。

6.0.5 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作为户式集中空调(采暖)机组时,所选用

机组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多联式空调

(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4中规定的第3级。

6.0.8 当选择土壤源热泵系统、浅层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地表水(淡水、海水)

源热泵系统、污水水源热泵系统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采暖)系统的冷热源时,应进行适宜性分析。

6.0.13

居住建筑公共部位的照明应采用高效光源、灯具并应采取节能控制措施。

4.1.1 当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用于外墙外保温时,必须进行耐候性检验,

耐候性性能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涂料饰面经80次高温(70℃)、淋水(15℃)和5次加热(50℃)、冷冻(-20℃)循环后不得出现开裂、空鼓或脱落。

2 面砖饰面经80次高温(70℃)、淋水(15℃)和30次加热(50℃)、冷冻(-20℃)循环后不得出现开裂、空鼓或脱落。

3 抗裂面层与保温层拉伸粘结强度:Ⅰ型保温砂浆不应小于0.10MPa ,Ⅱ型保温砂浆不应小于0.15MPa ,Ⅲ型保温砂浆不应小于0.25MPa ;且破坏部位应位于保温层内。

4 经耐候性试验后,面砖饰面系统的拉伸粘结强度不应小于0.4MPa 。

6.1.1 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期间以及完工后24h 内,在夏季,应避免阳光暴晒。

在5级以上大风天气和雨天不得施工。

6.1.2 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外墙保温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砂浆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 保温砂浆层应分层施工。保温砂浆层与基层之间及各层之间应粘结牢固。

3 采用塑料锚栓时,塑料锚栓的数量、位置、锚固深度和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塑料锚栓应进行现场拉拔试验。

3.1.6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工程的隔热、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性或难燃性材料。

4.5.1

有热工性能要求时,公共建筑金属屋面的传热系数和采光顶的传热系数、

遮阳系数应符合表4.5.1-1的规定,居住建筑金属屋面的传热系数应符合表4.5.1-2的规定。

表4.5.1—1 公共建筑金属屋面传热系数和采光顶的传热系数、遮阳系

数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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