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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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稳步推广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稳步推广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稳步推广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12.15•【文号】财库〔2021〕46号•【施行日期】2021.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关于稳步推广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通知财库〔2021〕4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数字政府”建设决策部署,促进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健全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体系,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7号)、《财政部关于开展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试点的通知》(财库〔2021〕31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有关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发〔2021〕97号)文件要求,决定在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稳步推广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作为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管理通用凭证,具有缴款凭证和收款收据功能,由执收单位收缴非税收入时依规开具。

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电子缴款书)是指运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的数字电文形式的凭证,是以电子数据形式表现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与纸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财政部门、执收单位和缴款人依规归档保存。

2022年底前,结合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非税系统),实现电子缴款书制样、赋码、生成、传输、查验、核销、入账、报销和归档等全流程电子化管理,构建全程无纸化、渠道多元化和入账电子化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逐步推进全国非税收入收缴信息和电子缴款书汇总、共享和反馈。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推广应用“一户通”电子缴税系统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推广应用“一户通”电子缴税系统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推广应用“一户通”电子缴税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公布日期】•【字号】浙地税发[2006]6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银行业监督管理,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推广应用“一户通”电子缴税系统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65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人民银行浙江省内各市中心支行(不发宁波)、各县(市)支行,国家金库浙江省内各代理支库:税库银联网电子缴税,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高税款入库效率的重要举措,更是税务、金融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精细化管理的需要。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地税系统的电子缴税改革进程,完善地税收入缴库管理工作,现就我省推广应用“一户通”电子缴税系统,实施税库银联网扣税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电子缴税的目标模式近年来,为了进一步推进税收征管改革,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全省各地对税库银联网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普遍开展了税库、税银、税库银联网等税款缴库方式的改革,主要有税务与人民银行、杭州金融清算中心联网、税务与当地所有银行联网及税务与定点银行联网等方式,既提高了税款缴库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又减轻了税务、国库等部门的劳动强度,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地税机关组织收入电子缴库业务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与国库横向联网业务需求书>的通知》(银发[2005]2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3号),结合我省电子缴税改革的进程,省地税局将对我省现阶段的地税收入缴库方式作进一步的完善,明确我省地税系统电子缴税的目标模式是:各市、县地税机关通过省-市-县广域网及省地税局与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金融清算中心联网专线,实现地税机关和国库网络的互联,并通过国库信息处理系统,利用金融城域网、电子清算系统、支付系统等进行信息集中交换,办理税款扣缴业务,简称“浙江地税一户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8.29•【文号】国税函[2006]818号•【施行日期】2006.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06〕8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颁布实施以来,总局陆续制定了一系列配套制度、办法,初步形成了比较健全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

现将原拟制定的22项制度、办法的制定情况通报如下:一、关于税务机关和工商机关登记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

二、关于税控装置的推广和应用,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

三、关于欠税公告,制定下发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

四、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

五、关于税收执法文书,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

六、关于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抵税财物,制定下发了《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

七、关于纳税担保,制定下发了《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

八、关于完税凭证的管理,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3号)。

九、关于注册税务师管理,制定下发了《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纳税人网上开具缴款凭证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纳税人网上开具缴款凭证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纳税人网上开具缴款凭证的公告
正文: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纳税人网上开具缴款凭证的公告
尊敬的纳税人:
为优化纳税服务,节省办税时间,降低纳税成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纳税人网上开具缴款凭证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637号)要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定于2010年1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网上开具缴款凭证系统”,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网上开具缴款凭证的意义
推行网上开具缴款凭证工作,能够使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系统自行在计算机终端打印缴款凭证,实现网上申报、缴税、开票“一条龙”服务,最大程度地方便纳税人完成缴税义务。

这将有利于完善纳税服务、减少纳税人办税时间和费用、有效维护纳税人的知情权、真正实现纳税人足不出户完成纳税、提高办税效率。

二、网上开具缴款凭证的范围
纳税人可以登陆互联网上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或者通过“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信息采集软件”,查询、开具缴款凭证。

开具范围包括实行财税库银电子缴库的已缴纳各项税款、工本费、滞纳金和罚款等。

“网上开具缴款凭证系统”将提供纳税人一年的缴款信息供纳税人查询和打印(详见《纳税人网上开具缴款凭证须知》)。

特此通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结束——。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管理的通知-财综函[2011]14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管理的通知-财综函[2011]14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管理的通知(财综函[20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规范电子政务平台管理,减轻企业和社会不合理负担,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电子政务平台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窗口,应免费向企业、个人和社会开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电子政务平台从事任何商业经营活动,此前有类似行为的应立即停止。

二、各级行政机关、代行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利用电子政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需引入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电子认证服务经营或收取费用,不得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的方式要求企业或个人购买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

三、各级行政机关、代行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通过电子政务平台提供政府公开信息和办理有关业务,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44号)等有关规定,不得以技术维护费、服务费、电子介质成本费等名义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经营服务性费用。

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对本地区、本部门电子政务平台进行清理和规范,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应立即纠正。

各级财政、价格、工业和信息化、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电子政务平台的监督,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行政责任。

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有关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有关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有关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06•【文号】财办发〔2021〕97号•【施行日期】2021.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有关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发〔202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行装局,最高人民检察院计财局,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各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加快推进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电子缴款书)试点,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等管理要求,依据《财政部关于开展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试点的通知》(财库〔2021〕3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的通知》(财办〔2020〕13号,以下简称《规范》)和《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技术标准V1.0〉的通知》(财办〔2020〕15号,以下简称《标准》)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有关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试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数据规范(试行)》,明确了电子缴款书开具、传输、报销、入账、归档的数据规范;二是修改更新了《规范》附录2《凭证与回单》中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式样,以及《规范》附录5《预算管理一体化要素目录》中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要素;三是修改更新了《标准》中的电子缴款书数据结构、基础数据集。

请据此规范开展电子缴款书试点和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相关工作。

附件:1.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数据规范(试行)2.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3.预算管理一体化要素目录(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要素)4.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技术标准(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财政部办公厅2021年12月6日。

精选最新国库知识竞赛考试题库258题(含参考答案)

精选最新国库知识竞赛考试题库258题(含参考答案)

2020年国库知识竞赛题库258题[含参考答案]一、填空题1.经收预算收入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信用社均为国库经收处。

2.根据《关于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退库、电子更正、电子免抵调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TIPS系统与商业银行资金对账分为日间对账和日切对账。

3.代理支库办理预算资金拨付,应于接到拨付指令当日及时办理,不得延误、积压;如当日确实不能办理的,最迟在下一个工作日办理。

4.代理支库办理的拨款、退付业务实行三级审核制度。

5.代理支库的国库主任由代理行行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国库工作的副行长兼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7.国库经收处占压、挪用所收纳税款的,经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核实后,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予以处罚。

8.凡要求代理支库的商业银行,应向上一级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9.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应在收纳当日办理报解入库手续,不得延解、占压和挪用;如当日确实不能报解的,必须在次日报解。

10.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中心设立在中国人民银行。

11.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代理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12.代理银行应当将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基本情况报同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备案。

13.储蓄国债承销机构营业网点一经发现可疑国债凭证,应立即向当地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报告并留下凭证影像证据,切实做好国债反假防伪工作。

14.根据POS机布设机构的不同,分为商业银行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布设POS机实现刷卡缴税两种模式。

15.《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16.电子缴款书,是纸质缴款书的电子形式,由税务部门生成。

17.人民银行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经收处所办国库业务实施垂直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
税企 业所 得税征 收管 理暂 行办法 > 的通知 》 国税 发 ( 0 8 2 ( 2 0 ) 8号 )
的规 定 , 对 跨地区 ( 跨 省 、 治区 、 辖 市和计 划单 列市 , 同) 现 指 自 直 下
经营 建筑企业 所得税征 收管理 问题 通知如下 :

( ) 券 机构 技术和 制度 准备 完成 后 新上 市公 司的 限售股 , 二 证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 ) 一 采用 纳税保证 金方 式征缴税 款的结 算
证 券 机 构 以 纳 税 保 证 金 方 式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纳 税 人 办 理
关 于 限 售 股 转 让 所 得 个 人 所 得 税 征 缴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0 O年 1月 1 2 l 8日 国税 函 [ O O 2 2 1 ] 3号 )
关应 通过适当 途径将缴款 凭证取 得方式预 先告知纳 税人 。
三、 各地 税务 机关 自行制 定的与 本通 知相抵 触的 征管文 件 。 一
律 停 止 执 行 并 予 以 纠 正 ;对 按 照 规 定 不 应 就 地 预 缴 而 征 收 了 企 业
二、 关于 采取证 券机构 预扣预 缴 、 税人 自行 申报清算 方式 下 纳
( ) 券 机 构 技 术 和 制 度 准 备 完 成 前 形 成 的 限 售 股 , 转 让 一 证 其 所 得 应 缴 纳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采 取 证 券 机 构 预 扣 预 缴 、纳 税 人 自 行 申 报 清 算 方 式 征 收 。 各 地 税 务 机 关 可 根 据 当 地 税 务 代 保 管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与 否 、 人 退 税 的 简 便 与 否 等 实 际 情 况 综 合 考 虑 , 下 列 方 个 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12.03•【文号】国税发[2005]193号•【施行日期】2005.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近年来,一些地区从本地实际出发,先后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横向联网建设,试行了电子缴税,改善了纳税环境,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

200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按照统一制定联网方案、统一业务标准、统一接口规范、统一软件开发、合理配置和节约资源的要求,实行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

为了推动电子缴税工作的开展,提高税款入库效率,规范电子缴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对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使用电子缴款书的条件电子缴税是指税库行联网单位通过横向联网系统,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税收收入缴库业务的行为。

符合以下条件的电子缴税,税库行联网单位之间可使用电子缴款书划缴税款,不再使用纸质缴款书:(一)联网系统的运行安全、可靠、稳定;(二)联网系统电子信息的传输实行了全过程加密及身份确认,符合国家有关业务信息安全和保密要求,能够保证电子信息的完整性、不可篡改性和不可否认性;(三)联网系统电子信息由税务机关发起,通过国库汇集、校验后转发商业银行、信用社;(四)联网系统电子信息能够及时备份、存档,并具备按权限随时调取、查用的功能,实现信息共享;(五)联网系统具备及时电子对账功能,并保存详细的对账结果;(六)各联网单位已制定完善的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明确各方职责,建立联系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七)从纳税人账户自动划缴税款的,税务机关、纳税人开户银行事先已与纳税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缴税协议。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企业电子申报纳税及银行代扣缴税款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企业电子申报纳税及银行代扣缴税款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企业电子申报纳税及银行代扣缴税款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0.12.27•【字号】青国税征[2000]62号•【施行日期】2000.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税收征管,税务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企业电子申报纳税及银行代扣缴税款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国税征[2000]62号2000年12月27日)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根据全市国税系统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工作要求,为规范和保证企业纳税人电子申报纳税缴库工作的有效开展,市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企业电子申报纳税及银行代扣缴税款办法(试行)》及相关表、单、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局一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行企业电子申报纳税是我市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推行集中征收,加快征管信息化建设步伐的一项重要举措,务必加强领导,明确思路,严密组织,积极加强与相关银行的联系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抓好明年一月份第一个申报征收期的试点工作,并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健全完善工作措施,弥补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加快企业电子申报纳税的推行步伐。

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企业电子申报纳税及银行代扣缴税款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电子申报纳税管理,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提高办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电子申报纳税主要指企业远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本办法暂不包括电话申报纳税方式),是指纳税人使用计算机依托远程电子申报软件,通过电信网络以“点对点”的形式进行纳税申报和信息数据采集交换,纳税申报信息经税务机关或银行网点接收后,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在规定帐户上扣缴税款并及时划转入库而完成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一种方便、快捷的纳税申报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有效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有效文件

文号
国税函发[1994]552号 国税发[1995]47号 国税函发[1995]292号 国税发[1995]192号 国税函[1996]441号 国税发[1996]155号 国税发[1996]161号 国税函[1996]602号 国税发[1996]166号 国税函[1997]147号 国税发[1997]134号 国税发[1997]135号 国税发[1997]167号 国税发[1997]176号 国税发[1998]31号 国税发[1998]32号 国税发[1998]66号 国税函[1998]293号 国税函[1998]333号 国税发[1998]402号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6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12.13
6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2003.02.14
6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宣传工作的通知
2003.04.15
6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1989.11.17
10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9.12.21
11 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印花税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
1990.04.25
12 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1990.05.03
13 国家税务局关于借贷业务应纳印花税凭证问题的批复
1993.03.24
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1994.02.05
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1994.08.19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6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6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628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票证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依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税务总局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下同)的开具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9年1月1日起,《税收完税证明》不再作为税收票证管理,不再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监制章”,加盖的税务机关印章由“征税专用章”调整为“业务专用章”。

具体式样见附件。

二、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外,纳税人就特定期间完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提供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服务。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就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缴(退)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为其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四、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调整后的《税收完税证明》网上开具工作。

网上开具的式样与办税服务厅开具的一致,加印电子形式的业务专用章。

五、调整后的《税收完税证明》的开具内容、开具方式和管理办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六、调整完善《税收完税证明》的开具管理,是税务总局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决策。

各地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充分运用原有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的信息系统和管理经验,抓紧系统升级、流程优化和宣传咨询等相关工作,确保2019年1月1日顺利实施。

海关专用缴款书怎么认证?

海关专用缴款书怎么认证?

海关专用缴款书怎么认证?海关专用缴款书怎么认证始终是很多小伙伴关注的问题,现在的各种会计的财务工作量大,完成时间节点紧,本文比网校为大家整理了与海关专用缴款书认证有关的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海关专用缴款书怎么认证各地区使用的软件可能略有区分,北京这边登陆北京国税办税软件后,在业务列表中点击海关凭证稽核比对认证登陆系统,新建批次录入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月末比对相符后次月初确认比对相符通知,申报抵扣。

相关要求编辑一、进出口企业、单位,以海关电子缴税方式缴纳税款后,可以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我要查相关功能下载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或向海关现场申请打印纸质《海关专用缴款书》。

二、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包括两部分,符合会计信息化相关标准的数据流文件(相关标准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以及版式文件(样例详见附件)。

三、企业、单位满足《会计档案管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为依据进行会计处理并归档保管;不满足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应以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数据流文件为依据进行会计处理,并对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进行归档,同时自行打印版式文件进行归档。

归档时,应建立纸质文档与对应的电子文件的关联关系。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抵扣期限是什么?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方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1号)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21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7.25•【字号】黔地税公告[2011]第6号•【施行日期】2011.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黔地税公告[2011]第6号)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黔府发〔2009〕6号)、《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我局继续对历年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2011年6月30日省地税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继续有效的省局税收规范性文件61件(含联合发文12件),部分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2件,现将文件目录公布如下:一、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61件(一)货物和劳务税类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有线电视台(站、网)收取的闭路电视收视维护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黔地税发〔1998〕185号);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1〕23号);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部门与慈善总会开展“短信捐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5〕60号);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申报表>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171号);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不动产、建筑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7〕17号);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安置补偿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8〕4号);7、《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8〕47号);8、《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76号);9、《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建筑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的暂行规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117号);10、《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重点交通设施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黔地税发〔2009〕99号);1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点交通设施建设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132号);1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六沾复线铁路建设工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7〕130号);1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7〕162号);1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149号)1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高营业税起征点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第1号)。

电子缴费方式推广通知

电子缴费方式推广通知

电子缴费方式推广通知尊敬的广大用户:您好!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数字化时代的全面来临,电子缴费方式作为一种便捷、高效、环保的支付手段,正逐渐成为主流。

为了给您提供更优质、更便捷的服务,我们决定大力推广电子缴费方式,以满足您日益多样化的缴费需求。

一、电子缴费方式的优势1、便捷性您无需再亲自前往缴费地点,排队等候,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只需通过手机、电脑等设备,轻轻点击几下,即可完成缴费操作,无论您身处何地,何时有缴费需求,都能轻松搞定。

2、高效性电子缴费能够实现实时到账,避免了传统缴费方式中可能出现的资金流转延迟问题。

这不仅有助于提高相关业务的处理效率,还能让您的缴费及时生效,无需担心因延误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3、安全性采用了先进的加密技术和安全认证手段,确保您的资金和个人信息安全。

相比传统的现金缴费或纸质支票,电子缴费减少了现金丢失、被盗以及支票伪造等风险。

4、环保性减少了纸质凭证的使用,有助于降低资源消耗,保护环境,为可持续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二、常见的电子缴费方式1、网上银行缴费您可以登录自己的网上银行账户,选择相应的缴费项目,按照提示输入相关信息,即可完成缴费。

大多数银行都支持水、电、气、通讯等常见费用的缴纳。

2、手机银行缴费下载您所使用银行的手机应用程序,注册并登录后,在缴费功能模块中选择需要缴纳的费用种类,输入缴费金额和相关信息,即可轻松完成支付。

3、第三方支付平台缴费如支付宝、微信支付等,这些平台都提供了丰富的缴费服务。

您只需在相应的应用中搜索缴费项目,输入用户信息和缴费金额,即可快速完成缴费。

4、电子钱包缴费部分地区还推出了本地的电子钱包服务,您可以通过充值电子钱包,并在支持的商户或平台进行缴费。

三、如何开通和使用电子缴费1、开通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如果您还未开通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服务,可以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银行卡,前往开户银行的柜台办理开通手续。

也可以通过银行的官方网站或手机应用程序,按照提示进行自助开通。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通知-银发[2011]36号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通知-银发[2011]36号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通知(2011年1月30日银发〔2011〕3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端查询缴税是解决未签订委托缴款协议的纳税人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实现电子缴税的一种重要业务类型。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纳税人到商业银行柜台通过银行端查询缴税方式办理缴税业务的,可自行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式样见附件),或在税务部门、商业银行直接领取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手工填写,然后到商业银行柜办理。

商业银行柜员依据纳税人提供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发起相关查询请求报文。

纳税人通过销售点终端(POS)机刷卡、网上银行等自助支付方式办理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系统直接依据纳税人输入或系统读入的符合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要求的信息发起相关查询请求报文。

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组织,密切配合,规范业务流程,加强宣传培训,确保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顺利开展。

三、各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接口规范做好接口软件开发,积极配合人民银行、税务机关开展此项业务,不得无故拒绝办理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6.06•【文号】财库[2007]49号•【施行日期】2007.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库〔2007〕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了规范和推进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建立财税库信息共享机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有利于简化业务操作,有利于方便纳税人缴税,有利于提高税款入库速度,实现财政、税务、国库间信息共享,为相关部门加强税收征缴管理和进行统计分析及预测提供有力支持。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这项工作。

2006年已开始在有关省试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并组织做好实施前相关准备工作。

2007年,在总结经验、完善办法和优化操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

各地应当认真按照本方案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积极推进本地区的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工作,争取于2010年前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工作的全面开展。

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实施的地区和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反馈有关情况和问题,保证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工作的顺利实施。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有关金融机构。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电子工业企业财会税费
【发文字号】琼国税函[2008]10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01.10
【实施日期】2008.0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国税函[2008]10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为了规范我省国税系统税收收入电子缴税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税库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50号)的要求,现对实行电子缴税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电子缴税的完税凭证使用问题
实行电子缴税后,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实时扣税和批量扣税的,征收机关不再开具纸质缴款凭证。

(一)纳税人使用对公账户进行实时扣税和批量扣税的,统一由纳税人在扣缴税款次
日到开户银行开具电子缴税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8.02.03
•【文号】国税函[2008]143号
•【施行日期】2008.02.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日,有纳税人反映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在推行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中,禁止纳税人采取其他方式缴纳税款,强制要求纳税人与银行、税务签订委托电子划款协议,加入联网电子缴税系统。

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现金缴税、缴款书转账缴税、信用卡缴税、联网电子缴税等各种方式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不得强制纳税人采用某种方式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可以从方便纳税人缴税、降低税收成本出发,积极推行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但必须遵循纳税人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推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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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电子缴税,电子缴款书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2005﹞193号
【发文日期】2005-12-03
【实施时间】2005-12-0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
近年来,一些地区从本地实际出发,先后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横向联网建设,试行了电子缴税,改善了纳税环境,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

200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按照统一制定联网方案、统一业务标准、统一接口规范、统一软件开发、合理配置和节约资源的要求,实行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

为了推动电子缴税工作的开展,提高税款入库效率,规范电子缴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对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使用电子缴款书的条件
电子缴税是指税库行联网单位通过横向联网系统,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税收收入缴库业务的行为。

符合以下条件的电子缴税,税库行联网单位之间可使用电子缴款书划缴税款,不再使用纸质缴款书:
(一)联网系统的运行安全、可靠、稳定;
(二)联网系统电子信息的传输实行了全过程加密及身份确认,符合国家有关业务信息安全和保密要求,能够保证电子信息的完整性、不可篡改性和不可否认性;
(三)联网系统电子信息由税务机关发起,通过国库汇集、校验后转发商业银行、信用社;
(四)联网系统电子信息能够及时备份、存档,并具备按权限随时调取、查用的功能,实现信息共享;
(五)联网系统具备及时电子对账功能,并保存详细的对账结果;
(六)各联网单位已制定完善的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明确各方职责,建立联系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七)从纳税人账户自动划缴税款的,税务机关、纳税人开户银行事先已与纳税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缴税协议。

鉴于目前一些地区已在税务、国库和各商业银行之间建立专用通信网,税务直接将电子缴税信息发送联网商业银行,通过税银库横向联网系统实现了电子缴税,因此,对于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建立税银库专用联网系统实行电子缴税的地区,如果符合上述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各项条件的,也可使用电子缴款书替代纸质缴款书。

但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与国库横向联网业务需求书〉的通知》(银发〔2005〕252号)的有关要求,逐步向目标模式过渡。

二、关于电子缴税凭证
电子缴税使用电子缴款书、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电子缴税入库清单等凭证,其要素信息应当满足税务、国库、银行核算与管理的需要。

(一)电子缴款书。

电子缴款书是纸质缴款书的电子形式,与纸质缴款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税务机关生成。

电子缴款书的基本要素包括:征收机关、缴款书编号、交易流水号、生成日期;付款单位账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收款国库、预算级次、分成比例、预算科目、金额、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所属时期、限缴日期等。

(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是国库经收处根据接收的电子缴款书而填制的、从纳税人账户划转款项的专用结算凭证。

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基本要素包括:凭证字号、转账日期;付款单位账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征收机关名称、大小写金额、税(费)种名称、所属时期、缴款书交易流水号、记账、复核、打印日期等。

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一式二联,第一联作纳税人开户银行记账凭证,第二联交纳税人作付款回单,纳税人以此作为缴纳税(费)款的会计核算凭证。

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必须加盖银行收讫章方为有效。

(三)电子缴税入库清单。

电子缴税入库清单是国库依据电子缴款书相关要素生成、打印的已入库税收收入清单,是国库记账的依据。

电子缴税入库清单基本要素包括:制单日
期;缴款书交易流水号、生成日期;付款单位账号、开户银行;收款国库、金额、征收机关、纳税人名称、预算级次、分成比例、预算科目等内容。

电子缴税入库清单应当分别按国库、预算级次编制。

三、关于使用电子缴款书后有关退库、更正业务的处理要求
(一)税务机关办理退税业务时,必须在收入退还书上标注原电子缴款书交易流水号或其它相关信息;国库按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在原电子缴款书上标注退库日期、退库金额等。

(二)税务机关办理更正业务时,必须在更正通知书上标注原电子缴款书交易流水号或其他相关信息;国库核对无误后在原电子缴款书上标注更正日期、更正金额等。

四、关于完税凭证
税库行联网单位之间不再使用纸质缴款书后,纳税人需要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的,税务机关应根据征管系统中已入库电子缴款书开具纸质完税凭证。

对于仍须将《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第二联(收据乙)转交购货企业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必须在纳税人电子缴税后,及时给纳税人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第一联(收据甲)和第二联(收据乙)交纳税人,第五、六联由开票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三、四联由开票税务机关留存并定期销毁。

五、其它要求
(一)各联网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确保电子缴税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税务机关是电子缴款书的发起者,应对已发出的电子缴款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国库应当及时接收、处理各项联网信息,并对其已处理的各项联网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纳税人开户银行应当及时接收、转发电子缴税信息,保证应缴税款及时、足额划缴国库,并对转发的电子缴税信息和开具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各联网单位在电子缴税业务中,应采取措施,确保有关业务信息的安全和保密,防止发生数据丢失或泄密行为。

(三)各地实行电子缴税后决定取消纸质缴款书的,税务和国库应及时将电子缴款书的适用范围、联网实施办法及操作规程等资料共同报送国家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备案。

(四)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
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接此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城乡信用社。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各地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反映。

特此通知。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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