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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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
证券法是以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为目的的法律体系,其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如下:
1. 适用范围:
证券法适用于以下特定主体进行的证券交易和发行行为: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中介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等。

2. 基本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证券法要求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和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市场参与者需按照公平原则开展交易活动,交易价格应当公正合理。

(2)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证券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要求发行人和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投资者获取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3)维护市场秩序原则:证券法禁止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行为,维护市场的公正、稳定和透明。

(4)监管合规原则:证券法设立证券监管机构,监管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合规,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市场运作的安全稳定。

(5)风险防范原则:证券法规定各参与主体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各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

总之,证券法适用于特定主体的证券交易和发行行为,以公开、公平、公正、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等原则作为基本准则。

我国证券法原则是什么?

我国证券法原则是什么?

我国证券法原则是什么?现如今,许多人在理财投资时选择购买证券,证券相较于股票风险较低,收益相对较高,对于不想承担过多风险的投资者是个很好的选择。

于是这些人自然也密切关注着我国的证券法,时刻关注着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那么我国证券法原则是什么呢?下面就听听小编的介绍吧。

现如今,许多人在理财投资时选择购买证券,证券相较于股票风险较低,收益相对较高,对于不想承担过多风险的投资者是个很好的选择。

于是这些人自然也密切关注着我国的证券法,时刻关注着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那么我国▲证券法原则是什么呢?下面就听听小编的介绍吧。

▲▲证券法原则根据《证券法》总则的规定,许多学者将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三公原则、平等自愿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守法和禁止不正当交易原则、分业经营与管理原则、集中统一监管原则、国家监管和自律管理相结合原则、依法审计原则等(每条一原则)。

我们认为,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彻于证券法各项制度,反映证券法宗旨的最一般规则,它体现了证券法的基本精神,对于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各项具体规则应具有指导意义和法律解释意义。

依此原理,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应包括以下几项:1、公开、公平与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是现代证券法的基础,而这一原则中的公平与公正要求则具有从属性意义。

自从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首创这一原则以来,它在各国证券法中一再被强调。

根据我国的证券法制度,任何类型的证券发行与交易都必须遵循公开性原则进行,以使得投资公众对于其拟购买的权利财产具有充分、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受误导的了解。

中国证券法规中关于招募文件必要条款和必要内容的规则、关于证券招募文件统一披露的规则、关于发行人负有持续性信息披露责任的规则、关于发行人与承销人对信息披露质量保证的规则都不过是这一原则的具体表现。

在中国证券法规则尚不完善的条件下,三公原则的法律调整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值得说明的是,公开性原则并不意味着证券发行仅应采取公开发行方式,也不意味着证券交易仅能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形式。

证券法的“三公”原则探析

证券法的“三公”原则探析

证券法的“三公”原则探析【摘要】:公开、公平、公正是现代法律的普遍原则,也是法治社会的基本体现。

作为证券法的核心价值追求,”三公”原则给证券市场的参与者以宏观上的指导和基本行为准则,为管理者提供基本的依据,以期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实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现代法目标。

”三公”原则中公平原则应为第一原则和目标追求,公开原则为手段和前提,公正原则为公开、公平提供坚实保障。

【关键词】:证券法; 基本原则; 公开; 公平; 公正; 体制公平我国新《证券法》第3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是证券法最基本的原则,俗称”三公”原则。

这三项原则贯穿证券立法的始终,是普遍意义上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行为准则,构成了世界各国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精神和灵魂。

[1]一、公平原则公平是一种古老而又常新的道德观念,也是社会永恒的价值追求。

中国传统儒家文化中就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观念,这表现了古时人们对于分配公平的向往。

到了近代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兴起,”契约正义”成了公平的最重要体现,这种公平观要求市场主体做到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守信地签订契约,而不以特权大小、身份高低为依据分配利益,实现”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

证券法中的公平原则本质上也遵循”契约公平”的要求,[2]即证券市场各方参与者的地位平等,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实现证券市场的有序发展。

具体做到两个方面:首先,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者等各方当事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通过契约参与市场交易活动,法律地位平等,各个主体参与机会均等,不能因身份地位上的差异而区别对待。

法律应当平等的对待每一个人,这是法律的内在价值要求。

法律上的平等要求”凡是为法律视为相同的人,都应当以法律所确定的方式来对待”,相同的人和相同的情形必须得到相同的或至少相似的待遇,只要这些人和这些情形按照普遍正义标准在事实上是相同的或相似的。

经济法(第三版)第十一章 证券法

经济法(第三版)第十一章 证券法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定条件负责证券发行申请 的注册。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等可以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判断发 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信息披露要求,督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内容。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 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发行人根据 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4.合法原则 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集中统一监管原则
四、证券市场
(一)证券市场的概念 证券市场是指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场所。按照市场的职能,证券市场分为发
行市场和交易市场。 (二)证券市场的主体和交易对象 证券市场的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投资者、中介机构、交易场所,以及自
三、证券上市交易的条件
1.股票上市的条件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
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应当符合证券交易 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
(1)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 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
(4)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投资 者的信息保密,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投资者的信息,也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三节 证券交易及其信息公开

简述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要件、外国投资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设立企业公开增发股份、公司股权转让、企业并购、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者、证券交易所等,在发行上市、监管、交易、证券投资基金、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1. 法定要件原则:根据证券法,企业发行证券必须具备法定要件,包括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注册资本等,以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外国投资者原则:证券法允许外国投资者参与中国的证券市场,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并受到一定的监管。

3.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原则:证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可以发行股份公开募集资金,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并受到一定的监管。

4. 企业公开增发股份原则:证券法规定了企业可以通过公开增发股份的方式募集资金,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并受到一定的监管。

5. 公司股权转让原则:证券法对于公司股权转让进行了规定,要求进行交易的股权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并受到一定的监管。

6. 企业并购原则:证券法对于企业并购进行了规定,要求进行
并购的企业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并受到一定的监管。

7. 证券投资基金原则:证券法规定了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和管理,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的投资范围和限制等。

8. 证券投资者原则:证券法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定了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投资者救济的途径和方式。

9. 证券交易所原则:证券法规定了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管理,包括交易所的组织形式、交易制度、交易规则等。

综上所述,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证券市场的发展和运行、促进企业的融资和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立法宗旨】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立法宗旨】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三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守法原则】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公司归入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三条【披露信息的要求】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十七条【重大事件】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12章证券法

第12章证券法
操纵市场行为的具体表现: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
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
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
2.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二、证券上市(续)
(三)证券上市的程序
1.聘请保荐人 2.申请 3.签订上市协议 4.上市信息公开 5.挂牌交易
二、证券上市(续)
所谓欺诈客户行为,是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中违背客 户真实意愿,侵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的具体表现: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
二、证券上市(续)
2.公司债券暂停与终止上市交易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 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2)公司情况 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3)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 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公司有上述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 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上述第2项、第3项、第5项所列情形之一, 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证券专业考试题库及答案

证券专业考试题库及答案

证券专业考试题库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的基本原则是()。

A. 公平、公正、公开B. 诚实、信用、合法C. 公开、公平、公正、诚信D. 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答案:C2. 下列关于股票的描述中,错误的是()。

A. 股票是一种证券B. 股票代表公司的资产C. 股票持有者有权获得股息D. 股票可以自由转让答案:B3. 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不包括()。

A. 组合投资B. 风险分散C. 收益保证D. 专家管理答案:C4. 证券公司在进行证券交易时,必须遵守的原则是()。

A. 客户利益至上B. 盈利最大化C. 风险控制D. 信息披露答案:A5. 证券市场中的“熊市”指的是()。

A. 股市持续上涨B. 股市持续下跌C. 股市波动不大D. 股市交易量巨大答案:B二、多项选择题6. 下列哪些属于证券市场的功能?()A. 资本筹集B. 风险分散C. 价格发现D. 信息披露答案:ABCD7. 证券投资分析的方法主要包括()。

A. 基本面分析B. 技术面分析C. 宏观经济分析D. 行业分析答案:ABCD8. 证券交易中,投资者需要关注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A. GDP增长率B. 通货膨胀率C. 利率水平D. 失业率答案:ABCD三、判断题9. 证券交易中的内幕交易是合法的。

()答案:错误10. 投资者在进行证券交易时,应遵循“买者自负”的原则。

()答案:正确四、简答题11. 简述证券投资分析中,基本面分析和技术面分析的区别。

答案:基本面分析主要关注公司的财务状况、行业地位、管理团队、市场竞争力等,以判断公司的内在价值和投资价值。

技术面分析则主要通过研究股票价格和交易量的历史数据,使用图表和技术指标来预测股票价格的未来走势。

五、案例分析题12. 假设你是某证券公司的分析师,你发现一家公司即将发布重大利好消息,但该消息尚未公开。

你应该如何行动?答案:作为证券公司的分析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一,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核心要素。

投资者的资金是证券市场的源泉,是证券市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投资者投资证券市场的前提是可以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

2.公开,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开放性原则也称为信息公开原则。

其核心是实现证券市场信息公开。

证券发行人必须披露与其证券有关的所有信息,这可能会影响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流通的各个环节中依法作出合理的投资决定,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信息。

信息遗漏。

扩展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制定本法第一条,旨在规范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赔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

第六条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和保险业应当分开经营。

证券公
司,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应当分别设立。

除非国家另有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机构,按照其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它规定了证券市场的运作规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
一、公平原则。

证券法规定,证券市场的运作必须公平、公正,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歧视。

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一视同仁,不得因性别、种族、宗教信仰、职业、财产状况等因素而受到歧视。

二、保护投资者原则。

证券法规定,证券市场的运作必须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欺诈行为。

三、公开透明原则。

证券法规定,证券市场的运作必须公开透明,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欺骗行为。

证券交易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公开,不得有任何形式的隐瞒、欺骗行为。

四、责任原则。

证券法规定,证券市场的运作必须有责任,不得有任何形式的违法行为。

证券市场参与者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法的规定,对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应当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就是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它们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为投资者提供安全、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

一些证券法基本原则

一些证券法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一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又称三公原则);二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三是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四是守法原则;五是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原则;六是证券业与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七是统一监督管理证券市场的原则;八是自律管理与监督管理结合的原则;九是审计监督的原则法浅谈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我国《证券法》自1998年虽几经修定,但在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目的上,仍是始终如一的。

2005年修定的《证券法》更加明确了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该法第3、4、5、6、7、8、9条分别相应规定“三公”、平等自愿有偿和诚信、分业经营管理、集中统一监管等原则。

证券法明确上述原则,不仅在于确立原则的权威指导价值和作用,更重要的是归纳总结了证券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律。

立法者对法律原则的认识也是一般理论上的,不能要求过于具体,因为如果法律能够规定很具体,相关原则就具有规则的特性而不再属于原则。

法律如果不能完全归纳总结成功的实践经验,上升到法律一般性要求,体现法治一般原则,这种立法价值就值得怀疑了。

证券法把该法的基本问题放在总则予以明确,并规定了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这也是可以理解的。

一、证券法基本原则特性证券法基本原则来源于证券发行、交易、服务、监管的活动领域的归纳总结,可表述为贯穿于整个证券法领域,在证券市场起着核心的指导性意义的准则、规则,是证券市场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要求和体现,也是证券法律制度内容的核心和重点。

它对证券法起着指导和核心的作用,表现为既要在制定证券法律制度时,以之作为证券法所有具体内容的指导思想和精髓,又要在证券法体系中,将之置于总则之中,使其不仅对证券法具体内容进行约束指导,而且还要要求其他证券立法活动,也不能违反和抵触该原则。

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也具有如下特性:一是证券市场的相关性。

证券法基本原则离不开证券市场,它与证券发行、交易、服务、监管等活动具有密切相关性。

证券法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原则

证券法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原则

证券法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原则投资者保护是证券市场的核心价值观之一,也是证券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通过确立一系列法律原则和规定,证券法为投资者提供了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护了证券市场的稳定和良性发展。

本文将着重探讨证券法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原则。

一、信息公开原则信息公开原则是证券法投资者保护的基础。

根据证券法,发行人和上市公司必须及时、全面地披露与公司经营、投资者权益相关的信息,包括财务信息、重大事项信息以及与公司股价波动相关的信息等。

这样的披露要求能够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到公司的真实状况,从而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二、诚信信任原则诚信信任原则是证券法投资者保护的基本要求。

在证券市场中,各方应当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操纵市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证券法对于违反诚信信任原则的行为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如市场操纵、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

通过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和惩罚,维护了证券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三、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原则是证券法投资者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

证券法严格禁止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在交易和投资中歧视投资者,保护投资者享有平等的投资权益。

无论是大型机构投资者还是散户投资者,都应当受到平等的待遇,享有同等的权益和保护。

证券法还特别加强了对弱势投资者的保护,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合理预期原则合理预期原则要求投资者对于投资风险具有明确的预期和了解。

证券法强调了投资者应当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原则,不对投资风险的结果做出保证。

证券市场具有不可预测性和不确定性,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在投资者遭受投资损失时,法律对于投资者的救济和补偿也有明确的规定。

五、监管协调原则监管协调原则是为了保障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而设立的。

证券法规定了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并强调监管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监管机构的协作与合作,形成监管的合力。

通过协调一致的监管手段,能够提高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效能,及时发现和防范市场异常行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安全。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我们认为,可以将证券法基本原则概括为五项,即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效率原则。

(一)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现代证券法的基础原则之一。

根据公开原则,任何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都必须遵循公开原则,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各种重要信息,避免任何信息披露中的虚假陈述、重大误导和遗漏;以保证证券投资者对所投资证券有充分、全面和准确的了解。

证券投资价值和风险虽然受到政策、法律法规变动以及系统和市场因素的影响,但主要取决于证券发行人的真实财务和经营状况,只有全面揭示与证券价值有关的各类信息,投资者才能够作出正确的投资判断。

根据公开原则,证券发行人以及其他机构和相关人员必须全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有效防止各种证券违法行为,切实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在证券制度建立初期,证券发行人的财务和经营等。

信息曾被视为企业的内部事务和商业秘密。

有些人甚至提出,企业公开相关信息和资讯,会使企业竞争者处于优势地位,从而损害证券发行人的利益;企业信息绝不能向社会公开,否则,不仅会损害证券发行人利益,也会进一步损害证券投资者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有些证券发行人对投资者采取保密措施,更甚至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旗号下,向投资者提供不实信息并影响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判断。

然而,投资者毕竟是证券发行人的股东或债权人,充分了解证券发行人真实情况,是保证投资者合理预见投资风险和投资利益的基础和前提。

在投资者与发行人之间利益关系的问题上,法律理论和证券制度均曾裹足不前。

直到20世纪初期,一些国家的证券监管机构和自律机构才开始强制要求证券发行人公布其财务及经营情况,并限制发行人的不当行为,包括禁止或限制发行人买卖自己发行的证券。

自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出台并确认公开原则或信息披露制度以来,这一原则才逐渐被各国证券法广泛接受,成为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公开原则,必须公开与证券及其价格有关的各种信息,包括证券发行人本身情况,如财务情况、重大投资决定和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等,也包括与证券发行人有关的信息,如市场变动和投资风险等。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的法律。

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经济法证券法概述

经济法证券法概述

发行新股的条件
我国《证券法》第13条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1)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3)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4)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股份有限公司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5)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6) 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
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四、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证券法》中所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证券
பைடு நூலகம்
有价证券
无价证券
实物证券
价值证券
货币证券
资本证券
股票
债券
认股权证
基金券
二、证券的分类
无价证券又称凭证证券,如活期存款单、借据、收据等。
货币证券是指本身能使持券人或第三者取得货币索取权的有价证券。货币证券包括两大类:商业证券如商业汇票、商业本票;银行证券如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等。 资本证券是证明持有人享有一定的所有权和债权的书面凭证,持券人对发行人有一定的收入要求权。资本证券有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又称三公原则);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四、守法原则;五、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原则;六、证券业与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七、统一监督管理证券市场的原则;八、自律管理与监督管理结合的原则;九、审计监督的原则法。

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和种类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份额,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的方式。

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有如下特点:1、投资基金的份额面值、管理费用和购买费用一般较低;有利于吸引社会闲散资金。

在我国,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元。

2、投资基金由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聘请专家经营,有利于降低风险,得到较高的投资回报。

3、实行组合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有利于分散风险,保障投资者资产的安全。

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较多,主要有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股票基金与债券基金等。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一种基金。

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一种基金。

股票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股票的基金,债券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债券的基金。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办法》的规定,基金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基金募集自请经核准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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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证券法的立法精神的体现,是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管理活动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它贯穿证券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始终。

(一)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证券法的核心和精髓所在。

公开原则不仅是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有效手段。

美国法官布兰迪斯有句名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街灯是最好的夜警”,形象地说明了公开原则对于证券市场的重要性。

由于证券市场是一个信息不对称的市场,大多数投资者只能依靠从公开渠道所获取的与证券有关的信息作出投资决策判断,只有依法将与证券有关的一切真实信息向公众公开,投资者在从事证券投资时,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

因此,信息公开既是投资者作出科学投资决策的前提,也是对证券发行人进行监管的有效方式。

证券法的公开原则所包含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凡是与证券和证券市场有关的一切活动与信息都应当公开。

既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行为有
关的各种信息公开;也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规则公开;既包括证券发行人及其有关的信息公开;也包括市场其他参与者的信息要公开,如大股东持股信息,中介机构的承销信息,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与信息等。

就主体而言,所有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包括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监管者都应当遵循公开原则。

但主要对象则是上市公司和监管机构。

根据证券法的公开原则,要求公司和有关单位所披露的信息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及时和可利用,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从公开的过程来看,包括发行公开、上市公开、上市后其信息持续公开。

从公开的内容看,主要是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及经营状况和其他影响证券交易的重大事件。

(二)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待遇平等、法律保护平等,以及所有市场参与者的机会平等。

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机会平等更为重要,它体现为公平的市场准入和市场规则,每个当事人的机会和条件都应当是相同的。

如证券发行人有公平的筹资机会,证券经营机构有公平的经营机会,证券投资者有公平的交易机会。

对所有的证券市场参与者实行公平的市场规则,
如证券交易中的竞价规则,实行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

其次,平等的主体地位与平等待遇。

即在法律上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权利与义务应当一致。

不论是投资者还是证券商,不论是个人投资者还是机构投资者,不论是小户、散户还是大户,一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任何一方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

再次,同等地受法律保护。

任何市场主体的权利都要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不论谁的权利受到侵害,都要采取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

平等的保护不仅是形式的,也是实质上的,对于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而言,实质上的公平,则意味着重点保护。

(三)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应制定和遵守公正的规则,证券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公正地适用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应公正平等地对待,不偏袒任何一方。

公正原则是实现公开、公平原则的保障,与公平原则所不同的是,公正原则主要是针对证券市场的立法者、司法者和管理者而言的,强调对其行为进行约束。

公正原则的实质在于使不同的证券主体获得公正的对待,禁止任何人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以其特权或优势获得不正当的利益,使对方当事人蒙受不公正的损失。

此外,公平原则强调实体正义和实质正义,而公正原则则强调程序正义和形式正义。

公平的核心是平等,公正的核心则是无私、中立[1]。

因此,根据公正原则,首先要求立法者制定公正的规则,以实现市场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其次要求执法者与司法者在法律范围内,公
正地执行法律,解决利益冲突与纠纷。

(四)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也称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它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证券法应当遵循的最基本原则之一。

我国《证券法》第4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一规定确立了诚信原则在我国证券法上的基本原则地位。

这一原则在证券法中的具体体现,就是要求证券当事人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不欺不诈,以最大的善意从事证券活动,任何人不得滥用权利,禁止欺诈行为、禁止内幕交易、禁止操纵市场、禁止一切误导、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诚信原则与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相互补充,共同构成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强调证券市场行为评价标准的客观性,诚信原则则更多的强调证券市场参与者的主观态度,只有两者的有机结合,才能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五)效率与安全兼顾原则
效率原则是商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的效率体现为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优胜劣汰。

证券法上的效率则体现为社会资本资源的有效配置,以及证券发行与交易的顺畅与便捷。

效率原则首先体现为市场的效率,因此,应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发挥市场自身的力量,减少过度的政府干预;其次体现为证券发行与交易程序的简便,控制并减少制度成本;再次体现为效率是证券市场的生命,没有效率,证券市场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在全球经济一起化进程中,证券市场日益全球化,竞争更加激烈,证券市场一旦失去了效率,就难以生存和发展。

从法律制度的架构看,应当为证券市场提供能够体现市场效率或保障市场活力的规则体系。

当然,效率始终是相对的概念,这不仅因为效率的内涵和外延难以界定,还因为效率与公平、效率与秩序、效率与安全的关系上,始终有一个平衡的问题。

在证券市场上,最突出的就是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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