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五条禁令

公安部五条禁令
公安部五条禁令

公安部五条禁令

(2003年1月22日)

一、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二、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四、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五、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

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本禁令自二○○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禁令不一致的,以本禁令为准。

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五个严禁

(2009年3月9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加强公安机关领导干部队伍建设,重申和制定以下五个严禁。

一、严禁违规插手工程招标、政府采购、人事安排和案件查办,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严禁近亲属在分管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三、严禁出差、开展公务活动由企事业单位、个人接待,或者接受下级公安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安排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四、严禁违规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

五、严禁违规相互请托为对方的特定关系人在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凡违反上述规定,视情先行采取停止执行职务、调离原岗位、免职、责令辞职等组织措施。查实后依法依纪给予党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

(2007年11月12日)

一、严禁利用职权在消防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审核验收、火灾事故调查、消防产品监督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严禁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三、严禁在部队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财物分配中收受贿赂。

四、严禁在干部任免、人员调动、士官选取、入警考学中收受钱物。

违反上述规定,视情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适宜在部队工作的责令退出现役;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漳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对违反“五项承诺”

行为的处理办法

一、不准利用职务指定消防工程施工单位,违者调整工作岗位并给予纪律处分。

二、不准利用职务指定消防产品销售单位和品牌,违者调整工作岗位并给予纪律处分。

三、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到公正执法的吃请,违者调整工作岗位并给予纪律处分。

四、不准违法拉赞助,违者调整工作岗位并给予纪律处分。

五、不准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违者调整工作岗位并给予纪律处分。

凡发生违反“五项承诺”行为的,一经查实,即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实施处理。对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避重就轻的单位,从严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从重处分。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芗城区公安消防大队“八个不准”

一、不准利用职权指定消防工程施工队伍;

二、不准利用职权指定或销售消防产品品牌;

三、不准利用职权在消防监督检查、建设工程、产品招标中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四、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事消防工程施工、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消防中介服务等经营性活动;

五、不准利用职权为上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自己管辖范围内从事消防经营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条件;

六、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拉赞助;

七、不准将部队营区营房出租给企业或个人从事消防经营性活动;

八、不准下达罚款指标。

对违反上述“八个不准”的人员,视情节轻重,依照条令条例和党纪政纪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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