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违章建筑(危及公路安全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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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违章建筑(危及公路安全作业)
案情:2009 年 6月2日,江西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X 支队XX路政大队在检查中发现,XX省建筑陶瓷产业基地在XX高速公路xxxKM +xxxMx处(X半幅)建筑控制区内进行附属设施用房施工,经测量,该用房距离边沟外缘26.5米。处理程序如下:
1、制作《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
2、摄取《现场照片》
3、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
4、下达《路政管理违法行为通知书》(含文书送达回证)
5、送达《听证通知书》(含送达回证)
6、制作《路政案件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书》
7、下达《责令拆除通知书》《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文书送达回证)
8、制作《强制执行报告书》《强制执行申请书》
9、制作《结案报告》
立案审批表
(本页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附纸,并在备注栏中说明)(附上立案相关材料)
询问笔录
时间:2009年6月2日15时30分至15时55分第一次询问
地点:XX高速公路 xxxKM +xxxM x侧
询问人:王XX、万XX 记录人:任XX
被询问人:宋XX 与案件关系:当事人的员工性别:男年龄:40岁
工作单位和职务:XX省建筑陶瓷产业基地,建设部经理
联系地址: XX省X市XX镇新街
我们是江西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X支队XX路政大队的执法人员王XX 、万XX ,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执法证件号码分别是 36XXXXXX 、36XXXXXX ,请你确认。现依法向您询问,请如实回答所问问题。执法人员与你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你可以申请回避。问:请问你的姓名、年龄、单位及职务?
答:我叫宋XX,36岁,是XX省建筑陶瓷产业基地建筑部经理。
问:2009年6月2日,在XX高速公路XX KM+ XXX M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单位与你单位是什么关系?答:就是我单位,我们单位这样做是为了XX省陶瓷产业基地的建设,为更好的招商引资,扩大陶瓷产业基地的形象和影响力。问:所修建的建筑物的产权归属哪个单位?法定代表人是谁?被询问人签字宋XX 第 1 页共 2页
答:产权归XX省陶瓷产业基地所有,法定代表人是李XX。
问:经实地测量,你单位修建的建筑物距离边沟外缘26.5米,
你对此有没有异议?
答:没有异议。
问:你单位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江
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责令你们立即停止施工,
接受处理。
答:没有那么严重吧,我会向我们单位反映协调处理此事。
问:以上是否属实?
答:以上记录均属实。
被询问人签名及时间:宋XX 询问人签名及时间:王XX 万XX 2009年6月2日 2009年6月2日
第 2 页共 2页
勘验(检查)笔录
案由:XX省陶瓷产业基地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案
勘验(检查)时间:2009 年 6 月 2 日 15 时 15 分至 2 日 15 时 40 分
勘验(检查)场所:XX高速公路xxKM+xxM处X侧建筑控制区天气情况:晴
勘验(检查)人:王XX 单位及职务:XX大队路政员执法证号: 36xxxxxxx
勘验(检查)人:万XX 单位及职务:XX大队路政员执法证号: 36xxxxxxx
当事人(当事人代理人):宋XX 性别:男年龄: 40岁
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 单位及职务: XX省建筑陶瓷产业基地建筑部经
理
住址: XX省XX县XX镇X街联系电话:13xxxxxxxxxx 被邀请人:陈XX 单位及职务: XX收费站站长
记录人:任XX 单位及职务: XX大队路政员
勘验(检查)情况及结果 2009年6月2日,当事人XX省建筑陶瓷产业基地派
本单位员工宋XX等人在XX高速公路XXKM+XXM处(X半幅)建筑控制区内进行
附属设施用房施工,经测量,该用房距离边沟外缘26.5米。当事人的行为,构
成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章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名:宋XX 勘验(检查)人(签名):王XX 万XX
被邀请人(签名):陈XX 记录人:任XX
备注:
现场照片
案号:赣高路路政X支x字第(2009) xx号
说明:违章建筑施工现场全景图及施工进度
说明:违章建筑物距离边沟外缘丈量标注图(距边沟外缘26.5米)
案件处理意见书
案号:赣高路路政X支X字第(2009)XX号
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
案号:赣高路路政X支x字第(2009) xx号
XX省建筑陶瓷产业基地:
你(单位)涉嫌2009年6月2日在XX高速公路XX KM+ XXX M处建筑控制
区内擅自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五十六条和《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
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叁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和《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
(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
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或个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
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
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的权利。
(注:在序号前□内打“√”的为当事人享有该权利。)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联系地址:江西省XX市XX路XX号邮编: 3xxxxx 联系人: XXX 联系电话: 07xx-xxxxxxx
执法机关(印章)
2009年6月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