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工作交接规定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经济责任,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条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章会计交接工作的程序第三条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三)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五)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第四条移交点收。
会计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
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
对移交的具体要求如下:(一)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二)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
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四)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项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企业财务部会计岗位轮换制度

财务部会计岗位轮换制度
1.目的:为了培养和锻炼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丰富工作经验,加强队伍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各会计岗位人员。
3.管理规定
3.1原则和内容:坚持会计岗位轮换不相容职务的原则,要求实行职务分管、职务轮换、内部稽核。
内容包括:(1)授权与执行职务分开。
(2)执行与审查职务分开。
(3)保管与记账职务分开。
(4)保管与核对职务分开。
(5)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
3.2轮换方式与轮换时间:会计人员岗位轮换方式有整个岗位轮换和岗位部分工作轮换。
每2年轮换一次,个别岗位轮换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
3.3轮换办法:轮换办法由财务部拿出意见,报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执行。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 离职和工作交接规定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离职和工作交接规定一、会计人员在公司和门店内部工作调动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和财务经理同意并有合格会计人员阶梯方可进行。
二、会计人员辞职,需要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申请报领导(店长和公司财务部)批准三、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等接替人员到岗熟悉工作业务并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交给接替人员。
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四、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的各项内容,资金平衡表,整理应交接的各项资料,对末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五、会计人员在办理交接手续前,应将自己收到的全部凭证登记入册,对自己所经营的账簿,要全部结好帐,并加盖本人章或签名,在账簿启用页上注明自己管理账簿的期限。
六、出纳人员交接必须根据其正确无误的日记账全额进行点交。
库存现金和单据、有价证券必须与日记账保持一致。
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清查。
银行账户全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
不一致时移交人员也必须限期清查。
七、会计人员交接,移交人应将所经管的企业会计档案、会计报表、企业文件、管理制度和使用的电脑系统存储的资料完整地移交给接替人。
八、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末了事项。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目,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九、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的监教规定1、门店收银员交接由门店会计负责监交2、门店会计人员交接由公司财务部人员负责监交3、商品会计接哦姐由会计主管负责监交4、记账会计、出纳会计、会计主管交接由财务副经理负责监交5、财务副经理交接由财务部经理负责监交十、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移交清册上注明部门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应当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各执一份。
十一、会计工作交接完毕一个月后,移交人到财务部办理退回本人保证金手续十二、门店会计工作的具体交接:(同时执行以上各项条款)1、将已收到的单据作出凭证登记入账2、将自己全部管理的账簿,结出金额,盖章或签名,如有的单据和凭证暂时不能登帐时,则对账时加上支出的单据凭证金额,减去收入的单据凭证金额。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财务精细化管理规定)

1.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相对应关系的数字是否一致。
2.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数字是否相互衔接。
3.会计报表的数字有无篡改,是否真实,计算是否准确。
4.报表的编号、装订是否完整,鉴章是否齐全送报有无缺漏。
第12条会计电算化的审核。
1.稽核人员要根据财经法规和财会制度的要求审核各种原始凭证,及时将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交系统操作人员输入计算机。
4.现金或银行存款的记账凭证是否已由出纳签名或盖章。
5.除结账或更正错误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合法。
第9条所有会计凭证必须经稽核人员稽核后,才能据以记账;所有支出必须经稽核人员稽核后,出纳人员才能付款。对于无计划或超计划的项目开支,稽核人员有权拒绝支付。对不符合规定的收入项目应提出意见或拒绝办理。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账面余额清点移交。如发生账实不一致时,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
2.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该编制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调整表调节至相符,银行对账单的余额调整表必须经银行签证;未达账项,必须单证齐全或已在截止期后作会计处理。
3.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4.各明细账户余额与总账及有关账户必须核对相符,各种财产物资账面数与实物要相符,如发生账实不符应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等物品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第6条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2.复核会计凭证:会计凭证的复核应每日随着经济业务的发生逐笔进行复核,不能拖拉积压,贻误记账,对其审核的凭证应签名或盖章。
财务部人员离职工作交接管理规定

《财务部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O1一、目的为了规范财务人员的管理,确保财务人员变动岗位时,区分岗位变动前后岗位责任人的责任,确保会计工作的前后衔接,防止账目不清、责任不清等混乱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02二、范围适用于集团所有财务人员。
03三、职责1移交人责任:编制《交接清单》,并按照《交接清单》逐项移交。
负责整理管理范围内的工作各种资产、文档资料,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梳理工作流程和工作关系,准备移交。
2、接收人责任:检查交接人的各种资产、文档资料并与移交清单相符。
对于重要的文件、资料、资产与实物确保真实无误。
熟悉工作的各项流程和运作。
3、监交人的责任:审核交接的各类资产、文档资料、实物。
及时发现问题并协同移交人和接收人拟定处理方案上报主管。
04四、工作交接要求①移交人必须处理善后事宜,与接收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否则,一律不得离岗。
②财务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岗位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逐项移交清楚,接收人应全面接管移交工作,并认真接办移交的未了事项,移交过程中,如发现原经管的财务人员业务有违反会计制度、财经纪律等问题,应停止交接,接收人员应马上向主管领导报告。
③接收人员到任开始接管移交人员会计岗位之时为会计交接基准时点。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岗位任职期内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④财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到职工作的,财务主管人员或直属上级领导必须指定人员接替或代理。
⑤公司关停、并转、撤消时,应安排必需的财务人员,办理善后工作,未移交前不得离职。
05五、工作交接的内容①印章类:财务专用章及用印记录,发票专用章等。
②票据类:未使用的空白票据(银行汇票、支票、收款收据、结算凭证等)、已使用过的存根、票据领购发放登记簿③发票类:普通发票,增值税进、销项发票④资料类:银行开户登记、银行印鉴卡、银行对账单,报税资料,各类盘点表(现金,固定资产,存货等),税务登记证,外汇登记证,发票领用薄等⑤报表报告类:审计报告,税务申报表、汇算清缴报表、各项报表电子档,董事会决议,借款合同等⑥内部报表报告类:管理报表、财务报表、预算报表、分析报表等⑦电子作业类:网上业务工作的登录账号及密码,U盾,拷贝的数据磁盘等⑧会计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06六、工作交接程序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①按岗位职责逐项整理应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财务工作交接规定

财务工作交接规定1.原则1.1财务负责人移交时应逐一移交公章、公物和财务会计文件、会计核算资料。
如兼有其他会计工作的,也应移交。
1.2会计人员工作调动和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1.3出纳移交时要对库存现金、有价证劵、银行空白单据、汇款凭证、印鉴及现金、银行账簿、银行对账单等逐项移交。
1.4一般会计人员移交时按实际分工情况移交。
1.5会计工作交接须填写移交清单,移交交接单由财务部存档。
2.交接内容2.1会计交接的内容包括:财务部门的公章、公物、现金和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和收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财务会计有关文件、资料(如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经济合同等)级各种原始票据等。
2.2移交前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
负责管理的会计凭证,应按时间和号码顺序进行清理,防止遗漏与丢失,未及时装订的凭证要装订成册。
2.3未处理完的会计事项及时落实处理,确实无法在移交前处理好的资料,注明原因和事项发生的详细情况,经财务负责人批准,交给接任会计处理。
2.4会计账簿交接前,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明细账要与总账核对一致。
账簿应按顺序号、种类等进行整理装订、保持完整无缺、债权、债务账户所遗留的事项应附注清楚。
2.5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主表及相关附表、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按月装订,做到资料齐全,完整无缺。
2.6备查资料列出目录装订成册,其他会计资料包括文件、会计核算相关资料、各种空白单据、发票等按类整理。
各种单据、发票按序号进行清理,缺少、丢失的单据、发票要责成移交人追回,无法追回的药写出说明并追查当事人责任。
2.7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移交人员须将经管的会计软件及操作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在移交清单中列明。
2.8财务负责人移交时,还需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
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公司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保证公司会计工作的连续性,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会计岗位人员交接事宜.第三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负责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四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的工作移交,本单位财务机构负责人监交或由财务机构负责人委派人员监交.公司财务机构负责人工作移交由公司财务总监监交。
第五条会计人员临时离岗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接替或代理工作的,具有监交权限的人员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岗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工作的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对所移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因管理需要而实行机构调整,单位或部门撤消、合并或分立的,必须由公司财务部门指定单位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部门人员办理清理工作。
未移交前,该单位或部门的会计人员不得离岗。
第七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即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工作疏忽没有发现所交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等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得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第八条接替人员对接替以前不清楚的问题,由移交人员将问题查清楚,一时难以查清的问题,应将情况书面报告公司财务机构负责人或公司分管领导,并在该问题没有解决落实之前,有负责清理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会计工作的交接第九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事业单位财务人员退休交接规定

事业单位财务人员退休交接规定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及移交要求(一)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在移交过程中的关系一般来说,移交人、接收人都比较明确,但是,监交人,有的单位可能比较模糊,特殊情况下交人与接收人可能也难以确定。
现根据《会计法》将几种情况解释如下:移交人是指工作将要变动的人,接收人是接收变动人工作的人,监交人负责监督移交过程与移交内容是否规范、全面与正确的人,这三方的确定存在这几种情况:一是会计机构内部人员移交,或者不涉及财务负责人的工作移交,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监交就行了。
二是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按《会计法》规定须由单位负责人监交。
又分几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单位负责人直接监交;第二种情况是有主管部门的,同时主管部门也应派人监交。
什么是主管部门呢?首先,财政部门是各单位会计业务的主管理部门;其次,有直接经费管辖关系的上级单位也是主管部门。
三是单位之间会计业务的移交。
移交人、接收人一般比较明确,监交人应是双方单位负责人与财政部门安排的业务处(科)室的相关人员。
四是单位拆分或者合并的情况下如何办理移交。
比如:单位之间业务移交,移交单位相关业务的会计随事移交。
这种情况,也要移交,也就是移交人是移交单位的具体会计人员(也是随事过来的会计人员),接收人是接收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指定的接收人,随事过来的会计人员由会计机构内部再作分工安排。
监交人应是双方单位负责人与财政部门安排的业务处(科)室的人员。
(二)交接时三方的责任。
1、移交人责任:编制《交接清单》,并按照《交接清单》逐项移交。
负责整理管理范围内的工作各种资产、文档资料,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梳工作流程和工作关系,准备移交。
2、接收人责任:检查交接人的各种资产、文档资料并与移交清单相符。
对于重要的文件、资料、资产与实物确保真实无误。
熟悉工作的各项流程和运作。
3、监交人的责任:审核交接的各类资产、文档资料、实物。
及时发现问题并协同移交人和接收人拟定处理方案上报主管领导(三)交接要求:1、移交人须处理善后事宜,与接收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否则,一律不得离岗。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规定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规定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正确性和合法性,使会计核算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根据财政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家辉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会计人员工作岗位调动和离职(一个月以上),必须在本部门负责人规定的期限内,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移交清楚,未办完交接手续,不得离开原工作岗位。
二移交前的准备工作第三条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应填制完毕;尚未回复的事项,应予以答复处理。
第四条尚未登记的账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上加盖本人名章。
第五条整理应该移交的各种有关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局面说明材料。
第六条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清册上应有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签字、盖章,还应列明监交人的姓名、监交日期,移交清册应列明双方交接的内容,包括:凭证、账表、公章、现金、支票、文件资料及需说明的问题等。
三监交第七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主管人员监交或委托会计师监交;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部门领导人监交。
四业务交接的具体要求第八条会计人员业务交接,由移交人按照移交清册,逐项向接替人移交,接替人要逐项核对签收。
具体规定如下: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账面余额清点移交。
如发生账实不一致时,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
银行对账单的余额调整表必须经银行签证;未达账项,必须单证齐全或已在截止期后作会计处理。
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交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各明细账户余额与总账及有关账户必须核对相符;各种财产物资账面数与实物相符,如发生账实不符应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
对于移交的未了会计事宜,由接替人继续办理。
但在移交后又发现原移交人经办处理的会计业务有违犯赌徒制度和财经纪律的问题,其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会计交接管理办法

XXX有限公司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1.1会计工作交接概述会计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在工作调动、因故离职或临时离岗等情况下,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会计工作交接,是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办理好会计工作交接,可以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同时也便于分清移交人和接管人的责任。
1.2会计工作交接范围会计人员在发生以下变动情况时,应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一)调离本单位、在单位内部调离会计工作岗位或离职;(二)会计工作岗位变动;(三)因病、公出或其他原因临时离岗或临时离岗后恢复工作的,根据工作需要应进行工作交接的;(四)单位撤销、合并、分立和改变隶属关系;(五)其他应当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情况。
1.3会计工作交接总体要求(一)接管人员接管移交人员会计岗位之时为会计交接基准时点。
移交人员负责会计交接基准时点之前已受理会计事项的处理,并对已处理的会计事项负责。
接管人员负责会计交接基准时点之前移交人员未了的和会计交接基准时点之后发生的会计事项的处理,并对其处理的会计事项负责。
(二)移交人员未履行完毕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前,不得离开原会计工作岗位,单位不准为其办理调离或离职手续。
单位因故被撤销、合并、分立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并将会计档案等应移交事项移交给上级单位或其确定的接收部门。
未移交完毕,留守的会计人员不得离职。
(三)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移交人员拒绝移交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指定他人代办移交,移交人员并不因此而转移其应承担的责任。
(四)移交人员对已经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及其附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移交清册应当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财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财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人员工作交接,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中财务人员的工作交接。
第三条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和保密性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交接内容第四条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一)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账等。
(三)财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等。
(四)财务文件:包括财务制度、预算计划、财务分析报告等。
(五)其他与财务管理相关的资料。
第三章工作交接程序第五条财务人员在工作交接前,应完成当期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审批工作。
第六条财务人员在工作交接时,应向接收人员详细介绍财务报表、会计账簿、财务凭证等的内容和编制方法。
第七条财务人员应将财务文件、会计账簿、财务凭证等资料整理归档,便于接收人员查阅。
第八条财务人员在工作交接后,应继续负责对前任财务人员的遗留问题进行处理,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
第四章交接责任第九条财务人员在交接工作中,应确保交接内容的真实、完整、连续和保密。
第十条财务人员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工作交接,不得故意隐瞒、删减、篡改财务数据。
第十一条接收财务人员应认真审查交接内容,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追究原财务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建立健全财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人员工作交接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的审计部门应定期对财务人员工作交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财政部门所有。
第十六条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中学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5篇)

中学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一.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应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财务工作全部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二.财务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财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所交工作。
三.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财务凭证,应当填制完毕,尚未登记帐目的,应当登记完毕,保证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同时填写好“帐簿经管人员一览表”。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财务凭证、财务帐簿、财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票据、文件、其他财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实行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财务软件、财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材料、实物等内容。
五.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
一般财务人员交接,由财务主管人员监交;财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监交,必要时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六.移交人员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收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交接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七.财务移交时,还必须将单位财务重要事项等,向接收人详细介绍,对未了事项,应当写书面材料。
八.接收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财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财务记录的连续性。
九.办理交接时,对于财务凭证和有关资料以及库存现金、票据等,移交人不得封包移交,接办人不得封包接收和保管。
十.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财务凭证、财务帐簿、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责任。
中学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2)是指财务人员在离职或调动之前,需要将自己的工作内容、相关资料和事项交接给新的财务人员,以确保财务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制度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是会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是会计人员应尽的职责,也是做好会计工作的要求。
一、交接前的准备工作(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三)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注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从事财务计算机管理员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和磁带等内容。
(五)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二、移交点收(一)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应要求移交人员限期查清处理后再次移交。
(二)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
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四)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五)印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六)交接双方还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据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三、专人负责监交(一)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财务部会计交接工作制度

财务部会计交接工作制度1. 目的为了确保会计工作的持续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使财务核算工作得以有序进行,根据财政部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情况2.1 会计人员在岗位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完成会计工作的交接,未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进行工作调动或离职。
2.2 会计人员在暂时离职或因病无法工作时,财务负责人或公司领导必须指定专人进行接替或代理,并办理相应的交接手续。
2.3 在暂时离职或病愈后恢复工作的会计人员,需与代理或接替人员完成交接。
2.4 如果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亲自进行交接的,会计人员可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但委托人应对交接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3. 会计交接的基本程序3.1 准备工作3.1.1 会计人员在办理交接前,需做好以下准备:•已处理的经济业务,如未制成会计凭证,需全部完成;•未登记的账目必须补齐,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处加盖经办人印章;•整理应交接的资料,并对未完成事项及遗留问题作出书面说明;•编制移交清单,列明需移交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表、印章、现金、支票簿、发票、文件及其他会计资料与物品等内容。
若涉及会计电算化的,需在清单上注明相关软件及密码、数据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信息。
3.1.2 在财务负责人交接时,需向接替者详细介绍所有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及会计人员情况,对需移交的遗留问题要作出书面说明。
3.2 交接程序交接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移交清单的内容逐项进行交接。
3.2.1 现金应按账簿余额进行核对,不得短缺。
若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移交人员需在规定期限内查清并处理。
3.2.2 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及其他资料需齐全完整,若有短缺,需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单上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3.2.3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需与银行对账单一致,若有未达账项,需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以确保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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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机关“三定”方案,在工作人员调整过程中确保交接工作有序地进行,特做如下规定:
一、财务会计人员在接到调整工作岗位通知后一周内,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二、财会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结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各种各类文件、其他财务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电算化的部门,从事此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三、财会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人负责监交。
一般财会人员交接,由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财会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四、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 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
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保持一致。
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全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或个人核对清楚。
4 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文件、财务资料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五、财会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
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六、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七、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八、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九、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