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全)
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港口工程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浙江省境内由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港口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竣(交)工验收。
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除适用本实施细则外,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军事和渔业港口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投入使用前,对港口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二章验收依据和程序第四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具备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设计及概算调整等文件;(三)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开工备案文件;(四)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五)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及法律、法规、规章、其他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均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负责。
交工验收主要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和监理工作情况,交工质量评定情况及备案情况,提出工程质量等级。
第六条对于一次设计、分期建成的港口工程,可以对已建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港口工程分期竣工验收。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全面按合同要求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并经监理单位全面检查合格后,向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提出交工验收申请。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核实符合交工验收条件的,应及时组织验收。
第八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在组织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并按《浙江省港口工程质量评定操作办法》(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及时将质量评定报告报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2021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2021
2021年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可能会根据当地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行业要求进行更新和调整。
以下是可能包含其中一些要点的竣工验收规程:
1.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组织:港口管理部门或相关单位应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验收组成员应包括港口管理人员、技术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代表。
2. 竣工验收资料准备:港口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包括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设备购置及安装验收资料、试运行记录、质量检测报告等。
3. 工程质量验收:对港口工程的结构、土建、电气、水利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4. 安全验收:对港口工程的防汛、防风、防火、防护、安全设施等方面进行验收,确保工程安全可靠。
5. 环境保护验收:对港口工程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管控,确保工程建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预防和减少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6. 功能验收:对港口工程的功能性能进行测试和评估,确保工程设计符合使用要求,各项功能齐备并正常运行。
7. 竣工验收评定:通过对港口工程各方面的检查和评估,综合判断工程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是否具备投入使用条件。
8. 验收合格证书颁发:对通过竣工验收的港口工程颁发验收合格证书,该证书是工程建设单位取得使用许可证的前提条件。
注意:以上内容仅为引导性示例,实际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具体规定和执行。
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程序
舟山港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程序 为规范舟山港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程序,明确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趴交通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浙江省水路交通行政执法指南》、《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等,特制定本程序。
本程序适用于舟山港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港口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竣(交)工验收工作。
一、交工验收工作程序:l 、交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工程已按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要求建成;(2)水下工程的善后处理,未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3)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和省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4)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5)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及省的相关规定实施质量监督,经质量鉴定,出具质量鉴定意见书;(6)质量鉴定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已经全部落实完成;(7)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2、港口工程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质量监督、造价管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代表参加并组成交工验收组,对工程质量和施工资料进行全面验收。
3、交工验收组职责:(1)检查合同执行情况;(2)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3)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4)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5)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6)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签署交工验收证书。
4、港口工程经交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须及时完成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同时提交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总结报告,报舟山港务管理局备案。
交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有关参建单位名称、开工日期、质量鉴定日期以及交工验收组织情况、工程概况、工程质量评定意见、有关问题的建议和处理意见等。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2014)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2014)
【法规类别】港口港务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2号
【失效依据】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4.09.05
【实施日期】2014.09.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4年第12号)
《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已于2014年8月22日经第7次部务会
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
2014年9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六条第三款。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港口工程建设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港口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三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分为自检、政府检查和验收三个环节,验收结果以政府检查的结果为准。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规定,组织港口工程的自检、政府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自检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港口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组织港口工程的自检。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自检,检查港口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质量控制、安全等方面,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自检结果报告提交
政府部门。
第三章政府检查
第八条政府部门应当按照《港口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组
织港口工程的政府检查。
第九条政府部门应当对港口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质量控制、安全等方面进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交通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交通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确保港口工程建设质量,维护国家港口安全和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验收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辖区内所有港口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三、验收程序1. 申请验收:港口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应向交通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工程竣工报告、设计文件、施工记录等。
2. 验收准备:交通部组织验收专家组,进行验收准备工作。
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对港口工程项目进行技术评估和验收。
3. 现场检查:验收专家组对港口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包括建筑物、道路、泊位、设备等方面的检查。
并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评估和解决。
4. 技术评估:验收专家组根据现场检查结果,进行港口工程项目的技术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工程质量、设计是否合理、施工过程是否符合规范等方面。
5. 验收报告:验收专家组根据现场检查和技术评估结果,编写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报告包括对工程建设单位的评价、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等内容。
6. 验收决定:交通部根据验收报告,对港口工程项目做出验收决定。
验收决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合格的项目可以投入使用,不合格的项目需要工程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四、验收标准1. 工程质量:港口工程建设必须符合相关的建设标准,达到国家建设质量要求。
2. 设计文件:港口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合理、完整,符合工程实际要求。
3. 施工规范:港口工程施工必须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施工质量。
4. 设备完备:工程建设单位必须配备相应的设备,满足港口工程的建设和运营需求。
5. 安全保障:港口工程建设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规定,确保港口运营过程中的安全性。
五、附则1.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必须提供真实、完整的材料,如有隐瞒、虚假等情况,将影响验收结果。
2.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必须客观、真实,对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要明确提出。
3. 对于不合格的港口工程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交通部的要求,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
序号
法定名称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码头建设项目启用验收)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交通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申报条件
1.港口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并经交工验收达到合格及以上;
2.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3.一般港口工程经过3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经过6个月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4.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等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通过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
5.竣工决算(或初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经审计合格;
6.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已编写完成工作报告材料;
7.按照《浙江省水运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编制完成竣工验收资料,并通过档案专项验收;
8.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申报材料
1.竣工报告;
2.试运行报告;
3.竣工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4.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5.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和档案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或者准许使用意见;
6.能力核算报告;
7.有关批准文件;
8.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办理程序
1.港航分局受理申请报告与材料,并提出初审意见;
2.审批中心窗口受理;
3.航道、工程管理处负责组织查验工程பைடு நூலகம்体质量;
4.航道、工程管理处负责组织审核并提出意见;
5.局分管领导签署《港口工程交(竣)工验收鉴定书》(权限以外提出初步验收意见,报上级审批)。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2021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2021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一、总则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对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港口工程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和评定的过程。
本规程旨在规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流程、方法和要求,保障港口工程质量、安全和可靠性,确保港口工程达到设计要求和功能。
二、验收组织1. 港务局将组织或委托专业检查机构组成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组,负责具体的验收工作。
2.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组由主任验收员、副主任验收员和验收人员组成。
主任验收员应具备港口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经验,同时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资格和证书。
副主任验收员协助主任验收员完成验收工作。
验收人员负责根据具体需求进行专业检查和测试。
3.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组应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和特点,合理调配验收人员的数量和专业。
对于涉及重要港口和大型工程的验收,可以增加专家组成员参与验收工作。
4.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组应设立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验收活动、收集和整理验收资料、撰写验收报告等。
三、验收时机和程序1.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分为初验和终验两个阶段。
2. 初验时机:港口工程各专业工作已经全部完成,具备符合设计要求的基本功能,可以进行初步验收。
3. 初验程序:(1)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组组织开展现场勘察和实地检查,了解工程的基本状况。
(2)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组组织召开工程初验会议,确定初验内容和方案。
(3)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组根据初验方案,对所有的工程部位、设备、系统进行检查、测试和评定,确保其符合设计要求。
(4)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组撰写初验报告,将初验结果通报港务局和参建各方。
4. 终验时机:港口工程所有问题已经整改完毕,达到设计要求和功能,可以进行最终验收。
5. 终验程序:(1)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组组织开展全面检查和测试,对工程各项指标进行检测和评定。
(2)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组调取相关的设计文件、施工记录和资料,并与实际工程进行对比和核验。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2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正式投入使用前,对港口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港口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三、将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三)港口工程需要试运行的,经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第(四)项修改为:“(四)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有关部门规定通过专项验收或者备案;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需要试运行经营的港口设施,应当符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规定的试运行经营条件,并取得试运行经营期的港口经营许可。
试运行经营期内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港口工程,应当及时办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五、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港口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正式投入使用。
”六、将第二十条修改为:“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试运行经营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行。
”本决定自2016年4月19日施行。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05年4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4年9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规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港口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活动。
本办法所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正式投入使用前,对港口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已于2005年3月21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五年四月十二日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港口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活动。
本办法所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投入使用前,对港口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港口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真实、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港口工程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接受、配合竣工验收工作,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六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交通部统一管理全国港口竣工验收工作。
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交通部负责。
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以外的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收。
以上负责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第七条港口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港口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二)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三)一般港口工程经过3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经过6个月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四)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通过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五)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六)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七)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的公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1.01.10
•【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21年第2号
•【施行日期】2021.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港口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21年第2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的公告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为水运工程建设强制性行业标准,标准代码为JTS 125-1—2021,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其文本可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专栏(/syportal/sybz)查询和下载。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
2021年1月10日。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2021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2021一、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概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2021是我国针对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环节制定的技术规范。
该规程旨在规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达到规定要求,为港口工程的顺利投入使用提供保障。
二、竣工验收的基本要求1.竣工验收应依据国家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达到规定要求。
2.竣工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验收组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3.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完成工程各项建设任务,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设计文件、施工记录、质量检测报告等。
4.竣工验收应全面检查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重点关注工程的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
三、竣工验收的程序与步骤1.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验收部门组织验收组,对工程进行现场查验。
3.验收组召开验收会议,听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方面的汇报。
4.验收组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评议,形成验收意见。
5.验收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竣工验收结论,并对验收合格工程予以备案。
四、竣工验收的注意事项1.建设单位应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达到规定要求,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2.验收组应认真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
3.竣工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不符合验收要求的工程,应要求建设单位及时整改。
4.竣工验收结论应明确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评价,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五、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例分析以某沿海港口为例,介绍竣工验收的实施过程。
该港口工程包括码头、堆场、航道等部分。
竣工验收过程中,验收组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检查,重点关注了码头结构、防波堤稳定性、航道深度等关键部位。
通过现场查验、会议评议等环节,验收组形成了竣工验收结论,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
最终,该港口工程顺利通过了竣工验收,为后续投入使用奠定了基础。
港口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已于2005年3月21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五年四月十二日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港口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活动。
本办法所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投入使用前,对港口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港口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真实、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港口工程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接受、配合竣工验收工作,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六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交通部统一管理全国港口竣工验收工作。
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交通部负责。
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以外的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收。
以上负责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第七条港口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港口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二)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三)一般港口工程经过3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经过6个月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四)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通过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五)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六)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七)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局、委)港航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各港口管理机构应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对《办法》的宣传,顺利做好港口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为实施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交工验收《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港口工程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港口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水下工程的善后处理,不得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的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竣工文件已按有关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检查合同执行情况;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签署交工验收证书.港口工程各个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二、关于港口工程试运行《办法》第七条第(三)、(四)款规定,港口工程经过试运行并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港口工程试运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码头、仓库、堆场、道路和必要的生产生活辅助设施已按批准初步设计的内容建成;主要装卸设备通过性能考核,达到设计要求;港池、航道和导航、助航设施具备设计船型进出港和靠离码头的条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供电、供水、通信工程及集疏运条件基本适应泊位投产的需要;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基本满足生产需要,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试运行;各个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具有交工验收报告.考虑到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所应具备的条件,港口工程试运行期最多不超过一年.对试运行期超过一年的港口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三、关于初步验收《办法》第十条规定,由该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港口工程初步验收的主要工作是,检查申请验收的工程是否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检查港口工程实体,提出港口工程初步验收意见.四、关于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办法》中规定的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一般由下述内容组成:(一)竣工报告.在提交申请时,报送3份竣工报告,同时提交电子版材料.报告应全面反映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情况,所提供的资料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报告格式及主要内容详见附件1;(二)试运行报告;(三)竣工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四)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格式及主要内容详见附件2);(五)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和档案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或者准许使用意见;(六)能力核算报告;(七)有关批准文件.五、关于竣工验收鉴定书《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议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详见附件3).六、关于竣工验收证书《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竣工验收合格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部门应当签发《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竣工验收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印制,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工程验收部门填写、盖章后交项目法人留存.七、关于竣工档案资料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交齐全、完整的竣工档案技术资料.必须包含以下竣工档案资料: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核准(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2.初步设计(修改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3.征地拆迁有关文件;4.开工报告及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证;5.竣工报告、港口工程施工水域扫测报告、有关专项验收的验收报告;6.交工验收证书、交工验收报告;7.审计报告;8.竣工决算报告;9.施工图会审意见;10.工程业务联系单;11.设计变更依据文件;12.隐蔽工程验收单;13.混凝土预制构件合格及验收记录;14.材料和半成品合格证及试验记录;15.招投标文件;16.设备说明书和合格证;17.各种试验报告(焊接、砂浆、混凝土试块等);18.永久性水准点坐标图,建筑物坐标高程测量、记录资料等;19.打桩及构件安装记录;20.机械电气设备安装调试及性能考核记录;21.工程质量评定资料;22.工程竣工图;23.对工程使用和养护的建议及其它必要的文件和材料等.附件:1.××××工程竣工报告2.××××工程建设(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工作报告3.××××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交通部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交通运输部公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全文
交通运输部公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全文交通运输部公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全文(2005年4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4年9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规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港口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活动。
本办法所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正式投入使用前,对港口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港口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四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真实、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港口工程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接受、配合竣工验收工作,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六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交通运输部统一管理全国港口竣工验收工作。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其余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收。
以上负责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第七条港口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港口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二)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三)港口工程需要试运行的,经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交通部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0.14•【文号】交水发[2005]470号•【施行日期】2005.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部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05]470号)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局、委)港航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各港口管理机构应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对《办法》的宣传,顺利做好港口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为实施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交工验收《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港口工程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
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
港口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水下工程的善后处理,不得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的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竣工文件已按有关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检查合同执行情况;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签署交工验收证书。
港口工程各个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邀请函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邀请函
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和同事:
您好!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们港口工程项目的关注和支持。
经过数月的辛勤工作,我们的港口工程项目已经完工,现正处于竣工验收阶段。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顺利完成验收工作,我司诚挚邀请您参加本次竣工验收会议,共同见证这一时刻的到来。
竣工验收会议安排
•时间: 2022年12月15日(周四)上午8:30
•地点: XX港口大楼会议室
•议程:
1.项目总结汇报
2.专家组提问与答疑
3.现场查验工程质量
4.结果汇总与评定
竣工验收会议要求
1.请各位参会人员提前确认出席,并保持电话畅通,以便统一安排接送
车辆
2.请准时参加会议,按时到达现场
3.需要携带有效证件以便登记入场
4.请勿携带未经授权的录音、拍照等设备
5.请注意礼仪行为,共同保持会场秩序
联系方式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信息,可随时致电我司办公室,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
在此,再次感谢各位领导、专家和同事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支持和帮助,我们期待着您的参与和指导。
谢谢!
特此邀请,
XX港口建设有限公司
日期:2022年11月30日
以上为正文,望各位参会人员周知,出席参加审查竣工验收工作,谢谢!。
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期刊名称】《中国船检》
【年(卷),期】2005(000)011
【摘要】《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各港口管理机构应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对《办法》的宣传.顺利做好港口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为实施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页数】2页(P54-55)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作者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655.544
【相关文献】
1.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第二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和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决定的通知 [J], ;
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和
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J], ;
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J],
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推进向开发区赋权实施方案》及
《省级向开发区赋权事项基本目录》《市级向开发区赋权事项基本目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86号) [J],
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28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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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5]470号———————————————————————————————————————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局、委)港航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各港口管理机构应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对《办法》的宣传,顺利做好港口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为实施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交工验收
《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港口工程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
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
港口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水下工程的善后处理,不得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
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的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竣工文件已按有关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检查合同执行情况;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签署交工验收证书。
港口工程各个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
二、关于港口工程试运行
《办法》第七条第(三)、(四)款规定,港口工程经过试运行并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港口工程试运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码头、仓库、堆场、道路和必要的生产生活辅助设施已按批准初步设计的内容建成;主要装卸设备通过性能考核,达到设计要求;港池、航道和导航、助航设施具备设计船型进出港和靠离码头的条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供电、供水、通信工程及集疏运
条件基本适应泊位投产的需要;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基本满足生产需要,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试运行;各个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具有交工验收报告。
考虑到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所应具备的条件,港口工程试运行期最多不超过一年。
对试运行期超过一年的港口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三、关于初步验收
《办法》第十条规定,由该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
港口工程初步验收的主要工作是,检查申请验收的工程是否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检查港口工程实体,提出港口工程初步验收意见。
四、关于竣工验收申请材料
《办法》中规定的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一般由下述内容组成:
(一)竣工报告。
在提交申请时,报送3份竣工报告,同时提交电子版材料。
报告应全面反映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情况,所提供的资料内容真实、数据准确。
报告格式及主要内容详见附件1;
(二)试运行报告;
(三)竣工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四)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格式及主要内容详见附件2);
(五)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和档案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或者准许使用意见;
(六)能力核算报告;
(七)有关批准文件。
五、关于竣工验收鉴定书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议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详见附件3)。
六、关于竣工验收证书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竣工验收合格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部门应当签发《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竣工验收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印制,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工程验收部门填写、盖章后交项目法人留存。
七、关于竣工档案资料
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交齐全、完整的竣工档案技术资料。
必须包含以下竣工档案资料:
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核准(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
2.初步设计(修改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
3.征地拆迁有关文件;
4.开工报告及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证;
5.竣工报告、港口工程施工水域扫测报告、有关专项验收的验收报告;
6.交工验收证书、交工验收报告;
7.审计报告;
8.竣工决算报告;
9.施工图会审意见;
10.工程业务联系单;
11.设计变更依据文件;
12.隐蔽工程验收单;
13.混凝土预制构件合格及验收记录;
14.材料和半成品合格证及试验记录;
15.招投标文件;
16.设备说明书和合格证;
17.各种试验报告(焊接、砂浆、混凝土试块等);
18.永久性水准点坐标图,建筑物坐标高程测量、记录资料等;
19.打桩及构件安装记录;
20.机械电气设备安装调试及性能考核记录;
21.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22.工程竣工图;
23.对工程使用和养护的建议及其它必要的文件和材料等。
附件:1.××××工程竣工报告
2.××××工程建设(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工作报告
3.××××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