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征地农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暂行)》的通知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01•【字号】岫政发〔2016〕39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暂行)》的通知各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现将《岫岩满族自治县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6年8月1日岫岩满族自治县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暂行)1、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由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户及他项权利人: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
公告后抢栽、抢种各种农作物和林果苗木及新增建(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2、现状调查及确认由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地类、土地面积等,并由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填写踏勘表,由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确保地类准确,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
3、征询村民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由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听证告知书(5个工作日),在听证期限内如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户及他项权利人没有提出异议,视为放弃听证;若在规定期限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户及他项权利人提出异议,由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的乡镇(办事处),依法组织听证。
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4、组卷上报审批由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确认、听证、征询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三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封河禁渔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封河禁渔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18•【字号】岫政办发〔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封河禁渔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岫岩满族自治县封河禁渔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18日岫岩满族自治县封河禁渔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我县渔政管理,保护山区溪河特有鱼类水产种质资源,维护天然水域生态平衡和渔业生产秩序,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经济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并重、近期效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深入实施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六大行动”,全面落实河长制,加强各部门工作配合,严格封河禁渔管理,强化工作落实,进一步促进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修复,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总体目标以保护我县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为目标,结合我县河长制工作方案,深入开展天然河道封河禁渔管理工作,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违规捕捞行为,增强全民参与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的意识,力争实现“河中无人捕,水中无渔具”的目标,促进水域生态环境有效改善,水生生物资源良性循环利用,推动我县生态文明建设和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三、禁渔内容及具体要求严禁“电、毒、炸”和使用“拦河缯、密眼地笼、布网”等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严禁在鱼类产卵区域(拦河坝上下各50米)采砂取土。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16•【字号】岫政办发[2007]54号•【施行日期】2007.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岫政办发〔2007〕5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岫岩满族自治县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六日岫岩满族自治县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按照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土地执法百日行动”视频会议精神和市政府调度会议要求,为解决当前土地执法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我县决定从现在起到今年底,集中100天时间,开展以查处“以租代征”为重点的土地执法百日行动。
一、总体要求按照鞍山市国土资源局《转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鞍国土资发[2007]110号)文件总体要求和市政府统一部署,通过全面集中清理2005年1月1日以来“以租代征”、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用地规模、未批先用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处违法违规案件,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违规现象有所上升的态势,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保证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确保中央土地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为加速经济崛起、构建和谐岫岩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一)“以租代征”行为的整治。
重点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企业项目建设的“以租代征”行为。
到今年底,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以租代征”的违法违规问题,逐一清查到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对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对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18•【字号】岫政办发[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岫政办发〔2008〕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岫岩满族自治县整顿和规范活禽市场经营秩序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岫岩满族自治县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为整顿和规范我县活禽经营市场秩序,提高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能力,根据《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鞍政办发〔200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增加投入,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全面推进家禽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管,完善活禽经营市场动物防疫条件,规范活禽交易行为,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转变家禽消费习惯,有效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从经营市场环节传播扩散,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组织领导为了使我县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工作顺利开展,经县政府同意,成立县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具体如下。
组长:商大顺县委常委、副县长副组长:高军官县政府副秘书长、农委主任赵策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局长高海莹县卫生局局长曲永久县商业局局长尹广彬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王文春县工商局局长成员:李景业县公安局副局长卜春吉县卫生局副局长徐德运县商业局副局长徐忠玮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肖博文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曹国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唐锋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徐忠玮(兼)。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打击整治非法广告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打击整治非法广告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2•【字号】岫政发〔2015〕14号•【施行日期】2015.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打击整治非法广告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岫政发〔2015〕1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政府各相关部门:现将《岫岩满族自治县打击整治非法广告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5年4月22日岫岩满族自治县打击整治非法广告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市容管理,加大对非法设置户外广告、张贴喷涂“小广告”行为的清理查处和整治打击力度,打造整洁美观的市容环境,县政府决定,在城区范围内开展打击整治非法设置户外广告、非法张贴喷涂“小广告”专项行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创建卫生城市和清洁卫生城市为目标,以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非法设置户外广告、非法张贴喷涂“小广告”问题为重点,全面深入地开展综合整治,促进城市环境容貌得到明显改善。
二、组织机构为切实加强对非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岫岩满族自治县打击整治非法广告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整治县区户外广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栾卫国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县政府党组副书记、玉都新城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副组长:杜利刚副县长、公安局局长赵秉武副县长赵佩林副县级干部、县政府党组成员王文军玉都新城管委会副主任、县环保局局长韩树果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成员:夏令元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徐丽县政府法制办主任韩松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局长范静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陈立平县物价局局长李景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县公安局副局长王恩永县规划局局长梁忠宇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关野县财政局副局长王化斌县联通公司经理杨瑞雨县电信公司经理齐玉野县移动公司经理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公安局副局长李景业兼任。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城市房屋征收补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城市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发文字号】岫政办发[2014]25号【发布部门】岫岩满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4.05.30【实施日期】2014.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城市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岫政办发〔2014〕2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岫岩满族自治县城市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岫岩满族自治县城市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岫岩满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岫岩满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包括各建制镇)实施房屋征收,并需要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各经济区、玉都新城、乡镇人民政府为各辖区内房屋征收补偿的实施单位,承担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预防处置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预防处置大中型水库移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岫政办发[2007]45号【发布部门】岫岩满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07.08.01【实施日期】2007.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预防处置大中型水库移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岫政办发〔2007〕4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岫岩满族自治县预防处置大中型水库移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一日岫岩满族自治县预防处置大中型水库移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妥善解决水库移民问题,确保新政策和法规的实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积极预防和有效处置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依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实施办法》(辽委办发〔2005〕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辽政发〔2006〕44号),为确保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顺利进行,规范群体性事件处置,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重心下移,依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水库移民合法权益,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患未然原则。
坚持关口前移,从根本抓起,多做细致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07•【字号】岫政办发[2008]48号•【施行日期】2008.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岫政办发〔2008〕4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七日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鞍山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本办法中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土地被政府全部或大部分征用的在籍农业人口。
转为城镇户口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由各乡镇政府(办事处)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要坚持生存与发展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凡符合年龄要求(男年满55周岁以上,女年满50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除外)自土地被全部或大部分征用的次月起,可按月享受137元/月(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养老保障待遇;被征地农民全部或大部分失地是指以户为单位,该户全家人口拥有的土地被征用70%以上的(含70%)。
对当时未达到年龄要求的被征地农民,从达到规定年龄的次月起开始享受。
养老保障待遇标准随着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第六条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资金由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全额承担,个人不缴费。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开展非法侵占林地清理排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开展非法侵占林地清理排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09•【字号】岫政发〔2015〕10号•【施行日期】2015.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开展非法侵占林地清理排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岫政发〔2015〕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政府各相关部门:现将《岫岩满族自治县开展非法侵占林地清理排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5年1月9日岫岩满族自治县开展非法侵占林地清理排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切实开展好非法侵占林地清理排查专项行动,确保取得成效,按照《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开展非法侵占林地清理排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林字〔2014〕45号)、《鞍山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鞍山市开展非法侵占林地清理排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林发〔2014〕2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排查重点及任务根据辽宁省林业厅、鞍山市林业局要求,本次专项行动要在全面清理排查非法侵占林地的基础上,突出排查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国有林场等重点区域,重点清理排查高尔夫球场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整理、开山造地、采石采矿等违法使用林地情况和毁林开垦破坏林地情况。
主要任务是:摸清非法侵占林地的底数、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及时收回被非法侵占的林地、及时修复损毁林地、及时制定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恢复森林植被。
二、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由县林业局组织协调各乡镇专业力量进行排查,排查后由乡镇主要负责人、林业站站长、摸底调查工作人员签字盖章后上报县林业局。
市林业局给予指导并核实县级排查结果,省林业厅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验收。
按照工作重点及特点,分五个阶段进行推进。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15•【字号】岫政办发〔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宁大洋河临港产业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岫岩满族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15日岫岩满族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有关要求,依据《辽宁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鞍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文件精神,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总结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明确全县国土空间发展目标,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确定空间发展策略,提升空间品质和开发保护效率,促进区域协调,整体谋划新时代以生态文明建设为核心的国土空间开发利用与保护格局,规划建设更具吸引力、竞争力、辐射力的活力岫岩。
(二)基本原则。
坚守底线,绿色发展。
牢固树立和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保护优先、集约节约,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促进城镇发展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提升转变。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自然保护地调查摸底评估论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自然保护地调查摸底评估论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1.17•【字号】岫政办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自然保护地调查摸底评估论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岫岩满族自治县自然保护地调查摸底评估论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17日岫岩满族自治县自然保护地调查摸底评估论证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自然保护地调查摸底评估论证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9〕36号)文件精神,按照全市自然保护地调查摸底评估论证工作会议部署要求,结合岫岩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查评估对象全县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矿山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以及其他冠以“保护地”“风景区”“湿地公园”等名称,但未纳入自然保护地管理的区域。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保护第一。
充分认识自然保护地的主体功能定位,加强自然保护地空间布局规划,提升生态服务功能。
将生态功能重要、生态系统脆弱、自然生态保护空缺的区域规划为重要的自然生态空间,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做到应保尽保,提升生态服务功能,保证生态安全、国土安全。
(二)坚持“三不”原则。
严格落实“保护面积不减少、保护强度不降低、保护性质不改变”要求,对保护对象、范围、功能发生重大变化的保护地定类定界,整合重叠交叉的保护地,归并相邻相连的保护地,补充完善保护地,确保保护地面积不减少。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清理整治农村非法占地问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清理整治农村非法占地问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6.14•【字号】岫政办发〔2019〕33号•【施行日期】2019.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清理整治农村非法占地问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岫岩满族自治县清理整治农村非法占地问题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14日岫岩满族自治县清理整治农村非法占地问题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清理整治农村非法占地问题工作要求,坚决清理整治农村非法占地问题,有效遏制我县农村非法占地行为,降低我县违法占用耕地比例,强化地方政府自然资源保护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19年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辽宁省2019年自然资源卫片执法工作方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论述为指导,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肃惩治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严守生态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努力打赢自然资源保卫战。
二、主要任务2018年度国家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发现,我县违法占用新增建设用地图斑113个,面积220.57亩,实际占用耕地面积88.37亩,违法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数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比例为25.5%,达到县级问责标准。
为将耕地保护主体责任落到实处,降低我县违法占用耕地比例,消除违法状态,同时结合市、县主要领导关于“坚决清理整治农村违建、非法占地等问题”批示精神,全面开展我县2018年度卫片执法整改和清理整治农村非法占地行为工作。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健康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健康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6.18•【字号】岫政办发〔2019〕35号•【施行日期】2019.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健康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岫岩满族自治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健康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18日岫岩满族自治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健康普查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健康普查的工作要求,提高我县群众健康水平,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持续提升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和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为同步建成全面小康提供坚实的健康保障和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工作目标按照“全面覆盖、免费提供、方便群众”的基本原则,对全县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健康体检。
筛查相关重大疾病,通过“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以及“未病先防、小病先治”,切实维护群众健康利益,保障群众健康水平。
三、健康普查内容(一)成人内科:血压妇科:内诊(婚后妇女)眼科:视力(必要时检眼镜检查、裂隙灯检查)辅助检查:胸透(必要时拍胸片)、心电图、超声(肝胆脾,女性加附件和乳腺)、血糖、肝功、肾功、血常规、尿常规。
(二)儿童(14周岁以下)内科:心脏体格检查眼科:视力(必要时检眼镜检查、裂隙灯检查)辅助检查:心电图、超声(肝胆脾,双肾)、血糖、血常规、尿常规。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县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县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11•【字号】岫政办发〔2020〕33号•【施行日期】202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县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辽宁大洋河临港产业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岫岩满族自治县县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11日岫岩满族自治县县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国有资产安全,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规范县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参照《鞍山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鞍政办发〔2018〕1号),结合县属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岫岩满族自治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县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是指县属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17•【字号】岫政办发〔2020〕40号•【施行日期】2020.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岫岩满族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17日岫岩满族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2.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2.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2.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2.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3 应急组织体系3.1 组织机构3.2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3.3 现场工作机构3.4 外部应急救援机构4 预防与预警4.1 信息收集与研判4.2 预防措施4.3 预警5 应急响应5.1 信息报告5.2 事态研判5.3 应急处置5.4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5.5 响应终止6 后期工作6.1 后期防控6.2 事件调查6.3 损害评估6.4 善后处置7 应急保障7.1 通讯与信息保障7.2 应急队伍保障7.3 应急资源保障7.4 经费保障8 附则8.1 名词术语8.2 预案解释权属8.3 预案实施日期9 附件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全面提高应对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地处理对饮用水源构成威胁或造成污染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减轻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指导和规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职责明确、规范有序、高效到位的应急指挥体系,特制定本预案。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2020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2020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30•【字号】岫政办发〔2020〕28号•【施行日期】202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2020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辽宁大洋河临港产业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岫岩满族自治县2020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30日岫岩满族自治县2020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为预防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结合我县地质灾害特点及2020年气象形势,制定本方案。
一、地质灾害防治趋势分析受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极端灾害性天气日趋增多,局部地区强降雨、极端高温干旱呈突发、多发、并发的趋势,气候的脆弱性日益突出,极值不断被刷新,导致各种气象灾害的突发性、反常性、不可预见性日显突出,对其预测预报和预警难度加大。
因此要警惕岫岩地区发生局部突发性暴雨所引发的山体滑坡、泥石流、崩塌、地裂缝等地质灾害。
二、全县重点地质灾害的分布我县现有在册地质灾害隐患点267处,主要地质灾害种类有泥石流、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和地裂缝。
(一)泥石流泥石流是我县易发的主要地质灾害,历史上我县各乡镇(办事处)均有发生。
分布区域重点在前营、龙潭、清凉山、朝阳、大营子、石庙子、牧牛、三家子、药山、偏岭、哈达碑、石灰窑、红旗营子、黄花甸等乡镇,其它乡镇(办事处)泥石流灾害点分布相对较少。
(二)滑坡和崩塌降水容易诱发滑坡和崩塌地质灾害。
我县自然滑坡和崩塌灾害隐患点主要分布在清凉山、黄花甸、偏岭、哈达碑、兴隆、石灰窑、大营子等乡镇(办事处)。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和股权设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和股权设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8.14•【字号】岫政办发〔2019〕55号•【施行日期】2019.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和股权设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和股权设置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14日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和股权设置工作指导意见为了做好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资产量化和股权设置工作,根据中共岫岩满族自治县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岫委发〔2018〕3号)文件要求,现就岫岩县农村集体资产量化和股权设置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民主决策。
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
资产量化范围、股权设置办法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办事处)批准,方可执行。
(二)规范操作。
把公开、公平、公正精神贯穿于股权量化的全过程,严格程序、依法操作,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三)因村施策。
各乡镇(办事处)要指导村民委员会,充分调查研究,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一村一策”的办法, 因村制宜,分类指导,杜绝“一刀切”。
二、成员确认根据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的通知》(岫政发〔2018〕92号)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各乡镇(办事处)要监督村民委员会,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在成员资格界定和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合理进行股份量化和股权设置。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清理整顿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清理整顿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5•【字号】岫政办发[2008]56号•【施行日期】2008.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清理整顿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岫政办发〔2008〕5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岫岩满族自治县清理整顿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岫岩满族自治县清理整顿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继续推进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建设,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委省政府专题会议精神及《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清理整顿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08〕80号)精神,县政府决定从9月中旬起到10月末,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清欠专项行动)。
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认真落实中央、省、市领导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批示精神,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岫岩。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清欠专项行动的领导,县政府成立岫岩满族自治县清理整顿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清欠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县清欠专项行动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
清欠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常委、副县长商大顺担任,成员单位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城乡建设管理局、公安局、信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局、维护稳定办公室等组成。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17•【字号】岫政办发〔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17日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根据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水利厅、农委《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3〕401号)、鞍山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水利局、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下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相关管理权限的通知》(鞍国土资发〔2018〕70号)和鞍山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关于继续下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鞍自然资发〔2019〕2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成立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智德副县长副组长:关野县财政局局长王韶义县农业农村局局长丛贵利县水利局局长文继隆县自然源局副局长成员:张长春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主任马文峰县财政局副局长王儒达县水利局副局长韦天辉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王海东县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各乡镇(办事处)乡镇长、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文继隆(兼)。
二、责任主体、项目法人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是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是项目法人单位。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供水工程供水水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供水工程供水水价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17•【字号】岫政办发〔2020〕36号•【施行日期】202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价格正文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供水工程供水水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供水工程供水水价指导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17日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供水工程供水水价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17号文件)精神,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19〕21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推进工作问责实施细则的通知》(办农水〔2020〕120号)《辽宁省农村供水工程收缴工作方案》(辽农建办〔2019〕2号)《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岫政发〔2019〕16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完善农村供水体系为目标,以创新水价机制和管理体系为基础,建管并重,全面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实现农村供水工程的可持续发展和利用,确保农村供水工程建得起、管得好、长受益,让百姓吃上安全水、放心水。
二、基本原则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应试行有偿供水,供水价格按照补偿供水成本、合理收费、公平负担的原则,并考虑用水户的承受能力。
千人以上供水工程以工程为单元进行供水成本测算,单村供水工程以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的区域指导水价或实际发生的供水成本,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通过村委会、管水组织和用水户代表等协商确定水费计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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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岫政办发[2008]48号
【发布部门】岫岩满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08.08.07
【实施日期】2008.08.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
法》的通知
(岫政办发〔2008〕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七日
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
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鞍山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