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设备和交通事故处理管理规定
施工机械及车辆安全管理制度(3篇)
施工机械及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由于便道上行驶的施工车辆繁多,为了保证便道畅通和前场施工的顺利进行,杜绝施工现场交通事故发生,我分部确定以下交通安全管制规则,望大家严格遵守。
第一条施工便道只允许与施工有关的车辆进入和行使,社会车辆和闲杂人不得随意进入施工便道。
否则发生的一切事故由责任人自己承担。
车辆交汇时,让车的原则是:罐车优先、重车先行、其他车辆合理避让。
第二条任何施工车辆不得占道行使,同时不能随意停靠在便道上影响其他车辆通过。
对于随意停靠施工便道影响其他施工车辆正常行驶的,视情节严重,给与相关责任人____元-____元罚款。
第三条遇到前台浇筑混凝土时,施工车辆(吊车、钻机、钢筋笼运输车、装载机等)与罐车混凝土交汇时,应及时靠边,罐车优先通过。
影响混凝土罐车正常行驶几前台混凝土施工的,每次给予相关责任人____元罚款。
第四条。
钢筋笼运输车在运输钢筋笼时遇到混凝土罐车应靠边停下让罐车先行通过,不允许将便道堵塞,必须保证罐车顺利通过到达现场。
由于钢筋笼运输车导致混凝土不能按时到达现场的,每次给予相关责任人____元罚款,第五条施工现场吊车支设时不能占用便道,不得随意将大臂置于便道上方。
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每次罚款____元-____元。
第六条车辆在便道上发生故障时,应尽量驶离便道,实在不能驶离的要停靠在便道的右侧。
第七条施工车辆在便道上发生拥堵时,要服从项目部交通协管人员的指挥和处理。
有不听指挥造成便道拥堵____分钟以上的,视情节严重,给与相关责任人____元-____元罚款。
第八条便道上交通拥堵____分钟以上仍不能解决时,须及时通知项目部管理人员。
第九条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驾驶员或操作手,不得随意下车进入施工场地,进入施工场地时必须佩戴安全帽。
发现一次,一人罚款____元-____元。
第十条上级领导检查现场时,一切施工车辆应礼让,检查车辆先行。
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每次罚款____元。
第十二条项目部各级管理人员在自己的职责权限内应积极配合便道交通管理,对于在管段内发生的交通拥堵,要及时进行协调处理,保证现场施工连续进行。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生产安全事故及设备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及设备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及设备事故的报告和处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报告范围和对象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中毒、溺水、电击、坍塌、机械伤害、高空坠落、交通事故等。
2. 设备事故报告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故障、设备损坏、设备失灵等。
3. 报告对象:所有员工。
第三章报告程序1. 发现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并通知相应的部门负责人。
2. 现场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救援和事故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给上级领导。
3. 当事人和现场负责人应当配合事故调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据。
4. 上级领导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告程序。
第四章报告内容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事故发生地点、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发生原因、事故伤亡情况、事故损失等。
2. 设备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名称、设备型号、设备故障原因、设备修复情况等。
3. 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附上相关证据和照片等。
第五章处理程序1.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程序:紧急救援、事故调查、隐患排查、责任追究、事故经验总结、改进措施等。
2. 设备事故处理程序:故障排查、设备修复、设备维修、设备更换等。
3. 处理程序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第六章相关责任1.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员工、现场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上级领导等。
2. 设备事故的责任主体:设备使用人员、设备管理人员等。
3. 相关责任应当根据事故调查结果进行追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整改和改进1. 对于已经发生的事故,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并建立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2. 对于同类事故的相似情况,应当加强经验总结和改进措施的交流和推广。
第八章监督和检查1. 监督和检查机构应当定期对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设备事故报告及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机械车辆的事故处理办法
机械车辆的事故处理办法一、事故分类与处理l.事故分为交通事故和机械事故1)交通事故:机械、车辆在行驶、调转、施工作业现场,因碾压、撞、挂造成人身伤亡和机械车辆遭受非机械性损坏称为交通事故。
2)交通事故的处理:发生在公共道路上的交通事故;事故调查和处理由公安交警机关处理.各公司设备管理部门作为车主代表,配合协助交警机关,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事故进行责任划分和事故处理;发生在施工现场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部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交通事故处理由机管部门负责办理。
3)交通事故的经济处罚,一律按直接经济损失额承担比例.2、机械事故1)责任事故:凡因操作不当,维修保养不良,管理不善指挥失误,擅离职守等引起的机械事故称为责任事故.2)非责任事故:凡机械车辆发生故障前不能预料,事后不能控制和机械制造、设计缺陷所造成的机械事故,称为非责任事故。
3)机械事故的划分:机械事故按损失额的大小(指机械损坏后修复至原正常状态所需工时、村料费用)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
●轻微事故:人员轻伤,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下。
●一般事故:人员轻伤或造成一般总成件损失、停产3天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10000元的机械事故,为一般事故。
●严重事故:人员重伤或造成主要总成件损坏,停产10天以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50000元的机械事故称为严重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整机报废或人身伤亡,停产10天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的事故称为重大事故.3、机械事故的处理1)对机械事故的处理,必须做到不放过,即: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未经过处理和干部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2)机械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发生后,设备管理部门协同有关部门深入事故现场,调查分析后,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损失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报总公司备案,对于重大事故必须24小时以内暂用电话、电报和口头向总公司汇报,总公司设备部等有关人员奔赴事故现场,协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内容解释
• “未准备好进路”:系指(1)进路上的道岔未 扳、错扳、临时扳动或错误转动。(2)进路 上有轻型车辆(包括拖车)、小车及其他 能造成脱轨的障碍物(不包括其他交通车 辆)。(3)邻线的机车车辆越过警冲标。(4) 违反《技规》279条禁止办理相对方向同时 接车和同方向同时发接列车的规定而办理 同时接车或发接列车。(5)超限列车(包括挂 有超限货物车辆的列车)、客运列车由于错 误办理造成进入非固定股道。
• 35.“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系指违反 《技规》271条第4款的规定使用紧急制动 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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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 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
• “擅自发车”系指车站发车人员未确认出站 信号,运转车长未得到发车人员的发车指 示信号,车站发车人员未确认运转车长发 车手信号直接发车。
• 3.“运行过程中”:系指铁路机车车辆运 行的全过程,也包括在其运行中的停 车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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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行人”:系指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停 留的自然人(包括有关铁路作业人员)。
• 5.“其他障碍物”:系指侵入铁路限界及 线路,并影响铁路行车的动态及静态物 体。
• 6.“相撞”:系指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 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 及其他障碍物相互碰、撞、轧,造成人 员伤亡、设备设施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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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未准备好进路”:
• “进路”:系指(1)接入停车列车时,由 进站信号机起至接车线末端计算该线 有效长度的警冲标或出站信号机止的 一段线路。(2)发出列车时,由列车前 端起至相对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为止 的一段线路。(3)通过列车时,为该列 车通过线两端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间 的一段线路。
• “擅自开车”系指司机未得到车站发车人员 或运转车长的发车信号而开车。
施工机械及车辆安全管理制度(4篇)
施工机械及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施工机械及车辆的安全使用,防止施工机械及车辆事故的发生,提高工作效率和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项目部、工区所有的施工机械及车辆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条安全责任:公司及各项目部、工区对施工机械及车辆的安全负有直接的责任。
第四条安全管理原则:识别、预防、控制施工机械及车辆的危险源,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通过培训、教育、监督等方式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
第五条安全管理措施:严格执行施工机械及车辆的检修、养护、维修制度,设置专职机械管理员,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故障排查和维护保养;对机械人员进行培训和岗前技术操作考核,确保机械的安全操作。
第二章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第六条施工机械的检查与验收:施工机械进入工地前,必须经过专职机械管理员的检查与验收,确保机械的安全性能符合标准要求。
第七条机械操作人员的资格要求: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机械操作证书和相关技术资格证书,且必须经过公司或项目部的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机械操作人员的安全防护: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佩戴防护设备,如安全帽、安全鞋、防护手套等,确保人身安全。
第九条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机械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机械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擅自修改、拆卸机械部件,发现故障及时报修。
第十条机械的维护保养:对机械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确保机械的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
保养过程中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如切断电源、锁定开关等。
第十一条机械的安全操作环境:机械操作必须在平整、干燥的地面上进行,且必须有足够的安全空间。
第十二条机械操作的安全距离与安全标志:机械操作要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且必须标明相应的安全标志。
第三章车辆安全管理第十三条车辆的检查与验收:公司及各工区对车辆进行定期的检查与验收,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车辆的驾驶员要求:车辆的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驾照和驾驶经验,且必须经过公司或工区的安全培训。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最新)《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XXX、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XXX、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惩罚的日常工作。
XXX、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XXX、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惩罚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共同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根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孕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施工场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场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保障施工区域内施工车辆、施工人员的安全,预防场内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各上级关于做好施工交通安全控制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南里铁路支线工程GAC1T标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人员、机械设备、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条项目施工区域内所有交通参与者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项目副经理组织办理跨线、跨航道施工安全许可手续,并组织各施工队对所辖段落主要现场出入口,沿线交叉口、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安质部检查督促落实施工交通管制。
第五条物机部负责场内各类运输车辆的日常监督管理,运输车辆必须证件齐全,运输中不得超载,不得超速,按指定仓位下料,服从场内安全管理。
第六条各施工队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作业区内的交通安全管制,在施工出入口设置好各类交通安全管制标志、标牌。
第七条施工队负责保障施工上坡道完好。
第八条场内道路满足施工期间各类施工车辆和设备的正常通行,符合安全要求。
第九条操作机动车辆和设备的人员,必须持相关证件上岗作业,严格遵守本机械设备操作规程和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条各施工队机械设备和机动车辆过公路道口时要安排专人指挥。
机械夜间施工时要有专人指挥,指挥和配合人员要穿反光背心。
第十一条施工场内机械设备和车辆在施工区域行驶时要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
第十二条物机部负责拌合场区机械和车辆行车路线、摆放位置的规划和管理,场内所有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按指定地点停放,夜间设足够的照明。
第十三条物机部负责组织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确保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性能安全。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至工程项目交工验收日。
交通局工程机械管理制度
交通局工程机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局工程机械的管理工作,优化资源利用,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程机械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交通局内所有工程机械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交通局工程机械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配置、严格管理、精细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局应建立健全工程机械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划分管理权限,确保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五条交通局工程机械管理应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防范事故发生。
第二章工程机械采购第六条交通局应根据实际项目需要,科学规划工程机械的采购计划,确定采购数量和款式。
第七条工程机械采购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定供应商,签订合同,确保机械的质量和性能满足工程要求。
第八条交通局应建立工程机械档案,记录机械的详细信息,包括型号、产地、购买时间、保养记录等。
第三章工程机械管理第九条交通局应派专人负责工程机械的管理工作,制定管理计划,确保机械的正常运转。
第十条工程机械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机械的操作规程和维护方法。
第十一条工程机械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机械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机械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交通局应定期对机械进行保养和维修,延长机械的使用寿命,减少故障率。
第十三条交通局应建立工程机械的台账管理制度,每月定期盘点机械数量和状况,确保不发生丢失现象。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交通局工程机械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机械的安全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交通局应定期对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确保机械的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交通局应建立工程机械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制定应急预案,保障人员生命安全。
第五章环境保护第十七条交通局应加强对机械使用的环境保护工作,遵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减少污染排放。
第十八条交通局应建立机械废弃处理制度,对无法继续使用的机械进行合理处理,减少资源浪费。
第十九条交通局应推广节能环保型机械的应用,减少能源消耗,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高速公路机械规章制度
高速公路机械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速公路机械的运行管理,维护高速公路的安全和畅通,保障公共交通的正常运行,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高速公路机械指的是在高速公路上进行作业或维护的机械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装载机等各类机械设备。
第三条高速公路机械的运行管理要遵循安全第一、规范运行的原则,确保高速公路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二章高速公路机械的注册管理第四条进入高速公路上作业或维护的机械设备,必须进行注册管理,取得相应的牌照。
第五条机械设备注册管理包括机械设备的品牌、型号、牌照号、颜色等信息。
第六条机械设备注册管理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制定。
第三章高速公路机械的运行规定第七条高速公路机械的驾驶员必须具有相应的驾驶证,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关技能和知识。
第八条高速公路机械的驾驶员必须服从交通信号和路标的指示,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证行车安全。
第九条高速公路机械的驾驶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作业现场指挥人员的指示,确保作业过程安全。
第四章高速公路机械的作业管理第十条高速公路机械的作业必须在规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避免在高峰时段和恶劣天气条件下作业。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机械的作业必须设置明显的标识和警示标志,保证作业区域的安全。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机械的作业必须按照规定的作业流程进行,确保作业质量和效果。
第五章高速公路机械的维护管理第十三条高速公路机械的维护必须按照规定的维护周期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机械设备。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机械的维护必须由专业的维护人员进行,确保机械设备的良好状态。
第十五条高速公路机械的维护必须记录维护情况,建立完善的维护档案,为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
第六章高速公路机械的安全管理第十六条高速公路机械的安全管理是保障机械设备和作业人员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高速公路机械的安全管理要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三章 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 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 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分工, 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组织开展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二章 事故定义、分级和界定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 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第二章 事故定义、分级和界定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 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 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 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 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
第一章 总 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 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对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 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定义、分级和界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 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 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 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 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 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 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 事件。
第三章 事故报告
பைடு நூலகம்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 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 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 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报告
设备事故管理办法【8篇】
设备事故管理办法【8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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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和交通事故处理管理制度
机械设备和交通事故处理管理制度机械设备和交通事故处理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工程和交通领域的不断发展,机械设备在生产和运输过程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随之而来的是机械设备和交通事故的不断增多,对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因此,在机械设备和交通事故处理中,建立科学完善的管理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企业实际情况,是必不可少的。
二、机械设备管理制度1. 设备保养与维修机械设备保养维修是保证设备良好运转的重要前提,对于设备的维修、保养等工作,应有详细的制度进行管理,其主要内容包括设备使用、保养和维修的内容和责任分配、保养维修的执行和监督。
2. 设备使用和操作设备使用和操作是保证设备正常运转的关键,因此明确设备的使用和操作规范,设立专门的操作员,对其进行严格管理和培训,以确保设备使用的安全可靠性。
3. 设备抽检和检验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抽检和检验,一旦发现问题及时更换和修理,以保证设备的可靠运行。
4. 设备年检及定期检测机械设备的年检和定期检测是保证设备使用安全性的关键,定期检测项目包括操作系统、对外观进行检测、对内部设备进行测试等。
5. 机械设备事故处理对于机械设备事故,首先应及时关闭并通知相关负责人和第三方单位完成故障分析和预测,然后统计并分析事故数据,寻找事故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同时组织建立应急预案,以保证人员和财产安全。
三、交通事故处理管理制度1. 交通事故预防措施通过加强驾驶员的安全驾驶知识和技能培训,加强车辆检查和维护,严格执行交通规则等方式,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2. 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对于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及时切断车辆电源,确保乘客安全,并警示后续车辆绕道行驶。
交通事故应先做详细记录和现场勘查,然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和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保险条款和交通法规进行处理,需参赛纪录表格并保留证据物证,同时协助相关部门,报送事故报告。
3. 企业的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加强与司机和教育训练的沟通,提高员工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能力。
机械事故预防方案及处理预案
机械事故预防方案及处理预案一、机械设备和车辆事故应急预案为了预防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或车辆运行状态下突发事故时,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以下应急方案:1、施工现场机械事故(1)施工现场内如果发生一般性机械事故,设备操作人员应立即向项目机械管理员或工程部门报告,机械管理员或工程部门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及时处理,同时向项目经理汇报,由机械管理员汇同技术部门制定急救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2)施工现场内一旦发生重大机械事故,最先发现人员应立即向项目经理报告,并通知应急领导小组成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理。
(3)应急领导小组成员要有明确分工,积极抢救伤员,指定专人拨打救援电话“120”,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的进一步恶化,同时向公司报告。
(4)积极配合公司及当地相关政府部门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处理方案,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5)由技术部门、工程部门,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全面制定切实可行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2、车辆交通事故(1)车辆运行时发生一般交通事故,驾驶员应立即向项目领导报告,同时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接受处理。
(2)如果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驾驶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同时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然后向项目领导汇报事故情况。
(3)项目部应急领导小组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积极组织抢救伤员,控制事态发展。
(4)协助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妥善做好善后事宜。
(5)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对相关责任人员按公司设备部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并责成技术部门与机械管理员制定措施,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现场施工机械管理方案机械是施工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是施工的可靠保障。
在平时的工作中必须作好机械的维修保养,保证施工正常进行。
1、现场的施工机械由项目工程部门统一管理调配,任何人不得擅自外借或挪做他用。
2、工程主管负责组织机械管理人员编制机械管理目标、工作计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施工项目场内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施工项目场内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1. 为保障施工项目的场内交通运输安全,维护职工和设备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施工项目场内交通运输管理,包括车辆、行人、机械设备等的运行和交通安全。
3. 所有从事施工项目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二、施工项目场内交通道路设置1. 施工项目场内交通道路必须明确划分,并设置相应的标识和标志。
2. 施工项目道路应满足通行要求,通行道路宽度应满足交通工具的实际需要。
3. 施工项目道路的走向和转弯处必须做好标示,并设置合理的减速带。
4. 施工项目道路的路面应保持平整,没有明显的障碍物。
三、施工项目车辆管理1. 施工项目车辆必须经过资格审核,并配备相应的车辆证件。
2. 严禁无证、无牌照的车辆进入施工项目场内。
3. 施工项目车辆必须按照指定的通行路线行驶,并遵守交通规则。
4. 施工项目车辆必须遵守限速要求,严禁超速行驶。
5. 施工项目车辆必须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6. 施工项目车辆必须按照规定停放,禁止随意停放或者占用交通道路。
四、施工项目行人管理1. 施工项目行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
2. 施工项目行人必须通过指定的安全通道进入工地,不得随意横穿道路。
3. 施工项目行人必须佩戴安全帽,遵守现场安全措施。
4. 施工项目行人必须与机械设备和车辆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发生事故。
5. 施工项目行人应尽量使用人行道通行,避免在车辆通行道路上行走。
五、施工项目机械设备管理1. 施工项目机械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进行定时检修和保养。
2. 施工项目机械设备必须由具备相关证书的操作人员操作。
3. 施工项目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4. 施工项目机械设备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确保操作人员和周围人员的安全。
5. 施工项目机械设备在运行时必须保持稳定,不得超载行驶。
6. 施工项目机械设备在停放时必须按照规定停放区域进行停放。
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第一篇:设备事故处理规定设备事故处理规定为了减少和杜绝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设备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设备事故的定义因设备影响生产、影响下序产品质量、造成环境污染、引起高压线路停电、引起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着火、爆炸、导致人身伤亡等均属于设备事故。
二、设备事故分类1、造成班计划产量损失10%(含)以下或停产1小时(含)以下,设备修复费用在2千元以下的,属于小事故。
2、造成班计划产量损失10%-50%(含)或停产1-4小时(含),设备修复费用在2千元-3万元(含)之间的,属于一般事故。
3、造成班计划产量损失50%-100%(含)或停产4-8小时(含),设备修复费用在3万-10万元(含)之间;造成生产供电中断4小时(含)以内的,属于重大事故。
4、造成班计划产量损失100%或停产8小时以上,设备修复费用10万元以上,造成公司生产供电中断4小时以上的,属于特大事故。
5、其他事故1)由于外协施工队伍、租赁设备在公司施工过程中,造成设备损坏、影响生产的,按照1-4条进行分类。
2)由于外协施工队伍、公司员工蓄意破坏,造成设备损坏、影响生产的,移交监察部处理。
三、设备事故的汇报及抢修流程1、发生设备事故后,当班班长5分钟内向车间值班领导及调度室汇报。
2、车间值班领导接到报告后,组织抢修;车间值班领导如初步判断1小时内无法修复的,5分钟内向调度及车间主任汇报。
调度分别通知设备科科长、机动车间主任、生产部经理、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
3、相关人员接到通知后,赶赴现场组织抢修。
四、设备事故分析的组织1、小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分析,车间进行处理。
2日内将事故分析登记表提交设备科备案。
2、一般事故:由事故车间主任组织,设备科科长参加,现场组织检修的负责人、当班责任人、班长、当班调度参加。
3、重大事故:由机动车间主任组织,生产部经理、安环部经理、技术部经理,设备科科长、专业人员、事故发生单位主任及相关人员参加。
机械设备事故处理制度(二篇)
机械设备事故处理制度一、引言机械设备在生产和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
为了确保人员的安全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建立一个完善的机械设备事故处理制度非常重要。
本文将着重介绍机械设备事故的预防、事故处理和相关措施。
二、机械设备事故的预防1.合理选配设备:在选购机械设备时,要根据企业生产的特点和需要,选用合适的设备。
设备的质量、性能和安全性都是重要的考虑因素。
2.设备的安装和调试: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设备的安装符合规范,能够正常运行,避免因安装不当导致的事故。
3.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设备的良好状态,防止设备出现故障和事故。
4.操作人员的培训和安全意识培养:操作人员要接受专业培训,掌握设备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操作知识,增强安全意识,规范操作行为。
5.设备的改造和升级: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生产需求的变化,适当进行设备的改造和升级,提升设备的安全性和性能。
三、机械设备事故的处理1.事故应急预案:企业应制定机械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和工作内容,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并保护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2.事故调查和分析:对机械设备事故进行彻底的调查和分析,查清事故原因,找出问题所在,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伤员救治和事故现场的处理:及时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并做好相关的抢救工作。
同时,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和恢复工作,确保现场安全,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
4.事故报告和信息上报:将事故情况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并按要求上报相关信息,以便相关部门能够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和调查。
四、机械设备事故的相关措施1.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职责,加强对机械设备的管理和监督。
2.安排专人负责:设置专门的岗位和职责,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3.完善安全检查制度: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设备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事故管理制度-事故的分类和分级
事故管理制度-事故的分类和分级事故是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事件。
无论事故规模大小,都会带来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企业生产、社会安全和民众生命财产都会产生极大危害。
因此,任何一家企业都必须建立完善的事故管理制度,加强对事故的预防和管理,及时处理和处置事故,保障企业生产和员工安全。
事故分类一、按照事故发生的地点分1. 生产事故: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如工业企业的设备故障事故、农业生产中的机械事故等。
2. 交通事故:指车辆行驶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如道路、铁路、水路等交通运输事故等。
3. 公共事故:指发生在公共场所的事故,如商场火灾、水灾、地震等。
4. 居民事故:指居民生活中的各种事故,如家庭用电事故、燃气泄漏事故等。
二、按照事故性质分1. 人为事故:事故是由于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或操作不当引起的,如人为起火、爆炸等事故。
2. 自然灾害事故:是由于自然灾害,如地震、泥石流等引起的事故。
3. 技术事故:是指由于设备、工艺等技术原因引起的事故,如故障设备导致生产中断等。
三、按照事故严重程度分级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四个级别。
1. 一般事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较小,通常用人民币10万元以内的损失进行定性,如安全生产意外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导致轻微的机器设备损坏等。
2. 较大事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下,但可能引起人员伤亡或污染环境等,如不可抗力或操作失误等导致设备故障或交通事故等。
3. 重大事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至3亿元之间,严重危害人员、财产和环境等,如核电站事故、交通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等。
4. 特别重大事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亿元,对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并导致人员大量伤亡,如天津港爆炸事故、三峡工程事故等。
事故分级的意义事故分类和分级是事故管理制度中的重要内容。
企业应根据事故分类和分级,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和减少事故损失的同时也为决策者提供了决策依据,可以制定相关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处理预案等,有效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企业正常的生产和运营。
设备事故事件及故障管理制度
第章设备事故、事件及故障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兰州石化公司的设备事故、事件及故障的报告、调查、统计分析和经验分享,减少和避免类似设备事故、事件及故障的重复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术语解释(一)设备事件: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设计、制造、施工、使用、检修、维护、管理等原因造成设备、设施非正常损坏,全部或部分丧失其使用功能,报警、联锁异常动作,直接经济损失未达到设备事故规定的等级(小于1000元)或因设备因素造成装置非计划停工、生产波动,统称为设备事件,以下简称事件。
(二)同类性质重复性事件:是指同一单位在一年内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导致发生第二次同类性质设备非正常损坏的(同类设备、同类原因)。
(三)设备因素非计划停工:指除了大检修、指令性停工、计划小修、更换催化剂以及因开发新产品需要等计划性停工之外,装置因设备(包括电气、仪表)原因造成装置或单元切断进料达到24小时的停工事件。
(四)设备因素生产波动:指装置除了大检修、指令性停工、计划小修、更换催化剂以及因开发新产品需要等计划性停工之外,因设备(包括电气、仪表)原因造成装置或单元切断进料,对公司生产整体平衡产生影响且没有达到非计划停工统计标准的停工事件。
(五)报警、联锁异常动作:指报警、联锁设定值设置不合理或报警、联锁回路的仪表检测元件,变送单元,信号传输线路,逻辑运算单元、执行机构等设备出现故障,导致报警、联锁回路检测信号未达到设定值就输出报警信号或执行联锁动作,或报警、联锁信号达到设定值却不能正常输出报警信号、不执行联锁动作。
(六)设备故障:指在生产过程中,设备或其零部件完全或部分丧失原有功能,不能满足装置长周期运行生产需要,但未达到设备事故标准的状况,统称为设备故障。
(七)设备事故: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设计、制造、施工、使用、检修、维护、管理等原因造成设备、设施非正常损坏,全部或部分丧失其使用功能,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规定限额的(人员伤亡事故、急性中毒、火灾爆炸事故、交通事故、生产事故、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除外),或虽然直接经济损失未超过规定限额,但造成大面积停电的(外电网责任除外)统称为设备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
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5.29•【字号】•【施行日期】1998.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29日公布199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处理农业机械事故,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农村农副产品加工、农用运输与农业工程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及其设备设施。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乡村道路上作业、行驶、停放时,因驾驶、操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违章行为发生碰撞、碾压、翻覆、起火、爆炸等造成人畜伤亡或机具、物品损毁的事故。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处理农业机械事故,以及与农业机械驾驶、操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设置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关)具体负责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操作)人员考核、牌证核发、违章处罚和农业机械事故的处理。
乡、镇农机站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受区、县(市)农机监理机关委托开展农机安全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按国家规定做好农机监理机关的定编定员工作。
第七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必须由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进行专业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
第二章农业机械及作业的安全管理第八条实行牌证管理的各类农用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各型拖拉机等农用运输机械,应在购置之日起二十日内,持产品合格证和推广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手续,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牌照和有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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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和交通事故处
理管理规定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机械设备和交通事故处理管理制度
1.目的:规范机械设备和交通事故的报告、分析、处理程序。
2.名词解释
机械设备事故:凡由施工机械设备原因引起的机械设备损失、人员伤亡或其它灾害造成的机械设备损失,均定为机械设备事故;
交通事故:凡在道路上行驶,造成机动车辆损坏或人员伤亡,均定为交事故。
3.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参加项目施工的生产设备和交通机械的事故处理。
4.制度
4.1事故等级划分
4.1.1机械设备事故等级划分:
记录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4.1.2交通事故等级划分:
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详细划分见《项目法运行规则—机械篇》及《内蒙古第一电力建设工程公司交通管理规定》
4.2 事故报告程序
4.2.1事故发生后操作人员(司机、在场人员)应立即停机,采取可行的措施避免事故扩大,有人员伤害时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并保护现场,
同时向自己单位领导和项目部机械管理人员报告(场外交通事故同时向行政秘书),有人员伤害时同时向安监部报告。
4.2.2责任单位领导(现场领导)、机械管理人员、安监人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现场处理和救助工作。
机械管理人员(场外交通事故由行政秘书)负责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损失情况等;
4.2.3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责任单位必须立即向项目部领导报告,项目部主管领导(或现场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现场处理;
4.2.4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项目部或责任单位(交通事故)于十日内填报《设备事故报告表》上报公司工程部。
一般及以上的事故应在24小时内用电话或口头报公司工程部、安监处(有人员伤亡时),重大以上事故由项目经理立即报告公司主管经理,然后再于十日内报送《设备事故报告表》。
4.3 事故的分析调查
凡发生事故应立即进行调查分析,调查分析应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严肃认真,要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
4.3.1发生机械记录事故和厂内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由项目经理(或委托人)组织,工程部部长、安监部部长(或安监人员)、调度人员、机械管理人员、专业公司行政正职(或现场负责人)参加调查分析和处理;
4.3.2发生一般机械事故和一般及重大交通事故的调查,由公司工程部组织事故分析调查,项目部工程部部长、调度人员、机械管理人员及专业公司配合。
项目部分析处理的《设备事故报告表》由机械管理人员填写。
4.4 事故责任的划分和处罚
机械设备事故和交通事故的划分和处罚按《项目法运行规则—机械篇》进行。
5.表格
1 《设备事故报告表》
设备事故报告表
年月日
注:大事故及重大事故应附文字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