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规程(新版)
煤矿冲击地压与防治水细则最新版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
第283条
【解读】大部分水害事故都是由于探放水措施不 落实造成的,所以,要求煤矿必须配齐专用探放水设 备,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不能用煤电钻代替专用探 水钻机。如果探放水任务少的煤矿,探放水队伍可与 探放瓦斯的队伍合在一起。探放水作业人员须经培训 上岗。 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确定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 杂的煤矿企业(集团)、矿井要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 (可与地测部门合署办公),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防治 水机构负责人,以保证防治水工作得到充分重视,各 项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第283条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配备满足工
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 灾设备和物资。
【解读】本条是关于煤矿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和探 放水设备、队伍以及机构等方面的规定。
第283条
【解读】为加强煤矿防治水基础工作,要求所有 煤矿企业、矿井必须配备专门负责防治水工作的专业 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受过正规院校地质、水 文地质专业教育的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 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其他煤矿企业、矿井可配备1-3人,以满足工作需要 为标准。
文地质条件基础上,运用先进的水害预测预报理论和方法,对矿井水 害做出科学分析判断和评价;“有疑必探”是指根据水害预测预报评 价结论,对可能构成水害威胁的区域,采用物探、化探和钻探等综合 探测技术手段,查明或排除水害;“先探后掘”是指先综合探查,确 定巷道掘进没有水害威胁后再掘进施工;“先治后采”是指根据查明 的水害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排除水害隐患后,再安排采掘 工程,如井下巷道穿越导水断层时必须预先注浆加固方可掘进施工, 防止突水造成灾害。
第285条 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
煤矿安全规程(最新版)
.专业资料分享 .目录第一编总则. (5)第二编井工部分 (7)第一章开采. (7)第一节一般规定 (7)第二节井巷掘进和支护 (9)第三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15)第四节采掘机械 (22)第五节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 (24)第六节冲击地压煤层开采. (25)第七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26)第八节防止坠落 (27)第二章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28)第一节通风 (28)第二节瓦斯防治 (36)第三节粉尘防治 (42)第三章通风安全监控 (43)第一节一般规定 (43)第二节安装、使用和维护. (44)第三节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45)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47)第一节一般规定 (47)第二节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49)第三节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51)第四节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52)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 (53)第五章防灭火. (55)第一节一般规定 (55).专业资料分享 .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57)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60)第六章防治水. (62)第一节一般规定 (62)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62)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63)第四节井下排水 (66)第五节探探放水 (68)第七章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 (70)第一节爆炸材料贮存. (70)第二节爆炸材料运输. (74)第三节井下爆破 (76)第八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82)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82)第二节立井提升 (90)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95)第四节提升装置 (101)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107)第九章电气. (108)第一节一般规定 (108)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111)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12)第四节井下电缆 (113)第五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115)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17)第七节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118)第十章煤矿救护 (119)第一节一般规定 (119)第二节救护指战员 (120)第三节救护装备与设施. (120).专业资料分享 .第四节抢救指挥 (123)第五节灾变处理 (123)第三编露天部分. (127)第一章一般规定 (127)第二章采剥. (129)第一节台阶 (129)第二节穿孔 (129)第三节爆破 (130)第四节采装 (133)第三章运输. (137)第一节铁路运输 (137)第二节汽车运输 (142)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143)第四章排土. (145)第五章滑坡防治 (147)第六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148)第一节防治水 (148)第二节防灭火 (149)第七章电气. (149)第一节一般规定 (149)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149)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150)第四节电力牵引 (152)第五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153)第六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155)第七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156)第八节爆炸材料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158)第八章设备检修 (159).专业资料分享 .第四编职业危害 (160)第一章管理和监测 (160)第二章健康监护 (162)附则 (163)附录一本规程主要名词解释. (163)附录二本规程使用的计量单位及数学符号说明. (172).专业资料分享 .第一编总则第1 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煤矿防治水细则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煤矿防治水细则xx年9月1日起实施》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煤矿防治水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
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九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第十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第十一条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4种(见表2-1)。
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新版)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地测防治水是煤矿生产中的一项重要环节,也是矿山建设、生产改造和编制长远规划等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础。
为了矿井生产的安全、为了地测工作标准化、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使地质、测量、防治水等专业更好地为煤矿服务,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机构设置及人员规定公司成立地测防治水领导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公司生产技术部设地质测量科,具体监督、执行、检查各生产矿井地测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具体进行三量管理。
设科长一人,工作人员二人以上。
各生产矿井成立矿总工程师(或技术科长)领导下的地测科(组)。
二、地质测量防治水管理制度1、贯彻执行国家及公司相关地质测量防治水方面的决策、方针、制度,按时统计和报送相关资料、数据、图表。
2、根据需要制定有关业务细则,日常检查和指导下属矿井地测防治水业务内的工作,对其地测防治水工程质量进行管理和控制。
3、定期组织地质测量及防治水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编写的相关资料及绘制图纸和为采掘服务的质量进行评比、鼓励,促进专业人员的服务水平和业务的提高。
煤矿防治水细则新版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撒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撒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矿井防治水规定
矿井防治水规定1. 引言矿井防治水是矿山工程建设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矿工的安全和矿山设施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矿井防治水工作,保障矿山的安全与稳定运营,制定本规定。
2. 矿井防治水的目标2.1保障矿山设施的正常运行,避免因水灾事故导致生产中断。
2.2保护地下水资源,避免矿井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2.3减少矿井防治水工作中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 矿井防治水措施3.1水文勘探在矿井建设前,必须进行水文勘探工作。
水文勘探的目的是明确地下水资源的分布特点和水位高程,为矿井防治水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水文勘探包括地下水位的测定、井点的选择和水文测试等工作。
3.2地下水控制矿井建设过程中需采取地下水控制措施,防止地下水对矿井建设和生产运营造成影响。
地下水控制措施包括灌浆封孔、应力分布调整、抽水、抗渗处理等。
3.3排水工程矿井排水工程是矿井防治水的重要一环。
排水工程应满足矿井产水量、排水水位要求,并具备排水设备的可靠性和自动化程度。
排水工程包括排水井、涵洞、泵站、排水管道等设施。
3.4水工建筑在矿井建设过程中,需采取水工建筑措施来增强矿井的防治水能力。
水工建筑包括溢洪道、挡水堤、引水渠等设施,通过构筑这些护堤、排水、引水的工程设施,有效地防止水灾事故的发生。
3.5水文监测矿井防治水工作中,水文监测是非常重要的工作环节。
水文监测主要是通过定期地水文测试,监测矿井地下水位、地下水流速等指标的变化情况,及时掌握矿井防治水的工作状态和地下水资源分布情况。
4. 管理与责任4.1矿井防治水责任矿山企业应当明确矿井防治水工作的主体责任,指定专人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
4.2矿井防治水管理矿山企业应制定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矿井防治水档案,并定期进行矿井防治水工作的检查和评估,确保矿井防治水工作符合规定要求。
4.3矿井防治水培训矿山企业应定期组织矿井防治水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对矿井防治水知识的了解和应对水灾事故的能力,确保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第六章防治水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煤矿企业应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第二百五十二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必须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害预测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探、防、堵、截、排”等综合防治措施。
第二百五十三条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当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节地面防治水第二百五十四条煤矿企业必须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第二百五十五条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时,必须修筑堤坝、沟渠或采取其他防排水措施。
第二百五十六条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采取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严禁开采煤层露头的防水煤柱。
(二)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
修筑沟渠时,应避开露头、裂隙和导水岩层。
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时,应填平压实;如果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建排洪站排水,防止积水渗入井下。
(三)矿井受河流、山洪和滑坡威胁时,必须采取修筑堤坝、泄洪渠和防止滑坡的措施。
(四)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
(五)对漏水的沟渠和河床,应及时堵漏或改道。
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必须填塞,填塞工作必须有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
国家安监总局令(2021)第37号 -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
国家安监总局令(2021)第37号 -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国家安监总局令(2021)第3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21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一、第二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二、第二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1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三款:“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
”三、第二百五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汇水、渗漏、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四、第二百五十五条修改为:“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
《煤矿安全规程》2012年防治水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2012)第六章防治水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二百五十二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 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 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
第二百五十三条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当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节地面防治水第二百五十四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汇水、渗漏、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第二百五十五条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
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
《煤矿安全规程》2012年防治水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2012)第六章防治水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二百五十二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
第二百五十三条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当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节地面防治水第二百五十四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汇水、渗漏、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第二百五十五条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
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
第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地决定》已经年月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局长骆琳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地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一、第二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地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地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地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第二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地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地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三款:“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第二百五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地汇水、渗漏、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地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四、第二百五十五条修改为:“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地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地地段.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地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地,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地措施.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地,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五、第二百五十六条修改为:“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地地表有水体时,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一)严禁开采和破坏煤层露头地防隔水煤(岩)柱.“(二)在地表容易积水地地点,修筑泄水沟渠,或者建排洪站专门排水,杜绝积水渗入井下.“(三)当矿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修筑堤坝和泄洪渠,有效防止洪水侵入.“(四)对于排到地面地矿井水,妥善疏导,避免渗入井下.“(五)对于漏水地沟渠(包括农田水利地灌溉沟渠)和河床,及时堵漏或者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及时填塞.进行填塞工作时,采取相应地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六)当有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威胁煤矿安全时,及时撤出受威胁区域地人员,并采取防止滑坡、泥石流地措施.”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六、第二百五十七条修改为:“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地地段,防止淤塞河道、沟渠.”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发现与矿井防治水有关系地河道中存在障碍物或者堤坝破损时,应当及时清理障碍物或者修复堤坝,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七、第二百五十八条修改为:“使用中地钻孔,应当安装孔口盖.报废地钻孔应当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资料和实施负责人地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八、第二百五十九条修改为:“相邻矿井地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矿井以断层分界地,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防隔水煤(岩)柱地尺寸,应当根据相邻矿井地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确定.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并通报相邻矿井.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九、第二百六十条修改为:“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必须标绘出井巷出水点地位置及其涌水量、积水地井巷及采空区地积水范围、底板标高和积水量等.在水淹区域应当标出探水线地位置.”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十、第二百六十一条修改为:“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当有专业人员分工观测井上积水情况、洪水情况、井下涌水量等有关水文变化情况以及矿区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并及时向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报告,并将上述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情况危急时,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井下撤人,确保人员安全.”十一、第二百六十二条修改为:“受水淹区积水威胁地区域,必须在排除积水、消除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开采倾斜、缓倾斜煤层地,必须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有关水体下开采地规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严禁在水体下、采空区水淹区域下开采急倾斜煤层.”十二、第二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在未固结地灌浆区、有淤泥地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应当按照受水淹积水威胁进行管理,并执行本规程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二条地规定.”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十三、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开采水淹区域下地废弃防隔水煤柱时,应当彻底疏干上部积水,进行可行性技术评价,确保无溃浆(沙)威胁.严禁顶水作业.”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十四、第二百六十五条修改为:“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地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时,应当查明其确切位置,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并采取有效地防治水措施.”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十五、第二百六十六条修改为:“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钻孔喷水、底板涌水、煤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地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十六、第二百六十七条修改为:“矿井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应当采用钻探方法,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施工.同时应当配合其他方法(如物探、化探和水文地质试验等)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情况,确保探放水地可靠性.”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十七、第二百六十八条修改为:“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垮落带、导水裂缝带、弯曲带发育高度,进行专项设计,确定安全合理地防隔水煤(岩)柱厚度.当导水裂缝带范围内地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掘进和采煤时,应当超前进行钻探,待彻底疏放水后,方可进行掘进回采.”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十八、第二百六十九条修改为:“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地煤层,应当保证隔水层能够承受地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十九、第二百七十条修改为:“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地隔水层能够承受地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应当采用疏水降压、注浆加固底板和改造含水层或充填开采等措施,并进行效果检测,保证隔水层能够承受地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有效防止底板突水.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上述措施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二十、第二百七十一条修改为:“矿井建设和延深中,当开拓到设计水平时,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始向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十一、第二百七十二条修改为:“煤系顶、底部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和主要回风巷应当布置在不受水威胁地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十二、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其他有突水危险地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地,应当制定防突水措施,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删除本条第四款.二十三、第二百七十五条修改为:“井筒穿过含水层段地井壁结构应当采用有效防水混凝土或设置隔水层.”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井筒淋水超过每小时时,应当进行壁后注浆处理.”二十四、第二百七十七条修改为:“立井基岩段施工时,对含水层数多、含水层段又较集中地地段,应当采用地面预注浆.含水层数少或含水层数分散地地段,应当在工作面进行预注浆,并短探、短注、短掘.”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十五、第二百七十八条修改为:“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地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确保矿井排水能力充足.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矿井井下排水设备应当满足矿井排水地要求.除正在检修地水泵外,应当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工作水泵地能力,应当能在内排出矿井地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地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地%.检修水泵地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地%.工作和备用水泵地总能力,应当能在内排出矿井地最大涌水量.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排水管路应当有工作和备用水管.工作排水管路地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水泵在内排出矿井地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地总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内排出矿井地最大涌水量.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配电设备地能力应当与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地能力相匹配,能够保证全部水泵同时运转.”二十六、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矿井主要水仓应当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够正常使用.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新建、改扩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地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以下时,主要水仓地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地正常涌水量.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正常涌水量大于地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可以按照下式计算:V=()式中―主要水仓地有效容量,;―矿井每小时地正常涌水量,.“采区水仓地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地采区正常涌水量.“水仓进口处应当设置箅子.对水砂充填和其他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地矿井,还应当设置沉淀池.水仓地空仓容量应当经常保持在总容量地以上.”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十七、第二百八十二条修改为:“新建矿井揭露地水文地质条件比地质报告复杂地,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及时查明水害隐患,采取可靠地安全防范措施.井下探放水应当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进行施工.”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十八、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井筒开凿到底后,应当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永久排水系统应当在进入采区施工前完成.在永久排水系统完成前,井底附近应当先设置具有足够能力地临时排水设施,保证永久排水系统形成之前地施工安全.”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十九、第二百八十四条修改为:“井下采区、巷道有突水或者可能积水地,应当优先施工安装防、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地排水能力.”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十、第二百八十五条修改为:“矿井应当做好充水条件分析预报和水害评价预报工作,加强探放水工作.“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设计、施工,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放水结束后,应当提交探放水总结报告存档备查.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探水孔地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压大小、煤(岩)层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设计中作出具体规定.探放老空积水最小超前水平钻距不得小于,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四款:“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全部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应当采用井下钻探方法,按照有掘必探地原则开展探放水工作,并确保探放水地效果.”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十一、第二百八十六条修改为:“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确定探水线,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使用专用钻机进行探放水,经确认无水害威胁后,方可施工: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一)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地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三)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地断层破碎带时.“(五)接近有出水可能地钻孔时.“(六)接近水文地质条件不清地区域时.“(七)接近有积水地灌浆区时.“(八)接近其他可能突水地地区时.”三十二、第二百八十七条修改为:“对于煤层顶、底板带压地采掘工作面,应当提前编制防治水设计,制定并落实开采期间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十三、第二百八十八条修改为:“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严禁使用煤电钻等非专用探放水设备进行探放水.探放水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安装钻机进行探水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加强钻孔附近地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地立柱和拦板.“(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地排水设备.“(三)在打钻地点或其附近安设专用电话,人员撤离通道畅通.“(四)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时,由测量人员进行标定.负责探放水工作地人员必须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孔地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十四、第二百八十九条修改为:“在预计水压大于地地点探水时,应当预先固结套管,在套管口安装闸阀,进行耐压试验.套管长度应当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预先开掘安全躲避硐,制定包括撤人地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并使每个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十五、第二百九十条修改为:“钻孔内水压大于时,应当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地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地措施.”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十六、第二百九十一条修改为:“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现场负责人员应当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汇报,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地人员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安全措施,派专业技术人员监测水情并进行分析,妥善处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十七、第二百九十二条修改为:“探放老空水前,应当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体地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等.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钻孔应当钻入老空水体最底部,并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和水压等,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探放水时,应当撤出探放水点以下部位受水害威胁区域内地所有人员.“钻探接近老空水时,应当安排专职瓦斯检查员或者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有关规定,应当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井调度室,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十八、第二百九十三条修改为:“钻孔放水前,应当估计积水量,并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时,应当设有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和水压,做好记录.如果水量突然变化,应当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分析原因,及时处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十九、第二百九十四条修改为:“排除井筒和下山地积水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应当制定可靠地安全措施,防止被水封住地有毒、有害气体突然涌出.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排水过程中,应当定时观测排水量、水位和观测孔水位,并由矿山救护队随时检查水面上地空气成分,发现有害气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本决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煤矿防治水规1
煤矿防治水规1. 概述煤矿作为一种重要的能源资源,其开采过程中常常伴随着水问题。
煤矿防治水工作是指通过合理的水利工程措施,保障矿区内的排水安全,防止矿井水灾和煤矿周边地区的水环境污染。
本文将介绍煤矿防治水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具体的规范措施。
2. 煤矿防治水的重要性煤矿防治水工作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首先,煤矿防治水是保障矿井正常生产的关键环节。
矿井排水系统的畅通与否直接影响矿井的正常开采,如果矿井受到水灾,将导致生产中断甚至灾难性事故的发生。
其次,煤矿防治水也关乎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矿区的地下水资源如果得不到有效的管理,将面临水质恶化和水量下降的风险,给煤矿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带来严重影响。
3. 煤矿防治水的规范措施3.1 矿井排水系统的建设矿井排水系统是煤矿防治水的基础设施,其建设涉及到排水井、排水管道、排水泵站等要素。
在建设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 设计合理:根据矿井的具体情况,合理设计排水系统的参数,保证排水能力和排水稳定性; - 施工规范:按照工程施工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排水设施的质量和安全性; - 运行维护:定期检查、维护矿井排水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3.2 矿务部门的管理煤矿防治水工作需要矿务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有效管理。
矿务部门需要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包括: - 监测控制:建立地下水监测网络,及时掌握矿井排水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 漏水处理:对于排水井漏水现象,要及时进行检修、修补,确保排水系统的完整性; - 废水处理:建立废水处理系统,对于煤矿废水进行标准化处理,防止污染地下水资源。
3.3 技术创新与应用煤矿防治水工作需要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和应用,提高煤矿防治水的效率和安全性。
具体措施包括: - 自动化技术:引入自动化技术,对煤矿排水系统进行远程监控和控制,提高排水管理的效率; - 防水材料:采用防水材料,提高排水管道的密封性,减少漏水风险; - 水污染治理技术:利用生物降解、活性炭吸附等技术对煤矿废水进行处理,降低水质污染。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章防治水(2010.11.4)第一节一般规定(3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煤矿企业、矿井必须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二百五十二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对矿井水文地质条件进行类型划分。
煤矿企业应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矿井应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水害预测分析。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每月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其他矿井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
第二百五十三条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当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节地面防治水(5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
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应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第二百五十五条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基础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基础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
不能采取可靠措施的,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
第二百五十六条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有水体时,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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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三带”?
承压 水位
隔水层 含水层
R0
地表 r0
R
导水裂隙带 冒落带 采空区
中性面
含水层 H
底板破坏带 导升带
如何实测?
地面钻孔实测
井下钻孔实测
钻孔
钻孔
钻窝
钻孔 注水装置
实测装备
仪表
观测台
井下物探探测成果(顶板)
右邦60度视电阻率色谱图 右邦45度视电阻率色谱图
物理模拟研究
工作面推进100m的实验模型照片
Axes
Linestyle
Block State
Plane: on None shear-n shear-p shear-n shear-p tension-p shear-p shear-p tension-p tension-n shear-p tension-p
Job Title: gucheng mine View Title:
(1)1978年原煤炭工业部集中煤炭生产、科研、院校等各方 面的专家30余名,经过两年时间,反复征求各方面意见,形成了 1980年2月颁布的第五部《规程》中防治水部分的主要内容和绝 大部分条款。
(2)1999年原国家煤炭工业局决定修订《规程》,并于2001 年公布了第八部《规程》。该《规程》与1992年版本比较,主要 是增加了有关顶板水和建井中的防治水条款,并且考虑到国内外 科技进步和我国煤矿防治水的状况,对采区、工作面水文地质探 查和“带水压”开采等条款进行了修订,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更 高要求。这次共修订34条。
• 企业主体。进一步明确了煤矿企业防治水机制 • 基础地位。加强水文地质基础工作 • 事故教训。对水体下(含水层)采掘、老空水探放
“三线”作出了明确规定 • 严格程序。采掘工作面超前探放水应当采用钻探方
法,同时配合其他方法查清条件。明确了“三专” (专用钻机、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 • 科技进步。泵房无人值守、分区排水、安全出口
工作面推进120m的实验模型照片
工作面推进140m的实验模型照片
数值模拟研究
FLAC3D 3.00
Step 3767 Model Perspective 15:56:01 Tue Nov 20 2007
Center: X: 1.000e+002 Y: 1.750e+002 Z: 1.000e+002 Dist: 7.280e+002
建国以来大量煤炭生产的安全生产经验和血的事故教训,铸就了《煤 矿安全规程》的不断完善和成熟。从1949年起,《规程》先后经过14次制 订和修改。
1、1951年9月由燃料工业部制订了第一部煤矿规程—《煤矿技术保安试 行规程》(草案)。
2、1955年12月仍由燃料工业部组织修订和颁发了中国煤炭工业第二部 规程—《煤矿和油母页岩矿保安规程》。受前苏联《煤矿、油母页岩矿保 安规程》的影响,所以第二部规程是仿效它而制订的。
能满足生产要求的。 • (五)矿井开拓延深和开采新煤系(组)设计需要的。 • (六)矿井巷道顶板处于特殊地质条件部位,浅部煤层提高上限开采上
覆有强富水松散含水层或者深部煤层下伏强富水含水层,煤层底板带压, 专门防治水工程提出特殊要求的。 • (七)各种井巷工程穿越强富水性含水层时,施工需要的。
③
第三百零四条修改要点
(地表水、松散层含水、基岩水、老空水等)之间的水力联系以及与大气降水之间的关系, 各种被采动的水工建筑物的情况。
• 3.地质、开采技术的条件:煤层的层数、层间距、厚度、倾角和埋藏深度,上覆岩层性质, 含水层和隔水层的组合结构和沉积特征,地质构造,开采方法,顶板管理方法,采区布置, 水体与采区的相对位置。
3.修订原则
• 一是突出依法依规、预防为主原则。 • 二是提高保安性和可操作性原则。 • 三是体现科学性和合理性原则。 • 四是保持权威性和稳定性原则。 • 五是体现科技进步,鼓励新工艺、新技术、
新材料、新装备的原则。
防治水部分修订原则
• 以人为本。煤矿企业建立防治水预防和预警机制,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先撤人后报告再预警
11、201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煤矿安规 程》(防治水部分)进行了修订。
12、201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煤矿安规 程》进行了全面修订。
2、煤矿安全规程中防治水部分的形成与沿革
防治水部分与《规程》制订、修正与完善同步进行。但其中最 重要的是1978年、1999年和2011年三次修改。
7、于1992年10月22日能源部以能源安保[1992]1017号文颁布了第七部 规程—《煤矿安全规程》,并于1993年1月1日贯彻实施
8、自1998年开始,国家煤炭工业局着手将《煤矿安全规程》、《小煤 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露天部分)等修订为统一的《煤矿安 全规程》,即2001年第八版《煤矿安全规程》,于2001年9月28日由国家煤 矿安全监察局颁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实施。
经过试采。试采前,必须按其重要程度以及可能
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并编制开采设计。
• 【执行说明】(三)水体下压煤试采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进行试采: • 1.水体与设计开采界限之间的最小距离不符合各水体采动等级要求留设的相应类型安全
煤(岩)柱尺寸,但水体与煤层之间有良好隔水层,或者通过对岩性、地层组合结构及 顶板垮落带、导水裂缝带高度或者底板采动导水破坏带深度、承压水导升带厚度等分析, 经技术论证确认无溃水、溃沙或者突水可能的。 • 2.水体与设计开采界限之间的最小距离略小于各水体采动等级要求的相应类型安全煤 (岩)柱尺寸,且本矿区无此类近水体采煤经验和数据的。 • 3.水体与设计开采界限之间无足够厚度的良好隔水层,但采取开采技术措施后可使顶板 导水裂缝带高度或者底板采动导水破坏带深度达不到水体的。 • 4.水体与设计开采界限之间的最小距离虽符合要求留设的相应类型安全煤(岩)柱尺寸, 但水体压煤地区地质构造比较发育的。
9、2004年初,国家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又着手 对国家安全监察局2001年版《煤矿安全规程》进行了修改,以国家安全生产安 全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16号令发布。
10、2006年、2009年、2010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 局)对《煤矿安规程》的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分别颁布:2006、2009、2010 年版《煤矿安全规程》。
3、1961年10月,由煤炭工业部组织制订了第三部规程—《煤矿保安暂 行规程》
4、1972年4月,煤炭工业部颁发了第四部规程—《煤矿安全试行规程》
5、1980年2月,煤炭工业部组织修改制订并颁布了第五部规程—《煤矿 安全规程》
6、1986年7月,在1980年版规程的基础上,经过修订而重新公布执行第 六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
(3)2011年全面修订。 (4)2016年重新全面修订。
时间 涉及矿井防治水的重要法律、规定名称 1980 安全监察司成立,《煤矿安全规程》颁布 1981 《小煤矿安全规程》 1984 《矿井水文地质规程》 1985 《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 1986 《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煤矿安全规程》修订 1987 《乡镇煤矿安全规程》 1992 《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修订 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井下探放水技术规范(MT/T632-1996) 1999 成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0 成立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局 2001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煤矿安全规程》修订 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4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 例》、《煤矿安全规程》修订 2005 《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2006 《煤矿安全规程》修订 2007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8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2009 《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安全规程》修订 2010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煤矿安全规程》修订 2011 《煤矿安全规程》修订 2012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2013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煤矿安全 规程》修订
二、防治水部分主要变化(44条不变)
• 第二百六十六 • 第二百八十八
条 …等透水征兆 条 …等透水征兆
时,应当立即停 时,应当立即停
止作业,报告矿 ① 止作业,撤出所
பைடு நூலகம்
调度室,并发出 有受水患威胁地
警报,撤出所有 点的人员,报告
受水威胁地点的 矿调度室,并发
人员。 …
出警报。 …
• 第二百八十三条【执行说明】煤矿企业及其所 属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 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 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 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救 援制度等。
• 4.覆岩破坏的特征:垮落带、导水裂缝带的分布形态和高度及其与地质、开采条件的关系。 • 5.防水煤岩柱合理尺寸的确定。 • 6.各种开采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的效果及分析。 • 7.主要经济指标:应当包括采出煤量,回采率,水体下采煤所增加的费用,吨煤增加的费用
以及水体下采煤所取得的总的经济效益。
• 8.试采总结报告中,应有下列工程图: • (1)井上下对照图。 • (2)水文地质平面图和剖面图。 • (3)地层综合柱状图。 • (4)水位动态、钻孔冲洗液漏失量、漏水量等变化曲线及其对比关系曲线。 • (5)采煤工作面和巷道充水位调查图。 • (6)导水裂缝带分布形态图。
• 专用探放水设备主要是指矿井坑道钻机。严禁 使用煤电钻、锚杆钻机等设备进行探放水。
②
• 1.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十四条;
• 2. 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 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