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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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对符合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进行事先认可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对符合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进行事先认可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对符合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进行事先认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公布日期】2007.09.20•【字号】东经贸[2007]235号•【施行日期】2007.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对符合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进行事先认可的通知(东经贸〔2007〕235号)各镇(街)经贸办、松山湖经发局,各商贸流通业行业协会(商会),有关企业:为加快培育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推动实施“商贸东莞”工程,市政府设立了用于扶持本市商贸流通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7〕34号)的有关规定,部分扶持项目须经市经贸局事先核定、认可或确认。

为此,我局现就上述申报项目事先认可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事先认可项目范围事先认可,是指根据《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部分须由市经贸局事先核定、认可或确认的申报项目进行初步了解、审核和备案。

凡是纳入事先认可项目范围内的申报项目,均须按本通知要求报送相关材料进行事先认可。

经事先认可的申报项目,是市经贸局对项目的初步认同和许可,项目仍需根据有关要求申报纳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才可获得专项资金扶持(具体申报事项另行通知)。

纳入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事先认可项目范围的申报项目包括有:符合《暂行办法》中第十七条(重要展会项目)、第十八条(引进展会项目)、第二十条(海关监管点项目)、第二十四条(商业信用体系建设项目)、第二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项目)、第二十七条(商贸活动项目)、第二十八条(行业培训比赛项目)以及第二十九条(宣传推广项目)规定,有意申报专项资金扶持,在2007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期间举办重要展会、引进外来重点展会、设立海关监管点或监管仓库、建设商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电子商务公共平台、举办非营利性商贸活动、举办商贸流通业人才培训或比赛评比活动、以及宣传推广商贸流通业形象等活动的项目,均须按本通知有关要求进行事先认可。

东城街道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东城街道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东城街道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东府〔2017〕2号)、《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17〕1号)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特别是跨境电商创新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东城街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支持东城街道电子商务销售、服务、创新型企业以及传统制造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做大做强,支持东城电子商务特色产业园区及园区电商的建设和发展,加快东莞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中心园区、国际邮件互换局兼交换站建设,扶持电子商务行业协会拓展业务活动,以及支持其他有利于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项目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企业主要包括电子商务销售企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和电子商务创新型企业。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销售企业,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网络或其他信息网络)直接从事电子商务销售,独立核算和纳税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包括自建电子商务销售平台(官网、网上商城)和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网店)等进行销售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是指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独立核算和纳税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包括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电子商务供应链综合服务企业、电子商务代运营服务、电子商务策划设计和咨询服务、电子商务培训服务、电子商务安全服务、电子商务认证和信用服务等企业。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创新型企业,是指面向企业、个人经营者或消费者提供互联网金融、远程教育、医疗、交通、家政、娱乐等服务的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需资金由东城街道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东城街道产业专项资金”切块管理,专项用于扶持东城电子商务发展。

电商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3-08-2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商务部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商贸发〔2009〕54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意见》(粤府办〔2012〕131号)、市政府《关于加快推动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指示精神,加快推动松山湖高新区电子商务发展,建设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财政资金的管理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设立松山湖高新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商专项资金”)。

第二条电商专项资金来源:由园区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资金额度。

第三条本办法的扶持对象为在松山湖高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电子商务运营、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和相关行业机构。

具体包括:(一)利用互联网、通信网、广电网等传播网络进行信息服务或网上交易等商务活动为主营业务,提供安全认证和网络支付服务,具备相应行业经营许可资质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二)建设、运营电子商务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开展第三方中介认证服务的机构或企业;(三)从事电子商务营销渠道服务,提供电子商务应用解决方案,开展电子商务业务流程外包,具备第三方支付服务资质,从事电子商务金融服务,电子商务代运营和电子商务培训服务等电子商务专业配套服务企业;(四)应用电子商务的园区其他企业。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1)当年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2)财政全额拨款单位;(3)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4)未按规定进行税务申报或有偷逃税、欠租、拖欠员工工资及社保等不良记录;(5)未按规定向统计部门报送报表。

第四条电商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二)坚持公平、公开和公正;(三)编制预算、确保重点、严格监督、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绩效评价、公开透明。

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给市场带来了巨大的变革和机遇。

为了推动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设立电子商务专项资金,并制定实施细则来管理和使用这些资金,以促进电子商务产业的创新和发展。

本文将探讨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细则,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资金设立和来源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的设立旨在支持和促进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保障。

这些资金可以由政府设立,或者通过税收和其他渠道筹集。

资金的设立应该充分考虑到电子商务行业的需求和发展趋势,同时确保透明度,公平性和有效性。

二、资金管理和使用为了确保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应制定明确的管理和使用细则。

首先,应设立专门的机构来管理电子商务专项资金,这包括资金的拨付、监督和审计等工作。

其次,应设立调查和评估机制,及时了解电子商务行业的需求,以便合理分配和利用资金。

另外,对资金使用的项目、期限和条件等也需要进行明确规定,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监督。

三、资金的使用范围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应该广泛涵盖电子商务产业链的各个环节,以满足不同企业和个人的需求。

资金可以用于技术研发、平台建设、市场推广、人才培养等方面,以促进电子商务的技术创新和市场拓展。

此外,资金还可以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加强电子商务行业的创业环境和生态系统建设。

四、资金的监管和评估为了确保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应建立相应的监管和评估机制。

监管机构应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评估机制应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为后续政策制定和资金分配提供参考。

此外,还应鼓励企业和公众参与到资金使用的评估和监督中,建立透明、开放的资金管理机制。

五、合作与交流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细则需要充分考虑到国际合作和交流的需要。

国际间可以开展资金共享和合作项目,共同推动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

同时,还可以通过国际间的交流和借鉴,借助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和做法,改进和完善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的管理细则。

东莞市商务局扶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东莞市商务局扶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东莞市商务局扶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莞市商务局扶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商务扶持资金的管理,明晰申报资料审核、保管等职责和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与工作质量,根据《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范围包括市商务局管理的全部扶持资金: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促进口专项资金、商务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等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及资金安排至东莞的国家、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并根据专项资金的设立或取消而相应调整。

第三条扶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二)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调动有关企业(单位)及个人积极性,促进我市商务及转型升级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三)严格监督、专款专用,切实降低有关企业(单位)成本费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各专项资金主管科室(部门)及分工:产业发展科负责来料加工企业不停产转为法人企业资助、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国内注册商标资助、转型升级培训和研讨活动资助、内销纳税增长资助、抱团设立批发销售中心资助、投保内销保险资助、“东莞加工贸易创品牌拓内销平台”资助、转型升级辅导项目资助、外贸转型升级支援服务中心平台资助、“出口免验企业”资助,以及国家和省的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中的创立自主品牌、获取自主知识产权部分;市场规划建设科负责商贸流通企业进入全国10强、30强资助,商贸流通企业实施资源整合和战略重组资助,百货店等级评定资助,批发零售品牌代理企业实施升级改造资助,以及国家和省的“万村千乡工程”专项、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市场规划与建设项目);贸易促进科负责开拓国内国际市场资助、企业管理体系认证资助、获得商贸荣誉称号资助、展会项目资助(新增境内展会资助项目, 资金申报、审核由具体组织科室负责)、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资助,以及国家和省的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专项、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专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不含外贸基地、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网络营销活动事项)、扶持企业收购国际著名品牌专项;贸易管理科负责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项目,以及国家和省的外贸基地专项、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鼓励重要物资进口资金;电子商务科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物流资助项目,以及国家和省的广货网上行专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企业网络营销活动事项);服务贸易科负责促进口专项资金中的技术进口项目、企业境外收购技术资助、餐饮企业食品卫生安全升级改造资助、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以及国家和省的服务贸易发展专项、服务外包产业专项、服务外包示范园区专项、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家政服务业发展项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商贸服务项目;加工贸易科负责“先销后税”担保金专项、促进口专项资金中的设备进口项目,以及国家和省的促进进口专项、进口商品交易中心和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专项、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中的支持外资企业扩大内销、支持企业使用加博会电子商务平台部分;对外经济促进科负责引进优质外资项目的有关资助,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企业境外投资资助、资源回运运保费资助、设立境外展销中心资助,以及国家和省的企业“走出去”专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事项、招商引资专项;口岸规划建设科负责国家和省的口岸建设专项资金;通关物流科负责保税物流资助项目、促进口专项资金中的虎门港资助项目;公平贸易科负责贸易摩擦应对研究资金,以及国家和省的进出口公平贸易专项资金;财务审计科负责促进口专项资金中的一般贸易进口资助项目;外资管理科负责国家和省的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中的设立研发机构部分;市场秩序调节科负责国家和省的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市场规范项目)综合科负责国家和省的稳增长调结构专项。

电子商务资金管理办法

电子商务资金管理办法

电子商务资金管理办法电子商务资金管理办法1. 引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使资金流动变得更加便利和复杂。

为了确保电子商务生态系统的稳健运行,需要制定合理的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档旨在向电子商务从业者提供一套可行的资金管理办法,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管理和运用资金。

2. 资金管理原则为了保障用户权益和促进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透明公正:所有资金流动都应透明可查,确保用户的权益不受损害。

风险控制: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预防和减少资金风险。

合规合法: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资金管理活动合规合法。

合理高效:合理安排资金使用和流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 资金流动管理3.1 资金归集与划拨电子商务企业应建立独立的资金归集和划拨账户,用于资金的收付和管理。

资金归集应遵循相关规定,确保归集流程规范、安全可靠。

资金划拨应根据业务需求和资金使用计划进行,确保划拨流程顺畅、及时准确。

3.2 资金监控与风险控制建立资金监控系统,定期进行资金流动的盘点和分析。

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监测和分析资金风险,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确保其符合相关合规要求。

3.3 资金使用与分配电子商务企业应合理规划和分配资金的使用,确保优先满足用户权益和业务发展需求。

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推动电子商务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控和评估,及时进行调整和优化。

4. 资金结算与结算周期4.1 结算方式电子商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如线上支付、线下转账等。

鼓励使用安全高效的电子支付工具,提供便捷的资金结算渠道。

4.2 结算周期电子商务企业应根据产品性质和行业惯例设定合理的结算周期。

结算周期要求适度,既能保障资金的流动性,又能提高结算效率。

5. 资金安全与风险防范5.1 资金安全管理建立资金安全管理体系,包括资金流程的规范、权限的分级和资金安全培训等。

定期进行资金安全审查,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贸)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贸)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贸)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7.20•【字号】东府办〔2010〕105号•【施行日期】2010.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贸)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失效)东府办〔2010〕10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贸)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资助对象和方式第三章资金管理职责第四章申请程序与审批第五章资金管理和拨付第六章第三方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第七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贸)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关于强化服务促进中小企业信息化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珠三角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珠三角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试验区实施方案》、广东省《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建设以珠三角为中心的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的目标,为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基本应用,提高电子商务应用的普及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划分标准,在东莞市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由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国内个人资产投资创办的企业。

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资)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应用资金”),是指为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通过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称“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应用(B2B、B2C),拓展国内市场、增强国内贸易竞争能力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4.03•【字号】东府办〔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4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第三章绩效目标第四章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第五章评价结果及其应用第六章附则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建立专项资金绩效定期报告制度,完善以结果为导向的绩效管理机制,切实发挥专项资金的效用,在新的起点上更有效地推动我市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按照《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的意见》(东委发〔2012〕16号)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粤财评〔2004〕1号)和《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市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资金的总称。

具体包括科技发展专项,产业发展专项,外经贸发展专项,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专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质量发展专项,科技普及专项以及市预留资金等8大方面24项专项资金。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东府[2007]34号【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3.27【实施日期】2007.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7〕3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快培育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关于实施“商贸东莞”工程的意见》(东府〔2006〕56号)的规定,市政府设立的用于扶持本市商贸流通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已办理税务登记,符合商贸流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的企业,或服务于商贸流通业的本市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扶持、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一般采用评审制、审核制等办法来确定专项资金使用项目。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发展新型业态和现代流通方式;(二)优化调整商业网点布局;(三)企业组织形式和管理技术创新;(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五)商品交易市场升级改造;(六)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和水平提高;(七)重点品牌展会和专业论坛;(八)人才培育和服务体系建设;(九)配套国家、省重点支持发展的商贸流通项目;(十)开展商贸流通业专项调研工作;(十一)其他利于推动商贸流通业发展的项目、工作。

东莞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东莞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东莞制造2025”,加快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动能转换和经济转型,有效落实我市有关经济和信息化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进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以及进一步推动大中小微各类型企业成长培育等有关经济和信息化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照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具体实施围绕资金支持的范围,以项目库管理为主要原则,纳入年度预算编制,资金使用按照预算批复文件执行。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市经信局按分工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申请、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项目申报、资料审查及评审、组织项目验收;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等。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财政资助资金的预算管理、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有关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七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经信部门负责协助市经信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跟踪管理、验收认定、完工评价和绩效自评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支持范围与扶持方式第八条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用途:(一)智能制造专题以壮大智能装备发展规模,提升制造业智能化水平为方向,分类推进“自动化改造、智能化改造、智能制造示范”三大升级路径,对企业实施自动化改造、智能化改造以及智能制造示范进行扶持;资助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项目以及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提高先进装备制造能力;通过资助为我市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或智能制造示范项目提供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的供应商,以及为企业提供智能制造诊断分析的服务机构,优化产业生态链。

电商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电商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电商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商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效率,保障专项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电商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包括专项资金的筹措、使用、监督等方面。

第三条电商项目专项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使用,不得挪用、挤占、私分专项资金。

第四条电商项目专项资金应当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经批准的项目计划执行。

第五条电商项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应当与项目主要目标相适应,合理、有效、安全地使用。

第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电商项目管理委员会。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筹措第七条电商项目的专项资金筹措应当根据项目的筹建和运行需要,结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支持政策进行。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筹措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国家专项资金、地方政府支持、自筹资金、贷款融资等。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筹措应当遵循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财政法律法规。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筹措应当按照程序进行,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应当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应当详细明确资金的用途及金额,并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挪用。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使用第十三条电商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项目计划执行,不得超出项目计划的范围进行使用。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审核程序,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付款。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制定专门的管理制度,健全资金管理流程,建立专门的账户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使用的申请应当提供相应的项目依据和相关资料,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建立监督制度,明确使用人员的职责,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如有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东莞市商务局扶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东莞市商务局扶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东莞市商务局扶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键信息项:1、专项资金的设立目的和依据2、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重点支持领域3、资金申请的条件和资格4、资金申请和审批的流程5、资金的分配方式和标准6、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求7、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机制8、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规定1、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东莞市商务局扶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商务事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称扶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商务领域发展的专项资金。

2、专项资金的设立目的和依据21 专项资金的设立旨在推动东莞市商务领域的创新发展,提升商务经济的质量和效益,增强商务行业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22 设立依据包括国家和省有关商务发展的政策方针,以及东莞市商务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点任务。

3、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重点支持领域31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涵盖商务领域的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对外贸易、内贸流通、招商引资、电子商务、服务贸易等。

311 对外贸易方面,重点支持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培育自主出口品牌、提升产品质量和技术含量等。

312 内贸流通领域,支持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优化商业布局、推动消费升级等。

313 招商引资工作中,对重大项目引进、产业链招商等给予扶持。

314 电子商务领域,鼓励企业开展电商业务、建设电商平台、发展跨境电商等。

315 服务贸易方面,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培育服务贸易特色产业等。

4、资金申请的条件和资格41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411 在东莞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412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413 符合专项资金所规定的具体项目申报条件。

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申请专项资金:421 近三年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422 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

423 因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正处于整改期间。

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五篇模版)

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五篇模版)

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五篇模版)第一篇: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电子商务事业的发展,优化电子商务产业布局,规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和省商务厅等十四部门印发的《山西省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晋商电【2014】2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西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全省范围内电子商务项目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项目预算管理和项目资金的拨付,配合商务厅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监管要求,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省商务厅提出项目支持方向,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和项目验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向单位(企业)公共服务型项目倾斜。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和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一)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支持我省企业新建和升级改造电子商务平台项目;支持产业集群骨干企业建设为上、下游关联企业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项目;支持重点行业、优势产业平台建设项目;支持引进全国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区域总部、服务中心和运营中心到山西注册。

(二)支持电子商务应用建设。

支持各类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拓展销售渠道;支持在第三方平台开设“山西产品专区”和集中推广、促销活动;支持中小外贸企业建立国际营销网络。

(三)支持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

支持电子商务支付、认证、信用、物流配套体系建设项目;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支持电子商务人才引进和培训;支持重点学科项目建设;支持电子商务基地和示范企业建设。

(四)支持电子商务创新建设。

支持移动电子商务、物联网、位置服务等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应用项目,支持软硬件及系统集成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大力提高电子商务平台软件、应用软件及终端设备等关键产品的自主研发能力建设。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0•【字号】东府办[2012]178号•【施行日期】2012.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2〕17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10日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创新培育扶持机制,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和《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的意见〉的通知》(东委办发〔2010〕8号),我市从2012年起设立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市民政局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的来源,是指从东莞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专项用于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运用社会中介组织强化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市民政局为项目实施的领导机构。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项目的总体规划和协调;(二)批准项目的立项,指导并监督评审工作;(三)指导并监督社会中介组织对项目开展评估工作;(四)审定项目总结、评估报告、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报告等;(五)审定项目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日常运转,主要职责包括:(一)项目申报和审查;(二)制定年度项目预算,协助安排项目资金拨付;(三)开展项目监督检查,组织和委托社会审计和项目评审工作;(四)组织和委托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五)向市民政局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六)组织项目宣传工作;(七)完成市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与专项资金有关的事项。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1•【字号】东府办[2009]151号•【施行日期】2009.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09〕15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东莞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促进现代信息服务业和其他产业融合与互动,推动我市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东府办〔2009〕17号)、《关于促进创意产业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东府办〔2008〕83号)、《东莞市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东府办〔2009〕4号)的有关精神,市财政设立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2010年起连续5年,市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作为专项资金,通过采取无偿资助、奖励、贷款贴息等方式,资助有利于加快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的相关项目。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三)保证资金使用的公平、公开和公正。

(四)严格监督、专款专用。

(五)统筹安排、讲求效益、突出绩效。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部分使用项目实施竞争性分配,组织代理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实施,代理机构所需代理费用列入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年度专项预算,据实列支。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重点扶持领域;负责制定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重点扶持领域企业的认定办法;组织编制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发放承办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监督项目实施情况,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专项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东莞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东莞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东莞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东莞市商务局编印(2019年10月)目录申报须知 (1)申报项目类别 (6)一、制造业企业新入驻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项目 (6)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举办的相关活动项目 (7)三、新引进跨境电子商务领军企业项目 (8)四、跨境电商进口业务项目 (9)五、企业建设海外市场拓展中心项目 (10)六、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 (10)七、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项目 (10)八、功能型跨境电子商务园区项目 (12)九、产业型跨境电子商务园区项目 (13)申报须知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9〕50号)制定本指南。

一、本申报指南所列申请支持、奖励的企业(单位)须是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守法诚信经营的企业或机构,以及符合本指南和相应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机构。

二、申报单位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zxzj)进行网上申报以后,即可在“项目信息”中打印申请表格,连同本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相关纸质资料,提交至市商务局专项资金集中受理窗口或对应业务科室。

申报时间以提交完整纸质资料时间为准,只进行网上申报而未提交纸质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三、纸质材料复印件的内容必须清晰明确,按顺序装订成册,每页加盖公章,如文件内容为外文,必须后附中文翻译件。

—1—递交材料时,银行汇款凭证和发票、收据(限于境外)需提供原件到市商务局专项资金集中受理窗口查验,其他原件备查。

四、资助项目不能重复申报,如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助总额已达到申报单位实际支出数,市财政不再给予资助。

对于配套资助的,市财政资助加上配套国家、省财政资助经费的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

五、每个纳入资助范围的项目,单笔费用支出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须通过申报单位银行账户付款。

以货款抵扣、折让等方式支付费用的,不予纳入资助的范围。

东莞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东莞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5:东莞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东莞市信息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动我市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推行定制化生产新模式、鼓励制造企业向系统集成商转变、提高产品设计创新能力、促进供应链协同管理和云平台服务等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统筹兼顾、引导带动、突出重点、科学监管、绩效导向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放大作用。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市经信局负责提出年度预算建议,组织项目申报、项目验收认定,拟定年度资助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指导受资助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

市经信局可根据专项资金的申报管理需要,选择社会中介组织或—44—其他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资金拨付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及市财政局统一部署执行。

第六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经信部门负责协助企业单位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协助市经信局组织项目实施、验收认定和绩效自评工作。

第三章资助范围和条件第七条专项资金具体资助范围包括:(一)“两化”融合应用项目我市工业企业围绕战略目标实现信息技术与研发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的全面融合所实施的项目,具体包括企业资源计划(ERP)、制造执行系统(MES)、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LM)、供应链管理(SCM)等项目。

(二)软件与信息服务共享项目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采购通用软件与信息服务,根据我市企业所提交的需求,免费提供适用的软件产品与信息服务。

(三)信息化认证项目—45—我市获得省级软件认定、软件产品登记、通过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CMM/CMMI2或以上认证的企业。

(四)云平台服务项目我市工业企业以云平台服务方式实现信息技术与研发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的全面融合所实施的项目,具体包括企业资源计划(ERP)、制造执行系统(MES)、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LM)、供应链管理(SCM)、人力资源管理(HRM)、业务流程管理(BPM)、客户关系管理(CRM)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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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主要是鼓励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支持电商平台做大做强,逐步引导全市电商企业规范经营,鼓励建立专业园区形成产业集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关于加快推动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东府办〔2013〕121号),市财政每年在“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1.5亿元,用于支持我市电子商务发展。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企业主要包括电子商务销售企业和电子商务服务企业。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销售企业,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网络或其他信息网络)直接从事电子商务销售,独立核算和纳税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包括自建电子商务销售平台(官网、网上商城)和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网店)进行销售等企业。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是指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独立核算和纳税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包括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电子商务代运营服务、电子商务策划设计和咨询服务、电子商务培训服务、电子商务安全服务、电子商务认证和信用服务等企业。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竞争,公开透明。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资金分配通过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

(二)扶强扶优,鼓励规范。

专项资金优先扶持有效益、有产出、有税源的重点项目,着重鼓励和引导全市电子商务行业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做大做强。

(三)政府引导,示范带动。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的积极性。

(四)创新机制,高效科学。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将结合我市创新财政投入方式,可采取奖励、以奖代补、“拨加贷”、“拨改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安排使用。

本办法以外的扶持方式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订方案实施。

第二章专项资金适用范围及资助标准第五条专项资金适用范围:(一)对市委、市政府决定推动发展的电子商务项目和工作,按市委、市政府“一事一议”批复执行;(二)鼓励电子商务销售和服务企业做大做强;(三)鼓励建立专业园区形成产业集聚;(四)鼓励电子商务专才来莞留莞工作;(五)培育引进结算型电子商务企业;(六)支持物流设施提供商引进在莞结算电子商务销售企业;(七)支持建立电子商务物流公共服务平台;(八)扶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企业发展;(九)支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十)强化电子商务融资支持;(十一)树立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引领作用;(十二)支持知名电子商务企业总部落户东莞;(十三)国家、省电子商务项目配套奖励;(十四)其他利于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项目及相关工作。

第六条对市委、市政府决定推动发展的电子商务项目和工作,按市委、市政府“一事一议”批复执行。

(一)实施重大电子商务项目招引工程。

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以“一事一议”方式,研究支持引进若干个电子商务产业链关键性缺失项目、行业龙头项目和战略性新业态项目,鼓励国内外知名的综合型或垂直型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结算中心。

(二)支持电子商务重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以“一事一议”方式,支持电子商务重大公共服务平台落户和建设(包括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三)支持创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

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以“一事一议”方式,支持镇街、园区内产业特色鲜明、辐射引领突出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创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

第七条鼓励电子商务销售和服务企业做大做强。

(一)鼓励电子商务销售企业做大做强。

对电子商务销售产生的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销售企业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按企业对地方财力贡献(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含稽查查补税款)比上年新增部分的100%进行核定,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额为500万元(以2013年为基准对比起始年份计核)。

(二)鼓励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做大做强。

对电子商务服务产生的年营业额3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按企业对地方财力贡献(指营业税、营改增后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含稽查查补税款)比上年新增部分的100%进行核定,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额为500万元(以2013年为基准对比起始年份计核)。

上述奖励将根据每年专项资金的预算规模和申报数量,按比例调整核定最终奖励额。

第八条鼓励建立专业园区形成产业集聚。

对办公使用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电子商务企业在园区注册入驻数量达20家以上且同期入驻企业中电子商务企业占比60%以上的电子商务园区(基地、楼宇)的主办方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实际租售面积以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核定,每个园区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鼓励电子商务专才来莞留莞工作。

对聘用时间超过1年(含1年)、在莞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电子商务专业人才,按其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贡献额的80%给予奖励。

具体电子商务专业人才的认定条件和申报程序由市商务局另行牵头制订发布。

第十条培育引进结算型电子商务企业。

对注册地和结算地在我市,或将注册地和结算地从其他市迁入我市,且已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从事互联网支付业务的法人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获得奖励的企业从获得奖励金的次年起3年内不得搬离东莞,否则收回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支持物流设施提供商引进在莞结算电子商务销售企业。

对大型物流设施提供商引进在莞结算电子商务企业的,按其引进的在莞结算的电子商务销售企业在莞投产之次年度,在我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20%标准给予奖励,每年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上述奖励将根据每年专项资金的预算规模和申报数量,按比例调整核定最终奖励额。

第十二条支持建立电子商务物流公共服务平台。

对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楼宇)中物流场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能够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物流服务、仓储用地、物流信息发布等功能,并经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物流公共服务平台,按不超过其设备设施投资额的2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扶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企业发展。

对参与东莞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城市业务测试的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对纳入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监管平台统计,在我市年度出口额超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销售企业,分别给予人民币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支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对有出口经营权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所缴纳的保险费,按企业实缴保险费的3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资助50万元。

第十五条强化电子商务融资支持。

对从本市金融服务机构或经批准可开展相关业务的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获得融资的在莞注册、纳税电子商务企业,按照不超过其贷款实付利息的50%给予贴息资助(如全市申请额度超过资金规模的,按不超过50%的比例进行划分),每家企业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50万元。

第十六条树立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引领作用。

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

同一企业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第十七条支持知名电子商务企业总部落户东莞。

对国内外知名、市场占有率高的电子商务企业在莞设立企业总部,或将企业总部迁移至莞,并经市政府认定为企业总部的,每年按其实际租用办公场所面积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元/平方米),连续补助三年,三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八条国家、省电子商务项目配套奖励。

对由我市各部门组织推荐并获国家、省相关部门立项资助的各类电子商务专项资金项目,经专家评审,按照项目实际绩效评价等级高低按比例进行事后配套奖励。

其中,对国家立项并获得国家电子商务类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市财政按不超过1:1的比例用以奖代补的形式进行配套奖励;对省立项并获得省电子商务类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市财政按不超过1:0.5的比例用以奖代补的形式进行配套奖励。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一项目被列入国家和省多个电子商务类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只能申请一项配套奖励。

单个项目获得国家、省、市补助最高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且市配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三章专项资金申请条件和材料第十九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在东莞市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或单位法人,实行独立核算;(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且依法纳税;(三)符合本专项资金适用范围以及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其他要求;(四)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规上工业企业、重点服务业企业同时要向市统计局填报《企业科技统计年报》,且已发生研发投入;(五)申请个人所得税奖励的,须由其所服务企业(单位)集中申报。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扶持:(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二)已享受市其他同类性质财政资金资助的;(三)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四)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法律法规被行政重大处罚未满3年的;(五)其他不应给予资助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申报企业(单位)需如实提供以下基本材料:(一)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二)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申报表;(三)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申请承诺函;(四)市工商局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复印件;(五)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申请“国家、省电子商务项目配套奖励”专项的,应在国家、省财政的资助资金划拨后才能申请市配套奖励,具体操作和流程参照《关于印发〈东莞市国家、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配套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162号)执行。

第四章职责分工第二十三条市商务局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制订和公布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按照《关于印发〈“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105号)组织项目评审评估,编制项目资助或奖励计划,组织项目实施、验收、绩效自评和项目实施绩效评价。

市商务局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专项资金的申报管理需要,选择社会中介组织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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