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路附属设备及标志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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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条 防护栅栏设置应符合铁路线路防护栅栏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58条 防护栅栏的设备管理由工务部门负责,治安管理由铁路公安部门负责
。 第59条 对各类通道须设门加锁,由使用单位落实管理责任。 铁路工务、电务、车务、供电等部门因作业需要设置作业门时,按照“谁使用
,谁申请,谁管理”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铁路局栅栏设备管理部门批准, 站区内还需经车务部门批准,经与栅栏设备管理单位和属地铁路公安部门办理书面手 续后方可设置。

线路附属设备相关要求
3、道 口、防护栅栏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52条 一切车辆、自动走行机械和牲畜,均须在立体交 叉或平交道口处通过铁路。铁路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上述情况时,应予制止。
特别笨重、巨大的物件和可能破坏铁路设备、干扰行车的物体通过道口时,应提 前通知铁路道口管理部门,采取安全和防护措施,并在其协助指导下通过。
桥涵的承载能力和动力性能要符合有关规定的技术要求,并根据承载能力及技 术状态,制定运用条件。桥涵建(构)筑物应确保通过的线路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 平顺性,结构构造应便于检查和养护,并设置检查设施。桥上通过超重货物列车、 重型铁路救援起重机前,应进行承载性能检算。
隧道断面面积应满足旅客舒适性要求,衬砌、洞门结构、洞口仰坡、轨下基础 应安全稳定,并具备良好的防排水系统。
线路附属设备及 标志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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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路附属设备分类

线路附属设备相关要求

标志标记分类

标志标记相关要求

线路附属设备分类
1、路 基 2、桥隧建(构)筑物 3、道 口、防护栅栏 4、安全线及避难线 5、声 屏 障 6、无缝线路位移观测桩 7、护 轨

线路附属设备相关要求
1、路 基
在路基范围内埋设电缆和接触网支柱基础时,必须保证路基的稳定和坚固及排 水等设施的正常使用。
路基宜优先采用有利于环保的植物(以灌木为主)保护,并结合混凝土、土工 合成材料等其他防护措施进行防护,但不得影响列车司机瞭望,倒树不应侵入限界 和接触网的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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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桥隧建(构)筑物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38条 铁路桥梁、涵洞及隧道,均应修建为永久性结 构,具有良好的耐久性,符合工程结构抗震和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桥上和隧道内 有砟轨道应满足大型养路机械清筛作业的要求,其限界应根据规划考虑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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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道 口、防护栅栏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51条 铁路道口应设置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 司机鸣笛标及护桩;人行过道应设置路障、鸣笛标;站内道口、人行过道两端不设鸣 笛标。根据需要设置栅栏或其他安全设施。有人看守道口应修建道口看守房,设置照 明灯、列车接近报警装置、警示灯、遮断色灯信号机和道口自动通知设备,并督促地 方道路管理部门设置、维护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根据需要设置列车无线调 度通信设备。
曲线地段路基外侧加宽办法按铁路有关规定、规范执行。 路基应避免高堤深堑。 路肩标高受洪水或潮水位控制时,其路肩标高不低于设计洪水位加波浪侵袭高 加壅水高再加0.5 m。 路基两侧应留有足够宽度的铁路用地,保证路基稳定,满足维修检查通道、栅 栏设置、绿色通道建设及防沙工程的要求。

线路附属设备相关要求
铁路道口的铺面、两侧道路的坡度及平台长度应符合要求。 站内平过道必须与站外道路和人行道路断开,禁止社会车辆、非工作人员通行, 平过道不得设在车站两端咽喉区内。 在电气化铁路上,铁路道口通路两面应设限高架,其通过高度不得超过4.5 m。道 口两侧不宜设置接触网锚段关节,不应设置锚柱。 栏杆(门)以对道路开放为定位。特殊情况下需要以对道路关闭为定位时,由铁 路局规定。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36条 路基面的宽度,应考虑远期发展的铁路等级、 维修和机械化作业,并根据路拱断面、轨道类型、道床标准形式及尺寸、线间距、 电缆槽、接触网支柱、路肩宽度等计算确定。
有砟轨道路肩宽度:线路设计速度为200 km/h区段的路肩宽度不应小于1.0 m; 线路设计速度为160 km/h及以下的铁路,位于路堤上的路肩宽度不应小于0.8 m, 位于路堑上的路肩宽度不应小于0.6 m。牵出线的中心线至路肩边缘的宽度不得小于 3.5 m。
1、路 基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37条 路基应按铁路等级采用优质填料填筑坚实,基 床及过渡段应强化处理,并设置良好的防排水设备、完善的防排水系统、安全可靠 的防护设施和支挡结构,工后沉降应满足相应的限值要求。对不良地质条件、特殊 土及特殊环境等地段的路基,应采取可靠的加固处理措施,困难时应以桥梁等结构 物代替。应及时、彻底加固整治路基病害,对于一时难以彻底整治的病害,应加强 路基监视和检查,并分期整治。
全长500 m以上的钢桥、全长3000 m以上的隧道设置通信设备,必要时设置固定 照明、安全警报装置;非全封闭运营时,应进行巡守,必要时进行监视。

线路附属设备相关要求
2、桥隧建(构)筑物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39条 桥梁、涵洞孔径及净空,应满足国家防洪设防标 准,能保证设计的最大洪水正常通过,并保证流冰、泥石流、漂浮物和通航等必要高 度。
铁路工作人员专用通道、作业门应有警示标识。

线路附属设备相关要求
桥梁墩台基础应有足够深度,当基础及其附近存在超过容许冲刷时,应防护、加 固既有桥涵基础,必要时改建原有桥涵。墩台基础工后沉降应满足相应的限值要求。
桥梁、涵洞应考虑排洪和灌溉等综合利用。 第40条 桥梁、隧道应按规定设置作业通道、避车台(洞)、电缆沟(槽)、电 气化预埋件及必要的检查和消防设备等。铁路桥梁作业通道和隧道内安全空间、救援 通道、应急照明和通信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设置等应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规定。隧道内 空气标准达不到规定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瓦斯隧道还应设置必要的瓦斯监测设 备。 直线桥梁自线路中心至作业通道栏杆内侧的净距:钢梁明桥面应不小于2.45 m, 混凝土梁桥面应不小于3.00 m,线路允许速度160 km/h以上桥梁桥面应不小于3.25 m 。作业通道宽度应不小于0.8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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