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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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规定

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规定

XX银行金融消费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我行金融服务水平,构建和谐稳定的金融消费关系,促进本行各项业务协调发展,根据关于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XXX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评估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在在我行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本办法所称我行,是指XX银行及辖属的分支机构.第三条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第四条我行在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我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行政、全面履职、属地管理、便民高效的原则.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第六条分行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组织协调我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第七条分行履行下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一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权益咨询服务;二依法受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或者建议,并对其诉求所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或者依法处置,与消费者实现和解;三指导下辖机构全面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四指导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五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向下辖机构提出工作意见或者建议;六对下辖机构执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情况进行评价;七对下辖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八其他相关工作职责.第八条分行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积极配合分行工作,进一步整合内部服务资源,搭建高效的投诉处理平合,建立健全我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确保事事有记录,件件有反馈.我行应当制定或完善金融消费者投拆处理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并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我行制定、修订或者实施新的金融产品规则、金融服务制度的,应及时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第九条我行应积极配合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信息化工作.及时上报各种典型案例.第三章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和金融机构的义务第十条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时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二个人隐私和消费信息受到充分保护的权利;三知悉其购买的金融产品、接受的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四自主选择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权利;五公平交易的权利;六对金融产品、金融服务以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我行依法对金融消费者履行下列义务:一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金融监管规定履行义务;我行与金融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二应当听取金融消费者对其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金融消费者监督;三应当向金融消费者全面、完整提供有关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对复杂产品、关键条款或者交易条件应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消费者说明,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或者掩饰产品风险的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金融消费者要求我行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计价标准、内涵实质、计罚息措施、风险说明或者政策法规依据等信息的,或者要求对合同条款或相关文本进行解释说明的,应当如实、全面提供或者真实、明确说明;四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金融消费者出具交易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五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金融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六应当主动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对金融产品、服务及其内涵和风险的理解,引导和培育公众的金融风险意识和金融权利意识;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第十二条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我行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的专门机构、投诉方式、投诉处理流程等事项,积极、妥善、快速处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或者建议,及时告知金融消费者处理结果并接受金融消费者的监督.第十三条应当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台账,有针对性地做好金融服务改进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并按要求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报送投诉案件汇总情况.台账设置规则和相关资料的报送方法根据所在地人民银行具体规定办理.第十四条遇金融消费者集中大规模投诉,或者投诉事项重大,或者投诉事项涉及众多金融消费者利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金融稳定的,应当及时向总行及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告.第四章金融消费争议的处理第十五条金融消费者与我行发生金融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我行协商解决;二向我行的上级行投诉,由上级行处理;三请求依法设立的第三方机构调解;四向XX市人民银行投诉;五根据与该我行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七其他合法途径.第十六条金融消费者向我行咨询、建议或者投诉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采取来电、来函、来访等方式提出.第十七条金融消费者应当以实名方式向我行提出投诉,通过适当方式表明真实身份,并对其投诉目的的合法性及投诉事项的真实性负责.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应当包含投诉人姓名及身份识别信息、被投诉金融机构名称、所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具体情况及受侵害事实等内容.金融消费者投诉内容不全、影响投诉处理的,我行可以要求其补正.金融消费者拒绝补正的,我行不予受理.第十八条对下列金融消费争议事项,经上级行同意,可提交人民银行处理:一收付人民币、鉴定人民币、收缴假币、兑换残损币等人民币业务方面的争议;二银行卡业务、产品信息披露、收费标准、收单业务、票据业务、资金汇划、账户管理等支付结算业务方面的争议;三国债申购、交易、兑付等国债业务方面的争议;四信用信息采集、查询或者使用等征信业务方面的争议;五个人账户、交易信息等金融信息生成、保存和使用过程中的争议;六结售汇、汇兑等外汇业务方面的争议;七其他应当由人民银行监督管理的争议事项.第十九条对金融消费者投诉,应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向投诉人告知办理结果.属人民银行转来的投诉还应同时向人民银行反馈办理情况.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投诉处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对金融消费投诉处理情况的分析研究和舆情监测力度,根据实际情况主动采取窗口指导、业务辅导、行政调查、检查监督等措施,预防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发生.第二十一条对存在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部门,分行根据具体情形,可以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对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部门及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二依照规定对责任部门及责任人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三扣减部门内部管理分.四责令责任部门及时停止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限期整改.五责令责任部门与消费者取得和解,整改结果得到客户认可.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第二十二条分行对被投诉频次较高、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较严重或者社会反响较强烈的部门,可以扣减内部管理分,并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改正.第二十三条分行处理金融消费争议,发现争议事项涉嫌违反金融管理规定,属于人民银行履职领域的,应当及时向人民银行汇报.第二十四条分行建立金融机构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分析评价机制,每年度或每半年对部门及下属机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并接受人民银行对我行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评价.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对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消费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我行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分行运营管理部依照本办法具体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的规定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的规定为准.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XXXXX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三条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金融机构应当尊重并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金融机构行为规范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向金融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产品和服务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性宣传。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机制,确保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进行金融交易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原则,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严格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未经授权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使用。

第八条金融机构在收集、使用、处理和存储金融消费者信息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金融消费者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金融消费争议解决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合理地处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

第十一条对于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争议,金融机构应当积极与消费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消费者可以向金融监管部门投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机制第十二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机制,定期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培训和指导,提高金融机构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意识和能力。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的有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商业银行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商业银行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商业银行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经济的不断增长,商业银行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作为金融企业,商业银行应承担着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重要责任。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商业银行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框架、信息披露、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

一、法律法规框架商业银行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必须建立在完善的法律法规框架之上。

国家对于金融业的监管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例如《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为商业银行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依据和指导。

商业银行在开展业务时必须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二、信息披露商业银行应当对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确保消费者了解产品和服务的风险、收益等关键信息。

例如,在向消费者推销信贷产品时,商业银行应当向消费者详细介绍产品的利率、还款方式等相关信息,帮助消费者做出正确的决策。

同时,商业银行还应当注意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真实性,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信息,以免误导消费者。

三、合规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合规管理体系,确保业务运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商业银行应当设立相应的内部机构,负责监督和检查业务的合规性。

此外,商业银行还需要加强员工的合规意识培训,提高员工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的认识,确保员工在服务过程中合规经营,不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风险控制商业银行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过程中要加强风险控制,防范各类风险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内部审查和监测,减少业务操作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

同时,商业银行还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的投诉,积极解决消费者在金融交易中的问题,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商业银行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推动金融市场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因素。

商业银行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同时,应当始终关注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强化法律法规框架、加强信息披露、健全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确保消费者能够享受到公平、合法的金融服务,推动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0.09.15•【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9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第6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行长易纲2020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展与下列业务相关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一)与利率管理相关的。

(二)与人民币管理相关的。

(三)与外汇管理相关的。

(四)与黄金市场管理相关的。

(五)与国库管理相关的。

(六)与支付、清算管理相关的。

(七)与反洗钱管理相关的。

(八)与征信管理相关的。

(九)与上述第一项至第八项业务相关的金融营销宣传和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

(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提供支付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

第三条银行、支付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承担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主体责任,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定义务。

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信访投诉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信访投诉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信访投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全省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金融消费者投诉,是指金融消费者对本行提供的产品种类、产品使用、服务环境,以及对其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等不满意,而提出的异议、要求解决问题等行为。

金融消费者通过客服电话提出的咨询、建议等,参照投诉处理流程办理。

各渠道投诉热线应保持随时畅通。

第三条本行信访投诉受理分工如下:省联社转办投诉、商业银行投诉热线及群众来电由贷款受理中心具体负责受理;人行消费者协会转办投诉、Z银保监分局转办投诉由消保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来电、网络投诉、省联社Z审计中心投诉热线及经由省联社Z审计中心转办的Z银保监局信访案件、市长热线等由安全保卫部信访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包括行风热线等金融消费者服务热线的信访投诉、建议)。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业务发展部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部门,设立专职客服岗,指定专人负责人行、银保监分局转办的金融消费者服务投诉的受理、处理和相关考核、日常管理等工作,依法、合规、公正、公平地查处金融消费者服务投诉问题。

安全保卫部是信访案件管理部门,设立信访岗,指定专人负责金融消费者信访事件的受理、处理和相关考核、日常管理等工作,依法、合规、公正、公平地查处金融消费者信访投诉问题。

贷款受理中心负责受理全行客户电话投诉,对接省联社客服中心电话投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个人业务类投诉处理。

第五条本行设立并在所有营业场所对外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各营业网点设置意见箱、意见簿,接受社会公众和金融消费者的监督与投诉。

第六条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渠道。

(一)电话投诉:通过客服电话渠道,各投诉受理部门接到金融消费者投诉后,及时填写投诉处理表格,必要时可进行录音,对涉及社会知名人士、热点敏感话题、涉及对我行声誉产生负面影响的重大投诉,由各投诉受理部门及时反映到被投诉单位,迅速启动《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信访投诉事项快速联调办法》,并对处理结果进行跟踪。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细则》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细则》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明确金融机构的义务和责任。

实施细则强调金融机构应当依法诚信经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明确了具体的义务和责任。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做好风险提示和防范工作,提供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并履行相关告知、解释和公示的义务。

二、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建设。

实施细则提出了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建设的要求。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客户服务部门或岗位,建立投诉受理、处理和回复的制度,及时妥善处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解答消费者的问题,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和责任追究机制。

实施细则加强了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并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

金融机构违反实施细则的规定,损害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的,监管部门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这些内容的出台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实施细则的出台能够加强金融机构的自律意识,规范其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各类金融风险。

通过规定金融机构的义务和责任,可以使金融机构更加重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其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其次,实施细则的出台将有助于构建健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通过设立专门的客户服务部门或岗位,加强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能够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金融消费者的满意度。

最后,实施细则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

金融机构依法诚信经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其应尽的义务,而金融消费者也应当学会维护自己的权益。

通过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和责任追究,可以提高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

综上所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细则(暂行)》是为了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其中明确了金融机构的义务和责任,加强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建设,完善了监管和责任追究机制。

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商业银 行(以下简称“本行”)金融服务水平,构建和谐稳定的金 融消费关系,营造良好的金融消费环境和市场环境,维护区 域金融安全与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 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人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 施办法》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银监部门的相关 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或使用本行金融 产品和接受本行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本行通过采 取适当的程序和措施,使金融消费者在与本行发生业务往来 的各个阶段始终得到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对待。金融消费者 享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个人金融信息安全 权、监督投诉权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金融信息,是指金融消费者在购买 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时,本行所获取、加工和保存的其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岗位职责 第七条 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监局银行业消费者 权益保护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本行应当成立消费者 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 织领导,积极主动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八条 董事会承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终责任, 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战略、政策和目 标; (二)负责督促行长室有效执行和落实相关工作,定期听取 行长室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专题报告, 将相关工作作为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 (三)负责监督、评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全面性、 及时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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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牵头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本行其他部门及基层网 点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四)负责接受金融消费者投诉件,分派至相关部门或网点 处理,反馈处理结果; (五)负责督促各部门及基层网点及时处理本行与金融消费 者发生争议时的相关事务; (六)定期总结分析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并向行长室 报告; (七)承担其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其他各部门及基层网点应积极开展和配合金融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持续完善、改进本部门或网点管理产品和服务的定价 管理、协议制定、营销推介及售后管理等各个业务、流程环 节,并使其符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要求; (二)做好本部门或网点管理的业务、流程各个环节中,金 融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保密工作; (三)直接受理的投诉事项处理和转办的投诉或争议等事项 处理,并及时反馈、报告给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牵头部门; (四)其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落实。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根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权益保护法”)确定,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销售金融产品以及实施金融活动等活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一、金融机构和主管部门应该落实消费者信息保护和提示义务,依法收集消费者信息,并向消费者提供清晰明了的产品介绍和交易条款,明确金融服务的价格和服务质量,依法保护消费者的隐私及其他合法权利。

二、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服务和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当认真履行披露义务,及时报告有关影响消费者权益的风险信息,确保细分市场的公平和透明,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三、金融机构应将金融消费者及其权益置于重要地位,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金融服务安全和优质。

四、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落实投诉渠道,提供客户维护服务,促进优质金融产品发展,引导消费者健康理性消费和投资创造性的思维和行为,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覆盖和学习。

五、金融机构应当协助政府金融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相关政策和督察,遵守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建立完备的法律法规实施机制,预防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事件的发生。

六、金融机构应根据不同渠道引导消费者健康投资,提高消费者金融知识,建立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在投融资项目活动中,完善风险提示、安全护航功能,护佑消费者的投资权益。

七、金融机构应强化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监督检查,在消费者权益存在违法行为时,要采取积极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制定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补救措施,以确保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金融机构应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对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优化、改善和监督,严于治党,完善政策法规,坚持维护消费者权益正义原则,维护金融消费者正常消费权益,维护市场公正秩序。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办法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办法

×××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持续推进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建设,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各项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满意度,促进本行各项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修订版)的通知》(银监消保[2016]2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银发[2016]314号)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通过适当的程序和措施,推动实现金融消费者在与本行发生业务往来的各个阶段始终得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对待,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合规、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全行各机构。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第五条董事会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从总体规划上指导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高管层”)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审议高管层提交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监督、评价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执行情况。

第六条董事会下设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负责拟定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战略、督促高管层有效执行和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监督评价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以及向董事提交报告等方面。

第七条高管层负责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目标,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机制和流程,授权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检查和考核评价,每年向董事会报告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落实情况。

第八条成立了以总行行长为组长,总行副行长、支行行长为副组长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辖内营业网点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

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办法

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办法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全省农村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及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或使用本行的金融产品或接受本行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金融信息,是指本行及分支机构在开展业务时,通过但不限于综合业务系统、信贷管理系统、人行征信系统、支付系统、公安联网身份证查询系统等其他系统获取、使用、加工、对外提供和保存的个人金融信息。

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及其他反映特定个人某些情况的信息。

第五条金融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由业务发展部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主要内容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个人金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个人姓名、性别、国籍、民族、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及有效期限、职业、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家庭状况、住所或工作单位地址;(二)个人财产信息包括个人收入状况、拥有的不动产状况、车辆状况、纳税额、公积金缴存金额,以及购买的保险、股金、基金等理财产品等;(三)个人账户信息,包括账号、账户开立时间、开户行、账户余额及交易情况;(四)个人信用信息,包括征信状况、信用额度、信用卡还款情况、贷款偿还情况以及其他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五)个人金融交易信息,包括本行在支付结算、理财、保险箱等中间业务过程中获取、留存的个人信息和本行与保险、证券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生业务关系时产生的个人信息等;(六)衍生信息,包括个人消费习惯、风险偏好、投资意愿等对原始信息进行处理、分析形成的反映特定个人某些情况的信息;(七)媒体信息,包括金融消费者购买理财或其他交易活动的录音录像信息及电子日志信息等;(八)在与个人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个人信息。

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xx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主动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构建和谐稳定的金融消费体系,促进各项业务协调发展,共同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中国银行业公平对待消费者自律公约》、《广东金融业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公约》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或使用我行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第三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在向我行个人客户提供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的过程中,通过采取各项主动自律措施,避免消费者金融信息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融合贯穿于我行个人业务相关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中,从开发设计到售后服务的全流程。

第四条我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应遵循预防为先、教育为主、依法维权、妥善处置的原则。

一、预防为先,即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起始点前移,在产品的设计、审批、营销、宣介等环节融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要素,防范纠纷于未然。

二、教育为主,即为金融消费者持续提供金融知识宣传服务,培育消费者的自主选择判断能力和主动维权能力。

三、依法维权,即建立合法、规范、务实的金融消费者维权工作体系,调解好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

四、妥善处置,即做好包括意见、建议、投诉等在内的客户申诉处理,避免矛盾升级。

第五条我行各分支机构应坚持“以客户服务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强化合法合规经营意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维护客户利益,切实为广大金融消费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分支机构开展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七条我行董事会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确定为本行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从总体规划上指导高级管理层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通过听取高级管理层专项报告对全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予以指导;通过开展内部专项审计对全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效果进行监督。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9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环境,切实保护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

第三条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通过适当程序和措施,在业务经营全过程公平、公正和诚信对待消费者。

第四条消费者应当诚实守信,理性消费,审慎投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机制与管理要求第七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贯穿业务流程各环节。

第八条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终责任,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和指导,董事会应当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高级管理层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体系,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目标和政策得到有效执行。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明确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的部门,由其牵头组织并督促指导各部门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九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机制,健全审查工作制度,对面向消费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设计开发、定价管理、协议制定、营销宣传等环节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从源头上防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发生。

银行支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

银行支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

银行支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近年来,银行的金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为了占领市场,一些银行支行可能会采用不正当的手段,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侵害。

这时就需要银行支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银行支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规定, 由银行机构制定、执行的内部规章制度。

本文将围绕银行支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探讨。

一、银行支行应如何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银行支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客户权利义务。

应在办法中详细规定客户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提供真实信息,使用相应的银行服务等。

2.保障客户信息安全。

对于客户的个人信息,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保护措施。

任何银行员工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

3.确立服务承诺和责任承诺。

银行支行应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中规定自己的服务承诺和责任承诺。

比如,应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客户的业务办理等。

4.明确申诉渠道和方式。

应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中明确指出消费者的申诉渠道和方式。

5.阐述各种收费标准。

银行支行应向消费者明确阐述收费标准,以便消费者对自己的账户进行有效的管理。

二、银行支行如何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除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外,银行支行还需要在日常业务中认真贯彻执行。

以下是银行支行执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的方式:1.建立完善的内部规章制度:银行支行应尽快建立完善的内部规章制度,制度内容要严格遵照国家相关制度,要针对银行支行实际操作,重点借鉴其他同行的经验。

2.提供全面的培训:银行支行要按照相关规定,为员工提供全面的培训,让员工理解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规定。

3.建立监测机制:银行支行要建立合适的监测机制,密切地跟踪客户对于银行服务提供的反馈和建议,避免权益侵害。

4.加强对员工的监管:银行支行要对员工进行更加严格的管理,特别是在一些节假日期间,领导要及时的到达支行,认真的掌握银行业务的状态,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3.05.07•【文号】银办发[2013]107号•【施行日期】2013.05.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13]10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进一步推进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2013年5月7日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及其他保险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使用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争议,是指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因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产生的争议。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遵循依法办理、属地管理、客观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鼓励、支持公民和社会组织依法对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是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履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方面的职责。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是指银行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消费者在与银行的交易过程中获得公平、诚信和专业的服务所设立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这些工作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透明度:银行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清晰、准确、全面的产
品和服务信息。

包括产品介绍、费用标准、利率和还款方式等,让消费者在做出决策前能够充分了解相关信息。

2.合同规范性:银行应当制定合理、公平的合同条款,并严格
按照合同履行,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对消费者进行不合理的收费或限制消费者的权益。

3.隐私保护:银行应当保护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信息,不得将其
用于非法用途,同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个人信息泄露。

4.投诉处理机制: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
理和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并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和解决。

5.消费者教育:银行应当开展消费者教育工作,提升消费者的
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使其能够更好地了解和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增加自我保护能力。

6.监督和制度建设: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对银行的消费者权益保
护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同
时推动建立完善的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对银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总之,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手册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手册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手册第一章总则 (3)1.1 制定依据 (3)1.2 适用范围 (3)1.3 目的意义 (3)第二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 (3)2.1 公平交易原则 (3)2.2 诚信原则 (4)2.3 透明度原则 (4)2.4 风险提示原则 (4)第三章金融消费者的权利 (4)3.1 知情权 (4)3.2 选择权 (5)3.3 安全权 (5)3.4 索赔权 (6)第四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体系 (6)4.1 监管部门的职责 (6)4.2 监管部门的权力 (6)4.3 监管部门的合作与协调 (7)4.4 监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7)第五章金融产品与服务的信息披露 (7)5.1 信息披露的原则 (7)5.2 信息披露的内容 (8)5.3 信息披露的方式 (8)5.4 信息披露的监管 (8)第六章金融消费者的教育与培训 (8)6.1 教育培训的目标 (8)6.2 教育培训的内容 (9)6.3 教育培训的方式 (9)6.4 教育培训的评估 (9)第七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投诉与处理 (10)7.1 投诉渠道的建立 (10)7.1.1 建立健全投诉接收渠道 (10)7.1.2 设立投诉接待窗口 (10)7.1.3 加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合作 (10)7.2 投诉处理的原则 (10)7.2.1 合法合规原则 (10)7.2.2 公正公平原则 (10)7.2.3 及时高效原则 (10)7.2.4 沟通协调原则 (10)7.3 投诉处理的程序 (10)7.3.1 接收投诉 (10)7.3.3 调查核实 (11)7.3.4 制定处理方案 (11)7.3.5 执行处理方案 (11)7.3.6 反馈处理结果 (11)7.3.7 归档保存 (11)7.4 投诉处理的监督 (11)7.4.1 内部监督 (11)7.4.2 外部监督 (11)7.4.3 社会监督 (11)第八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 (11)8.1 法律法规的制定 (11)8.1.1 制定背景与意义 (11)8.1.2 制定过程与原则 (12)8.2 法律法规的实施 (12)8.2.1 实施主体 (12)8.2.2 实施程序 (12)8.3 法律法规的修订 (12)8.3.1 修订原因 (12)8.3.2 修订程序 (13)8.4 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13)8.4.1 宣传教育内容 (13)8.4.2 宣传教育方式 (13)第九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际合作 (13)9.1 国际合作的背景 (13)9.2 国际合作的原则 (14)9.3 国际合作的内容 (14)9.4 国际合作的成果 (14)第十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施与评估 (14)10.1 实施步骤 (15)10.1.1 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 (15)10.1.2 加强政策宣传与消费者教育 (15)10.1.3 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 (15)10.1.4 保障信息安全 (15)10.1.5 加强风险监测与防范 (15)10.2 实施效果的评估 (15)10.2.1 设立评估指标体系 (15)10.2.2 定期开展评估工作 (15)10.2.3 公开评估报告 (15)10.3 改进措施 (15)10.3.1 针对评估结果,制定整改方案 (15)10.3.2 落实整改措施 (16)10.3.3 定期回顾整改效果 (16)10.4 持续优化与完善 (16)10.4.2 加强人员培训与素质提升 (16)10.4.3 创新宣传手段与方式 (16)10.4.4 加强与消费者的互动与沟通 (16)第一章总则1.1 制定依据本政策手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手册。

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全省农村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及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或使用本行的金融产品或接受本行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争议,是指金融消费者与本行之间因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产生的争议。

第五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本行的一项长期战略,是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行应当保障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的人员配备和经费安排。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岗位的薪酬激励机制不应低于同类岗位。

本行及分支机构应遵循客观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行及分支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本行及分支机构依法开展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鼓励、支持公民和社会组织依法对本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在受理金融消费者信访投(申)诉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使金融消费争议得到公正、合理、及时的处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七条本行及分支机构依法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承担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主体责任,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定义务。

第八条本行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消保办),办公室设在业务发展部,负责牵头开展全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健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消保工作的全流程管控,执行董事会和高管层的各项政策、指示,监督、评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处置重大金融消费争议,并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管层报告。

第九条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委员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业务发展、信贷管理、风险合规、资产保全、党群工作、人力资源、办公室、财务会计、科技、审计、安全保卫、纪检监察部等相关部门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具体实施部门。

银行消保日常管理制度

银行消保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所有业务部门和员工,以及与我行有业务往来的消费者。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银行消保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我行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各业务部门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员,负责本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修订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三)组织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四)受理消费者投诉,协调解决消费纠纷;(五)监督、检查各业务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落实情况;(六)定期向行领导汇报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

第八条各业务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员职责:(一)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提高员工法律意识;(二)协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三)受理消费者投诉,及时处理消费纠纷;(四)配合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五)定期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

第三章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内容第九条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一)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培训,提高员工服务意识;(二)利用各种宣传渠道,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识;(三)举办消费者权益保护主题活动,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第十条优化服务流程:(一)简化业务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二)提供多渠道服务,方便消费者办理业务;(三)完善服务设施,提升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办理业务;(二)尊重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三)保障消费者在业务办理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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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
护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XX银行金融消费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我行金融服务水平,构建和谐稳定的金融消费关系,促进本行各项业务协调发展,根据《关于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XXX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评估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在在我行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我行,是指XX银行及辖属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四条我行在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我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行政、全面履职、属地管理、便民高效的原则。

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分行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组织协调我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七条分行履行下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
(一)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权益咨询服务;
(二)依法受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或者建议,并对其诉求所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或者依法处置,与消费者实现和解;
(三)指导下辖机构全面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
(四)指导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五)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向下辖机构提出工作意见或者建议;
(六)对下辖机构执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情况进行评价;
(七)对下辖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
(八)其他相关工作职责。

第八条分行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积极配合分行工作,进一步整合内部服务资源,搭建高效的投诉处理平合,建立健全我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确保事事有记录,件件有反馈。

我行应当制定或完善金融消费者投拆处理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并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

我行制定、修订或者实施新的金融产品规则、金融服务制度的,应及时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九条我行应积极配合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信息化工作。

及时上报各种典型案例。

第三章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和金融机构的义务
第十条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时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二)个人隐私和消费信息受到充分保护的权利;
(三)知悉其购买的金融产品、接受的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四)自主选择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权利;
(五)公平交易的权利;
(六)对金融产品、金融服务以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我行依法对金融消费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金融监管规定履行义务;
我行与金融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
(二)应当听取金融消费者对其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金融消费者监督;
(三)应当向金融消费者全面、完整提供有关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对复杂产品、关键条款或者交易条件应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
消费者说明,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或者掩饰产品风险的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金融消费者要求我行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计价标准、内涵实质、计罚息措施、风险说明或者政策法规依据等信息的,或者要求对合同条款或相关文本进行解释说明的,应当如实、全面提供或者真实、明确说明;
(四)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金融消费者出具交易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五)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金融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六)应当主动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对金融产品、服务及其内涵和风险的理解,引导和培育公众的金融风险意识和金融权利意识;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二条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我行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的专门机构、投诉方式、投诉处理流程等事项,积极、妥善、快速处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或者建议,及时告知金融消费者处理结果并接受金融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三条应当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台账,有针对性地做好金融服务改进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并按要求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报送投诉案件汇总情况。

台账设置规则和相关资料的报送方法根据所在地人民银行具体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遇金融消费者集中大规模投诉,或者投诉事项重大,或者投诉事项涉及众多金融消费者利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金融稳定的,应当及时向总行及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告。

第四章金融消费争议的处理
第十五条金融消费者与我行发生金融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我行协商解决;
(二)向我行的上级行投诉,由上级行处理;
(三)请求依法设立的第三方机构调解;
(四)向XX市人民银行投诉;
(五)根据与该我行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
(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合法途径。

第十六条金融消费者向我行咨询、建议或者投诉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采取来电、来函、来访等方式提出。

第十七条金融消费者应当以实名方式向我行提出投诉,通过适当方式表明真实身份,并对其投诉目的的合法性及投诉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应当包含投诉人姓名及身份识别信息、被投诉金融机构名称、所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具体情况及受侵害事实等内容。

金融消费者投诉内容不全、影响投诉处理的,我行可以要求其补正。

金融消费者拒绝补正的,我行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对下列金融消费争议事项,经上级行同意,可提交人民银行处理:
(一)收付人民币、鉴定人民币、收缴假币、兑换残损币等人民币业务方面的争议;
(二)银行卡业务、产品信息披露、收费标准、收单业务、票据业务、资金汇划、账户管理等支付结算业务方面的争议;
(三)国债申购、交易、兑付等国债业务方面的争议;
(四)信用信息采集、查询或者使用等征信业务方面的争议;
(五)个人账户、交易信息等金融信息生成、保存和使用过程中的争议;
(六)结售汇、汇兑等外汇业务方面的争议;
(七)其他应当由人民银行监督管理的争议事项。

第十九条对金融消费者投诉,应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向投诉人告知办理结果。

属人民银行转来的投诉还应同时向人民银行反馈办理情况。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投诉处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对金融消费投诉处理情况的分析研究和舆情监测力度,根据实际情况主动采取窗口指导、业务辅导、行政调查、检查监督等措施,预防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对存在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部门,分行根据具体情形,可以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对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部门及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二)依照规定对责任部门及责任人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

(三)扣减部门内部管理分。

(四)责令责任部门及时停止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限期整改。

(五)责令责任部门与消费者取得和解,整改结果得到客户认可。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条分行对被投诉频次较高、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较严重或者社会反响较强烈的部门,可以扣减内部管理分,并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分行处理金融消费争议,发现争议事项涉嫌违反金融管理规定,属于人民银行履职领域的,应当及时向人民银行汇报。

第二十四条分行建立金融机构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分析评价机制,每年度或每半年对部门及下属机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并接受人民银行对我行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评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对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消费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我行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分行运营管理部依照本办法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的规定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XXXXX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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