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和离”制度与现代协议离婚辨析
论唐代的离婚制度及其对现在的借鉴
论唐代的离婚制度及其对现在的借鉴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不仅在文化、政治、经济等方面取得了辉煌的成就,而且在社会制度方面也有着独特的特点。
离婚制度作为家庭制度的一部分,在唐代也有着独特的表现。
本文将就唐代的离婚制度进行探讨,并探讨其对现代社会的借鉴意义。
唐代的离婚制度在唐代,离婚制度主要体现在婚姻法律和社会习俗两个方面。
首先在官方法律层面上,唐代的婚姻法律对离婚有明确的规定。
《唐律疏议》中规定:“妻子有十恶不从,男子有七恶不从者,可以离婚。
”这说明在唐代,当妻子或丈夫有严重的过错,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对方可以提出离婚请求,法律会予以支持。
从社会习俗角度看,唐代的离婚制度也有其独特的表现。
在唐代社会,离婚主要以协议离婚和告状离婚两种形式存在。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提出离婚请求并得到法律的认可。
告状离婚是指一方夫妻向官府提出离婚诉讼,官府经过审理后做出判决。
无论是什么形式,离婚都是一种合法的方式来解除夫妻关系。
唐代的离婚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社会对婚姻自由的尊重,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唐律疏议》对于离婚的条件仅限于“十恶不从”和“七恶不从”,而没有涉及到其他一些情况,比如重婚、嫖娼、家暴等,这也表明唐代的离婚制度还不够完善。
唐代的离婚制度对现代社会依然有着借鉴意义。
唐代的离婚制度体现了对婚姻自由的尊重,这对于现代社会也是具有启示意义的。
离婚是一种解除婚姻关系的合法手段,婚姻应当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对于夫妻双方来说,如果出现了无法挽回的婚姻破裂,应当允许夫妻双方依法离婚,以便双方重新开始生活。
唐代的离婚制度强调了在离婚问题上夫妻双方应当平等的原则。
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告状离婚,都需要夫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或者在官府经过审理后做出判决,这强调了夫妻双方在离婚问题上应当平等地参与决策。
在现代社会,也应当倡导夫妻双方在离婚问题上平等协商,共同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唐代的离婚制度也强调了对于家庭暴力等行为的制裁,这对于现代社会也有着借鉴意义。
论唐代的离婚制度及其对现在的借鉴
论唐代的离婚制度及其对现在的借鉴
唐代是我国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社会发展和制度建设都取得了较大的成就。
在唐代,离婚制度也比较完善,对现在的婚姻家庭制度建设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唐代离婚制度主要分为四种类型,分别是双方协议离婚、家庭裁决离婚、法院判决离婚和家庭涉及家暴等情况的强制离婚。
其中,协议离婚是唐代离婚中占比最高的一种,它强调婚姻是建立在爱情和互相尊重的基础上的,如果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可以达成协议离婚,以避免继续相互折磨。
这种离婚方式尊重了婚姻自由和个人尊严,现代的离婚制度也应该向这方面发展。
在唐代,家庭裁决离婚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即由家庭的长辈或者亲友进行仲裁。
这种离婚方式重视家庭地位和家庭责任,起到了家庭和睦的效果。
但是现代社会已经不同于唐代,家庭裁决的权威性和公正性难以得到保证,需要借助法律的力量来进行裁决。
唐代法院判决离婚虽然比较少见,但也给现代社会的法律裁判提供了借鉴。
唐代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会仔细审查案情和证据,以确保公正。
现代社会的法律裁判也应该仔细审查案情和证据,保证裁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最后,唐代的离婚制度还规定了一些家庭涉及家暴等情况的强制离婚。
这体现了唐代社会对于家庭暴力和家庭不和谐的态度,强调了法律的约束力和婚姻的责任。
现代社会也应该加强对家庭暴力和家庭纠纷的法制化管理,保障每一个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唐代的离婚制度对于现代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建设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我们应该从唐代离婚制度的优点中吸取经验,将法律的保护和尊重人的尊严结合起来,实现婚姻的自由、平等和幸福。
唐代的离婚协议书
唐代的离婚协议书在我们的印象中,古代的婚姻似乎总是遵循着从一而终的原则,离婚这种现象极为罕见。
然而,在唐代,离婚却有着相对较为宽容和开明的一面,尤其是那独特的离婚协议书,更是展现出了那个时代与众不同的婚姻观念和社会风貌。
唐代的离婚协议书,又被称为“放妻书”。
与我们现代社会中常见的离婚协议不同,唐代的放妻书往往充满了温情与尊重,字里行间少了剑拔弩张的争吵和指责,更多的是对彼此未来的祝福。
从这些放妻书中,我们可以感受到唐代社会对于婚姻的一种较为理性的态度。
在那个时代,人们虽然也重视婚姻的稳定性,但并不认为婚姻是一种无法解脱的束缚。
当夫妻之间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时,选择和平分手成为了一种被社会所接受的方式。
比如,有一份放妻书中这样写道:“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之夫妇。
若结缘不合,比是怨家,故来相对……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
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婵鬓,美扫峨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
解怨释结,更莫相憎。
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这段话先是回顾了夫妻结合的缘分,然后坦然承认感情不合,最后祝愿妻子在离婚后能够重新梳妆打扮,寻得更好的归宿,并且希望双方都不要心怀怨恨,各自欢喜。
这种平和、宽容的态度,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是相当难得的。
唐代离婚协议书的出现,与当时的社会文化背景有着密切的关系。
唐代是一个文化繁荣、思想开放的时代,社会对于个人的情感和选择给予了一定的尊重和包容。
同时,唐代的法律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妇女的权益,使得妇女在婚姻中不再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
在经济方面,唐代的繁荣也为离婚现象的存在提供了一定的土壤。
随着商业的发展和城市的兴起,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发生了变化,对于婚姻的看法也不再那么传统和保守。
然而,我们也不能因此就认为唐代的离婚现象非常普遍或者随意。
实际上,大多数夫妻还是希望能够白头偕老,离婚只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做出的选择。
而且,离婚对于当时的人们来说,仍然是一件需要慎重对待的事情,不仅要考虑到家族的声誉和社会的舆论,还要面对经济上的分割和生活上的改变。
论唐代的离婚制度及其对现在的借鉴
论唐代的离婚制度及其对现在的借鉴
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代,其离婚制度也相对先进。
在唐代,离婚是一个相
对自由的制度,双方都有离婚的权利。
唐代离婚制度的特点之一是可以通过登记自行离婚。
在当时,离婚不需要定罪或有第
三者介入的情况下实现。
只需双方自愿,到有关机关进行登记就可以完成离婚手续。
其次,离婚的事由比较宽泛。
离婚原因包括夫妻感情不和、夫妻之间发生过轻微的家
庭暴力、不能生育、家庭虐待等等,是相对灵活的。
第三,唐代的离婚制度还体现了性别平等的思想。
在当时,女性不仅拥有离婚的权利,还有权利获得与男性同等多的财产。
这种思想在那个时代非常具有先进性。
离婚制度的进步对于现代的借鉴也是有益处的。
首先,离婚制度的自由和宽泛度可以
帮助婚姻遭遇重大变革时避免更多的矛盾和纷争。
其次,平等的性别观念对于现代社会尤
为重要。
在现代社会,性别平等是一项重要的价值观。
最后,唐代的离婚制度强调了自愿
离婚的理念,这也是现代社会所倡导的自由和个人权利的体现。
总之,离婚制度的完善与进步对于当代社会的发展非常重要。
离婚制度的变革需要不
断的探索和实践,让离婚制度成为一个在实践中更加合理和灵活的制度。
论唐代的离婚制度及其对现在的借鉴
论唐代的离婚制度及其对现在的借鉴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期,其离婚制度也具有相当的特色。
离婚在当时的社会中并不像现在这样普遍,但是唐代的离婚制度却有其独特之处,对现在的离婚制度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唐代的离婚制度相对宽松。
在唐代,离婚并不需要像现在这样严格的程序和条件,只要双方自愿,便可以办理离婚手续。
这一点与现代的离婚制度有一定的相似之处,现在的离婚制度也是以双方协议为主,只要双方自愿,便可以离婚。
唐代的这种宽松的离婚制度,对现代的离婚制度也有一定的启示作用,即注重双方自愿,减少繁琐的程序和条件,更好地保护离婚者的权益。
唐代的离婚制度也注重离婚后的财产分配。
在唐代,离婚后的财产分配是比较公平的,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贡献和需要来协商分配财产。
这一点与现代的离婚制度也有一定的相似之处,现代的离婚制度也是注重离婚后的财产分配,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法律程序来分配财产。
唐代的这种注重离婚后的财产分配的做法,对现代的离婚制度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即要注重离婚后的财产分配,保障离婚者的权益。
唐代的离婚制度虽然与现代的离婚制度有一定的差异,但是也有一些相似之处,这些相似之处对现代的离婚制度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比如唐代的离婚制度相对宽松,对现代的离婚制度提醒我们要注重双方自愿,减少繁琐的程序和条件;唐代的离婚制度也注重离婚后的财产分配和子女的抚养问题,对现代的离婚制度提醒我们要注重离婚后的财产分配和子女的抚养问题,保障离婚者和子女的权益。
唐代的离婚制度对现代的离婚制度也有一定的启示作用,对我们更好地制定和完善现代的离婚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唐朝离婚协议书真假
近年来,关于唐朝离婚协议书的讨论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关注。
一份名为“放妻书”的唐代离婚协议书被广为流传,其文采斐然,内容浪漫,仿佛将唐朝离婚描绘成了一幅美好画面。
然而,这份唐朝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却引发了争议。
本文将从文献记载、历史背景、社会风俗等方面对唐朝离婚协议书的真假进行辨析。
一、文献记载关于唐朝离婚协议书的记载,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1. 敦煌莫高窟出土的“放妻书”:这是目前已知最早、最完整的唐朝离婚协议书。
这份文件展现了唐朝时期开放浪漫的氛围,体现了夫妻间好聚好散的态度。
2. 《唐律·户婚》中的规定:唐朝对离婚有三条规定,包括协议离婚、仲裁离婚和强制离婚。
其中,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所谓“和离”。
3. 其他文献记载:如《资治通鉴》、《新唐书》等史书中也记载了唐朝离婚的相关内容。
二、历史背景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时期,社会风气开放,男女地位相对平等。
在唐朝,离婚现象并不罕见,且政府对离婚持宽容态度。
因此,从历史背景来看,唐朝出现离婚协议书是有可能的。
三、社会风俗唐朝时期,社会风气开放,人们对婚姻观念较为宽容。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若感情不和,可以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这种离婚方式在当时的社交场合中并不被歧视,反而被视为一种解脱。
四、真假辨析1. 文献记载:从文献记载来看,唐朝确实存在离婚协议书,且有多处记载。
因此,从文献角度来看,唐朝离婚协议书并非空穴来风。
2. 历史背景:唐朝社会风气开放,离婚现象并不罕见。
从历史背景来看,唐朝出现离婚协议书是有可能的。
3. 社会风俗:唐朝时期,离婚被视为一种解脱,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因此,从社会风俗来看,唐朝离婚协议书并非不可能存在。
然而,我们也不能忽视以下问题:1. 文献记载的局限性:由于历史原因,许多文献资料已经散失,我们无法全面了解唐朝的婚姻状况。
2. 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虽然唐朝存在离婚协议书,但我们无法确定流传下来的“放妻书”是否为真实文献。
论唐代的离婚制度及其对现在的借鉴
论唐代的离婚制度及其对现在的借鉴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它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取得了许多成就。
在唐代,离婚制度也有一定的规定和制度,对于现代的婚姻制度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本文将就唐代的离婚制度及其对现代的借鉴进行详细分析。
我们来看一下唐代的离婚制度。
在唐代,离婚是受到法律规定的,其程序较为繁琐,但相对比较公平。
唐代的婚姻制度是以男尊女卑为主要特征的,所以离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这一特点。
在《唐六典》中有专门的《离婚仪注》,其中规定了离婚的程序和条件。
一般来说,离婚需要由夫妻双方协议,由丈夫发送书信给夫妻双方的家人,经过家人的商议同意后才能进行离婚手续。
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离婚,必须进行诉讼,由官府进行裁决。
离婚的原因一般包括丈夫罪恶行为、夫妻感情不和等。
唐代的离婚制度还规定了分家产的问题,离婚后夫妻双方都能够得到属于自己的一部分财产。
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唐代的离婚制度相对来说比较具有公正性和程序性,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妇女的权益。
在当时的封建社会里,妇女地位较低,离婚通常对妇女不利,除非是因为丈夫罪过才能离婚。
在现代看来,唐代的离婚制度相对来说还是有一定的不足之处,但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它已经体现了一定的进步和公平。
那么,唐代的离婚制度对现代的借鉴意义又体现在哪些方面呢?唐代的离婚制度强调了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这一点对于现代的婚姻制度也有一定的启示。
我们也应该倡导夫妻双方在婚姻问题上相互尊重、平等协商,不应该轻易地采取离婚的方式解决矛盾。
唐代的离婚制度在处理财产问题上也比较公平,离婚后夫妻双方都能够得到自己的一部分财产。
这对于现代的财产分割问题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们也应该在离婚时重视财产问题的公正处理,避免出现对一方不公平的情况。
唐代的离婚制度也规定了丈夫的罪过和夫妻感情不和等情况可以进行离婚,这一点也启示了我们在处理离婚问题时应该考虑到夫妻的感情和家庭的和睦。
唐代的离婚制度对于现代的婚姻制度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古今离婚制度对比
古今离婚制度对比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离婚制度的相关规定引起一轮新的关注热潮。
婚姻作为人类社会的重要一个方面,一直牵动着社会的神经。
婚姻制度,对社会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
离婚制度,作为婚姻制度的重要内容,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古今各国立法的重要内容。
法律的完善和创新,必定是在借鉴古今中外立法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社会现实和未来发展趋势而开展的创造性工作。
完善当前的离婚制度,需要借鉴我国古代离婚制度的规定,在对比分析中找出各自的特点。
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主要形成于西周时期,是周礼的重要内容,具体包括成婚程序的“六礼”和规定离婚制度的“七出”、“三不去”等。
六礼,指从议婚至完婚过程中的六种礼节,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这一娶亲程式,周代即已确立,最早见于《礼记·昏义》。
以后各代大多沿袭周礼,但名目和内容有所更动。
离婚制度方面,我国古代社会实行许可离婚、专权离婚、限制离婚的制度。
反映在离婚方式上,以“出妻”为主,以“义绝”、“和离”和一定条件下的“呈诉离婚”为补充。
出妻制度,是我国古代最主要的离婚制度,指丈夫有权单方面根据一定事由决定离婚,休掉妻子,具体事由表现为“七出”和“三不去”。
根据《大戴礼记·本命》其中,七出具体包括““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即,妻子不孝顺父母,违背父母意愿,不得父母欢心、公婆和儿媳关系不和,丈夫有权休妻;无法生育男孩,根据古代法律规定“四十九以下无子,不合出之”;妻子与人通奸,丈夫有权休妻;女子从思想、行动上不支持丈夫纳妾,丈夫有权休妻;妻子有严重传染性疾病,主要指麻风病,丈夫有权休妻;妻子多言多语,离间家庭关系,丈夫有权休妻;妻子擅自处理家庭财产及盗窃外部财产,丈夫有权休妻。
三不去具体指,在此下三种情况下,丈夫不得休妻,按照《大戴礼》所记载为:“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唐代“和离”制度与现代协议离婚辨析
唐代“和离”制度与现代协议离婚辨析“和离”就其字面意思来看,应当是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基础,以不被强迫为主要条件。
作为离婚制度之一的“和离”制度,其律文最早见于《唐律疏议》:“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意思是说,如果夫妻确实不能和睦相处,就可以协议离婚,而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和离制度做为唐律法典中的一个创新,不仅在当时礼法结合的封建传统下是难能可贵的,而且一直为后世所沿用。
和离制度的特点《唐律·户婚》对离婚做了三种规定。
一是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和离”;二是促裁离婚,指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出妻”;三是强制离婚,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
“和离”是唐代较普通的离婚形式,类似于现代法律制度下的协议离婚。
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妇女法律地位的提升。
和离的主体是男女双方,其外在形式上被赋予平等的法律地位。
从法律条文表述中可以看出,有权实施“和离”这一行为的主体是“夫妻”,同时强调“和”以及“两愿”。
这些表述,无论是从一般词义上来讲,还是从法律术语的角度来看,都含有强调两个独立平等的主体意思。
这与强制离婚是不同的。
因为在法律强制离婚的规定中,我们看到的是法律的强制,是丈夫的特权,而妻子仅仅是作为离婚行为的客体出现的,根本不具有任何表达离婚意愿的主体资格。
对婚姻关系的感情强调。
和离强调的是夫妻的情感因素,即夫妻生活的和谐。
若夫妻双方“彼此情不相得,不相安谐”,则可以离婚。
和离对于夫妻双方合意的强调,使妻子或妻方对“七出”、“义绝”之外的离婚请求享有否决权,使其在无法确定过错的情况下对婚姻解除也有一定决定权。
这就说明,和离的发生是由于夫妻感情方面的原因引起的,而和离制度亦是通过婚姻的基础——夫妻感情,来调整家庭内部关系的。
这与现代法律中的“情感破裂主义”存在诸多的相似之处。
对解除夫妻关系程序的慎重。
和离既要双方通过协议,达成愿意解除夫妻关系的意志一致,又要符合一定的程序和形式。
论述中国古代离婚的理由类型和限制
论述中国古代离婚的理由类型和限制离婚,是指夫妻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然而,在中国古代,离婚的概念与现代有所不同,更多地涉及到夫妻关系的解除和再嫁再娶的问题。
下面,我们将探讨中国古代离婚的理由类型和限制。
一、离婚的理由类型和离“和离”是指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或因其他原因,自愿离婚。
这种离婚方式在唐宋时期开始出现,并逐渐被社会所接受。
《唐律》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可以因不和而离婚,且不承担法律责任。
和离是一种相对和平的离婚方式,夫妻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义绝“义绝”是指夫妻之间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如通奸、杀伤、盗卖、负债等,导致夫妻关系无法维持,应当离婚。
在义绝的情况下,夫妻双方都不得再继续生活在一起。
如唐律规定:“夫妻义绝者,皆放之。
”即如果夫妻关系已经破裂,应当离婚。
义绝是一种强制性的离婚方式,夫妻双方无法协商解决。
出妻“出妻”是指男方单方面将妻子休弃的离婚方式。
出妻的原因主要包括不孝顺父母、无子、淫佚、恶疾等。
在古代社会中,出妻是一种常见的离婚方式,尤其是对于那些门第观念较重的家庭来说。
出妻往往涉及到女方的社会地位和名誉,因此对于女方来说是一种较为严厉的惩罚。
二、离婚的限制儒家伦理的制约在古代中国,儒家伦理是社会道德的主导思想。
儒家强调夫妻关系应当以“义”为基础,“义”包括夫妻之间的恩爱、忠诚和责任。
因此,离婚被视为违背儒家伦理的行为,应当受到限制。
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夫妻关系的解除往往被视为不道德的行为,被社会所谴责。
门第观念的制约在古代中国,门第观念根深蒂固。
婚姻往往是由家庭安排的,而不是个人的自由选择。
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往往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利益关系。
因此,在门第观念的影响下,离婚被视为不道德的行为,应当受到限制。
此外,对于那些高门第的家庭来说,离婚更是被视为一种耻辱。
法律制度的制约在古代中国,法律制度对离婚的限制也较为严格。
简论古代离婚制度对我国现行离婚立法的启示
简论古代离婚制度对我国现行离婚立法的启示一、“三不去”制度概述我国的休妻也即“出妻”制度,自古已有,最早出现于奴隶社会末期,汉以后由礼入律,自唐代始日益成熟完备。
《大戴礼记·本命》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
”然而,封建礼制色彩极为浓厚的夫权社会下男子休妻并非随意妄为,弱女子的权利也并非完全得不到保护。
七出之外,古代礼法制度还补充规定了三种限制丈夫休妻的法定事由。
“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这就是“三不去”制度。
“三不去”制度作为古代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有着极为鲜明的时代特色和浓厚的礼制色彩。
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之上,女子在社会生产中的从属地位决定了其在社会基本经济单位——家庭中的从属性,去与留也只能任凭夫家定夺。
加之封建伦理道德儒法化程度的进一步加深,男性的地位和权利都有了极大的膨胀,休妻便愈发随意和主动。
女性俨然成了牺牲品,时代的也好,礼制的也罢。
庆幸的是,伦理道德还是给妻子留了一道生存缝隙,“仁义”仍在最低限度内维护着妻子的权益:有所取无所归时出妻,有悖于“仁”;经持舅姑之丧而后出妻,是为忘恩;娶时贱后富贵而出妻,则属背德,“三不去”制度成为女性维护自己婚姻家庭权益最大的保护伞。
二、“三不去”制度的理念剖析“三不去”制度作为我国古代限制离婚的原则一直为历朝统治者所沿用,在限制男方肆意休妻和维护女性尊严、社会稳定方面起到了重大作用。
“三不去”制度犹如古代以男权主义为中心的黑暗的宗法制度的夜空中一道耀眼的明星,让处于从属地位的女性看到了希望,也让当代的我们感到古代的礼法制度也在某些方面闪耀着人道主义的光辉。
(一)仁仁,被孔子奉为最高的道德准则,本指人与人之间相亲相爱。
所谓的“有所取无所归,不去”,正是“忠恕”、“爱人”的“仁道”精神的体现。
无论是礼记中的“有所取”还是何休所说的“有所受”,其根本意旨所在均指有地方迎娶妻子而现如今妻子如若遭休则无家可回。
最新 中国古代离婚的三种形式分析-精品
中国古代离婚的三种形式分析在中国古代的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下,中国古代的婚姻关系中,有休妻、和离、义绝三种离婚制度,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相关论文范文,跟小编一起来看看这三种离婚形式背后的内涵吧。
引言在中国古代的婚姻关系中,家族祭祖续嗣的需要远胜于婚姻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幸福与否的考量.在婚礼家庭制度上,重点贯彻的是对夫权的维护.在婚姻的解除方面,有人称之为"专权离婚主义",即与以男性为中心的宗法制度相适应,男性一方(包括夫家和丈夫本人)在解除婚姻之时,享有较多的权利,而女性一方(妻子本人)解除婚姻的权利则受到严格限制,甚至某种程度上讲,几乎被完全剥夺.这种离婚制度是与文化上和制度上的"男性中心"相适应的,亦是男子在上、经济上处于统治地位在婚姻制度中的必然反映.中国古代离婚制度中,离婚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休妻、义绝、和离,具体分析如下.一、休妻1.历代法律对休妻的相关规定.休妻(出妻)是逼迫妻子离婚的意思.《孟子·离娄下》":出妻屏子,终身不养焉."孟子本人即出妻,《荀子·解蔽》":孟子恶败而出妻,可谓能自强矣."杨倞注":孟子恶其败德而出其妻.""七出"是丈夫休妻的七项合法理由,这一词汇到唐以后方才出现,但其基本内容则几乎完全源自于载于汉《大戴礼记》中的"七去"(又作"七弃")."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2.男性方的绝对优势.只要有"七出"其中任何一项理由,丈夫就可以休妻.甚至,有的休妻理由在今天看来颇有些"无厘头".比如汉代着名的外交家班超休妻的原因:李邑始到于窴,而值龟兹攻疏勒,恐惧不敢前,因上书陈西域之功不可成,又盛毁超拥爱妻,抱爱子,安乐外国,无内顾心.超闻之,叹曰":身非曾参而有三至之谗,恐见疑于当时矣."遂去其妻.后汉书·卷四十七·班梁列传中说:班超仅仅因为同僚说他沉溺于家室之乐,便休妻.事实上,不仅夫本人可以找出"无厘头"的理由休妻,如果公婆不悦,纵使夫妻二人相亲相爱、琴瑟和美,父母也有权决定将婚姻解除.正如汉乐府诗《孔雀东南飞》中所描述,刘兰芝与焦仲卿感情笃深,刘兰芝不但"十三能织素,十四学裁衣,十五弹箜篌,十六诵诗书"才貌双全,并且"女行无偏斜",但终因婆母不悦":此妇无礼节,举动自专由",而导致遣归的结果.3.对女性权利的保障.唐代立法中,对于出妻的程序有明确的规定,规定出妻必须理由充分,并且须付给女方一定的财物作为补偿.《唐律疏议·妻无七出而出之》:虽犯七出,有三不去.三不去者,谓: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而出之者,杖一百.并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问曰":妻无子者,听出.未知几年无子,即合出之?"答曰":律云: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即是四十九以下无子,未合出之."《唐律疏议》释曰:伉俪之道,义期同穴,一与之齐,终身不改.而且,唐代法律有严守"三不去"的规定,如果妻子符合"。
论唐代的离婚制度及其对现在的借鉴
论唐代的离婚制度及其对现在的借鉴唐代的离婚制度与现代的离婚制度有很多相似之处,其中一些规定和理念对现代社会依然具有借鉴意义。
本文就唐代的离婚制度及其对现代的借鉴进行探讨。
唐代的离婚制度相对灵活,对夫妻双方的权益都有一定程度的保障。
唐代的离婚制度分为夫妻和丈夫离婚两种形式。
夫妻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双方达成协议后可以就离婚事宜到官府办理手续。
丈夫离婚是指由丈夫单方面提出离婚,可以凭借严重侮辱、虐待、通奸等事实向官府请求离婚。
这种区分离婚方式的制度对双方婚姻权益的平衡具有一定积极意义。
唐代的离婚制度对女性的保护相对较好。
据《唐律疏议·氏族》规定,如果丈夫在婚姻中犯有重大错误,妻子可以请求离婚并获得补偿。
补偿的数额包括嫁妆和丈夫赠送的财物。
这种对女性的赔偿制度表明唐代重视保护妇女权益,对现代的离婚制度也提醒我们注重女性在离婚中的利益保障。
唐代的离婚制度设有家事审判制度,通过官府的介入,可以确保离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有官府作为第三方介入婚姻纠纷的解决过程,可以保证纠纷的公正处理,减少了不公平对待的可能性。
这为现代社会对于婚姻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借鉴,应该注重司法机关的介入和公正审判,确保离婚的公平性。
唐代离婚制度注重约束双方的滥用离婚权。
据《唐律疏议·氏族》规定,如果夫妻因小事离婚三次以上,就要受到法律的监管。
这种对滥用离婚权力的约束有助于保持婚姻稳定,确保婚姻对社会秩序和家庭稳定的重要作用。
现代社会也可以借鉴这一制度,在离婚制度中设定适当的约束规定,减少滥用离婚的现象。
唐代的离婚制度对现代社会的离婚制度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唐代的离婚制度注重保护妇女权益,设立家事审判制度,约束滥用离婚权等制度方面,对现代社会的婚姻法律有一定指导作用。
现代社会在制定和完善离婚制度时还需考虑更多因素,如社会变迁和法律环境的差异等,以确保离婚制度能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和实际情况。
论唐代的离婚制度及其对现在的借鉴
论唐代的离婚制度及其对现在的借鉴
唐代的离婚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是比较先进和宽松的,其对现在的借鉴主要体现在对离
婚自由和家庭幸福的重视、尊重妇女权益的意识以及法律制度的完善等方面。
唐代的离婚制度允许夫妻双方自行协商离婚,双方都有权利申请离婚。
这一制度体现
了对家庭幸福的重视,尊重了夫妻双方的真实感受,避免了长期不和谐的婚姻带来的困扰
和痛苦。
现在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借鉴唐代的离婚制度,允许夫妻双方协商离婚,从而使
夫妻双方可以更好地寻找幸福。
唐代的离婚制度也体现了对妇女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在唐代,妇女可以留下嫁妆与自
身财产,离婚后有经济保障。
这种制度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防止了妇女在离婚后陷入
贫困的境地。
如今的一些国家和地区也重视保障妇女权益,通过法律制度对妇女离婚后的
财产分配进行保护。
唐代的离婚制度还包括了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和制度,从而保证了离婚的公平和合法性。
唐代规定了离婚的几种情况,如丑陋、乏子、疾病等,使离婚制度更加有章可循,避免了
滥用离婚制度的情况发生。
现代社会也在不断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以确保离婚的公正
和合法性。
唐代的离婚制度对现在的借鉴主要体现在对离婚自由和家庭幸福的重视、尊重妇女权
益的意识以及法律制度的完善等方面。
现代社会可以从唐代的离婚制度中学习到保护家庭
幸福和婚姻自由的重要性,同时也要注重保护妇女的权益,并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保障
离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论唐代的离婚制度及其对现在的借鉴
论唐代的离婚制度及其对现在的借鉴离婚是人类社会中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而在唐代的中国,离婚制度早已存在并且被具体规范。
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极为辉煌的时期,其文化与制度对中国乃至世界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唐代,离婚制度具有自己的特点和规范,对于现在的我们来说,可以从中借鉴一些经验和教训,以期望完善现代的离婚制度,从而更好地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和需求。
我们可以详细了解唐代的离婚制度。
在唐代,离婚是允许的,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有着比较严格的规定。
根据历史文献记载,唐代的离婚制度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离婚的理由。
唐代关于离婚的理由主要包括七个方面:男女通婚,重婚、遗弃、因罪遭流刑而被遗弃、嫌恶患病、不孝,以及妻子嫌悔等。
这些理由其中很多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妇女的权益,例如对于男女通婚、重婚的规定,这些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家庭的稳定与妇女的利益。
其次是离婚的程序。
在唐代,离婚也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首先是当事人双方发生分歧后,首先需要去各自家族的族长或者村长那里求助,由他们代为调解。
如果通过族长或村长调解无果,便可以向官府起诉,而官府也会积极介入,继续进行调解。
以上的过程主要是涉及到平民百姓阶层,对于贵族阶层的离婚程序可能会更为复杂,需要更多的官府介入以及相关法律程序的规范。
最后是对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等问题。
在唐代,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会根据当时的社会地位、财富状况以及婚姻协议等多方面进行规定,既包括夫妻双方对于已有财产的分割,也包括对于孩子的抚养和教育等,这些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古代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根据以上对唐代离婚制度的了解,我们可以发现,古代的离婚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是相对成熟和完善的。
其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以及对于家庭稳定的考虑,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但是也需要承认,古代的离婚制度也存在不少问题。
对于离婚理由的严格限定,很多情况下并不能满足当时社会的多元化需求;以及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方面也还存在不少需要规范和补充的地方。
古代离婚现在离婚协议书
自古以来,婚姻就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而离婚则是婚姻生活中的一种特殊现象。
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的方式和协议内容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本文将从古代离婚协议书和现代离婚协议书两个方面进行对比,探讨两者之间的差异。
一、古代离婚协议书1. 语言风格:古代离婚协议书多采用诗词歌赋的形式,富有浪漫主义色彩。
如唐宋时期的“放妻书”,其语言优美,情感丰富,既有对夫妻感情的怀念,也有对未来的祝愿。
2. 协议内容:古代离婚协议书的主要内容通常包括夫妻双方的基本情况、离婚原因、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
如“放妻书”中提到:“若结缘不合,比是冤家,故来相对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
”3. 社会背景:古代社会男尊女卑,女性地位较低,离婚往往由男性提出。
因此,古代离婚协议书多以男性的视角出发,表达对女性的祝福和关爱。
二、现代离婚协议书1. 语言风格:现代离婚协议书多采用法律术语,语言正式、严谨。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离婚原因、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
2. 协议内容:现代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更加全面,除离婚原因、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外,还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密条款等。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离婚原因;(二)子女抚养问题;(三)财产分割问题;(四)债务处理问题;(五)双方的权利义务。
”3. 社会背景:现代社会男女平等,离婚不再是男性的特权。
因此,现代离婚协议书更注重双方权益的保障,力求公平、合理。
三、对比分析1. 语言风格:古代离婚协议书浪漫、诗意,而现代离婚协议书正式、严谨。
2. 协议内容:古代离婚协议书较为简单,主要关注离婚原因和财产分割;现代离婚协议书内容全面,注重双方权益的保障。
3. 社会背景:古代社会男尊女卑,离婚多由男性提出;现代社会男女平等,离婚成为双方共同面对的问题。
总之,古代离婚协议书和现代离婚协议书在语言风格、协议内容和社会背景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2021唐律关于“七出三不去”、和离和义绝的法理分析范文2
2021唐律关于“七出三不去”、和离和义绝的法理分析范文 按照现代人的理解,婚姻的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产生而归于消灭[1].导致婚姻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为配偶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和离婚。
前者是婚姻主体的一方消失而使婚姻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是自然的结束;后者则是配偶于生存期间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婚姻关系,是人为的结束。
但古代世界婚姻关系的终止,从理念到制度较之现代要丰富多彩得多,这也许要归结于古代民族、国家及其文化发展的相对独立。
就配偶一方死亡而导致婚姻关系终止而言,古今中外皆然。
但唐代法律所确立的制度和原则更具特色:(l)妻为夫服丧期间不得再婚。
按照《唐律疏议》的解释,这一期间为27个月。
(2)寡妻与夫的直系尊亲属的亲属关系依然存在。
寡妻改嫁后,与亡夫的祖父母、父母相犯,依律仍须承担不同于凡人的刑事责任[2].并且寡妻改嫁后,与其寡媳相犯,唐律仍按亲婆婆身份的法条处断[3].从上列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唐代,因配偶一方的死亡而导致婚姻关系自然消亡,是就夫妻而言的,就婚姻所产生的家族、亲属关系而言,并不因一方死亡而完全消亡。
事实上,法律正是通过这样的制度规定欲达到稳定现存家庭和族际关系的目的,而民间也常常自觉地保留这种族际亲属和姻亲的交往,以维持即有的家族社交圈不致变化和缩小。
就婚姻的解除--离婚而言,古代中国的离婚制度贯彻了浓厚的家族主义精神,无论是“七出三不去”的规定,还是义绝,都体现了统治者对家族社会的关切。
虽然立法者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离婚法律制度,但无论是礼教还是法律乃至人们的观念,都以“白头偕老”为婚姻的最高境界,并不轻言解除。
这首先是因为在古代中国,婚姻被视为“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因此,婚姻是两个家族的盛事。
解除婚姻不仅意味着双方个人关系的破裂,更意味着男女双方家族关系的破裂和结怨,尤其是在通婚圈并不宽广的古代中国,这涉及到双方家族的声誉、利益和地位,因此人们并不会轻易就出此下策。
现在离婚像斗争,唐朝离婚像恋爱!
其实在古代的时候都是一夫一妻,但是允许有妾,通房丫头。
这个不是个人做主的,是要经过吏部的审核,才可以从一个通房丫头提为妾。
古代虽然有”合则过,不合则分”在一起叫结婚不在一起叫绝婚。
但是在古代可是男权时代,男人可以随便踢女人的出家门的权利,但是女人没有说话的权利,想绝婚那是不可能的。
所以宋朝以前绝婚叫“出妻”“去妻”“弃妻”都是针对妻子的。
在宋朝之后直接叫休妻。
所以说当时的离婚只不过有名无实。
后来到周代时期,离婚就很普遍了才是真正的合就过不合就散。
而且那个时候的手续也没有那么严格,只要在没人哪里写写封书信公正一下就好。
有没什么七出之条。
而且在平常百姓家离婚也是超级简单的事,只要男方到女方家里说一声,告知女方的家长就可以。
贵族大同小异要派人到男方家里说明,而且说明的都很委婉,不提过错,女方家长只要同意了。
把女方的嫁妆退回来就算离婚了。
所以周代时期真的是蛮幸福的。
只有在汉代的时期才有七出之条。
只有妻子在犯了七出之条才能休妻。
后来终于在唐朝时期有离婚得到了一些圆满。
在男方写放妻书的时候,要写两个人怎么在一起的,为什么不能在一起,还要写对双方离开之后的祝福等。
在莫高窟里就有一些人写的放妻书,更像是情书。
虽然在唐朝时期开始有男女平等的地位,但是古人很注重家族社会的稳定所以离婚率还是挺低的。
跨越时空的约定:2024年版“离婚协议”与唐朝习俗的对比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20XXP ERSONAL甲方:XXX乙方:XXX跨越时空的约定:2024年版“离婚协议”与唐朝习俗的对比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适用范围与定义1.1 本协议适用于双方自愿离婚的情况。
1.2 本协议中的“唐朝习俗”指的是唐朝时期关于离婚的法律规定和习俗。
第二条:离婚条件2.1 双方自愿离婚,且已达成一致意见。
2.2 双方不存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障碍。
第三条:离婚程序3.1 双方应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离婚申请。
3.2 民政部门对双方提交的离婚材料进行审查。
3.3 双方在民政部门指导下,签署离婚协议。
第四条:财产分割4.1 双方共同财产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分割。
4.2 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债务。
第五条:子女抚养权5.1 双方共同子女的抚养权按照双方协商确定。
5.2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第六条:子女抚养费用6.1 双方按照实际情况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用。
第七条: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7.1 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责任。
第八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8.1 双方在离婚后,不得干涉对方的生活。
8.2 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违约责任9.1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争议解决10.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
10.2 若协商无果,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11.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1.2 本协议在双方履行完毕所有条款后终止。
第十二条:合同的修订与补充12.1 本协议可根据双方协商进行修订。
12.2 本协议的补充条款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合同的解除13.1 双方同意解除本协议,需书面通知对方。
13.2 解除协议后,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理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14.2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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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和离”制度与现代协议离婚辨析
“和离”就其字面意思来看,应当是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基础,以不被强迫为主要条件。
作为离婚制度之一的“和离”制度,其律文最早见于《唐律疏议》:“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意思是说,如果夫妻确实不能和睦相处,就可以协议离婚,而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和离制度做为唐律法典中的一个创新,不仅在当时礼法结合的封建传统下是难能可贵的,而且一直为后世所沿用。
和离制度的特点
《唐律〃户婚》对离婚做了三种规定。
一是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和离”;二是促裁离婚,指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出妻”;三是强制离婚,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
“和离”是唐代较普通的离婚形式,类似于现代法律制度下的协议离婚。
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妇女法律地位的提升。
和离的主体是男女双方,其外在形式上被赋予平等的法律地位。
从法律条文表述中可以看出,有权实施“和离”这一行为的主体是“夫妻”,同时强调“和”以及“两愿”。
这些表述,无论是从一般词义上来讲,还是从法律术语的角度来看,都含有强调两个独立平等的主体意思。
这与强制离婚是不同的。
因为在法律强制离婚的规定中,我们看到的是法律的强制,是丈夫的特权,而妻子仅仅是作为离婚行为的客体出现的,根本不具有任何表达离婚意愿的主体资格。
对婚姻关系的感情强调。
和离强调的是夫妻的情感因素,即夫妻生活的和谐。
若夫妻双方“彼此情不相得,不相安谐”,则可以离婚。
和离对于夫妻双方合意的强调,使妻子或妻方对“七出”、“义绝”之外的离婚请求享有否决权,使其在无法确定过错的情况下对婚姻解除也有一定决定权。
这就说明,和离的发生是由于夫妻感情方面的原因引起的,而和离制度亦是通过婚姻的基础——夫妻感情,来调整家庭内部关系的。
这与现代法律中的“情感破裂主义”存在诸多的相似之处。
对解除夫妻关系程序的慎重。
和离既要双方通过协议,达成愿意解除夫妻关系的意志一致,又要符合一定的程序和形式。
和离的发生有着较为复杂的程序要求和形式要求,当夫妻双方达成离婚的合意后,要写“放妻书”,不仅要求夫妻双方签字画押,同时也要“会及诸亲”,即双方的六亲眷属都要作为见证人且一同签字,放妻书才能生效,否则视为“私放”,并且由此而导致和离行为无效。
放妻书往往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留一份作为自己再婚时的凭据,这对于当时的女性来说不仅是极大的尊重,而且再婚尤为重要。
需要指出的是,《唐律疏议》规定的和离制度几乎具备了中华法系的所有特点: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维护封建伦理,确认家族法规。
但是,中国封建社会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因此,宗法的伦理精神和原则渗入并影响着整个社会,诸法合体。
法与社会是紧密相连的,和离制度不可能突破时代的限制,做到男女完全平等。
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法律条文与法律事件处理的差异。
可在中国封建社会的立法中,和离制度算是够先进了,几乎与目前
的“自由离婚主义”如出一辙。
可以说,在奉行“三从四德”、“三纲五常”的封建社会里,和离制度已为礼教束缚制约下的封建婚姻制度抹上了一层浓厚的人性关怀的温情色彩。
和离制度与现代协议离婚的关系
唐代“和离”制度与现代协议离婚既有契合又有区别。
从作用上看,均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中国古代的离婚制度贯彻了家族主义精神,无论是“七出三不去”,还是“义绝”、“和离”,都体现了封建统治者对家族社会的关切。
虽然立法者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离婚法律制度,但无论从礼教还是法律乃至人们的观念,并不轻言解除。
而现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的提升,虽然越来越多的家庭走向了解体,但是协议离婚注重双方同意,尊重个人自由,并不会造成太大的社会影响,相对于诉讼离婚更是显得平和得多。
从价值目标上看,均注重对人性的追求。
自古至今,人们对幸福、自由的追求都不曾改变过。
古代婚姻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作为成立条件之一,旨在维护父权和男尊女卑的封建家庭纲常伦理,但和离制度的确立使古代婚姻关系的解除具有了某些程度的灵活性和人情味,并对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所关注。
而现代协议离婚则是以男女双方自愿为基础,注重感情,保护双方追求自由幸福生活,被人们称为一种自由、合理的离婚方式。
和离制度与现代的协议离婚的区别在于,首先,古代“和离”注重保障男性权利,而现代协议离婚平等地保障男女双方权利。
所谓“和离”大多是一种协议休妻或“放妻”,往往成为男方为掩盖“出妻”原因,以避免“家丑外扬”而采
取的一种变通形式,其主动权还是在男性手中,而妻方一般不能主动提请“和离”,一般只能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选择。
在“和离”过程中,夫妻双方地位并不完全平等,因为妻子无权以丈夫有过错而平等“休夫”,所以在“和离”时无法与丈夫权利平等。
丈夫可以以任何事由要求“和离”,妻子或妻方则只能就“七出”、“义绝”以外的事由要求“和离”。
而现代协议离婚则是双方自愿,任何一方不同意都不能协议离婚。
其次,“和离”以保护家庭为主,协议离婚以注重个人意愿为主。
唐代非常重视封建伦理,不仅注意保护家庭利益,强调个人情感必须服从于家庭利益,而且公开确认男女不平等,即男尊女卑。
唐代社会的这一特征,反映到整个婚姻家庭立法中,就形成了以保护家庭利益为中心,以男尊女卑为两性关系基本特征的婚姻家庭立法。
具体到离婚法律制度中,就表现为以男方家庭利益为中心,强调男方专权离婚。
因此,“和离”离婚虽然是对强制离婚的突破,但仍旧摆脱不了当时封建制度的强大时代背景,其所保护的仍是家庭利益关系。
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和离”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消抵强制离婚所带来的两个家族之间的利益冲突。
协议离婚是以感情破裂当事人双方同意为前提,注重个人意志和个人选择。
再次,“和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实际上一般不是当事人夫妇本人,而是双方的父母或家长。
“放妻”文书强调“会及诸亲”、“聚会二亲”的手续,不应看成只是做见证,更应该看成是家长或家族代表人的参与审查并行使同意权。
这与今日协议离婚仅由夫妻二人自行协商决定是大为不同的。
另外,“和离”的法律手续仍是以夫方片面文书(“放
妻书”)方式出现,与今日离婚协议书以男女平等方式出现有所不同。
和离制度的现代价值
唐代婚姻中的和离制度由于受封建礼教的影响,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虽不能和当今法律中的协议离婚完全等同,但其中不乏一些良法美制,其积极和进步的意义仍是很大的,对后世的影响也不可低估。
借鉴其合理之处,吸收其经验教训,以期对健全我国当代婚姻制度能有所启示。
和离制度自古就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既不会伤害双方感情,也不会对财产分配产生较大分歧,同时注重对家族利益的维护,至今能沿袭下来,可见其适应不同时代的政治、经济、文化变迁的能力很强。
协议离婚制度就是和离制度在现代的运用,是现代法律制度对传统法律的继承和发展,也体现了历史发展中的连接性和一体化。
在法的现代化的发展过程中,传统法不是一种保守的、无变化的静态结构,也不是与现代法泾渭分明,水火不容的,两者往往交融在一起作为一个活的历史连续的过程。
传统法并未因其“传统性”而完全丧失自身的价值,它在一定程度上还会以某种新的形式获得延续,进而在现代法律文化中发挥新的作用。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唐代婚姻制度的包容性与开放性启示我们,不仅要借鉴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合理成分,还要借鉴国外有关婚姻制度方面的先进立法经验,针对我国多民族、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国情,注重婚姻制度的灵活性,允许一些变通性的规定。
唐代婚姻制度强调保护妇女权益和尊老爱幼、家庭和睦、亲情和谐的传统美德,在当代对我们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
会下的和谐婚姻制度仍然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