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识设计合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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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设计合同协议书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
合同编号:
设计委托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委托人(甲方):
设计人(乙方):深圳市杰之群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人(甲方):
设计人(乙方):深圳市杰之群广告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如恩岁月标识系统规划设计方案”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项目概况、设计内容、设计规模、设计阶段。
1.1项目概况
位于中国重庆市,项目名称为“如恩岁月标识系统规划设计方案”。
1.2设计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如恩岁月标识系统规划设计方案”的设计工作,本合同的项目包括以下约定内容(见附件1)
1.3服务范围:
设计范围包括《如恩岁月标识系统规划设计方案》所列清单为基础,以及施工阶段的常规服务,对工程联系单和解决现场问题的设计变更内容。
1.4设计工期
初步方案设计签订合同后20个工作日
方案深化设计初步方案确定后15个工作日
施工图设计方案最终确定后15个工作日
第二条本合同设计服务费为:人民币叁万元整(¥100000.00元)含税金。
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说明:
A、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B、甲方应按本协议相关约定将款项支付至乙方。
C、若此项目后期为我司生产制作,设计费用则减半,即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第三条双方责任
5.1甲方责任:
5.1.1甲方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委派专人配合,按商定工作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保证所提供的基础资料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瑕疵,否则因此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由甲方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5.1.2在设计过程中,如果乙方发现基础资料存在错误或前后不符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5.1.3甲方应对乙方提交的任一阶段项目设计方案及时进行评审验收,并将评审意见以书面方式签字确认。对乙方提交的任一阶段的项目设计方案,如甲方在乙方提交后10日内未提出任何意见或反馈,即视为该阶段的设计成果已通过验收。
5.1.4甲方对乙方各阶段的设计成果确认后,若再对项目进行重大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设计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增付设计费。
5.1.5甲方应保护乙方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在甲方未支付相对应设计阶段的设计费用之前,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赔。
5.2乙方责任:
5.2.1乙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甲方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约定项目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乙方按本合同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资料及文件。
5.2.3乙方交付任一阶段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设计审查确认,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乙方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成果及文件。
第四条版权归属
6.1在甲方按合同支付相应费用后,甲方和甲方之使用单位()就对乙方
提交的相对应的项目成果拥有完全的着作权和使用权。乙方拥有
该项目非赢利的专业作品艺术参展权、艺术署名权和艺术出版
权,但乙方行使该权利不得对委托人的其它合法权利造成侵害。
第五条诚信保密
7.1双方应遵守的诚信义务和保密义务,对本合同的内容、双方的合
作关系、来往的任何协议、文件、信函、通知中的内容及任一阶
段的项目设计成果予以保密。双方同意,即使是本方管理人员和
员工,也只能是在为履行本合同而必须知道的基础上知悉上述信
息。
7.2乙方应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甲方提交
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甲方造成经济
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7.3双方同意,在甲方未支付相对应的设计项目的合同价款前,甲方
应对乙方交付的设计成果严格保密,除为评审设计成果外,甲方
不得使用,也不得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乙方
造成经济损失,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赔。
7.4乙方在接受委托作品设计过程中接触到甲方的商业秘密,应当遵
守保密义务。
第六条违约责任:
8.1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
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
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
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8.2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逾
期超过3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的上级或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
缓建,甲方均按8.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8.3乙方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
乙方员错误造成设计成果未符合要求,导致工期拖延,乙方除负
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未符合要求部分的设计费。
8.4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
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
5‰。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终止履行本合
同。
第七条其他事项
9.1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邮件、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
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往
来函件或有关项目信息变更应以中文书面形式说明并经双方项目
联系人和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方可有效,以上变更应不与其它合同
条款发生冲突为原则。
9.2甲方将合同规定项目的设计事宜委托乙方提供相关专业服务。合
作期间,甲方不再交与其它公司或个人进行上述项目代理。
9.3乙方进入项目设计阶段,甲方如需增加合同外项目内容,费用及
时间由双方另行协商。
9.4合同生效后,乙方将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派遣专业项目设计、制作
人员赴现场提供指导服务(差旅费用由乙方承担),以确保整个项
目及时完成和符合甲方要求整体设计效果。
9.5乙方提交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中,设计作品涉及的物料等,应当注
明其品种、类型等指标,必要时提供样板,乙方可以推荐品种、
档次、生产厂、供应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甲方需要
乙方配合加工、购货时,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