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项制度-十七项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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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改相关内容
9月24日-27日,国务院第十五督查组由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汪鸿雁带队来白山市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检查的方式:查阅资料,问卷调查,检查、抽查、暗访相结合。
检查的范围:重点检查煤矿(特别是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医院、学校、宾馆饭店、商场特别是地下商场、歌厅、网吧、养老院等)、工业企业等。
为做好迎检工作,各地、各部门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政府、部门相关资料和台账
1、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方面所有文件(工作方案,具体行业方案,下发、转发的上级文件;
2、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安委会会议、专题会议的文件、领导讲话、签到簿、纪要(纪录);
3、安全生产职责分工文件(含具体工作措施),大检查领导小组文件;
4、宣传发动方案、组织学习的文字材料,在主流媒体开辟专栏、正反典型宣传情况,设立举报电话情况,举报信息的核查处理情况;
5、县安委会向市安委会及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每周报送的进展情况、各阶段工作总结及各类报表。
(1)《全省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企业调度统计周报表》;
(2)《全省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调度统计周报表》;
(3)《政府部门安全生产隐患台帐》;
(4)《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说明表》;
(5)《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情况周报表》;
(6)《组织督查检查情况和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实施处罚情况周报表》;
(7)《隐患大检查大整改企业自查及属地验收、抽检情况周报表》;
(8)《隐患大检查大整改暗查暗访和安全监管网格化建设情况周报表》;
(9)《全市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聘请专家情况统计表》。
6、各级领导检查及派出的督查检查组检查情况、各部门检查情况,对检查出隐患处理情况的书面材料;
7、本地区、本行业全过程、全覆盖排查治理隐患情况及说明(隐患分类汇总及“五落实”情况);
8、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说明(挂牌督办情况、隐患分类汇总及“五落实”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整改销案情况);
9、本地区、本行业“打非治违”情况档案及说明;
10、重大危险源档案、监控措施落实及相关备案材料;
11、“一张图、一套表”(分行业分类建立)及各企事业单位建档情况说明;
12、本地区、本行业监管的企业档案(含中省属企业);
13、安全生产网格化建设情况,行业部门及企业开户录入情况;
14、执法检查档案、应急管理档案、目标责任制考核档案;
15、本地区及行业部门验收情况。
二、企业制度、台账建立
(一)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包括:
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其他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必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主要包括:
1、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2、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5、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6、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7、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8、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9、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10、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12、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13、各岗位安全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4、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必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
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冶金、有色、建材等其他危险性较大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四)必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台帐。主要包括:
1、安全生产职责台帐;
2、安全生产投入台帐;
3、安全生产文件和档案管理台帐;
4、隐患排查与治理台帐;
5、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帐;
6、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台帐;
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台帐;
8、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台帐;
9、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台帐;
10、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台帐;
11、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台帐;
12、作业安全管理台帐;
13、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台帐;
14、职业健康管理台帐;
15、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台帐;
16、应急管理台帐;
17、事故管理台帐。
(三)必须加强宣传教育培训。主要包括:
1、新员工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脱岗和转岗员工上岗前的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
4、特种作业人员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6、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四)必须加强资金投入和物质条件保障。主要包括:
1、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高危行业必须履行“三同时”审批手续,其他行业必须进行备案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
5、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