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市场监管与服务经济发展

浅谈市场监管与服务经济发展

摘要:工商部门是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工作部门,是政府公共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工商部门提供的服务是公共服务,领域在市场,职能是对各类市场主体行为及客体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是一种无选择性的

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法定职责的同时,在职权范围内做了大量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既维护了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又促进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但同时还要看到在服务发展的工作存的在一些问题,如将监管执法与服务发展对立起来,且服务发展的工作未能依法进行缺少科学性,工作中未能运用正确的行政方法等等。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会有损工商部门的执法形象、有损政府部门的公信力。我认为,工商部门开展服务发展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基本的原则。

一、群众利益至上原则,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原则

以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和政府工作的宗旨,是全体政府工作人员的神圣义务。习近平指出“我们要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在新时期,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为人民服务上,应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这就要求我们破除监管执法与服务对立的观念,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坚持严格执法与优质服务相结合,寓服务于管理之中,在管理中体现服务,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将监管执法的价值体现在维护公平、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并以此促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上来。

要通过发布相关信息,引导企业及时调整方向和产品结构,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切实为经营者、消费者和人民群众服务。要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要满腔热忱地为企业和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要强化监管、严格执法,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尽心尽力为促进经济发展服务。要寓服务于管理之中,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坚决防止以搞好服务为由放松和削弱监管,要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为人民服务、权为民所用”不是一个空洞的口号,它与工商部门的职能工作紧密相连,并对工商部门的各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正确处理好监管执法与服务的关系,二者不是对立关系,而是一个统一的有机体,因为监管本身就是一种服务,监管的最终目的是服务发展,而良好的服务环境又有助于促进监管,提高监管的效能,实现监管的目标。这就要求我们在监管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加强监管。二是要加强对工商干部的教育培训,以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理念武装队伍的思想,让服务的理念植根于每个干部的头脑,让服务的价值体现在每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之中。三是将服务融入所有业务之中,要在工商部门的各项业务工作中实实在在地体现服务,如市场准入环节的导办制、一口清制、时限制、首问负责制等。

二、平衡原则,即市场监管与服务发展的平衡原则

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责;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任务。在新形势下,怎样正确认识、处理好监管与服务的关系,做好平衡是摆在工商部门面前、贯穿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始终的一项重要课题。

监管与服务是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两个方面,服务与监管的关系,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践中不可回避的一对矛盾。尤其是基层工商部门直接面对企业和群众,直接从事具体工作,这方面的矛盾更为突出。为此,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监管与服务具有重要的同一性。一是构成要件的同一性,监管者即服务者,被监管者即被服务者。二是最终目的同一

性,监管和服务的最终目的都是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我们更应认识到,做好服务不是追求服务的泛化,做好监管不是权力利益的部门化。监管的目的、态度和方式方法都要体现为民、便民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服务理念。

我们要始终把服务经济发展作为履行监管职能的出发点,把履行监管职能作为服务经济发展的主要手段,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职责意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必须注重方式方法,讲求工作艺术,努力把服务与监管工作统筹兼顾好,既不能因为强调服务而放弃监管,也不能因为强调监管而放松服务。要力求在服务和监管之间、在实现职能到位和让政府、企业、群众满意之间,找到最佳结合点和平衡点。

三、行政指导原则,即科学运用行政指导的方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行政指导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任务或所管辖事务的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规定、法律原则和法治精神,在行政相对人的同意或者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性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但并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行政指导具有非强制性、主动补充性、多方联动性、方法多样性、广义合法性等特征,它是现代行政民主化发展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产物,体现了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人文精神(国家工商总局编著:《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概论》,中国工商出版社,2009年2月第一版,第346页)。行政指导作为现代政府管理社会和经济的重要手段,它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并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在当前工商工作中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它是工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体现方式,更是工商部门开展服务工作的一种方法。

行政指导有其自身的特点、原则和要求,工作中应该科学地加以运用,首先是转变管理观念,其次是提高工商队伍的素质,行政指导工作同执法工作相比,在队伍素质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行政指导成功的关键因素主要在人,要坚持依法指导。行政

指导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施行,其行政指导的内容不得违法。要注意与其他行政管理方法特别是行政处罚手段的结合,要注重行政指导的实效,不能搞任何形式的花架子、形式主义,以便达到更好的监管效果。

行政指导有助于融洽管理者与行政相对人间的关系,化解一些社会矛盾使市场监管从强制型的僵硬执法向以人为本、民主导向的服务型转弯,从单方的管制型向多方互动的指导型转变;有助于综合运用行政手段促进工商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做到监管手段与监管效果的高度统一;有助于提升工商部门社会形象,解决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时的一些难点、焦点问题。行政指导是工商部门提高服务水平的积极手段,是寓服务于管理的生动体现。

四、法制原则,即职权法定、依法行政、依照法律的规定开展市场监管与服务的原则

依法行政是行政活动的基本准则。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行使职权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行政机关的法定权力和行政职权应当来自于法律的授权,而不能离开法律由行政机关自己设定。依法行政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是所有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所属公务人员应履行的基本义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在市场监管执法领域权力和法制的具体实现形式,是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者。“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这是国家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三定方案”,是工商部门的行政、行事准则。工商部门在服务发展中只能依托职能开展服务工作,其服务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法定职责中所规定的服务内容,如消费维权、市场主体准入、指导广告业的发展,商标注册等;二是依托法定职能的延伸服务,如培育各类市场主体,指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配合党委政府工作等。工商部门的职能随着历史条件、社会发展的情况而不断的调整,作为政府公共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维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领域是市场,服务的职能分工是对各类市场主体行为及客体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客观上说明,加强市场监管就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社会经济发展最大的服务,而且这种服务是一种社会

公共服务,是无选择性服务。在开展监督管理与服务发展工作的过程中,监督管理与服务的范围、内容、方法、程序上均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督管理与服务,不管其出发点如何,最终必然会导致工商部门自身的行政行为违法。

职权法定原则要求工商部门首先要做到依法履责,做到“在位不缺位更不越位”,在履责中开展服务工作,而在服务的过程中,不能偏离其法定职能以及因法定职能延伸出来的服务职能,不能违法拓展职能,职能只能是法定的,延伸职能也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延伸,偏离了法律规定的框架就是乱作为就是违法行政。当前有些人喜好奢谈职能拓展,好象工商部门力量强大、素质优秀、基层线长,可以“包打天下”似的,往往将一些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了主管机构的非工商部门法定的职能揽在自己的头上,扮演市场经济“全能”经济卫士的角色。殊不知,他的拓展已经步入了违法行为陷入了“乱作为”的泥潭。

工作中经常看到,在处理监管与服务的关系时,因为匆视了职权法定原则,导至界限不清或者简单对立。例如,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就过分突出服务而弱化监管:一说服务好像必定要上门“办执照、送执照”,在“服务”的名义下,一些应当严格按法律程序履行的手续,被擅自简化或降低门槛;一些必须以严肃的执法来体现法律的尊严和公正的事由,被轻描淡写,简单了事。又如,为了加强监管,就缺乏主动服务的精神,不公示,不告知,不听证,不区分情况地“一刀切”;以强化监管为由,人为设置障碍等。我们应该正确认识到,服务是职能的服务是职能的延伸而不是越位、错位的服务;监管是职能到位的监管,而不是为了所谓的“权威”,不公正、粗暴的监管,更不是为了部门利益“以罚代管”、搞“执罚经济”。因此,严格强化法制原则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监管与服务,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既工商职能到位,又服务经济发展,在当前显得尤为重要。

工商部门作为国家法定的行政执法部门,理应做守法的模范。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是工商部门执法的依据、手段,如果无视法律

的尊严,带头践踏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相当于军队因失去武器而丧失战斗力,其违法后果极其严重,其违法代价难以弥补。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我们的职能就是市场监管我们的服务就是体现在依法行政中,这是无选择性的是一切工作的大前提,也是我们的安身立命之本。我们必须要进一步加大、加强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力度和强度,对经济领域的各种违法行为要敢出重拳、敢于亮剑,要毫不动摇地加大对市场的有效监管,特别是加大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领域的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要寓服务于管理之中,正确把握加强监管执法与服务经济发展的关系,在加大对市场监管的工作中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机制,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我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服务经济发展,主要是靠监管,是通过监管来创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如果抛弃法制原则,放松或放弃对市场的有效监管而谈服务发展,将是舍本逐末、缘木求鱼。工作中,我们只有做到“有为”才能“有位”,而“有位”后还必须要做到“有威”,只有真正做到“有威”,才能永远保证“有位”,这也是互为因果的辩证统一关系。只有这样,我们工商部门才能求得生存,不致遭到被弱化、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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