恳请督办复核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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恳请督办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原钦州镇蔬菜大队成员35人。
代表人:叶春典,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无职业(原钦州镇蔬菜大队成员),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五马路63号,身份证号码:452802************。
代表人:黄国平,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无职业(原钦州镇蔬菜大队成员),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五马路北三巷9号,身份证号码:452802************。
代表人:黄其松,男,194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无职业(原钦州镇蔬菜大队成员),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新盛西巷8号,身份证号码:45280219430160316。
代表人:彭秀荣,女,193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无职业(原钦州镇蔬菜大队成员),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攀桂街100号,身份证号码:452802************。
代表人:刘桂芳,女,194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无职业(原钦州镇蔬菜大队成员),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五马路68号,身份证号码:
452802************。
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武,自治区主席
申请事项:
一、依法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符显成等人信访事项复核意见的函》桂信核字(2009)50号,撤销钦州市人民政府《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原钦州镇蔬菜大队部分人员信访事项复查意见的函》钦信查(2008)2号,撤销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原钦州镇蔬菜大队部分人员信访事项复查意见的函》钦南政函(2007)140号。
二、依法确认原钦州镇人民政府将原钦州镇蔬菜大队改为钦州镇第五街居民委员会(即现文昌社区居民委员会)由第五街居委会取代蔬菜大队法人权利,并将蔬菜大队集体财产权利处置给第五街居委会管理,占有的具体行为违法。
三、依法确认蔬菜大队的土地及房产属蔬菜大队集体所有,由蔬菜大队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四、依法责令居民委员会将原蔬菜大队集体的342.44万元(其中:1、集体积累公益金43万元;2、镇住宅公司征地欠款31.44万元;3、原水厂拆迁赔偿款195万元;4、集体积累公积金73万元)。为原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解决养
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项社会统筹保险。
事实和理由:
一、纠纷基本情况:
原钦州镇蔬菜大队成立于1958年,在全国进行城乡合作化时,原先由不集中性辖区居住的居民38户劳动群众筹办,是以个人参加为基础管理制度的平等支配分配,将自解放前父辈就耕种下来的耕地、耕畜、农具等一并加入成立蔬菜生产合作社,称为“蔬菜社”,到公社化四集中时,经过开荒吸收成员加入组成蔬菜生产营,称为“蔬菜营”,在1962年体制下放时,继续扩大生产吸收成员加入,集体组织的成长建制需要,向原钦州县人民政府报批改称为“钦州镇蔬菜大队”,属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性质单位,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劳分配,主要从事蔬菜生产,分为九个生产队,有耕地460亩,鱼塘12亩,劳动力230人,蔬菜生产和经销统一由钦州县果菜公司指导,按国家指导价收购统筹供养市场,蔬菜大队与果菜公司协定,农业户口转正职工的,由果菜公司负责办理转非农业户口,随着各行业单位基建用地需要1975年起,南北区林业局等单位陆续征用蔬菜大队土地,被征地的地上作业人员安置解决,一般按每征地2亩负责安置1人到征地单位工作,改革开放到1981年蔬菜大队实行以蔬菜生产小组承包制度,83年蔬菜大队全面实行以蔬菜生产个人承包责任制度,蔬地分包到每个社员是2.2到3亩不
等,蔬菜生产承包责任制合同期限为20年,在1984年由于承包制生产和经销自我经营政策,蔬菜上市自由化市场时期,冲击了一直由县果菜公司独家统购蔬菜供应市场的环境,为了统购蔬菜市场,原县果菜公司领导闭大力向政府要求想把蔬菜大队改为菜民委员会,“即是菜民自治组织机构”,目的是想把钦州镇四马路一下段集中性的菜农户进行辖区设立机构统一管理,构建统购蔬菜市场,但由于蔬菜大队不属于管理居民户的组织机构,政府不同意,我们蔬菜大队也不接受。见证据一、2006年3月16日对原蔬菜大队党支部书记何学声的《调查笔录》,后在1984年10月11日原钦州镇党委会决定成立钦州镇菜民委员会党支部任命何学声担任支部书记,开始计划要组建钦州镇菜民委员会,计划把钦州镇四马路下段集中性的菜农户包括蔬菜大队统一管理,由于镇党委一直未能落实适合人选接替支部之间人员的调任任命工作问题,何学声一直未能胜任菜民委员会第一任的支部书记职责,组建菜民委员会组织成员未得到落实形成,也在1985年7月原钦州镇党委进行了菜民委员会第二任支部书记的改选任命,是想把菜民委员会再次组建起来的,但因当时城市的扩建用地征地,新计划设立菜民委员会辖区中菜民正在陆续减少,原钦州镇政府了解情况后就不再组建菜民委员会实体组织形成,决定就着原计划设立菜民委员会管理辖区中新开发五马路住宅区,在同年9月6日钦州
镇政府就着将仅在文件中形成的菜民委员会向市人大要求改为了第五街居委会,也在同年,钦州镇住宅公司和钦州市幼儿园计划要征用蔬菜大队土地,当时由钦州镇政府出资建办的钦州镇住宅公司因为还未有成立尚未存在,征地前的准备工作,钦州镇政府派出镇政府企业办公室负责与蔬菜大队落实计划工作,要求蔬菜大队准备将被征地承包社员按征地处理退职,镇企业办公室向蔬菜大队落实工作保证,征地退职损失费补偿问题是由征地单位镇住宅公司以予补偿,并要求蔬菜大队接受由钦州镇政府事先拟制好被征地承包社员的交地退职申请书,向钦州镇政府报批,完成报批的退职申请书全部由钦州镇政府和蔬菜大队负责存解,到征地有钱时再办理已报批退职申请人的退职处理,镇企业办公室却推行了蔬菜大队提前过急的乱拟订社员交地退职申请书报批,导致退职申请书承诺的退职费没法去整理兑现,到交地退职申请书报批之日,钦州镇住宅公司才得以成立,镇住宅公司成立后未经得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即采取违规强横的征用蔬菜大队第三、第四、第七,三个生产队的78.8亩菜地,对被征地承包社员47人无任何安置和损失补偿,只承担大队集体所得的征地土地补偿费,对镇政府企业办公室征地前对蔬菜大队依照法律要求落实的,征地农作物损失费补偿和征地退职损失费补偿镇住宅公司都不以承认补偿,只支付一半金额的征地款30万元给蔬菜大队,1985年间争取的土地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