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渝劳社办发〔2004〕21(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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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1(试行)伤害部位停工留薪期头部损伤S00-S09头部浅表损伤S001个月头部开放性伤口S011个月颅骨和面骨骨折S02颅骨穹隆骨折S02.03个月颅底骨折S02.16个月眼底骨折S02.33个月颧骨和上颌骨骨折S02.44个月牙折断S02.54个月下颌骨骨折S02.64个月累及颅骨和面骨多发性骨折S02.74个月其它颅骨和面骨骨折S02.86个月头部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03颌关节脱位S03.04个月鼻中隔软骨脱位S03.12个月牙脱位S03.24个月颅神经损伤S04视神经经和视路损伤S04.04个月动眼神经损伤S04.16个月滑车神经损伤S04.26个月三叉神经损伤S04.36个月展神经损伤S04.46个月面神经损伤S04.56个月听神经损伤S04.66个月副神经损伤S04.76个月其他颅神经损伤S04.86个月眼和眶损伤S05结膜和角膜擦伤S05.01个月眼球和眶组织轻度挫伤S05.11个月眼撕裂伤和破裂,伴有眼内组织脱出或缺失S05.26个月眼撕裂伤和破裂,不伴有眼内组织脱出或缺失S05.33个月眼穿透性伤口,伴有或不伴有异物S05.46个月眼球穿透性伤口,伴有异物S05.56个月眼球穿透性伤口,不伴有异物S05.66个月眼撕脱伤S05.76个月眼和眶的其它损伤S05.83个月颅内损伤S06脑震荡S06.2个月硬膜外出血S06.6个月创伤性硬膜下出血S06.6个月创伤性蛛网膜下出血S06.3个月其他颅内损伤S06.4个月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2(试行)伤害部位停工留薪期头部损伤(S00—S09)头部挤压伤S071个月头的部分创伤性切断S08头的部分创伤S08.06个月耳创伤性切断S08.13个月头部其他部位的创伤性切断S08.23个月头部未特指部位的创伤性切断S08.33个月头部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09头部血管损伤S09.01个月头部肌肉和肌腱损伤S09.11个月耳鼓膜创伤性破裂S09.23个月头部多发性损伤S09.36个月颈部)损伤(S10—S19)颈部浅表损伤S101个月颈部开放性伤口S111个月颈部骨折S12第一颈椎骨折S12.06个月第二颈椎骨折S12.16个月颈部脊柱多发性骨折S12.28个月颈部其他多发性骨折S12.33个月颈部水平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13颈部椎间盘创伤性破裂S13.06个月颈椎脱位S13.16个月颈部多发性脱位S13.28个月颈部扭伤S13.32个月甲状腺区扭伤S13.42个月颈部水平的神经和脊髓损伤S14颈部脊髓的震荡和水肿S14.012个月颈部脊髓神经根的损伤S14.112个月臂丛神经损伤S14.212个月颈部周围神经损伤S14.312个月颈部交感神经损伤S14.412个月颈部水平的血管损伤S15颈动脉损伤S14.03个月颈部多处血管的损伤S14.16个月颈部挤压伤S171个月胸部损伤(S20—S29)胸部浅表损伤S20乳房挫伤S20.02个月胸部挫伤S20.12个月胸部多处浅表损伤S20.72个月胸部开放性伤口S212个月肋骨、胸骨和胸部脊柱骨折S22胸椎骨折S22.06个月胸部脊柱多发性骨折S22.112个月胸骨骨折S22.23个月肋骨骨折S22.33个月肋骨多发性骨折S22.44个月骨性胸廓其他部位骨折S22.83个月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3(试行)伤害部位停工留薪期胸部损伤(S20—S29)胸部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23胸部椎间盘创伤性破裂S23.06个月胸椎脱位S23.16个月胸部脊柱扭伤S23.22个月肋骨和胸骨扭伤S23.32个月胸部水平的神经的脊髓损伤S24胸部脊髓震荡和水肿S24.012个月胸部脊柱神经根损伤S24.112个月胸部周围神经根损伤S24.212个月胸部交感神经根损伤S24.312个月胸部血管损伤S256个月心脏损伤S266个月其他和未特指的胸内器官损伤S27创伤性气胸S27.02个月创伤性血胸S27.12个月创伤性血气胸S27.23个月肺的其他损伤S27.36个月支气管损伤S27.48个月胸部气管损伤S27.58个月胸膜损伤S27.63个月其它胸内器官S27.83个月胸部挤压伤和胸的部分创伤切断S28胸部挤压伤S28.02个月胸的部分创伤性切断S28.16个月胸部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296个月腹部、下背、腰椎和骨盆损伤(S30—S39)腹部、下背和骨盆浅表损伤S30下背和骨盆挫伤S30.01个月腹壁挫伤S30.11个月外生殖器挫伤S30.23个月腹部、下背和骨盆开放性损伤S31下背和骨盆开放性伤口S31.01个月腹壁开放性伤口S31.11个月外生殖器开放性伤口S31.22个月腰部脊柱和骨盆骨折S32腰部椎骨骨折S32.04个月骶骨骨折S32.14个月尾骨骨折S32.24个月髂骨骨折S32.34个月髋臼骨折S32.44个月耻骨骨折S32.54个月腰部脊柱和骨盆的关节韧带脱位、扭伤S33腰椎间盘创伤性破裂S33.06个月腰椎脱位S33.16个月骶髂关节和骶尾关节的脱位S33.26个月腰部脊柱扭伤S33.52个月腰部脊柱和骨盆其他和未特指部位伤害部位停工留薪期腹部下背腰椎和骨盆损伤(S30—S39)腹部、下背和骨盆水平的神经和腰部脊髓损伤S34腰部脊髓的震荡和水肿S34.012个月腰部和骶部脊柱神经根损伤S34.112个月马尾损伤S34.212个月腰骶丛损伤S34.312个月腰部、骶部和骨盆交感神经损伤S34.412个月腰部、骶部和骨盆周围神经损伤S34.512个月腹部、下背和骨盆水平的血管损伤S356个月腹部器官损伤S36脾损伤S36.06个月肝或胆囊损伤S36.16个月胰损伤S36.26个月胃损伤S36.36个月小肠损伤S36.46个月结肠损伤S36.56个月直肠损伤S36.66个月多个腹内器官损伤S36.76个月其他腹内器官损伤S36.86个月盆腔器官损伤S37肾损伤S37.06个月输尿管损伤S37.16个月膀胱损伤S37.24个月尿道损伤S37.312个月卵巢损伤S37.43个月输卵管损伤S37.53个月子宫损伤S37.63个月其他盆腔器官损伤S37.83个月腹部下背骨盆部分挤压伤和创伤性切断S38外生殖器创伤性挤压伤S38.03个月外生殖器创伤性切断S38.26个月腹部、下背和骨盆其他未特指的损伤S396个月肩和上臂损伤(S40—S49)肩和上臂浅表性损伤S401个月肩和上臂开放性伤口S411个月肩和上臂骨折S42锁骨骨折S414个月肩胛骨骨折S42.6个月肱骨上端骨折S42.6个月肱骨干骨折S42.5个月肱骨下端骨折S42.6个月肩和上臂其他部位的骨折S42.5个月肩胛带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43肩关节脱位S43.04个月肩锁关节脱位S43.16个月胸锁关节脱位S43.26个月肩关节扭伤部位停工留薪期肩和上臂损伤(S40—S49)肩胛带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43肩锁关节扭伤S43.52个月胸锁关节扭S43.62个月肩和上臂水平的神经损伤S44上臂水平的尺神经损伤S44.012个月上臂水平的正中神经损伤S44.112个月上臂水平的桡神经损伤S44.212个月上臂水平的其他神经损伤S44.812个月肩和上臂其他血管的损伤S456个月肩和上臂的肌肉和肌腱损伤S466个月肩和上臂挤压伤S471个月肩和上臂创伤性切断S48肩关节处创伤性切断S48.06个月肩和肘之间水平的创伤性切断S48.16个月肩和上臂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493个月肘和前臂损伤(S50—59)前臂浅表损伤S501个月前臂开放性伤口S511个月前臂骨折S52尺骨上端骨折S52.06个月桡骨上端骨折S52.16个月尺骨干骨折S52.24个月桡骨干骨折S52.34个月尺骨和桡骨两者骨干的骨折S52.46个月桡骨下端骨折S52.56个月尺骨和桡骨两者下端的骨折S52.46个月肘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53桡骨头脱位S53.06个月肘关节脱位S53.16个月桡侧副韧带创伤性破裂S53.26个月尺侧副韧带创伤性破裂S53.36个月肘关节扭伤S53.42个月前臂水平的神经损伤S54前臂水平的尺神经损伤S54.012个月前臂水平的正中神经损伤S54.112个月前臂水平的桡神经损伤S54.212个月前臂神经的其他神经损伤S54.812个月前臂水平的血管损伤S556个月前臂水平的肌肉和肌腱损伤S566个月前臂挤压伤S572个月前臂创伤性切断S58肘切断S58.03个月肘和腕之间切断S58.13个月前臂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593个月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6(试行)伤害部位停工留薪期腕和手损伤(S60—S69)腕和手浅表损伤S601个月腕和手开放性损伤口S612个月腕和手水平的骨折S62手舟骨骨折S62.06个月其他胸骨骨折S62.16个月第一掌骨骨折S62.24个月其他掌骨骨折S62.34个月拇指骨折S62.54个月其他手指骨折S62.63个月腕和手水平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63腕关节脱位S63.06个月指关节脱位S63.13个月腕和腕关节韧带创伤性破裂S63.36个月掌指和指间关节处的手指韧带创伤性破裂S63.43个月腕关节扭伤S63.52个月手指关节扭伤S63.62个月腕和手水平的神经损伤S64腕和手水平的尺神经损伤S64.012个月腕和手水平的正中神经损伤S64.112个月腕和手水平的桡神经损伤S64.212个月拇指的指神经损伤S64.36个月其他手指的指神经损伤S64.46个月腕和手水平的其他神经损伤S64.86个月腕和手水平的血管损伤S656个月腕和手水平的肌肉和肌腱损伤S666个月腕和挤压伤S671个月腕和手创伤性切断S68拇指切断S68.02个月其他单个手指切断S68.12个月多个手指切断S68.23个月手指伴有腕和手其他部位的创伤性切断S68.36个月腕关节切断S68.43个月髋和大腿损伤(S70—S79)髋和大腿浅表损伤S701个月髋和大腿开放性伤口S711个月股骨骨折S72股骨颈骨折S72.06个月经大转子骨折S72.16个月转子下骨折S72.26个月股骨干骨折S72.36个月股骨多发性骨折S72.76个月髋的关节韧带脱位、扭伤S73髋脱位S73.06个月髋扭伤S73.12个月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7(试行)髂和大腿损伤(S70-S79)髋和大腿水平的神经损伤S7412个月髋和大腿水平的血管损伤S756个月髋和大腿的肌肉和肌腱损伤S766个月髋和大腿挤压伤S771个月髋和大腿创伤性切断S786个月膝和小腿损伤(S80-89)小腿浅表损伤S801个月小腿开放性伤口S812个月小腿骨折,包括S82髌骨骨折S82.06个月胫骨上端骨折S82.16个月胫骨骨干骨折S82.26个月胫骨下端骨折S82.36个月腓骨骨折S82.43个月内踝骨折S82.56个月外踝骨折S82.66个月小腿多发性骨折S82.76个月膝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83髌骨脱位S83.06个月膝关节脱位S83.16个月半个月板撕裂S83.26个月膝关节软骨撕裂S83.36个月膝的多处结构的损伤S83.78个月小腿水平的神经损伤S8412个月小腿水平的血管损伤S856个月小腿水平的肌肉和肌腱损伤S866个月小腿挤压伤S872个月小腿创伤性切断S88膝切断S88.06个月膝和踝之间的切断S88.16个月踝和足损伤(S90-S99)踝和足浅表损伤S901个月踝和足开放性伤口S911个月足骨折,除外踝S92跟骨骨折S92.06个月距骨骨折S92.16个月其他跗骨骨折S92.24个月跖骨骨折S92.33个月拇指骨折S92.43个月其他趾骨折S92.53个月足多发性骨折S92.76个月踝和足水平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93踝关节脱位S93.06个月足趾脱位S93.13个月踝和足水平的韧带破裂S93.26个月足的其他部位脱位S93.33个月踝扭伤S93.42个月足趾扭伤S93.51个月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8(试行)伤害部位停工留薪期踝和足损伤(S90-S99)踝和足水平的神经损伤S94足底外侧神经损伤S94.012个月足底内侧神经损伤S94.112个月踝和足水平的腓深神经损伤S94.212个月踝和足水平的皮感觉神经损伤S94.312个月踝和足水平的多神经损伤S94.712个月踝和足水平的其他神经损伤S94.812个月踝和足水平的血管损伤S956个月踝和足水平的肌肉和肌腱损伤S966个月踝和足挤压伤S972个月踝和足创伤性切断S986个月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损伤(T00-07)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浅表损伤T00头和颈的浅表损伤T00.01个月胸并伴有腹、下背和骨盆的浅表损伤T00.11个月上肢多个部位的浅表损伤T00.21个月下肢多个部位的浅表损伤T00.31个月上肢和下肢多个部位的浅表损伤T00.41个月其他复合部位的浅表损伤T00.81个月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开放性伤口T01头和颈的开放性伤口T01.01个月胸并伴有腹、下背和骨盆的开放性伤口T01.12个月上肢多个部位的开放性伤口T01.21个月下肢多个部位的开放性伤口T01.31个月上肢和下肢多个部位的开放性伤口T01.41个月其他复合部位的开放性伤口T01.81个月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骨折T02头和颈的骨折T02.06个月胸并伴有腹、下背和骨盆的骨折T02.16个月上肢多个部位的骨折T02.26个月下肢多个部位的骨折T02.36个月上肢和下肢多个部位的骨折T02.46个月其他复合部位的骨折T02.86个月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脱位、扭伤T03头和颈的脱位、扭伤T03.06个月胸并伴有腹、下背和骨盆的脱位、扭伤T03.16个月上肢多个部位的脱位、扭伤T03.26个月下肢多个部位的脱位、扭伤T03.36个月上肢和下肢多个部位的脱位、扭伤T03.46个月其他复合部位的脱位、扭伤T03.86个月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挤压伤T04头和颈的挤压伤T04.01个月胸并伴有腹、下背和骨盆的挤压伤T04.11个月上肢多个部位的挤压伤T04.21个月下肢多个部位的挤压伤T04.31个月上肢和下肢多个部位的挤压伤T04.41个月胸并伴有腹、下背和骨盆及四肢的挤压伤T04.71个月其他复合部位的挤压伤T04.81个月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9(试行)伤害部位停工留薪期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损伤(T00-T07)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创伤性切断T05双手创伤切断T05.06个月一只手和另一臂创伤性切断T05.16个月双臂创伤性切断T05.26个月双足创伤性切断T05.36个月一只足和另一腿创伤性切断T05.46个月双小腿创伤性切断T05.56个月上肢和下肢任何组织创伤性切断T05.66个月躯干、四肢或身体未特指部位的损伤(T08-T14)脊柱骨折,水平未特指T086个月脊柱和躯干的其他损伤,水平未特指T09躯干浅表损伤,水平未特指T09.01个月躯干开放性伤口,水平未特指T09.11个月躯干未特指关节和韧带的脱位、扭伤和劳损T09.22个月脊髓损伤T09.312个月躯干未特指神经、脊神经根和神经丛损伤T09.46个月躯干未特指肌肉和肌腱损伤T0.956个月躯干创伤性切断,水平未特指T09.66个月上肢骨折,水平未特指T103个月上肢的其他损伤,水平未特指T11上肢浅表损伤,水平未特指T11.01个月上肢开放性伤口,水平未特指T11.11个月上肢未特指关节和韧带的脱位、扭伤和劳损T11.22个月上肢未特指神经的损伤T11.36个月上肢未特指血管的损伤T11.46个月上肢未特指肌肉和肌腱的损伤T11.56个月上肢创伤性切断T11.66个月下肢骨折,水平未特指T123个月下肢的其他损伤,水平未特指T13下肢浅表损伤,水平未特指T13.01个月下肢开放性伤口,水平未特指T13.11个月下肢未特指关节和韧带的脱位、扭伤和劳损T13.22个月下肢未特指神经的损伤T13.36个月下肢未特指血管的损伤T13.46个月下肢未特指肌肉和肌腱的损伤T13.56个月下肢创伤性切断T13.66个月通过自然腔口进入异物的效应(T15-T19)外眼异物T15角膜异物T15.01个月结合膜囊异物T15.11个月外眼其他和多处部位内异物T15.22个月耳内异物T161个月呼吸道内异物T17鼻窦内异物T17.01个月鼻孔内异物T17.11个月咽内异物T17.21个月喉内异物T17.31个月气管内异物T17.41个月支气管内异物T17.51个月呼吸道其他和多处部位内异物T17.84个月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10(试行)伤害部位停工留薪期烧伤和腐蚀伤T(20-32)头和颈烧伤和腐蚀伤T20一度烧伤T20.11个月二度烧伤T20.24个月三度烧伤T20.38个月一度烧伤T20.51个月二度烧伤T20.64个月三度烧伤T20.78个月躯干烧伤和腐蚀伤T21一度烧伤T21.11个月二度烧伤T21.24个月三度烧伤T21.38个月一度烧伤T21.51个月二度烧伤T21.64个月三度烧伤T21.78个月肩和上肢烧伤和腐蚀伤,除外腕和手T22一度烧伤T22.11个月二度烧伤T22.24个月三度烧伤T22.38个月一度烧伤T22.51个月二度烧伤T22.64个月三度烧伤T22.78个月腕和手烧伤和腐蚀伤T23一度烧伤T23.11个月二度烧伤T23.24个月三度烧伤T23.38个月一度烧伤T23.51个月二度烧伤T23.64个月三度烧伤T23.78个月髋和下肢烧伤和腐蚀伤,除外踝和足T24一度烧伤T24.11个月二度烧伤T24.24个月三度烧伤T24.38个月一度烧伤T24.51个月二度烧伤T24.64个月三度烧伤T24.78个月踝和足烧伤和腐蚀伤T25一度烧伤T25.11个月二度烧伤T25.24个月三度烧伤T25.38个月一度烧伤T25.51个月二度烧伤T25.64个月三度烧伤T25.78个月限于眼和附器的烧伤和腐蚀伤T26眼脸和眼周区烧伤T26.06个月角膜和结膜囊烧伤T26.16个月烧伤,伴有眼球破裂和破坏T26.212个月眼脸和眼周区腐蚀伤T26.56个月角膜和结膜囊腐蚀伤T26.66个月腐蚀伤,伴有眼球破裂和破坏T26.712个月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11(试行)伤害部位停工留薪期烧伤和腐蚀伤(T20——T32)呼吸道烧伤和腐蚀伤T27喉和气管烧伤T27.08个月呼吸道其他部位的烧伤T27.28个月喉和气管腐蚀伤T27.48个月呼吸道其他部位腐蚀伤T27.68个月其他内部器官的烧伤和腐蚀伤T28口和喉烧伤T28.08个月食管烧伤T28.18个月消化道其他部位烧伤T28.28个月泌尿生殖器官内烧伤T28.38个月口和喉腐蚀伤T28.58个月食管腐蚀伤T28.68个月消化道其他部位腐蚀伤T28.78个月泌尿生殖器官内腐蚀伤T28.88个月身体多个部位的烧伤和腐蚀伤T29一度烧伤T29.11个月二度烧伤T29.24个月三度烧伤T29.38个月一度腐蚀伤T29.51个月二度腐蚀伤T29.64个月三度腐蚀伤T29.78个月烧伤和腐蚀伤,身体部位未特指T30一度烧伤T30.11个月二度烧伤T30.24个月三度烧伤T30.38个月一度腐蚀伤T30.51个月二度腐蚀伤T30.64个月三度腐蚀伤T30.78个月根据体表累及范围分类的烧伤T31面积少于10%的烧伤T31.01个月10%-19%的烧伤T31.14个月20%-29%的烧伤T31.24个月30%-39%的烧伤T31.38个月40%-49%的烧伤T31.48个月50%-59%的烧伤T31.58个月60%-69%的烧伤T31.68个月70%-79%的烧伤T31.712个月80%-89%的烧伤T31.812个月90%或更多的烧伤T31.912个月根据体表累及范围分类的腐蚀伤面积少于10%的烧伤T32.01个月10%-19%的烧伤T32.14个月20%-29%的烧伤T32.24个月30%-39%的烧伤T32.38个月40%-49%的烧伤T32.48个月50%-59%的烧伤T32.58个月60%-69%的烧伤T32.68个月70%-79%的烧伤T32.712个月80%-89%的烧伤T32.812个月90%或更多的烧伤T32.912个月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12(试行)职业病停工留薪职业病停工留薪期尘肺病Ⅰ期3个月Ⅱ期6个月Ⅲ期12个月职业病放射性疾病轻度3个月中度6个月重度12个月职业中毒急性轻度3个月中度6个月重度12个月慢性轻度3个月中度6个月重度12个月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轻度3个月中度6个月重度12个月职业性皮肤病轻度3个月中度6个月重度12个月职业性眼病轻度3个月中度6个月重度12个月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轻度3个月中度6个月重度12个月职业性肿留轻度3个月中度6个月重度12个月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轻度3个月中度6个月重度12个月其他职业病轻度3个月中度6个月重度12个月。
渝劳社办法(2004)211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法规标题】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颁布单位】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字号】渝劳社办发[2004]211号【颁布时间】2004年10月15日【生效时间】2004年10月15日【全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了一些问题。
经研究,现就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通过,请遵照执行。
一、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二、在渝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省(市)用人单位和我市在市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在用人单位法人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其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其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
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三、办理了工商登记的企业分支机构,由其法人出据委托或授权书,可在其工商登记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区县(自治县、市)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用人单位仍按《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四、《条例》实施前职工已认定为工伤的,以及2002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伤害事故或职业病在《条例》实施后认定为工伤的,工伤职工的长期工伤保险待遇从2004年10月1日起按下列规定执行:(一)伤残抚恤金改为伤残津贴,工伤护理费改为生活护理费。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渝规审发[2004]23号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得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得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与《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就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得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在国家出台停工留薪期规定标准之前,我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附后,以下简称《目录》)执行,以后国家或我市有新得规定,从其规定。
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得,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得诊断证明确定。
对停工留薪期得期限有争议得,可报请参保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四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得诊断证明交所在单位。
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得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定工伤职工得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五条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得工伤职工,以对应得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得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得停工留薪期。
第六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得并发症,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得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得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证明工伤治愈得,停工留薪期终止。
第八条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得,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并提交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得证明。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规定得时间内作出就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得确认结论,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未在规定得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得,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对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得确认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接到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得确认结论为最终确认结论。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渝劳社办发〔2004〕210号)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渝劳社办发〔2004〕210号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在国家出台停工留薪期规定标准之前,我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附后,以下简称《目录》)执行,以后国家或我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
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争议的,可报请参保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四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交所在单位。
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五条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工伤职工,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六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第八条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并提交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结论,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对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接到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为最终确认结论。
重庆市工伤停工留薪期
重庆市工伤停工留薪期
工伤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人在工伤事故后暂停工作进行治疗期间,仍然享受工资待遇的一段时间。
一般来说,工伤停工留薪期为六个月,但对于特殊情况,如严重伤残的工人,停工留薪期可以延长至一年。
重庆市工伤停工留薪期的政策与全国保持一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人的工资支付待遇。
如果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工人不再享受工资待遇,则违法违规。
重庆市工伤停工留薪期的支付标准主要参照工人的工资水平进行计算。
停工留薪期的支付比例为100%,即工人可以获得其
正常工资的全部数额。
此外,停工留薪期还包括一些附加待遇,如福利费、伙食补助费等。
在重庆市,使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伤发生后及时进行报告,并协助工伤确认和鉴定工作。
一旦工伤确认和鉴定完成,工人即可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同时,使用人单位也应当配合协助工人进行治疗,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
重庆市在工伤保险方面也加大了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用人单位和工人了解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
此外,重庆市还重视工伤事故的预防,加强了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了工伤防治能力,力争为员工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总而言之,在重庆市,工伤停工留薪期是工人享受工伤保险待
遇的一个重要环节,它保障了工人在工伤期间能够得到必要的经济支持,并通过治疗恢复身体健康。
重庆市将继续加强对工伤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落实,为工人提供更好的工伤保障。
重庆停工留薪期目录
重庆停工留薪期目录
一、头部损伤
头皮裂伤头皮撕脱伤颅骨骨折脑震荡颅内出血
二、颅骨骨折
线性骨折凹陷性骨折粉碎性骨折开放性骨折
三、颌关节脱位
下颌关节前脱位下颌关节后脱位上颌关节脱位
四、颅神经损伤
视神经损伤听神经损伤面神经损伤三叉神经损伤
五、脊柱骨折
颈椎骨折胸椎骨折腰椎骨折脊柱附件骨折
六、停工留薪工资计算
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计算,原则上按照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若受伤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则按照实际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计算。
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工资,不得低于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
七、护理费赔偿金额
护理费赔偿金额根据工伤职工的护理等级确定。
一般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
具体赔偿金额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八、伤残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
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具体费用标准参照《重庆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执行。
本目录仅供参考,具体工伤保险待遇及相关政策,以《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如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专业律师。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渝劳社办发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渝劳社办发〔2004〕210号发布人:liyu 发布日期:2005-7-8 20:12:46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4〕210号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有关单位: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加强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 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规范本市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制定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国家出台停工留薪期规定标准之前,我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附后,以下简国家或我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
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交所在单位。
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定工伤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工伤职工,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受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并提具的证明。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结论,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
重庆市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在国家出台停工留薪期规定标准之前,我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附后,以下简称《目录》)执行,以后国家或我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
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争议的,可报请参保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四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交所在单位。
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五条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工伤职工,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六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第八条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并提交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结论,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对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接到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为最终确认结论。
第九条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终止,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渝劳社办发〔2004〕21(精)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渝劳社办发〔2004〕210号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在国家出台停工留薪期规定标准之前,我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附后,以下简称《目录》)执行,以后国家或我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
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争议的,可报请参保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四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交所在单位。
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五条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工伤职工,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六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第八条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并提交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结论,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对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接到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为最终确认结论。
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
本市事业单位到住所地区县(自治县)、其他用人单位到注册地区县(自治县)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市外用人单位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地区县(自治县)参加工伤保险.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建立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两级责任分担机制.第五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
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市、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工职业健康档案,并应当在参保时提供职工职业健康档案。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救治,并建立和完善职工工伤管理档案。
第二章第二章是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的规定,共有四条。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纳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按月将实际征收的工伤保险基金全额上解到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当年基金结余转为储备金。
储备金主要用于重大事故和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的工伤待遇支付.工伤保险储备金和基金预决算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行业差别费率和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制定我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根据我市工伤保险费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发生状况等情况,制定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
停工留薪期有哪些管理办法
停工留薪期有哪些管理办法一、停止留薪期是什么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停止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包括住院治疗和出院后休养期间。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关于停工留薪期的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一般按以下办法确定:(一)部分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有《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如福建省、北京市、山东省、重庆市等),对各类伤情停工留薪期期限进行了规定。
在这些地区,由工伤职工条件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休假证明,由用人单位按《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书面通知本人。
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有异议的,以及停工留薪期期限满12个月的,提交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二)在没有制定有《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地区,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
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以及有争议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二、停止留薪期谁说了算正确判断停工留薪的结束时间是准确计算停工留薪期的关键。
实践中对停工留薪期结束时间的认定有不同意见,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其一,将工伤职工伤愈时间认定为计算停工留薪期的结束时间;其二,将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即建议休息治疗的最后一天,认定为计算停工留薪期的结束时间;其三,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或送达当事人的时间认定为计算停工留薪期的结束时间。
应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病情来确定其应享受多长时间的停工留薪期,具体程序是由签订服务协议的治疗工伤机构提出意见,出具相关证明,并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
另外,将判断停工留薪期有无及其长短的伤情、病情界定在“相对稳定”比较合适。
许多地方的社会保障机构均制定有《停工留薪期目录》,均是按照相应病情结合医疗实践确定的治疗各类伤病一般所需的时间和期限。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渝规审发[2004]23号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在国家出台停工留薪期规定标准之前,我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附后,以下简称《目录》)执行,以后国家或我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
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争议的,可报请参保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四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交所在单位。
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五条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工伤职工,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六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第八条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并提交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结论,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对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接到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为最终确认结论。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拇指骨折S62.5
4个月
其他手指骨折S62.6
3个月
腕和手水平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63
腕关节脱位S63.0
6个月
指关节脱位S63.1
3个月
腕和腕关节韧带创伤性破裂S63.3
6个月
掌指和指间关节处的手指韧带创伤性破裂S63.4
3个月
腕关节扭伤S63.5
2个月
手指关节扭伤S63.6
2个月
腕和手水平的神经损伤S64
第七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第八条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并提交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结论,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6(试行)
伤害部位
停工留薪期
腕和手损伤(S60—S69)
腕和手浅表损伤S60
1个月
腕和手开放性损伤口S61
2个月
腕和手水平的骨折S62
手舟骨骨折S62.0
6个月
其他胸骨骨折S62.1
6个月
第一掌骨骨折S62.2
4个月
其他掌骨骨折S62.3
第三条 在国家出台停工留薪期规定标准之前,我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附后,以下简称《目录》)执行,以后国家或我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争议的,可报请参保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渝规审发 [2004]23 号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在国家出台停工留薪期规定标准之前,我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附后,以下简称《目录》)执行,以后国家或我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6 个月。
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
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争议的,可报请参保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四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交所在单位。
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五条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工伤职工,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六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 2 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第八条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并提交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结论,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对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接到确认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为最终确认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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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渝劳社办发〔2004〕210号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在国家出台停工留薪期规定标准之前,我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附后,以下简称《目录》)执行,以后国家或我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
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争议的,可报请参保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四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交所在单位。
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五条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工伤职工,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六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第八条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并提交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结论,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对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接到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为最终确认结论。
第九条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终止,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未能上班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从评定伤残等级的次月起,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第十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条例》施行之后至本办法施行之前,有关停工留薪期的问题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略)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1(试行)伤害部位停工留薪期头部损伤S00-S09头部浅表损伤S00 1个月头部开放性伤口S011个月颅骨和面骨骨折S02颅骨穹隆骨折S02.0 3个月颅底骨折S02.16个月眼底骨折S02.33个月颧骨和上颌骨骨折S02.44个月牙折断S02.54个月下颌骨骨折S02.64个月累及颅骨和面骨多发性骨折S02.74个月其它颅骨和面骨骨折S02.86个月头部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03 颌关节脱位S03.0 4个月一度烧伤T21.1 1个月鼻中隔软骨2个月脱位S03.1牙脱位4个月S03.2颅神经损伤视神经经和视路损伤S04.0 4个月S04动眼神经损6个月伤S04.1滑车神经损6个月伤S04.2三*神经损6个月伤S04.3展神经损伤6个月S04.4面神经损伤6个月S04.5听神经损伤6个月S04.6副神经损伤6个月S04.7其他颅神经6个月损伤S04.8眼和眶损伤结膜和角膜擦伤S05.0 1个月S05眼球和眶组1个月织轻度挫伤S05.1眼撕裂伤和破裂,伴有6个月眼内组织脱出或缺失S05.2眼撕裂伤和破裂,不伴3个月有眼内组织脱出或缺失S05.3眼穿透性伤口,伴有或6个月不伴有异物S05.4眼球穿透性伤口,伴有6个月异物S05.5眼球穿透性伤口,不伴6个月有异物S05.6眼撕脱伤6个月S05.7眼和眶的其3个月它损伤S05.8颅内损伤脑震荡S06. 2个月S06硬膜外出血6个月S06.创伤性硬膜6个月下出血S06.创伤性蛛网3个月膜下出血S06.其他颅内损4个月伤S06.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2(试行)伤害部位停工留薪期头部损伤(S00—S09)头部挤压伤S071个月头的部分创伤性切断S08 头的部分创伤S08.06个月耳创伤性切断S08.13个月头部其他部位的创伤性切断S08.23个月头部未特指部位的创伤性切断S08.33个月头部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09 头部血管损伤S09.01个月头部肌肉和肌腱损伤1个月S09.1耳鼓膜创伤性破裂S09.23个月头部多发性损伤S09.36个月颈部)损伤(S10—S19)颈部浅表损伤S101个月颈部开放性伤口S111个月颈部骨折S12 第一颈椎骨折S12.06个月第二颈椎骨折S12.16个月颈部脊柱多发性骨折S12.28个月颈部其他多发性骨折S12.33个月颈部水平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13 颈部椎间盘创伤性破裂S13.06个月颈椎脱位S13.16个月颈部多发性脱位S13.28个月颈部扭伤S13.32个月甲状腺区扭伤S13.42个月颈部水平的神经和脊髓损伤S14 颈部脊髓的震荡和水肿S14.012个月颈部脊髓神经根的损伤S14.112个月臂丛神经损伤S14.212个月颈部周围神经损伤S14.312个月颈部交感神经损伤S14.412个月颈部水平的血管损伤S15 颈动脉损伤S14.03个月颈部多处血管的损伤S14.16个月颈部挤压伤S171个月胸部损伤(S20—S29)胸部浅表损伤S20乳房挫伤S20.02个月胸部挫伤S20.12个月胸部多处浅表损伤2个月S20.7胸部开放性伤口S212个月肋骨、胸骨和胸部脊柱骨折S22 胸椎骨折S22.06个月胸部脊柱多发性骨折S22.112个月胸骨骨折S22.23个月肋骨骨折S22.33个月肋骨多发性骨折S22.44个月骨性胸廓其他部位骨折S22.83个月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3(试行)伤害部位停工留薪期胸部损伤(S20—胸部的关节和韧带胸部椎间盘创伤性破裂S23.06个月S29)脱位扭伤S23胸椎脱位S23.16个月胸部脊柱扭伤S23.22个月肋骨和胸骨扭伤S23.32个月胸部水平的神经的脊髓损伤S24 胸部脊髓震荡和水肿S24.012个月胸部脊柱神经根损伤S24.112个月胸部周围神经根损伤S24.212个月胸部交感神经根损伤S24.312个月胸部血管损伤S256个月心脏损伤S266个月其他和未特指的胸内器官损伤S27 创伤性气胸S27.02个月创伤性血胸S27.12个月创伤性血气胸S27.23个月肺的其他损伤S27.36个月支气管损伤S27.48个月胸部气管损伤S27.58个月胸膜损伤S27.63个月其它胸内器官S27.83个月胸部挤压伤和胸的部分创伤切断S28 胸部挤压伤S28.02个月胸的部分创伤性切断S28.16个月胸部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296个月腹部、下背、腰椎和骨盆损伤(S30—S39)腹部、下背和骨盆浅表损伤S30下背和骨盆挫伤S30.0 1个月腹壁挫伤S30.11个月外生殖器挫伤S30.23个月腹部、下背和骨盆开放性损伤S31 下背和骨盆开放性伤口S31.01个月腹壁开放性伤口S31.11个月外生殖器开放性伤口S31.22个月腰部脊柱和骨盆骨折S32 腰部椎骨骨折S32.04个月骶骨骨折S32.14个月尾骨骨折S32.24个月髂骨骨折S32.34个月髋臼骨折S32.44个月耻骨骨折S32.54个月腰部脊柱和骨盆的关节韧带脱位、扭伤S33 腰椎间盘创伤性破裂S33.06个月腰椎脱位S33.16个月骶髂关节和骶尾关节的脱位S33.26个月腰部脊柱扭伤S33.52个月腰部脊柱和骨盆其他和未特指部位的扭伤2个月S33.7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4(试行)伤害部位停工留薪期腹部下背腰椎和骨盆损伤(S30—S39 腹部、下背和骨盆水平的神经和腰部脊髓损伤S34腰部脊髓的震荡和水肿S34.012个月腰部和骶部脊柱神经根损伤S34.112个月马尾损伤S34.212个月腰骶丛损伤S34.312个月腰部、骶部和骨盆交感神经损伤S34.412个月腰部、骶部和骨盆周围神经损伤S34.512个月腹部、下背和骨盆水平的血管损伤S356个月腹部器官脾损伤S36.0 6个月损伤S36肝或胆囊6个月损伤S36.1胰损伤6个月S36.2胃损伤6个月S36.3小肠损伤6个月S36.4结肠损伤6个月S36.5直肠损伤6个月S36.6多个腹内6个月器官损伤S36.7其他腹内6个月器官损伤S36.8盆腔器官肾损伤S37.0 6个月损伤S37输尿管损6个月伤S37.1膀胱损伤4个月S37.2尿道损伤12个月S37.3卵巢损伤3个月S37.4输卵管损伤S37.53个月子宫损伤S37.63个月其他盆腔器官损伤S37.83个月腹部下背骨盆部分挤压伤和创伤性切断S38 外生殖器创伤性挤压伤S38.03个月外生殖器创伤性切断S38.26个月腹部、下背和骨盆其他未特指的损伤S396个月肩和上臂损伤(S40—S49 肩和上臂浅表性损伤S401个月肩和上臂开放性伤口S411个月肩和上臂骨折S42锁骨骨折S41 4个月肩胛骨骨折S42.6个月肱骨上端骨折S42.6个月肱骨干骨5个月肱骨下端骨折S42.6个月肩和上臂其他部位的骨折S42.5个月肩胛带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43肩关节脱位S43.0 4个月肩锁关节脱位S43.16个月胸锁关节脱位S43.26个月肩关节扭伤S43.42个月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5(试行)伤害部位停工留薪期肩和上臂损伤(S40—S49)肩胛带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43肩锁关节扭伤S43.5 2个月胸锁关节扭S43.62个月肩和上臂水平的神经损伤S44 上臂水平的尺神经损伤S44.012个月上臂水平的正中神经损12个月上臂水平的桡神经损伤S44.212个月上臂水平的其他神经损伤S44.812个月肩和上臂其他血管的损伤S456个月肩和上臂的肌肉和肌腱损伤S466个月肩和上臂挤压伤S471个月肩和上臂创伤性切断S48 肩关节处创伤性切断S48.06个月肩和肘之间水平的创伤性切断S48.16个月肩和上臂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493个月肘和前臂损伤(S50—59)前臂浅表损伤S501个月前臂开放性伤口S511个月前臂骨折S52 尺骨上端骨折S52.06个月桡骨上端骨折S52.16个月尺骨干骨折S52.24个月桡骨干骨折S52.34个月尺骨和桡骨两者骨干的骨折S52.46个月桡骨下端骨折S52.56个月尺骨和桡骨两者下端的骨折S52.46个月肘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53 桡骨头脱位S53.06个月肘关节脱位S53.16个月桡侧副韧带创伤性破裂S53.26个月尺侧副韧带创伤性破裂S53.36个月肘关节扭伤S53.42个月前臂水平的神经损伤S54 前臂水平的尺神经损伤S54.012个月前臂水平的正中神经损12个月伤S54.1前臂水平的桡神经损伤S54.212个月前臂神经的其他神经损伤S54.812个月前臂水平的血管损伤S556个月前臂水平的肌肉和肌腱损伤S566个月前臂挤压伤S572个月前臂创伤性切断S58 肘切断S58.03个月肘和腕之间切断S58.13个月前臂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593个月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6(试行)伤害部位停工留薪期腕和手损伤(S60—腕和手浅表1个月S69)损伤S60腕和手开放性损伤口S612个月腕和手水平的骨折S62 手舟骨骨折S62.06个月其他胸骨骨折S62.16个月第一掌骨骨折S62.24个月其他掌骨骨折S62.34个月拇指骨折S62.54个月其他手指骨折S62.63个月腕和手水平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63 腕关节脱位S63.06个月指关节脱位S63.13个月腕和腕关节韧带创伤性破裂S63.36个月掌指和指间关节处的手指韧带创伤性破裂S63.43个月腕关节扭伤S63.52个月手指关节扭伤S63.62个月腕和手水平的神经损伤S64 腕和手水平的尺神经损伤S64.012个月腕和手水平的正中神经损伤S64.112个月腕和手水平的桡神经损伤S64.212个月拇指的指神经损伤S64.36个月其他手指的指神经损伤S64.46个月腕和手水平的其他神经损伤S64.86个月腕和手水平的血管损伤S656个月腕和手水平的肌肉和肌腱损伤S666个月腕和挤压伤S671个月腕和手创伤性切断S68 拇指切断S68.02个月其他单个手指切断S68.12个月多个手指切3个月断S68.2手指伴有腕和手其他部位的创伤性切断S68.36个月腕关节切断S68.43个月髋和大腿损伤(S70—S79)髋和大腿浅表损伤S701个月髋和大腿开放性伤口S711个月股骨骨折S72 股骨颈骨折S72.06个月经大转子骨折S72.16个月转子下骨折S72.26个月股骨干骨折S72.36个月股骨多发性骨折S72.76个月髋的关节韧带脱位、扭伤S73 髋脱位S73.06个月髋扭伤S73.1 2个月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7(试行)髂和大腿损伤(S70-S79)髋和大腿水平的神经损伤S7412个月髋和大腿水平的血管损伤S756个月髋和大腿的肌肉和肌腱损伤S766个月髋和大腿挤压伤S77 1个月髋和大腿创伤性切断S786个月膝和小腿损伤(S80-89 小腿浅表损伤S801个月小腿开放性伤口S81 2个月小腿骨折,包括S82 髌骨骨折S82.06个月胫骨上端骨折S82.1 6个月胫骨骨干骨折S82.2 6个月胫骨下端骨折S82.3 6个月腓骨骨折S82.4 3个月内踝骨折S82.5 6个月外踝骨折S82.6 6个月小腿多发性骨折S82.7 6个月膝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83 髌骨脱位S83.06个月膝关节脱位S83.1 6个月半个月板撕裂S83.2 6个月膝关节软骨撕裂S83.3 6个月膝的多处结构的损伤S83.78个月小腿水平的神经损伤S8412个月小腿水平的血管损伤S856个月小腿水平的肌肉和肌腱损伤S866个月小腿挤压伤S87 2个月小腿创伤性切断S88 膝切断S88.06个月膝和踝之间的切断S88.16个月踝和足损伤(S90-S99 踝和足浅表损伤S901个月踝和足开放性伤口S91 1个月足骨折,除外踝S92 跟骨骨折S92.06个月距骨骨折S92.1 6个月其他跗骨骨折S92.2 4个月跖骨骨折S92.3 3个月拇指骨折S92.4 3个月其他趾骨折S92.5 3个月足多发性骨折S92.7 6个月踝和足水平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93 踝关节脱位S93.06个月足趾脱位S93.1 3个月踝和足水平的韧带破裂S93.26个月足的其他部位脱位S93.33个月踝扭伤S93.4 2个月足趾扭伤S93.5 1个月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8(试行)伤害部位停工留薪期踝和足损伤(S90-S99 踝和足水平的神经损伤S94足底外侧神经损伤S94.012个月足底内侧神经损伤S94.112个月踝和足水平的腓深神经损伤S94.212个月踝和足水平的皮感觉神经损伤S94.312个月踝和足水平的多神经损伤S94.712个月踝和足水平的其他神经损伤S94.812个月踝和足水平的血管损伤S956个月踝和足水平的肌肉和肌腱损伤S966个月踝和足挤压伤S972个月踝和足创伤性切断S986个月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损伤(T00-07 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浅表损伤T00头和颈的浅表损伤T00.01个月胸并伴有腹、下背和骨盆的浅表损伤T00.11个月上肢多个部位的浅表损伤T00.21个月下肢多个部位的浅表损伤T00.31个月上肢和下肢多个部位的浅表损伤T00.41个月其他复合部位的浅表损伤T00.81个月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开放性伤口T01 头和颈的开放性伤口T01.01个月胸并伴有腹、下背和骨盆的开放性伤口T01.12个月上肢多个部位的开放性伤口T01.21个月下肢多个部位的开放性伤口T01.31个月上肢和下肢多个部位的开放性伤口T01.41个月其他复合部位的开放性伤口T01.81个月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骨折T02 头和颈的骨折T02.06个月胸并伴有腹、下背和骨盆的骨折T02.16个月上肢多个部位的骨折T02.26个月下肢多个部位的骨折T02.36个月上肢和下肢多个部位的骨折T02.46个月其他复合部位的骨折T02.86个月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脱位、扭伤T03 头和颈的脱位、扭伤T03.06个月胸并伴有腹、下背和骨盆的脱位、扭伤T03.16个月上肢多个部位的脱位、扭伤T03.26个月下肢多个部位的脱位、扭伤6个月上肢和下肢多个部位的脱位、扭伤T03.46个月其他复合部位的脱位、扭伤T03.86个月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挤压伤T04 头和颈的挤压伤T04.01个月胸并伴有腹、下背和骨盆的挤压伤T04.11个月上肢多个部位的挤压伤T04.21个月下肢多个部位的挤压伤T04.31个月上肢和下肢多个部位的挤压伤T04.41个月胸并伴有腹、下背和骨盆及四肢的挤压伤T04.71个月其他复合部位的挤1个月T04.8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9(试行)伤害部位停工留薪期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损伤(T00-T07 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创伤性切断T05双手创伤切断T05.06个月一只手和另一臂创伤性切断T05.16个月双臂创伤性切断T05.26个月双足创伤性切断T05.36个月一只足和另一腿创伤性切断T05.46个月双小腿创伤性切断T05.56个月上肢和下肢任何组织创伤性切断T05.66个月躯干、四肢或身体未特指部位的损伤脊柱骨折,水平未特指T086个月(T08-T14脊柱和躯干的其他损伤,水平未特指T09 躯干浅表损伤,水平未特指T09.01个月躯干开放性伤口,水平未特指T09.11个月躯干未特指关节和韧带的脱位、扭伤和劳损T09.22个月脊髓损伤T09.312个月躯干未特指神经、脊神经根和神经丛损伤T09.46个月躯干未特指肌肉和肌腱损伤T0.956个月躯干创伤性切断,水平未特指T09.66个月上肢骨折,水平未特指T103个月上肢的其他损伤,水平未特上肢浅表损伤,水平未特指1个月指T11 T11.0上肢开放性伤口,水平未特指T11.11个月上肢未特指关节和韧带的脱位、扭伤和劳损T11.22个月上肢未特指神经的损伤T11.36个月上肢未特指血管的损伤T11.46个月上肢未特指肌肉和肌腱的损伤T11.56个月上肢创伤性切断T11.66个月下肢骨折,水平未特指T123个月下肢的其他损伤,水平未特指T13 下肢浅表损伤,水平未特指T13.01个月下肢开放性伤口,水平未特指T13.11个月下肢未特指关节和韧带的脱位、扭伤和劳损T13.22个月下肢未特指神经的损伤T13.36个月下肢未特指血管的损伤T13.46个月下肢未特指肌肉和肌腱的损伤T13.56个月下肢创伤性切断T13.66个月通过自然腔口进入异物的效应(T15-T19 外眼异物T15角膜异物T15.01个月结合膜囊异物T15.11个月外眼其他和多处部位内异物T15.22个月耳内异物T161个月呼吸道内异物T17 鼻窦内异物T17.01个月鼻孔内异物T17.11个月咽内异物T17.21个月喉内异物T17.31个月气管内异物T17.41个月支气管内异物T17.51个月呼吸道其他和多处部位内异物T17.84个月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10(试行)伤害部位停工留薪期烧伤和腐蚀伤T(20-32 头和颈烧伤和腐蚀伤T20一度烧伤T20.1 1个月二度烧伤T20.24个月三度烧伤T20.38个月一度烧伤T20.51个月二度烧伤T20.64个月三度烧伤T20.78个月躯干烧伤和, 腐蚀伤T21 一度烧伤T21.11个月二度烧伤T21.24个月三度烧伤T21.38个月一度烧伤T21.51个月二度烧伤T21.64个月三度烧伤T21.78个月肩和上肢烧伤和腐蚀伤,除外腕和手T22 一度烧伤T22.11个月二度烧伤T22.24个月三度烧伤T22.38个月一度烧伤T22.51个月二度烧伤T22.64个月三度烧伤T22.78个月腕和手烧伤和腐蚀伤T23 一度烧伤T23.11个月二度烧伤T23.24个月三度烧伤T23.38个月一度烧伤T23.51个月二度烧伤T23.64个月三度烧伤T23.78个月髋和下肢烧伤和腐蚀伤,除外踝和足T24 一度烧伤T24.11个月二度烧伤T24.24个月三度烧伤T24.38个月一度烧伤T24.51个月二度烧伤T24.64个月三度烧伤T24.78个月踝和足烧伤和腐蚀伤T25 一度烧伤T25.11个月二度烧伤4个月T25.2三度烧伤T25.38个月一度烧伤T25.51个月二度烧伤T25.64个月三度烧伤T25.78个月限于眼和附器的烧伤和腐蚀伤T26 眼脸和眼周区烧伤T26.06个月角膜和结膜囊烧伤T26.16个月烧伤,伴有眼球破裂和破坏T26.212个月眼脸和眼周区腐蚀伤T26.56个月角膜和结膜囊腐蚀伤T26.66个月腐蚀伤,伴有眼球破裂和破坏T26.712个月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11(试行)伤害部位停工留薪期烧伤和腐蚀伤(T20——T32 呼吸道烧伤和腐蚀伤T27喉和气管烧伤T27.08个月呼吸道其他部位的烧伤T27.28个月喉和气管腐蚀伤T27.48个月呼吸道其他部位腐蚀伤T27.68个月其他内部器官的烧伤和腐蚀伤T28口和喉烧伤T28.0 8个月食管烧伤T28.18个月消化道其他部位烧伤T28.28个月泌尿生殖器官内烧伤T28.38个月口和喉腐蚀伤T28.58个月食管腐蚀伤T28.68个月消化道其他部位腐8个月蚀伤T28.7泌尿生殖器官内腐8个月蚀伤T28.8身体多个部位的烧一度烧伤T29.1 1个月伤和腐蚀伤T29二度烧伤4个月T29.2三度烧伤8个月T29.3一度腐蚀1个月伤T29.5二度腐蚀4个月伤T29.6三度腐蚀8个月伤T29.7烧伤和腐蚀伤,身一度烧伤T30.1 1个月体部位未特指T30二度烧伤4个月T30.2三度烧伤8个月T30.3一度腐蚀1个月伤T30.5二度腐蚀4个月伤T30.6三度腐蚀伤T30.78个月根据体表累及范围分类的烧伤T31 面积少于10%的烧伤T31.01个月10%-19%的烧伤T31.14个月20%-29%的烧伤T31.24个月30%-39%的烧伤T31.38个月40%-49%的烧伤T31.48个月50%-59%的烧伤T31.58个月60%-69%的烧伤T31.68个月70%-79%的烧伤T31.712个月80%-89%的烧伤T31.812个月90%或更多的烧伤T31.912个月根据体表累及范围分类的腐面积少于10%的烧伤T32.01个月蚀伤10%-19%的烧伤4个月T32.120%-29%的烧伤4个月T32.230%-39%的烧伤8个月T32.340%-49%的烧伤8个月T32.450%-59%的烧伤8个月T32.560%-69%的烧伤8个月T32.670%-79%的烧伤12个月T32.780%-89%的烧伤12个月T32.890%或更12个月多的烧伤T32.9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12(试行)职业病停工留薪职业病停工留薪期尘肺病Ⅰ期3个月Ⅱ期6个月Ⅲ期12个月职业病放射性疾病轻度3个月中度6个月重度12个月职业中毒急性轻度3个月中度6个月重度12个月慢性轻度3个月中度6个月重度12个月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轻度3个月中度6个月重度12个月职业性皮肤病轻度3个月中度6个月重度12个月职业性眼轻度3个月病中度6个月重度12个月职业性耳鼻轻度3个月喉口腔疾病中度6个月重度12个月职业性肿轻度3个月留中度6个月重度12个月生物因素所轻度3个月致职业病中度6个月重度12个月其他职业轻度3个月病中度6个月重度12个月, 腐蚀伤T21二度烧伤T21.2 4个月三度烧伤T21.3 8个月一度烧伤T21.5 1个月二度烧伤T21.6 4个月三度烧伤T21.7 8个月肩和上肢烧伤和腐蚀伤,除外腕和手T22 一度烧伤T22.1 1个月二度烧伤T22.2 4个月三度烧伤T22.3 8个月一度烧伤T22.5 1个月二度烧伤T22.6 4个月三度烧伤T22.7 8个月腕和手烧伤和腐蚀伤T23 一度烧伤T23.1 1个月二度烧伤T23.2 4个月三度烧伤T23.3 8个月一度烧伤T23.5 1个月二度烧伤T23.6 4个月三度烧伤T23.7 8个月髋和下肢烧伤和腐蚀伤,除外踝和足T24 一度烧伤T24.1 1个月二度烧伤T24.2 4个月三度烧伤T24.3 8个月一度烧伤T24.5 1个月二度烧伤T24.6 4个月三度烧伤T24.7 8个月踝和足烧伤和腐蚀伤T25 一度烧伤T25.1 1个月二度烧伤T25.2 4个月三度烧伤T25.3 8个月一度烧伤T25.5 1个月二度烧伤T25.6 4个月三度烧伤T25.7 8个月限于眼和附器的烧伤和腐蚀伤T26 眼脸和眼周区烧伤T26.06个月角膜和结膜囊烧伤T26.1 6个月烧伤,伴有眼球破裂和破坏T26.2 12个月眼脸和眼周区腐蚀伤T26.5 6个月角膜和结膜囊腐蚀伤T26.6 6个月腐蚀伤,伴有眼球破裂和破坏T26.7 12个月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11(试行)伤害部位停工留薪期烧伤和腐蚀伤(T20——T32 呼吸道烧伤和腐蚀伤T27喉和气管烧伤T27.0 8个月呼吸道其他部位的烧伤 T27.28个月喉和气管腐蚀伤T27.48个月呼吸道其他部位腐蚀伤T27.68个月其他内部器官的烧伤和腐蚀伤T28 口和喉烧伤T28.08个月食管烧伤T28.1 8个月消化道其他部位烧伤T28.28个月泌尿生殖器官内烧伤T28.38个月口和喉腐蚀伤T28.58个月食管腐蚀伤T28.68个月消化道其他部位腐蚀伤T28.78个月泌尿生殖器官内腐蚀伤T28.88个月身体多个部位的烧伤和腐蚀伤T29 一度烧伤T29.11个月二度烧伤T29.2 4个月三度烧伤T29.3 8个月一度腐蚀伤T29.51个月二度腐蚀伤T29.64个月三度腐蚀伤T29.78个月烧伤和腐蚀伤,身体部位未特指T30 一度烧伤T30.11个月二度烧伤T30.2 4个月三度烧伤T30.3 8个月一度腐蚀伤T30.51个月二度腐蚀伤T30.64个月三度腐蚀伤T30.7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