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电厂技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安全部分技术交底工程施工建筑组织设计模板安全监理方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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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阳高 晋能新能源 热 电厂(2 X 50MW)技 改工 程
监理实施细则
(安全部分)
项目监理部(1)
月
目 录
1编制依据
2工程概况
3 监理依据
4 监理范围
5 安全监理内容
6 安全监理目标控制措施(安全内业管理)
7安全监理对现场安全施工分解控制(安全硬件管理)
8 安全监理对现场文明施工具体要求
9 安全监理对工程安全控制基本程序
1 编制依据
1.1 国家劳动保护
1.2 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1.3 电力企业现代安全管理(武汉大学)
1.4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1.5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1.6 施工组织总设计及网络计划
1.7 山西阳高晋能新能源热电厂技改工程监理规划
2 工程概况
2.1 工程名称:山西阳高晋能新能源热电厂技改工程
2.2 工程性质:燃用劣质煤综合利用电厂
2.3 建设规模:2X50MW机组
2.4 建设地点:山西阳高县城北8km,大安滩以东900m(龙泉工业区内)。
2.5 投资方及投资比例:
山西晋能集团 80%
北京兰星集团公司20%
2.6 建设单位:山西新能源电力公司
2.7 承建商:由山西电建一公司、山西电建三公司和山西电建四公司共同承建。
2.8
主机供货商:锅炉由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供货,汽轮机由北京汽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供货、汽轮发电机由山东济南发电设备厂供货。
2.9 主体设计单位:山西省电力设计院。
2.10 工程计划进度:从主厂房开挖至两台机组投产,工期为18个月。
3 监理依据
3.1 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3.2 国家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3.3 国家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3.4 山西阳高热电厂工程监理规划。
3.5建设单位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及有关安全管理文件。
3.6 本工程监理招标合同。
4 监理范围
监理范围为阳高晋能新能源热电厂技改工程的工程安全监理,包括:施工临建、土建施工、安装施工、调整试运、试生产、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监理。
5 安全监理内容
5.1
安全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5.2
接受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委员会的直接领导和检查,并接受业主单位安全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定期和不定期的向安全主管部门汇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5.3
检查承包商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的组织落实和安监部门及分包商专职安全人员到位情况,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5.4
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作业环境,督促承包商经常保持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有权对不安全的现场和作业环境提出批评和罚款。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问题,有权指令先行停工后作研究处理。
5.5
参加承包商组织的定期安全活动日,记录安全活动内容和人员重视安全情况,引导作业人员自觉地检查安全隐患和安全漏洞,监督整改实施。
5.6 参加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全施工措施中具体可行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审批,并提出监理意见。
5.7
对重要临时设施、重要的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季节性施工、多工种交叉作业场所等要亲临现场监督检查,要保证安全施工。
5.8 检查施工现场和仓库、外包队宿舍和班组休息室等安全用电及消防器材的配备情况,对存在不安全隐患的场所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5.9
检查施工主要工器具和大型施工机械的安全状态和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安装(拆除)资质证、作业人员的操作证和上岗证。
5.10 检查承包商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体检状况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对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及时提出监理意见并监督落实。
5.11 经常巡视施工现场,发现和纠正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及危险作业环境,向承包商提出整改意见,及时下发施工隐患整改通知单。
5.12
参加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对检查中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会同承包商限期整改并组织验收。
5.1 3 参加事故调查,参加事故分析会,对事故单位依据电力建设事故处理的要求分清责任,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监督事故的处理落实。
5.14 审查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和安全施工许可证及安全施工的组织机构建立、措施落实情况。
5.15 监督各施工单位安全措施补助费的使用情况。
6 安全监理目标控制措施(安全内业管理)
6.1 安全施工目标
安全施工目标是:死亡事故、重伤事故、群伤事故、重大机械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为零;负伤率按正式合同执行;创全国火电一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
6.2文明施工标准:合理布局、程序施工、场地平整、路水畅通、分区管理、自负其责、清洁卫生、物料整齐、消除险情。
6.3 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的安全监理:
6.3.1
施工企业应建立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管理制度、规范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发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6.3. 2 施工企业对外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
6.3.3 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⑴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⑵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⑶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⑷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⑸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6.4 施工企业的分包单位
6.4.1 施工企业对承建项目的分包单位(含包工队)安全施工负有监督和指导责任,必须将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⑴
安全资质审查应在每年年初或新工程开工前进行。资质审查不得自行降低标准,不得简化审查手续,不得逾期不办。对于管理混乱或上年度发生过人身伤亡事故的分包单位,不得继续使用。
⑵
发包单位应监督分包单位定期组织职工体检。体检不合格或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以及老、弱、病、残者、未成年者应坚决清退,严禁录用。凡已注册的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