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细则 (暂行)(宁建工字[2000]175号)
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细则 (暂行)(宁建工字[2000]175号)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建质[2000]142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均须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及备案。
第三条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是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机关。
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 (以下简称质监站)受其委托,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县质监站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站监督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质监站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通知书已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已缴纳建安工程劳保费。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该认可文件。
南京市人民政府第296号令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第296号令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第296号令《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第296号令《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20年10月15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20年10月15日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称施工现场),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建筑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拆除所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施工现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的综合监督管理。
区(园区)施工现场监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国土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公安、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绿色、先进的施工技术,推进施工现场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对在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施工现场的范围,以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范围为准。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称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到施工现场监管部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并提供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资料。
第七条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施工现场的各项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南京施工合同备案查询
南京施工合同备案查询在我国,施工合同备案是一项重要的制度,旨在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管,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南京市作为我国江苏省的省会城市,其施工合同备案工作也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和实施。
南京市建邺区施工合同备案规定是在合同签订完毕之后携带合同文本到相关部门完成备案。
根据《建筑法》的修改,现在施工合同不用强制备案了,当事人备不备案,没有太大的关系,施工合同不会因合同没有备案而无效的。
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合同自成立时,就发生法律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以前《建筑法》有规定发包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30日内,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经过修改后,把这个条款删除了,这样就不用强制备案了,施工合同只要是合法成立,就应当产生法律效力,不会因未备案而无效的。
南京市建邺区施工合同备案的具体流程是,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合同文本和相关材料提交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部门应当对提交的合同文本和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当事人可以登录南京市建邺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查询施工合同备案的相关信息。
查询时,需要输入合同备案号或者合同名称等信息,即可查询到合同备案的相关情况。
南京市建邺区施工合同备案的目的是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管,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当事人应当认真履行合同备案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只有合法成立的合同,才能够产生法律效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南京市建邺区施工合同备案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只有合法成立的合同,才能够产生法律效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03•【字号】宁政发[2004]238号•【施行日期】200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4]2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三日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业企业的分包行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以下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南京市建筑工程局(以下简称“市建工局”)负责对本市的施工分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受其委托负责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溧水县、高淳县建筑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对施工分包建筑业企业实行信用管理制度。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本市从事施工分包活动应当按照本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市建管处领取本企业的信用手册,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本企业基本情况信息。
市建管处应当对企业基本情况认真核实,并在信用手册中真实记录该企业承揽工程、合同履行、奖惩和企业变更等信用信息,根据企业的信用信息对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作出信用评价。
南京工程施工备案查询
南京工程施工备案查询是指在南京市进行建筑施工的企业或个人,在施工前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以便有关部门对施工单位进行信用等情况审查,确保施工单位的合法性和信誉度。
那么,如何进行南京工程施工备案查询呢?首先,需要确定合同备案时间。
根据相关规定,合同备案的时间是在中标后一个月内。
如果已经过了中标的一个月的时间,需要甲方(合同方)写情况说明并加盖甲方公章才可办理。
其次,整理所需携带的资料。
所需携带的资料包括中标通知书原价、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加盖乙方(自己公司)公章、合同原件(要有公章和骑缝章)、合同副本、网上打印的合同备案申请表2份以及信用手册。
接下来,前往南京市政服务中心进行合同备案。
在市政服务中心,需要使用本人的社保卡进行取票。
取票机上有业务办理的内容,选择好之后输入自己的手机号码,能够收到市政服务中心的短信,点击取票。
然后,到窗口附近的休息区域等待。
休息区域附近有电子屏和短信告知你等待的人数,到你的时候窗口服务人员会叫号,你过去将社保卡放在指定位置就可以办理了。
最后,窗口办理递交你的材料。
窗口人员审查之后没问题会给你一份合同备案确认书,你核对一下信息无误后就可以离开。
以上就是南京工程施工备案查询的详细步骤。
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合同备案时,一定要带齐所需资料,否则会影响合同备案的办理。
另外,如果在备案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咨询窗口服务人员,他们会为你提供帮助。
此外,为了方便企业和个人进行合同备案,南京市市政服务中心还提供了一些便捷服务。
例如,可以通过网上预约服务,提前预约办理时间,避免排队等待;还可以通过网上办事大厅,上传所需资料,进行线上办理。
总之,南京工程施工备案查询是一项重要的手续,需要按照规定的步骤进行办理。
通过合同备案,可以确保施工单位的合法性和信誉度,为建筑施工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到大家,祝大家办理合同备案顺利!。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1]208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1]20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江宁、栖霞、雨花台、六合、浦口、高淳、溧水等区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所在区县立项的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消防、环保、技术监督、人防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协同做好工程质量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积极开展创优质工程活动,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保证金集中监管的制度,提高工程质量。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执法检查的活动。
关于施工合同备案的规定
施工合同备案的规定是为了规范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建筑市场的监管。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施工合同备案的具体规定如下:一、施工合同备案的范围施工合同备案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
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水利基础设施工程等。
二、施工合同备案的主体施工合同备案的主体包括发包人和承包人。
发包人一般为工程项目的业主或者项目法人,承包人一般为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三、施工合同备案的时间要求施工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施工合同备案的内容施工合同备案的内容包括施工合同的签订时间、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合同的主要条款等。
其中,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工程项目的名称、工程内容、工程规模、工程质量标准、工程期限、工程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五、施工合同备案的程序施工合同备案的程序分为网上备案和书面备案两部分。
发包人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进行网上备案,同时将合同副本报送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书面备案。
六、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各级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和管理,明确施工合同备案的受理部门及监管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布。
七、违反施工合同备案规定的处理违反施工合同备案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施工合同备案的规定是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的监管,保障施工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合同双方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合法、合规。
同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当加强对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1.16•【字号】苏建规字〔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规字〔2015〕1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施工合同备案工作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网上备案流程》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1月16日附件一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含境外、省外施工企业在本省承接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省施工企业在省外承接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实行自愿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城市照明、公共交通、桥梁、隧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施工合同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
第五条施工合同备案系告知性备案,不得增设备案条件,不得收取费用。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网上备案流程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网上备案流程一、网上备案程序(一)本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1、承包人使用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USBKEY密码锁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进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模块,选择“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网上格式合同并填写合同内容后,承包人打印出载有二维码及防伪水印的备案合同(合同文本也可以从系统中导出PDF文本打印),合同“通用条款”可不打印。
发包方、承包方签字盖章确认施工合同后,上传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模块,同时上传中标通知书,不经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需上传相关部门的核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的扫描件。
依据总承包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专业分包合同,应上传经备案的总承包合同(协议书及专用条款),总承包合同对专业分包内容没有约定的,应上传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的文件。
备案合同备案码由系统自动生成(通过扫描合同二维码可查看项目名称、项目机构主要人员及备案码等项目信息)。
对应的编码规则: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划(6位数)+年、月、日(8位数)+流水号(2位数)+承包方式(代码:A总承包,B专业承包,C专业分包)及标段编号。
如:2014年11月11日某施工单位总承包南京市建邺区某小区工程一标段项目(1-5号楼),其合同备案码则为:320105 20141111 01 A01 000(该编码表示为总承包合同);如该项目存在专业分包,则编码为:320105 20141111 01 A01 C01。
分包合同备案码与总承包合同备案码具有层级关系,专业分包合同备案前须先备案该项目的总承包合同。
2、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在确认施工合同内容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在系统内说明退回原因后予以退回。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正,并重新上传相关材料,经合同备案管理机构确认后予以备案。
(二)本省施工企业在省外承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承包人使用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USBKEY密码锁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进入省外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模块,上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江苏省建筑业企业外出施工介绍信、中标通知书,不经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需提供相关部门的核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的扫描件。
南京施工设计合同备案
南京施工设计合同备案是指在南京市进行的建设项目,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需要将施工设计文件提交至南京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本文将详细介绍南京施工设计合同备案的相关流程和注意事项。
一、备案依据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同时在施工前需要进行备案。
这是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防止出现设计文件不规范、不合法等问题。
二、备案主体南京施工设计合同备案的主体为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
建设单位是指承担建设项目投资、组织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设计单位是指承担建设项目设计任务的主体。
双方在签订施工设计合同时,应当明确备案的责任和义务。
三、备案材料南京施工设计合同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施工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纸、设计说明书、设计计算书等。
2. 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
3. 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建设单位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4. 施工设计合同复印件:提交施工设计合同的复印件,以证明设计单位已承担设计任务。
5. 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6. 其他相关文件:根据项目特点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文件。
四、备案流程南京施工设计合同备案的流程如下:1. 建设单位向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并填写备案申请表。
2. 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设计文件的合法性、规范性以及设计单位资质等。
3. 备案审查通过后,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在备案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并退还建设单位。
4. 建设单位在取得备案通知书后,方可进行施工。
五、注意事项1. 施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南京市工程项目合同归集标准(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京市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提高合同归集的准确性和效率,保障合同履行和权益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工程项目合同的归集管理。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工程项目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而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工程项目合同归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合同归集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真实性原则:合同归集应真实反映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完整性原则:合同归集应全面、完整地反映合同内容。
(四)分类管理原则:根据合同性质、内容、金额等因素,对合同进行分类管理。
第二章归集范围第五条工程项目合同归集范围包括:(一)施工合同: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合同。
(二)设计合同:包括工程设计、设计咨询服务等合同。
(三)监理合同:包括工程监理、质量监督等合同。
(四)咨询合同:包括技术咨询、项目管理咨询等合同。
(五)其他合同:包括招标代理、设备采购、材料供应等合同。
第六条合同归集范围的具体内容,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归集要求第七条合同归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合同签订应当在有效期内,并经合同双方签字盖章。
(二)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完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2. 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3. 双方的权利义务;4.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5. 合同履行期限;6. 违约责任;7. 争议解决方式;8. 其他约定事项。
(三)合同附件应当齐全,包括但不限于:1. 设计图纸;2. 工程量清单;3. 施工方案;4. 监理方案;5. 其他相关文件。
(四)合同归集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第四章归集程序第八条合同归集程序如下:(一)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应将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提交给合同管理部门。
(二)合同管理部门对提交的合同进行审核,确认合同是否符合归集要求。
建设工程+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月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蒋宏坤二OO五年二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进行工程施工活动以及对工程施工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和园林绿化等施工活动占用的场地。
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监督、协调的主管部门。
市政公用、建工、市容、环保、规划、园林、房产、交通、水利、公安、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工程施工活动。
第六条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先进、科学的施工技术,使用安全的防护设施,推进施工现场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对在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分别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劳动合同等手续后,工程项目方可开工。
施工现场的范围,以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范围为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单位提供必需的安全作业环境和相应的地下设施资料,并保持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
建设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压缩工期、降低标准、干预施工单位正常的现场管理工作。
对违反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有权拒绝。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工程建设中现场管理的监督职责。
建设工程+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月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长蒋宏坤二OO五年二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进行工程施工活动以及对工程施工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和园林绿化等施工活动占用的场地。
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监督、协调的主管部门。
市政公用、建工、市容、环保、规划、园林、房产、交通、水利、公安、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工程施工活动。
第六条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先进、科学的施工技术,使用安全的防护设施,推进施工现场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对在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分别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劳动合同等手续后,工程项目方可开工。
施工现场的范围,以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范围为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单位提供必需的安全作业环境和相应的地下设施资料,并保持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
建设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压缩工期、降低标准、干预施工单位正常的现场管理工作.对违反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有权拒绝。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工程建设中现场管理的监督职责。
市区合同备案网上直报操作指南-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
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合同备案网上直报操作指南依据《关于全面推行企业合同备案网上直接申报的通知》(宁建管字[2012]3号)的要求,从2012年3月1日起,四城区、雨花台区、栖霞区(含新港开发区)和化学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市区”)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企业应首先由进行网上直报,然后有办事处管理的,经办事处审核,最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带着纸质资料(按市区合同备案要求报送资料)到江东中路265号市政府服务中心一楼A区219窗口申请备案。
江宁区、溧水区、高淳区、浦口区和六合区(不含化学工业园区)(以下简称“五区”)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从6月1日起,企业也要进行网上直报(与市区合同备案登陆的是同一个系统,即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网上信息管理系统”),其中有办事处统一管理的,还得经办事处初审,网上申报成功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带纸质资料(按五区合同备案要求报送资料)到项目所在地建筑(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为了便于企业具体工作人员了解这项工作,我处特编写《市区合同备案网上直报操作指南》,该指南包括三章:㈠系统登陆;㈡总包合同备案;㈢分包合同备案。
五区合同备案网上直报操作与市区类同。
第一章系统登陆企业要登陆我处网上信息管理系统,首先要到南京建筑业协会建筑市场分会(解放路44号南楼603室,电话:86613037)领取身份认证锁(以下简称“USB锁”),然后凭USB锁登陆我处网上信息管理系统(:9000/jgcWeb/):点击“下载加密锁驱动”下载USB锁驱动程序,并按照要求安装该驱动,安装成功后,直接点击“建管系统平台”进入我处网上信息管理系统操作界面,进行相关业务操作:USB锁安装说明:如果安装了建设部或其它部门发行的USB锁驱动程序,则可以直接使用USB锁,不需要再下载驱动程序;如果没有安装过USB加密锁的驱动,请下载驱动程序,然后将USB锁拨下来后,再安装驱动程序。
加密锁安装成功,右下角出现或的标志。
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
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12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季建业2012年11月23日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筑安装管理等建筑市场监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市场监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建筑市场的管理规定,健全建筑市场管理规范;(二)实施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和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三)实施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资质资格管理;(四)实施施工合同(含分包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外地企业驻宁机构、建筑劳务经理备案管理;(五)监督检查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市场行为;(六)负责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规范化建设;(七)依法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行为;(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细则
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细则(暂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建建[2(朋]142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均须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及备案。
第三条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是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机关。
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受其委托,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县质监站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站监督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质监站对1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X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通知书已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已缴纳建安工程劳保费。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该认可文件。
南京施工合同备案缴费
南京施工合同备案缴费是指在南京市进行的建设项目,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向有关部门提交施工合同备案申请,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这项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备案缴费的对象和范围南京施工合同备案缴费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
备案缴费的对象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备案范围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等。
二、备案缴费的依据和标准南京施工合同备案缴费的依据是《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等法规和政策。
根据相关规定,施工合同备案缴费的标准分为两类:一类是施工合同备案费,另一类是施工合同印花税。
1. 施工合同备案费:根据工程合同价的0.05%收取,最高不超过3000元。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工程合同价≤100万元的,收取备案费≤500元;(2)100万元<工程合同价≤500万元的,收取备案费=500元+(工程合同价-100万元)×0.01%;(3)500万元<工程合同价≤1000万元的,收取备案费=500元+4000元;(4)1000万元<工程合同价的,收取备案费=500元+4000元+(工程合同价-1000万元)×0.01%。
2. 施工合同印花税:根据工程合同价的0.3‰收取,最高不超过3000元。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工程合同价≤100万元的,收取印花税≤300元;(2)100万元<工程合同价≤500万元的,收取印花税=300元+(工程合同价-100万元)×0.003%;(3)500万元<工程合同价≤1000万元的,收取印花税=300元+1500元;(4)1000万元<工程合同价的,收取印花税=300元+1500元+(工程合同价-1000万元)×0.003%。
三、备案缴费的流程和时间南京施工合同备案缴费的流程如下:1. 当事人向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处提交施工合同备案申请;2. 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处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通知当事人缴纳备案费;3. 当事人按照规定时限缴纳备案费;4. 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处收到备案费后,出具收费凭证,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建筑市场管理系统。
南京建筑工程监理合同备案
南京建筑工程监理合同备案
一、合同主体资格
该范本明确了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
即,甲方(建设单位)需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开发资质,而乙方(监理单位)则应具备国家认可的工程监理资质。
通过这一规定,确保了参与
方的专业性和责任能力。
二、监理范围和职责
范本中详细列出了监理的范围和职责。
包括但不限于对施工过程的全程监督、质量控制、
进度管理以及成本控制等。
还强调了监理单位在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
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的职责。
三、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关于监理费用的支付,范本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性意见。
监理费用应根据工程规模、复杂程
度以及监理服务的内容来确定,并采用分期支付的方式。
这既保证了监理单位的合理收入,也避免了因资金问题影响工程监理的质量。
四、争议解决机制
考虑到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议,范本提供了一套争议解决机制。
双方应优先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分歧;若协商不成,可提交至南京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这一机制有助于
及时有效地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问题,减少对工程进度的影响。
五、备案流程
范本还详细说明了合同备案的流程。
要求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将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报送
至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协会进行备案。
此举旨在加强对工程监理市场的监管,确保监
理活动的透明和公正。
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细则
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细则(暂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建建[2(朋]142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均须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及备案。
第三条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是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机关。
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受其委托,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县质监站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站监督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质监站对1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通知书已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已缴纳建安工程劳保费。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该认可文件。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实施办法-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1月1日)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建建(1993)78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和省建委苏建施(1993)258号《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及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第三条施工合同押签订,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承办人员签订施工合同,应取得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并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
施工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承发包双方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条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
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施建设时,发包方必须具备组织协调能力(“发包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另行制订)。
凡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发包方,必须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建设的组织和管理;承包方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定资质等级,并持有营业执照、施工许可证等证件。
第五条建设工程发包双方必须在中标后的规定期限内、在开工前依法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承发包双方有一方要求保证的,可由保证人担保。
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保证人应按担保约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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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行为,依据《建筑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所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分为三类:
(一)施工总承包合同(含专业承包合同);
(二)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三)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第三条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负责本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
城区(包括六城区、雨花、栖霞、沿江工业开发区、南京化学工业园、原浦口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在市建管处办理。
江宁、六合、浦口区和溧水、高淳县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工作由各区(县)建工(设)局负责具体实施,各区县应接受市建管处的业务指导并实时通过市建管处“网上信息管理系统”录入、
传输合同备案情况。
第四条所有的工程必须按规定签订施工合同。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开工前订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在专业工程、劳务作业开始前签订。
第五条签订施工合同应当使用国家和省市统一印制的建设工
程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双方如需要,应当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参照示范文本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未使用国家和省市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比照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签订,其申请备案的合同条款应当合法、真实。
第六条承包人应在中标后两个月或签定合同后一个月内,将施工总承包合同报送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施工总承包合同办理备案后,签订分包合同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报送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办理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施工合同签订,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二)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履行施
工合同能力;
(三)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
(四)招标工程签订的合同内容不得背离中标通知书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本条所指实质性内容主要包括建设规模,承包范围及方式、工期、质量和价格等。
第八条办理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原件);
(二)招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原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议标工程的相关文件;
(三)全部合同文本(不少于3本);
(四)《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
(五)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第九条办理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分承包人的《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原件);
(二)已经办理备案手续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合同;
(三)全部分包合同文本(不少于3本);
(四)劳务作业人员名册;
(五)分包交易登记表。
第十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办理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时,领取《南京市建筑工程现场施工队伍情况明示牌》(以下简称明示牌),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悬挂《明示牌》,《明示牌》各栏目内容应当如实填写,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已办理施工合同备案的工程业绩由市建管处负责统一打印在《信用管理手册》上。
第十二条施工合同备案后,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7日内持相应材料到原合同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一)签订补充合同或原合同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提交补充合同或其变更原因的报告书);
(二)工程停建或者解除合同的(提交工程停建通知书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文件);
(三)更换项目经理的(提交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同意认可的报告书)。
第十三条工程竣工后14日内,承包人应持工程完工证明材料到原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工程完工备案手续,按劳务分包、专业分包、总
承包合同的顺序依次办理。
第十四条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中的业绩认定,以已备案的合同作为依据。
第十五条不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在年度信用评定中予以扣分,其行为作为不良记录将载入《信用管理手册》。
第十六条施工合同备案系告知性备案,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经发现或通过举报投诉证实合同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备案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各区(县)建工(设)局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南京市建筑工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二○○七年二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