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司法考试法制史考点:汉律的儒家化.doc
从汉朝刑法原则和制度看法律的儒家化
从汉朝刑法原则和制度看法律的儒家化第一篇:从汉朝刑法原则和制度看法律的儒家化从汉朝刑法原则和制度看法律的儒家化一、序论:儒学,始于春秋战国,自孔子创立以来,经孟子、荀子等人的发展,使之内容日渐丰富,结构日趋完善。
其以中华民族所特有的人生观及价值观,道德操守为基点,不断发展完善。
以其强大的生命力,奠定了儒家思想在中国古代历史中不可替代的特殊地位。
在历经了从“礼治”即“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①“隆礼重法”经“以法为教” ;“以吏为师”;“以法为本”,到“无为而治”直到“独尊儒术”。
最终奠定了其正统法律思想的地位。
建汉以后,董仲舒新儒学理论的提出,确定了以儒家学说为正统思想,同时,儒家学说的内容也深刻的影响了汉代的法律制度。
至此,开始了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本文以汉代的刑法原则和制度为切入点,结合对汉代法律与儒家伦理二者间发生结合的原因分析,具体阐述中国法发展中的重要转变。
二、本论(一)汉前的法律制度概述(二)儒学进入法律1.儒家思想得以确立的原因:从“百家争鸣”到“独尊儒术”2.董仲舒的新儒学(三)儒家文化在汉代刑法中的表现1.汉代刑法原则(1)“上请”(2)“体恤”(3)“亲亲得相匿”(4)“自告”与“自出”(5)“造意”与“非造意”2、汉代刑法制度(1)汉文帝、景帝改革(2)“春秋决狱”与“秋冬行刑”A.“春秋决狱”B.“秋冬行刑”(四)法律的儒家化的影响三、结论呼应开头的序言;四、参考文献·参考书目:1、曾宪义:《中国法制史》,北大出版社,2007年版。
2、杨景凡、余荣根:《孔子法律思想》。
① 《论语·子路》3、沈家本著:《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
4、俞荣根著:《儒家法思想通论》,广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5、张中秋著:《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6、郑琴主编:《中国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12月版。
汉朝法律的儒家化
汉朝法律的儒家化论文摘要法律儒家化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中的重要过程,儒家思想影响着中国法律的走向,汉朝是法律全面儒家化的开端。
本文从汉朝法律儒家化是历史的选择及法律儒家化的主要体现来对汉朝法律儒家化进行分析。
论文关键词汉朝法律道家墨家法律儒家化法律的儒家化主要是指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
“法律儒家化”的命题,是瞿同祖先生1948年在《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文中明确提出的。
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伦理道德渗入法律、律令,使中国封建法律兼具有伦理法的性质。
具体是以儒家思想为指导,进行立法、注律,并以儒家思想进行量刑定罪、断案等。
经过百家争鸣的春秋战国时期和法家全盛的秦朝,在汉代儒家思想占据了主流的思想地位,并继而成为以后绵延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法律作为社会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汉代也因此而出现了儒家化的趋势。
一、汉朝法律儒家化是历史的选择中华文化博大精深,但是只有儒家思想自汉武帝之后,在两千多年封建社会中成为了官方的正统思想,因此我们需要探求为什么汉朝的统治者要选择儒家学说作为治国之正统,并且在国家的法律政治制度方面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
由于在春秋各学派中,儒墨道法是公认的“显学”,下面将阐述为何法律儒家化是汉朝统治者的历史选择。
汉朝初期曾尝试过道家思想但最终放弃道家学说的创始人是由春秋时期的老子,他主张在政治上应该顺应自然、清静无为,轻徭薄赋、与民休息,并且反对严刑峻法。
纵观中华文明上下五千年,但凡缔造盛世的帝王,都是遵循老子的治国之道,不少学者在解读老子的时候,常常只狭隘地看到了“无为”,却没有看到“而治”这个更有意义的东西,老子不是主张统治者什么都不去做,而是主张统治者要提高自身的修养,并且要控制自己的私欲,选用合适的人才治理国家。
汉朝的开国皇帝是刘邦,他目睹了秦朝由于暴政而从盛到衰的过程,以史为鉴,汉初的统治者意识到单纯靠暴力与镇压,国家是不可能长治久安的。
当时社会上盛行的黄老学说中的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的政治主张与当时的社会需求相契合,于是被统治者所采纳,在之后几代皇帝的努力下,开创了文景之治的盛世,这正是道家学说应用于治国实践上的成功表现。
汉代法制中的儒家思想
汉代法制中的儒家思想学号2007015028 雷登志指导老师:张会屏【摘要】儒家文化是中国文化的精髓,汉代法制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从此,儒家思想不仅是中国的主流思想,而且在汉代随着儒学独尊地位的确立,儒家思想一跃成为国家的正统法律思想。
儒家的礼治和德治内容贯彻到了汉代的立法和司法领域,并且将其条文化、法律化。
【关键词】儒家思想为国以礼为政以德德主刑辅汉代法制儒家的法律思想一“为国以礼”的礼治论儒家将西周奴隶贵族的旧礼改造成为封建地主贵族的新礼。
孔丘以仁为礼,突出了礼的伦理性和强制作用。
孟轲倡导仁政,使礼成为国家意志的表现。
荀况引礼入法,将礼治系统化、理论化。
儒家积极维护礼治,儒家所说的礼,是广义的法,其中既包括国家的统治、法律制度;也包括指导立法和司法领域的基本原则。
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以“五伦”为中心,强调“正名分”;二是以家族为本位,强调“孝”“忠”;三是以等差为基础,强调“别贵贱”。
儒家认为,伦理是处理人际关系的道德准则。
法律是制约人们言行的强制规范。
儒家熔伦理与法律于一炉,一方面赋予主要的伦理原则以法律的性质和效力;另一方面强调为维持伦理原则服务伦理凌驾于法律之上。
为此,孔丘首倡“正名”,主张严格遵守“君君、臣臣、夫夫、子子①、是宗教等级名分,孟轲则宣称:“内则父子,外则君臣,人之大伦也”。
(《孟子尽心下》),强调“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②。
将仁(孝亲和友爱)、义(安分守己、忠君敬上)礼(仁义的外部表现)、智(对仁义的认识)、四大伦理范畴作为施政执法的基本纲领。
儒家非常重视旨在强调调整家庭内部关系,维护家长和族长的支配地位于世袭特权的宗法原则,以致把宗法视为礼的主干,儒家认为:处理家庭内部关系的伦理原则是国家政治和法律的基本出发点,是家为“安身立命”、“忠君报国”,同时,孝和忠是以家庭为本位的主要思想表现。
孝即对父亲家长的绝对遵从。
所以孔丘指出,“孝悌也者,其为人之本欤”③。
汉朝法律的儒家化
汉朝法律的儒家化更新时间:2012-10-09 03:07:31 来源:中国学术论文网一、汉朝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背景1、汉初的社会形势秦朝统一中国后,专任刑罚,把法家的重刑主义推向极端,导致人民的强烈反抗,最终秦王朝被推翻。
继之而起的汉朝,面对的是一派凋敝的社会景象:生产力遭到严重破坏,国库空虚,人口大减,百姓流离失所。
“民失作业,而大饥馑。
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
天下既定,民亡盖藏,自天子不能具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
面对这种形势,汉朝统治者认识到,只有轻徭薄赋,省减刑罚,与民休息才能恢复生产,稳定社会,巩固统治。
此时,以“无为而治”为核心的黄老思想成为汉初统治者治国的指导思想,并且收到了显着的效果: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的发展,为国家积累了大量的财富。
但是,长期实行“无为而治”也带来了一些弊端。
汉初,刘邦认为秦朝灭亡的原因之—是“孤立亡藩辅”,因此,一方面在全国推行郡县制,另一方面又分封了十位同姓宗室子弟为诸侯王,形成郡县与封国并存的行政体制。
封国不受郡县管辖,在封国内,诸侯王有征收赋税、铸造钱币、拥有军队的权力。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诸侯王的势力也逐渐强大,他们不断扩充自己的力量,各占一方,形成割据势力,造成国家统治权旁落地方。
封国同中央发生了尖锐的矛盾,直接威胁到中央政府的安全。
另外,在对外关系上,匈奴步步紧逼,和亲政策已经不能安抚匈奴。
面对内忧外患,黄老的“无为”思想已经不能满足汉朝统治者加强中央集权,开拓疆土的需要。
汉武帝不愿再恪守“清静无为”的治国方针,以消极无为的态度听任汉朝各种社会矛盾的发展。
解决客观存在的社会问题,缓和各种社会矛盾,并建立—套与逐步稳固中的统一封建帝国相适应的政治模式已成为当务之急,儒家思想正是在这样一种情况下被重视起来的,汉朝法律的儒家化也正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开始了。
2、儒家思想的发展儒家是春秋末期以孔子为创始人的一个学派,也是当时“百家争鸣”中最早形成的—个最大的学派。
汉朝法律的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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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之而起的汉朝,面对的是一派凋敝的社会景象:生产力遭到严重破坏,国库空虚,人口大减,百姓流离失所。
“民失作业,而大饥馑。
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
天下既定,民亡盖藏,自天子不能具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
面对这种形势,汉朝统治者认识到,只有轻徭薄赋,省减刑罚,与民休息才能恢复生产,稳定社会,巩固统治。
此时,以“无为而治”为核心的黄老思想成为汉初统治者治国的指导思想,并且收到了显着的效果: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的发展,为国家积累了大量的财富。
但是,长期实行“无为而治”也带来了一些弊端。
汉初,刘邦认为秦朝灭亡的原因之—是“孤立亡藩辅”,因此,一方面在全国推行郡县制,另一方面又分封了十位同姓宗室子弟为诸侯王,形成郡县与封国并存的行政体制。
封国不受郡县管辖,在封国内,诸侯王有征收赋税、铸造钱币、拥有军队的权力。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诸侯王的势力也逐渐强大,他们不断扩充自己的力量,各占一方,形成割据势力,造成国家统治权旁落地方。
封国同中央发生了尖锐的矛盾,直接威胁到中央政府的安全。
另外,在对外关系上,匈奴步步紧逼,和亲政策已经不能安抚匈奴。
面对内忧外患,黄老的“无为”思想已经不能满足汉朝统治者加强中央集权,开拓疆土的需要。
汉武帝不愿再恪守“清静无为”的治国方针,以消极无为的态度听任汉朝各种社会矛盾的发展。
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
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下面,我将具体谈一下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一、汉代法律儒家化之刑事法律原则(一)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从众多诏令中我们可以看出,汉律直接按照年龄确定刑事责任,并有最低年龄和最高年龄的区别规定。
两汉时期刑事处罚年龄大体上分为八岁以下和八十岁以上,七岁以下和七十岁以上;或者七岁以下和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和八十岁以上。
这些年龄阶段之内,需要根据犯罪的情节大小,确定其罪行的轻重缓急,但一般都是处以轻刑罚或者是免除刑罚,体现了矜老怜幼的意思。
这也正是儒家"恤刑";思想的体现,对于老幼妇残等社会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的照顾。
恤刑体现的是人文情怀,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安定民心、抑制暴政、抚恤于民的作用。
惩罚并不是目的,刑罚的真正目的在于改造,通过改造事得在犯罪过程中被破坏的物和被打乱的社会关系得到改善与弥补,使得公平正义在最后能够得到实现。
在此意义上来说,汉代法律引用儒家"恤刑";思想,无疑是正确的选择。
(二)"亲亲得相首匿";的规定"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指的是在直系血亲(父母、子女、祖孙)之间和夫妻之间,在十恶犯罪当中,除了谋反、大逆以外,其余的八项犯罪均可相互隐匿犯罪行为,此原则为汉宣帝时期所规定的,而且可以减免刑法。
这一刑事司法原则,往前追溯,我们可以发现最早提出这个思想的便是孔子。
他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在汉代儒家思想逐步成为一尊之后,汉代定罪量刑的一项重要原则便是"亲亲得相首匿";,根据这个原则,卑幼首匿尊亲长,不需要负责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去死刑上请减免外,其他罪行也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相对于春秋战国时期和秦朝而言,汉代首次将儒家"亲亲互隐";的思想纳入法律,这是儒家思想逐步渗入到法律的一个漫长的过程,也属于里程碑上一次巨大的突破。
从汉朝刑法原则和制度看法律的儒家化
从汉朝刑法原则和制度看法律的儒家化摘要:儒家思想是中国古代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社会政治经济等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所谓法律儒家化是指将儒家思想中的道德精神注入封建法律之中,使得封建法律蕴含了伦理法的性质。
法律儒家化这一历史进程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起始于两汉,在魏晋南北朝时深入发展,至隋唐时基本完成。
而汉代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在法律儒家化过程中作用巨大,因此,研究汉代相关刑法原则与制度与法律儒家化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以汉朝的具体刑法原则与制度为切入点,通过对汉代“亲属相隐”、“上请”、“尊老恤幼”等原则以及以原心定罪为核心的“春秋决狱”的研究,总结归纳出汉代刑罚制度所体现出的法律的儒家化。
关键词:汉朝法制;刑法原则;法律儒家化;春秋决狱;亲属相隐一、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一)汉初法制指导思想概述公元前202年,继秦王朝后的又一大一统王朝汉朝建立。
秦末以严刑峻法行其暴政,法律繁杂,造成国家贫困,民不聊生,最终导致“二世而亡”。
汉朝建立初期,生产力受到严重破坏,沉疴积弊,百废待兴,汉初统治者以秦王朝的灭亡为鉴,开始省减刑罚,休养生息,于是汉初的统治者便采纳“以道为本,德刑相济”的黄老学说作为指导思想。
黄老学说是道家学说中众多分支中的一种,主张统治者治理国家应该做到德刑并用,先德后刑,刑罚需轻缓,法令应省简,轻徭薄赋,削除烦苛,休养生息。
黄老之学以道家的无为清静为主要框架,解决了儒家宽法轻刑与法家严法重刑的矛盾,迅速契合了汉初民生凋敝的社会状况,减轻了人民的负担,巩固了汉初的统治,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促进了经济的恢复与财富的积累,提升了汉朝的国力,开创了中国历史上“文景之治”这一盛世,及至汉武帝时期,汉已经成为了一个较为强大的国家。
(二)由“百家争鸣”到“独尊儒术”在黄老学说“无为而治”思想的指导下,汉朝国力日益雄厚,但随着经济的发展黄老之学所提倡的“无为而治”思想的诸多弊端也显现出来:由于中央集权力量的不足,导致汉初分封的各诸侯王实力大增,地方割据势力与中央皇权的矛盾日益凸显出来,汉初分封的各诸侯国的强大对中央皇权造成了实质性的威胁。
汉律儒家化及对中国当代立法的借鉴
汉律儒家化及对中国当代立法的借鉴汉律儒家化及对中国当代立法的借鉴汉武帝时期,儒家思想被确定为封建正统思想。
经过后来儒家学派不断地发展和历代统治者的提倡,儒家思想逐渐成为我国传统思想的主流思想,儒家道德思想也逐渐成为我国法律思想的主流思想。
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自此以后,儒家思想对我国法律的影响越来越大,并逐渐成为具有统治地位的思想。
一、儒家思想的发展历程春秋时期,中国社会发生重大变化。
孔子之时,周室微而礼乐废,《诗》《书》缺。
追迹三代之礼,序《书》传,上纪唐虞之际,下至秦穆,编次其事。
①孔子逝世之后,孔子的弟子对孔子的思想不断的发展,至战国中后期,儒家学派又分立为八个小的派别,即战国儒家八派。
其中我们最熟悉的就是以孟子为代表的“孟氏之儒”,孟子的主要思想是“人性本善”的理论,以及施行“仁政”、“王道”的政治理想和“民贵君轻”的民本思想等。
秦朝时由于实行焚书坑儒,儒家思想遭到压制。
及至秦之季世,焚《诗》、《书》,坑术士,六艺从此缺焉。
②不过由于秦朝的短暂,使得这部分儒生能够为后来建立的汉代服务。
到了汉武帝时期下诏征求治国方略,董仲舒在提出了“天人感应”、“大一统”学说和“罢黜百家,表彰六经”的主张,受到了汉武帝的赏识。
随后,汉武帝推行了一系列崇尚儒学的措施,从而确立了儒学思想的统治地位。
二、儒家思想对汉代法律的渗透1、汉以前的中国古代法律(1)秦以前的中国古代法律西周之前的法律主要体现在神权上。
到了西周,确立了宗法制。
周王,诸侯,士大夫,卿和平民之间有着严格的等级制度。
试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
试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内容摘要:中国是历史上古代文明起源最早的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也是人类社会早期法制文明比较发达的重要国度,其逐渐发展形成的中华法系所独有的儒家文化特征,不仅对中国也对周边封建国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因此研究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和特征具有重要的意义。
而从汉代以法律儒家化取代秦代法律法家化就开始了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至“唐律一准乎礼”,标志着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奠定了中华法系礼法并用的治国模式和中国独特的儒家法律文化。
关键词:古代法律儒家化进程影响自从西汉武帝“罢黔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历经了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和完善,到隋唐时期代《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礼法结合的全面完成,儒家思想遂成为了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自此以后历朝历代均沿袭不变,并对后世封建传统法制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
时至今日,我们依然能从现实生活中找到这些影响的影子。
本文将从法律儒家化的进程、特征和影响方面加以浅析论述。
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而要想国家得到长治久安,政权得到稳固,法制也就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了。
在生产力极度低下的夏商周时期,那时的法制明显具有浓厚的神权性质,接着的春秋战国时期,,中国法学得到了兴起和大发展,儒、法、墨、道各家都从自身的理论出发,对法学的兴起和发展做出了贡献。
儒家以孔子、孟子等为代表,从人性善的哲学出发,强调圣人、贤人、圣君、贤相的个人力量,重视道德礼教的作用,主张礼主刑辅、综合为治,并对这些观点进行论证。
由于这是一个混乱的时期,自然儒家所标榜的那一套不适合这个阶段,因此各国君主都给予回绝,如此此时期的中国法律具有法家化的特征,直到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大一统的秦朝。
前面我已提到自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便是法律儒家化的开端,而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思想却为其奠定了理论基础。
秦朝法律的严苛,残暴的统治导致农民纷纷揭竿起义,至刘邦建立汉朝吸取前朝经验,废除严刑峻法,与民休息,无为而治,虽然汉初统治者信奉的是黄老思想,但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法律儒家化有借鉴意义。
中国法制史考试重点
清代的秋审制度对在押死刑犯复核之后,按 其犯罪性质、情节,区分为( )。
A情实 B缓决 C可矜 D留养
下列关于中国古代法制思想和法律制度的说 法,哪些是正确的( )
A“礼法结合”为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特征
B 夏商时代的法律制度明显受到神权观念的 影响
C 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到汉 代中期以后被儒家发挥成为“德主刑辅、礼 刑并用”的策略
唐朝贞观年间,一名日本人在长安殴打一名 波斯人,造成该波斯人重伤,关于处理此案 所应该依据的法律有以下一些说法,哪一个 是正确的?( )
A、由双方协商选择唐朝、日本或波斯的法 律处理
B、按照唐朝的法律处理 C、按照日本的法律处理
D、按照波斯的法律处理
4、为防止因民事诉讼妨碍农务,宋律规定了 ( ),具体的做法是:民间关于田宅、 婚姻、钱债等纠纷必须于每年十月初一日后 至正月三十日前把诉状交于官府,三月三十 日前官府必须审理裁定完毕。在二月初一至 十月初一的务限内,不受理民间的婚姻、田 宅、钱债的诉讼纠纷。
A.《大明律》和《大清律例》中的名例律相当于近代 刑法的总则部分,最早来源于《法经》的“杂法”, 其作用是“具其加减”。
B.《魏律》把“具律”改为“刑名”,置于篇首, 《晋律》在刑名后增加了“法例”律,把“刑名律” 和“法例律”分别置于法典的第一篇和第二篇。
C.北齐时在法典的修订过程中,把刑名和法例合为一 篇,从此中国后世封建法典中的“名例律”就形成了。
D 清末修律使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 的特点没有受到冲击
下列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哪些是直接受儒家思想 的影响而形成的?
A.汉代的《春秋》决狱 B.明代的“九卿会审” C.《魏律》规定的“八议”制度 D.《晋律》和《北齐律》确立的“准五服 制罪”制度
2023年中国法制史司考真题解析
《中国法制史》历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司法考试真题解析——《中国法制史》16.据史书载,如下均为秦朝刑事罪名。
下列哪一选项最不具有秦朝法律文化旳专制特色?()(卷一单项选择第16题)A.“偶语诗书”B.“以古非今”C.“非所宜言”D.“失刑”【答案】D【考点】秦代旳罪名与法律【解析】选项A、B、C错误。
秦代以法家思想为治国指导思想,实行严刑峻法,在危害皇权类犯罪中规定了谋反;泄露机密;偶语诗书、以古非今;诽谤、妖言;诅咒、妄言;非所宜言;投书;不行君令等。
秦亡后来,在汉代出现法律儒家化,偶语诗书,以古非今,非所宜言等罪名被取消,因此,“偶语诗书”,“以古非今”,“非所宜言”都具有秦朝法律文化旳专制特色。
选项D对旳。
“凡因过错使判决量刑不妥旳,构成失刑罪”。
这是中国古代官吏职务犯罪旳罪名,并非秦代特有,没有反应秦朝法律文化旳专制特色。
17.有关明代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旳?()(卷一单项选择第17题)A.明朱元璋认为,“夫法度者,朝廷因此治天下也”B.明律确立“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刑罚原则C.《大明会典》仿《元六典》,以六部官制为纲D.明会审制度为九卿会审、朝审、大审【答案】C【考点】明代法律制度【解析】选项A说法对旳。
鉴于元末法制败坏旳教育,朱元璋曾说,“夫法度者,朝廷因此治天下也”。
选项B说法对旳。
明代对于贼盗及有关钱粮等事,明律较唐律处刑为重。
唐律一般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不一样处理,牵连范围相对较狭;而明律则不分情节,一律处以重刑,且扩大株连范围,此即“重其所重”原则。
对于“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一般性犯罪,明律惩罚轻于唐律,此即“轻其所轻”旳原则。
对某些危害不大旳“轻罪”从轻惩罚是为了突出“重其所重”旳原则。
选项C说法错误。
《大明会典》基本仿制《唐六典》,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执掌与事例。
这里说仿照《元六典》错误。
选项D说法对旳。
明代旳会审制度为九卿会审、朝审、大审。
18.清乾隆律学家、名幕王又槐对谋杀和故杀旳有关论述:①“谋杀者,蓄念于未杀之先;故杀者,起意于殴杀之时。
中国法制史汉代知识点
汉代一、法律指导思想•“与民休息”、“宽省刑罚”的指导思想自刘邦起,直至文帝、景帝,一直奉行“无为而治”的道家黄老思想(兼综道家与法学学说),确立“与民休息”、“宽省刑罚”的指导思想。
汉初经过连续七十余年的休养生息,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稳定了汉王朝的统治地位。
•“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指导思想西汉武帝时期,国家已具备雄厚的物质基础。
儒学大师董仲舒适应统治需要,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系统阐述“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治国指导思想。
这种思想得到统治者肯定,遂上升为占统治地位的指导思想。
这一思想承袭了孟子、荀子思想,吸收了法家与阴阳等家学说,丰富了儒家思想体系,对两汉统治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独尊儒术”的原因和过程“无为而治”的统治方式带来弊端:放松农民控制,农民为逃脱赋税而脱离户籍;地方势力扩张;匈奴步步紧逼,外患日重。
放弃“无为而治”的最根本原因是因为这种政策与当时统治者日益增长的加强大一统的中央集权的愿望相悖。
“独尊儒术”始于汉武帝时期。
但实际上汉武帝治国更倚重法学,“阳儒阴法”。
至汉元帝才儒家真正完成独尊的地位。
三、“儒家化”及影响儒家化即为儒家思想的法律化,它肇端于汉代。
从“令”(皇帝的诏令)可得证实。
曾下诏规定刑事责任年龄。
如平帝元始四年(公元4年)的诏令规定,80岁以上,7岁以下,若犯不道罪以外的其他罪,不受处罚。
尊老爱幼,抚恤鳏寡、残疾之人,是儒家所提倡的伦理道德。
“尊尊”思想的影响也可从尊敬和保护“王杖主”的规定中可以看到。
汉代法律儒家化过程所起作用最大的当属董仲舒的“春秋决狱”。
用儒家经典《春秋》所载有关事例及其体现的道德原则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事实上,汉代儒家大夫不仅根据《春秋》之经义断狱,而且还扩大范围,也根据其他的儒家经典断狱,故史家称之为“引经决狱”。
“引经决狱”导致了一门实用性很强的学科——律学的产生,律学实际上是经学的一个分支。
随着《唐律》的出现,法律的儒家化过程也告完成了。
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
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试论客观看待封建法制思想(客观看待儒家思想的作用)一、封建法律史中的儒家思想之起源(汉律儒家化之封建思想史背景)(一)浅谈汉律之儒家化1、汉律儒家化之开端(1)汉律儒家化之历史背景(2)汉律儒家化之思想背景2、汉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1)立法指导思想之表现(2)律法方面之表现(3)司法方面之表现(浅谈春秋决狱)3、汉律儒家化之历史影响(二)浅谈唐律之儒家化1、唐初立法之历史背景(1)随末唐初的历史背景对立法者之立法思想之影响(2)汉律秘唐初立法思想之比对,注重民事立法完备(荀子之舟水之说)2、唐律儒家化之具体表现(1)立法思想方面(2)律法之儒家——屈法仲礼以维护家族纲常伦理*家庭财产支配权,连坐制度。
(3)司法之儒家化3、唐律在秋国法制史上的影响(1)以礼为立法根据(2)以礼为定罪量刑标准(上犯下,下犯上)(3)以礼注释法律三、在当今法制社会如何看待汉唐法律儒家化这一历史现象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一、封建法制史中的儒思想想之起源。
儒家思想这一中华文明智慧的明珠产生于先秦的春秋战国之际,其缔造者是历朝历代中国文人膜拜的孔子,当时社会处子从奴隶制走向封建制的剧烈动荡时期。
在思想领域,西周以来的天赋神权观念己经动摇,反映并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周“礼”也己崩溃。
孔子对这些变化嗤之以鼻,希望恢复周代以礼为准则而构筑起来的社会制度,及其于这种制度而产生的社会秩序。
为了这一目的,孔孟推出了“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一儒家思想核心,其中“仁”指的是仁爱之心,施于政治便成为仁政,“义”指的是公直、正义;“礼”则指的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和家庭理规范,“智”则指的是智慧及其运用,而“信”则指信用、信誉。
该五常及孟子加之以“勇”被后世儒家弟子奉为常理,常理一一即不可违反的真理,时时刻刻都要遵循的定理。
而在后世从政的儒家学者更是将这种信条施之以政,如“仁政”、“德王天下”更出现了后面的“引礼入法”。
但以“礼”做为社会行为规范在那个思想动荡,战乱纷争的时代显然是不实际也不可能的。
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当代借鉴
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当代借鉴作者:马悦来源:《世界家苑·学术》2018年第04期摘要:汉代法律在我国法律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它将礼的文化传统和法的文化创造相融合,实现了“礼法并用”的汉律儒家化。
由汉代法律的儒家化联系到当今社会的依法治国,德治同样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全面依法治国,既需要区分好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又需要德治与法治的融合,真正实现法律和道德的相辅相成。
关键词:汉律;儒家思想;依法治国一、汉代法律的“儒家化”(一)汉代法律儒家化概况汉代法律的儒家化主要体现在“春秋决狱”,而其“礼法合一”的发展完善又经历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首先是汉武帝时期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为汉代法律儒家化奠定了思想基础。
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将改造后的儒家思想确立为正统思想。
儒家思想主流地位的确立,推动了董仲舒提出的“德主刑辅”的法律观念的流行。
其次是儒家经义的备受推崇,儒家经典常被赋予政治色彩,成为约束人们行为的准则。
(二)儒家化的立法执法原则渗透了儒家思想的汉律,体现了这样一些立法执法原则:第一,德治为主,法治为辅。
法律服从于儒家的主要伦理主张有仁、义、礼、智、孝等。
主张在国家治理中要以教化为主,以刑事惩罚为辅。
第二,与礼相结合,强调法律的等级性。
承认、维护上层统治者及其他具有特殊身份的人的法律特权,后来形成为“八议”。
第三,皇帝对法律有最后的裁决权,皇帝可以随时修改法律。
第四,加重对儒家伦理规范的人的惩处,后形成“十恶不赦”。
第五,轻证据,轻程序,重口供,重实体。
第六,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可以减、缓、免、赦。
(三)儒家化的司法实践汉代儒家思想对法律的渗透的案例主要体现在经义决狱、礼法趋一和家庭伦理入法三方面。
1.经义决狱汉代儒生在对策、奏册中除了连篇累版地引用《诗》、《书》、《礼》等经义建言献策之外,最多见的是引用《尚书》、《春秋》经义决狱断案。
董仲舒曾决断一具体狱案:甲之丈夫乙撑海船遇风浪溺死,甲无从收敛尸骸安葬,而悲痛欲绝。
汉代的法律儒家化
汉代的法律儒家化直到现在我国仍然坚持依法治国为主,以德治国为辅的治国方针。
这里的德就主要是指儒家的伦理道德,法律与儒家思想早已水乳交融的现象可见一斑。
法律的儒家化实际上是儒家思想的法律化,它肇端于汉初。
公元202年,刘邦建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二个大一统的封建王朝—汉朝。
秦末以严刑酷法行其暴政,以苛捐杂税刮尽民财,最终促成秦朝的垮台,刘邦建国后,面对国民凋敝的景象,黄老学派的道家思想顺应人心,重德轻刑,休养生息,无为而治的政策使得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国力增强了,但随着时间推移也显现出不少弊端,导致逃避赋税,地方割据一方,匈奴紧逼。
窦太后死后,儒家学说成为官方学说,儒学大师董仲舒上奏汉武帝“天人三策”,“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自此被采纳,但此时其地位只是形式上的,直至汉元帝,儒学才获得了实质上独尊的地位,而“罢黜百家”的过程也最终完成了。
一:首先从立法和司法上看,律、令、比、法律注释著作为汉代法律的主要形式,但同时儒家著作《春秋》在汉代也被尊为经典,在遇到律无正式或虽有正条却不合乎儒家道德的案子,司法官依《春秋》经义断案,这样《春秋》也就成了一种凌驾于现行法律之上的独特法律形式,其效力大致相当于现在的宪法。
《春秋》有如此高的法律效力,是由董仲舒开端的,他的“春秋决狱”不仅把儒家思想渗透到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去,也渗透到立法活动中了。
根据汉儒的观点,所谓《春秋》经义的主要内容是亲属相隐、尊敬尊长、原心定罪之类,而实际上“原心定罪”是春秋经义中一项最为重要的内容,汉儒把它当成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这一审判原则从道德至上的立场出发,强调了犯罪者的主观动机,只要动机上合乎儒家道德,虽犯了法也可从轻论处。
二:其次从法律原则上看,有什么样的指导思想,就有什么样的法律原则,尽管《汉律》基本上继承了《秦律》,属于法家立法,但汉代的其他法律形式如令、比、法律解释中却贯彻了儒家的思想,儒家思想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主张德主刑辅,即把刑法作为维护儒家道德的工具,汉代统治者也正是把德主刑辅作为其立法指导思想的,这就不能不影响到汉代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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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X年司法考试法制史考点:汉律的儒家化
1.上请
汉高祖刘邦七年下诏:“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
”即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僚某些优待。
其后,宣帝、平帝相继规定上请制度,几百石以上官吏、公候及子孙犯罪,均可以享受“上请”优待。
东汉时“上请”适用面越来越宽,遂成为官贵的一项普遍特权,从徒刑二年到死刑都可以适用。
(关键词记忆:汉高祖;东汉)
2.恤刑
统治者以“为政以仁”相标榜,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
年80岁以上的老人,8岁以下的幼童,以及怀孕未产的妇女、老师、侏儒等,在有罪监禁期间,给予不戴刑具的优待。
老人幼童及连坐妇女,除犯大逆不道诏书指明追捕的犯罪外,一律不再拘捕监禁。
3.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
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
(关键词记忆:汉宣帝;儒家;卑幼藏尊长不负刑责;尊长藏卑幼有条件的负刑责。
)
【真题】汉宣帝地节四年下诏曰:“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
尉以闻”,“亲亲得相首匿”正式成为中国封建法律原则和制度。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10-1-13)
A.近亲属之间相互首谋隐匿一般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B.近亲属之间相互首谋隐匿所有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C.“亲亲得相首匿”的本意在于尊崇伦理亲情
D.“亲亲得相首匿”的法旨在于宽宥缘自亲情发生的隐匿犯罪亲属的行为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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