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及管理规范》(AQ1048-2007)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fortheusageandmanagementofthesystemforthemanagementoftheun dergroundpersonnelinacoalmine前言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887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AQ620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10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209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MT/T1004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33.1出/3.2识别卡identificationcard由下井人员携带、保存有约定格式的电子数据,当进入位置监测分站的识别范围时,将用于人员识别的数据发送给分站。
3.3位置监测分站locationmonitoringsubstation通过无线方式读取识别卡内用于人员识别的信息,并发送至地面传输接口。
3.4传输接口transmissioninterface接收分站发送的信号,并送主机处理;接收主机信号、并送相应分站;控制分站的发送与接收,多路复用信号的调制与解调,并具有系统自检等功能。
3.53.63.73.8未在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的人员。
3.9识别区域identifiablearea系统能正确识别识别卡的无线覆盖区域。
3.10重点区域keyarea采区、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等重要区域。
3.11限制区域forbiddenarea盲巷、采空区等不允许人员进入的区域。
3.1244.14.1.14.1.24.1.3安全、成熟的主流产品。
软件应有详细的汉字说明和汉字操作指南。
4.2一般要求4.2.1系统及其软件、识别卡、分站、传输接口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符合MT209、MT/T1004、MT/T1005、MT/T1007、MT/T1008、AQ6201、AQ6210等标准的有关规定,系统中的其他设备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文件制造和成套。
2024年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为确保煤矿生产安全,遏制超员、超强度、超能力生产现象,精确监控煤矿井下人员数量及位置,便于灾害发生时的救援工作,依据《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____)和《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及管理规范》(AQ1048-____),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矿井管理要求1. 所有井工开采矿井必须配备并使用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和实时监控。
2. 每位入井人员均须携带识别卡,煤矿方应严格管理入井携卡工作。
入井人员数量应符合国家及省级相关规定。
3. 各煤矿总调度室及人员入井井口应配备电子公示牌,准确显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入井人数及实际入井人数。
4. 煤矿企业应将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考勤信息作为职工薪酬计算的原始依据。
5.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及煤矿企业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管理及日常监管。
二、设计、选型与安装要求1. 矿井安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时,应编制专项设计,绘制系统设备布置图,明确分站、电源、中心站设备的位置、接线、传输电缆敷设、供电电缆敷设等,并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及时调整。
2. 管理系统应符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____)的技术要求。
3. 安装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必须获得“MA”标志准用证,严禁不同系统设备间互换使用。
4.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集团公司的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中心站应设于总调度室,煤矿的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中心站宜设于总调度室,若中心站不设于总调度室,应在总调度室设置终端。
____人,保证____小时不间断运行。
5. 井下分站应安装在便于读卡、观察、调试、校验的位置,且围岩稳定、支护良好、供电方便、无淋水、无杂物的地点。
6. 备用分站和识别卡的数量应满足矿井实际需求。
7. 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或带有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的分站)应安装在采区变电所,严禁安装在以下区域:风电、瓦斯电闭锁的断电范围内;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道内;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内;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fortheusageandmanagementofthesystemforthemanagementoftheun dergroundpersonnelinacoalmine前言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887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AQ620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10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209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MT/T1004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33.1出/3.2识别卡identificationcard由下井人员携带、保存有约定格式的电子数据,当进入位置监测分站的识别范围时,将用于人员识别的数据发送给分站。
3.3位置监测分站locationmonitoringsubstation通过无线方式读取识别卡内用于人员识别的信息,并发送至地面传输接口。
3.4传输接口transmissioninterface接收分站发送的信号,并送主机处理;接收主机信号、并送相应分站;控制分站的发送与接收,多路复用信号的调制与解调,并具有系统自检等功能。
3.53.63.73.8未在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的人员。
3.9识别区域identifiablearea系统能正确识别识别卡的无线覆盖区域。
3.10重点区域keyarea采区、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等重要区域。
3.11限制区域forbiddenarea盲巷、采空区等不允许人员进入的区域。
3.1244.14.1.14.1.24.1.3安全、成熟的主流产品。
软件应有详细的汉字说明和汉字操作指南。
4.2一般要求4.2.1系统及其软件、识别卡、分站、传输接口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符合MT209、MT/T1004、MT/T1005、MT/T1007、MT/T1008、AQ6201、AQ6210等标准的有关规定,系统中的其他设备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文件制造和成套。
煤矿分公司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办法
煤矿分公司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方法为加强分公司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管理,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方法。
第一条严格执行国家平安生产行业标准:《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标准》〔 AQ1048—2007〕及《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分公司经理为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主管部门为监控室,分管副经理和监控室主任为具体负责人。
监控值机员负责日常的值机、巡检和故障登记,监控维修员负责系统的日常检修与维护。
第三条监控室要保证系统数据的真实准确和正常稳定运行。
要为系统配备不少于2小时的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保证系统的不间断运行。
第四条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
要配备足够的人员对系统进行维护,对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上报。
要定期对系统进行软硬件的维护,并做好相关记录。
必须保证系统的双机备份功能,主备机必须保持运行状态良好,并配备声光报警装置。
第五条监控值机人员必须掌握井下监测分站以及无线接受器的具体安装位置,班中定期巡检系统主备机及LED屏管理主机的运行状态,并仔细填写各项记录。
遇到监测分站或无线接受器故障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并通知监控维修工处理。
第六条监控维修工负责设备的安装、维护和撤除,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及时维修,每天对井下设备及线缆进行巡检,并填写相关记录。
第七条要严格管理,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在系统主备机上安装其他软件及使用移动存储介质,以防病毒感染。
非工作人员严禁操作系统主备机。
第八条各部门人员如发生变动,要及时通知监控室,由系统维护人员对系统人事根底数据库进行更新维护。
各部门人员的无线编码发射器出现故障要及时与监控室联系,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九条加强系统分站及无线接受器的管理。
维护人员要每天检查系统设备及电缆,保证设备及电缆的完好。
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损坏、拆卸井下分站和无线接受器,情节严重者将严肃处理。
安装在各队辖区内的系统设备及线缆由各队负责日常管理,承当人为损坏或丧失造成的后果。
人员定位各项管理规定
人员定位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第一节安装、使用与维护1.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规定,人员定位系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功能:(1)考勤管理功能,能够实时对煤矿各类人员出入井时间、下井班数、班次、迟到、早退等情况进行监测、并可进行分类分级汇总、统计查询、报表打印;(2)安全管理功能①能显示井下巷道分布、设备安装及运行状态、当前各区域人员分布,人员的滞留等信息,并当有人员滞留超时、区域超员或设备运行异常时报警及异常信息进行统计显示。
②能够对任意指定编号或者姓名的携卡人员下井活动实时定位跟踪,活动轨迹显示、打印、查询、异常报警等.③有管理中心向携卡人员呼叫时标识卡声光提示及携卡人员有向管理中心发出紧急呼叫信息的双向呼叫功能。
④有煤矿井下特殊区域限制员工非法进入,如果有未经许可人员接近该区域可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同时地面监控主机也会发出报警信号功能。
(3)人事及用户管理功能,有与标识卡相关的员工基本档案管理、工资辅助管理等简单人事管理功能及登录人员定位系统的用户管理功能。
(4)在人员出、入井口应设置大屏幕LED显示及语音报号检卡系统,用于出入井人员考勤管理和检测出入井人员标识卡的完好性,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5)系统地面中心站主机应采用双机热备,数据保存半年以上,当系统发生故障时,丢失信息的时间长不大于5min.(6系统应具备联网功能,可通过客户端对监控信息进行查询,分析。
通过授予权限,能够对系统进行查询、增加、删除、修改等功能.(7)系统应具有故障自动诊断功能,可自动判断出故障设备及定位到具体识别器、读卡分站,自动弹出报警信息,并记录故障时间和故障设备,以供查询及打印。
2。
人员定位系统的安装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1)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必须具有“MA”标志证书。
设备使用前,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设备,并在地面通电运行24h合格后方可使用。
防爆设备应经检验合格并贴合格证后,方可下井使用.(2)地面中心站主机设置在矿调度室,环境应满足主机设备安装要求.调度室设置显示设备,显示井下人员位置等。
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 for the usage and management of the system for the management of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前言为规范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充分发挥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常州自动化研究所,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孙继平、彭霞、卫修君、于励民、田子健。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AQ 620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 6210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 209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MT/T 1004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T 1005 矿用分站MT/T 1007 矿用信息传输接口MT/T 1008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软件通用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management system for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监测井下人员位置,具有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重点区域出/入时刻、限制区域出/入时刻、工作时间、井下和重点区域人员数量、井下人员活动路线等监测、显示、打印、储存、查询、报警、管理等功能。
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煤矿井下人员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保障矿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及《AQ 1048-2007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人员定位系统1. 煤矿企业应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人员定位系统,并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2. 人员定位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1)实时定位:准确显示井下人员的位置信息;(2)考勤管理:记录井下人员的出勤、下井班次、迟到、早退等情况;(3)安全管理:显示井下巷道分布、设备安装及运行状态、当前各区域人员分布,人员滞留等信息;(4)紧急呼叫:支持井下人员向地面监控中心发出紧急呼叫信息;(5)区域限制:禁止非法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如有非法进入,系统自动报警。
三、人员定位系统管理1. 系统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安全管理知识,熟悉人员定位系统的操作和维护。
2. 系统管理人员需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严格执行24小时开机和双机热备要求;(2)严密保守操作权限密码,严禁越权对系统进行配置和操作;(3)监控值班员对系统提示的井下呼叫和观察到的异常现象及时处置,并向调度室汇报;(4)认真填好各种记录、报表;(5)每月对系统进行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行;(6)保持监控室内清洁、卫生、通风良好,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7)穿戴整洁,文明操作,热情工作。
四、人员定位卡管理1. 井下作业人员需佩戴人员定位卡,并妥善保管。
2. 人员定位卡发放、回收、更换等环节,严格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新入职员工需参加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领取人员定位卡;(2)人员定位卡丢失或损坏,应及时更换;(3)离职员工需将人员定位卡上交至相关部门。
五、监督与考核1. 煤矿企业应定期对人员定位系统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停职等处理。
3. 对在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 for the usage and management of the system for the management of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前言为规范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充分发挥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常州自动化研究所,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孙继平、彭霞、卫修君、于励民、田子健。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AQ 620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 6210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 209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MT/T 1004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T 1005 矿用分站MT/T 1007 矿用信息传输接口MT/T 1008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软件通用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 management system for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监测井下人员位置,具有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重点区域出/入时刻、限制区域出/入时刻、工作时间、井下和重点区域人员数量、井下人员活动路线等监测、显示、打印、储存、查询、报警、管理等功能。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the usage and management of the system forthe management of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前言为规范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充分发挥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常州自动化研究所,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孙继平、彭霞、卫修君、于励民、田子健。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AQ 620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 6210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 209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MT/T 1004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T 1005 矿用分站MT/T 1007 矿用信息传输接口MT/T 1008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软件通用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 management system for the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监测井下人员位置,具有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重点区域出/入时刻、限制区域出/入时刻、工作时间、井下和重点区域人员数量、井下人员活动路线等监测、显示、打印、储存、查询、报警、管理等功能。
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 for the usage and management of the system for the management of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前言为规范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充分发挥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常州自动化研究所,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孙继平、彭霞、卫修君、田子健。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AQ 620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 6210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 209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MT/T 1004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T 1005 矿用分站MT/T 1007 矿用信息传输接口MT/T 1008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软件通用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management system for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监测井下人员位置,具有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重点区域出/入时刻、限制区域出/入时刻、工作时间、井下和重点区域人员数量、井下人员活动路线等监测、显示、打印、储存、查询、报警、管理等功能。
煤矿人员定位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矿人员定位及考勤系统安全管理规定为加强人员定位及考勤管理系统的质量标准化工作和管理维护工作,确保人员定位及考勤管理系统发挥应有作用,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有效管理和使用人员定位及考勤管理系统,充分发挥其在矿井安全生产动态管理过程中可靠的安全保障功能,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等行业标准,结合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要求和**矿人员定位及考勤管理系统使用的管理实际,特制定本使用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矿。
第三条必须加强人员定位系统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充分保证系统运行使用、维护。
(一)系统的管理实行统一协调、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在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处处长办公室和监控中心、人力资源部等处设置终端,在矿调度室安设一台显示屏。
(二)监控中心负责系统的管理维护及系统故障处理,确保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不间断监测系统的运行情况。
(三)人力资源部负责系统业务管理和入井人员的考勤管理,负责所有帐卡、报表、记录信息的提取和保存等信息处理工作。
(四)安设在各单位责任区域的系统硬件设备及线路由各单位负责看管。
副井下口、井下大巷及各车场的读卡器及线路由运输队负责看管。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读卡器及线路由各采煤队负责看管。
设置在掘进面的定位分站、读卡器及线路由各掘进队负责看管。
各变电峒室设备及皮带巷线路由保运队负责看管。
设置在井上口的检卡屏、读卡器及线路由监控中心负责看管。
二、安装、使用与维护第四条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规定,煤矿装备的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功能:(一)考勤管理功能,能够实时对煤矿入井人员出入井时间、下井班数、班次、迟到、早退等情况进行监测、并可进行分类分级汇总、统计查询、报表打印;(二)安全管理功能1、能显示井下巷道分布、设备安装及运行状态、当前各区域人员分布,人员的滞留等信息,并当有人员滞留超时、区域超员或设备运行异常时报警及异常信息进行统计显示。
根据AQ1048
关于霍州煤电集团公司各煤矿井下作业管理系统使用、维护与管理的暂行规定为规范霍州煤电集团公司各煤矿井下作业管理系统的使用、维护与管理,充分发挥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特明确制定一些指标的测试标准和使用管理的一般性要求:一、术语和定义1、并发识别数量标准是:不得小于80测试方法是:携卡人员以最大位移速度(不得小于5m/s)同时通过识别区时,系统能够正确识别的最大数量不得小于80;2、漏读率标准是:不得大于10-4测试方法是:携卡人员以最大位移速度(不得小于5m/s)和最大并发识别数量(不得小于80)通过识别区时,系统漏读和误读的最大数量与通过识别区的识别卡总数的比值不得大于10-4;3、重点区域特指采区、采煤工作面(包括正在安装的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等重要区域,系统应具有重点区域出/入时刻、工作时间显示;4、工作异常人员特指对特种作业人员、带班长、跟班队干、跟班矿管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的人员进行声光报警;5、识别卡电池寿命标准:不可更换电池的识别卡的电池寿命应不小于2年;可更换电池的识别卡的电池寿命应不小于6个月;采用可充电电池的识别卡,每次充电应能保证识别卡连续工作时间不小于7天;6、最大传输距离标准:识别卡与分站之间的无线传输距离不小于10米;分站至传输接口之间最大传输距离应不小于10km;7、最大巡检周期标准:系统最大巡检周期应不大于30秒;8、存储时间标准:主机存储时间应保存3个月以上,并每三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数据应保存一年以上;分站存储数据时间应不小于2小时;9、供电电源标准:地面设备交流电源⑴额定电压:380v/220v,允许偏差-10%~+10%⑵谐波:不大于5%⑶频率:50Hz,允许偏差5%。
井下设备交流电源⑴额定电压:127v/380v/660v/1140v,允许偏差:——专用于井底车场、主运输巷:-20%~+10%;——其它井下产品:-25%~+10%;⑵谐波:不大于10%;⑶频率:50Hz,允许偏差5%。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安装、使用与维护制度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安装、使用与维护制度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48—2007规定,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
二、巷道分支处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方向的要求。
三、下井人员应携带识别卡,识别卡严禁擅自拆开,工作不正常的识别卡严禁使用,性能完好的识别卡总数,至少比经常下井人员的总数多10%。
四、矿调度室应设置显示设备,显示井下人员位置等。
各个人员出入/井口应设置检测识别卡工作是否正常和唯一性检测的装置,并提示携卡人员本人及相关人员。
分站应设置在便于读卡、观察、调试、检测、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位置。
五、设备使用前,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设备,并在地面通电运行24h,合格后方可使用。
防爆设备应经检验合格,并贴合格证后,方可下井使用。
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应采用人工监测,并填写故障登记表。
六、安全监测工应24h值班,应每天检查设备及电缆,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中心站。
七、当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1h 时,应及时更换。
八、入井电缆的入井口处应具有防雷措施。
九、系统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应双机或多机备份,24h 不间断运行。
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用主机应在5min 内投入工作。
十、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h的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十一、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配置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使用录音电话。
十二、中心站应24h有人值班。
值班员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填写运行日志,打印监测日(班)报表,报矿长和有关负责人审阅。
接到报警后,值班员应立即通知生产调度及值班领导,生产调度及值班领导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
十三、中心站应建立设备、仪表台账;设备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巡检记录;中心站运行日志;监测日(班)报表;设备使用情况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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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 for the usage and management of the system for the management of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前言为规范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充分发挥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常州自动化研究所,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孙继平、彭霞、卫修君、于励民、田子健。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AQ 620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 6210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 209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MT/T 1004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T 1005 矿用分站MT/T 1007 矿用信息传输接口MT/T 1008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软件通用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management system for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监测井下人员位置,具有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重点区域出/入时刻、限制区域出/入时刻、工作时间、井下和重点区域人员数量、井下人员活动路线等监测、显示、打印、储存、查询、报警、管理等功能。
3.2识别卡identification card由下井人员携带、保存有约定格式的电子数据,当进入位置监测分站的识别范围时,将用于人员识别的数据发送给分站。
3.3位置监测分站location monitoring substation通过无线方式读取识别卡内用于人员识别的信息,并发送至地面传输接口。
3.4传输接口transmission interface接收分站发送的信号,并送主机处理;接收主机信号、并送相应分站;控制分站的发送与接收,多路复用信号的调制与解调,并具有系统自检等功能。
3.5主机host主要用来接收监测信号、报警判别、数据统计及处理、磁盘存储、显示、声光报警、人机对话、控制打印输出、与管理网络联接等。
3.6并发识别数量concurrent identification number携卡人员以最大位移速度同时通过识别区时,系统能正确识别的最大数量。
3.7漏读率misreading rate携卡人员以最大位移速度和最大并发数量通过识别区时,系统漏读和误读的最大数量与通过识别区的识别卡总数的比值。
3.8工作异常人员the absentees未在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的人员。
3.9识别区域identifiable area系统能正确识别识别卡的无线覆盖区域。
3.10重点区域key area采区、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等重要区域。
3.11限制区域forbidden area盲巷、采空区等不允许人员进入的区域。
3.12最大位移速度maximum velocity识别卡能被系统正确识别所允许的最大移动速度。
4 技术要求4.1 系统组成4.1.1 系统一般由主机、传输接口、分站、识别卡、电源箱、电缆、接线盒、避雷器和其他必要设备组成。
4.1.2 中心站硬件一般包括传输接口、主机、打印机、UPS电源、投影仪或电视墙、网络交换机、服务器、防火墙和配套设备等。
中心站均应采用当时主流技术的通用产品,并满足可靠性、开放性和可维护性等要求。
4.1.3 软件操作系统、数据库、编程语言等应为可靠性高、开放性好、易操作、易维护、安全、成熟的主流产品。
软件应有详细的汉字说明和汉字操作指南。
4.2 一般要求4.2.1 系统及其软件、识别卡、分站、传输接口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符合MT 209、MT/T 1004、MT/T 1005、MT/T 1007、MT/T 1008、AQ 6201、AQ 6210等标准的有关规定,系统中的其他设备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文件制造和成套。
4.2.2 系统应工作稳定、性能可靠,严禁由于设备在设计、制造中的隐患引起瓦斯、煤尘爆炸等事故或危及人身安全。
为确保产品质量,系统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取得“MA安全标志”。
4.2.3 用于爆炸性环境的设备应优先采用本质安全型,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应为本质安全信号。
4.2.4 系统产品生产单位应负责产品的终身维修、备件供应、软件升级和技术支持。
4.3 功能要求4.3.1 系统应具有位置监测功能:a)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出/入重点区域时刻、出/入限制区域时刻等监测功能;b)系统应具有识别携卡人员出/入巷道分支方向等功能;c)系统应能对乘坐电机车等各种运输工具的携卡人员进行准确识别;d)系统应能识别多个同时进入识别区域的识别卡。
4.3.2 系统应具有管理功能:a)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入井总数及人员、出/入井时刻、下井工作时间等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并具有超时人员总数及人员、超员人员总数及人员报警、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b)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出/入重点区域总数及人员、出/入重点区域时刻、工作时间等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并具有超时人员总数及人员、超员人员总数及人员报警、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c)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出/入限制区域总数及人员、出/入限制区域时刻、滞留时间等显示、打印、查询、报警等功能;d)系统应具有特种作业人员等下井、进入重点区域总数及人员、出/入时刻、工作时间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具有工作异常人员总数及人员、出/入时刻及工作时间等显示、打印、查询、报警等功能;e)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下井活动路线显示、打印、查询、异常报警等功能;f)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卡号、姓名、身份证号、出生年月、职务或工种、所在区队班组、主要工作地点、每月下井次数、下井时间、每天下井情况等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g)系统应具有按部门、地域、时间、分站、人员等分类查询、显示、打印等功能。
4.3.3系统应具有存储、报警、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
4.4 主要技术指标4.4.1 最大位移速度最大位移速度不得小于5m/s。
4.4.2 并发识别数量并发识别数量不得小于80。
4.4.3 漏读率漏读率不得大于10-4。
4.4.4 识别卡电池寿命不可更换电池的识别卡的电池寿命应不小于2年。
可更换电池的识别卡的电池寿命应不小于6个月。
4.4.5 识别卡电池工作时间采用可充电电池的识别卡,每次充电应能保证识别卡连续工作时间不小于7d。
4.4.6 最大传输距离最大传输距离应满足下列要求:a)识别卡与分站之间的无线传输距离不小于10m;b)分站至传输接口之间最大传输距离应不小于10km;分站至传输接口之间可串入可靠的中继器(或类似产品),但所串的中继器(或类似产品)最多不超过2台。
4.4.7 最大监控容量最大监控容量应满足下列要求:a)系统允许接入的分站数量宜在8、16、32、64、128中选取;被中继器等设备分隔成多段的系统,每段允许接入的分站数量宜在8、16、32、64、128中选取;b)识别卡数量应不小于8000个。
4.4.8 最大巡检周期系统最大巡检周期应不大于30s。
4.4.9 存储时间存储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a)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出/入重点区域时刻、出/入限制区域时刻、进入分站识别区域时刻、出/入巷道分支时刻及方向、超员、超时、工作异常、卡号、姓名、出生年月、职务或工种、所在区队班组、主要工作地点等记录应保存3个月以上。
当主机发生故障时,丢失上述信息的时间长度应不大于5min;b)分站存储数据时间应不小于2h。
4.4.10 双机切换时间从工作主机故障到备用主机投入正常工作时间应不大于5min。
4.5 环境条件4.5.1 系统中用于机房、调度室的设备,应能在下列条件下正常工作:a)环境温度:15℃~ 30℃;b)相对湿度:40% ~ 70%;c)温度变化率:小于10℃/h,且不得结露;d)大气压力:80 kPa ~ 106 kPa;e)GB/T 2887 规定的尘埃、照明、噪声、电磁场干扰和接地条件。
4.5.2 除有关标准另有规定外,系统中用于煤矿井下的设备应在下列条件下正常工作:a)环境温度:0℃~ 40℃;b)平均相对湿度:不大于95%(+25℃);c)大气压力:80 kPa ~ 106 kPa;d)有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但无显著振动和冲击、无破坏绝缘的腐蚀性气体。
4.6 供电电源4.6.1 地面设备交流电源:a)额定电压:380V/220V,允许偏差-10% ~ +10%;b)谐波:不大于5%;c)频率:50Hz,允许偏差±5%。
4.6.2 井下设备交流电源:a)额定电压:127V/380V/660V/1140V,允许偏差:——专用于井底车场、主运输巷:-20% ~ +10%;——其他井下产品:-25% ~ +10%;b)谐波:不大于10%;c)频率:50Hz,允许偏差±5%。
5 安装、使用与维护5.1 安装与维护5.1.1 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
5.1.2 巷道分支处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方向的要求。
5.1.3 下井人员应携带识别卡。
5.1.4 识别卡严禁擅自拆开。
5.1.5 工作不正常的识别卡严禁使用。
性能完好的识别卡总数,至少比经常下井人员的总数多10%。
不固定专人使用的识别卡,性能完好的识别卡总数至少比每班最多下井人数多10%。
5.1.6 矿调度室应设置显示设备,显示井下人员位置等。
5.1.7 各个人员出入井口应设置检测识别卡工作是否正常和唯一性检测的装置,并提示携卡人员本人及相关人员。
5.1.8 分站应设置在便于读卡、观察、调试、检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位置。
5.1.9 设备使用前,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设备,并在地面通电运行24h,合格后方可使用。
防爆设备应经检验合格,并贴合格证后,方可下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