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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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
(年修订)
浙理工研〔〕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确保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学校实际,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我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和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成果要求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应在科学研究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一)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或获署名在前六位的省部级一、二等科研成果奖。
(二)发表与学位论文和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高水平学术论文,符合如下条件之一:
.发表或录用二区及以上论文或顶级期刊论文篇;
.发表或录用论文、期刊论文或一级论文篇。
第四条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应在科学研究上做出创新性成果,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一)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或获署名在前六位的省部级科研成果奖。
(二)发表与学位论文和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学术论文,符合如下条件之一:
.发表或录用二级及以上论文篇;
.发表或录用、、检索会议论文篇;
.发表或录用二区及以上论文、特级或顶级论文篇(排名前三)。
第五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和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攻读学位期间,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在正式出版刊物公开发表或录用与学位论文和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学术论文篇,或在“中国科技论文在线”发表学术论文篇;
.获得与本专业(领域)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奖励(具体标准由学院学位委员会制定并报校学位办审核公布后执行);
.实践(创作)成果经三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鉴定达到专业学位水平(具体鉴定程序另行制定)。
第六条为鼓励优秀硕士研究生发表高水平论文,经本人和导师书面承诺,至少两名具有正高职称的同行专家鉴定和推荐,学院和校学位办同意后,研究生可进行论文答辩并申请学位,并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发表或录用高水平论文后,报校学位办备案。研究生获得学位后未按照书面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发表或录用相应水平的论文,一经查实,便暂停其导师的招生资格。
第七条以上学术成果中关于论文等级均按《浙江理工大学国内学术期刊分级名录》最新版执行。学术成果中署名须使用真实姓名,除特别说明外,研究生本人均须为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研究生第二作者。
所有研究成果均须以浙江理工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和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取得的成果除外。
若合作培养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且以浙江理工大学为第二署名单位发表的学术论文,其通讯作者或合作通讯作者
的第一署名单位须为浙江理工大学。
第八条对于在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其他学术成果,按如下方法折算:
.授权发明专利计论文篇;
.授权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计二级论文篇;
.编写著作(不含教材)每满万字(执笔)计一级论文篇;
.在学期间以第一参加人申请到国家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基金并积极参与相关科研活动,每项计一级论文篇;
.在学校认定的学科竞赛中获国家或国际类学科竞赛三等奖及以上的,所有成员均视为以第一作者发表二级论文篇。
第九条各学院可根据自身实际,在不低于学校规定要求的基础上制定标准,报校学位办备案公布后执行。
第十条研究生如完成课程学习和各培养环节,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通过学位论文评阅,但未能达到相应成果要求的,经本人申请,导师和学院同意,可进行论文答辩。论文答辩通过者,可申请毕业并参加就业,毕业后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取得相应科研成果的,可提出学位申请。
第三章论文评阅
第十一条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导师审阅后认为已达到要求的,可进行预答辩。预答辩通过者,可进行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二条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不少于人,其中校外评阅不少于人。评阅人应由本学科或相近学科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担任,且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评阅人不少于人。
第十三条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不少于人,其中校外评阅不少于人。评阅人应由本学科或相近学科领域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家担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论文评阅人中相关
行业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专家不少于人。
第十四条学位论文应在提前一个月送交评阅人,确保论文评阅人有充足的时间对论文水平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
第十五条为确保学位论文质量,学校对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实施盲审制度,具体按盲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学院根据论文评阅专家评阅意见和学校有关规定,审定学位论文是否通过评阅。通过评阅的学位论文作者须针对评阅人指出的问题和论文中存在的不足进行修改完善,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方可申请进行论文答辩。
第四章论文答辩
第十七条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以公开方式进行,并应在答辩前周向全校进行公告,同时将学位论文送答辩委员会委员审阅。
第十八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名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博士生指导教师不少于人,校外相关学科专家不少于人。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担任,申请人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若申请人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导师,仅有其中人可聘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十九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名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并应有外校或外学院相关学科专家参加,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相关行业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担任,申请人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答辩委员会仅有人组成时,申请人导师不得被聘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条答辩委员会聘请秘书名协助答辩委员会主席开展组织工作,并兼作学位论文答辩记录人。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秘书应由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