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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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的通知⽂号:公通字[2017]13号颁布⽇期:2017-07-03执⾏⽇期:2017-08-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第三章专职守护押运⼈员第四章守护押运枪⽀弹药第五章专⽤押运车辆第六章守护押运服务第七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章附则各省、⾃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公安局: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认真贯彻《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进保安服务业改⾰发展,指导保安⾏业积极发展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业务,有⼒保障了⾦融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安全。

但由于对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相对滞后,部分地⽅在开展武装守护押运服务过程中发⽣了⼀些问题,有的甚⾄造成了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

为进⼀步规范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公安部在2005年7⽉2⽇制定的《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规定》基础上,结合当前⼯作实际,制定了《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充分认识制订实施《规定》的重要性,认真做好学习宣贯⼯作。

《规定》的制订实施,是在全⾯总结多年来⾦融安全保卫和武装守护押运⼯作经验的基础上,认真落实《条例》规定、严格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的重要举措,对于进⼀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促进⾦融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守护押运⼯作的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具有重要作⽤。

各地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制订实施《规定》的重要性,迅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作,2017年12⽉底前要对治安、经保(经⽂保、内保)、保安监管部门分管领导和负责保安监管、⾦融安全保卫⼯作的民警开展集中培训,对保安守护押运公司负责⼈和守护押运⼈员开展轮训,使其准确理解、熟练掌握《规定》精神和具体要求,并在监管和经营服务⼯作中严格执⾏。

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保安押運公司管理暫行規定第一條為規範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管理,確保守護、押運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各類專業保安服務公司和金融護衛中心(以下簡稱:“保安押運公司”)。

第三條保安押運公司依法配備公務用槍,依照本規定提供武裝守護押運服務。

保安押運公司為軍工、金融、國家重要倉儲系統和大型水利.電力、通訊工程、機要交通系統等依法配備公務用槍單位,提供《公務用槍配備辦法》規定崗位的武裝守護、押運服務。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保安押運公司可以為奉條第二款規定以外企事業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二十萬元以上武裝押款服務,或者提供武裝押運重要文物、藝術品、有價證券、金銀珠寶、槍支等服務。

第四條設立保安押運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擁有必要辦公場地,防護設施和符合國家標準的專用護運車輛:提供金融守護押運服務的,還應當具有十輛以上符合《專用運鈔車防護技術條件》,且經公安部指定檢測機構檢測合格的專用運鈔車;(二)註冊資金在三百萬元以上;(三)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在四十名以上;(四)建立健全符合守護押運服務要求的內部安全管理制度,槍支(彈藥)保管庫(室、櫃)及其安全防範設施,符合《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和公安部有關公務用槍管理的規定。

保安服務公司設立提供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的,子公司應當具備前教規定條件;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保安押運分公司或者押運分部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具奮前教規定條件。

第五條保安押運公司由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其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負責組建,並實行獨資或者控股經營,外資不得參與.經濟發達的縣級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其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可以依照本規定設立保安押運公司。

第六條設立保安押運公司由所在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

申請設立保安押運公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可行性報告;(二)組建方案;(三)公司章程;(四)開展守護.押運服務的範圍;(五)隊伍、槍支(彈藥)使用等內部管理制度的制定情況;(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員情況;(七)資金、場地、車輛、設施和守護、押運人員籌、情況;第七條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接到設立申請後,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派人實地考察.對符合規定要求的,予以批准。

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精编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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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精编W O R D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管理,确保守护、押运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各类专业保安服务公司和金融护卫中心(以下简称:“保安押运公司”)。

第三条保安押运公司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依照本规定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保安押运公司为军工、金融、国家重要仓储系统和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机要交通系统等依法配备公务用枪单位,提供《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岗位的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保安押运公司可以为奉条第二款规定以外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二十万元以上武装押款服务,或者提供武装押运重要文物、艺术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枪支等服务。

第四条设立保安押运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有必要办公场地,防护设施和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护运车辆:提供金融守护押运服务的,还应当具有十辆以上符合《专用运钞车防护技术条件》,且经公安部指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专用运钞车;(二)注册资金在三百万元以上;(三)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四十名以上;(四)建立健全符合守护押运服务要求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枪支(弹药)保管库(室、柜)及其安全防范设施,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有关公务用枪管理的规定。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具有独立浩人资格的子公司的,子公司应当具备前教规定条件;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保安押运分公司或者押运分部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奋前教规定条件。

第五条保安押运公司由地、市彀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负责组建,并实行独资或者控股经营,外资不得参与.经济发达的县级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可以依照本规定设立保安押运公司。

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管理,确保守护、押运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各类专业保安服务公司和金融护卫中心(以下简称“保安押运公司”)。

第三条保安押运公司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依照本规定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保安押运公司为军工、金融、国家重要仓储系统和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机要交通系统等依法配备公务用枪单位,提供《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岗位的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保安押运公司可以为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二十万元以上武装押款服务,或者提供武装押运重要文物、艺术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枪支等服务。

第四条设立保安押运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有必要办公场地、防护设施和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护运车辆;提供金融守护、押运服务的,还应当具有十辆以上符合《专用运钞车防护技术条件》,且经公安部指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专用运钞车;(二)注册资金在三百万元以上;(三)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四十名以上;(四)建立健全符合守护押运服务要求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枪支(弹药)保管库(室、柜)及其安全防范设施,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有关公务用枪管理的规定。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的,子公司应当具备前款规定条件;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保安押运分公司或者押运分部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前款规定条件。

第五条保安押运公司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负责组建,并实行独资或者控股经营,外资不得参与。

经济发达的县级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可以依照本规定设立保安押运公司。

第六条设立保安押运公司由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申请设立保安押运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可行性报告;(二)组建方案;(三)公司章程;(四)开展守护、押运服务的范围;(五)队伍、枪支(弹药)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情况;(七)资金、场地、车辆、设施和守护、押运人员等情况。

保安押运公司管理制度

保安押运公司管理制度

保安押运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安押运公司的管理行为,保障押运过程的安全和稳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保安押运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业界规范,保证押运服务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第三条保安押运公司应建立健全押运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四条保安押运公司应加强员工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技能,确保押运服务的专业化和安全性。

第五条保安押运公司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和沟通,不断改进管理制度,提高押运服务的水平和效率。

第二章押运服务管理第六条保安押运公司应制定严格的押运服务管理规定,确保押运业务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七条保安押运公司应建立健全押运流程,明确各环节的责任和权限,规范操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第八条保安押运公司应加强对押运车辆和设备的管理,保障车辆和设备的正常使用和保养。

第九条保安押运公司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和检查,提高押运服务的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第十条保安押运公司应定期对押运服务进行评估,收集客户反馈意见,及时改进服务质量。

第三章保安管理第十一条保安押运公司应建立健全保安人员管理制度,确保人员的合规运营和良好作风。

第十二条保安押运公司应加强对保安人员的入职条件和培训要求,确保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技术水平。

第十三条保安押运公司应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纠正不良行为。

第十四条保安押运公司应建立健全保安人员的奖惩机制,激励人员积极工作,惩戒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保安押运公司应加强对保安人员的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的整体素质和综合能力。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保安押运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押运过程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七条保安押运公司应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押运车辆和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第十八条保安押运公司应加强对押运路线和环境的风险评估,提前做好安全应对准备。

第十九条保安押运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管理,确保守护、押运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各类专业保安服务公司和金融护卫中心(以下简称“保安押运公司”)。

第三条保安押运公司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依照本规定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保安押运公司为军工、金融、国家重要仓储系统和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机要交通系统等依法配备公务用枪单位,提供《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岗位的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保安押运公司可以为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二十万元以上武装押款服务,或者提供武装押运重要文物、艺术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枪支等服务。

第四条设立保安押运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有必要办公场地、防护设施和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护运车辆;提供金融守护、押运服务的,还应当具有十辆以上符合《专用运钞车防护技术条件》,且经公安部指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专用运钞车;(二)注册资金在三百万元以上;(三)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四十名以上;(四)建立健全符合守护押运服务要求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枪支(弹药)保管库(室、柜)及其安全防范设施,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有关公务用枪管理的规定。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的,子公司应当具备前款规定条件;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保安押运分公司或者押运分部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前款规定条件。

第五条保安押运公司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负责组建,并实行独资或者控股经营,外资不得参与。

经济发达的县级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可以依照本规定设立保安押运公司。

第六条设立保安押运公司由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申请设立保安押运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可行性报告;(二)组建方案;(三)公司章程;(四)开展守护、押运服务的范围;(五)队伍、枪支(弹药)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情况;(七)资金、场地、车辆、设施和守护、押运人员等情况。

最新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资料

最新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资料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维护守护押运服务安全,促进守护押运服务行业发展,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守护是指保安员依法对特定客户的物品或要害部位等固定目标进行看护、守卫的服务活动。

本规定所称押运是指保安员依法将特定客户的财物安全护送到目的地的服务活动。

本规定所称保安守护押运公司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许可设立,配备公务用枪,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

第三条保安守护押运公司依法提供下列情形的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一)守护军工、金融、国家重要仓储、机要交通系统和大型水利、电力、通讯等依法配备公务用枪单位;(二)押运前项单位生产、科研、经营服务所需的相关重要物资、文件;(三)押运军工以外客户单位的大额现金、重要文物、艺术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四)需要依法武装守护押运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依法保障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人员(以下统称守护押运人员)在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提高守护押运人员素质,维护守护押运队伍稳定。

第五条保安守护押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本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和守护押运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第六条设立保安守护押运公司,或者保安服务公司增设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业务,应当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公安机关申领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申请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第七条保安守护押运公司设立从事守护押运服务的分公司,应当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备案。

第八条保安守护押运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经营服务的,应当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备案。

第九条保安守护押运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设区的市开展武装押运服务,押运车辆停车住宿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维护守护押运服务安全,促进守护押运服务行业发展,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守护是指保安员依法对特定客户的物品或要害部位等固定目标进行看护、守卫的服务活动。

本规定所称押运是指保安员依法将特定客户的财物安全护送到目的地的服务活动。

本规定所称保安守护押运公司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许可设立,配备公务用枪,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

第三条保安守护押运公司依法提供下列情形的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一)守护军工、金融、国家重要仓储、机要交通系统和大型水利、电力、通讯等依法配备公务用枪单位;(二)押运前项单位生产、科研、经营服务所需的相关重要物资、文件;(三)押运军工以外客户单位的大额现金、重要文物、艺术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四)需要依法武装守护押运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依法保障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人员(以下统称守护押运人员)在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提高守护押运人员素质,维护守护押运队伍稳定.第五条保安守护押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本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和守护押运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第六条设立保安守护押运公司,或者保安服务公司增设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业务,应当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公安机关申领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申请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第七条保安守护押运公司设立从事守护押运服务的分公司,应当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备案。

第八条保安守护押运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经营服务的,应当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备案。

第九条保安守护押运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设区的市开展武装押运服务,押运车辆停车住宿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第十条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枪支弹药、守护押运服务管理制度、守护押运岗位责任制度、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加强对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提高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保安公司押运车辆管理制度

保安公司押运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押运车辆安全、高效、规范地完成押运任务,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保安公司所有押运车辆及其驾驶员、押运人员。

第三条押运车辆的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二章押运车辆管理第四条押运车辆实行专人管理、专车专用,严禁将押运车辆挪作他用。

第五条押运车辆应保持良好的车况,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安全行驶。

第六条押运车辆应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如防弹玻璃、报警器、GPS定位系统等。

第七条押运车辆在执行任务前,驾驶员及押运人员应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包括外观、内饰、油液、轮胎等,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第八条押运车辆执行任务后,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不得乱停放,防止犯罪分子在押运车上安装爆炸物品。

第九条押运车辆行驶过程中,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持安全车距,严禁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押运车辆应配备应急通讯设备,确保与公司指挥中心保持联系,遇紧急情况能够及时处理。

第三章驾驶员及押运人员管理第十一条驾驶员和押运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驾驶员和押运人员应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第十三条驾驶员和押运人员应掌握押运车辆的使用和维护知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四条驾驶员和押运人员应按规定着装,佩戴防护装备,如头盔、防弹衣等。

第十五条驾驶员和押运人员应提高警惕,注意观察,发现可疑情况立即报告。

第四章防范措施第十六条加强押运车辆的安全检查,严格执行“三必查”(必查驾驶员资质、必查车辆状况、必查押运物品)制度。

第十七条对押运车辆实施GPS定位,实时监控车辆行驶情况,确保押运安全。

第十八条加强押运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设立押运车辆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理。

第五章奖惩第二十条对在押运车辆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维护守护押运服务安全,促进守护押运服务行业发展,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守护是指保安员依法对特定客户的物品或要害部位等固定目标进行看护、守卫的服务活动。

本规定所称押运是指保安员依法将特定客户的财物安全护送到目的地的服务活动。

本规定所称保安守护押运公司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许可设立,配备公务用枪,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

第三条保安守护押运公司依法提供下列情形的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一)守护军工、金融、国家重要仓储、机要交通系统和大型水利、电力、通讯等依法配备公务用枪单位;(二)押运前项单位生产、科研、经营服务所需的相关重要物资、文件;(三)押运军工以外客户单位的大额现金、重要文物、艺术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四)需要依法武装守护押运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依法保障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人员(以下统称守护押运人员)在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提高守护押运人员素质,维护守护押运队伍稳定。

第五条保安守护押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本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和守护押运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第六条设立保安守护押运公司,或者保安服务公司增设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业务,应当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公安机关申领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申请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第七条保安守护押运公司设立从事守护押运服务的分公司,应当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备案。

第八条保安守护押运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经营服务的,应当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备案。

第九条保安守护押运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设区的市开展武装押运服务,押运车辆停车住宿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保安押运公司管理规定(3篇)

保安押运公司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安押运公司的管理,规范押运业务,保障押运人员、客户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保安押运人员、押运车辆、押运物品以及押运业务的相关管理。

第三条本公司保安押运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合法、安全、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本公司保安押运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良好的身体素质。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五条保安押运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2.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安全防范意识;3.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无犯罪记录;4. 经过本公司专业培训,取得保安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保安押运人员入职前,应参加本公司组织的面试、体检和培训。

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录用。

第七条保安押运人员应按照公司规定,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八条保安押运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1. 严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押运物品的安全;2. 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串岗,不得饮酒、赌博、嫖娼等违法违纪行为;3. 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4. 不得与押运物品的持有人或相关人员进行勾结,不得收受贿赂。

第九条保安押运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离岗位,应按照公司规定办理调离手续。

第十条保安押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2.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 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十一条押运车辆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注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行驶证、驾驶证。

第十二条押运车辆应保持良好的车况,定期进行保养和维修。

第十三条押运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应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四条押运车辆应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防护设施和应急设备。

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管理,确保守护、押运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各类专业保安服务公司和金融护卫中心以下简称:“保安押运公司”.第三条保安押运公司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依照本规定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保安押运公司为军工、金融、国家重要仓储系统和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机要交通系统等依法配备公务用枪单位,提供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岗位的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保安押运公司可以为奉条第二款规定以外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二十万元以上武装押款服务,或者提供武装押运重要文物、艺术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枪支等服务.第四条设立保安押运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有必要办公场地,防护设施和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护运车辆:提供金融守护押运服务的,还应当具有十辆以上符合专用运钞车防护技术条件,且经公安部指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专用运钞车;二注册资金在三百万元以上;三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四十名以上;四建立健全符合守护押运服务要求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枪支弹药保管库室、柜及其安全防范设施,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有关公务用枪管理的规定.保安服务公司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具有独立浩人资格的子公司的,子公司应当具备前教规定条件;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保安押运分公司或者押运分部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奋前教规定条件.第五条保安押运公司由地、市彀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负责组建,并实行独资或者控股经营,外资不得参与.经济发达的县级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可以依照本规定设立保安押运公司.第六条设立保安押运公司由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申请设立保安押运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可行性报告;二组建方案;三公司章程;四开展守护.押运服务的范围;五队伍、枪支弹药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情况;七资金、场地、车辆、设施和守护、押运人员筹、情况;第七条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接到设立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派人实地考察.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批准.批准文件应当注明武装守护.押运服务范围.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要求,在批准设立保安押运公司前指导申请单位开展筹备工作.第八条保安押运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务规定的服务范围,开展武装守护押运工作.严禁超范围开展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第九条保安押运公司的守护、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二十周岁的中国公民,身体健康,品行良好,没有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三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疾病病史;四没有被行政拘留、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强制戒毒和刑事处罚记录;五掌握专业保安守护、押运和枪支使用技能,熟悉有关保安守护,押运和枪支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专用护运车辆驾驶人员,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有B 证以上驾驶执照并从事三年以上驾驶工作.保安押运公司经营管理人员除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熟悉有关保安经营管理业务.第十条保安押运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守护、押运人员进行相应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第十一条保安押运公司对聘用的守护、押运人员实行电子档案管理,报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公安局保安管理部门备案.守护押运人员正常辞去保安押运公司工作的,其档案应当自其离开之日起保存五年以上;非正常离开的,其档案应当自其离开之日起保存十年以上.第十二条保安押运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枪支管理法律、法规,向注册地公安机关申报枪支弹药购置计划,建立健全枪支申领、使用管理制度.守护、押运人员遇到袭击、抢劫等危害守护,押运物品和人员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时,可以依据专职守护扦逗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使用枪支.第十三条保安押运公司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专用护运车辆.每辆专用护运车应当配备包括驾驶员在内的三名以上押运人员、无线通信报警装置和全球卫星定位系统,推广使用遥控熄火装置.专用运钞车应当使用经省圾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统一颜色、外观标识、号牌.严禁使用普通车辆执行运钞任务,或者使用专用运钞车从事本规定范围以外的事务.第十四条保安押运公司应当制定武装守护、押运操作规程、运钞车驾驶员行车规程、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守护、押运操作规程,制定专用护运车辆出发时间、行车路线和交接地点编配制度,规范守护.押运工作.保安押运公司应当定期开展防范各种突发事件的演练,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第十五条守护、押运人员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时,应当依法佩带枪支,身着守护、押运人员制式保安服,穿戴防弹衣、钢盔和明显标志,持证上岗.第十六条押运人员应当严守出发时间、行车路线、交接地点及车内护运物品秘密,未经所属公司批准,不得改变行车路线.严禁专用护运车辆搭载非配备人员,严禁押运人员途中下车与其他人交谈或者处理与押运任务无关的其他事务.第十七条守护人员执行金库守护任务时,必须严格执行金库守护相关规定,并保守库房的地点、结构、防范报警设施情况等工作秘密.第十八条押运人员执行押运任务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遇有公安机关设卡盘查或者交通管制时,应当接受检查.双方验明身份后,仍需对车辆进行检查的,押运人员应当立申报告所属公司,接受检查或者经批准改变行车路线.遇专用护运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不能即刻修复、处理或者遇到袭击时,押运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公司和当地公安机关,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物品安全.第十九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押款超过一千万元的,或者押运国家重要文物的,应当增加护卫车,或者事先与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押运距离在市区外五十公里以上且押运款超过五百万元的,应当酌情增加护卫车.第二十条保安押运公司应当对服务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审查,严禁押运违禁物品.明知服务项目是违法的,不得为其提供守护、押运服务.第二十一条保安押运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到经营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备案;跨地、市、州、盟经营的,到经营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备案;跨区、县{市、旗}经营的,到经营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备案.保安押运公司跨地区经营的,枪支弹药购置和证件管理由注册地公安机关负责,日常监管工作由经营地公安机关兔责.保安押运公司在经营地违反本规定的,经营地公安机关应当书面通报注册地公安机关.第二十二条保安押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守护、押运人员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对见义勇为、因公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应当及时落实医疗、抚恤措施.保安押运公司应当根据服务项目和安全风险,建立健全守护押运服务安全保险制度.第二十三条保安押运公司或者其债权人中请破产,或者被依法合并、分立、转让的,应当提前报告经营地地、市圾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履行相关手续.经营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枪支管理规定,及时收回枪支弹药,或者批准移交其他依法成立的保安押运公司.严禁擅自停止保安押运或者擅自移交枪支弹药.第二十四条保安押运公司及其经营管理、守护、押运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经营地地、市级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撤销,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保安押运公司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枪支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予审批或者拖延审批,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保安押运公司执行本规定等情况实行年审制度.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公安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保安押运公司管理规定最新

保安押运公司管理规定最新

保安押运公司管理规定最新保安押运公司管理规定法律分析:为规范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维护守护押运服务安全,促进守护押运服务行业发展,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

法律依据:《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守护是指保安员依法对特定客户的物品或要害部位等固定目标进行看护、守卫的服务活动。

本规定所称押运是指保安员依法将特定客户的财物安全护送到目的地的服务活动。

本规定所称保安守护押运公司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许可设立,配备公务用枪,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

保安的职责是什么1、检查负责区域内的安保设置;2、维护辖区内的公共秩序,实时监控辖区动态,排查可疑人员;3、了解监控设备的相关操作,当设备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上报;4、做好监控录像带的登记保管工作,有序摆放;5、认真登记来访人员,不得让他人随意出入;6、日常交班时,应将当班时的情况记录下来告知接班人,接班时应仔细检查监控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等;7、密切配合公安、消防部门的工作。

保安证的办理流程1、个人向市保安公司或各县、市、区保安公司报名;2、报名需本人身份证明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记录证明;3、保安公司统一到有保安培训资格的保安培训学校报名,进行有关法律知识和技能岗前培训;4、考核合格者可获得保安人员资格证书和保安员上岗证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报考保安证需要在居住地或者工作地的公安部门进行报名登记,或者通过公安部门开设的网络服务平台进行报名登记。

通过报名登记审核以后,根据审核通过的短信通知,持本人身份证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参加考试,考试通过以后即可获得保安证。

国家对保安押运公司有着很严格的规定[小编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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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保安押运公司有着很严格的规定[小编推荐]第一篇:国家对保安押运公司有着很严格的规定[小编推荐] 国家对保安押运公司有着很严格的规定首先第一个严格体现在注册公司上,国家对从事保安押运公司要求注册资金必须在1000万以上,而且要求必须是国企控股,这两天决定了民营企业以及私人是不允许从事保安押运服务的。

但是这并不等于私营企业不能进入保安这个行业,只不过不能从事押运行业。

押运行业有着自身的特殊性和风险性,国家这么控制,是有着严格的必要性的。

其次从保安人员的训练上,要求押运人员要具备一定的搏击和丰富的事情处理经验,特别是防劫、防火和防水等经验的处理。

这是很必要的,搏击的经验本身就给保安人员提高了一个档次,保安人员由于从事行业的特殊性,同时重要的是保证贵重物品的安全,要求必须达到这个标准,这点国家有着严格规定的。

最后对于押运的保安人员必须要有从事押运的保安人员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才能上岗,这点是很严厉的。

这点无论是对保安人员还是保安公司都是一个很大的考验。

目前在国内现有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想办理这个证件是很难的,国家一般没有特殊的情况也是不批的。

第二篇: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维护守护押运服务安全,促进守护押运服务行业发展,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守护是指保安员依法对特定客户的物品或要害部位等固定目标进行看护、守卫的服务活动。

本规定所称押运是指保安员依法将特定客户的财物安全护送到目的地的服务活动。

本规定所称保安守护押运公司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许可设立,配备公务用枪,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

第三条保安守护押运公司依法提供下列情形的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一)守护军工、金融、国家重要仓储、机要交通系统和大型水利、电力、通讯等依法配备公务用枪单位;(二)押运前项单位生产、科研、经营服务所需的相关重要物资、文件;(三)押运军工以外客户单位的大额现金、重要文物、艺术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四)需要依法武装守护押运的其他情形。

押运保安公司管理制度

押运保安公司管理制度

押运保安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管理行为,明确公司各项工作的责任分工,保障公司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押运保安公司的全体员工,并严格执行。

第三条公司管理层应加强对本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公司管理层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不断完善和修订本制度。

第二章公司组织架构第五条公司设立总经理办公室、人事部、财务部、市场部、安保部等职能部门,并设立工作室、检录室、库房等具体管理岗位。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为公司最高领导,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七条人事部负责公司员工的招聘、培训、考核等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第八条财务部负责公司的日常财务收支管理和财务报表的编制。

第九条市场部负责公司的市场开拓和客户关系的维护。

第十条安保部负责公司的保安人员的招聘、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公司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公司的财务收支,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市场管理制度,制定科学的市场营销策略,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安保管理制度,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司安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章公司工作流程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工作流程,规范各项工作的操作步骤,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公司信息的全面管理和共享。

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制度,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五章公司员工行为规范第十九条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利益。

第二十条公司员工应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违反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员工应加强自身学习和提升,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保安押运公司管理制度范本

保安押运公司管理制度范本

保安押运公司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维护保安押运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确保押运物品和人员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押运工作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组织结构保安押运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押运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押运工作。

押运部门应设有负责人,负责押运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指挥。

第三条人员配备押运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身体条件和专业知识,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证书。

押运人员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认真履行职责。

第四条押运任务管理1. 押运任务应由押运部门负责接收、安排和指挥。

任务的接收应经过严格的审核,确保任务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 押运任务应根据任务的特点和风险等级,制定详细的押运计划,包括路线、时间、人员、车辆等。

3. 押运任务应配备适当的安保措施,包括安保器材、通信设备等。

第五条押运过程管理1. 押运人员应按照押运计划和指令执行任务,确保押运物品的安全和保密。

2. 押运人员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在行驶过程中,应保持高度警惕,随时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威胁。

3. 押运人员应定期进行巡查和检查,确保押运物品的安全和完好。

4. 押运人员应与公司保持密切的通信联系,及时报告任务进展和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安全管理1. 押运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

2. 押运公司应加强对押运车辆的管理,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和行车安全。

3. 押运公司应加强对押运人员的管理,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第七条应急处理1. 押运公司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2. 押运人员在遇到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押运物品和人员的安全。

第八条责任与追究1. 押运公司应对押运工作的安全和完整性负责,对因管理不善或违规操作导致的事故和损失承担责任。

2. 押运人员应对自己在押运工作中的行为和操作负责,对因个人原因导致的事故和损失承担责任。

关于押运的管理规定是(3篇)

关于押运的管理规定是(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押运活动,保障押运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辖区内从事押运业务的押运公司及其押运人员。

第三条押运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对押运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确保押运安全。

第二章押运公司资质管理第五条从事押运业务的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五十万元;(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仓库;(三)有符合押运业务需要的专业设备和交通工具;(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押运人员。

第六条申请从事押运业务的公司,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公司章程;(四)专业设备和交通工具清单;(五)内部管理制度;(六)押运人员名单及培训证明。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押运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核发理由。

第八条《押运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三个月,押运公司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换发。

第三章押运人员管理第九条押运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无犯罪记录;(四)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押运工作的疾病;(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押运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押运人员培训内容包括:(一)法律法规知识;(二)押运业务技能;(三)应急处置能力;(四)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一条押运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二)佩戴统一的押运服装,持有押运证件;(三)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押运活动;(四)不得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五)不得从事与押运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四章押运活动管理第十二条押运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押运人员应当两人以上,并配备必要的押运工具;(二)押运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并安装必要的防护设施;(三)押运路线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期,并尽量选择人流量较小的道路;(四)押运过程中,押运人员应当保持高度警惕,严密防范意外情况;(五)押运完毕后,押运人员应当及时将押运物品送至指定地点,并做好交接手续。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维护守护押运服务安全,促进守护押运服务行业发展,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守护是指保安员依法对特定客户(de)物品或要害部位等固定目标进行看护、守卫(de)服务活动.本规定所称押运是指保安员依法将特定客户(de)财物安全护送到目(de)地(de)服务活动.本规定所称保安守护押运公司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许可设立,配备公务用枪,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de)保安服务公司.第三条保安守护押运公司依法提供下列情形(de)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一)守护军工、金融、国家重要仓储、机要交通系统和大型水利、电力、通讯等依法配备公务用枪单位;(二)押运前项单位生产、科研、经营服务所需(de)相关重要物资、文件;(三)押运军工以外客户单位(de)大额现金、重要文物、艺术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四)需要依法武装守护押运(de)其他情形.第四条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依法保障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de)人员(以下统称守护押运人员)在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教育培训等方面(de)合法权益,提高守护押运人员素质,维护守护押运队伍稳定.第五条保安守护押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本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和守护押运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第六条设立保安守护押运公司,或者保安服务公司增设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业务,应当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规定(de)条件和程序,向公安机关申领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申请在已有(de)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第七条保安守护押运公司设立从事守护押运服务(de)分公司,应当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备案.第八条保安守护押运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经营服务(de),应当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备案.第九条保安守护押运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设区(de)市开展武装押运服务,押运车辆停车住宿(de),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第十条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枪支弹药、守护押运服务管理制度、守护押运岗位责任制度、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加强对专职守护押运人员(de)教育培训管理,提高专职守护押运人员(de)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第十一条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定期开展紧急情况预案演练,提高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de)能力.第十二条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建立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档案管理、心理健康辅导测试等制度,并将人员信息录入保安监管信息系统.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档案应当保存至自其离职之日起5年以上;原因不明自行离职(de),应当保存至自其离开公司之日起10年以上.第十三条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加强专职守护押运人员防护装备和运营服务安全设施建设,确保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安全.第三章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第十四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de)条件和要求,依法取得保安员证和公务用枪持枪证.专用押运车辆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保安员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2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de)交通事故责任记录;(三)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记录;(四)身心健康,无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de)疾病史.第十五条保安守护押运公司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招录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和专用押运车辆驾驶员(de),应当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和身心健康测试.第十六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进行岗前和在岗学习培训,掌握枪支使用、守护押运服务知识和专业技能.第十七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时,应当依法佩带枪支,携带保安员证和公务用枪持枪证,身着制式保安员服装,穿戴防弹衣、防弹头盔等防护装备.第十八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守护、押运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制度,不得允许无关人员进入值班守护区域或者专用押运车辆,不得擅离职守或者改变行车路线;(二)严格执行枪支弹药领取、使用、交还、保管等安全管理规定;(三)严禁守护期间或者押运途中处理与守护押运任务无关(de)其他事务;(四)严禁在工作期间饮酒或者酒后上岗;(五)严禁泄露守护、押运工作秘密,严禁泄露客户单位实体建筑、安防设施建设情况和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及客户要求保密(de)其他信息.第十九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服务过程中遇有不法侵害或者干扰,发现守护区域内(de)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治安、交通、灾害事故等情况,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枪支弹药及守护押运目标(de)安全.第二十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遇有袭击、抢劫等危害守护押运物品、所携带枪支弹药和人员人身安全(de)暴力犯罪行为时,可以依据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使用枪支.专职守护押运人员遇到前款规定情形使用枪支后,所在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押运员使用枪支发生人员伤亡(de),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报告检察机关.第二十一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离职(de),应当提前30日告知所属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并对公司业务和内部管理制度承担保密义务.第四章守护押运枪支弹药第二十二条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配备、保管、使用枪支.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记录枪支配备、保管、使用情况,并将信息录入保安监管信息系统、枪支管理信息系统.第二十三条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枪支弹药购置计划,申请核发守护押运人员持枪证件.第二十四条保安守护押运公司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de)分公司(de),应当接受所在地公安机关对分公司依法配备枪支弹药(de)日常监管.第二十五条保安守护押运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经营服务(de),应当接受经营服务地公安机关对依法配备枪支弹药(de)日常监管.第二十六条保安守护押运公司不得将依法配备(de)枪支弹药出租、出借、抵押或者转让.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因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de),应当将枪支弹药连同持枪证件一并上缴原审批公安机关.第五章专用押运车辆第二十七条保安守护押运公司从事本规定第三条规定范围(de)服务,应当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de)专用押运车辆,按规定进行机动车注册登记,并保障车辆性能良好.第二十八条专用押运车辆提供押运服务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接受公安交管部门管理;遇有公安机关设卡盘查(de),应当接受检查并报告所属公司.第二十九条专用押运车辆(de)防弹、防爆级别应当符合不同押运物品(de)安全要求.专用运钞车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要求外,还应当配备无线通讯、卫星定位、无线报警、行车记录等符合营运安全和服务要求(de)安全装置.专用运钞车应当在运钞舱、驾驶舱内和车体前后设置安装符合相关标准(de)视频监控与录音设备.第三十条专用运钞车应当使用省级公安机关统一规定(de)颜色、外观标识,喷涂“武装押运”字样和公司名称,但不得喷涂与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相同或者相类似(de)外观制式、标志图案.第六章守护押运服务第三十一条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三条开展经营服务,不得超范围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第三十二条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开展经营服务,应当与客户单位签订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合同,明确服务项目、要求和期限及双方(de)权利、义务.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服务(de)合法性进行核查,对违法(de)服务要求应当拒绝,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三十三条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严格履行服务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止服务.因客户单位原因,保安守护押运公司需要中止服务(de),应当提前15日告知客户单位;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服务中断(de),应当及时告知客户单位,配合客户单位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服务合同,严禁转包或者变相转包守护押运业务.第三十四条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和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应当按照武装守护押运操作规程规定及与客户单位签订(de)服务合同约定,开展守护押运服务.第三十五条保安守护押运公司提供押运服务时,每辆押运车辆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武装押运人员,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提供特别重要或者数额较大、路途较远、地形复杂(de)押运服务时,应当酌情增加护卫力量.第三十六条保安守护押运公司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提供接送款和现金押运服务,被服务单位没有设置对外封闭(de)运钞车停放区(de),应当实行武装护卫制度.第三十七条专用押运车辆押运途中发生故障或者事故,不能即刻修复、处理(de),押运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公司,并立即通知客户单位;所押运现金或者有价证券数额巨大,或者所押运物品特别贵重或者危险(de),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第三十八条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对在守护押运服务中获知(de)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de)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对在守护押运服务中形成(de)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依法留存30日以上,不得删改或者扩散.第三十九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更换或者离职(de),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立即将相关信息告知客户单位,并废止或者更换离职人员提供服务所使用(de)证件和权限卡.第四十条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结合经营服务和客户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枪支弹药、车辆等成本,依法与客户单位合理商定服务价格.第四十一条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根据服务项目和安全风险,建立健全与守护押运目标价值相匹配(de)安全保险制度.第四十二条保安守护押运公司提前终止服务合同,或者因破产、解散等原因不能履行服务合同(de),应当提前3个月告知客户单位,并报告经营服务地设区(de)市级公安机关,配合做好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接续工作.第七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及其经营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服务质量等问题(de),责令限期改正;违反保安管理和其他治安管理规定(de),依法予以处罚.保安守护押运公司跨地区经营服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经营服务地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后,应当在15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原审批公安机关.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保安守护押运公司(de)监督管理,在保安守护押运公司设立警务室,派驻民警担任警务代表,督促指导保安守护押运公司落实枪支等管理制度.公安机关派驻保安守护押运公司(de)警务代表履行下列职责:(一)督导保安守护押运公司落实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招录、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制度;(二)督导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加强枪支安全管理,落实枪支使用管理制度;(三)督导保安守护押运公司落实专用押运车辆和守护押运安全管理制度;(四)定期检查并向公安机关报告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发现不符合管理规定要求(de),督促整改;发现违反枪支、保安管理和其他治安管理规定(de),向公安机关提出处罚建议;(五)公安机关要求落实(de)其他工作.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保安守护押运公司自行设置金库(de),应当符合有关行业标准,依据公安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设施办法规定,报公安机关内保(经保、经文保)部门审批验收.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邮政企业等单位自行武装守护押运(de),守护押运人员、枪支弹药、运钞车和守护押运活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公安部备案.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2005年7月2日印发(de)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保安押运公司管理制度

保安押运公司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安押运公司的管理,确保押运服务安全、高效,保障客户和公司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保安押运人员及相关部门。

二、职责与权限第三条保安押运公司应设立押运部,负责押运业务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押运部负责以下职责:1. 制定押运业务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2. 对押运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3. 监督押运人员执行押运任务;4. 对押运任务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案;5. 处理押运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第五条押运人员应遵守以下职责: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2. 接受押运部管理,服从押运任务安排;3. 按照押运操作规程执行押运任务;4. 保管好押运物品,确保押运安全;5. 及时报告押运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三、押运操作规程第六条押运人员上岗前,应接受押运部组织的业务培训,熟悉押运操作规程。

第七条押运任务执行过程中,应遵循以下操作规程:1. 押运人员应着装整齐,佩戴公司标识;2. 押运人员应携带押运工具和通讯设备;3. 押运人员应提前到达指定地点,做好押运准备工作;4. 押运人员应按照押运路线,保持押运车辆与押运物品安全距离;5. 押运过程中,押运人员应密切关注押运物品,防止意外事故发生;6. 押运任务完成后,押运人员应立即向押运部汇报,并做好押运物品交接工作。

四、安全管理第八条保安押运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押运车辆、押运工具和押运物品的安全管理。

第九条押运车辆应定期进行保养和检查,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第十条押运工具应按照规定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押运物品应按照规定进行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五、应急处理第十二条保安押运公司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押运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

第十三条押运人员应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理方法。

第十四条发生突发事件时,押运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押运安全。

六、考核与奖惩第十五条公司对押运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安全意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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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
规定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管理,确保守护、押运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各类专业保安服务公司和金融护卫中心(以下简称“保安押运公司”)。

第三条保安押运公司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依照本规定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保安押运公司为军工、金融、国家重要仓储系统和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机要交通系统等依法配备公务用枪单位,提供《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岗位的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保安押运公司可以为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二十万元以上武装押款服务,或者提供武装押运重要文物、艺术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枪支等服务。

第四条设立保安押运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有必要办公场地、防护设施和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护运车辆;提供金融守护、押运服务的,还应当具有十辆以上符合《专用运钞车防护技术条件》,且经公安部指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专用运钞车;(二)注册资金在三百万元以上;(三)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四十名以上;(四)建立健全符合守护押运服务要求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枪支(弹药)保管库(室、柜)及其安全防范设施,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有关公务用枪管理的规定。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的,子公司应当具备前款规定条件;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保安押运分公司或者押运分部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前款规定条件。

第五条保安押运
公司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负责组建,并实行独资或者控股经营,外资不得参与。

经济发达的县级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可以依照本规定设立保安押运公司。

第六条设立保安押运公司由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申请设立保安押运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可行性报告;(二)组建方案;(三)公司章程;(四)开展守护、押运服务的范围;(五)队伍、枪支(弹药)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情况;(七)资金、场地、车辆、设施和守护、押运人员等情况。

第七条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接到设立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派人实地考察。

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批准。

批准文件应当注明武装守护、押运服务范围。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要求,在批准设立保安押运公司前指导申请单位开展筹备工作。

第八条保安押运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服务范围,开展武装守护、押运工作。

严禁超范围开展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第九条保安押运公司的守护、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二十周岁的中国公民,身体健康,品行良好,没有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三)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疾病病史;(四)没有被行政拘留、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强制戒毒和刑事处罚记录;(五)掌握专业保安守护、押运和枪支使用技能,熟悉有关保安守护、押运和枪支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用护运车辆驾驶人员,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有B证以上驾驶执照并从事三年以上驾驶工作。

保安押运公司经营管理人员除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
还须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熟悉有关保安经营管理业务。

第十条保安押运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守护、押运人员进行相应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十一条保安押运公司对聘用的守护、押运人员实行电子档案管理,报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公安局保安管理部门备案。

守护、押运人员正常辞去保安押运公司工作的,其档案应当自其离开之日起保存五年以上;非正常离开的,其档案应当自其离开之日起保存十年以上。

第十二条保安押运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枪支管理法律、法规,向注册地公安机关申报枪支(弹药)购置计划,建立健全枪支申领、使用管理制度。

守护、押运人员遇到袭击、抢劫等危害守护、押运物品和人员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时,可以依据《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使用枪支。

第十三条保安押运公司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专用护运车辆。

每辆专用护运车应当配备包括驾驶员在内的三名以上押运人员、无线通信报警装置和全球卫星定位系统,推广使用遥控熄火装置。

专用运钞车应当使用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统一颜色、外观标识、号牌。

严禁使用普通车辆执行运钞任务,或者使用专用运钞车从事本规定范围以外的事务。

第十四条保安押运公司应当制定《武装守护、押运操作规程》、《运钞车驾驶员行车规程》、《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守护、押运操作规程,制定专用护运车辆出发时间、行车路线和交接地点编配制度,规范守护、押运工作。

保安押运公司应当定期开展防范各种突发事件的演练,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

第十五条守护、押运人员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时,应当依法佩带枪支,身着守护、押运人员制式保安服,穿戴防弹衣、钢盔和明显标志,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押运人员应当严守出发时间、行车路线、交接地点
及车内护运物品秘密,未经所属公司批准,不得改变行车路线。

严禁专用护运车辆搭载非配备人员,严禁押运人员途中下车与其他人交谈或者处理与押运任务无关的其他事务。

第十七条守护人员执行金库守护任务时,必须严格执行金库守护相关规定,并保守库房的地点、结构、防范报警设施情况等工作秘密。

第十八条押运人员执行押运任务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遇有公安机关设卡盘查或者交通管制时,应当接受检查。

双方验明身份后,仍需对车辆进行检查的,押运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公司,接受检查或者经批准改变行车路线。

遇专用护运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不能即刻修复、处理或者遇到袭击时,押运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公司和当地公安机关,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物品安全。

第十九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押款超过一千万元的,或者押运国家重要文物的,应当增加护卫车,或者事先与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

押运距离在市区外五十公里以上且押运款超过五百万元的,应当酌情增加护卫车。

第二十条保安押运公司应当对服务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审查,严禁押运违禁物品。

明知服务项目是违法的,不得为其提供守护、押运服务。

第二十一条保安押运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到经营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备案;跨地、市(州、盟)经营的,到经营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备案;跨区、县(市、旗)经营的,到经营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备案。

保安押运公司跨地区经营的,枪支(弹药)购置和证件管理由注册地公安机关负责,日常监管工作由经营地公安机关负责。

保安押运公司在经营地违反本规定的,经营地公安机关应当书面通报注册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保安押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守护、押运人员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
保险费。

对见义勇为、因公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应当及时落实医疗、抚恤措施。

保安押运公司应当根据服务项目和安全风险,建立健全守护押运服务安全保险制度。

第二十三条保安押运公司或者其债权人申请破产,或者被依法合并、分立、转让的,应当提前报告经营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履行相关手续。

经营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枪支管理规定,及时收回枪支(弹药),或者批准移交其他依法成立的保安押运公司。

严禁擅自停止保安押运或者擅自移交枪支(弹药)。

第二十四条保安押运公司及其经营管理、守护、押运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经营地地、市级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撤销,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

保安押运公司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枪支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予审批或者拖延审批,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保安押运公司执行本规定等情况实行年审制度。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公安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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