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合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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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xxx、xxxx三人共同出资,设立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XXXXX有限公司。

第四条住所:XXXXXXXXXX。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XXXXXXXXXXXXXX(不含金融、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六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XXXX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

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九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第十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姓名住所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第十二条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四条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六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依照规定的时间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一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议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四条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二十六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总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三年,由股东会聘任产生,任期届满,可连聘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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