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有关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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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设有固定装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设有固定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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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设有固定
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免税车辆图册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函﹝2005﹞582号
【发文日期】2005-11-14
【实施时间】2005-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征稽管理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5﹞1019号)转发给你处,鉴于《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
称《免税车辆图册》)取消了对部分车辆免税适用购置单位的限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对
符合《免税车辆图册》免税条件、并已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经纳税人申请,可办理
退税手续。

2005年11月14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1.3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5.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现就《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二、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涉税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

法律法规、办法及本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办法第五条所称购买之日,是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进口之日,是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取得之日,是指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四、办法第七条所称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分别如下:(一)纳税人身份证明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上的发证机关为非车辆登记注册地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二)车辆价格证明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销售者开具给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所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凭证,包括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者其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车辆购置税热点问题

车辆购置税热点问题

车辆购置税热点问题车辆购置税热点问题1. 哪些车辆可以免、减车辆购置税?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第九条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减税,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四)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二、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第二条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免税、减税范围按照车辆购置税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一、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二、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三、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的型号和配置数量、流向,每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下达。

车辆注册登记地车辆购置税征收部门据此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指标为: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三个车轮的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2〕51号)规定:“一、对城市公交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
税的通知
【法规类别】车辆购置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672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17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7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5.06.30
【实施日期】2005.06.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5]6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的规定,经总局审核确认,下列215种车型属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详见附件),同意免征车辆购置税。

在过渡期,本通知视同于《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辆图册》,作为各级车购办办理免税事宜的依据,免税车辆照片请在总局FTP服务器:“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免税图册”
地址下载。

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辆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辆明细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6.28•【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现将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1.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有关规定执行。

2.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有关规定执行。

3.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有关规定执行。

4.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5.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新购置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6.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征车辆购置税。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5.23•【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现就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公告如下:一、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二、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依据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三、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不包括在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

四、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同类应税车辆(即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的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应税车辆,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中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为公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并纳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的企业;公共汽电车辆是指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票价营运,用于公共交通服务,为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的车辆,包括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六、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5]229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5]229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5〕229号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19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停止执行的免税(费)车辆图册内的车辆,生产企业现仍继续生产的,各市、州局应在2005年11月30日前受理车辆生产企业重新办理进入免税图册的申请。

二、2005年12月10日前,各市、州局应将当地重新办理申请的生产企业免税车辆明细表、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产品所在页码与技术参数页码,以及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2套等相关资料送达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三、各地生产企业免税车辆明细表内容必须包括填报单位(市、州局名称)、生产企业名称、车辆型号、序号(由市、州局按阿拉伯数编制序列号)等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结束——。

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标题发文日期文号失效废止内容备注1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前书立、领受的凭证贴花问题的规定1988年10月12日(88)国税地字第13号印发全文第二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修改2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执行解释问题的通知1990年6月12日国税函发〔1990〕609号全文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有关确定雇主问题的通知1997年8月8日国税发〔1997〕124号全文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有关国际运输问题解释的通知1998年4月17日国税函〔1998〕241号全文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2003年10月22日国税函〔2003〕1158号全文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2004年6月23日国税函〔2004〕817号全文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中资本性调整问题的通知2005年7月28日国税函〔2005〕745号全文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豆腐皮等产品适用征、退税率问题的批复2005年10月18日国税函〔2005〕944号全文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1月1日国税函〔2005〕1019号全文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常设机构认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3月14日国税发〔2006〕35号全文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06年4月24日国税函〔2006〕373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全文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2006年12月20日国税函〔2006〕1231号全文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中有关涉税鉴证业务问题的通知2006年12月26日国税发〔2006〕185号全文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1月22日国税函〔2009〕41号全文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2009年2月9日国税发〔2009〕11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31号公告修改全文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8年版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业务需求》的通知2009年2月17日国税函〔2009〕72号全文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4月22日国税函〔2009〕203号全文2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5月25日国税函〔2009〕271号全文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生产企业部分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2009年7月3日国税函〔2009〕355号全文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宣传材料的通知2010年4月7日国税函〔2010〕138号全文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6年6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8号全文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已废止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违规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机动车企业名单公示制度的公告2016年9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3号全文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996年9月28日国税发〔1996〕190号废止《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3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2年8月26日国税发〔2002〕109号二、关于粮食白酒的适用税率问题(一)对以粮食原酒作为基酒与薯类酒精或薯类酒进行勾兑生产的白酒应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8号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8号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正文:----------------------------------------------------------------------------------------------------------------------------------------------------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014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公布根据2015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免税、减税范围按照车辆购置税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纳税人应到下列地点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四条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第五条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第六条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

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应当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第七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一)纳税人身份证明;(二)车辆价格证明;(三)车辆合格证明;(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8.0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施行日期】2015.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为加强后续管理,现就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取消“对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即时办理。

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税务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对纳税人的告知义务,及时提供咨询服务,强化内部督查和社会监督,提高登记办理效率。

按照纳税人不重复填报登记文书内容和不重复提交登记材料的原则,加强部门之间信息、数据共享工作。

二、关于取消“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后的有关管理问题加强对实行偏远地区简并征期申报的纳税人日常管理及监控,实行税源跟踪管理,及时掌握纳税人经营变化情况。

强化计算机管税,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提高征期申报率和入库率,防止漏征漏管。

简化办税程序,建立纳税服务新机制,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三、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备案登记及备案核销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3.29•【文号】国税发[2005]47号•【施行日期】2005.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17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7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据一些地区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以下简称160号通知)中存在一些政策界限不够清晰、管理方式难以确定问题,要求总局及时明确。

现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纳税申报问题(一)《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金额单位可暂取整数,保留到元。

(二)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在办理免税申报时,除了按照160号通知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外,还应提供所在地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以下简称准购单)。

凡是不能提供准购单的留学人员,车购办不予办理免税手续。

(三)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如果纳税人主动申请补税,但缺少《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其他相应资料的,车购办应受理纳税申报。

二、关于计税依据问题(一)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二)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发生转让、补税行为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三、关于税款征收问题(一)车购办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实地验车。

(二)车购办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除按照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补征税款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急通信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急通信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急通信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法规类别】车辆购置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4]304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4.02.25
【实施日期】2004.02.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急通信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4]304号)
北京、上海、重庆、河北、辽宁、吉林、浙江、湖南、海南、西藏、新疆、四川、云南、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现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申请的33辆设有固定装置的应急通信车辆(详见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应急通信车辆明细表》)免征车辆购置税,免税指标的使用期限为2004年6月30日,过期作废。

各地免税车辆的数量按《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应急通信车辆明细表》执行,并按此办理免
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应急通信车辆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2024年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税收政策

2024年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税收政策

2024年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申报政策和最新目录(一)符合条件的专用车辆如何申请列入《目录》?申请列入《目录》的车型,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经销商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管理系统”提交列入《目录》的申请材料。

(二)未通过技术审查如何处理?未通过技术审查是指申请人通过申报系统提交相关资料,由于不符合《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技术要求》、材料提交不全、填写有误等原因,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给予“不通过”结论的情形。

对于未通过技术审查的情况,若申请人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可以通过申报系统随时重新申报;在重新申报时,可对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装备中心重新给予技术审查结论。

若申请人仍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重新审查结论,可以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12381公共服务电话平台咨询、建议、投诉,或者以信函的形式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反映相关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照程序予以办理。

(三)列入《目录》专用车辆如何办理免税?根据规定,对于列入《目录》的车型,申请人可在所生产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

税务机关依据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4年2月27日生产一台专用车辆,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十四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购买该专用车辆的B纳税人可凭免税标识及其他资料依法享受免税政策。

(四)《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如何办理免税?根据规定,《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

纳税人可以凭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

税总: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可免征车购税

税总: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可免征车购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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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可免征车购税
作者:唐碧
来源:《财会信报》2016年第04期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3号,以下简称《公告》),对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公告》规定,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用于特种用途的专用作业车辆,须设有为实现该用途并采用焊接、铆接或者螺栓连接等方式固定安装在车体上的专用设备或装置,不包括载运人员和物品的专用运输车辆。

生产(改装)或进口的车辆符合《公告》规定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96号)规定提交信息、照片及资料扫描件。

国家税务总局定期对生产企业或纳税人提交的信
息及资料进行汇总,符合《公告》规定的,编列免税图册。

挖掘机、平地机、叉车、铲车(装载机)、推土机、起重机(吊车)六类工程机械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5号)中列示的混凝土泵车,钻机车,洗井液、清蜡车,修井(机)车,混砂车,压缩机车,采油车,井架立放、安装车,锅炉车,地锚车,连续抽油杆作业车,氮气车,稀浆封层车,自《公告》施行之日起,生产(改装)或进口上述车辆时,需按《公告》规定上传资料,统一在免税图册中列示图片。

上述车辆在《公告》施行之日前已生产销售(即车辆合格证日期在《公告》施行之日前),且无法按《公告》提交信息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免税图册中的免税目录办理免税。

《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云国税发[2006]16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税收征管正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国税发〔2006〕168号)各州、市国家税务局: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一并施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以下简称:车购税征管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车购税征管办法第二条第(一)款“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是指凡购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购税条例)中所列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的车辆,需要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在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县(市、区)设立的“车辆管理所”,在县(市、区)设立的“交通警察大队”;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监理站”和州市级以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应向上述办理机动车登记注册手续的部门所在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车购税征管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车辆,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管理部门(车辆监理站)办理机动车登记注册手续的,应向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管理部门(车辆监理站)所在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当严格按照所在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农机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范围,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有关问题的通知(货便函[2011]147号)

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有关问题的通知(货便函[2011]147号)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有关问题的通知货便函〔2011〕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车购税系统”)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电子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管理模块上线以来,各地在申报免税图册车辆时,大多能按要求审核、上报,但仍有部分地区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进一步规范免税图册汇审编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需列入免税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国产车辆(包括车辆进口后,由国内车辆改装企业改装后出具整车出厂合格证的车辆)由生产企业(或纳税人)、进口车辆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或通过车购税系统打印)《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下列资料:(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及产品公告》;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以下简称货物进口证明书)。

(二)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1套。

(三)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电子文档(文件大小不超过120KB,像素不低于310万,照片上并标明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及车辆商标名、厂牌型号、车辆类型等)。

车辆照片的拍摄、报送要求详见《申报免税车辆照片要求》(附件1)。

二、税务机关对申报免税图册车辆逐级审核、上报。

工作流程和内容具体如下:(一)申请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1、受理和审核申请人提供资料,查验车辆合格证明原件与复印件完全一致后将原件退还申请人。

2、组织实地验车。

车辆检验内容:车辆是否有不可移动和拆卸的固定装置;车辆是否以实现运载的固定装置用途(功能)为目的;车辆是否因固定装置不可移动和拆卸而无法实现运载货物或人员等其他用途,报送的车辆照片与车辆是否相同。

验车人员:实地验车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查验并签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6.21•【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税收征管正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税务机关对2020年12月31日之前申报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编列下发最后一期《免税图册》后,废止本篇法规的第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法》),规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二、《车辆购置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的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是指原车辆所有人购置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应税车辆时载明价格的凭证。

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参照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计税价格。

原车辆所有人为车辆生产或者销售企业,未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车辆生产或者销售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无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三、购置应税车辆的纳税人,应当到下列地点申报纳税:(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人纳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二条所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有关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车辆购置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5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3.08.07
【实施日期】2013.08.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5号)
为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规范管理,进一步加快机动车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申请核准与下发速度,国家税务总局对《免税图册》以及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事项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一、调整《免税图册》部分车辆类型目录内容
自2013年第4册(总第35册)《免税图册》起,《免税图册》中不再列示下列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内外观图片:
1.混凝土泵车
用途:混凝土输送
主要固定装置:砼泵及臂架
2.钻机车
用途:钻孔、打井
主要固定装置:钻架、钻杆、钻头、绞车等
3.洗井液、清腊车
用途:油田无循环洗井流程的注水清洗、清除油管和输油管线中的结蜡、油污主要固定装置:沉浮腔、初滤器、注滤器、水箱、污物回收车、旋液器、汽油。

免税车辆办理及免税图册管理课件

免税车辆办理及免税图册管理课件
特点
免税车辆在购买和使用过程中享 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也有 一定的限制和监管措施。
免税车辆办理的重要性
减轻纳税人负担
免税车辆办理能够减轻相关部门的税 收负担,有利于更好地履行职责。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通过免税车辆办理,可以促进资源的 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有利于国家经 济发展。
免税车辆办理的历史与发展
发票真伪鉴别
为确保发票的真实性,需核对发票编码、防伪码等信息,确保发票来源合法可靠。
车辆合格证明
车辆合格证明材料
通常包括车辆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等,证明车辆符合国 家相关标准。
证明材料真伪鉴别
核实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对有疑虑的证明材料进行查证,确 保其合法有效。
个人身份 证
身份证信息核实
核对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确保与购车人信息 一致。
申请流程
车主向税务机关提交 免税车辆申请。
审核通过后,税务机 关向车主发放免税证 明。
税务机关审核申请材 料,包括车主身份证 明、车辆购置证明等。
审核流程
税务机关设立专门的审核小组, 对车主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如果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审核小 组会通知车主进行修改或补充。
购买时遇到困难
原因
购买渠道有限、价格过高、车型不符合需求 等。
解决方案
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车辆,了解市场行情和价 格信息,选择符合自己需求的车型,如有需 要可咨询专业人士。
免税图册的编制要求
01
02
03
真实性
免税图册必须真实反映车 辆的实际情况,包括车辆 类型、品牌、型号、颜色、 座位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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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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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有
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5﹞1019号
【发文日期】2005-11-01
【实施时间】2005-1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车辆购置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车辆购置税《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车辆图册》)已印发给你们,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下发前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5〕47号)规定,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

2004年以前交通部下发的《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图册》(1~7册)、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下发的《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辆图册》(1~2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5〕672号)、《流转税管理司关于确认国产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流便函〔2005〕8号),至2005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

本通知停止执行的免税车辆图册内的车辆,且该生产企业现仍继续生产的,车辆生产企业应依照国税发〔2005〕47号文件规定重新提出免税申请。

附件: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明细表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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