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振瀛《民法》(第5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圣才出品】
民法学考研复旦大学法学院魏振瀛《民法》考研真题
民法学考研复旦大学法学院魏振瀛《民法》考研真题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811民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811民法学一、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60分)1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之间的区别。
2.地役权与相邻关系之间的区别。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与效力。
4.无过错责任的特征和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应用。
5.无因管理的效力。
6.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及其效力。
二、法条分析(共20分)《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1.该条是关于什么制度的规定?该制度的内容是什么?2.该制度的运用原理是什么?三、论述(共30分)论述民法典对依法治国的意义。
四、案例分析(共40分)甲医院的主治医生王某,为了救治李某,本着救死扶伤的精神,将一死亡的张某的眼角膜移植给了李某。
张某的儿子得知此事后大闹甲医院,并在乙网站散布谣言。
甲医院得知后要求乙网站删除该内容,乙网站以核实为由延迟一周后才删除。
请根据此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1.尸体在民法上是如何定位的?为什么?2.王某的行为是否是职务行为?为什么?3.张某的儿子是否有权维护其权益?可以通过什么途径维护?4.甲医院是否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为什么?5.张某的儿子和乙网站是否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参考答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5年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811民法学一、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60分)1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之间的区别。
答: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的请求权丧失强制力或者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都是对权利的存续或者行使时间的限制,因此除斥期间的作用与诉讼时效的作用基本相同。
魏振瀛的民法学笔记
魏振瀛的民法学笔记民事权利客体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一、民事权利的客体概述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和范围民事权利客体:又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通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其范围包括:(1)物;(2)行为;(3)智力成果;(4)有价证券;(5)权利;(6)非物质利益。
二、物(一)物的概念与特征1、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其特征如下:(1)物存在于人身之外。
(2)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
(3)物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4)物以有体物为限。
(二)物的分类1、以物是否能移动并且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分为动产和不动产(1)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此外,在法律上各种可以支配控制的自然力,在性质上也应认定为动产。
(2)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价值的物,它主要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
区分二者的意义:(1)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登记与交付);(2)物权类型不同(典权、地上权,土地承包权、地役权与动产质权、留置权)。
(3)诉讼管辖不同。
(4)法律适用不同。
(5)取得时效期间不同。
(6)成立抵押权不同(生效,对抗)2、以物的流通性,可以分为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
又称融通物和限制融通物(1)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民事主体之间依法定程序自由流转的物。
(2)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转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3、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是否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可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1)特定物:是指自身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包括在特定条件下独一无二的物和从一类物中根据民事主体的意志指定而特定化的物。
(2)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能以品种、规格、质量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区分的意义:(1)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或标的物,而有些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
2019年3月《民法学》课程考试考前辅导资料
《民法学》考前辅导资料一、考试复习使用教材1.《民法》(第五版),魏振瀛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民法总则通义》,郭明瑞主编,商务印书馆二、考试题型介绍1.单项选择题。
根据所给题目,从所给四个选项选出一个正确答案。
2.简答题。
根据所给题目,结合民法知识,回答问题。
3.案例分析题。
每个案例分析题设有4小问,根据所给案情,结合民法相关知识及法律法规进行回答。
4.法条分析题。
本题会给出《民法总则》中的一个法条,根据题目,结合民法法理进行回答。
可以参考《民法总则通义》复习本题。
三、考试复习资料(一)民法概述本章要求同学们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对民法构建基本的知识框架,为以后的民法学习打下坚实基础。
1、民法的概念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法的概念可以表述如下: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根据财产关系的内容,财产关系可以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和支配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2)民法调整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人格关系使基于人格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包括生命、健康、肖像、姓名等方面的利益。
身份关系基于身份利益产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利益包括亲属和监护等方面的利益。
3、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私法(2)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3)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二)民法基本原则原则是指说话或者行事所依据的法则或者标准,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1、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魏振瀛《民法》(第5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第二十五章~第二十七章【圣才出品】
第二十五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25.1复习笔记一、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概念和条件1.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的概念(1)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当事人不变,仅改变合同的权利义务。
(2)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者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3)合同解除的分类①单方解除与协议解除a.单方解除,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不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b.协议解除,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它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
②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a.法定解除,是指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
在法定解除中,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称为一般法定解除;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称为特别法定解除。
b.约定解除,是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者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
约定解除与协议解除相似,都是在用合同形式把原订的合同加以解除。
但约定解除是以合同来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有解除权;而协议解除是以一个新合同来解除原合同,与解除权无关。
2.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条件(1)合同变更的条件包括:①原已存在着有效的合同关系;②合同内容发生变化;③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2)合同解除的条件①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达到目的。
②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迟延,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
因合同的性质不同,对迟延履行构成合同解除的条件与否有不同的限定:a.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不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也不至于使合同目的落空的,原则上不允许在迟延履行时债权人立即解除合同,而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债务人规定一个宽限期。
债务人在该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b.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特别重要,债务人不于此期限内履行,就达不到合同目的的,债务人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债权人可以不经催告而径直解除合同。
魏振瀛《民法》(第6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侵权责任概述【圣才出品】
第三十七章侵权责任概述37.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1.侵权行为的概念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由于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以及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有无过错,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2.侵权行为的特征(1)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
①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②侵权行为侵害的民事权益必须是合法的民事权益。
③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既包括权利也包括利益。
(2)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法定义务首先是指绝对权赋予相对人不得侵害的义务,还包括法律赋予某些特定主体的特别义务以及侵权法所设定的某些具体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
(3)侵权行为是由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以及法律明确规定构成侵权行为的没有过错的行为。
(4)侵权行为是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所称的损害不但包括现实的已经存在的不利后果,还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
(5)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不法事实行为。
二、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1.侵权责任的概念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侵权行为而依法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但是,因侵权行为产生民事责任的同时,也可能产生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2.侵权责任的特征(1)侵权责任是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侵权责任以侵权行为的存在为前提。
有侵权行为一般就会有侵权责任,除非出现免责事由。
另一方面,有侵权责任,一定有侵权行为。
(3)侵权责任的方式具有法定性。
与违约责任的约定性不同,侵权责任的方式以及具体内容,法律都有明确规定。
(4)侵权责任形式具有多样性。
①我国民法通则除规定了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财产责任外,还规定了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形式。
②《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四十一章 侵权责任方式与侵权责任的承担)【圣才出品】
第四十一章侵权责任方式与侵权责任的承担一、概念题1.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山东大学2007年研)答: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主要包括: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赔偿损失;⑦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⑧赔礼道歉。
2.损益相抵规则(南京大学2007年研)答:损益相抵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失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当将该利益从赔偿数额中抵销,加害人仅对抵销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损益相抵的理论依据在于:侵权赔偿的前提是受害人的损失,而受害人基于同一原因获得的利益本身就会冲抵其损失。
因此,损益相抵的目的是要计算出受害人真正的损失,使受害人的真正损失得到赔偿。
3.民事责任的竞合(南京大学2011年研;北师2007年研)答: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同一违法行为虽然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成立几种民事责任,但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而请求。
民事责任竞合在实践中最常见的当属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这两种责任都以赔偿损失为主要内容,因此债权人不能双重请求,只能主张其一,以防其获得不当得利,这种现象称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二、简答题1.惩罚性赔偿及其在我国现行法上的体现。
(清华大学2004年研)答:惩罚性赔偿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定,通过法院判处的由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金额的一种损害赔偿。
(1)惩罚性赔偿的含义①它是民事主体在承担补偿性赔偿的前提下承担的责任;②它是由法院判处,也就是某个具体案件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必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的形式作出,当事人不能预先约定;③判处的惩罚性赔偿金是由民事主体向另一平等民事主体支付,而非交给国家;④依民事特别法的规定。
(2)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合同法》中体现《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考研专业课】民法总论笔记(魏振瀛著-北大高教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指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1、民法是私法2、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法3、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全部民法的基本(具有指导功能、约束功能和补充功能)意义:一是明确各种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二是突出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三是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的基础,没有平等基本原则,其他基本原则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
体现: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
自愿原则是民事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征的突出反映.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
2、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魏振瀛《民法》(第5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圣才出品】
第二十六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26.1复习笔记一、缔约过失责任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的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的地位与性质(1)缔约过失责任的地位缔约过失责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曾被归入违约责任中,也曾被纳入侵权责任体系内,但缔约过失责任既不是违约责任也不是侵权责任,在我国法上宜为独立的制度。
(2)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交易是个过程,起初是双方当事人开始接触,尔后是相互洽商,最后是成交。
缔约过失责任体现的是法律对整个交易过程的全面保护和规制:①对成交的保护通过赋予合同关系并配置违约责任的途径达到目的;②对接触磋商的保护通过赋予无主给付义务的法定债之关系并配置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完成任务。
3.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缔约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2)对方当事人受有损失;(3)违反先合同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联系;(4)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
4.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①恶意缔约,即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②欺诈缔约,即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签订合同。
③违反人格和尊严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
(2)《合同法》第43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对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其他类型的缔约过失责任①擅自撤销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②缔约之际未尽通知、保密等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③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④合同不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⑤合同无效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⑥合同被变更或撤销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⑦合同不被追认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⑧无权代理情况下的缔约过失责任。
5.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及赔偿范围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为赔偿损失。
魏振瀛民法学记录文本完全版
魏振瀛民法笔记第一编民法总论 (3)民法概述 (3)民法的基本原则 (7)民事法律关系 (10)民事权利主体——自然人 (16)民事权利主体——法人 (21)民事权利主体——合伙 (27)民事权利客体 (31)民事法律行为 (33)代理 (49)第二编物权 (64)物权概述 (64)物权的效力 (67)物权法的原则 (70)物权变动——物权行为理论及物权行为的效力 (72)物权变动——公示公信原则 (80)所有权 (84)共有 (88)用益物权 (93)担保物权 (98)占有 (104)第三编债法 (108)债的概述 (108)债的履行 (112)债的担保概述 (115)债的担保——债权人的代位权、撤销权 (119)债的担保——保证和定金 (124)债的移转 (130)债的消灭 (136)债法分论——不当得利之债 (141)债法分论——无因管理之债 (144)第四编债法分论——合同法 (148)合同概述 (148)合同的订立 (149)合同的内容和解释 (15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53)合同变更和解除 (157)合同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160)合同责任——违约责任 (165)各种合同 (178)第五编继承权 (185)继承权概述 (186)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192)遗产的处理 (194)第六编人身权 (195)人身权概述 (195)人格权 (196)身份权 (200)第七编侵权行为 (203)侵权行为概述 (203)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及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204)共同侵权行为 (212)特殊侵权行为 (214)侵权责任 (217)第一编民法总论民法概述合同专用章使用登记台账【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在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中,商品经济关系是主要的调整对象。
魏振瀛民法学笔记汇总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4、民法为实体法。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民法学》课程考试考前辅导资料
《民法学》课程考试考前辅导资料第一部分考试复习所用教材《民法学》课程考试复习选用教材:魏振瀛著《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五版。
第二部分考试相关概念、知识点归纳同学们,请大家合理利用自己上课所做笔记和考前辅导资料,认真复习。
重视教材中每章的设例问题,重点可以复习课程第一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七章、第八章的设例问题。
对于考前辅导资料中归纳总结的重点概念和重要知识点要仔细复习,做到了然于胸,考试时胸有成竹,希望大家取得好成绩。
1.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定义:宣告失踪指经厉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指经厉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2. 社团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社团法人:指以一定数量的社员为基础成立的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等活动的各类法人。
3. 无权代理与无效代理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却因其欠缺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
包括三种表现:(1) 未经授权的代理。
(2)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3)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无效代理:是指拥有代理权的代理人违法行使代理权,已经或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包括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而为的代理行为。
(1) 代理人有代理权。
(2) 代理人在违反法律有关代理权行使规则、要求的情况下行使代理权。
(3) 已经或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4.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诉讼时效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制度。
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
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2012魏振瀛的民法学笔记(含真题)
魏振瀛的民法学笔记(含法学真题版)[民法学考点归纳及历年试题分析]民法一、民法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本章重点知识(知识等级分类)、重要性考察(历年出题频率)知识等级分类与重要性考察1)“民法的概念”还没出过题,谁若出了,题弱智人也弱智,大而化之的概念性问题是法学家一辈子搞不明白的事情或是早已盖棺定论,绝无可能出题。
大家了解一下即可。
2)“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曾在91年和93年出过题,且分值极高,考虑到当时民法如初生婴儿,讨论如此大问题有其必要性,但现在正是具体部门如物权法、债权法红得发紫之时,故出题可能性不大。
权且作为简答题准备。
{列为一星知识点}3)“民法的特点”道尽民法基本特征,虽出此种题可能不大(十多年来也没出过题),但在答大论述时,是良好的语言素材准备,可以略显你的理论功底,具一定价值。
{列为一星知识点}4)“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中最重要的当属民法与商法的关系问题——即民商和意义或民商分立的问题,人大固守民商合一阵营,不同于清华等院校,大家需注意,要异口同声赞成民商合一,尽管有些违心。
{列为二星知识点}5)“民法的体系”没出过题,但窃以为尚属重要知识点,因为在体系构建上,人大确实有自己新颖的东西,尽管所受非议甚多,有时自己亦不自信,但是关于人格权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问题大家一定要紧紧抓住人大的思想脉搏,不要死磕,否则会“死得很惨”。
{列为一星知识点}6)“民法的渊源”大家看看标题就行了,切莫全文通读,浪费生命。
{绝对平民}7)“民法的适用范围”没什么内容,简单浏览,切莫细读。
{绝对平民}8)“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让那些搞法制史的先生们搞好了,大家考上研究生之后再看也不迟。
{绝对平民}〖二〗本章所现历年试题及详细答题方法讲解1,民法的概念◎p42,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p71)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必要性和特点(1991年/20分)答:首先,是答题脉络的问题。
要确定分几步来答,哪步答什么,谁先谁后。
最新魏振瀛民法学笔记121页完整版
最新魏振瀛民法学笔记121页完整版第一编民法总论【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在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中,商品经济关系是主要的调整对象。
⒈民法上的“平等”民法上的“平等”,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在民法上地位平等。
表现为当事人在民事活动领域相互保持其独立的意志和自由,是具有独立利益和独立意志的主体。
⒉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生产、交换、分配以及消费等经济活动过程中因对社会财富的支配和利用形成的社会关系。
对财产的三种理解:①财产仅仅指“物”。
②财产包括:有形的物质实体和无形财产。
③财产包括:物、财产权利和当事人承担的各种财产性质的义务。
民法上的财产,通常是金钱、财物及当事人享有的财产权利(第②种理解)。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①当事人在法律上地位平等。
民事主体对财产所享有的利益都同等地受法律保护。
②当事人支配财产的意志独立、意志自由。
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财产都享有独立的支配权;当事人有权自由地交换、使用和处分财产。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具体范围:①财产支配关系(“静态的财产关系”),是人们就对于财产的占有和利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法律必须明确界定当事人所能够支配的财产的具体界限,明确其支配的财产的具体范围和内容。
②财产流转关系,是人们就财产的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在交换活动中,人们必须遵守民法所确定的一定的规则。
③智力成果的支配和利用关系。
法律必须确定智力成果支配权的归属,确定智力成果拥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④遗产继承关系(与一定的身份相联系)。
民法应对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方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⒊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与特定的人身密切联系、且无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由人格和身份所产生。
人格即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和主体资格,是民事主体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魏振瀛《民法》(第5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债的履行【圣才出品】
第十九章债的履行19.1复习笔记一、债的履行的概念与原则1.债的履行的概念债的履行是指实现债的内容的行为,也就是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债务,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完全实现。
2.债的履行的原则(1)适当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者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债务的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与实际履行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实际履行强调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或者提供服务,至于交付的标的物或者提供的服务是否适当,则无力顾及。
适当履行既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交付标的物或者提供服务,也要求交付的标的物、提供的服务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规定。
可见,适当履行必然是实际履行,而实际履行未必是适当履行。
(2)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应当适当履行自己的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必要的限度内,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的内容包括:①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
②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常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
③债务人因故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债权人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否则要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
(3)经济合理原则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履行债务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利益。
经济合理原则的表现包括:①债务人应选择最经济合理的运输方式;②选择履行期应体现经济合理;③选用设备体现经济合理原则;④变更合同体现经济合理原则;⑤在可能的范围内,减轻债权人的损失。
(4)情事变更原则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而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
①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a.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b.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c.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件引起;d.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e.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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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章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42.1复习笔记
一、数人侵权行为概述
1.数人侵权行为的概念
数人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实施的侵权行为,与单独侵权行为相对应。
2.数人侵权行为的类型体系
数人侵权行为包括共同侵权行为、教唆帮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一次构建了我国的数人侵权行为类型体系。
《侵权责任法》对该体系进行了修正,不再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区分为行为直接结合和行为间接结合;并将累积因果关系的侵权行为纳入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
二、共同侵权行为与责任
1.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2.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为二人以上。
共同侵权行为主体应当多于一人,由此产生数个行为人作为一方对受害人的责任承担以及彼此之间的责任认定和分担问题。
这里的主体,可以是具备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行为的关联性。
共同侵权行为的数个行为人,每个人都实施了加害行为。
这些行为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各行为彼此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性。
(3)共同的过错。
共同侵权行为以共同的过错为必要,这种共同过错可以是共同的故意,也可以是共同的过失,还可以是故意和过失的混合。
①行为共同说。
在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者共同的过失的情况下,数人侵害行为的直接结合也可以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②意思共同说。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4)结果的单一性。
数个侵权人虽然实施了多个侵权行为,但数个行为造成了同一的损害结果,该损害结果不可分割。
3.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较之单独侵权行为,人数多,加害人主观恶性更大,由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所造成的损害程度一般也更为严重,因此,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三、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及其责任
1.教唆行为
(1)教唆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教唆行为是指利用一定方式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者通过怂恿、刺激、利诱等办法使被教唆者接受教唆意图的行为。
教唆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①教唆行为采取的是积极的作为形式,可以通过开导、说服、怂恿、刺激、利诱、收买、
授意等方法进行。
它既可以用口头方式或者书面方式进行,也可采用打手势、使眼神等方式进行;既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秘密的。
②教唆者主观上大多是故意的,不仅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被教唆者产生侵权的意图并可能实施侵权行为,而且认识到被教唆者行为导致的后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在某些情况下,因疏忽而向他人作出不正当的指示,致使他人加害于第三人的,亦构成过失的教唆。
③教唆的内容是教唆他人接受教唆意图,并实施特定的侵权行为。
(2)教唆行为与被教唆者的加害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的要件
①教唆者实施了教唆行为,被教唆者按教唆内容实施了加害行为,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如果被教唆者未按教唆内容实施加害行为,则不构成共同侵权。
②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主观上要有共同过错。
如教唆者和被教唆者主观上都是故意,则其共同行为构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当然构成共同侵权。
如教唆者主观上是故意,而被教唆者主观上是过失,仍可构成共同侵权。
即使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主观上都是过失,亦可以构成共同侵权。
③教唆者和被教唆者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果被教唆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由教唆者单独承担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帮助行为
(1)帮助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帮助行为,是指通过提供工具、指示目标或者以语言激励等方式在物质上或者精神上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
帮助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①帮助的形式,一般应是积极的作为,只有在行为人具有作为义务并与实施加害行为人
之间具有共同故意的情况下,不作为的方式才可能构成帮助。
②帮助行为的内容主要是从物质或者精神上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在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只起辅助作用,这是它与教唆行为的主要区别。
③帮助者主观上一般出于故意,与被帮助者具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意思联络;但在特殊情况下,不知他人的行为为侵权行为而提供帮助,对加害行为起到了辅助作用的,亦构成共同侵权。
帮助人出于故意对加害人提供帮助,而加害人不知帮助人提供的帮助,也应当构成共同侵权。
(2)帮助行为与被帮助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的要件
①帮助者与被帮助者分别实施了帮助行为和加害行为。
②帮助者与被帮助者之间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
③帮助者和被帮助者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果被帮助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由帮助者单独承担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的责任
(1)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与被教唆者、被帮助者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由教唆者、帮助者承担侵权责任。
被教唆、被帮助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根据监护情况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
(3)当教唆者、帮助者与被教唆者、被帮助者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在责任构成上,对内成立连带责任;对外则适用监护人责任。
四、共同危险行为与责任
1.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
危险行为,是指可能引发损害后果的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况。
2.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
(1)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
(2)每个人都单独实施完成了危险行为,彼此行为之间无关联或者结合关系。
(3)每个人都具有独立的过错,这些过错可能相同,但是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
(4)不能确定是哪个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
3.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人要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的共同危险人内部可以进行追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0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4.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事由
学说存在争论: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必须证明实际侵权人,才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只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可以免责。
五、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1.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概念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个行为人并无共同的过错,但由于数个行为的结合而导致同一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将数人之间行为的结合方式分为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前者承担连带责任,后者承担按份责任。
《侵权责任法》未采此种分类方法。
2.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类型
(1)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①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其构成要件是:
a.行为人为二人以上;
b.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彼此之间没有任何的意思联络;
c.损害后果同一;
d.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结果。
②因每个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都有完全的因果关系,此种侵权行为也被称为累积因果关系的侵权行为。
(2)承担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①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其构成要件是:
a.行为人为二人以上;
b.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彼此之间没有任何的意思联络;
c.损害后果同一。
②不存在累积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承担按份责任。
责任大小如果能够确定,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大小难以确定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42.2考研真题详解[视频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