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理工学院科研工作量化考核与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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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理工学院科研工作量化考核与奖励办法(试行)》

一、科研工作量化考核的对象

本办法考核的对象为黄石理工学院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非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科研工作量化考核与奖励范围

(一)本办法考核以下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类成果(教学、教研类成果的管理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1.发表在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上的学术论文;

2.公开出版的著作(专著、译著、编著);

3.立项的纵向研究课题;

4.各类有科研经费进学校财务的横向研究课题;

5.通过市级以上鉴定或评审的科研成果;

6.获奖科研成果;

7.文学、艺术创作成果;

8.发明专利;

9.其他相关科研成果。

(二)上述各类成果必须与完成人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直接相关,方可计算科研工作量,否则一律不予计算。

(三)各类科研成果中若没有署注我院校名的,不计分。作者(完成人)在攻读学位(访问学习)期间所完成的成果,以我院为第二署名单位的,按60%的比例计分;其他情况以我院为第二署名单位的,按50%的比例计分。

三、科研工作量化计分标准

(一)学术论文

(2)对于合作成果中各人员的分解计分,原则上由第一责任人负责分配(校外人员必须参与计分)。若第一责任人非我院、但有我院署名

(4)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科技日报》、《文汇报》、《文艺报》和《中国教育报》理论(学术)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视同核心学术期刊论文。大于等于2000字的论文计1.0系数;大于等于1000少于2000字的论文计0.6系数;少于1000字的论文计0.3系数。在其他报刊上发表的论文概不计分。

(5)在学术期刊增(专)刊上发表的论文按同类期刊论文的50%计分,但只作完成任务的考核指标,不参与科研奖励。

(6)在非法出版物(由于非法出版物处于动态变化中,经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咨询,“中国记者网”网上无信息显示的均为“非法出版物”!请向各类期刊投稿时上网查询)上发表的论文概不计分。

(7)在公开出版的国际性学术会议论文集上收录的论文,视同核心期刊论文;在公开出版的国内一级学会举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论文集上收录的论文,视同省级期刊论文;在其他论文集上收录的论文不计分。

(8)在SCIENCE、NATURE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计25000分。

(9)论文被转载、摘录的加分标准:

(二)著作

学术著作(专著、译著、编著,不含教材)注重学术性和学术价值,不包括一般通俗性、普及性、知识性出版物。

学术著作工作量的计算标准为:15分/万字×出版社类别系数×著作

担任主编的,附加计10分;担任副主编,附加计5分;多人署名的平均计分。合作完成的按实际撰写章节的字数依上述标准计算,未标明撰写章节和字数的由第一责任分配或按总字数除总人数计算,或

按“合作权数表”依具体情况计算。

(三)立项研究课题

本文中的各类科学研究项目系指经科研处向各级项目管理部门申报立项的项目,没有经科研处申报备案的项目不列入考核计分范围。

(1)课题立项分

注:立项后,给项目负责人计15%分值,其余85%结题后由项目组分配。

(2)课题经费分(只作完成任务的考核指标,不参与科研奖励)

纵向课题经费(不含黄石市科技局以奖代助项目和学校的配套资金,

全部经费(纵向课题经费、配套经费)提取5%作科研管理费。

(四)各类有科研经费进学校财务的横向研究课题及技术转让

经学校认可(以合同为准)的横向研究课题(必须到科研处登记备案),以当年度实际进入学校财务的经费(不包括用于委托购置仪器、设备等不可支配部分)为准,可计经费分,每1万元计60分。其经费10%交提成作科研管理费,其余的90%由课题组支配(仍按1万元计完成任务)。

对于介绍引进横向课题或项目的人员,只要签订了有效合同、且第一笔款到校帐户,给予到帐经费5%的奖励(从项目经费中支出,此款可按以上条款记分抵科研任务),是本专业人员的还可进入课题(项目)组。

(五)通过鉴定或评审的科研成果

鉴定或评审的科研成果是指市级以上立项并通过学校科研处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鉴定或评审的各类科研成果。鉴定费由课题组承担。

鉴定或评审的科研成果计分标准(分/项):

(六)获奖科研成果

(1)关于科研成果的级别认定:

国家级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优秀社科成果奖等。

省、部、委级奖:全国青年优秀社科成果奖、国家教育部科技进步奖、国家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优秀成果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星火奖、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

市(厅)级奖:市级科技进步奖、星火奖、市社科优秀成果奖、省教育厅优秀科研成果奖等。

(2) 获奖成果范围:国家、省、市级政府奖项和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国纺织学会、中国化工学会等全国公认的权威机构颁发的奖项。

(4)省级以上(含省级)人文社科类成果按上述标准70%计分,市

厅级(含市厅级)以下人文社科类成果按上述标准50%计分。

(5)综合性成果以1.0系数计分,单项论文奖以0.5系数计分;优秀奖、鼓励奖不计分。

(七)艺术创作类成果

(1)入选由文化部和中国美协(或中国书协)主办的全国性年度大展计300分/幅;入选文化部或中国美协(中国书协)举办的全国性综合展览计200分/幅;入选省文化厅和省美协(省书协)主办的综合性展览计100分/幅;入选省文化厅或省美协(省书协)举办的综合性展览计50分/幅。单项展(如花鸟画展、楹联展等)以相应级别的50%计分;获一、

二、三奖的作品按同一级别展览作品的200%、150%、120%计分。

(2)文化部和中国音协定期主办的全国音乐大赛计300分/部;文化部或中国音协主办的全国音乐比赛计200分/部;省文化厅和省音协主办的全省性音乐大赛计100分/部;省文化厅或省音协主办的全省性音乐大赛计50分/部。单项赛(如美声、通俗等)以相应级别的50%计分;获奖作品计分方法与美术作品相同。

(3)在正式公开出版的本专业期刊上发表的美术(含书法)、音乐作品,按同类期刊论文标准的1.0系数计分。在非专业期刊上发表的美术(含书法)、音乐类作品按同类期刊论文标准的0.5系数计分。

(4)由我院独立完成的专题音像制品被国家级电台、电视台播出的,计300分;被省级电台、电视台播出的,计100分。

(5)文学创作作品(小说,诗歌,散文等)发表在国家级刊物上的中篇小说计120分,短篇小说、诗歌和散文60分;发表在省级刊物上的中篇小说计60分,短篇小说、诗歌和散文30分。在正规出版社出版的长篇小说按专著的50%计分。

(八)专利及软件

(1)经国家专利局授权,专利权人为黄石理工学院的发明专利计300分。

(2)经国家软件登记中心登记的软件,计3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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