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抗辩与票据抗辩案例分析及区别比较
论票据抗辩——以我国《票据法》规定为视角
如, A与 B签订 合 同, 形成 合 同法律 关 系, A是债权 人 , B是
债务人 , B对 A有一定 的抗辩 事 由。后 来 , A在 B的 同意之
下, 将债权 让予 C, B得 以同一抗辩 事 由对抗 C。但在 票 则
据法律关 系中 , A是出票人 , 若 B是收款人 , A与 B之间的抗
辩事 由可 以在他 们之 间行 使 , 旦 B将 该 票据 背书 转让 给 一
善 意 持 票 人 C, A 不 得 以 该 抗 辩 事 由对 抗 C 当 然 , 法 则 。 民
在对上述观点进行 比较分析后 , 我们 可以发 现 : 第一 , 从
上 的抗辩 与票 据法 上的抗辩 还有 其他区别 , 如在抗辩行使 的 方式上 、 抗辩 的金额上 、 抗辩事 由的范 围上 等 , 在此不作一一 论述 。总之 , 票据抗 辩的最 大特点 在于保 证票据 无 因性 、 流 通性功能 的最大 限度 的正常发挥 , 这是一般 的民法抗辩所不 具备 的。
在我 国改革开放之前 的集权式计划经济体制 下 , 票据抗 辩乃至票据在一般 民众的心 目中十分 模糊 。我 国实 行市场
经济体制之后 , 票据 制度得 到了恢 复 , 尤其是 2 0世纪 9 0年 代《 票据法》 的制定 , 使我 国票据 制度步入 了法制 化 的轨道 , 票据 已经成为经济活动 中的一种重要工具 。在这种情形 下 ,
研究票据抗辩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
一
事 由应为合法事 由。“ 票据抗辩事 由的有效性是 抗辩成功 的 关键 , 只有是有效的抗辩事 由, 才不会被票据 法所 限制 , 才具
有抗辩 的效力 。 ” 否则, 就是 不 法抗辩 , 容易 造成权 利 的 , 故采 取合法 事 由比较 恰 当。 滥用 , 侵害票据 的正常流通
浅析票据抗辩限制
依赖 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存在真 实的法律关系, 即汇票的流通依赖 于
中 图分 类号 : 9 22 D 2. 8
一
票 据 抗 辩 限 制 的 含 义 民法中的抗辩, 是对相对人的请求权 的行使进 行抗辩 。 票据法 而 上 的抗辩 , 根据我国票据法 的规定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 票 据债权人拒 绝履 行义务的行为。 民法上的一般抗 辩, 抗请求权 的行 对
基础 构 建 了一套 体 系 , 并在基 础上 构 建 了票据 抗辨 制度 和票据 抗 辩限 制制度 。但 为 了防 止 票据抗 辩 限制 制度 的滥用 , 据 票
抗辩限制也有其例外, 本文试就票据抗辩限制做 简要的分析和论述。
关 键词 票据抗 辩 票据 抗 辩 限制 票据 抗辩 限制 的例 外
或者与 自己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 由, 仍受让票据 时所发生 的恶意抗
辩。 对此我 国《 票据法》 l 条 的但书规定是 以明知作为恶意的判 第 O
断标准。 基于票据行为的瑕疵 以及无权的抗辩而发生 的恶 意抗辩 , 是 指持票人以欺诈、 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或者 明知其前手系以 诈欺、 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但仍出于 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
、
出票人与付 款人之 问存在 的基础法律 关系。这也是与票据无因性基
本 原 理相 悖 的 。
四、 票据抗辩限制 的例外 票据抗辩限制体现 了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 重于保护票据的流 侧 使但并非完全否认请求权 的存在, 票据法上的抗辩有 时则否认相对人 但如果过分侧重于保护债权人 的利 益, 则对债 务人的利益又 票据权利 的存在 。 另外民法上的抗辩具有延续性, 债权 人转 让债权给 通功 能, 第 三 人 后 , 务人 能 以对 债 权 人 的抗 辩 来 对 抗 第 三 人 , 票 据 法 则 实 会造成一定的侵犯 , 债 而 任何制度都有其例外, 以达 到制度 的制衡功能, 使 行人 的抗辩切断制度 , 即票据 受让人 从其前手处 受让票据权利 , 并不 制 度 臻 于 完 善 。 同时受让票据权利在客观上存在 的抗辩 事由, 除法定特别事 由外, 票 ( ) 一 恶意抗辩 据债务人不得 以 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之 问的抗辩事 由对抗作为持票人 “ 恶意抗辩是指票据 义务人得对抗持票人 的前手主张对人抗辩的 该持票人 明知有害于票据义务人而受让票据 时, 票据义 务人 得 的受让人 。 这种票据抗辩 中的“ 的抗辩切断制度 , 人 即票据抗辩限制。 场合 , 从促进票据流通的角度来看, 善意的票据取得人只有可以期待取得票 以对抗其前手的对 人抗 辩事由, 该持票人主张抗辩。 0 对 ” 票据抗辩 限 据 时 , 受来 自票 据 债 务 人 的 自己并 不 知情 的抗 辩 的 对 抗才 能 促 进 票 制在于保护善意持有人, 不 在票据交易过程 中, 第三人不可能、 也不应 当 据 的 流 通 。 据 抗 辩 的 限制 是 保 证 票 据 流 通 的必 然 要 求 , 票 据 行 为 知 道债 务 人 与 其 前 手 或票 据 债 务 人 与 出票 人 之 间 是 否 存 在 抗 辩 事 由 , 票 是 无因性和独立性的必然结果。 所以, 了保护交易安全和票据的流通性 , 为 建立了票据抗辩限制制度 。 二、票据抗辩限制的内容 而 如果 票 据 持 有人 在 受 让 票 据 的 时候 已经 预 知 票 据 上 存 在 瑕疵 , 律 法 我 国 《 据 法 》 法 列 举 了两 种 票 据 抗辩 限制 , 出 票人 的抗 辩 限 对 其 无特 殊 保 护 的 必要 。 票 立 对 制 和对持 票人前 手的抗辩限制。 我 国《 票据法》 上存在两种类 型的恶意抗辩, 基于原因关系发生的 。 ( ) 出票人的抗辩 限制 , 一 对 即是指 票据债务人不得 以 自己与出票 恶意抗辩和基于票据行为的瑕疵以及无权的抗辩而发生的恶意抗辩0 基于原因关系发生的恶意抗辩 , 是指持票人明知票据义 务人 与出票人 人之 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 票人 ,
票据法案例集锦
5、国华公司是OLC公司化妆品在江苏地区的代理销售商。1996年国华公司以购买OLC化妆品为由,先后对OLC公司签发了四张商业承兑汇票,并在汇票上签章承诺,本汇票已经本单位承兑,到期日无条件付款。OLC公司收票后,即按约定发出货物。国华公司对收到的货物提出质量异议,双方数次传真往来,未能协商一致。国华公司将OLC公司生产的化妆品送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OLC公司持上述四张汇票于到期后,委托银行收款时,均被银行以付款人无款支付,该账号已结清等为由拒付,OLC公司遂以票据纠纷为由诉至法院。
4、1998年4月6日,某果品公司与某外贸进出口公司签订了苹果出口代理合同,欲向美国出口苹果。同年5月10日,某外贸公司与美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苹果出口合同。1996年5月20日美方开出了信用证,外贸公司遂于5月23日向果品公司开出一张面额为98.718万元(扣除利息1.272万元)的银行汇票作为预付款,果品公司向外贸公司出具了100万元的收条。5月25日,果品公司按约将第一批货交到外贸公司指定的码头出口。同年6月3日,应果品公司要求,外贸公司向果品公司出具了面额30万元、由工行某分行承兑的汇票。果品公司接到汇票后,随即将其质押给建行某分行,以贷款30万元,但在背书栏未记载"质押"字样,也未附粘单记明。7月1日,汇票到期日前第三天,建行某分行将该质押汇票提交中行某支行清收,结果工行某分行拒付。拒付理由是:质押无效。与此同时,果品公司迟
针对本案的争议,请回答下列问题。
(1).如何理清票据关系和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
(2).OLC公司所持观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3).国华公司仅以货物质量有瑕疵为由提出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
(4).假如该票据背书转让给第三人后,国华公司对非直接受让人的请求能否主张抗辩?
论票据抗辩与一般民事抗辩之不同
则 原理 而 言 , 辩 是指 义 务 人对 权 利 人 的权 利请 求 提 出相 应 的事 据 债 务人 滥 用抗 辩 权, 可 能对 票 据 债权 人 的 合法 权 益造 成损 抗
灭等 。
二、 票据抗辩之含义与 限制
( 票据 抗辩 之 含 义 一)
博 登 海 默 说 :“ 概念 乃 是 解 决法 律 问题所 必 须 和必 不 可 少 的 工具 。 因为 “ 律 中 所运 用 的 推理 过 程 , 很 大程 度 上 是 以 ” 法 在 含 有 各种 专 门性质 的概 念 的规 则 和 原 则为 基 础 的” 、 。 因此 , 在 讨 论票 据 抗 辩 与 民事 抗 辩 的不 同之前 , 该 厘清 抗 辩 、民事 抗 应 辩、 票据 抗辩 之 概 念 , 能 更好 地 理解 分析 。 才
一
关 于票 据抗 辩的 概 念 , 说 认 为 , 通 是指 票 据债 务 人 根 据票 据 法 的规 定 对于 票 据 债 权 人提 出某 种 合 法 的 事 由 而拒 绝 履行 其 义 务 的行 为, 就 是债 务 人 以合 法 的理 由拒 绝支 付 票 款 。我 也 国《 票据 法 》 1 第 3条 规 定 ,本 法 所 称 的抗 辩 , “ 是指 票 据 债 务人 根 据 本 法规 定 对 票据 债 务人 拒 绝 履行 义 务 的行 为 。 ”
会 参 考 。或 者 必 要 时请 专 家 列席 检 委 会 , 案 件进 行 剖 析和 论 运 用 多 媒体 视 听 系统 向 与会 者 展 示证 据 。实 践 中 , 委 会 的讨 对 检
2021年司考商法重要知识点:票据抗辩
2021年司考商法重要知识点:票据抗辩1、票据抗辩的特征与民法上的抗辩制度相比,票据抗辩权有其特点:(1)对票据金额全额抗辩;(2)票据保证人不具有先诉抗辩权。
2、票据抗辩的种类(1)对物的抗辩。
又称绝对抗辩、客观抗辩,指基于票据本身所作的,票据债务人可对任何票据债权人所作的抗辩,主要有以下情形:①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有法定禁止记载事项或不符合法定格式;②超过票据权利时效;③背书不连续;④票据尚未到期;⑤票据因除权判决而被宣告无效;⑥票据伪造时,被伪造的签章人能够提出抗辩;⑦票据变造时,变造前的签章人可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提出抗辩,变造后的签章人可对变造前的记载事项提出抗辩;⑧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情形下,本人能够提出相对应抗辩;⑨无民事行为水平人或限制民事行为水平人的监护人可主张被监护人所为票据行为无效;⑩欠缺保全手续。
(2)对人的抗辩。
又称主观抗辩和相对抗辩,法律教育网指基于票据义务人与特定票据权利人之间一定关系发生的抗辩,抗辩只能对特定票据权利人主张。
主要有以下情形:①在原因关系不存有、无效或消灭的情形下,票据债务人可对有直接原因关系的票据权利人实行抗辩;②票据债务人可对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且未履行约定的持票人实行抗辩;③持票人以欺诈、偷盗、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明知有此类情形仍恶意取得票据;④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与持票人前手之间存有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⑤持票人以重大过失取得票据。
若存有上述情形,票据纠纷案件的当事人能够提供担保、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
3、票据抗辩的限制又称票据抗辩切断,指票据法对票据债务人不得对特定票据权利人行使抗辩权的规定。
法律教育网对物抗辩是绝对的,不存有限制问题,票据抗辩限制主要指对人抗辩的限制,主要有两种情形:(1)对出票人抗辩的切断。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2)对持票人前手的抗辩切断。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任何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法案例分析
票据法案例分析1.甲公司向___申请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经过审查后银行签章后发放给甲公司。
但甲公司没有在票据上签章,直接将票据交付给乙公司作为购货款。
乙公司背书转让给___以偿债,但在付款日期到来时,___以票据无效为由拒绝付款。
根据《票据法》规定,汇票必须记载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金额、付款人和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因此,这张汇票无效。
2.某科研所因转让专利技术得到一张38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但在离到期日还有3个月的时候遭遇抢劫。
失票人应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会向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
如果有人持票申报权利,法院会通知失票人察看票据,如果一致则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否则驳回申报人的申报。
如果在一定期限内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失票人可以申请除权判决,公示催告程序因此而终结。
3.甲公司在银行的支票存款共有1百万元人民币,但签发了一张面额为2百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公司,之后没有向开户银行存款。
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支票无法兑现,因为甲公司没有足够的存款来支付支票。
1.乙公司持有的支票为一空头支票,判断空头支票的依据应该是持票人依据该支票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的时间,而不是出票人签的时间。
2.空头支票的付款人不是票据上的当然债务人,只有在支票存款中足以支付时才有法定的付款义务。
3.作为出票人的甲公司必须按照签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并且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4.A公司开出的转账支票被B公司财务人员补记了金额,但这并不属于票据的变造,因为支票是有限空白票据,票据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补记前不得使用。
5.如果若干次背书均为有效背书,E公司要求B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请求是合法的,因为持票人的前手对持票人负有票据责任。
如果___是善意取得票据,则B公司的抗辩不合法,因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恶意取得票据的情形包括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
刍议票据抗辩限制制度
刍议票据抗辩限制制度作者:屠慧智来源:《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3年第08期[摘要]票据在商事领域中具有高度的流通性,为保障其流通,票据法在制度设计上给予无因性,票据抗辩切断的保护措施。
票据法保护持票人的信赖利益,在没有信赖利益可言的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可以抗辩之。
文章就票据法抗辩制度与民法抗辩制度的区别来比较分析票据抗辩的特殊性,从间接恶意抗辩与知情抗辩的区别来比较分析适用票据抗辩的限制与例外。
[关键词]流通性;票据抗辩;抗辩限制与例外一、票据抗辩的概述(一)票据抗辩的价值票据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其特征之一是票据具有流通性,作为一种支付,交易,信用工具在商事领域中流通。
流通就是票据的生命,这也是在对票据关系立法中着重保护票据权利人权利——支付请求权与追索权。
在票据法律关系中,汇票的承兑人作为主债务人之外,持票人之外的票据签章人都是票据义务人,对票据权利人的权利给予保证,也是对票据流通的一种信用保障。
在票据制度中,作为票据权利人与票据债务人,其权利义务应当达到一个平衡点,这也是票据抗辩相对于票据权利存在的必要。
研究票据抗辩,不仅是为票据债务人在出现法定事由时提出抗辩拒绝票据义务履行的权利,也是通过对票据抗辩的规定以划清票据抗辩的适用范围防止票据债务人滥用票据抗辩,损害票据权利人的正当票据权利,损害票据流通性。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义务人对于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时予以抗辩的行为。
对于此定义,不同学者给出了不同的定义:“票据抗辩者,乃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之请求,得提出抗辩事由,而拒绝履行之谓。
”①“票据抗辩者,系指票据债务人对特定之票据债权人或一般之票据债权人,得以拒绝履行票据债务之行为。
”②我国《票据法》第1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票据抗辩与其限制从某种角度而言都是对票据权利人的一种保护,这是票据法立法根据票据的属性特征所采取的立场。
票据抗辩的案例
票据抗辩的案例在商业交易中,票据往往是一种重要的支付工具,它的作用不仅在于支付,还可以作为证据来证明交易的合法性。
然而,在实际的交易中,有时候会出现一些问题,当出现票据抗辩的情况时,该如何处理呢?下面将通过一些案例来探讨票据抗辩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货款,并出具一张汇票作为支付凭证。
然而,当汇票到期时,乙方以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并提出票据抗辩。
甲方认为货物质量符合合同要求,要求乙方支付货款。
对于这个案例,首先需要查明货物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如果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那么乙方可以提出票据抗辩,拒绝支付货款。
但如果货物质量没有问题,那么乙方无权提出票据抗辩,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案例二,甲方向乙方出售了一批商品,并出具了一张支票作为支付凭证。
然而,当支票到期时,乙方以商品数量不足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并提出票据抗辩。
甲方认为商品数量是充足的,要求乙方支付货款。
针对这个案例,需要核实商品的实际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如果商品数量确实存在问题,那么乙方可以提出票据抗辩,拒绝支付货款。
但如果商品数量没有问题,那么乙方无权提出票据抗辩,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案例三,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货款,并出具一张汇票作为支付凭证。
然而,在汇票到期前,甲方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丙方,丙方持汇票到期时,乙方拒绝支付货款并提出票据抗辩。
丙方要求乙方支付货款。
对于这个案例,需要查明汇票的背书转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甲方的背书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那么丙方对汇票享有合法的权利,乙方无权提出票据抗辩,应当支付货款给丙方。
但如果甲方的背书转让行为违法,导致汇票无效,那么乙方可以提出票据抗辩,拒绝支付货款。
综上所述,票据抗辩的案例中,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是否可以提出票据抗辩。
在处理票据抗辩案件时,需要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查清事实真相,避免因为误判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
票据抗辩之比较法
两大法系有关票据抗辩权内容规定异同
(1)在票据名称标注的规定上,日内瓦统一票据法法系规定票据上必须记载 票据名称,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字样,其字样所用文字应以该项票据所用 文字为准;英美国家对此要求则较为宽松,不要求必须注明票据名称;我国 与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系国家的要求相同. (2)付款人和收款人名称,付款日期和付款地等内容,在日内瓦统一法上是 必要记载事项;英美法和我国票据法对此也有相同规定,只是付款人和收款 人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付款日期和付款地是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抗辩权
我国现行票据法深受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体系的影响,并在体例上借鉴了台湾 地区的做法,设有"总则"一章,在第13条中规定了票据抗辩的原则,但并 未对具体的抗辩事由进行列举,即采用的是消极限制主义立法. 我国票据法上的抗辩权同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一样,从票据行为严格性入手, 赋予票据债务人广泛的票据抗辩权.但与两大票据法体系相比,我国票据法 对票据行为的严格性要求更高,票据抗辩权的破坏性功能强,例如:一旦持 票人所持票据出现票据金额的文字记载和数字记载出现差异的情况,按照我 国票据法则应定其为无效票据,这与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体系和英美法系的规 定截然不同. 鉴于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越来越强,票据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日益重要,票 据法的国际统一趋势也越来越为必要.我国在票据抗辩权的立法规定上,要 把握票据立法的科学原则,尽可能的同国际通例接轨.
(二)我国票据法规定抗辩限制的基本内容
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 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 取得票据的除外."第2款又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 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这是我国票据法关于票 据抗辩限制的原则规定,即债务人和持票人之间没有直接原因关系的情况适 用第1款,反之适用第2款.
分析票据抗辩的意义及其功能分类的反思
分析票据抗辩的意义及其功能分类的反思摘要:票据抗辩制度在票据法中占了很重要的地位,其意义是平衡了票据法律关系中各方的利益。
但抗辩权是民法中的一个权利基本分类,票据抗辩权这样的“称谓”,一定程度上对于抗辩制度的理解容易产生误区。
关键词:票据抗辩制度票据抗辩权功能对抗权1. 票据抗辩制度在票据法中的意义票据法规定票据抗辩的目的,是为了平衡票据债权人和票据债务人两者的利益,以维护票据流通的安全。
票据抗辩从本质上讲,就是为了维护票据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使之能与票据权利人进行合法的对抗,从而实现了既保护权利人,又保护债务人的目的。
同时,票据债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义务,不仅能保护债务人的合法利益,在客观上也会加强的票据的安全性和流通性,因为它能促使票据行为人进行票据行为时更加规范,更加谨慎,以主动避免抗辩事由的发生。
当然了,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其作用的发挥完全依赖于票据的流通,如果债务人滥用其抗辩权,势必会影响到票据的信用,从而妨碍持票人的合法权利,阻碍票据的安全流通。
所以票据法也相应地规定了票据抗辩限制制度,以防止票据债务人滥用票据抗辩权,无理退票或压票,使其自觉履行票据义务。
2. 票据抗辩的具体功能票据抗辩从其产生的意义,使其功能具有了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减消功能。
①首先,消减型票据抗辩权必须以被请求人承认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为前提。
此时持票人为合法的票据债权人,被请求人就是票据债务人。
票据债务人依据合法的抗辩事由,拒绝按照持票人的请求范围履行票据义务,使付款金额发生量的变化。
因此,这种类型的抗辩和普通民法上的民事法律抗辩行为基本一致。
二是否定功能。
①否定型抗辩权针对的是被请求人和持票人之间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被请求人能够以一定的抗辩事由根本上否认自己与持票人之间存在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权利,进而否定对方的付款请求。
票据法为民法之特别法,票据抗辩权亦当是民事权利之一种。
对于票据抗辩权的法律属性,学者多认为其是形成权。
票据的抗辩与民法的抗辩
票据抗辩权的概念及其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第13条第二项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该条规定是对票据抗辩权的规定。
所谓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一般票据债权人或特定票据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提出一定的合法事由,以拒绝履行其票据债务的行为。
这里的一定合法事由称为抗辩原因,债务人享有的拒绝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叫做抗辩权。
票据抗辩权具有两个特征:第一,票据抗辩权只能针对票据请求权来行使,第二,票据抗辩权的法律效力在于阻却票据请求权的效力,从而使得票据债务人能够拒绝履行票据债务。
票据抗辩权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的权利:第一、关于票据权利未产生或者无效的抗辩权,票据债务人根据我国《票据法》第8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的规定所提出的抗辩即属于此类抗辩。
第二,关于票据权利已经消灭的抗辩权,我国《票据法》第55条规定,票据丢失之后,权利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经公示催告之后作出除权判决,票据债务人依据人民法院的除权判决对持票人所作的抗辩即属于此类抗辩。
第三,关于票据权利排除的抗辩权,指票据债务人在不否定票据权利的前提下对特定票据债权人提出对抗票据债权人行使票据权利的抗辩。
此类抗辩包括不优于于前手的抗辩权(《票据法》第11条)、知情的抗辩权(《票据法》第13条)等等。
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民法上的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抗辩权以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为依据,以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存在和有效为前提,这一权利的行使可以造成对方请求权的消灭或者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保证人的抗辩权则是指,主合同债权人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时,保证人根据一定的抗辩事由所享有的反驳债权人请求,拒绝或延缓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权利。
其实,保证人的抗辩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保证人享有的属于主债务的抗辩权,另一类是专属于保证人的抗辩权即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票据抗辩切断制度举例
票据抗辩切断制度举例“票据抗辩切断制度”的举例一、什么是票据抗辩切断制度票据抗辩切断制度是指在票据法律关系中,当票据权益人面对付款人或背书人的抗辩时,可以主张解除票据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而切断抗辩对其权益的影响。
二、票据抗辩切断制度的基本原则(一)无抗辩切断在票据法律关系中,票据权益人可以拒绝接受付款人或背书人的抗辩,即使对抗辩有实质性根据,也不能影响票据权益的实现。
(二)例外抗辩切断当抗辩系出借人或保证人对背书人之间的债权关系进行的抗辩时,票据权益人可以主张切断抗辩对自己的影响。
这是因为票据权益人与出借人或保证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相对人抗辩切断当抗辩系出票人对付款人进行的抗辩,或债务资金与债权资金之间存在瑕疵,票据权益人可以主张切断抗辩对自己的影响。
三、票据抗辩切断制度的经典案例(一)追索权抗辩切断在某地,某公司出具一张票面金额为10万元的汇票给某商家作为货款支付凭证。
然而,该公司实际上早已破产,商家无法通过法律手段追索到欠款。
在此时,商家得知该汇票在背书过程中可能存在欺诈行为,根据票据抗辩切断制度,商家可以主张切断付款人破产的抗辩,继续行使追索权。
(二)债权转移抗辩切断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具一张票面金额为50万元的支票作为货款支付凭证。
然而,在乙公司收到该支票后,甲公司却将该票据与甲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丙公司。
乙公司对甲公司进行欺诈抗辩,声称在支付货款前并不知晓该票据已被转让。
根据票据抗辩切断制度,乙公司可以主张切断甲公司的抗辩,追求债权的实现。
(三)票据背书抗辩切断某人向商店购买商品,用一张票面金额为1000元的本票作为支付方式,并在票背面进行了多次背书,将该票据转让给他人。
商家收到该票据后发现其中存在虚假背书行为,根据票据抗辩切断制度,商家可以主张切断该票据上的背书人的抗辩,继续行使追索权。
四、票据抗辩切断制度的作用和局限性票据抗辩切断制度的作用在于保护票据权益人的利益,确保票据的支付和债权的实现。
票据抗辩与民法上的抗辩的比较分析
票据抗辩与民法上的抗辩的⽐较分析债权⼈与债务⼈之间请求与抗辩关系,在民法中也存在,只是未作为⼀个专门的问题进⾏规定。
票据抗辩渊源于民法上普通债权法中的抗辩制度,但与⼀般债权抗辩有重⼤区别,不能简单地适⽤民法上的抗辩制度。
对票据抗辩与民法上的抗辩进⾏⽐较分析,对正确的⾏使票据权利和民事权利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票据抗辩与民法上的抗辩的⽐较分析所谓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对于票据债权⼈提出的请求,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予以拒绝的⾏为。
所谓民法上的抗辩,是指对相对⼈的请求权加以拒绝的权利。
在经济活动中,票据⾏为或契约⾏为是经常单独或交叉发⽣的,适⽤票据抗辩还是民法上的抗辩对解决案件往往⾄关重要。
例如,A县农⾏诉B公司、C⾷品⼚汇票付款案:1996年7⽉20⽇,A公司与C⾷品⼚签订⼀份购销合同,合计货款220864元。
8⽉12⽇,B公司向C⾷品⼚签发并承兑商业承兑汇票⼀张,⾦额为220864元,到期⽇为11⽉12⽇。
9⽉15⽇C⾷品⼚持该商业承兑汇票向A县农⾏申请贴现,经农⾏审核后同意接受C⾷品⼚的贴现申请,办理了背书转让,扣除贴现利息3727.08元。
农⾏向⾷品⼚实付贴现⾦额217136.92元。
汇票到期后,A县农⾏持汇票提⽰付款,因B公司银⾏存款不⾜⽽遭退票。
A县农⾏遂直接向B公司交涉票款未果,⼜向C⾷品⼚追索票款仍未果,于是诉⾄法院,要求B公司偿付票据⾦额及利息,C⾷品⼚承担连带责任。
B公司辩称,因C⾷品⼚未履⾏购销合同,故拒付票款;C⾷品⼚辩称,B公司是汇票承兑⼈,应由B公司⽀付票款。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B公司向A农业银⾏⽀付汇票⾦额220864元及利息6747.02元;驳回A县农⾏要求C⾷品⼚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由本案可以看出,当事⼈之间的合同纠纷不能对抗善意持票⼈。
结合本案,下⾯对两种抗辩制度作⼀⽐较。
⼀、⼆者的法理基础不同票据抗辩来源于票据⾏为的⽆因性,民法上的抗辩来源于⼀般民事法律⾏为的有因性。
[指导]案例8——票据抗辩(人的抗辩)
案例8——票据抗辩(人的抗辩)1998年3月13日,澳柯玛销售公司与利津县物资公司签发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澳柯玛销售公司向利津物资公司供应澳柯玛系列产品,供货总值1亿元人民币,结算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
为此,利津物资公司与利津中行签订了承兑契约,约定由利津中行对以利津物资公司为出票人,澳柯玛销售公司为收款人的20张,每张金额为500万元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承兑申请人利津物资公司应于汇票到期7日前将应付票款足额交付承兑银行利津中行,如到期日之前承兑申请人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承兑银行对不足支付部分的票款转作逾期贷款。
同日,利津物资公司、利津中行、澳柯玛销售公司及澳柯玛电器公司四方签订了一份银行承兑保证协议,约定澳柯玛销售公司和澳柯玛电器公司为利津中行与利津物资公司签订的银行承兑契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利津物资公司违约,利津中行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偿,如保证人未代为清偿到期债务,利津中行有权委托保证人的开户银行直接扣收其帐户中的存款或直接扣收保证人的其他财产权利。
协议签订后,利津中行如约对20张汇票进行了承兑。
同年9月5日和9日10日,澳柯玛销售公司因未足额供货而将其中11张共计5500万元的汇票分两次退回给利津中行。
之后于汇票到期日将其余的9张共计4500万元汇票委托其开户银行向利津中行提示付款,利津中行以“出票人利津物资公司未将票款交付我行,澳柯玛销售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为由拒付票款,同时将汇票扣留并出具了拒付证明。
分析: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文义证券,票据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应以票据本身的记载为准,而不能以票据记载以外的事实和理由作为确定票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票据关系和票据的基础关系,即原因关系、资金关系、预约关系是互相独立的,票据的基础关系不能作为确定票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票据债务人也不能以票据基础关系作为抗辩事由而拒绝履行票据债务,对抗票据权利人的付款请求,这是一般的原则。
但是,在具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间,票据的基础关系则是一种票据抗辩的事由。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商法》2024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1058)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商法》2024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1058)A.法人B.自然人C.以实施商行为为常业D.以他人的名义实施商行为2.甲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公司现有法定公积金800万元,任意公积金400万元。
现该公司拟以公积金7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进行增资派股。
为此,公司股东提出以下几种建议,其中符合《公司法》的是()。
A.将法定公积金400万元,任意公积金3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B.将法定公积金300万元,任意公积金4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C.将法定公积金500万元,任意公积金2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D.将法定公积金600万元,任意公积金1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发起人中须有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并且应当有发起人()。
A.13人B.3人以上C.50人以下D.2到200人4.下列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B.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C.有限合伙人可以执行合伙事务,但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D.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5.破产无效行为包括()。
A.虚假陈述行为B.操纵市场行为C.欺诈破产行为D.内幕交易行为6.担任重整计划执行人的应当是()。
A.债权人B.债务人C.人民法院D.破产管理人7.依票据法原理,票据无因性的含义是()。
A.取得票据无需合法原因B.转让票据须以向受让方交付票据为先决条件C.出票、保证、背书等票据行为须依法定形式进行D.占有票据即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原因和资金关系8.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有关专业人员许可买卖该种股票的时间为()。
A.在该股票承销期间B.在其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成为公开信息前C.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及期满后6个月后D.上述文件公开后5个工作日内9.证券市场的种类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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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抗辩与票据抗辩案例分析及区别比较发表时间:2010-08-30T09:15:16.640Z 来源:《新学术论坛》2010年第7期供稿作者:周晓菁[导读] 民法上的抗辩权又称为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浙江杭州 310007 周晓菁内容摘要:本文从法理基础、服务目的、否认权利人请求权方面、抗辩的特性等方面,对民法上的抗辩和票据抗辩进行对比,从一个典型案例出发指出两者的不同点,从而使读者能够更好的理解和区分民法上的抗辩和票据抗辩。
关键词:请求权票据抗辩民法上的抗辩权又称为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
抗辩权是和请求权相对应的概念,功能就是对抗或延缓请求权的行使,或使请求权归于消灭。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等。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3款的规定,“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 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权利人的权利主张提出对抗,从而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情形。
票据债务人用以对抗票据权利主张的事由,被称为抗辩原因;其依法提出抗辩,阻止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的权利,则被称为票据抗辩权。
对票据抗辩与民法上的抗辩进行比较分析,对正确的行使票据权利和民事权利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在经济活动中,票据行为或者契约行为(合同行为)是经常单独或者交叉发生的,适用票据抗辩还是民法上的抗辩对解决案件往往至关重要。
例如,A县农行诉B公司、C食品厂汇票付款案:2009年7月20日,B公司与C食品厂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计货款220864元;8月12日,B公司向C食品厂签发并承兑商业承兑汇票一张,金额为220864元,到期日为11月12日。
9月15日,C食品厂持该商业承兑汇票向A 县农行申请贴现,经农行审核后同意接受C食品厂的贴现申请,办理了背书转让,扣除贴现利息3727.08 元,农行向食品厂实付贴现金额217136.92元。
汇票到期后, A县农行持汇票提示付款,因B公司银行存款不足而遭退票。
A县农行遂直接向B公司交涉票款未果,又向C食品厂追索票款仍未果。
A县农行于是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偿付票据金额及利息,C食品厂承担连带责任。
B公司辩称,因C食品厂未履行购销合同,故拒付票款;C食品厂辩称,B公司是汇票承兑人,应由B公司支付票款。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B公司向A农业银行支付汇票金额220864元及利息6747.02元;驳回A县农行要求C食品厂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结合本案,下面对两种抗辩制度作一比较:一、两者的法理基础不同票据抗辩来源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但民法上的抗辩来源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有因性。
有因行为,就是指某一种法律行为的效力受其在先的原因关系的影响和制约;相反,不受在先的原因关系的影响和制约,那么该法律行为为无因行为。
票据行为就是属于无因行为,票据权利的行使,一般以持有票据为依据,持票人享有和行使票据权利,不需要举证证明产生或取得票据的原因及其合法性。
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实质性原因关系相分离,从而使票据行为的效力, 不再受原因关系的存废或其效力有无的影响。
如果票据行为是有因的, 那么作为票据受让人的第三人,就必须关心其前手当事人之间所存在的原因关系的状态,其依受让所得的票据权利, 就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这势必对票据的使用与流通造成极大的障碍,不利于票据功能发挥。
而民法上债权让与的有因性体现在:一是法律行为,即可因单方法律行为而生,也可据合同而生;二是法律规定,如继承、合同地位上的概括承受等可作为引起债权转移的原因。
二、两者服务的目的功能不同票据作为流通证券,票据的功能之一即在于流通性。
而民法之债, 一般强调其履行性,而不强调其流通性,民法上抗辩延续的原理中也包含了限制债权债务转让流通的含义。
这尤其表现在:由于民事抗辩存在延续性,所以随着债务转让的次数增加,新抗辩事由的产生与原存抗辩延续共同作用,使得债权债务每多一次流转,便可能产生更多抗辩,从而使新的债权人越来越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债权实现的难度日益增大,因而民事抗辩体现了限制转让的原理。
票据抗辩如果依民法上抗辩的原理,则势必限制票据的流通性,票据转让的次数越多,抗辩积累越多,票据权利的实现越缺乏保障,所以票据抗辩不能适用民法上的抗辩原理。
三、两者在否认请求人的权利方面有所不同民法上的抗辩权,仅是对相对人给付请求权行使予以对抗,并非彻底否认给付请求权的存在。
例如时效消灭抗辩权,只是消灭了程序权利,而实体权利并未消灭,债权人还可以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一旦给付,就不能以时效已过而要求返还;再例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也可以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 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但是当对方已开始履行或履行符合约定时,应该保障对方的给付请求权。
而票据抗辩权,不仅包括了对票据债权人请求权的对抗,而且包括了根本否认相对人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例如,票据绝对应记载事项欠缺( 记名票据上欠缺收款人名称、出票人没有签章、票据上对票据金额的记载无效等) 而导致无效;票据因不可更改的事项更改而无效等。
四、民法上抗辩具有延续性, 票据抗辩具有切断性民法上的抗辩的延续性,是指即使债权转让,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对新债权人仍然有效,并且随债务本身而始终存在,民法上的抗辩权的延续性,是以债权转让、债的主体的变更,但债本身的客观内容却没有变更为依据, 因此抗辩应予延续。
这样债务人对于原债权人的一切抗辩权对新债权人均能行使。
我国《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除此之外,债权让与后,债务人还可以因某种事实而取得对新债权人的抗辩,如时效抗辩权。
不同的是,无论是国外具有代表性的票据法,还是国内外票据法理论,都承认票据抗辩的切断性。
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17条规定:被起诉之汇票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发票人或执票人之前手个人间所在抗辩事由对抗执票人,但执票人取得票据时有故意损害债务人之行为者,不在此限。
英国《票据法》第38条规定:凡正当持票人,其持有不受任何原有当事人所有权瑕疵的拘束,同时不受适用于原有当事的少数个人抗辩事由的拘束,并可向所有对汇票负有责任的当事人主张付款。
票据关系是法律创造和拟制的一种社会关系,票据法不仅创造了这种票据关系,而且还将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分离,这是票据原理难于理解之处,其原因主要在于票据法制定票据规则要达到两个方面目的:既要保障票据的流通性,又要保障票据的可履行性,以牺牲一个方面而保护另一个方面,则不可能充分发挥票据的社会功能;基于这种关系,根据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分离的原理,尤其是基于票据债权具有实质连续性,即同一金额的支付,而基础关系中的原因债权不具有连续性,即非直接当事人之间的原因关系不相连续的特点,票据法辨证性地创造了在流通中保障票据债务履行的抗辩限制原理,即票据抗辩的不延续或者说它具有切断性。
这种票据的切断包括两种情况:第一,对出票人抗辩切断,即票据义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对人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在通常情况下,对出票人抗辩切断仅存在于汇票关系中。
第二,对持票人前手抗辩切断,即票据义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对人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对持票人前手抗辩切断,当然不限于持票人的直接前手,对任何前手均发生对人抗辩切断,也即不发生累积性抗辩效果。
五、两者产生抗辩事由的限制不同民法着重于保护债务人,所以在债权让与时规定了两点:(1)在债权让与时,债权人必须将让与之事实通知债务人,让与行为才对债务人生效;(2)债务人所有能对让与人行使得抗辩,都能对受让人行使。
但是我国《合同法》第79 条规定了三种限制:(1)依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债权人违反此约定而为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不生效力,但债务人同意的除外;(2)依债权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例如雇佣、不作为债权;属于从权利得债权以及基于成员身份而产生的债权等;( 3) 依法律规定不得让与的债权,例如,家庭成员间的抚养权;公法上的退休金、抚恤金等。
《票据法》第12 条、13 条规定了票据抗辩的限制,即“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通过以上比较,来分析前文案例,B公司这种拒绝付款的理由在票据法上称为抗辩事由,票据债务人行使抗辩权须以一定的抗辩事由为依据。
正当的抗辩是由一般有票据债权人欠缺票据行为能力、票据债权人欠缺受领票据债权资格形式、试制、原因关系无效、消灭、持票人无偿或者非对价取得票据、票据行为无效、票据付款日期未届之等。
上例中B公司所持抗辩事由是C食品厂未履行购销合同,属于未支付对价取得票据,但是这种抗辩事由是一种对人抗辩的事由。
对人抗辩的事由是票据债务人对特定票据债权人进行抗辩的事由,离开了特定的债权人,抗辩即受影响。
就是说,持票人一有改变抗辩事由即被切断,票据债务人不能再依此为由主张抗辩。
本案C食品厂未履行购销合同,B公司可以此对C食品厂进行抗辩,但现汇票持票人已为A县农行,这种抗辩事由就不能适用于其上了,这就是票据法上所规定的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凡签名于票据上的人,不问原因如何须依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负责,除非持票人是恶意或者重大过失取得票据,从而保证票据流通的信用。
因此,本案B公司以C食品厂未履行购销合同的抗辩事由不能对抗作为善意持有人的A县农行,其应向A县农行支付票款和利息。
法院对此的判决是成立的。
综上所述,票据抗辩以民法上的抗辩为基础,但又明显不同于民法上的抗辩,特别是在债权债务发生转让的场合,两种抗辩制度体现在法律理念和法律规则方面有很大的不同,这种比较的进行,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运用票据抗辩这种制度。
参考文献:(1)施天涛:《商法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王泽鉴:《民法债权总论》,三民书局1993年版。
(3)刘心稳:《票据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