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妇幼卫生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医院妇产科管理制度】
医院妇幼卫生信息安全制度【医院妇产科管理制度】
医院妇幼卫生信息安全制度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信息保密和信息发布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各级妇幼卫生监测和年报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数据的保密制度,确保个案调查资料、原始数据及计算机数据的安全。
三、各单位要落实保密责任制,选择具有保密工作经验且有较强工作责任心的人员负责此线工作,确保工作的安全性。
四、各类原始数据(表卡)和网络直报用户账号资料,按涉密资料由专人负责保管。
应经常检查用户权限系统,发现或怀疑账号、密码已泄露或被盗用,应立即采取措施,更改密码,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五、根据数据的保密规定和用途,确保数据使用人员的存取权限、存取方式和审批手续。
妇幼保健信息要专用计算机,其用户名、口令及联网方式、技术、网络系统要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提供。
六、网络设备必须安装防病毒工具,具有漏洞扫描和入侵防护措施,并进行实时监控,定期检测和杀毒,确保计算机安全、正常运行。
七、对重要数据要定期备份,定期复制副本以防止因存储介质损坏造成数据丢失。
备份介质可采用光盘、硬盘、U盘等方式,并妥善保管。
八、发生异常现象应立即向领导报告,网络管理员必须做出及时处理。
需要报案的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
九、保护网络服务器安全,禁止无权限人员登陆、查看妇幼保健信息,更不得修改内容。
十、禁止泄露、外借和转移数据信息。
对触犯国家法律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督导制度,定期检查妇幼卫生监测和年报工作,检查有关法规及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二、依法允许公布的代表国家或地区的妇幼卫生监测和年报的主要指标必须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外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或提供任何妇幼卫生信息和资料,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妇幼卫生信息管理,提高妇幼卫生服务质量,保障妇女儿童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等从事妇幼卫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全面、准确、及时、安全的原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信息管理组织架构第五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妇幼卫生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妇幼卫生信息化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设立妇幼卫生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本机构妇幼卫生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报告和发布等工作。
第七条各级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妇幼卫生信息管理部门或者指定专人负责本机构妇幼卫生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报告和发布等工作。
第三章信息收集与报告第八条妇幼卫生信息包括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妇幼保健服务情况、妇幼卫生资源分布、妇幼卫生工作绩效等方面的信息。
第九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医疗机构应当通过日常诊疗服务、专项调查、远程监测等方式,收集妇幼卫生信息。
妇幼卫生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形成定期报告,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妇幼卫生信息,为政策制定、决策支持和公众健康提供参考。
第四章信息资源共享与利用第十二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妇幼卫生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实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推进妇幼卫生信息资源在政策制定、健康管理、医疗服务、科研教学等方面的应用。
第十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妇幼卫生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妇幼卫生信息化水平。
妇幼保健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妇幼保健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患者隐私和医院信息系统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工作人员、患者及与我院合作的第三方机构。
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内容1. 组织保障(1)成立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我院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2)设立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日常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2. 硬件安全(1)确保信息设备、网络设备等硬件设施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
(2)定期对信息设备、网络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3. 软件安全(1)选用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的软件产品,确保软件的安全性。
(2)定期更新软件,修复已知漏洞,提高软件安全性。
4. 网络安全(1)建立完善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确保网络通信安全。
(2)加强网络访问控制,严格控制内部网络与外部网络的连接。
5. 信息安全(1)严格执行信息安全保密制度,确保患者隐私不受侵犯。
(2)对涉及患者隐私的信息进行加密存储、传输,防止信息泄露。
6. 授权管理(1)明确各部门、岗位的信息访问权限,确保权限的合理分配。
(2)定期审查和调整信息访问权限,确保权限的有效性。
7. 操作管理(1)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信息安全培训,提高其信息安全意识。
(2)建立健全信息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操作规范化。
8. 安全培训(1)定期开展信息安全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信息安全意识和技能。
(2)对新入职员工进行信息安全培训,确保其掌握基本信息安全知识。
9. 安全监控(1)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监控体系,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的安全状况。
(2)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10. 应急预案(1)制定信息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流程。
(2)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责任与奖惩1. 各部门、岗位应按照本制度要求,落实信息安全责任。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信息安全事件的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医院妇幼卫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妇幼卫生管理,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医院成立妇幼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妇幼卫生工作规划、政策和制度,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妇幼卫生工作。
2. 产科、儿科、妇女保健科、计划生育科等科室负责人为妇幼卫生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本科室妇幼卫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妇幼卫生工作内容1.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妇女、儿童健康政策和法规,加强母婴保健服务。
2. 开展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工作。
3. 加强妇幼保健人员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4. 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妇女、儿童健康知识。
5. 加强孕产妇、儿童、妇女健康信息管理,做好统计报表工作。
四、孕产妇保健管理1. 建立孕产妇保健档案,定期开展孕期检查、产前筛查、产后访视等工作。
2. 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重点管理,落实随访、转诊、治疗等措施。
3. 开展孕妇学校,提高孕产妇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
4. 加强孕产妇心理关怀,做好孕产妇心理疏导工作。
五、儿童保健管理1. 建立儿童保健档案,定期开展儿童健康检查、生长发育监测、营养指导等工作。
2.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听力筛查、视力筛查等工作。
3. 加强儿童营养、心理、行为等方面的指导,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4. 做好儿童预防接种工作,提高儿童免疫水平。
六、妇女保健管理1. 开展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筛查、诊疗和康复工作。
2. 加强妇女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提高妇女心理健康水平。
3. 开展妇女权益保护工作,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4. 开展妇女健康促进活动,提高妇女生活质量。
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1. 严格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开展避孕节育、孕前检查、生殖健康咨询等服务。
2. 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3. 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八、监督与考核1. 医院定期对妇幼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妇保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妇保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安全管理,保障妇女儿童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妇幼保健机构的整个信息系统管理过程,包括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存储和销毁等环节。
第三条妇保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的宗旨是加强对敏感信息的保护,提高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防范和减少信息泄露和损失的风险。
第四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机构和领导机制,明确信息安全管理的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
第五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对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信息安全管理意识和能力。
第六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信息安全政策、信息安全规范、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治理、信息安全事件管理等。
第七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的监控和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信息安全事件,防止信息泄露和损失。
第八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档案,记录和保存各项信息安全管理措施和事件的处理记录。
第二章信息安全政策第九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明确信息安全管理的总体政策,包括:(一)明确信息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强调对敏感信息的保护和合法使用;(三)规定信息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第十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安全政策文件,并向全体员工和相关人员宣传和普及,确保其理解和遵守。
第十一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定期评估和更新信息安全政策,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
第十二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安全管理督导机制,对信息安全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其有效实施。
第三章信息安全规范第十三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制定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包括:(一)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二)规定信息系统的使用规范,包括用户账号管理、密码安全、文件传输、网络连接等;(三)规定信息系统操作规范,包括系统访问、数据备份、系统升级等;(四)规定信息安全事件的报告和处理程序。
医院妇幼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妇幼安全管理,保障妇女儿童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医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所有与妇幼安全相关的科室和部门。
第三条医院妇幼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医院妇幼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妇幼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妇幼安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妇幼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设立妇幼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妇幼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妇幼安全培训、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各科室设立妇幼安全管理员,负责本科室妇幼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七条医疗安全1. 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诊疗规范,确保医疗安全。
2. 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预防交叉感染。
3. 加强药品、器械管理,确保药品、器械质量。
4. 对孕妇、产妇、新生儿进行严密观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八条保健安全1. 严格执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保障婚姻双方身体健康。
2. 严格执行孕产妇保健制度,为孕产妇提供全面、系统的保健服务。
3. 严格执行儿童保健制度,保障儿童健康成长。
第九条环境安全1. 保障医院环境整洁、舒适,消除安全隐患。
2. 加强医院消毒、隔离工作,预防交叉感染。
3. 定期对医院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维护。
第十条人员安全1. 加强医务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医务人员自身安全。
3. 加强医院内部治安管理,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一条对在妇幼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违反妇幼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医院妇幼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医院妇产科管理制度
医院妇产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妇产科管理,确保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妇产科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妇产科的各项工作,包括诊疗、教学、科研、管理等各个方面。
第三条妇产科应以病人为中心,坚持人性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为病人提供优质、高效、安全的医疗服务。
第四条妇产科全体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五条妇产科应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人员数量应满足临床工作需要。
第六条妇产科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素质,严格执行诊疗规范,确保医疗安全。
第七条妇产科应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岗位工作人员应熟悉并履行岗位职责。
第八条妇产科应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提高整体业务水平。
第三章诊疗管理第九条妇产科应建立健全诊疗流程和操作规程,确保诊疗活动安全、有效。
第十条妇产科应做好病历记录,详细记录病史、检查结果、治疗过程等,为诊断和治疗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妇产科应加强住院病人管理,做好床位安排、病情观察、治疗执行等工作。
第十二条妇产科应开展预约诊疗服务,合理分配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效率。
第四章教学管理第十三条妇产科应承担医学教育和培训任务,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四条妇产科应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开展教学活动。
第十五条妇产科应加强教学设备和管理,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
第五章科研管理第十六条妇产科应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提高学科水平。
第十七条妇产科应制定科研计划和课题申报指南,鼓励工作人员参与科研工作。
第十八条妇产科应加强科研设备和管理,为科研工作提供支持。
第六章质量管理第十九条妇产科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改进医疗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妇产科应制定质量检查和评估制度,定期进行自查、互查和上级检查。
第二十一条妇产科应加强医疗质量控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处理和改进。
妇幼卫生信息质量控制制度(3篇)
妇幼卫生信息质量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妇幼卫生信息质量管理,保障妇幼健康权益,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妇幼卫生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发布等活动的妇幼卫生机构、妇幼健康监测机构、妇幼健康研究机构以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妇幼卫生信息质量控制制度的目标是提高妇幼卫生信息质量,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及时、安全、可靠,并促进妇幼健康发展。
第二章信息质量管理第四条妇幼卫生机构应制定妇幼卫生信息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妇幼卫生机构负责人应指定专人负责妇幼卫生信息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信息采集人员应按规定收集准确、完整的妇幼卫生信息,确保信息的质量。
第七条信息处理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信息处理,确保信息的准确、及时、安全。
第八条信息传输人员应保证信息传输的安全、可靠,并确保存储、传输的完整性。
第九条信息发布人员应按规定发布准确、可靠的妇幼卫生信息。
第十条相关机构应加强妇幼卫生信息技术保障能力的建设和维护,确保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质量控制要求第十一条妇幼卫生信息采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采集对象明确,确保信息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二)采集方式规范,确保信息的唯一性和可比性。
(三)采集工具合理,确保信息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四)采集频率适宜,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实用性。
第十二条妇幼卫生信息处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处理过程规范,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处理方法科学,确保信息的全面性和一致性。
(三)处理结果可靠,确保信息的可信度和实用性。
第十三条妇幼卫生信息传输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传输渠道安全,确保信息的机密性和防篡改性。
(二)传输方式稳定,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三)传输记录完整,确保信息的可追溯性和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妇幼卫生信息发布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发布内容准确,确保信息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二)发布渠道合规,确保信息的公开性和传播效果。
(三)发布形式多样,确保信息的易读性和易懂性。
医院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制度(标准版)
医院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制度
为规范和加强我院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1.公共卫生科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医院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定期收集妇幼卫生信息,及时整理,输入计算机进行统计分析,书写分析报告,并按制度时间向妇幼保健院和卫计行政部门报告,同时进行信息反馈。
2.在分管院长领导下开展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
3.有关临床医技科室要配备专责人,按时对本科室妇幼卫生信息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上报公共卫生科,不得延误上报时间,以免影响全信息的及时反馈。
4.公共卫生科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员、临床医技科室专责人必须定期参加专业知识和法规知识培训,不断增加专业知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工作能力。
5.公共卫生科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员、临床医技科室专责人要严格遵守信息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妇幼卫生信息,不得在大众场合或在与信息无关人员中随意谈论妇幼卫生信息,以保护患者个人隐私。
6.医院对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成绩优异的职工给予表扬和适当物质奖励,对工作不认真、影响工作质量的职给予批评和适当经济处罚。
医院妇幼卫生服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妇女儿童的健康权益,提高我院妇幼卫生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妇幼卫生服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我院妇幼卫生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协调和监督。
2. 设立妇幼卫生科,负责具体实施妇幼卫生服务管理工作,包括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
3. 各相关科室根据自身职责,配合妇幼卫生科共同做好妇幼卫生服务工作。
三、孕产妇保健服务管理1. 孕产妇保健服务包括孕前保健、孕期保健、分娩保健和产后保健。
2. 孕产妇保健服务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对孕产妇进行全程健康管理。
3. 各科室应严格执行孕产妇保健服务规范,提高孕产妇保健服务质量。
四、儿童保健服务管理1. 儿童保健服务包括新生儿保健、婴幼儿保健、学龄前儿童保健和学龄期儿童保健。
2. 儿童保健服务应遵循“早期发现、早期干预、早期治疗”的原则,对儿童进行全程健康管理。
3. 各科室应严格执行儿童保健服务规范,提高儿童保健服务质量。
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避孕节育、孕情监测、计划生育手术等。
2.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遵循“自愿、免费、规范”的原则,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3. 各科室应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
六、宣传与培训1. 定期开展妇幼卫生知识宣传活动,提高群众对妇幼卫生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2. 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妇幼卫生服务技能。
3. 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考核,确保培训效果。
七、监督与考核1. 妇幼卫生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对各部门妇幼卫生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2. 对考核不合格的部门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3. 对在妇幼卫生服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妇幼卫生科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医院妇幼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保障医院妇幼信息安全,保护患者隐私,规范医院妇幼信息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涉及妇幼信息的工作人员、科室和部门。
三、组织架构1. 医院成立妇幼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妇幼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2. 各科室设立信息安全员,负责本科室妇幼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四、制度内容1. 信息保密(1)任何科室和个人未经医院领导批准,不得在公众场合、公共媒体发布妇幼信息。
(2)医院各职能部门及业务科室的工作人员,对工作当中了解、掌握的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承担保密责任。
(3)任何个人不得以个人目的,散布、出卖、交换医院妇幼涉密信息。
2. 信息安全(1)关键岗位及关键信息设备应由专人管理,上岗前进行必要的保密培训,保持其人员相对稳定。
(2)医院妇幼信息数据必须按照规定流程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
(3)涉密妇幼信息和数据不得在与公用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4)涉密计算机、服务器必须设置口令保护,根据密级确定口令长度与更换周期,实行专人专用,严禁以任何方式登录互联网或与互联网物理连接。
3. 信息安全培训(1)医院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信息安全培训,提高其信息安全意识。
(2)新入职人员必须接受信息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4. 信息安全监控(1)医院设立信息安全监控中心,负责对妇幼信息安全进行实时监控。
(2)对违反妇幼信息安全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制止,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应急预案1. 医院制定妇幼信息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
2. 发生信息安全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六、监督检查1. 医院定期对妇幼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违反妇幼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医院妇幼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医院妇幼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保障医院妇幼信息安全,保护患者隐私,维护医院信息系统稳定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与妇幼信息相关的科室、部门和个人。
三、组织与职责1. 医院成立妇幼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妇幼信息安全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2. 各科室、部门负责人为本科室、部门妇幼信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科室、部门妇幼信息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
3. 信息科负责医院妇幼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系统安全、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等。
四、制度内容1. 妇幼信息采集、存储、使用、传输、处理、销毁等环节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收集、使用妇幼信息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不得侵犯患者隐私。
(2)保密原则:对妇幼信息实行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不得泄露。
(3)完整性原则:确保妇幼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妇幼信息采集、存储、使用、传输、处理、销毁等环节应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健全妇幼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信息采集、存储、使用、传输、处理、销毁等环节的职责和流程。
(2)对妇幼信息进行分类管理,根据信息密级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
(3)对涉密信息实行专人管理,确保信息保密。
(4)对妇幼信息系统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及时修复安全漏洞。
(5)对妇幼信息进行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3. 妇幼信息安全管理责任:(1)各科室、部门负责人对本科室、部门妇幼信息安全负总责。
(2)信息科负责妇幼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系统稳定运行。
(3)医护人员、技术人员等涉及妇幼信息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不得泄露、篡改、损毁妇幼信息。
五、监督检查1. 医院妇幼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定期对全院妇幼信息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处分。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医院妇幼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院产科信息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医院产科信息管理,保障孕产妇健康信息的安全、准确、完整和及时,提高产科服务质量,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医院信息化建设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产科信息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产科信息管理制度,监督制度的实施,协调解决产科信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2. 产科信息管理员负责产科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和更新,确保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3. 产科医护人员负责孕产妇信息的录入、查询、修改和维护,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信息管理要求1. 信息录入(1)产科医护人员在接诊时,应详细记录孕产妇的基本信息、病史、产检结果等,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2)信息录入时,应使用规范的术语和代码,避免出现错别字、乱码等现象。
2. 信息查询(1)产科医护人员可通过信息系统查询孕产妇的健康信息,了解其病情变化。
(2)查询信息时,应遵循保密原则,不得随意泄露孕产妇隐私。
3. 信息修改(1)产科医护人员在发现信息录入错误时,应及时进行修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2)修改信息时,应保留原始信息,便于追溯。
4. 信息删除(1)产科信息管理员在删除信息前,应经产科信息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2)删除信息时,应确保删除的信息真实、合法,不影响孕产妇的诊疗。
5. 信息备份(1)产科信息管理员应定期对信息系统进行备份,确保信息的安全。
(2)备份的介质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四、信息安全与保密1. 产科信息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确保信息安全。
2. 产科医护人员应加强信息安全意识,不得泄露孕产妇隐私。
3. 产科信息管理系统应设置用户权限,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访问、修改信息。
五、培训与考核1. 医院应定期对产科医护人员进行信息管理培训,提高其信息管理能力。
2. 产科信息管理员应定期接受考核,确保其熟练掌握信息管理系统操作。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产科信息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妇幼安全信息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我院妇幼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妇女儿童健康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 成立妇幼安全信息管理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2. 设立妇幼安全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本制度。
三、工作职责1. 妇幼安全信息管理办公室职责:(1)建立健全妇幼安全信息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2)负责收集、整理、分析、上报妇幼安全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3)组织开展妇幼安全信息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4)定期对妇幼安全信息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制度落实。
2. 临床科室职责:(1)严格执行妇幼安全信息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及时上报妇幼安全信息,不得瞒报、谎报、迟报。
(3)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上报信息管理办公室。
3. 护理部门职责:(1)严格执行护理操作规程,确保护理安全。
(2)做好新生儿、孕产妇等高危人群的护理工作,防止意外发生。
(3)定期对护理工作进行评估,确保护理质量。
四、信息管理1. 信息收集:通过病历、护理记录、检查报告等途径,收集妇幼安全信息。
2. 信息整理: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归档。
3. 信息分析:定期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 信息上报: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妇幼安全信息,确保信息畅通。
五、安全培训1. 定期组织全体医护人员进行妇幼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 对新入职医护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确保掌握妇幼安全知识。
3. 对高危孕产妇、新生儿等特殊人群进行重点培训。
六、督导检查1. 定期对妇幼安全信息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违反妇幼安全信息管理制度的行为,严肃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妇幼安全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妇幼卫生信息安全制度范文(4篇)
妇幼卫生信息安全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保障妇幼卫生信息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信息泄露和滥用,加强信息技术的管理和使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妇幼卫生机构、医院等单位的妇幼卫生信息系统,包括信息系统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等环节。
第三条妇幼卫生机构、医院等单位应建立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妇幼卫生信息,是指妇幼健康档案、妇幼病历、妇幼保健服务记录等,以及与妇幼卫生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保护妇幼卫生信息安全是妇幼卫生机构、医院等单位的法定责任,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守妇幼卫生信息的秘密。
第六条妇幼卫生机构、医院等单位应建立并完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评估和改善信息安全风险。
第二章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第七条妇幼卫生机构、医院等单位在建设和维护信息系统时,应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标准和要求,选择合格的信息系统设备和软件,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建设和维护信息系统的单位应对系统进行备份,并制定相应的恢复计划,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九条建设和维护信息系统的单位应定期进行系统安全检测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条妇幼卫生机构、医院等单位应为信息系统的使用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加强信息安全知识的普及。
第十一条妇幼卫生机构、医院等单位应对获取、保存和传输的数据进行加密和控制,并制定相应的权限管理制度,确保数据的保密和安全。
第三章信息管理和使用规范第十二条妇幼卫生机构、医院等单位应为信息管理和使用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并告知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信息管理和使用人员应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正确合法地使用信息系统和数据。
第十四条信息管理和使用人员不得非法获取、篡改、传播和销售妇幼卫生信息。
第十五条信息管理和使用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透露妇幼卫生信息,对有关妇幼卫生信息的使用应符合工作需要。
第十六条信息管理和使用人员在离岗或调职时,应将相关的妇幼卫生信息交接给下一任工作人员,并及时通知信息管理部门。
医院妇幼卫生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医院妇产科管理制度】
医院妇幼卫生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全市妇幼卫生信息系统规范管理,提高妇女保健工作质量,保障妇幼卫生信息系统内数据的质量与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一、全市妇幼保健机构统一使用妇幼卫生信息系统,系统包含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和妇幼卫生监测、孕期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监测等信息资料以及孕产妇和儿童的个人信息。
二、市级医院、中医院、各乡镇卫生院、城镇社区为妇幼卫生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对妇幼卫生系统妇幼安全和保管责任。
三、各使用单位和使用人员对信息系统内数据要严格保密,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信息系统中的任何信息,不得调用或拷贝信息数据另作它用,日常分析的数据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或利用网络传播。
四、各使用单位对数据信息资料应进行分级管理,不同人员管理不同级别的资料。
五、医院须与信息人员签订安全协议。
六、加强信息系统安全和系统维护人员管理,建立信息保密制度。
七、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孕产妇及儿童个人信息资料,违者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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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妇幼卫生信息归口管理制度【医院妇产科管理制度】
医院妇幼卫生信息归口管理制度
一、负责信息归口管理,保证信息资源统一规划和共享。
按照负责的原则严格管理妇幼卫生信息,保证信息安全,依法开展信息咨询服务。
二、各种报表统一归口到信息科实行归口管理,确保数出一门。
依据不同年度、不同问题分类管理,将反映统一问题的信息资料集中,反映不同问题信息区分开来,按信息产生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序,确保保管期限并进行归档文件编号、编目、装盒。
三、确保妇幼卫生信息报表连续性、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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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妇幼卫生信息质量控制制度【医院妇产科管理制度】
医院妇幼卫生信息质量控制制度
一、结合妇幼卫生年报、“三网监测”及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信息资料的上报情况,对全市26个乡镇和城区医疗单位城镇社区进行质控抽查。
时间从上一年10月1日到本年度的9月31日。
二、对妇幼卫生年报中的所有指标进行检查,重点核查生命指标以及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服务指标,填写妇幼卫生年报生命指标漏报表和妇幼卫生年报保健服务指标质控结果汇总表等质控表卡册。
三、尤其对本年度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及活产数、出生缺陷及死胎死产漏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四、5岁以下儿童死亡、新生儿出生缺陷、及死胎死产漏报质控抽取全市三分之一的乡镇,每个乡镇抽取2个行政村。
孕产妇死亡漏报情况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全面调查。
五、质量控制要在查阅各乡镇年报质量的基础上,走访城区各家医院、疾控中心、乡镇计生办、并询问村医、妇女主任等知情人,了解该乡镇当年的活产、死亡情况,并深入各接生单位查阅分娩记录、产儿科出入院登记、医院死亡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乙肝疫苗接种、“降消项目”、死亡登记及住院病历等资料,积极寻找漏报线索。
六、对乡村两级的年报资料进行逐级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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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产科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妇产科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患者隐私和医院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妇产科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医生、护士、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等。
三、制度内容1. 信息安全责任(1)妇产科主任为妇产科信息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本制度,对信息安全工作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2)各岗位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职责,承担相应的信息安全责任。
2.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1)信息收集与存储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患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2)对患者诊疗信息进行分类管理,确保信息的安全性、真实性、连续性、完整性、稳定性、时效性、溯源性。
(2)信息使用与传输1)使用患者诊疗信息时,遵循合法、依规、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出售或擅自向他人或其他机构提供患者诊疗信息。
2)传输患者诊疗信息时,确保信息传输的安全性,采用加密技术,防止信息泄露。
(3)信息处理与发布1)对收集到的患者诊疗信息进行合理处理,确保信息准确性。
2)发布患者诊疗信息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合法。
3. 信息安全措施(1)硬件安全1)确保计算机设备正常运行,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
2)关键设备由专人管理,实行专人专用。
(2)软件安全1)定期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漏洞及时修复。
2)使用正版软件,防止病毒、木马等恶意软件入侵。
(3)网络安全1)加强网络安全防护,防止黑客攻击。
2)对网络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网络设备正常运行。
4. 信息安全培训(1)定期组织信息安全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信息安全意识。
(2)对新入职人员进行信息安全教育,使其了解并遵守本制度。
5. 信息安全事故处理(1)发现信息安全事故,立即报告,启动应急预案。
(2)对信息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妇产科主任负责解释。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制度
一、在分管院长领导下负责全市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
二、信息资料要定期收集全市妇幼卫生信息,及时整理,输入计算机进行统计分析,书写分析报告,并按规定时间向上报市妇幼院和卫生行政部门,同时进行信息反馈。
三、有关科室在按时收集有关信息资料时,经过检查审核后上报信息资料科,不得延误上报时间,以免影响全县信息的及时反馈。
四、信息资料科要接受各科室的资料查询。
五、在收集、整理资料过程中要力求资料真实、可靠和科学。
六、严格遵守机房工作制度,按照计算机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七、掌握现代信息管理技术,管理方法,增强信息意识,充分发挥信息功能作用,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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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妇幼卫生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全市妇幼卫生信息系统规范管理,提高妇女保健工作质量,保障妇幼卫生信息系统内数据的质量与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一、全市妇幼保健机构统一使用妇幼卫生信息系统,系统包含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和妇幼卫生监测、孕期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监测等信息资料以及孕产妇和儿童的个人信息。
二、市级医院、中医院、各乡镇卫生院、城镇社区为妇幼卫生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对妇幼卫生系统妇幼安全和保管责任。
三、各使用单位和使用人员对信息系统内数据要严格保密,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信息系统中的任何信息,不得调用或拷贝信息数据另作它用,日常分析的数据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或利用网络传播。
四、各使用单位对数据信息资料应进行分级管理,不同人员管理不同级别的资料。
五、医院须与信息人员签订安全协议。
六、加强信息系统安全和系统维护人员管理,建立信息保密制度。
七、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孕产妇及儿童个人信息资料,违者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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