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营管理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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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在线监控(监测)系统运营管理
合同书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甲方(企业):(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运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和《深圳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市场化运营管理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甲乙双方本着共同遵守国家环保法规的有关规章制度,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现有的工业废水处理设备的在线监测仪器进行监护,负责设备的正常运行及稳定。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公平公正的原则,签订协议如下:
一、乙方承接甲方废水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保养项目:
1、乙方承接 *** 公司生产的K301-TCU 型号水质在线监控设备,及其配套的采样、预处理系统的维护、保养;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1、负责现有治污设施的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持续稳定达到国家环保标准或地方管理要求,如因甲方排放的污染物超标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2、所选设备必须符合深圳市环保局要求。
3、所选设备的通讯接口必须满足省、市污染源在线监控的联网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数据接口和通讯协议。
4、免费提供设备运行需要的电、水及设备房间,保证监测设备的安全(防盗、防破坏),并保证水、电、气的正常供应。若遇停电、停水及检修等影响设备正常运行和数据传输的情况时,应提前一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若出现紧急停电时必须及时通知乙方,并上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否则造成监控设备损坏或停运及其它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5、为乙方的工作提供方便,不得阻碍乙方工作人员进厂维护工作。
6、不得阻碍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7、明确在线岗位责任人,并将姓名、联系电话通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及乙方备案。如人员有变动,应及时通知上述单位作相应变更。
8、甲方不得随意操作、维修、关闭和拆除监测仪器,否则出现的一切后果由甲方完全负责。
9、按时支付给甲方运营管理服务费。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1、需在**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2、具备监控中心和相应的实验条件(质量保证实验室)。
3、配备有可对废水连续排放监测系统中的各项监测指标项目的分析仪进行手工测定的仪器;配备有其他运营所需的计量仪器仪表。
4、建立设备档案文件
技术档案内容
4.1.1 设备的生产厂家、设备的安装单位和竣工验收记录及仪器的通讯协议。
4.1.2 监测仪器零点和量程漂移的例行检查报表。
4.1.3 监测(监控)仪器的例行检查记录。
4.1.4 仪器设备的检修登记记录。
4.1.5 各种仪器的操作、使用、维护规范。
技术档案基本要求
4.2.1 档案中的表格必须采用统一的标准表格。
4.2.2 记录必须清晰、完整,现场记录必须在现场及时填写,有专业维护人员的签字。
4.2.3 可从技术档案中查阅和了解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和性能检验等全部历史资料,以对运行的各台仪器设备做出正确的评价。
4.2.4 所有记录均应妥善保存。
5、设备日常维护基本内容
对废水自动监控设备的维护按照设备的维护规范和各种仪器相应的维护规范进行。具体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K301-Cu水质在线监测仪
7、设备的检修
为了使废水自动监控设备能维持完整的数据获取率,需具备迅速的故障排除、充足的备品备件、便捷的交通和通讯工作工具等必要的保证条件。
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乙方应在24小时内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处理。
对于一些容易诊断的故障,如管路堵塞、数据仪死机等,可携带工具或者备件到现场进行针对性维修,此类故障维修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对不易诊断和维修的仪器故障,若72小时内无法排除,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备机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仪器经过维修后,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必须确保维修内容全部完成、性能通过检测程序,按仪器相关技术标准对仪器进行校准检查。若监测仪器进行了更换,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乙方必须对仪器进行一次对比监测和校验。
8、自动监控设备及所有的技术档案接受深圳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9、每月向深圳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书面汇报运营工作。
10、若自动监控设备产生较大故障,致使监测数据缺少达72小时,需将故障原因和处理方案及时上报甲方相关负责人及深圳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并承担相关事故责任。
11、若出现弄虚作假或监测数据有重大误差以及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监测数据大量丢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12、按国家相关标准,乙方应保证所运营的自动监控设备的测定时间不得小于总运行时间的75%,监测数据合格率在95%以上。
13、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自动监控设备不能正常反映排污情况,致使甲方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予以甲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四、营运期限、费用及付款时间
运营期限为1年。
甲方自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一年的运营管理服务费,共计人民币----元整。(小写¥-)
六、合作期限
合同有效期为1年,自2011 年10 月 1 日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如果续约需提前一周通知。如有其它原因经双方协商后可终止合同。
七、争议解决
1、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该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协议期内要求解除协议,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给予对方运营费用总额的10%做补偿。
本合同双方约定内容,接受市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本合同一式三份,市环境保护部门和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