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市直中小学教师调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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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直中小学教师调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泉教人〔2007〕3号
市直各中小学:
为深化市直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市直中小学(含中职学校、特教学校、幼儿园,下同)教师调动管理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入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中学(含中职学校)
1.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
2.熟悉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
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学高级教师可放宽至第二学历)、学士以上学位、高级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岗位要求的相应职称,从事6年以上中学教学工作,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县(区、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市级以上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或市级以上"教坛新秀";
4.具有较高的教育科研能力、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及口头与文字表达能力,合作精神好;
5.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
6.事业心、责任感强,为人师表,廉洁自律;
7.年龄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
8.身体健康。
(二)小学(含幼儿园)
1.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
2.熟悉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相应的教师资格、岗位要求的相应职称,从事7年以上教学工作,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县(区、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市级以上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或市级以上"教坛新秀";
4.具有较高的教育科研能力、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及口头与文字表达能力,合作精神好;
5.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
6.事业心、责任感强,为人师表,廉洁自律;
7.年龄男40周岁、女35周岁以下;
8.身体健康。
二、调入教师的主要方式
1.公开招聘
符合上述条件的在职教师,原则上由学校通过统一组织的公开考试考核选聘,报我局批准。
学校应根据《泉州市直属中小学补充教职工考试考核的基本程序(试行)》(见附件)制定考试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
学校组织考试考核的方案实施前,应报我局人事科审核。
2.直接考核
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考核选聘,报我局批准: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在职教师,具备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或研究生毕业,并被确认为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省级以上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或获得"省中青年优秀教师"等称号的;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且属于军转、引进人才等政策性照顾的在职教师;
中小学特级教师;
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和急需的具有特殊专业技能的人才;
市直学校之间流动的教师。
各校可根据各自的实际制定直接考核选聘教师的实施办法。
三、办理调动的时间
1.考试考核的时间
调入教师通过公开考试招聘的,原则上每年上半年组织一次;直接考核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安排。
2.学校上报的时间
调离市直中小学:5月31日前11月30日前
调入市直中小学:7月15日前12月31日前
调入中小学特级教师等特殊人才和调出不具备规定资格条件的教师,可由学校根据实际适时上报。
3.我局研究的时间
市直中小学教师的调配工作,我局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进行。
对引进人才等特殊情况,我局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研究。
四、调动审批的程序
调入、调出市直中小学,由学校报我局和有关部门审批。
审批流程:教师提交调动申请--教师和单位填报《教职工调动(改行)呈报表》--原单位教育主管部门发商调函--接收单位教育主管部门回函调档--原单位教育主管部门传递档案--接收单位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审查档案、体检、计生情况--
接收单位填报《使用编制申请表》--接收单位教育主管部门发出调动通知书--原单位教育主管部门签发行政介绍信和工资介绍信--到原单位办理离校手续并转移工资关系--到接收单位教育主管部门报到--接收单位教育主管部门签发行政介绍信---到接收单位报到
五、其他
1.教师流动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市直各中小学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
对学校管理干部的调动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对没有编制或逾期上报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调动申请,不予受理;对违规操作、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将追究当事人和学校负责人的责任。
2.对拟调入市直中小学的教师,接受学校必须审查其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学水平、廉洁从教、身心健康、计划生育情况,包括是否存在"乱收费"、违反学术道德、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从事有偿家教等社会关注的师德师风问题。
3.对拟调离教育系统、服务期未满的市直中小学教师,应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收取培养补偿费后,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4.对符合直接考核条件的对象,其年龄、教龄、学历要求可根据岗位实际适当放宽。
5.市直教育系统各高校及其他事业单位调入教师、工作人员的条件由学校(单位)根据我局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人事调配管理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6. 市直教育系统各单位的职工调动参照本《通知》精神及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有关问题由我局人事科负责解释。
各校在执行中如遇到特殊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局。
附件:泉州市直属中小学补充教职工考试考核的基本程序(试行)
二○○七年一月五日
主题词:教师调配市直学校管理通知
抄送:市委教育工委、编办,市人事局。
市直教育系统各高校。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2007年1月5日印发
附件:泉州市直属中小学补充教职工考试考核的基本程序(试行)
一、拟定招聘方案
用人学校根据空缺岗位情况提出招聘人员方案,并报泉州市教育局人事科审核。
招聘方案应包括招聘岗位、人数、资格条件、相关待遇、考试考核办法、体验项目及其标准、公布信息方式等内容。
二、公布招聘信息
用人学校根据经泉州市教育局审核同意的招聘方案于考试前20天在校务公开栏、校园网或其他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公布招聘岗位、人数、资格条件、相关待遇、考试考核办法、体验项目及其标准等相关信息,并组织报名。
三、资格审查和考试组织
用人学校成立招考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接受社会监督。
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小组和监察小组。
考核小组负责资格审查和考务工作等(包括组织笔试和面试的命题、评卷、成绩测定及考核等工作);监察小组负责全程监督,公布监督电话和信箱,落实回避和保密制度,制止、纠正和查处考试考核公开招聘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等。
用人学校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后,组织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进行
考试。
招聘岗位人数与应聘人数比例原则上应达到1:3以上方可开考。
否则,须经泉州市教育局同意,方可开考。
考试的组织管理应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考试考核的内容和形式
考试考核采取笔试与面试或笔试、面试与技能考试相结合的办法。
考试考核的内容以拟招聘岗位专业要求相关的知识、技能为主。
成绩以100分计算,笔试、面试和考核成绩所占比例由学校确定并公布。
笔试:学校组织专家统一命题,集中考试、评卷。
面试人选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和按招考学科所需人数来确定比例,其中报考教学岗位的,按招考岗位数1:5确定面试人选;报考非教学岗位的,按招考岗位数1:3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主要考核应考对象的专业基本知识和基本能力,以说课、提问问题或岗位技能考试为主要形式。
面试由应考对象现场抽取题目、回答问题。
说课材料由评委指定。
应考对象当场抽签准备,进行说课,说课后当场回答评委提问的专业基本知识。
主要考察应考对象在备课的基础上,口头表达对某节课的教学设想及理论依据、对专业的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等。
需要进行岗位技能考试的,其考试的形式和要求由用人学校确定并在领取准考证时告知应考对象。
评委应由7人以上组成,其中,校外评委应占半数以上;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取平均分数的方法确定报考者在该部分考试考核的分数。
考核:主要考核应考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学业成绩等。
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考核成绩(乘以各所占比例后的成绩)之和达不到60分者,不予录用。
五、聘用
考试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笔试和面试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招考学科所需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
体检按《福建省申报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及办法》的标准执行,体检不合格或自动弃权的,按应考对象的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向社会公布招聘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在用人学校校务公开栏、校园网上公示一周。
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有关部门办理聘用的相关手续。
《泉州市直属中小学补充教职工考试考核的基本程序(试行)》适用于泉州市直属中学、中职学校、小学、特教学校、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