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浅析治安、刑事案件倒挂现象的成因危害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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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浅析治安刑事案件倒挂现象的成因危害及对策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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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浅析治安、刑事案件倒挂现象的成因危害及对策(可编辑)“公安、刑事案件倒挂”现象的成因、危害及对策分析:公安统计是公安机关的基础工作之一;坚持实事求是是客观把握公安形势、全面把握公安形势、实施科学决策的前提。

近年来,公安机关采取各种措施,纠正了“0+公安”刑事案件虚假统计的问题。

虽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假的甚至“颠倒”的值为0+公安的刑事案件(即公安破案数少于刑事破案数)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从1月* *到1月* *在我们县,刑事案件被调查发现已经破了,而公安案件只受理和调查。

与分数为0+的刑事案件相比,这些问题是如何产生的?有什么害处?如何有效解决这个问题?作者在调查的基础上谈了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公安、刑事立案统计不实的原因(一)主观方面:一是警方对公安立案标准认识模糊,导致部分案件没有立案。

在工作中,一些基层民警对公安立案标准的理解似是而非,模棱两可。

公安案件的统计存在误区:认为有案卷的为公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现场处罚的,如打架斗殴、破坏财产等轻微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以及口头或书面调解的不算公安案件,将相当数量的案件排除在统计之外。

有些是方便的,在现场调解了一些治安案件后,会被双方接受。

一些案件也因为涉案人员的离开而丢失,在”重刑事轻公共安全”的思想影响下,对这两类案件的标准也有模糊的理解。

为了这人为地导致了一些案件被简单地转化为刑事案件,在评估中得分,两类案件的“颠倒”。

第二,没有足够的理解和关注。

一些基层单位和团队的领导对准确立案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他们观念淡薄,错误地认为只要当事人没有意见,他们就对立案的统计工作漠不关心。

上级对统计工作作出了“三点统计七点估计”。

第三,态度不端正,责任心不强。

由于缺乏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一些专门负责统计的警官不希望或不愿意深入案件的底线,以准确掌握案件的基本信息,加上一些基层单位的后台、缺乏实地信息交流、衔接,一些警官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或者在办公室随意填写统计报告,导致案件的统计数据失真,报告数字随意增减,甚至出现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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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浅析治安、刑事案件倒挂现象的成因危害及对策(可编辑)“公安、刑事案件倒挂”现象的成因、危害及对策分析:公安统计是公安机关的基础工作之一;坚持实事求是是客观把握公安形势、全面把握公安形势、实施科学决策的前提。

近年来,公安机关采取各种措施,纠正了“0+公安”刑事案件虚假统计的问题。

虽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假的甚至“颠倒”的值为0+公安的刑事案件(即公安破案数少于刑事破案数)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从1月* *到1月* *在我们县,刑事案件被调查发现已经破了,而公安案件只受理和调查。

与分数为0+的刑事案件相比,这些问题是如何产生的?有什么害处?如何有效解决这个问题?作者在调查的基础上谈了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公安、刑事立案统计不实的原因(一)主观方面:一是警方对公安立案标准认识模糊,导致部分案件没有立案。

在工作中,一些基层民警对公安立案标准的理解似是而非,模棱两可。

公安案件的统计存在误区:认为有案卷的为公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现场处罚的,如打架斗殴、破坏财产等轻微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以及口头或书面调解的不算公安案件,将相当数量的案件排除在统计之外。

有些是方便的,在现场调解了一些治安案件后,会被双方接受。

一些案件也因为涉案人员的离开而丢失,在”重刑事轻公共安全”的思想影响下,对这两类案件的标准也有模糊的理解。

为了这人为地导致了一些案件被简单地转化为刑事案件,在评估中得分,两类案件的“颠倒”。

第二,没有足够的理解和关注。

一些基层单位和团队的领导对准确立案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他们观念淡薄,错误地认为只要当事人没有意见,他们就对立案的统计工作漠不关心。

上级对统计工作作出了“三点统计七点估计”。

第三,态度不端正,责任心不强。

由于缺乏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一些专门负责统计的警官不希望或不愿意深入案件的底线,以准确掌握案件的基本信息,加上一些基层单位的后台、缺乏实地信息交流、衔接,一些警官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或者在办公室随意填写统计报告,导致案件的统计数据失真,报告数字随意增减,甚至出现欺诈行为。

治安案件受案不实的原因及对策

治安案件受案不实的原因及对策
容缓。
二 、 安 案 件 受 案 不 实 的原 因 治
查结率上升 ,有些基层单位 便从受案上 做文章 , 能不 受的案件尽量不受 , 导致 受
案不实。另外, 一些地区的综治部门在创
【 中图分类号: 3 . D6 1 4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0 9 1 1 (0 00 — 7 0 10 - 4 6 2 1 )3 4 — 2 【 收稿 日期 :00 0 — 3 2 1— 5 1 辽 宁沈 阳人 ,辽 宁省 公安 厅治安 管理总 队 副总 队长、法学博 士,主要从 事治安
共安全 , 解社会矛盾 , 化 促进社会和谐做 核。此外 , 由于 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常被辱 起疑难治安 案件的难度及 精力投入不在
出了一定贡献。但是 , 在执法实践中我们 骂和无理 投诉 ,严 重影响 了部 分民警 的 办理一 起刑 事案件之下 ,且需要面对双
采取应对工作措施 的重要依据。真实 、 准 案数 , 而是在统计数字上做文 章 , 为降 罚 的治安案件未c z;对有些0 H0 ) 一一 人 0统计 0 L 没有查处 z∽ I zz 【 暑

确、 全面地 受理治安 案件 , 对于 分析掌握 低发案数量。 社会 治安特点、 发案规律 , 动态 控制社会

随着经济 转型 、利益调 整和社会的 领导 担心治安案 件多会影响本 单位的工 模 糊认 识, 无形中流失 了很多治安案件。
发展变化 , 社会 矛盾纠纷越来越多 , 里 作成绩和个人政绩 , 邻 怕丢 了面子 , 失了荣
摩擦、 界址纠 纷、 土地承包 、 企业改 制、 赡 誉 , 效考核排名落后 ; 绩 有的 民警甚至片 关 受能力所 限 ,对 大量有违反 治安管理
案 件 受理 工 作 的 现 状 、探 讨 了 治 安 案 件 害人 民群众 感情 ,危害社会稳 定的重要 高破案率 , 容易诱发人 为地压低 受案 数 ,

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与防控

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与防控

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与防控犯罪是现代社会所面临的严重问题之一,它给整个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

不仅损害了个人和群体的利益,也破坏了社会的稳定与安宁。

为了防止和控制刑事犯罪,我们必须深入了解其危害,进一步加强预防和打击措施。

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主要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犯罪带来的物质损失是巨大的。

无论是个人财产被侵害,企业遭受经济损失,还是国家财政受到巨大压力,这些都是犯罪行为带来的直接后果。

其次,犯罪对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构成了严重威胁。

犯罪行为加剧了社会的不安全感,人们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受到了恶劣的影响,公共秩序遭到了破坏。

再者,犯罪导致了人们的心理压力和恐惧感加剧。

社会上频发的犯罪活动,使人们感到恐惧和无助,这对整个社会的心理健康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针对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我们应采取多种防控措施。

首先,加强法制建设是重中之重。

只有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根本性地解决犯罪问题。

政府应加大立法力度,加强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制裁,同时也要注重加强执法部门的培训与管理,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此外,社会各界也要积极参与到犯罪防控工作中来。

企业要依法经营,同时也要加强内部安全管理,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媒体要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引导公众正确对待犯罪现象。

学校和家庭也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培养他们正确的价值观和法律意识。

此外,我们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加强国际合作。

跨国犯罪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只有通过国际合作,才能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我们可以加强与其他国家的法律合作,交流经验,共同打击犯罪行为。

通过信息共享、协作调查和引渡等方式,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追捕和定罪,防止他们逍遥法外。

总结起来,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是无法忽视的,它对社会、经济和公众的各个方面都带来了巨大的伤害。

为了减少和控制刑事犯罪,我们需要加强法制建设,健全完善法律体系,同时也需要各界积极参与,形成合力。

此外,加强国际合作也是迫切需要的,只有通过国际合作,才能更好地打击和防控刑事犯罪,提高社会的治安水平。

我国刑事错案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

我国刑事错案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

我国刑事错案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党的十八大以来,纠正了多起重大冤假错案。

这一系列刑事冤假错案的曝光,使司法公正在人们心中打上了大大的问号。

刑事错案长期以来都是刑事司法理论和实践的难以避免的难题,能有效适当控制刑事冤假错案会成为直接影响司法机制有序运行的关键因素。

刑事错案的发生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的危害,预防和减少刑事错案的发生,不容置疑的成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本文中,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解读原因及提出预防对策。

标签:刑事错案;成因;预防对策由于刑事错案本身所涉及的内容十分繁杂,且其出发点有可能不同,导致最终得出的结论可能不同。

所以在我国,刑事错案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

本文将针对刑事错案的成因和预防对策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刑事错案的主要成因刑事错案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可小觑的,通过对我国近年来发生的刑事错案的分析,可以找到以下几点共性,追根溯源,主要还是制度、立法以及司法环境三方面。

(一)司法体制存在缺陷伴随着案件真相的浮出水面,我国刑事司法体制存在的弊端也暴露在公众面前,如:1.部分司法人员素质较低:观念落后,能力不足刑事诉讼就很难避免不受司法工作人员观念与认知的影响。

诚然我国刑事立法中有无罪推定,但历史经验证明,执法者观念中还是有被告人就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的看法,很容易把被立案侦查的人视为罪犯。

这种观念扎根在有些司法人员的思维中,使他们更重视有罪推定的应用,在这种思想的耳濡目染下,司法实践间接地被干预,进而导致错案的产生。

有数据显示,我国各级法院、检察院的司法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其中从正统法学专业毕业的人员仅占很少的比例,而未从法学专业毕业,工作后能再接受系统法律知识培训的人员也是非常之少。

把案件交给这些可以说不是很专业的人来办理,其风险不言而喻。

2.司法决策行政化司法决策行政化,主要是指审判和检察过程的行政化,即法院和检察院内部案件处理决定的作出受到了行政体制运作模式的干扰。

浅析公安机关刑事受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公安机关刑事受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受案是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事实材料的受理。

受案程序已成为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一个独立程序,并具有实践意义和价值[1]。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中规定,只要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各办案警种、部门都必须接受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推诿。

受案实践中,办案单位接到案件后,先由办案单位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受理,再报法制部门、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核审批是否立案。

受案既是开启后续刑事诉讼程序的关键,也是保障报案人、控告人、受害人等利害关系人合法权利的关键。

随着公安机关受立案制度改革的推进,受案工作逐渐规范,但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从受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出发,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试图提出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受案工作的建议。

1受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明确立案之前接受案件及初查的过程称之为受案。

在公安机关实践中,受案作为立案之前的一道过滤,有其独立的价值。

随着公安机关受立案制度改革的推进,受案和立案工作将越来越规范。

1.1复杂及有争议案件不受实践中仍然存在有案应受不受的情况。

随着受立案改革的推进,以往较常见的手机被盗等损失较少又难以破案的案件不受不立的情况得到了较大改善,但一些较复杂的或者有争议的案件,往往会被基层公安机关以案情重大、复杂为由推诿不受。

目前,较为常见的是对一些经济类案件的不受案。

而随着技术的发展和投资方式的多样化,很多经济类案件因涉及人员较复杂,或者可能使用了A PP 或网站等平台,且手段方式有一定隐蔽性,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才能辨别和调查清楚。

接到这类案件的报案,一些公安机关常以非自己主管或需要相关部门出具平台合法性证明为由推脱,将报案人推到其他政府部门或者法院。

除此之外,对于一些介于民事纠纷和行政刑事案件之间的行为不予处理。

2019年浅析治安、刑事案件倒挂现象的成因危害及对策

2019年浅析治安、刑事案件倒挂现象的成因危害及对策

浅析治安、刑事案件倒挂现象的成因危害及对策公安统计工作是公安机关的基础业务工作之一,坚持如实立案是客观把握治安形势、全面掌握治安情况、实施科学决策前提。

近年来,公安机关采取多种措施纠正刑事、治安案件立案统计不实问题,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治安、刑事案件立案不实甚至“倒挂”(即治安案件立破案数小于刑事案件立破案数)现象却时有出现。

20**年3月至20**年4月,我县共立刑事案件2732起,查破2066起,而治安案件仅受理1348起,查处1148起,刑事案件较治安案件立、破数分别多出1384起和918起,出现了严重的倒挂,这些问题是如何产生的?有何危害?如何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笔者结合调查实际,谈一点粗浅认识。

一、治安、刑事案件立案统计不实出现数字倒挂的原因(一)主观方面:一是民警对治安案件的立案标准存在模糊认识导致部分案件漏立。

工作中,有的基层民警对治安案件立案标准了解的似是而非,模棱两可,在治安案件的统计中存在误区:认为有案卷材料的才算是治安案件,而对当场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如打架斗殴、损坏财物等轻微违反治安管理案件,以及口头或书面调解的案件,则不作为治安案件统计,遗漏了相当一部分案件;有的为省事,对一些当场调解的治安案件,调解后,即让双方当事人走人,也造成部分案件流失;还有的是受“重刑事轻治安”思想的影响,本来对两类案件的标准就存在模糊认识,为了在考核中加分,干脆就把部分案件上靠成刑事案件,人为地导致两类案件数字“倒挂”。

二是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一些基层所队负责人对如实准确立案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观念淡薄,错误认为基层办案只要当事人没有意见就行了,对立案统计工作漠不关心,上级抓一阵应付一阵,统计工作成了“三分统计,七分估计”。

三是态度不端正,责任心不强。

工作中,一些具体负责统计的民警,由于缺乏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不想或不愿深入摸排案件底数,准确掌握案件基本信息资料;再加上有的基层单位内勤、外勤缺乏信息沟通、衔接,导致有的统计民警坐在办公室里想当然或随意填写统计报表,以至案件统计数据失真,报表数字随意升降甚至弄虚作假。

浅析社会治安问题

浅析社会治安问题

浅析社会治安问题问题:1.农村自身影响稳定的问题日趋突出。

(1)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问题不尽合理。

(2)农村宗族势力有抬头之势。

(3)部分农民的法制意识扭曲。

2.邪教组织屡禁不绝,成为影响农村稳定的潜在因素。

在一些经济文化比较落后、基层政权组织相对薄弱的地方,邪教组织“法轮功”、“门徒会”极易死灰复燃,卷土重来。

3.重大刑事案件时有发生,影响社会治安秩序。

在刑事案件中,杀人、伤害、抢劫、盗窃等重大案件仍比较突出,这些犯罪数量多、影响坏、危害严重,仍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铜梁农村稳定的主要因素。

4.黑恶势力危害严重,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

(1)有的利用同乡、同学、亲友、狱友或者有前科劣迹的人员,纠集成伙,横行乡里,为非作歹。

(2)有的欺行霸市、垄断市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3)有的为人讨债,制造事端,酿成民间纠纷,严重危害当地稳定。

5.扫黄赌毒等“六害”活动不断增多,屡禁不绝。

(1)在“扫黄禁赌”行动和“网吧”的清理整治中,对易于藏污纳垢的场所,先后整治警力进行集中整治,规范网吧,收缴各类淫秽物品,查处卖淫嫖娼案件,捉获卖淫嫖娼人员。

(2)还配合家长、亲友做好吸毒人员的教育、挽救、转化工作,降低了吸毒率。

从赌博看,聚众赌博普遍,赌资不断增大,参赌人员不断增多。

(3)从卖淫嫖娼看,利用公开的场所与隐秘的手段相结合,更加普遍化、组织化、公开化。

原因:1.在经济因素方面存在的矛盾(1)贫困与摆脱贫困的矛盾比较突出。

为了摆脱贫困只好外出打工,很难靠当地条件致富,部分人就把牟取不义之财作为致富之道。

因而,盗窃、抢劫、诈骗等侵财案件占相当大的比例。

(2)剩余劳动力过多与就业机会减少形成矛盾。

在加快农村城市化的进程中,相当一部分剩余劳动力处于不稳定的无业流动状态。

他们很难找到工作,即使找到工作,也是劳动强度大、时间长、条件差的工作,而得到的报酬与付出的劳动不成比例。

2.在政治因素方面存在的矛盾(1)政府的职能转变和作风转变与进展迅速的经济改革相比,显得相对滞后。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其对策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其对策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其对策在当前执法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行为屡禁不止,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时有发生。

近来,随着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监督力度的加大,特别是随着近几年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和警务公开制度的贯彻,一系列司法机关刑讯逼供、致人伤亡的事件被公开曝光。

刑讯逼供如此难以禁绝的根源何在?刑讯逼供到底有哪些严重危害?为了禁止刑讯逼供,我们又该在立法和实践中采取哪些措施?本文将试图对此进行探讨。

一、刑讯逼供久禁不绝的原因(一)思想原因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存在都是有特定的思想和理念作为基础的。

刑讯逼供之所以在实践中久禁不止,就是因为作为其基础的思想和理念还未能得以清除。

导致实践中刑讯逼供长盛不衰的思想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有罪推定的思想影响。

封建社会实行纠问式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先入主地推定为有罪,这是刑讯逼供得以产生的思想根源,也是刑讯逼供至今仍然难以禁绝的主要原因。

其次,在刑事诉讼中,具体办案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对于有些案件情况的认识和推定在违反科学、不合逻辑,甚至出现捕风捉影,产生先入为主问题,由此造成误断、错判。

当办案人员在收集不到其他证据可供查明案件真象的时候,往往凭着个人的认识和判断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做出符合自己判断的供述。

当其不能如愿以偿的时候,就会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老实”,并容易不由自主地进行程度不同的刑讯逼供。

再次是由于司法实践中的种种错误认识。

这又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刑讯逼供必要论”,认为真正的犯罪分子一旦交待实际情况就会受到刑罚的处罚,因而没有一定的强制力量就无法迫使其交待罪行;二是“刑讯逼供利益论”,认为刑讯逼供虽会造成一定消极后果,如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等,但却有助于迫使犯罪分子交待罪行,有利于侦破丛案、串案。

只要没有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刑讯逼供是利大于弊的;三是“口供论”,认为在目前我国现有侦查技术比较落后的情况下,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刑事侦查将很难进行。

论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倒挂”现象

论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倒挂”现象

2017年9 月 辽 宁 警 察 学 院 学 报 Sept. 2017 第5期(总第105期) JOURNAL OF LIAONING POLICE COLLEGE No.5(Ser. No. 105)24论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倒挂”现象石启飞(辽宁警察学院 治安管理系, 辽宁 大连 116036)摘 要:我国案件统计分治安与刑事两类。

一般情况下,治安案件比刑事案件要多立。

如果统计中发生治安案件少于刑事案件现象,即被称为案件“倒挂”。

传统认为“倒挂”是公安统计中的一种不正常现象,其不仅不能反映治安的真实状况,而且也不能反映公安执法办案工作的真实情况,影响人们对社会治安和公安工作的判断。

进一步研究,发现此认识不具有普遍意义,有时“倒挂”的出现是客观的,统计数字是准确的,并不存在水分,是对治安状况的真实反映。

因此,完善对“倒挂”现象的认识,才能对统计数字和治安状况作出正确的评价,才能揭示“倒挂”的全部内涵。

关键词: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倒挂;分析中图分类号: D035.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727(2017)05 -0024-07收稿日期:2017-04-05作者简介:石启飞(1970-),男,辽宁辽阳人,教研室主任,硕士。

研究方向:公安学、治安学 基金项目:2016年辽宁省教育厅社科基金课题“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理论体系研究”的成果之一。

一、引 言我国案件统计分治安与刑事两类。

一般情况下,治安案件比刑事案件要多立,甚至超出数倍。

如果统计中发生治安案件少于刑事案件,即被称为案件“倒挂”现象。

[1]“倒挂”已经成为评价一个地方治安状况的指标,发现公安工作存在问题的根据。

如出现”倒挂”就意味着公安统计数字不实,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治安案件立案数不能真实反映出社会治安环境的状况,数字水分过多。

[2]于是,一些公安机关也就将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受案立案数作为一项考核指标,即达不到一定的比例,给予相应的扣分,要求其整改。

浅谈刑事、治安案件立案倒挂的主要原因

浅谈刑事、治安案件立案倒挂的主要原因

浅谈刑事、治安案件立案倒挂的主要原因
薛东生
【期刊名称】《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公安理论与实践)》
【年(卷),期】2003(013)001
【摘要】最近几年,公安机关统计的治安案件立案数明显低于刑事案件立案数,与历年的规律相矛盾.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重刑事、轻治安案件立案,派出所忽视基础台帐建设,刑事立案存在重复,治安案件中存在不破不立的现象等.
【总页数】3页(P55-57)
【作者】薛东生
【作者单位】江苏省东台市公安局,江苏,东台,2242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
【相关文献】
1.论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倒挂”现象 [J], 石启飞;
2.论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倒挂"现象 [J], 石启飞
3.浅谈治安案件立案不实的认识误区 [J], 郭晓桢
4.浅析当前基层公安机关存在的刑事、治安案件倒挂现象 [J], 张东辉
5.刑事案件与治安案件"倒挂"的原因… [J], 侯建军;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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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发生法律降落(3篇)

刑事案件发生法律降落(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我国的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法律降落的现象。

所谓法律降落,即是指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因种种原因导致法律适用的宽泛或不当,使得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或者无辜者受到冤枉。

本文将从法律降落的原因、影响以及如何预防法律降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降落的原因1. 法律体系不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在不断发展,但仍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

如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条文存在模糊地带,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时产生争议。

此外,一些法律法规滞后于社会发展,难以适应新时代的要求。

2. 司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司法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案件审理的质量。

部分司法人员业务水平不高,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偏差,容易导致法律降落现象的发生。

3. 地方保护主义和关系网在一些地区,地方保护主义和关系网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

当涉及到地方利益或关系网时,司法人员可能会放宽对犯罪行为的处罚,甚至出现冤假错案。

4. 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制裁,采取各种手段干扰司法程序,如伪造证据、串供、行贿等。

这些行为使得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法律降落现象。

二、法律降落的影响1. 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法律降落导致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不仅损害了受害者的利益,也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2. 影响司法权威法律降落使得司法权威受到质疑,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长此以往,可能导致社会对法律的信任度降低,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

3. 增加社会矛盾法律降落使得部分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导致社会矛盾加剧。

受害者及其家属可能会采取过激行为,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预防法律降落措施1. 完善法律体系针对法律体系不完善的问题,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确保法律条文明确、具体,减少模糊地带。

2. 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加强司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

同时,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监督,确保其公正执法。

浅谈城市化过程中刑事犯罪特点、成因及防控对策

浅谈城市化过程中刑事犯罪特点、成因及防控对策

浅谈城市化过程中刑事犯罪特点、成因及防控对策城市化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其中之一是城市中的刑事犯罪问题。

城市化过程中的刑事犯罪具有一些特点,并且存在着一定的成因,了解并采取相应的防控对策对城市的安全与稳定至关重要。

首先,城市化过程中的刑事犯罪具有以下特点:1. 多发性:城市人口密集,资源分配不均,经济条件差异大,这些都为刑事犯罪提供了土壤。

在城市中,各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包括抢劫、盗窃、诈骗、贩毒等等。

这些犯罪行为相互影响,一旦形成恶性循环,将加大城市犯罪的规模和程度。

2. 多样性:城市的宽松氛围和自由交往环境,以及社会分工的细化和分工化劳动的发展,使得城市犯罪类型多样。

不仅有传统的抢劫、盗窃等犯罪,还有针对新兴科技的网络犯罪、金融犯罪等新型犯罪行为。

其次,城市化过程中刑事犯罪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经济因素:城市是经济活动的中心,经济发展水平和失业率对犯罪率有明显影响。

城市化过程中,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失业问题容易导致犯罪增加。

尤其是城市中底层社会群体的贫困和不公平,容易催生犯罪行为。

2. 社会背景:城市化过程中,社会结构趋于复杂,社会背景因素包括家庭因素、教育因素、社会交往等都是犯罪的重要成因。

缺乏家庭关爱、受教育程度低、社会交往能力弱等都会增加犯罪的产生概率。

3. 管理不善:城市中治安环境的良好与否对犯罪的发生有重要影响。

城市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警务力量的强化以及社会和谐稳定的建设都能有效减少犯罪的发生。

最后,为了有效防控城市化过程中的刑事犯罪,可以采取以下对策:1. 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加强犯罪宣传教育,让人们了解犯罪的危害性和惩罚性,增强法律意识,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2. 增强社区管理:建立完善的社区管理制度,加强社区安全体系的建设,提高社区居民安全意识,形成社会共治的合力。

3. 提升警务力量:增加警力投入,提高警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主动预防和打击犯罪行为。

刑期倒挂现象的原因和解决对策

刑期倒挂现象的原因和解决对策

“刑期倒挂”现象的原因和解决对策《“刑期倒挂”现象的原因和解决对策》------------------------------------------------------------------------------日期:2014-07-16一、问题的提出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刑事案件经过立案、侦查、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直至法院审判,公安司法机关都严格按照刑诉法关于诉讼期限的规定办理,没有超期羁押行为,但是在对被羁押的被告人宣判时,其被羁押的期限却有可能超过应判处的刑期。

对此各地人民法院的处理方法不同,有的地方是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由于其被羁押期已超过宣告刑刑期,在宣判后将其释放;有的地方是在仔细审查其羁押期后,为了避免出现上述情况,判处其刑期正好等于羁押期,将羁押期与刑期折抵,然后将其刑满释放,尽管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被告人的罪行不至于被判处这么长的刑期,甚至有的应当是判处缓刑。

第二种做法看似很巧妙,但是却在实质上侵害了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利,法院有滥用自由裁量权之嫌。

上述第一种做法,当前学术界称之为“刑期倒挂”,是指刑事案件经过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等诉讼程序后,虽然没有超过法定期限,但被告人判决前的羁押期限却超过了法院判处的刑期,又称刑罚透支、刑期透支。

(?)对于第二种做法,理论界很少有人论及,暂且称之为隐性“刑期倒挂”,因为这种情况与明显的“刑期倒挂”一样侵害了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利,且更具有隐蔽性。

从我国的刑法及刑诉法规定来看,判决前的羁押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强制措施,而判决是国家对犯罪行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是一种惩罚措施,两者的性质和目的不同。

而我国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这一规定将判决前羁押的日期归并于刑期期限,为保障罪犯的人身自由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是从有利于保护罪犯人身自由权利的角度所作出的规定,具有其合理性。

刑事案件与治安案件“倒挂”问题初探

刑事案件与治安案件“倒挂”问题初探

刑事案件与治安案件“倒挂”问题初探【摘要】近年来,我区出现了治安案件受理数明显少于刑事案件立案数的“倒挂”现象,这不但不能客观地反映社会治安总体状况,而且影响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对当前治安形势的正确判断和科学决策。

笔者尝试从现状、后果、原因和对策等四个方面对刑事案件与治安案件“倒挂”现象进行探讨。

【关键词】倒挂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一、案件倒挂的定义及后果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倒挂是指刑事案件立案数高于治安案件立案数的非正常现象,是侦防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反映出“打”“防”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案件“倒挂”现象并不是社会治安的常态现象,其不良后果主要表现为“四个不能”:一是不能全面正确反映社会治安形势;二是不能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和正确评估社会治安形势提供全面、准确的依据;三是不能全面反映公安机关和民警的工作量;四是不能及时有力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二、我区刑事、治安案件“倒挂”的现状2000年以来,我区开始出现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倒挂”问题。

2003年至2007年,治安案件受理数占刑事案件立案数的百分比分别为41%、47%、52%、68%、75%,治安案件受理数远远少于刑事案件的立案数。

从全省来看,2006年,全省治安案件受理数为刑事案件立案数的1.92倍,广州、深圳两市分别为3.55倍、和3.44倍,形成强烈反差。

三、刑事、治安案件“倒挂”的原因(一)立法及有关规定方面第一,法律衔接不够紧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中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种类明显少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种类。

虽然《处罚法》对原有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种类和范围进行了调整,但同《刑法》比较仍然存在较大“真空带”,这使《刑法》规定的一些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果不构成犯罪,而在《处罚法》中又没有相对应的条款,就难以作为治安案件处理。

第二,部分侵财型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偏低,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脱节。

中山市是珠三角地区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之一。

论述我国刑事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预防措施

论述我国刑事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预防措施

论述我国刑事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预防措施我国刑事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预防措施近年来,我国刑事违法行为呈现出不容忽视的危害程度,给社会秩序稳定造成了严重威胁。

针对这个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预防措施,以减少刑事违法行为的发生,并保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分析我国刑事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以及从法制建设、教育培训、社会治理等角度提出预防措施。

一、我国刑事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1.破坏社会秩序稳定。

刑事违法行为的发生使得社会秩序受到严重破坏,社会安全感大打折扣。

特别是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如恐怖袭击、暴力伤人、贩毒等,不仅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也会引发社会恐慌和不安定。

2.阻碍社会经济发展。

刑事违法行为不仅破坏社会安全,也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犯罪活动增加社会成本,包括维护治安的费用、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以及司法程序的开支等。

这些成本本可以用于公共事业建设和社会福利,但由于刑事违法活动的存在,这些资源的利用率大为降低。

3.损害社会信任和正义感。

刑事违法行为导致人们对他们所在社会的信任感受到冲击,犯罪行为容易引起广大群众的极大愤慨和对社会正义感的质疑。

人们希望生活在一个公正和公平的社会中,但犯罪行为的发生却对这一期待产生了严重的阻碍。

二、预防刑事违法行为的措施1.加强法制建设。

完善立法体系,修订和制定更为严格、科学的刑事法律,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要依法严惩犯罪分子,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给予受害人应有的赔偿。

同时,也要提高执法和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建立更加有效的刑事司法体系。

2.加强教育培训。

多渠道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对青少年群体进行法制教育。

开展宪法、刑法、治安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通过引导和教育,让人们认识到刑事违法行为所带来的危害,增强其预防犯罪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3.优化社会治理。

努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加强社区矫正、庇护救助、心理咨询等各方面的服务,为不同类别的罪犯提供更加全面的帮助和关怀。

中国社会治安问题及处理措施

中国社会治安问题及处理措施

中国社会治安问题及处理措施随着中国经济以及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治安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

尽管中国在过去几十年里已经取得了相当成功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但是治安问题仍然时有发生。

本文将探讨中国社会治安问题及处理措施。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中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情况。

据公安部门统计,2019年,全国发生刑事案件数为458.2万起,同比下降4.3%。

其中,盗窃和抢劫等传统违法犯罪仍是主要问题。

此外,在新型犯罪方面,网络犯罪已经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重要因素之一。

由于技术的发展和社交媒体的广泛应用,网络犯罪的形式变得越来越难以防范和打击。

针对这种情况,中国政府始终高度重视社会治安问题,并采取了多种措施来维护社会秩序。

第一,加强法律建设,依法打击犯罪。

随着新型犯罪的出现,加强立法成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的一项重要工作。

目前,中国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来打击网络犯罪,包括《网络安全法》和《数据安全法》等。

同时,针对传统犯罪,还加强了刑法的修订。

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加强了政府打击犯罪的力度,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第二,加强社区管理,提升民生福祉。

社区是社会治安的基础,通过加强社区管理,可以有效地预防和遏制犯罪的发生。

政府部门设立了社区警务站,通过与社区居民的交流沟通,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及时制止违法犯罪的发生。

此外,为了提升民生福祉,政府还加大了对基础设施、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投入,让人们生活在更加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

第三,加强科技手段的利用,强化监控和查控措施。

中国政府注重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社会治安监控和防范。

警方在城市的主干道、公共场所等区域布设了大量的监控摄像头,通过实时监控来发现罪犯,提高查控效率。

另外,为了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各地也大力推行智能化应用,例如人脸识别、大数据分析等技术,力求在技术上与罪犯的斗争中占据更有利的地位。

综上所述,中国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进行了多方面的努力,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特别是在防范新型犯罪领域,中国政府通过立法和科技手段的应用,使得社会治安得到更加有效的维护。

刑事案件发生法律降落(3篇)

刑事案件发生法律降落(3篇)

第1篇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法律降落现象并不鲜见。

所谓法律降落,指的是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法律规定的适用出现偏差,使得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同时也可能影响司法公正。

本文将从法律降落现象的成因、影响及应对策略三个方面展开论述,以期对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启示。

一、法律降落现象的成因1. 法律条文本身的模糊性我国刑法条文在表述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如“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概念,缺乏明确的标准。

这种模糊性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提供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容易导致法律降落现象的发生。

2. 法官素质参差不齐法官是法律适用的主体,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法律适用的公正性。

部分法官法律素养不高,对法律条文理解不透彻,导致在审理案件时出现偏差,从而引发法律降落现象。

3. 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在一些地区,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严重,导致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受到地方利益的影响,偏离了法律规定的轨道,使得法律降落现象时有发生。

4. 社会舆论的干扰社会舆论对司法实践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在一些重大案件中,媒体过度炒作,引发公众情绪,导致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受到舆论压力,可能使法律降落现象加剧。

5. 诉讼参与人的不当行为在刑事案件中,诉讼参与人的不当行为也可能导致法律降落。

如律师为追求当事人利益,不顾法律规定,进行不正当辩护;被告人为了减轻刑罚,采取不正当手段,如串供、伪证等。

二、法律降落现象的影响1. 侵害犯罪嫌疑人权益法律降落现象使得犯罪嫌疑人在审理过程中无法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可能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 影响司法公正法律降落现象的存在,使得司法公正难以得到保障,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3. 破坏社会公平正义法律降落现象使得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4. 削弱法律权威法律降落现象使得法律条文失去应有的约束力,削弱了法律权威,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性。

三、应对法律降落现象的策略1. 完善立法,明确法律条文针对法律条文模糊性,应加强立法工作,明确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减少自由裁量空间,为法官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社会治安问题的解决方案辩论辩题

社会治安问题的解决方案辩论辩题

社会治安问题的解决方案辩论辩题正方,社会治安问题的解决方案应该以加强警力和加强社会管控为主要手段。

首先,加强警力可以有效地提高社会治安水平。

警察是社会治安的守护者,他们的存在和工作可以有效地震慑犯罪分子,减少犯罪行为。

据统计,警力的增加可以显著降低犯罪率,例如美国纽约市曾通过增加警力成功降低了犯罪率,这充分证明了加强警力对于社会治安的重要性。

其次,加强社会管控也是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重要手段。

通过加强社会管控,可以有效地监控和管理社会上的不良行为,减少治安事件的发生。

比如,加强对校园、商场、公共场所的安保措施,可以有效地提高人们的安全感,减少犯罪事件的发生。

同时,加强对社会上的不良行为的管理和惩处,也可以有效地遏制犯罪行为的蔓延。

综上所述,加强警力和加强社会管控是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有效手段,可以有效地提高社会治安水平,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反方,社会治安问题的解决方案应该以改善社会经济和加强社会教育为主要手段。

首先,改善社会经济可以有效地缓解社会治安问题。

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源往往是社会经济不平等和贫富差距过大,因此,只有通过改善社会经济,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治安问题。

比如,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扶贫力度,提高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水平,可以有效地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其次,加强社会教育也是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重要手段。

通过加强对社会公德、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的教育,可以有效地提高人们的文明素质和法治意识,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比如,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可以有效地预防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改善社会经济和加强社会教育是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有效手段,可以从根本上解决社会治安问题,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名人名句及经典案例:正方可以引用美国纽约市成功降低犯罪率的案例,以及罗斯福总统的名言“安全是人民最基本的权利”。

反方可以引用中国的扶贫攻坚战取得的成就,以及毛泽东的名言“教育是解决一切问题的良药”。

中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深层原因探讨与政策建议

中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深层原因探讨与政策建议

社会治安问题的分析与对策社会治安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从打砸抢到女大学生失联,社会治安形势愈发严峻。

为何社会治安频频出现问题?我们能否找到解决之法?以下是本人查阅资料后综合个人看法给出的探讨与分析。

首先,对中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深层原因进行探讨。

从建国后的50多年来看,中国经历过5次犯罪高峰:第一次是在建国初期的1950年。

其背景是两种社会制度的交替,新旧政权的更迭。

第二次是在三年困难时期的1961年。

天灾人祸是诱因。

第三次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的1973年。

第四次是改革开放后的1981年。

社会结构转型引发了一些人道德丧失、价值观念堕落。

第五次是自80年代中期以来正在运行的高峰期。

据资料显示,九十年代中期发案率上升到80年代前半期的8倍,而1999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225万件,又比1998年上升了13%,2000年共立案363万件,比1999年又上升了61%。

这次犯罪高峰持续时间长、案件上升幅度大、犯罪类型与手段繁多、危害严重,是前几次所不能比拟的。

诱发犯罪的因素有很多,主要是改革开放向纵深挺进,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社会转型所带来的各种矛盾促使的。

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综合反映。

我国目前社会治安问题突出绝不是偶然的。

它是我国社会转型期的深层社会矛盾及反映这些矛盾的社会问题的表征。

体制转型期内产生的社会震荡。

我国正处于由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向新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期。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实现形式。

商品经济具有两重性。

一方面促进社会经济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

另一方面,它严重地冲击原有的价值准则和社会秩序,引发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导致价值观的异化,成为引发犯罪的思想渊源。

另外,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价值观的多元化,又在客观上增加了社会控制的困难。

以及受社会亚文化的影响,社会价值导向存在偏颇和混乱,使一些人过于注重自我和实现自我价值,缺乏起码的社会责任感,当自己超常的物质欲望和精神欲望通过正常途径得不到满足时,便采取越轨手段以求解决和解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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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治安、刑事案件倒挂现象的成因危害及
对策
公安统计工作是公安机关的基础业务工作之一,坚持如实立案是客观把握治安形势、全面掌握治安情况、实施科学决策前提。

近年来,公安机关采取多种措施纠正刑事、治安案件立案统计不实问题,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治安、刑事案件立案不实甚至“倒挂”(即治安案件立破案数小于刑事案件立破案数)现象却时有出现。

20**年3月至20**年4月,我县共立刑事案件2732起,查破2066起,而治安案件仅受理1348起,查处1148起,刑事案件较治安案件立、破数分别多出1384起和918起,出现了严重的倒挂,这些问题是如何产生的?有何危害?如何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笔者结合调查实际,谈一点粗浅认识。

一、治安、刑事案件立案统计不实出现数字倒挂的原因
(一)主观方面:一是民警对治安案件的立案标准存在模糊认识导致部分案件漏立。

工作中,有的基层民警对治安案件立案标准了解的似是而非,模棱两可,在治安案件的统计中存在误区:认为有案卷材料的才算是治安案件,而对当场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如打架斗殴、损坏财物等轻微违反治安管理案件,以及口头或书面调解的案件,则不作为治安案件统计,遗漏了相当一部分案件;有的为省事,对一些当场调解的治安案件,调解后,即让双方当事人走人,也造成部分案件流失;还有的是受“重刑事轻治安”思想的影响,本来对两类案件的
标准就存在模糊认识,为了在考核中加分,干脆就把部分案件上靠成刑事案件,人为地导致两类案件数字“倒挂”。

二是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一些基层所队负责人对如实准确立案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观念淡薄,错误认为基层办案只要当事人没有意见就行了,对立案统计工作漠不关心,上级抓一阵应付一阵,统计工作成了“三分统计,七分估计”。

三是态度不端正,责任心不强。

工作中,一些具体负责统计的民警,由于缺乏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不想或不愿深入摸排案件底数,准确掌握案件基本信息资料;再加上有的基层单位内勤、外勤缺乏信息沟通、衔接,导致有的统计民警坐在办公室里想当然或随意填写统计报表,以至案件统计数据失真,报表数字随意升降甚至弄虚作假。

四是片面追求政绩,报喜不报忧。

一些基层单位怕上报案件多了造成“案件高发”的印象,影响“评优”、“创先”,怕丢面子毁名誉,挨批评受处理,为保先进,人为的造成有案不立、不破不立,甚至破了也不立,靠搞数字游戏追求工作成绩的虚假突出。

(二)客观方面:一是治安案件的办理程序复杂,工作量大,成本高,造成消极立案。

一部分治安案件由矛盾纠纷引起,调查取证“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需要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和口舌,尽管如此,往往还难以达到双方都满意的处理结果,易引发投诉上访,出力不讨好,极大挫伤了民警工作积极性。

同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及执法质量考评的要求,一起治安案件往往需要严格地填报多种文书表格才能形成规范的案卷,程序繁缛,立案越多,
案卷越多,出现问题的机率也多,少立案,少立卷就可减少被查出问题的机率,有的民警产生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不是非立案、非立卷不可的就自行消化,不登记也不呈报,自己“吃”掉、“内消”掉一部分案件。

二是“重刑轻行”现象普遍存在。

由于办理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容易出成绩,民警立功受奖的机会多,而治安案件查处再多,民警也不会立功受奖;同时,破刑事案件在考评中可以加分,而办理治安案件的多少对年终考核评比影响不大,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民警工作的主动性。

三是多种因素造成一部分案件成了隐案。

少数群众在自己受到侵害后,因事情不大,往往选择息事宁人,不到公安机关报案;少数农村偏远地方群众或因交通不便、通讯不畅、宗族观念等因素发案后不愿报案;有的企事业单位为了保“先进”,对单位内部案件采取内部消化的方法隐瞒不报;有些基层治保或民调组织对一些案件“自行消化”后也不愿再向公安机关报案;还有些基层治保干部缺乏法律常识,对案件性质分辨不清,一律调而不报,都客观的造成了一部分治安或刑事案件流失掉。

四是基层基础工作还存在不足和薄弱环节。

一些基层单位在日常工作中不注重案件材料的积累和整理,有的民警办案就是两张纸,没有及时形成案卷,时间长了导致一些案件原始资料和台帐欠缺,而这类案卷在执法质量考评中又通不过,于是就对材料不全或欠缺原始资料的这部分案件隐瞒不报,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统计数字。

二、危害
治安、刑事案件的发案和查处情况不仅反映了一个地区的社会治安秩序状况,也反映了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打击违法犯罪、调处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情况,直观反映了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实战部门的工作量。

公安统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统计不实、甚至出现数字倒挂现象其危害是明显的:
一是人为掩盖了社会矛盾,没有真实反映出当时社会治安状况,使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不能准确判断当地治安形势并及时做出科学决策。

二是造成公安机关制定的工作措施可能会不准确,没有针对性,甚至出现与实际情况背道而驰的现象,导致公安工作消极被动、查处不力、事倍功半,不利于公安工作和公安事业的长远发展。

三是抹煞了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日夜奋斗的战绩和成果。

由于统计不实,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工作中所做的大量工作得不到显现,党委政府也很难全面了解公安机关的工作量及繁重程度,不利于党委、政府在公安经费、装备、人员等方面对公安机关的投入和倾斜,一定程度上延误了公安现代化和正规化建设步伐。

四是损害了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不利于执法水平的提高。

对案件立案不实的放纵容易滋生有案不受、压案不查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导致案件缺乏有效监督,容易发生随意执法、执法不公等问题,法律的尊严、公安机关的形象、执法质量的提高、和谐警民关系的构建都将受到直接或间接的损害。

三、具体措施
一是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要切实认识到社会治安是各种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治安案件同刑事案件一样也是社会治安的晴雨表,在治安案件立案问题上要正确定位,对立案不实带来的危害和后果,要有清醒认识;要进一步端正态度,转变作风,自觉克服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做表面文章等不正之风,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立案上报。

二是强化培训,全面提高民警素质。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一要采取岗位练兵、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统计内勤人员的选调培训,把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民警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消除畏难情绪,同时还要保证基层统计队伍的相对稳定。

二要坚持科技强警,加快统计工作信息化建设步伐,利用科技手段,逐步实现案件在接报警、立案、统计、上报等各个环节的网上运行,减少因人为因素引起的错立、漏报。

三是严格执行统计口径,规范统计依据。

要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对发现受理和查处治安案件统计指标如何理解的批复》(公复〔2004〕2号)、省厅《关于切实加强治安案件受理和统计工作的通知》精神,把9类易遗漏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全部纳入统计范畴。

凡是查处的治安案件,都要按照要求填写规范的法律文书,并作为治安案件的统计依据;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治安案件,按规定填写处罚决定书并备案存档作为统计依据;当场调解的治安案件以当场调解书且将调解处理结果记载到《报警情况登记表》上,由办案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作为统
计依据;书面调解的以调解协议书和其他有关案件材料作为统计依据。

四是规范和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畅通案件信息渠道。

一要警力下沉,警务前移。

民警要深入责任区,在日常管理和服务中了解掌握案件信息,对责任区的治安状况做到动态掌握。

二要加强对群众的法制教育和宣传力度。

在群众遭到不法侵害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同时,将110报警服务向农村延伸,设置报警电话,方便群众报案,防止因客观条件导致的案件迟报、漏报或者不报。

三要加大对基层治保组织的管理培训力度,明确治安案件上报范围,物建治安信息员,实行信息报告制度,全面掌握案件信息。

四要从加强基础台帐资料建设和管理入手,建立完整的报警、受案登记台帐,建立和完善统计台帐,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案件受理、登记、统计上报等工作流程,形成科学、长效的统计运行机制。

五是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要把治安案件的受理、统计工作作为警务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统计内勤人员例会制度、警情动态日报告制度、立案统计月报告制度,立案统计考核评比制度、统计工作归口管理制度、立案统计倒查和责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要充分发挥政工、法制、纪检、警务督察等部门的内部执法监督作用,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不断完善和强化统计监督机制。

六是深入开展自查自纠,确保如实立案、如实统计。

万人立案率是年内平均总人口中每万人立案数,它是反映和衡量评价治安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

刑事、治安案件的发生都有一定的规律和联系。

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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