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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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韦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余某、韦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余某、韦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6【案件字号】(2021)桂13民终8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蓝东桃覃奇明韦海燕【审理法官】蓝东桃覃奇明韦海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余某;韦某【当事人】余某韦某【当事人-个人】余某韦某【代理律师/律所】潘九钱广西华尚(象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潘九钱广西华尚(象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潘九钱【代理律所】广西华尚(象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等所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法院判决离婚时应予分割。

【权责关键词】撤销第三人关联性质证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余某、韦某销售砂糖橘所得81160元,买方将款汇入韦某的哥哥韦少声的银行账户后,韦少声全部转到原告余某的账户。

余某所持有的销售砂糖橘所得81160元夫妻共同存款,已开支19700元,剩余61460元。

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等所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法院判决离婚时应予分割。

2019年1月18日,出售水果收益81160元由余某管理,该笔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已开支19700元,剩余61460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余某主张该笔存款已全部开支,应提供证据证明款项全部用于夫妻家庭生产、生活,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余某未能证明其银行账户内夫妻共同财产存款61460元已全部用于家庭生产生活开支,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某、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1【案件字号】(2021)鄂05民终1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钟波易正鑫陶霄溶【审理法官】钟波易正鑫陶霄溶【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某;黄某【当事人】陈某黄某【当事人-个人】陈某黄某【代理律师/律所】赵鹏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傅强湖北民基(点军)律师事务所;贾德强湖北民基(点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鹏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傅强湖北民基(点军)律师事务所贾德强湖北民基(点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鹏傅强贾德强【代理律所】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湖北民基(点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本院观点】陈某提交的四份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且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

陈某与黄某以办理离婚登记为目的,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是陈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诉争房屋存在其他共有权人,且亦无案外人对诉争房屋的权属主张权利,故陈某关于诉争房屋为家庭共同财产,应析产后再确认权利归属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二是黄某系城镇户籍,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农村宅基地上房产,该意见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纳;三是诉争房屋系陈某唯一居所,涉及其最基本的生存权,该意见既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也不能推翻双方按照意。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欺诈胁迫撤销原始取得诚实信用原则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中止诉讼(诉讼中止)【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0 19:44:32陈某、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鄂05民终137号上诉人:陈某,男,195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点军区。

最高人民法院12月4日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12月4日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12月4日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发布时间:2015-12-04 15:08:32∙字号:小大∙打印本页“用公开促公正建设核心价值”主题教育活动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目录1、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王某诉江某离婚案3、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4、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5、郭某诉焦某变更抚养关系案6、麻某某诉麻晓某抚养费纠纷案7、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8、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9、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案10、余某诉余某望抚养费纠纷案11、贾某诉刘某赡养纠纷案12、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13、郭某起诉与吕某离婚案14、韩某控告张某新遗弃案15、刘某森诉李某梅离婚纠纷案16、付小某诉付培强抚养费纠纷案17、刘某某诉袁乙赡养纠纷18、陈某琪与被告陈某明抚养费纠纷案19、黎某某与被告资某祥等六人赡养纠纷案20、陈某某与梁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21、何某某与蒋某某探望权纠纷案22、翁某某故意伤害案23、李某与杨某不当得利纠纷案24、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25、杨某某诉汪某某变更抚养权案26、王丽诉张伟同居析产一案27、王鹏与徐丽丽彩礼返还案28、孙丰杰与王玉萍离婚纠纷案29、韩理诉杨延铭探望权纠纷30、邢桂芝诉殷智刚占有物返还案31、张某诉程某身体权纠纷案32、刘平诉孔霄离婚纠纷案33、陈长臻诉陈路程、徐磊、徐春艳赡养纠纷案34、原告李泊霖、李宁诉被告李涛抚养费纠纷案35、李某福诉李甲、李乙赡养费纠纷案36、张某与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37、黄某某与张某某婚内扶养纠纷案38、弟媳向“大伯子”索要儿子抚养费纠纷案案39、原告汤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案40、张老太与子女赡养纠纷案41、朱绍昌诉朱正方、朱正德、朱立香赡养费纠纷案42、冯某诉蔡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43、原告吕某诉被告许某离婚案44、马某诉魏某子女抚养纠纷案45、何某诉周某抚养纠纷案46、吕发珍等二人诉李向有等四人赡养纠纷案47、赵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案48、孙某某诉田某某离婚纠纷案49、狄桂霞诉被告李志明、李志刚、李志强、李亚杰赡养纠纷案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基本案情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

法院认定净身出户协议无效的五种情形

法院认定净身出户协议无效的五种情形

法院认定净⾝出户协议⽆效的五种情形编者说:净⾝出户协议,也可叫做“忠诚协议”,就是男⼥双⽅在婚前或婚后,⾃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将在经济上对⽆过错⽅⽀付违约⾦、赔偿⾦、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

虽然,净⾝出户协议是夫妻双⽅⾃愿签订的,但仍然存在着被法院认定协议⽆效的情况。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此类协议会被认定为⽆效呢?本期推送就整理了“净⾝出户协议”被法院认定⽆效的五种情形。

作者⼁徐颖出品⼁⼩军家事团队法院认定“净⾝出户协议”⽆效的五种情形(⼀)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内容的⽣效以协议离婚为条件,当事⼈选择诉讼离婚使得忠诚协议⽆效。

典型案例:杨A与张B离婚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长宁区⼈民法院【审理法院】【案号】【案号】(2015)长民四(民)初字第161号【要点】原告杨A与张B婚后签订《夫妻相互忠诚协议》,就婚后发⽣不忠⾏为,离婚时关于财【要点】产和赔偿问题作出约定。

同年,被告签署的《婚姻保证证明》⾃证婚后出轨⾏为并承诺如再犯同意离婚及婚后全部家庭财产归原告并赔偿。

以上证据所涉财产分割内容,均系以协议离婚为条件。

法院认为,该《忠诚协议》及《保证证明》系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双⽅协议离婚未成,⼀⽅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效。

因被告对两份⽂件不予认可,法院认定两份证据中涉及的财产分割内容没有⽣效。

【法院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经⼈介绍相识恋爱,2010年1⽉30⽇登记结婚。

婚后,双⽅因性⽣活不和谐以及原告认为被告有家暴、嫖娼和出轨⾏为,产⽣⽭盾致夫妻关系不睦。

双⽅签订⼀份《夫妻相互忠诚协议》,约定双⽅在婚姻存续期间应互相忠诚,如发⽣不忠诚婚姻的⾏为,对离婚时关于孩⼦、财产和赔偿等问题如何处理也⼀并予以了约定。

同年11⽉16⽇,被告书写⼀份《婚姻保证证明》,⾃认婚后曾有两次出轨⾏为及⼀次招妓⾏为,并承诺如再犯则同意离婚以及离婚后全部家庭财产归原告并赔偿等。

于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于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于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9【案件字号】(2021)晋05民终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段新娥祁俊杨丽珍【审理法官】段新娥祁俊杨丽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于某;李某【当事人】于某李某【当事人-个人】于某李某【代理律师/律所】张某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周某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耿某山西丹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某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周某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耿某山西丹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某周某耿某【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山西丹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李某并未提供微信截图的网址链接,对其真实性无法核实,依法不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综合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二审查明事实同一审一致,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审理中,李某陈述案涉房屋的产权证书已于2020年12月中下旬办理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本案中,于某和李某于2017年3月1日办理离婚手续,并签署离婚协议书。

喻某与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喻某与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喻某与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13【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146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喻某;罗某【当事人】喻某罗某【当事人-个人】喻某罗某【代理律师/律所】潘凤娥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李卓青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孙树明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潘凤娥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李卓青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孙树明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潘凤娥李卓青孙树明【代理律所】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本院观点】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离婚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达成的协议,其内容具有复合性,是数个法律行为的混合,既有解除夫妻关系的约定,也有附随的关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协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证人证言证明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4 03:39:21喻某与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1469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喻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凤娥,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卓青,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树明,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喻某因与被上诉人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53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独任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喻某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凤娥,被上诉人罗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树明到庭参加诉讼。

余某与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余某与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余某与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4【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144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余某;凡某【当事人】余某凡某【当事人-个人】余某凡某【代理律师/律所】杨媚北京市中法网维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媚北京市中法网维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媚【代理律所】北京市中法网维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系一审法院对北京房屋、天津房屋及凡某商业保险已缴保费的分割是否适当。

一审审理中,双方均认可北京房屋现值170万元,且均要求该房屋所有权,余某称给付凡某30万元折价款,凡某未同意;凡某要求余某给付50万元折价款,余某亦不同意。

天津房屋登记在凡某名下,以凡某名义办理贷款,双方2020年5月15日离婚后,房屋贷款亦由凡某偿还。

【权责关键词】追认代理共同共有合同过错反证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撤诉法院调解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一审法院对北京房屋、天津房屋及凡某商业保险已缴保费的分割是否适当。

关于北京房屋分割一节,余某上诉主张双方均要求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未在双方竞价的基础上认定该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对此,本院认为,一审审理中,双方均认可北京房屋现值170万元,且均要求该房屋所有权,余某称给付凡某30万元折价款,凡某未同意;凡某要求余某给付50万元折价款,余某亦不同意。

一审法院结合该房屋贷款申请、偿还情况、房屋增值及双方生活需求等因素,认定该房屋由凡某所有,凡某向余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40万元。

赵某1与俞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某1与俞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某1与俞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8【案件字号】(2020)沪02民终23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翁俊熊燕王江峰【审理法官】翁俊熊燕王江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某1;俞某【当事人】赵某1俞某【当事人-个人】赵某1俞某【代理律师/律所】周玥上海震大律师事务所;欧香英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玥上海震大律师事务所欧香英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玥欧香英【代理律所】上海震大律师事务所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破裂,据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当事人的陈述自认新证据维持原判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破裂,据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双方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的归属亦无异议,本院一并予以维持。

关于抚养费。

一审法院综合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条件、生活现况等多方因素,并根据现有证据作出的裁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双方所生之子有先天性疾病,需要付出更多的精力和经济成本对其进行照顾,双方当事人应从有益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齐心协力共同抚养教育好子女。

关于探望权。

本院根据双方在庭审中的意见予以调整。

关于上诉人主张的蓝宝石项链及被上诉人处的存款。

一审综合考虑双方各自名下的资产及账户支出情况、双方分居期间的生活状态,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所作分割并未导致双方所得利益严重失衡,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维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7民初1559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二、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7民初15596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三、离婚后,赵某1每月有四次探望儿子的权利,具体探望时间、探望方式由双方协议确定,双方当事人对孩子的探望互负协助义务。

陈某、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7【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226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某;黄某【当事人】陈某黄某【当事人-个人】陈某黄某【代理律师/律所】罗钰涛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罗钰涛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罗钰涛【代理律所】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本院观点】本案中,陈某主张其依据《授权委托书》向黄某支付31万元,要求予以退回。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27 01:58:29陈某、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2262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钰涛,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华,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

审理经过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5民初10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华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陈某在一审的诉讼请求:1.判决黄某立即偿还陈某31万元及利息(以31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黄某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陈某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受理费2975元,由陈某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判后,陈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改判黄某立即偿还陈某31万元及利息(以31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黄某承担。

陈某、喻某4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喻某4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喻某4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1【案件字号】(2020)云01民终5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城橙陆有林唐勇【审理法官】李城橙陆有林唐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某;喻红卫;李某;喻某1;喻某2;喻某3【当事人】陈某喻红卫李某喻某1喻某2喻某3【当事人-个人】陈某喻红卫李某喻某1喻某2喻某3【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被告】喻红卫【本院观点】关于诉争房屋权属问题,诉争房屋系喻家荣、李某家用自家的责任田与本村村民调换400平方米宅基地建房,且在喻红卫与陈某婚姻存续期间建盖,现上诉人主张已经与喻家荣、李某分家,但并无证据证实其主张,故诉争房屋并不能排除喻家荣、李某的份额。

【权责关键词】撤销相邻关系特别授权新证据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诉争房屋权属问题,诉争房屋系喻家荣、李某家用自家的责任田与本村村民调换400平方米宅基地建房,且在喻某4与陈某婚姻存续期间建盖,现上诉人主张已经与喻家荣、李某分家,但并无证据证实其主张,故诉争房屋并不能排除喻家荣、李某的份额。

喻某1、喻某2、喻某3作为喻家荣的继承人,在喻家荣享有的份额内可继承所有,但各自应继承所有的份额与本案纠纷并不在同一法律法关系内,故本院被上诉人主张房屋应分成七份不予评判。

本案中,陈某因与喻某4解除婚姻关系而失去与喻家荣、李某、喻某4对诉争房屋的共有基础,一审分割使用权时已经综合考虑了本案各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但上诉人在无卫生间的情况下要保证日常生活必然需要对房屋进行改造,可能会破坏到房屋主体结构,故本院判决上诉人可使用三楼的卫生间。

关于上诉人担心被上诉人堵拦通道、楼梯、更换大门门锁,同时被上诉人也担心上诉人使用水电不付费用,但上述问题与本案纠纷不在同一法律关系内,且未实际发生,本院希望双方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关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诉前保全费的诉请,因上诉人在一审起诉时并未对诉争房屋要求作价分割,而上诉人申请保全的财产也与本案诉争标的物无实质联系,故一审对该诉请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刁某、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刁某、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刁某、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10【案件字号】(2022)辽13民终13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袁莉【审理法官】袁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刁某;黄某【当事人】刁某黄某【当事人-个人】刁某黄某【代理律师/律所】魏绣成内蒙古敬雅律师事务所;何明明辽宁怡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魏绣成内蒙古敬雅律师事务所何明明辽宁怡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魏绣成何明明【代理律所】内蒙古敬雅律师事务所辽宁怡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上诉人刁某对与被上诉人黄某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并无异议,该协议的内容为双方当事人自行协议后签订的。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代理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离婚证、银行交易明细、离婚协议书复印件、(2021)辽1303民初2833号民事调解书等证据材料载卷佐证,并经一、二审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刁某对与被上诉人黄某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并无异议,该协议的内容为双方当事人自行协议后签订的。

上诉人主张双方离婚时其名下的信用卡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予分割,但在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双方婚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上诉人主张《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双方当事人无共同债务的约定属于无效的约定依据不足。

现双方当事人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履行了协议的内容。

何某、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某、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某、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7【案件字号】(2019)云01民终38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敏李城橙汪丹丹【审理法官】赵敏李城橙汪丹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何某;余某【当事人】何某余某【当事人-个人】何某余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上诉人何某与余某签订了《离婚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协议在人民法院判决之日起生效,在诉讼过程中以调解方式离婚,在民事调解书中,载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不需要法院查明分割。

余某及其父亲余福祥在中证人、执笔人在场的情况下签订了《分户协议》,明确了本案所诉争的房屋归余某管理使用,对《分户协议》的真实性,余某予以认可,余某与何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居住在该房内,《离婚协议》中之所以约定案涉房屋归何某所有有事实依据,余某所作房屋系向其父母所借的陈述与本案事实不符。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明诉讼请求法院调解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上诉人何某与余某签订了《离婚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协议在人民法院判决之日起生效,在诉讼过程中以调解方式离婚,在民事调解书中,载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不需要法院查明分割。

",由此,本案上诉人在原审中所提诉讼请求即是对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另行处理。

上诉人何某所提由其居住、使用并享有长坡村235号砖混结构两层房屋产生的收益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余某及其父亲余福祥在中证人、执笔人在场的情况下签订了《分户协议》,明确了本案所诉争的房屋归余某管理使用,对《分户协议》的真实性,余某予以认可,余某与何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居住在该房内,《离婚协议》中之所以约定案涉房屋归何某所有有事实依据,余某所作房屋系向其父母所借的陈述与本案事实不符。

邵某与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邵某与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邵某与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3【案件字号】(2020)苏03民终3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艳丽石镜霞黄博【审理法官】吴艳丽石镜霞黄博【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邵某;喻某【当事人】邵某喻某【当事人-个人】邵某喻某【代理律师/律所】季光全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季光全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季光全【代理律所】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侵权新证据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邵某请求判令将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过户到其名下,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一审法院驳回邵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邵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14:45:42【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王某、喻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喻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喻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1【案件字号】(2021)湘01民辖终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坤王力夫罗希【审理法官】周坤王力夫罗希【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某;喻某【当事人】王某喻某【当事人-个人】王某喻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系离婚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证明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王某已提交证据证明其离开户籍地并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实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王某主张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喻某至起诉时已离开户籍地超过一年,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

因喻某的户籍地位于湖南省宁乡市,故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王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黄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30
【案件字号】(2020)桂14民终1180号
【审理程序】二审
【文书类型】判决书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1-02 03:25:37
黄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14民终1180号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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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肖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肖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肖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3【案件字号】(2021)桂05民终19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陆振益王雅新侯远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某;肖某1【当事人】黄某肖某1【当事人-个人】黄某肖某1【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二审是围绕上诉人黄某的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审理,肖某1并未上诉,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在二审亦认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上诉人陆陆续续支付有相关的生活费、小孩教育费以及房屋的部分费用给上诉人,根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第三条“……,离婚后该套间归女方所有,该套间余下银行按揭由女方负责;......”第四条“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债务及债权;......”的约定可知,离婚后,上诉人所还房贷是双方在离婚协议中达成的一致意见,现上诉人要求在本案中处理该债务,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胁迫撤销证明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期间,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经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8年10月15日签订离婚协议后在民政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合法有效。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以及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上诉人主张该离婚协议系受被上诉人胁迫签订,并非其自愿签订,但上诉人并未举出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有被胁迫的情形,其也并未向相关部门申请撤销该离婚协议,反而在2018年10月15日起至2021年1月28日止按照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共计向被上诉人支付58000元,上诉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其签订的协议书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对于上诉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豆某、俞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豆某、俞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豆某、俞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8【案件字号】(2021)豫03民终77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义顺【审理法官】黄义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豆某;俞某【当事人】豆某俞某【当事人-个人】豆某俞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双方争议的为位于洛阳市洛龙区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双方争议的为位于洛阳市洛龙区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于2019年3月19日协议离婚,俞某通过购买于2019年10月31日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产权的取得并不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外,俞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交纳首付款109064元,其称该款项系借案外人的资金,并提供有证人出庭作证及转账记录证明,豆某称对购房情况不知情也没有出资,现本案也没有证据证明俞某交纳的购房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再者,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婚后无存款、无债务,无其他经济纠纷”。

综上,一审根据证据规定,并结合案情,认定涉案房屋属于俞某的个人财产,处理较公正。

豆某上诉主张分割涉案房屋,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豆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豆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20:15:03【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19年3月19日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

黄某1、汪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1、汪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1、汪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7【案件字号】(2020)赣02民终8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方莉陈苾铃徐骥【审理法官】方莉陈苾铃徐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某1;汪某【当事人】黄某1汪某【当事人-个人】黄某1汪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明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

上诉人黄某1与被上诉人汪某婚后感情不和,经多次调解,夫妻感情仍未有改善,已经分居二年,无和好可能,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应予以准许。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上诉人黄某1要求双方各抚养一个孩子,汪某表示同意,原审判决婚生男孩黄某2(××××年××月××日出生)由黄某1抚养成年,婚生男孩黄某3(××××年××月××日出生)由汪某抚养成年,黄某1一次性补偿给汪某小孩抚养费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因本案处理过程中,双方均未举证证明现有夫妻共同财产存在及现状,对上诉人主张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不予处理。

如判决离婚后,双方发现仍有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另行起诉。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余某1、陈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余某1、陈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余某1、陈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4【案件字号】(2020)鄂02民终20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志刚乐莉南又春【审理法官】胡志刚乐莉南又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余某1;陈某【当事人】余某1陈某【当事人-个人】余某1陈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1、一审判决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否正确;2、一审判决余某1给予陈某经济帮助是否正确;3、陈某是否应当赔偿余某1人身损害损失、财物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是否应当判决陈某承担婚生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法院调解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一审判决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否正确;2、一审判决余某1给予陈某经济帮助是否正确;3、陈某是否应当赔偿余某1人身损害损失、财物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是否应当判决陈某承担婚生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余某1上诉认为陈某名下有夫妻共同财产没有进行分割。

但余某1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此项上诉理由,亦未说明陈某名下到底存在何种财产,故余某1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经济帮助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余某1与陈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有证据证明的夫妻共同财产仅为2万余元的存款,陈某患有子宫肌瘤、右乳纤维腺癌等多种疾病,且无住房。

于某1、廖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于某1、廖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于某1、廖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26【案件字号】(2022)辽13民终1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丁云龙姜锋袁莉【审理法官】丁云龙姜锋袁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于某1;廖某【当事人】于某1廖某【当事人-个人】于某1廖某【代理律师/律所】牟静波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牟静波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牟静波【代理律所】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廖某坚决要求离婚,且双方当事人分居已达四年之久。

【权责关键词】代理质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口本、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载卷为凭,并经一审开庭质证和本院庭审审查,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廖某坚决要求离婚,且双方当事人分居已达四年之久。

原审法院判决准予上诉人于某1与被上诉人廖某离婚,同时对子女抚养权、抚养费分担等进行判决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在二审诉讼期间经协商,均同意将婚生女孩于某2的每月抚养费提高至800元,本院予以确定。

关于上诉人于某1不同意离婚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但按照双方当事人协商意见,本院依法对本案抚养费进行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维持建平县法院(2021)辽1322民初50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变更建平县法院(2021)辽1322民初505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婚生女孩于某4、被上诉人廖某共同抚养,随上诉人于某1生活。

上诉人廖某自2020年1月1日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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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浙金民再字第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喻某,经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恒锋,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丽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某甲,经商。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蓝小林,浙江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陈洵喜。

再审申请人喻某为与被申请人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浙金民终字第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浙金民申字第3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再审申请人喻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恒锋、陈丽娜,被申请人黄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蓝小林、陈洵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2年10月29日,一审原告喻某起诉至义乌市人民法院称,1996年一审被告黄某甲与前妻离婚后,其与黄某甲共同经营并同居生活。

××××年××月××日,经多次怀孕流产并在××××年××月××日生下一子(名叫黄某乙)后,其与黄某甲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

近年来,由于黄某甲总怀疑其资助娘家人和有外遇,对其备加防范并实施家庭暴力。

其为了家庭及儿子一再忍让,黄某甲却视其为好欺倍加折磨。

2011年8月22日,黄某甲当着十多岁儿子和众人的面对其进行毒打,其伤势经法院初步鉴定构成轻微伤。

惨不忍睹的伤痕激起了义乌市妇联和公安局领导的关注,义乌市公安局对黄某甲处予7日的行政拘留。

释放后,黄某甲不但不思悔改,反而马上着手转移财产。

双方虽然存在名义上将近十多年的夫妻关系,但实际上并无夫妻感情。

起初黄某甲仅仅贪图其姿色,与结发妻子离婚后与其同居结婚,如今,见其人老珠黄,仗着两人近些年所创造的财富,欲重演故伎迫其离婚。

没有感情的婚姻关系是痛苦的,为此,其曾于2011年9月诉至法院要求与黄某甲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但称与其有感情要求与其和好的黄某甲,不但不允许其回公司参与经营,相反,仍然对其打骂,甚至撕破其穿在身上的衣服。

为此,诉请:一、判决喻某与黄某甲离婚;二、婚生子黄某乙随喻某共同生活,由黄某甲承担一半的抚育费每年10万元;三、依法分割价值约4087万元的共同财产(具体以审计评估为准)。

财产:(1)以浙江靖祥文具有限公司名义登记的座落在义乌市廿三里义东工业园区的房地产3幢(价值2600万元);(2)以浙江靖祥文具有限公司名义登记的国际商贸城二期H区24794-24797号商位4个(价值370万元);(3)以黄某甲名义登记的国际商贸城H4-28632号商位1个(价值160万元);(4)以喻某名义登记的国际商贸城旅游购物中心369号商位1个(价值10万元);(5)座落在义乌市曲苑小区16幢1单元501室254平方米住宅楼一套(价值350万元);(6)以浙江靖祥文具有限公司名义登记的浙B×××××宝马轿车一辆(价值15万元);(7)黄某甲在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的股权约138760股(价值70万元);(8)2011年仓库库存产品价值约159万元;(9)黄某甲现金存款约100万元。

(10)2012年6月起由黄某甲收取的厂房租金170万元。

债权:(1)黄某甲之子所借的33万元;(2)在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派塘村受让土地使用权时已付款约50万元。

黄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

首先,喻某第一次起诉提到其无故殴打她,对此,法院的判决中认定为因故殴打,因为喻某的笔录中承认当时车上有男人??女朋友的朋友,而喻某及其律师多次在法庭上说,公安机关已经审查过了,实际上并没有男人,还说儿子在车上的,儿子可以证明喻某车上没有男人。

其次,喻某对于财产转移的指控不事实,其只是在喻某实质性转移了丹溪店和江东店给喻某哥哥后发了一份书面通知而已,而法院在上次判决中已认定为黄某甲未实质性转移财产。

相反,是喻某在转移财产,累计转移资金约1800多万元。

第三,先有其婚前财产和其本人的无形财产,才有了今天喻某诉状中注明的财产和非法转移的资产。

而喻某没有证据证明有婚前财产。

第四,喻某唯一有证据的离婚理由是她被殴打,但其于2012年3月26日在国际商贸城也被喻某用计算器砸伤,经公安局鉴定也构成轻微伤,其为维持一个完整的家庭,儿子能更好地成长,故未向公安机关申请要求拘留喻某。

第五,喻某想去公司经营不事实,监控录像和录音可以证明喻某是为了阻止公司正常经营的目的。

第六,喻某主张厂房租金170万元没有根据,要求喻某提供有效证据。

第七,其成立公司时,主要员工是黄某甲、黄某甲侄儿即股东黄正雨,还有黄正雨的小姨子。

喻某并没有在公司上班,因为公司从筹备到成立至少要两三个月。

当时喻某家庭负债累累才外出打工,没有证据证明有资金注入公司,至于为了计划生育的罚款而把股东登记给侄儿黄正雨的说法没有依据,且罚款无论罚女方和男方都是一样的,最终罚款是在喻某所在地交纳。

后来其顾及喻某利益,才将公司百分之十的股份转给喻某,当时喻某没有资金投入,也没有参加公司的任何经营。

相反,黄某甲从2007年6月14日起一直在经营茂盛安公司,7月27日又经营了茂盛安分公司。

浙江靖祥文具有限公司是股份制公司,在股权登记时已经约定了黄某甲占百分之九十的股份,喻某占百分之十的股份,故公司的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财产不是个人的财产,不能以分割方式进行处置,应由股东以清算的方式来处理公司的债权债务及公司资产。

义乌市靖祥文具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时间为××××年××月××日,因此,公司成立后双方才建立婚姻关系。

夫妻共同财产只有以黄某甲名义登记的28632号商位一个,以喻某名义登记的369号商位一个,义乌市曲苑小区16幢1单元501室的房屋一套,其在义乌市农村合作银行的股份138760股,仓库里没有喻某称的这么多货,其现在也无存款,夫妻共同财产按喻某主张的目前价值仅为590万元,另外的3314万元是公司财产。

目前,浙江靖祥文具有限公司向工商银行的循环贷款总计1500万元未还;2011年9月以喻某名义向农行的贷款100万元,是以其儿子和女儿的房产抵押贷款80万元出来归还的,今年9月还掉后又贷出来用于资金流转。

义乌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1996年喻某到黄某甲经营的公司工作而后双方相识,1997年4月黄某甲与前妻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黄某乙,××××年××月××日双方在义乌市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

2011年8月22日,黄某甲在义乌宾王中学门口因故殴打喻某,致其轻微伤,为此,义乌市公安局对黄某甲处予7日的行政拘留。

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

2011年9月29日,喻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黄某甲离婚,2012年4月10日该院作出(2011)金义民初字第290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喻某的诉讼请求。

该判决于2012年4月28日生效。

1997年,义乌市靖祥文具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股东为黄某甲与黄正雨。

2002年6月18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500万元,股东变更为黄某甲与喻某。

2005年11月公司名称变更为浙江靖祥文具有限公司,黄某甲的投资比例占90%,喻某的投资比例占10%。

现查明,浙江靖祥文具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浙江靖祥文具有限公司的座落于义乌市廿三里义东工业园区的房地产3幢,建筑面积共计13701.59平方米;浙江靖祥文具有限公司名下的义乌国际商贸城二期H区24794-24797号商位4个;所有人登记为义乌市靖祥文具有限公司的浙G×××××号宝马轿车一辆;2011年12月30日黄某甲开庭时自认的仓库库存产品159万元。

债务:黄某甲主张浙江靖祥文具有限公司向工商银行的贷款现为1500万元未归还,在(2011)金义民初字第2900号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确认为1060万元未归还。

经双方确认并对价值无异议的财产:黄某甲名下的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H4-28632号商位1个,价值160万元;喻某名下的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旅游购物中心369号商位1个,价值10万元;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喻某、黄某甲的座落于义乌市曲苑小区16幢1单元501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积共计250.23平方米,价值350万元;黄某甲持有的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股权138760股,价值70万元。

债权:黄某甲之子黄正茂所借的33万元;在(2011)金义民初字第2900号案件审理过程中,黄某甲自认受让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派塘村的土地使用权已付款28万元。

经该院查询的存款:在(2011)金义民初字第2900号案件中,至2011年12月12日止,黄某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43674214*********58账户存款余额为79.03元,62228014*********16账户存款余额为25178.46元;至2011年12月9日止,黄某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62284603*********11账户存款余额为249370.86元,62284803*********18账户存款余额为9974.69元,19-6454*********51账户存款余额为213.99元,19-6601*********82账户存款余额为3583.27元;至2011年12月9日止,黄某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12080200*********70账户存款余额为382.35元,62220212*********90卡号存款余额为523.04元,95588812*********92卡号存款余额为137836.37元;上述存款共计427142.06元。

本案中经该院查询的存款:至2012年12月31日止,喻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62284803*******6915账户的交易余额5522.83元;至2013年1月4日止,喻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95599003*******2712账户的交易余额177817.52元;2011年9月21日,喻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14636099*******3646账户支取款项128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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