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厦门市集美区安置房项目配套公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稿)
集美区安置房项目配套公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稿)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安置房项目配套公建的管理,明确其移交、使用等事项,根据《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安置房建设与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配套公建根据房屋权属性质分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和营业性配套公建。
非营业性配套公建包括物业管理用房、变配电室、清洁楼、设备用房、社区服务用房、小学、幼儿园等。
营业性配套公建包括店面、车库、生鲜超市等。
第三条配套公建应符合所批用途,严禁挪作他用。
第四条非营业性配套公建的移交、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物业管理用房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用于本小区的物业管理,面积为住宅区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原则上最小使用面积为30平方米,最大使用面积为200平方米,其所有权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二)变配电室移交给电业局进行管理;
(三)清洁楼移交给建设局的环卫处进行管理;
(四)设备用房移交相关专业部门管理;
(五)社区服务用房移交给所在镇(街)进行管理;
(六)小学、幼儿园移交给区教育局使用管理;
(七)前期物业由区建设局按相关规定委托或招标物业公司管理;
(八)各相关单位对其管理的非营业性配套公建按相关规定缴交物业管理费。
第五条营业性配套公建移交、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店面、车库、生鲜超市移交给区国投公司统一进行管理,收入用于发展农村经济建设项目;
(二)营业性配套公建只能办集体产权和出租,不得对产权进行分割、出售或变相出售。
出租的收益收归区财政;
(三)区国投公司对其管理的营业性配套公建按相关规定缴交物业管理费。
第六条:本办法由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房屋安全管理的通知-厦府[1991]综13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房屋安全管理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房屋安全管理的通知(1991年7月4日厦府〔1991〕综1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我市旧城区的房屋,有相当部份由于年代久远、超期使用,结构材料老化,加上使用不当、管理不善等因素,造成严重破损或已成危房,并且日趋严重。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房屋的有效利用,经研究,现就加强我市房屋安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领导务必充分重视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要根据建设部1989年第4号令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各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加强房屋安全检查和使用管理的措施,切实落实,严格监督。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成立房屋安全检查小组,一般应有一名领导和两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单位若无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外聘)。
依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对本部门、本单位各种房屋建筑进行定期检查(时间一般为每年霉雨季节和台风季节之前),今年必须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厦府办〔1991〕058号文要求,在年底前查清现有危房基本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登记造册,统一上报房屋安全鉴定小组(设在市房管局)。
各房屋产权单位必须按处理意见及时采取加固或修缮治理措施。
凡因忽视房屋安全管理,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三、房屋安全检查的重点为:1、建设年代较早的;2、大跨度、大空间的房屋,如室内体育场、商场、娱乐场以及中山路、思明南北路等重要道路两侧临街建筑。
3、钢木屋架、木屋架及其他用钢、木材料制作的主要承重构件;4、砖石承重墙、柱,尤其是独立柱和承受屋架、大梁等集中荷载的附壁柱;5、使用中发现基础下沉、构件棱度过大、裂缝及其他变形明显或有危险征兆的;6、旧房因加层、加荷、改造、室内装饰等改变原房屋结构,改变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的;7、不符合七度抗震设防要求的房屋,尤其是解放前建造的、六七十年代的干打垒、12-18砖承重墙多层房屋、无筋拱板房等以及设计不当、施工质量低劣的房屋。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征用集体土地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屋,是指在集体土地上经依法批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第三条 拆迁管理部门对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在规划许可的条件下,经拆迁人报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用批宅基地自建的补偿方式。
批宅基地自建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九条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按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 (不足人均30平方米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给予不超过区位房屋补偿价20%的补贴。
实行货币补偿的,在享有以上补贴的基础上。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区位房屋补偿价20%的奖励。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区人民政府,海沧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第十一条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批准的剩余使用年限结合建筑物的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 拆除无合法批建手续的建筑,不予补偿。
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房屋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对人均60平方米减去人均合法批建面积的余额部分,已建成的,被拆迁人能按规定期限搬迁,对已接受过区级以上有权机关处理的,可给予不超过重置价40%的搬迁补助;对未接受过区级以上有权机关处理的,可给予不超过重置价20%的搬迁补助。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房屋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建筑,不予补助。
厦门集美区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厦门集美区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1. 前言为了规范厦门集美区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维护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社会稳定,厦门市集美区的执法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厦门集美区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2. 安置房建设基本原则2.1 住房建设与存量房合理布局和发展根据《厦门市规划建设条例》和《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在城市规划中,安置房应当考虑现有居住区、公共设施、交通条件等因素,通过合理布局和发展,提高居住舒适度及居住环境质量,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2.2 完善编制方案和征收补偿制度在征收土地用于安置房建设时,应当制定具有可操作性和透明度的补偿标准,按照市场公允原则确定补偿费用。
同时,应当强化建设项目民主决策机制,注重听取群众意见,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3 保障货币补偿与安置房配置相适应在安置房建设中,应当根据征收农户的实际情况,安排合适的安置房,并在此基础上合理配置货币补偿,保障征收农户的基本生活条件。
2.4 建设绿色环保住房在安置房建设中,应当遵循绿色环保理念,构建绿色住房生态系统,推行可持续发展。
建设中应当充分利用现代建筑材料和技术手段,尽可能减少建筑废弃物以及对环境和生态的影响。
3. 安置房管理政策3.1 安置房交付前的验收和维护针对安置房交付前验收的问题,应当建立严格的验收制度,确保交付房屋质量。
同时,建立和健全安置房物业维修及管理制度,保障安置房房屋及配套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3.2 健全安置房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安置房交易市场体系,推行能源建筑标识(GB/T 50378-2019)应用,加强对房屋信息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商品房交易的公开、公平和透明。
3.3 严格居住管理,确保安置房符合规定使用强化安置房的居住管理和监控,加强安置房的维护,规范商标共有和产权发育管理,加强无房家庭的监管和管理。
4. 监管及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厦府[2010]5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厦府[2010]57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关于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二月十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意见为更好地适应我市当前经济形势的发展需要,确保各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现对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一、将厦府[2006]147号文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合并修改为:在征收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时,允许被拆迁户自由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被拆迁户选择产权调换的,仍按原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补偿单价为本拆迁项目的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评估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布之日。
对选择货币补偿且在拆迁通告规定期限内签定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不高于两年过渡安置补助费及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分之十作为搬迁奖励,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二、调整厦府[2003]221号文中的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补贴金额计算办法,将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公式中的补贴金额计算公式的系数由45%调整为80%,计算公式不变。
三、同安区、翔安区在不改变现有征地补偿标准的前提下,对征收农用地的,每亩增加补偿1万元。
区政府要认真做好政策落实工作,引导农民利用增加补偿部分参加社保,提高保障水平。
四、颁布实施《厦门市房屋拆迁补偿重置价格表》(详见附件)。
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已经2002年11月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张昌平二00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按规定职责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参与承建未按法定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业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非本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市参加工程投标或直接承接工程任务前,应持其资质证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
具体备案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发包人依法发包建筑专业工程的,应与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由发包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总承包单位经发包人同意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专业工程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必须与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工程分包人签订书面分包合同,并由总承包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承包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六条发包人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时,到位资金的总额(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除外)应不低于工程概算总额的5%,但可不超过3000万元,该项到位资金应有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城区安置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城区安置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为了保障本市城区房屋征收(搬迁)与补偿工作的顺利推进,维护房屋征收(搬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安置房建设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安置房的管理办法。
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安置房管理办法全文,仅供参考!安置房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市城区房屋征收(搬迁)与补偿工作的顺利推进,维护房屋征收(搬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安置房建设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房屋征收(搬迁)项目的安置房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安置房是指政府以核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安置人定向提供的政策性商品房,属保障性安居住宅。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条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城区安置房建设计划、方案编制、供应、管理、建设资金筹集、成本归集等工作。
第四条市房屋征收办负责制定城区安置计划和安置房调配方案,会同属地政府提出安置房的套型结构方案;核定被征收人依规定可安置商品房的套型、套数、面积,以及与安置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市发改委(物价局)负责安置房建设立项审批,履行安置房价格管理职能,依法查处开发建设单位价外收费或违规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
市规划局负责安置房的规划选址、拟定规划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和规划许可审批。
市国土局负责落实安置房建设用地指标,制定安置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及以带方案挂牌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并审批相关用地手续。
市住建局(房管处)负责安置房建设工程招投标协调、监督,工程质量全程监管及项目交付验收等;负责办理权属登记、安置对象监管和协调前期物业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置房建设各阶段投资评审和资金使用监管。
市审计局负责安置房建设工程资金全程跟踪审计或审计监督。
市监察局负责安置房建设、管理、使用全过程和各政府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各职能部门的违法违规行为。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5.06.15
•【字号】厦府办〔2015〕108号
•【施行日期】2015.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
行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
厦府办〔2015〕10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安置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经研究,同意对《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厦府办〔2007〕266号)部分条款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第三条第(一)款调整为:“本规定所称的安置房是指由政府建设或收购的,用于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和其他由政府负责拆迁的建设项目的安置用房,以及用于落实侨房政策、危房改造、政府土地收储的安置用房和由市政府确定用途的政策性住房”。
二、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调整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项目所在区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审核确认后,市住房保障办给予办理安置房核销、交房手续,并开具专用票据”。
三、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调整为:“用于落实侨房政策、危房改造、政府土地收储的安置用房和由市政府确定用途的政策性住房所需安置房指标的核定、核销、配售程序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安置房交房程序有关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10〕247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5日。
厦门 安置房标准
厦门安置房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厦门市政府对安置房的选址有严格规定。
安置房应当位于城市的合适位置,周边环境应当良好,交通便利,公共设施完善。
应当远离污染源,确保居民的生活环境清洁卫生。
安置房的建筑设计也要符合相关标准。
建筑结构应当稳固耐用,符合防火、抗震等安全规定。
建筑外观应当美观大方,符合城市的整体风貌。
安置房的户型设计也至关重要。
一般来说,安置房的户型会有多种选择,包括一室一厅、两室一厅等不同户型,以满足不同家庭的需求。
安置房的室内装修也应当简洁实用,符合居民的实际需求。
除了以上方面,厦门市对安置房的配套设施也有明确规定。
安置房应当配备基本的生活设施,如厨房、卫生间等,并且应当有电梯、供暖设施等现代化设备。
小区内应当有儿童游乐设施、健身器材等公共设施,以满足居民的日常生活需求。
最重要的是,厦门市对安置房的价格也有一定的标准。
政府会根据当地的房价水平和家庭收入情况等因素,确定安置房的价格,并且会给予一定的补贴和贷款支持,以减轻居民的负担。
厦门市政府对安置房的标准要求是非常严格的,不仅要求在数量上有保障,而且在质量上也有一定的要求。
通过政府的政策支持和居民的配合,相信厦门的安置房会越来越好,为城市的和谐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篇示例:根据厦门市政府发布的《厦门市城市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厦门市的安置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建筑面积标准: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应该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一般为每户建筑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
这样可以保证安置房的居住空间足够,能够满足家庭基本的居住需求。
二、装修标准:安置房的装修标准应该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通常包括地板、墙面、天花板、门窗等基本装修,保证房屋的基本使用功能完好。
三、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安置房所在区域应该具备基础设施完善,包括道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同时还应该有配套设施,如学校、医院、商业服务等,方便居民的生活和工作。
四、环境卫生标准:安置房所在区域的环境卫生应该得到保障,公共区域应该具有一定的清洁卫生程度,保证居民的居住环境舒适和健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2024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2024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
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5.21
•【字号】闽政地厦〔2024〕29号
•【施行日期】2024.05.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2024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
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地厦〔2024〕29号
集美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集美区2024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集府〔2024〕80号)收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授权(委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区境内农用地1.2597公顷(含耕地0.294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征收你区灌口镇三社村水田0.2949公顷、园地0.8511公顷、其他农用地
0.113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5.0274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6.2871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你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
缴纳。
三、你区和资源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你区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用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五、你区要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管理。
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1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1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8日厦门市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三农”工作部署,支持补齐“三农”领域发展短板,促进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以下简称“发展用地”)集约高效利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含海域退养,下同)人员合法权益,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发展用地,是指属地区人民政府为解决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长久、稳定和可持续的收入来源,在征收集体土地时,核定给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土地。
发展用地可用于除商品住房以外的非农产业经营性项目开发。
第三条发展用地开发利用应坚持下列原则:㈠体现以民为先。
着眼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长远生计,发展用地选址应有利于壮大集体经济、有利于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增收。
㈡坚持规划先行。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统筹优化发展用地选址和土地用途,鼓励集中连片开发,集约节约用地。
㈢保证有序可控。
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确保风险可控前提下,在辖区内选择条件成熟的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试点。
㈣尊重集体意愿。
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发展用地项目应经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讨论决定,由集体经济组织自愿实施。
《厦门安置房建设模式比较研究》
《厦门安置房建设模式比较研究》[摘要]安置房建设是推进各类拆迁的前提和基础,是目前各项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
这些年,为推进安置房建设,各地都积极探索有效的建设模式。
厦门舍弃了过去的收购企业已建成房源作安置房的模式,也较少采用合作建设安置房的模式,而是实行项目代建制。
代建制相比于收购模式,优点十分突出。
对此,我们结合安置方式等问题对收购模式和委托代建模式从安置实物、经济成本、居民意愿、后续管理、建设周期及居民未来就业等方面作了较全面的比较,提出要不断致力于政策创新、机制创新、完善模式,加快推进安置房建设。
[关键词]安置房;建设模式;安置方式;政策创新;和谐共赢安置房建设已成为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安置房建设是推进各类拆迁的基础和前提,关系到城市建设与发展、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到政府诚信、关系到社会稳定,是目前各项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是一项民心工程。
本课题对厦门安置房建设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改革的路径和对策建议,以期在推进厦门深度城市化、实现城乡一体化、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实现新突破,为打造“五个厦门”创造条件。
一、厦门安置房建设概述所谓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以及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买卖除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要受当地政府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安置房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因为重大市政工程建设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
按照有关方面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置商品房,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5年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之间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被安置人购买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
该类商品房和一般商品房相比,几乎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限制,即可以自由上市。
厦门市委市政府将拆迁安置房纳入全市保障性住房体系予以统筹推进,按照最适宜居住的环境和最便捷的出行原则,拿出很好的地块,与高档住宅区同时规划建设安置房等社会保障性住房。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5-07-30 字体显示:大中小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七月三十日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市国土房产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以下简称《意见》),就各区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关于征地补偿问题(一)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全市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2547元/亩。
(二)土地补偿费各区应按下列原则制定标准:1、农用地(除林地外)土地补偿费,按不低于同类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5倍计算;2、林地土地补偿费,按不低于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0倍计算;3、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按不低于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计算;(三)安置补助费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应扣减历次征地已计领安置补助费的人口)计算。
需要安置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按下列规定的标准支付,但每亩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l、农用地(除林地外)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不得低于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5倍;2、林地的安置补助费不得低于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4倍。
(三)水利设施摊销费农用地(除林地外)水利设施摊销费为每亩300元,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四)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不含育苗池、孵化池)为该地类征地补偿总额扣除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水利设施摊销费的余额。
厦门市集美区完善征地拆迁政策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厦门市集美区完善征地拆迁政策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关于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9号)和《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13号),结合集美区征地拆迁施行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一、关于征地补偿问题(一)征地补偿费用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水利设施摊销费等费用计算综合补偿,并实行包干,不再对青苗及地上物等进行清点计费。
征地补偿费用必须专款用于征地补偿安置,不得挪作它用。
(二)土地补偿统一为一类区:集美区辖区范围内。
(三)土地类别分为四类:第一类为农用地,包括菜地、水田、旱地、鱼塘及水库等养殖水面(含耕改池),果园地(含耕改果);第二类为林地;第三类为未利用地,含荒地、杂地;第四类为集体建设用地(办理用地红线的)。
(四)土地补偿综合标准(以下补偿标准为最高标准):农用地:8万元/亩,按期交地的,另奖励被征地对象0.8万元/亩,奖励金的支付对象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被征收土地属村民承包经营土地或者自留地的,应全额支付给被征地村民;林地:3.5万元/亩;未利用地:2.5万元/亩。
盐田以及国有滩涂上的虾池、鱼池,统一按2.5万元/亩予以补偿(其中,开发费0.5万元/亩,青苗及地上物2万元/亩)。
集体建设用地,按《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规定标准执行。
其中属合法的村镇企业用地,按每平方米200元补偿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土地补偿费发放:凡村民代表大会已做出决定,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按决定执行;村民代表大会未做出决定的,应将土地补偿费的70%(含办理养老保险费用)发放给被征地村民或股份量化到个人;余下的30%补偿费,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和发展村集体经济,具体使用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骆美英、陈志明、陈志梅等6161二审行政判决书
骆美英、陈志明、陈志梅等6161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0【案件字号】(2021)闽02行终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锦清)(林琼弘)(龙辉)【审理法官】(陈锦清)(林琼弘)(龙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骆美英;陈志明;陈志梅;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杏林街道办事处【当事人】骆美英陈志明陈志梅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杏林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骆美英陈志明陈志梅【当事人-公司】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杏林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刘红、林佐铭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许璐琪、张敏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红、林佐铭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许璐琪、张敏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红、林佐铭许璐琪、张敏【代理律所】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骆美英;陈志明;陈志梅【被告】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杏林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本案无争议的事实是,下官路10号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虽登记在陈建利名下,但房屋系陈建标所建造并长期居住,陈建标一家除该房屋外,没有其他宅基地和房屋。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无争议的事实是,下官路10号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虽登记在陈建利名下,但房屋系陈建标所建造并长期居住,陈建标一家除该房屋外,没有其他宅基地和房屋。
而陈建利名下拥有下官路47号宅基地和房屋,在骆美英与杏林街道办签订的297号协议中,亦提到下官路10号房屋的登记情况,并确认“本次征收安置时应合并计算”,结合骆美英后来签署下官路10号房屋并交付拆除确认单的事实,说明上诉人是接受对陈建利名下土地房屋的安置补偿条件的。
杏林街道办在查明的房屋现状、权属登记情况、实际居住情况以及采用公示方式后,与房屋实际使用人陈建标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已履行了审慎审查的职责。
集美区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试行)
集美区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引导住户逐步适应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模式,管理好安置房小区,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制定我区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二、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分前期物业管理和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选聘物业公司管理两个阶段逐步规范。
具体按《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执行。
三、从住户开始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月份起,设立五年的安置房物业管理服务费补贴过渡期。
在过渡期内,区财政拨付专款对安置对象缴纳的物业服务费进行补贴.
四、财政补贴对象为取得并实际保有的我区负责拆迁安置项目的拆迁安置房产生的物业服务费。
如安置对象将安置房转让给第三人的,不再对转让后的安置房产生的物业服务费补贴。
五、以五年过渡期为限,财政补贴比例逐年递减。
第一、第二年补贴应缴纳物业服务费的50%,第三年补贴应缴纳物业服务费的40%,第四年补贴应缴纳物业服务费的30%,第五年补贴应缴纳物业服务费的20%。
应缴纳的物业服务费由物价部门按政府指导价下文确定。
六、五年过渡期内,安置对象当年度经民政部门确认为五保户、低保户的,财政对其本年度应缴纳物业服务费实行全额补贴民政部门确认其不属五保户、低保户对象的年度,依照前
条规定过渡期标准执行。
五年过渡期后,安置对象本年度经民政部门确认属五保户、低保户的,财政对其应缴纳物业服务费实行全额补贴,民政部门确认其不属五保户、低保户对象的年度,财政不对其应缴纳物业服务费实行补贴。
七、安置对象应事先按时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全额缴纳物业服务费,凭缴纳票据领取物业服务费补贴(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八、本办法由区建设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OO七年七月十七日
2。
厦建法〔2016〕11号附件
厦建房〔2007〕25号 厦建工〔2007〕52号 厦建建〔2007〕126号 厦建建〔2007〕116号 厦建建〔2007〕109号 厦建建〔2007〕37号 厦建法〔2006〕14号 厦建房〔2006〕10号 厦建工〔2006〕36号 厦建建〔2006〕78号 厦建建〔2006〕96号 厦建材〔2006〕4号 厦建房〔2005〕96号 厦建房〔2005〕50号 厦建房〔2005〕40号 厦建工〔2005〕127号
2010/7/19 2010/5/13 2010/5/5 2010/10/27 2010/7/15 2010/11/15 2008/2/2 2008/11/25 2008/9/3 2008/7/1 2008/1/29 2008/1/21 2008/1/21 2007/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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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 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执行《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 版)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颁布实施《厦门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工 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强制性规划指标管理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修改《厦门市住宅区公共设施专用基金管理暂行 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后工程建 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实施《厦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 工检查评分标准》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确保厦门市民办学校校舍建筑结构质量和抗震安 全的工作意见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对建设工程±0.00实施验线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坚决采取降尘措施严格控制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的 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停止办理建筑劳务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等事宜的通 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注重解决住宅设计中影响人居环境、环保等涉及 居住健康的质量通病的意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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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安置房建设与管理工作,提升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水平,根据《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厦府办()号】及【厦府办〔〕号】、《厦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拆迁过渡安置补助费标准调整意见的通知》【厦府办()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应于本区范围内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包括建设计划、项目建设、楼盘信息管理、配售管理、过渡安置补助费管理、物业管理、公建配套设施、维护及提升改造、产权证办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安置房是指由政府建设或收购的,用于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和其他由政府负责征收的建设项目的安置用房,以及用于落实侨房政策、危房改造、政府土地收储的安置用房和由市、区政府确定用途的政策性住房。
安置房应严格按本暂行规定配售并专项用于所批准的安置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全区安置房按照总量控制、统筹规划、布局合理的原则按需建设。
第五条区政府成立区安置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统筹全区安置房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区建设局)负责协调处理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日常工作。
区建设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重点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集美分局、厦门市集美生态环境局、区土房征收中心、区属国有企业等单位及各镇(街)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安置房建设与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计划第六条各镇(街)及其他安置房用房单位应于每年月份向区重点办、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简称“区土房征收中心”)申报年度征收计划及安置房需求数量,区重点办、区土房征收中心审核汇总后,在一个月内向区建设局申报安置房年度需求计划。
第七条区安置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区重点办、区土房征收中心、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集美分局、厦门市集美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对各镇(街)及其他安置房用房单位申报的安置房年度需求计划进行联审,并综合全区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财政投融资计划、农用地转用计划、城市规划等因素,确定全区安置房建设计划。
第八条安置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以划拨方式供应。
第九条安置房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后,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建设计划。
第十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集美分局按照全区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会同拟建安置房项目所在镇(街)负责落实项目用地选址,安置房项目选址原则上应选择净地或不受征拆影响的地段,并办理具体项目的相关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集美分局按照全区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将安置房的建设用地列入全区的土地供应计划,并办理具体项目的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区发改局按照全区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具体项目的立项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区财政局负责安置房项目建设资金的筹集和调配、预决算审批以及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等。
第十四条区建设局(质监站)负责监督安置房项目工程质量与安全。
第三章项目建设第十五条安置房项目实行代建制,由区建设局作为业主单位,委托本市具有相应房产开发资质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代建。
代建单位的确定按照市、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业主单位按照《集美区区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和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与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并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按本规定实行代建制的安置房项目,代建工作包含以下主要事项:(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概算等编制管理;(二)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招投标工作;(三)项目的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等编制管理;(四)项目前期阶段所需的各项审批事项的办理;(五)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的管理;(六)项目监理、施工单位、设备材料等事项的招投标管理;(七)项目建设实施阶段所需的各项审批事项的办理;(八)项目的工程施工管理;(九)项目的工程竣(交)工验收和保修维修管理;(十)项目的工程结算文件编制及实施管理;(十一)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十二)建设项目初始权属登记的办理。
第十七条项目代建单位应将项目的建设标准、设计方案、配套设施与设备配置标准和招标采购方案等报项目业主审定,对涉及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等重大变更等报项目业主确认,并附设计变更、造价变更的理由及依据。
业主单位应对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代建单位在代建合同约定范围内就项目的投资、质量、工期和安全向项目业主负责,并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负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安置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住宅建设技术规范,且符合节地、节能、节材、节水和环保要求。
第十九条安置房项目应配套完善、功能齐全。
相应的公建设施、市政等配套工程应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同时,可考虑当地民风、民俗等情况适当增加配套设施。
第二十条安置房的户型、面积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并按有关规定分配:多层住宅建筑面积:一房型平方米;二房型平方米;三房型平方米;高层住宅建筑面积:一房型平方米;二房型平方米;三房型平方米;四房型平方米。
用于定向征收安置的项目,由项目所在镇(街)负责征求或调查收集被征收人对户型、面积的意见,并将结果向业主单位书面提出,业主单位可根据被征收人的意见对安置房户型及面积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安置房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材料、设备等的采购,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二十二条安置房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和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代建单位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时,应通知项目业主、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财政审核中心等有关部门参加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在安置房项目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后方可移交项目业主单位,并移交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
第四章楼盘信息管理第二十四条区建设局(区住宅办)应建立健全统一的安置房楼盘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区建设局(区住宅办)负责统一管理安置房楼盘信息管理系统,各镇(街)、区土房征收中心、区财政局、区国投公司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信息的动态更新。
第二十五条安置房楼盘信息管理系统应包括项目总平面图、经济技术指标、具体地点、套数、户型、面积、房号、公建配套以及项目参建单位等基础信息,并根据安置情况将配售、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审核、房源核销、交房、产权证办理、营业性配套设施招租等情况纳入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形成完整的安置房基础数据库。
第二十六条安置房楼盘信息管理系统建成后,各镇(街)负责安置房申请信息的提供、《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审核通过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产权证办理等信息录入及更新;区建设局(项目业主)负责安置房楼盘信息、《安置房销售协议》、《安置房房源分配通知书》、《交房通知书》等信息的录入与更新;区土房征收中心负责拟分配安置房房源清单审核、《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审核等;区财政局负责安置房预付款资金证明、结算信息的录入及更新;区国投公司负责安置房营业性配套设施招租信息的录入及更新。
第五章配售管理第二十七条区建设局(区住宅办)负责安置房的配售管理工作,区土房征收中心负责对区建设局(住宅办)出具的房源分配信息(包括安置房项目名称、套数、户型、面积等)进行审核。
安置房配售价格经项目业主会同区建设局、区财政局测算后,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建设局报上级部门审定或批准,原则上按每个项目报送。
第二十八条项目业主应在取得安置房项目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后,按要求将安置房项目基础信息录入全区安置房楼盘信息管理系统。
安置房项目基础信息应包括安置房项目总平面图、经济技术指标、具体地点、套数、户型、面积、房号、公建配套以及项目参建单位等。
第二十九条征收项目使用安置房按以下程序申请:(一)各镇(街)或其他用房单位向区建设局(区住宅办)提出安置房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集美区安置房申请表》;()征收项目立项批文;()征收项目用地批文或规划意见书;()区政府有关该项目的安置定点批复及相关资料;区建设局(住宅办)负责对各镇(街)提交的安置房申请按照就近安置及安置房源总面积超出申请的需求面积最小原则拟定房源配售清单。
(二)区土房征收中心审核房源分配清单区建设局(住宅办)将拟定的房源分配清单(包括安置房项目名称、套数、户型、面积等)报区土房征收中心审核,区土房征收中心根据征收项目初步调查摸底情况对区建设局(住宅办)出具的房源分配清单(包括安置房项目名称、套数、户型、面积等)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后报区分管领导批准。
(三)安置房申请获批后,区建设局(住宅办)按照经上级部门审定的安置房销售价格与各镇(街)或其他用房单位签订《安置房销售协议书》,各镇(街)或其他用房单位应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向区财政局缴纳预付款(期房按缴纳预付款;现房按缴纳预付款)。
区建设局(住宅办)应在《安置房销售协议书》签订后日内将安置房销售信息录入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
(四)各镇(街)或其他用房单位凭区财政局出具的资金缴交证明向区建设局(住宅办)领取《安置房房源分配通知书》,报区土房征收中心按规定向区政府申请发布征收公告。
对于省、市、区重点项目无法及时缴交购房款或出具资金缴交证明而急需发征收公告的,须报区政府同意,并签订《安置房销售协议书》后,区建设局(住宅办)方可出具《安置房房源分配通知书》。
区财政局应在收到安置房购房款或出具安置房购房款资金证明日内将安置房购房款缴交信息输入安置房楼盘信息管理系统。
区建设局(住宅办)应在《安置房房源分配通知书》出具后日内将安置房分配信息录入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
第三十条各镇(街)应按照《安置房房源分配通知书》确定的征收项目、房源与被征收人订《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不得随意自行调配房源,并及时上报区土房征收中心审核。
各镇街在签订《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应商被征收人后明确记载被征收人接收《安置房交房通知书》的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
区土房征收中心在审核《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应确认协议中的安置房源与该征收项目取得的《安置房房源分配通知书》中房源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不予审核并退回用房单位。
相关镇(街)应将审核通过的征收协议编号、征收项目、房号等信息日内录入安置房楼盘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一条征收项目使用安置房办理价款结算的,由征收人、实施单位、征收公司及时整理经区土房征收中心审核通过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汇总使用安置房情况及其它相关材料进行项目结算,经区建设局(项目业主)核实确认使用安置房的地点、面积、价款等情况,区财政局及用房单位核实确认征收项目使用安置房价款缴交情况并办理结算事宜。
第三十二条安置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告知各镇(街)办理交房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