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复习题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国际公法中普遍管辖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请求引渡的犯罪人的国家,按照签订的有关条约或互惠原则,应当将该人引渡给请求国;如果不同意引渡,则应当按照本国法律对该人提起诉讼以便追究其刑事责任。

“或引渡或起诉”是国际刑法中一个历史悠久而运用广泛的重要原则,它与普遍性管辖权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在某种意义上是普遍性管辖权的另一种表述。普遍管辖是国家管辖原则的一种。惩治危害全人类利益的犯罪行为是国际刑法公约的主要目标,正是基于这一法理基础,许多国际刑法公约为缔约国设定了对某些犯罪的普遍管辖。关于普遍管辖原则与“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的关系,我国学者认为,它实际上要解决的是管辖权的冲突问题。普遍性管辖原则要求每个有关国际条约的缔约国遵守“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它是有关的被请求国在不引渡的情况下的一项义务。不引渡是实行普遍管辖原则的前提条件之一,也就是说,引渡所代表的刑事管辖权比普遍管辖优先适用。1.在“或引渡或起诉”规范的内部,引渡义务的确定先于起诉义务,这一点目前在学术界存在争议;2.“或引渡或起诉”原则体现了普遍管辖相对于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的补充性。引渡的请求国享有属地、属人等管辖权,因此它可以向罪犯的实际控制国提出引渡请求,而当引渡的被请求国基于缺乏条约关系等理由而拒绝引渡时,它也应对该罪犯实施管辖,这种管辖权即为普遍性管辖权。“或引渡或起诉”与普遍管辖不完全是重叠适用的关系,两者在适用范围上存在着交叉。一方面,“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同时指向引渡和起诉这两种刑事司法行为,其中包含了缔约国的引渡义务,而普遍性管辖仅仅涉及缔约国起诉罪犯的义务。另一方面,在某些情况下,缔约国的普遍性管辖义务并不依赖于“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得以实现。即使普遍管辖具有强制性,对普遍管辖原则和“或引渡或起诉”原则进行区分仍然是合适的。如果条约设立的普遍管辖原则对缔约国来说仅仅是一种权利,而不是强制性的义务。实际上,普遍管辖的真实意义是国际法允许任何国家将它们的法律适用于特定罪行,即使缺乏属地性、属人性或其他与罪犯或受害者的可接受的联系。

国际环境法的渊源

国际环境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其渊源与国际法的渊源既有同一性又有特殊性。由此可见,国际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家之学说。其中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而司法判例和各国权威学说是辅助的渊源。

结合第 38 条以及国际环境法的特殊性,国际环境法的主要法律渊源应包括国际立法(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司法判例三种。

一、国际立法( 国际环境条约)

国家立法机构的制定法是法律的主要渊源,这在今天几乎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在国际层面上,并不存在着这样一个“国际立法机构”。在国际环境法的领域内,所谓的国际立法就是国际环境条约的签订或者是包含环境条款的国际条约的签订。国际条约是指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的确定相互关系间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就一国而言,凡是国家缔结或加

入的国际条约(声明保留的除外)应对本国有约束力,在经过法定程序为有关国家机关认可后,成为本国的法律渊源之一。

国际环境条约是国际环境法的主要渊源之一。它括有关环境问题的双边或多边的、区域性的或全球性的国际条约,包括条约、公约、协定、协议、议定书等。环境条约具有一些自身的特点:

第一,在条约的内容方面,国际环境条约追求的不是“制度的稳定性”而是“制度的不断发展变化”。

第二,在条约的形式方面,环境条约较多地应用“框架公约+议定书+附件”的形式。由环境问题的特殊性所决定,环境条约往往牵涉到国际政治、国际经济、国内法和政策的调整,以及科学确定性等复杂问题。

二、国际习惯

习惯,通常是国际习惯,是国际环境法的一个主要渊源。国际习惯之所以能够成为法律渊源,主要是因为它创设了明确、有强制性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为人们所认同和遵守。在古罗马时代,人们就认为古老的习惯经人们加以沿用的同意而获得效力就等于法律。当然,不是所有的国际习惯都能成为法律渊源,一个国际习惯要能被作为法源引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国际习惯必须得到国际社会的持续不断地遵守和实施从而成为惯行;

(2)国际习惯的内容合理并为相应领域的人所周知;

(3)国际习惯涉及国际社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4)国际习惯调整的领域是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或虽有规定但允许例外的明示的。

三、司法判决

司法判决主要是指司法机关的判决,广义上也包括仲裁法庭的判决。司法判决是指最高法院或上级法院对某一案件判决中的判决理由(或称司法决定)对以后本院和下级法院同类案件的裁判具有约束力,判决理由因而具有与法律相当的地位,可以成为解决类似案件的法律依据。因此,所谓司法判决并不是指整个判决书,而仅指判定某项事实或者确定某项法律原则的判决理由。虽然司法判决只对案件本身有约束力,但是它对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进行了认证和确定。这种认证和确定不仅往往为审理以后案件时所援引,而且在一般的实践中受到尊重。

由此可以看出,国际环境法的渊源是多种多样的,没有一种制度完全依赖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也没有完全由不成文法和司法判决组成的制度。一个发达的法律秩序拥有各种各样的法源应是理所当然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