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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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的惩治措施有哪些

虚开发票的惩治措施有哪些

虚开发票的惩治措施有哪些在经济活动中,虚开发票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也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为了打击这种违法行为,保障税收秩序和经济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惩治措施。

首先,行政方面的处罚是常见的手段之一。

一旦被查实虚开发票,税务机关会根据情节的轻重,对违法者处以罚款。

罚款的金额通常与虚开发票的金额以及造成的税收损失相关。

一般来说,虚开金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可能会被处以虚开金额一定比例的罚款;而对于虚开金额巨大、情节严重的,罚款的数额将大幅增加。

除了罚款,税务机关还会没收违法所得。

也就是说,通过虚开发票所获取的非法利益,都将被依法收缴。

这一措施旨在让违法者无法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从而起到警示和遏制的作用。

在行政处罚的同时,虚开发票的行为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里所说的“税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等具体标准,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

司法机关会根据虚开发票的具体情况,包括虚开的金额、次数、造成的后果等,来确定应当适用的刑罚档次。

此外,对于单位犯罪的情况,不仅要对单位判处罚金,还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这意味着,单位的相关责任人不能以单位犯罪为借口逃避个人的法律责任。

在惩治虚开发票的过程中,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会加强协作。

税务机关在日常的税收征管工作中,一旦发现虚开发票的线索,会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处理。

司法机关则会依据法律程序,对涉嫌虚开发票的案件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

同时,为了加强对虚开发票行为的打击力度,我国还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发票管理办法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处罚1. 前言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会涉及到大量的进销项发票记录和管理。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企业在发票管理中可能会存在违规行为,例如虚开、假开、重复开等不合规的行为,这些行为都有可能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

本文将介绍发票管理办法中的处罚规定,以帮助企业避免不必要的罚款或其他处罚。

2. 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一项法规,旨在规定企业在开具和使用发票方面应该遵循的准则。

该法规明确了企业应该开具和使用什么样的发票,规范了发票的管理流程和使用规则。

同时,该法规也规定了一系列的处罚措施,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进行处罚。

3. 处罚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部门可以对违规企业采取以下处罚措施:3.1 处以罚款企业在发票管理过程中,如有虚开、假开、重复开等不合规的情况,税务部门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以罚款。

罚款的数额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而定,一般情况下,罚款数额在开具发票的金额上加上罚款金额的一定比例。

3.2 暂扣/吊销发票如果企业的违规行为较为严重,且多次被发现违规行为,税务部门可以暂扣或吊销企业的发票。

暂扣/吊销的期限为3个月至1年不等,期满后给予发还。

在暂扣/吊销期间,企业无法开具、领取、使用任何发票。

3.3 查封对于严重的违规行为,税务部门可以对发票库房、存储地点等进行查封。

查封的期限通常在30天至6个月之间。

在查封期间,相关的发票无法被使用,也不能被移交或转移。

3.4 罚款+暂扣/吊销发票对于特别严重的违规情况,税务部门可能对企业同时处以罚款和暂扣/吊销发票的处罚。

在此种情况下,企业需同时承担罚款和不能开具发票等的后果。

4. 处罚标准在实际操作中,税务部门并不会对每一个不合规的企业都进行处罚。

处罚的标准通常包括:•扣罚比例:违规行为是否结构严重,对社会影响有多大;•违规次数:违规行为是否属于一次性的失误还是经常发生的惯性行为,累计次数是多少;•情节严重程度:违规行为对税收工作的影响程度和侵犯法定税收纪律情节的严重程度。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利用虚假交易、虚假证明等手段,非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一种经济犯罪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严重危害国家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类犯罪行为,我国法律有明确的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法定罪名为“偷税罪”,主要是指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虚构或者变造、销毁、转让、出租、购买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我国刑法规定了以下的量刑标准:首先,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次,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后,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从以上量刑标准可以看出,我国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罚是非常严厉的。

这也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于维护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的决心和严肃态度。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严重危害国家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对于这类犯罪行为,法律必须给予严厉的惩处。

同时,对于从业人员来说,也要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否则将面临严重的法律责任和惩罚。

总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我国法律对此有明确的量刑标准,并且给予了严厉的惩处。

对于从业人员来说,要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以免触犯法律,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和惩罚。

扬州江都警方破获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扬州江都警方破获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扬州江都警方破获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1. 引言1.1 扬州江都警方破获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扬州江都警方近日成功破获了一起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该案涉案金额巨大,涉案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

警方侦破经过层层推进,最终取得了较好的侦破成果。

此案的成功打击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行为,进一步震慑了涉案人员,维护了税收秩序。

这起案件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反响,涉案人员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警方表示将继续加大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维护税收秩序和社会安定。

此次侦破行动展现了扬州江都警方的高效工作能力和坚决打击犯罪的决心,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税收秩序做出了积极贡献。

希望通过此案的曝光,能够对其它潜在的犯罪分子起到警示作用,让他们知道法律的严惩在等待着他们。

2. 正文2.1 案件背景扬州江都警方破获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是一起严重的经济犯罪案件,涉及金额巨大,对税收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

这起案件的背景是一家虚假注册的公司利用虚假的增值税发票进行交易,从而非法获取大额利润。

这家公司通过制造虚假交易、虚构业务等手段,在短时间内迅速积累了大量资金,并通过虚开发票进行洗钱操作。

这种行为不仅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税收损失,而且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正常的经济发展。

警方对这起案件高度重视,迅速展开调查和侦破工作,以维护税收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经过长时间的调查和侦破,警方最终成功揪出了涉案人员,并采取了强制措施,将他们绳之以法。

这起案件的破获对于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进一步震慑了相关人员,维护了税收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2.2 涉案金额巨大涉案金额巨大是这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的一个重要特征。

据扬州江都警方透露,这起案件涉及的金额高达数亿人民币,是当地近年来查获的一起金额最大的虚开发票案件之一。

在这起案件中,涉案人员通过虚构交易、伪造发票等手段,大量虚开增值税发票,以此骗取国家税收。

据初步统计,他们涉及的业务范围涉及多个行业,包括房地产、建筑、金融等领域,涉及的金额遍布全国各地。

如何加强对虚开发票行为的惩治力度

如何加强对虚开发票行为的惩治力度

如何加强对虚开发票行为的惩治力度发票,作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凭证,本应是真实交易的合法证明。

然而,虚开发票这一违法行为却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

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国家税收安全,加强对虚开发票行为的惩治力度势在必行。

虚开发票行为的危害不可小觑。

首先,它直接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

虚开的发票使企业虚报成本、抵扣税款,从而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这意味着用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减少,影响了社会的发展和民生的改善。

其次,虚开发票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合规经营的企业依法纳税,而虚开发票的企业则通过不正当手段降低成本,获取非法竞争优势,这对诚信经营的企业造成了巨大冲击,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再者,虚开发票可能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如导致财务数据失真,影响企业的决策和发展,甚至可能引发金融风险。

那么,如何加强对虚开发票行为的惩治力度呢?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是关键。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虚开发票行为的定义、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使执法部门在打击虚开发票时有法可依。

同时,要加大对虚开发票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除了经济处罚外,还应引入刑事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虚开发票犯罪分子予以严厉制裁,形成强大的法律威慑力。

强化税务监管是重要手段。

税务部门应建立健全发票管理系统,加强对发票的审核和监控。

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手段,对企业的发票数据进行实时分析和比对,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同时,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定期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行检查,提高检查的频率和深度。

此外,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如工商、公安、金融等,实现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提高公众意识也必不可少。

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让企业和个人充分认识到虚开发票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

利用多种渠道,如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纳税意识。

同时,鼓励公众举报虚开发票行为,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量刑标准(含普通发票)

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量刑标准(含普通发票)

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量刑标准(含普通发票)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罚则,即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发票也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虚开普通发票的,依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处罚。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量刑的标准更加具体。

一般来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量刑有以下档位:第一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万-20万;第二档: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5-50万罚金;第三档: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10年-无期徒刑,并处5-50万罚金。

单位犯罪对单判处罚金,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比照以上规定处罚。

本罪的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怎么把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法研〔2014〕179号)的规定:在新的司法解释制定前,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以上答复的理解现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和情节标准如下:一、入罪标准:虚开涉税5万以上入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20万罚金。

二、数额较大:虚开涉税50万-250万,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5-50万罚金。

芮城地税局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利剑行动

芮城地税局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利剑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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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富平县警方破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涉案金额达2.4亿元

陕西富平县警方破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涉案金额达2.4亿元

陕西富平县警方破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涉案金额达2.4亿元近日,陕西富平县警方成功破获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涉案金额高达2.4亿元,震惊了当地社会。

此案件的成功破获,彰显了警方对经济犯罪的零容忍态度,也向社会传递了一个重要信号:任何触犯法律的行为都将受到严惩。

据悉,该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由富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牵头侦办,历时数月。

经过缜密侦查和深入调查,警方最终成功锁定了多名犯罪嫌疑人,并迅速采取行动,将他们全部抓获归案。

据警方透露,该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为一集团组织,他们通过虚构交易、伪造发票等手法,大量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国家增值税返还。

由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金额巨大,造成了国家财政巨额损失,对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也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影响。

虚开增值税发票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也损害了其他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

警方对此类犯罪行为一直保持高压打击态势,积极开展专项行动,加大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等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

此次富平县警方成功破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不仅是对犯罪分子的有力震慑,也是对整个社会的一次警示。

在依法惩治犯罪的也提醒广大企业和个人,要遵守税法,诚信纳税,不得触犯法律,否则将面临严厉的法律惩处。

此案也凸显了当地警方在打击经济犯罪方面的坚定决心和高超专业技能,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认可和好评。

只有警方的高度警惕和坚定不移的打击态度,才能最终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保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的成功侦破,背后还离不开多方合作。

除了警方的不懈努力外,还离不开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以及广大群众的积极举报。

只有各方通力合作,才能将经济犯罪行为尽早制止,保护社会的安定和谐。

对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经济犯罪行为的打击,不仅需要警方的高压严打,更需要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也需要加强法制教育和舆论引导,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诚信意识,共同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健康发展。

构成发票犯罪的标准界定

构成发票犯罪的标准界定

构成发票犯罪的标准界定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总结的有关发票违法行为的税务行政处罚、构成犯罪标准及刑事处罚如下:一、虚开发票行为虚开发票行为的界定行为人有以下四种行为之一的,即构成虚开发票的行为:1.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4.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以上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如货物运输发票等,也包括一般的普通发票;且无论是经税务机关监制的真发票,还是伪造的假发票,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均构成虚开行为。

税务行政处罚方式及幅度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标准、罪名及刑罚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即涉嫌构成犯罪。

罪名分别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个人犯罪的,处拘役、15年以下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可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罚。

2.虚开上述发票以外的其他普通发票,如建筑安装业、广告业、餐饮服务业发票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涉嫌构成虚开发票罪: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个人犯罪的,可处管制、拘役,最高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以刑罚。

二、非法制造发票,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非法出售发票的行为税务行政处罚方式及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334号(政治法律类294号)提案答复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334号(政治法律类294号)提案答复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334号(政治法律类294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8.25•【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334号(政治法律类294号)提案答复的函您提出的《关于出台涉税领域、骗贷领域相关司法解释文件的提案》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现答复如下:一、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上世纪90年代增值税改革初期,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活动进行抵扣,骗取国家税款。

对此,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增设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有关的罪名。

199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在司法审判中严格执行《决定》,严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维护了税收征管秩序,保障了国家税收收入安全。

1997年刑法沿用了之前标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交易模式呈现多样化,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这些行为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对以上行为,是否应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各地公检法确实出现了认识上的不统一。

您提出,“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不是虚开发票类犯罪定罪处罚的必要条件;有必要根据虚开发票数额、份数的多少、是否造成税款损失等区别不同情形,统一明确立案追诉标准、定罪量刑标准的建议。

我们认为,诚如您所言,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不是虚开发票类犯罪的构罪要件。

现行刑法关于虚开发票类犯罪的规定,根据发票的不同类型和行为侵害的客体,分别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两个罪名。

不同罪名的构成要件不同。

刑法第205条规定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即本罪的对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刑法第205条之一规定的是虚开发票罪,其对象是刑法第205条规定的发票之外的发票。

虚开发票的惩治力度如何体现

虚开发票的惩治力度如何体现

虚开发票的惩治力度如何体现在当今社会经济活动中,虚开发票的现象屡见不鲜,给国家税收秩序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为了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对于虚开发票的行为必须予以严厉的惩治。

那么,虚开发票的惩治力度究竟是如何体现的呢?首先,从法律法规的层面来看,我国对于虚开发票行为制定了明确且严格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专门设有相关罪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进行惩处。

根据情节的轻重,刑罚从拘役、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

对于虚开发票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虚开发票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种法律规定的明确性和严厉性,向社会传递了一个强烈的信号:虚开发票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绝不容忍。

法律的威慑力使得那些企图通过虚开发票谋取非法利益的人在行动之前不得不慎重考虑后果。

其次,税务机关在查处虚开发票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税务部门通过加强税收征管,运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对企业的发票开具和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比对。

一旦发现异常,立即展开调查。

对于查实的虚开发票行为,税务机关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包括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罚款的金额通常是虚开发票金额的一定比例,而且对于多次或者情节严重的虚开行为,罚款的力度会更大。

除了经济处罚,税务机关还会将虚开发票的企业和个人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

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将面临多部门的联合惩戒。

这包括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受到限制或禁止。

这种联合惩戒机制大大增加了虚开发票的违法成本,使得违法者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受到制约。

再者,司法机关在惩治虚开发票犯罪中也绝不手软。

行政单位虚开发票冲账 构成犯罪被判刑罚

行政单位虚开发票冲账 构成犯罪被判刑罚

行政单位虚开发票冲账构成犯罪被判刑罚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鄂1087刑初92号公诉机关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松滋市文化广电局,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民主大道140号。

法定代表人向家炎,松滋市文化广电局局长。

诉讼代表人姚俊清,松滋市文化广电局工会主席。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鄂1087刑初92号公诉机关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松滋市文化广电局,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民主大道140号。

法定代表人向家炎,松滋市文化广电局局长。

诉讼代表人姚俊清,松滋市文化广电局工会主席。

被告人贺某,中共党员,松滋市第五届政协委员,原任松滋市文化广电局局长。

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15年9月30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16年5月27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甲,中共党员,原任松滋市文化广电局财务科科长。

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15年9月26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16年5月27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系武汉至强创新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15年9月9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16年5月27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凝,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松滋市人民检察院以松检公诉刑诉(201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松滋市文化广电局,被告人贺某、杜某甲、吴某甲犯虚开发票罪,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松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姚俊清,被告人贺某、杜某甲、吴某甲及辩护人李凝均到庭参加诉讼。

期间延期审理一次。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贺某在担任松滋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局长及松滋市文化广电局局长职务期间,松滋市文化广电局为了将近三年的”节日走访、请客送礼等”不规范支出冲账,经局领导及相关财务人员开会研究后决定,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进行冲账。

公司发票管理制度罚则

公司发票管理制度罚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发票使用,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发票使用的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罚则分为一般罚则和严重罚则,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对公司的影响程度,分别予以处罚。

第二章一般罚则第四条以下行为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给予以下处罚:1. 未按规定填写发票信息的,给予警告,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改正;2. 非法涂改、伪造、变造发票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3. 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4. 重复开具发票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5. 擅自转让、出租、出借发票的,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6. 拒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对于上述一般违规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以累计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严重罚则第六条以下行为属于严重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给予以下处罚:1. 非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等非法目的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 串通他人虚开、伪造、非法出售发票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 涉嫌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违规行为的调查与处理第八条公司设立发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公司发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发现违规行为,由发票管理领导小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经公司领导批准后,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十条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时,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 客观公正,查明事实;2. 依法依规,合理处罚;3. 保障被调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陕西富平县警方破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涉案金额达2.4亿元

陕西富平县警方破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涉案金额达2.4亿元

陕西富平县警方破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涉案金额达2.4亿元近日,陕西省富平县警方成功破获一起严重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涉案金额高达2.4亿元。

这起案件的成功侦破,不仅彰显了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更重要的是给了违法犯罪分子一个深刻的警示,也让社会公众更加了解税务法律法规,加强了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

据了解,这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始于今年年初。

富平县公安局接到线索,称某公司为了逃避缴纳增值税,涉嫌虚开发票行为。

接到线索后,富平县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进行深入调查。

经过大量的走访、摸排和蹲点监控,警方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

通过对涉案公司的账目进行逐一比对和核实,发现了大量的虚开增值税发票。

警方还从银行、支付平台等渠道获取了大量的资金流水和交易记录,证据确凿。

经过一个多月的缜密侦查,警方决定在一个关键时刻出击,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在刑事拘留的嫌疑人中,警方发现了更多的证据和线索,逐步摸清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网络。

据了解,这个犯罪团伙是由一名资深的会计师牵头组织。

他与多家公司相互配合,利用购买废旧发票等手段,进行了大规模的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

通过这种方式,逃避了应纳税款,获取了数千万元的非法利益。

这个犯罪网络还与一些地下钱庄有着密切的联系。

他们通过地下钱庄的转账服务,将非法所得逐步转移到境外,企图逃避追捕。

可惜最终,还是被警方成功阻止了他们的犯罪行为。

经过警方的侦查和审讯,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了他们的犯罪事实。

他们表示,之所以敢于进行这种大规模的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是因为他们认为业务繁忙、税务部门监管不严,很难被抓获。

针对这一情况,富平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将一如既往地加大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继续深入开展破获“套路贷”“传销”等经济犯罪案件。

构筑起坚不可摧的法律防线,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对于这种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行为,我们绝不姑息。

警方将继续深入开展打击行动,坚决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发[1996]30号 《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发[1996]30号 《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为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依法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犯罪,现就适用《决定》的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如下: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2)曾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过刑事处罚的;(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
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8.08.22
•【文号】法〔2018〕226号
•【施行日期】2018.08.22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量刑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
题的通知
法〔2018〕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有关规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再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 1996〕30号)第一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
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税会实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规定

【税会实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规定

【税会实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规定:(1)有违反发票管理规范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列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2)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5)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②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③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④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⑤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⑥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及以盈利为目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以及以盈利为目的,非法出售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

⑦非法出售可以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及以盈利为目的,非法出售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

⑧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

会计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专业,同时,由于会计又分很多行业,比如工业企业会计、商业企业会计、酒店企业会计、餐饮企业会计、金融企业会计等等。

会计处理,关键是思路,因为课堂上不可能教给你所有行业,怎么样才叫学会了实操呢,就是你有了一个基本的账务处理流程,知道一些典型的业务金额是怎么由凭证最后转接到到报表的。

也就是有一个系统的思维,每一笔业务发生后,你都知道最后会影响到报表上那个栏目的数据。

发票犯罪分类及具体客观表现

发票犯罪分类及具体客观表现

发票犯罪分类及具体客观表现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发票犯罪是指以虚开、伪造、变造、非法持有、出售、使用等方式制作、使用、买卖发票,违法印制、销售税控产品或者非法获取税控产品等手段,从而达到逃避缴纳税款、骗取国家出口退税、骗取财政资金、违法牟利等目的的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并给国家税收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难度。

发票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必须严厉打击和惩治。

发票犯罪可以分为多种不同的类型,根据具体的客观表现和行为方式可以进行分类。

以下将对发票犯罪进行分类,并对其具体客观表现进行介绍。

一、虚开发票虚开发票是指制作、使用不存在的交易凭证,虚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虚假的交易行为,加大进项税额,减少应纳税额,骗取国家税款。

虚开发票一般是发生在涉税企业之间的,常见的手段有:将不存在的合同纳入企业账目,以减少应纳增值税;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假记账;伪造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票证;利用税控系统漏洞虚开发票等。

客观表现:1. 在实际没有发生交易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 伪造虚假的购销合同,虚构交易内容3. 利用税控系统漏洞进行虚开发票行为4. 大量购买和使用虚开发票,虚构交易收支二、伪造发票伪造发票是指伪造他人已登记的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制作、使用非法税务凭证进行欺诈活动。

伪造发票一般是通过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运输发票等,来达到逃避税款、欺骗财务机关等目的。

客观表现:1. 利用印章、水印等技术手段伪造发票2. 伪造已登记的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3. 制作和使用非法税务凭证进行欺诈活动4. 大量非法持有、出售伪造发票等行为变造发票是指将他人已登记的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进行篡改、变造,以制造虚假交易记录、逃避税款等目的。

变造发票一般是通过篡改发票金额、内容等手段来实施的。

四、非法持有、出售、使用发票非法持有、出售、使用发票是指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或者赋予的审批权限,擅自制作、出售、使用税务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批准或者审批的已使用过的税务凭证的行为。

打击挂靠经营走票等违法购销行为实施方案

打击挂靠经营走票等违法购销行为实施方案

打击挂靠经营走票等违法购销行为实施方案为打击挂靠经营走票等违法购销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严厉打击挂靠经营行为一是依法查处挂靠经营行为。

对挂靠经营行为委托方和受委托方,逐一展开调查核实,明确事实,追究责任,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二是建立排查制度。

加强对多行业、多领域挂靠经营行为的排查力度,建立挂靠经营信息的长期跟踪、梳理、整理制度,重点排查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挂靠经营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

二、加强对虚假发票行为的打击一是畅通检举奖励举报渠道。

各级纪检、税务等管理部门应建立严格保密制度、畅通举报渠道和挂号收件制度,做到接到举报案件后,尽快组织调查核实并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惩处。

二是加强发票印制管理。

对发票的印制应按照严格制度进行,一切发票应在印制环节进行规范管理,同时加强发票比对,防止发票抬头虚假,从源头上减少虚假发票的造假。

三是建立健全信用与监管体系。

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虚假发票监测预警系统,同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形成行业信用承诺、市场信用约束、行政信用归档、个人信用管理、社会信用监督相结合的完整信用监管体系。

三、加强对违法购销行为的惩治一是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购销行为。

加强对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的监管,制定科学的行业规范标准,加强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相关产品的检验检测,防止违法购销行为的发生。

二是加强执法力度。

针对涉嫌违法行为,各级监管部门应加强联合执法,集中惩治违法购销行为,同时加强对非法产品的查缉,防止其流向市场。

三是落实责任。

各级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检查制度,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予以严肃处理,对涉嫌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责任。

四、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宣传教育和公共意识的培育,提高群众对违法购销行为的认识、防范和法律知识水平,形成社会共识,做到不买假货,不用非法产品。

以上是本方案的主要内容,相关部门要以此为指导,并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坚决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坚决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坚决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1.24•【文号】中纪发[2003]1号•【施行日期】2003.0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税收征管正文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坚决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通知(中纪发[200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中央金融工委、纪工委,中央企业工委,纪工委,军委纪委:2003年的春节即将来临。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和中央纪委《关于 2003年元旦、春节期间弘扬艰苦奋斗精神禁止铺张浪费的通知》精神,现就坚决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的行为发出以下通知:一、坚决杜绝开具虚假发票的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购买生活用品等物品时,以“办公用品”的名目开具虚假发票用公款报销;禁止通过这种手段滥发钱物,请客送礼,甚至贪污公款。

已经发生的,要立即予以纠正。

二、经贸(商业)、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发票的使用,要求商业企业开具的发票必须内容真实。

要开展严格发票管理的检查工作,坚决杜绝开具虚假发票的违纪违法行为。

三、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财务收支管理,加强财务监管,严格报销程序,规范报销凭证。

尤其对办公用品的采购、报销,要严格履行程序,杜绝假公济私甚至侵占、贪污等现象。

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通知精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开具虚假发票、滥发钱物的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坚决查处;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坚决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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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惩治
一、普通发票违法犯罪的现状
(一)普通发票违法犯罪可疑户特征
1、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一般是外省市边远地区的农村户口,登记的办公场所地址均为居民楼内住户。

2、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办税人都为同一人。

3、其经营范围基本上在服务,租赁、中介、广告等,因此用的发票也基本上为手工服务业发票、广告业发票及租赁业发票等。

4、同一人员为有着不同名称的企业前来购买发票,他们声称是代账公司代办的。

5、往往在同一天,有两家情况相似的企业(地址往往也靠在一起)由同一人前来办理发票的新开户手续。

6、企业一个月的发票用量基本上要6本左右,服务业开具金额只有百元或几十元,偶尔一两张万元或千元以上,使其有理由领到大额发票。

7、企业开具的发票规格很相似,单位名称都为个人名字,服务业的经营项目多为服务费,但第一张的发票的印蓝字迹印到第二张发票的存根联上,有将发票联在开具前撕下的可能。

(二)普通发票违法犯罪的主要手段及表现
1、不开发票。

不开具发票,隐匿实际收入,设置账外账,这是目前发票偷税的最常见现象,尤见于餐饮、娱乐等私营性质的小规模服务性行业。

经营者以各种借口不开发票,以赠送饮料、洗浴票等小礼品等来“替代”发票;或向客户索要额外加价的开票费。

2、串用发票。

有些企业领用多种发票,经营多项业务,为降低税率,高税低开,或国地税发票混用,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该行为广泛存在于有多种经营项目的娱乐行业。

3、代开发票。

有的单位和个人以收取“手续费”为目的,将本单位的发票提供给别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或者代开或者虚开,为偷逃税提供便利。

4、虚开发票。

部分企业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发票,在税前列支,或抵充个人薪金发放,从开票单位违规取得发票入账,虚增成本,偷
逃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三)普通发票违法犯罪的新动向
1、作案手段更加狡猾。

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身上不带身份证件,手机不登记机主的身份资料,单线联系;假发票全部加盖假印章后出售。

或注册虚假公司,用无关第三人的身份证登记传真机,以传真形式接收开票信息。

以特快专递形式邮寄发票,以银行卡方式收款。

2、组织更加严密,具有很强的反侦察能力。

制售倒卖虚开发票案件中,犯罪团伙职业化、网络化的特点非常明显。

3、向智能化发展。

一方面犯罪集团内部有人精通相关法律法规。

与往年犯罪嫌疑人身上带几十本假发票,金额达几十万元相比,从目前破获的假发票案来看,从犯罪嫌疑人身上搜出的假发票只有1本或2本,总计不足50份。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范,查获并认定的发票数量必须在50份以上,才能对犯罪嫌疑人追究行事责任,或者必须是第二次销售发票又被抓获才能提请劳动教养,犯罪集团对法律的灵敏度由此可见一斑。

另一方面,犯罪集团对发票版面的改变也能及时作出反应。

税务机关在定额发票上印上了中奖联,很快,在查获的假发票上同样印上了中奖联。

同时,从缴获的假发票看,印制技术也越来越好,给假发票的辨别增加了难度。

4、危害程度增强,影响极坏。

此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涉及范围广,破坏税收征管秩序,国家税收流失,破坏财经纪律,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作案手段不再是偷偷摸摸的,还引入现代技术手段,如网络、手机短信等,普通市民的邮箱里、手机里经常性地收到“开票”、“出售发票”的信息,严重地影响了税务系统的形象。

5、出现了发票、税票“双假”案。

造假的违法分子屡屡用“税源办”、“经济管理科”人员名义行骗,且经常得手。

6、定额票成为发票犯罪另一重灾区。

定额票有它较大的优势,不必填写,避免了阴阳票,方便,但也是发票犯罪的重灾区。

由于定额票管理技术含量不高,无经营项目,定额发票不写消费单位和个人姓名,有的甚至不盖印章。

定额发票可以通用,也为犯罪分子借用、转让、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机。

7、“顾客”队伍有扩大的趋势。

部分单位由于需要大量的虚开发票、假发票冲抵私设的小金库以及达到虚增成本偷逃税的目的,致使买方市场有扩大的趋势。

二、普通发票违法犯罪的治理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提高普通发票犯罪违法违规成本
1、抓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出台较早,在目前复杂的经济环境下,它对遏制犯罪、强化管理方面已经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其最突出的不足就是普通发票犯罪的成本过低,法律惩治难以具有威慑力。

建议尽快修订《发票管理办法》,并让其升格为法律,把近几年来税务机关探索形成的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以法规的形式确立下来,使得管理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要加大对发票犯罪的刑罚力度。

现行《刑法》对普通发票即不涉及扣税的发票的处罚畸轻,规定失之偏狭。

《刑法》对发票违法犯罪的立案或定罪仅从发票份数的多少来考虑,对普通发票违法行为的界定没有明确的刚性尺度,容易让犯罪嫌疑人钻法律的空子。

同时,《刑法》也未涵盖普通发票主要犯罪类型,比如出售、代开真的普通发票牟利行为等,且处罚明显偏轻,自由裁量空间太大。

建议修改相关法律条款,增设对普通发票违法处理的具体规定,加大处罚打击力度。

(二)逐步建立普通发票的查询比对机制
在侦破发票专案的过程中,许多发票联、存根联,因人工查找无
果而放弃,最终削弱了发票打假的工作力度。

发票打假不能一劳永逸,更为紧迫的是,制售倒卖虚开普通发票案件的高发蔓延态势和犯罪嫌疑人日新月异、花样不断翻新的先进犯罪手法,已从发票管理制度、手段、技术等多方面向税务机关提出了严峻挑战。

当前,要借鉴10
多年来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积累起来的成功经验,尽快构建起覆盖全国、信息资源共享、国地税统一、功能完备、安全规范的全国综合发票管理信息化系统,提高发票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在条件成熟时,向社会开放系统的普通发票查询核对功能。

一方面,通过信息化管理,构建起发票监督管理制约机制,提高发票管理的质量,提高发票管理工作效率。

另一方面,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辨别发票真伪,比对发票金额提供方便、迅捷、高效的服务,有利于及时发现假票犯罪线索。

(三)加强发票源头控管,完善日常征管机制
1、进一步加强发票源头管理,严格发票行政许可审查、出售、验旧售新等环节的规章制度刚性。

2、加强发票供应品种、数量的核查调整,对购票后连续二个月零申报的纳税户应安排核查;对领购手工发票的纳税户必须进行发票用量实地核查;对法人、财务负责人一致且拥有外地法人身份证,规模很小,购票量较大,开票金额较大的企业应实施重点核查。

3、强化日常发票使用情况的核查。

通过抽查企业相关合同、资金往来、应收账款等会计科目验证纳税人手工发票开具业务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通过发票开具金额和缴纳税款的对比,核实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及时性;对怀疑是大头小尾等疑问发票,应及时安排对发票接收方延伸核查。

4、强化非正常户的日常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

对于已认定的非正常户,税务部门应充分利用信息比对、部门配合等方法,定期开展集中清理,对有未缴销发票、欠税等情况的作为清理重点,对清理工作中的疑难案件,一方面按征管法赋予的权利加强查处,另一方面应发挥公安力量重点突破。

对那些违规违法犯罪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建立黑名单,随时进行监控。

(四)加强税收宣传,创造良好环境
加强发票管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国地税部门要联合抓好发票的政策、法规宣传,提高纳税人依法取得、使用、保管、缴销发票意识和消费者索取发票意识。

要通过网上办税平台、12366咨询电话、手机短信平台等技术手段建立面向纳税人的发票查询系统,进一步方便纳税人查询发票信息,有效保护纳税人的权益。

在日常动态税源管理过程中,税务部门要主动向纳税人宣传发票知识和相关制度,帮助纳税人正确领购和使用发票,避免纳税人因不了解政策而发生发票上
的违法行为,提高其自觉申报纳税的意识。

同时,要加大发票违法犯罪曝光力度,正面打击,反面警省,创造一个良好的发票使用、管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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