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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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惩治
一、普通发票违法犯罪的现状
(一)普通发票违法犯罪可疑户特征
1、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一般是外省市边远地区的农村户口,登记的办公场所地址均为居民楼内住户。
2、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办税人都为同一人。
3、其经营范围基本上在服务,租赁、中介、广告等,因此用的发票也基本上为手工服务业发票、广告业发票及租赁业发票等。
4、同一人员为有着不同名称的企业前来购买发票,他们声称是代账公司代办的。
5、往往在同一天,有两家情况相似的企业(地址往往也靠在一起)由同一人前来办理发票的新开户手续。
6、企业一个月的发票用量基本上要6本左右,服务业开具金额只有百元或几十元,偶尔一两张万元或千元以上,使其有理由领到大额发票。
7、企业开具的发票规格很相似,单位名称都为个人名字,服务业的经营项目多为服务费,但第一张的发票的印蓝字迹印到第二张发票的存根联上,有将发票联在开具前撕下的可能。
(二)普通发票违法犯罪的主要手段及表现
1、不开发票。不开具发票,隐匿实际收入,设置账外账,这是目前发票偷税的最常见现象,尤见于餐饮、娱乐等私营性质的小规模服务性行业。经营者以各种借口不开发票,以赠送饮料、洗浴票等小礼品等来“替代”发票;或向客户索要额外加价的开票费。
2、串用发票。有些企业领用多种发票,经营多项业务,为降低税率,高税低开,或国地税发票混用,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该行为广泛存在于有多种经营项目的娱乐行业。
3、代开发票。有的单位和个人以收取“手续费”为目的,将本单位的发票提供给别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或者代开或者虚开,为偷逃税提供便利。
4、虚开发票。部分企业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发票,在税前列支,或抵充个人薪金发放,从开票单位违规取得发票入账,虚增成本,偷
逃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三)普通发票违法犯罪的新动向
1、作案手段更加狡猾。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身上不带身份证件,手机不登记机主的身份资料,单线联系;假发票全部加盖假印章后出售。或注册虚假公司,用无关第三人的身份证登记传真机,以传真形式接收开票信息。以特快专递形式邮寄发票,以银行卡方式收款。
2、组织更加严密,具有很强的反侦察能力。制售倒卖虚开发票案件中,犯罪团伙职业化、网络化的特点非常明显。
3、向智能化发展。一方面犯罪集团内部有人精通相关法律法规。与往年犯罪嫌疑人身上带几十本假发票,金额达几十万元相比,从目前破获的假发票案来看,从犯罪嫌疑人身上搜出的假发票只有1本或2本,总计不足50份。根据目前的法律规范,查获并认定的发票数量必须在50份以上,才能对犯罪嫌疑人追究行事责任,或者必须是第二次销售发票又被抓获才能提请劳动教养,犯罪集团对法律的灵敏度由此可见一斑。另一方面,犯罪集团对发票版面的改变也能及时作出反应。税务机关在定额发票上印上了中奖联,很快,在查获的假发票上同样印上了中奖联。同时,从缴获的假发票看,印制技术也越来越好,给假发票的辨别增加了难度。
4、危害程度增强,影响极坏。此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涉及范围广,破坏税收征管秩序,国家税收流失,破坏财经纪律,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作案手段不再是偷偷摸摸的,还引入现代技术手段,如网络、手机短信等,普通市民的邮箱里、手机里经常性地收到“开票”、“出售发票”的信息,严重地影响了税务系统的形象。
5、出现了发票、税票“双假”案。造假的违法分子屡屡用“税源办”、“经济管理科”人员名义行骗,且经常得手。
6、定额票成为发票犯罪另一重灾区。定额票有它较大的优势,不必填写,避免了阴阳票,方便,但也是发票犯罪的重灾区。由于定额票管理技术含量不高,无经营项目,定额发票不写消费单位和个人姓名,有的甚至不盖印章。定额发票可以通用,也为犯罪分子借用、转让、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机。
7、“顾客”队伍有扩大的趋势。部分单位由于需要大量的虚开发票、假发票冲抵私设的小金库以及达到虚增成本偷逃税的目的,致使买方市场有扩大的趋势。
二、普通发票违法犯罪的治理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提高普通发票犯罪违法违规成本
1、抓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出台较早,在目前复杂的经济环境下,它对遏制犯罪、强化管理方面已经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其最突出的不足就是普通发票犯罪的成本过低,法律惩治难以具有威慑力。建议尽快修订《发票管理办法》,并让其升格为法律,把近几年来税务机关探索形成的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以法规的形式确立下来,使得管理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要加大对发票犯罪的刑罚力度。现行《刑法》对普通发票即不涉及扣税的发票的处罚畸轻,规定失之偏狭。《刑法》对发票违法犯罪的立案或定罪仅从发票份数的多少来考虑,对普通发票违法行为的界定没有明确的刚性尺度,容易让犯罪嫌疑人钻法律的空子。同时,《刑法》也未涵盖普通发票主要犯罪类型,比如出售、代开真的普通发票牟利行为等,且处罚明显偏轻,自由裁量空间太大。建议修改相关法律条款,增设对普通发票违法处理的具体规定,加大处罚打击力度。
(二)逐步建立普通发票的查询比对机制
在侦破发票专案的过程中,许多发票联、存根联,因人工查找无
果而放弃,最终削弱了发票打假的工作力度。发票打假不能一劳永逸,更为紧迫的是,制售倒卖虚开普通发票案件的高发蔓延态势和犯罪嫌疑人日新月异、花样不断翻新的先进犯罪手法,已从发票管理制度、手段、技术等多方面向税务机关提出了严峻挑战。当前,要借鉴10
多年来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积累起来的成功经验,尽快构建起覆盖全国、信息资源共享、国地税统一、功能完备、安全规范的全国综合发票管理信息化系统,提高发票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在条件成熟时,向社会开放系统的普通发票查询核对功能。一方面,通过信息化管理,构建起发票监督管理制约机制,提高发票管理的质量,提高发票管理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辨别发票真伪,比对发票金额提供方便、迅捷、高效的服务,有利于及时发现假票犯罪线索。
(三)加强发票源头控管,完善日常征管机制
1、进一步加强发票源头管理,严格发票行政许可审查、出售、验旧售新等环节的规章制度刚性。
2、加强发票供应品种、数量的核查调整,对购票后连续二个月零申报的纳税户应安排核查;对领购手工发票的纳税户必须进行发票用量实地核查;对法人、财务负责人一致且拥有外地法人身份证,规模很小,购票量较大,开票金额较大的企业应实施重点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