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价款评估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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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价款评估委托合同
(松矿编合字〔2015〕1号)
鉴于:
1、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松原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甲方)需要对本合同约定的探矿权编写出让方案,为确定出让探矿权提供参考意见。
2 (乙方)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矿权评资[]号)。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吉矿交管字〔2015〕001号)的要求,甲方于2015年8月31日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乙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探矿权编写出让方案事项。
一、本合同约定的探矿权编写出让方案项目
1.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晨光地热资源普查项目
2.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联合村地热资源普查项目
二、约定事项
甲方要求乙方对本合同约定的采矿权评估项目进行价款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书,并于2015年9月14日前正式提交甲方。但由于不可抗力等影响而不能按期完成的,乙方需及时正式书面报告甲方。
三、评估费
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探矿权编写出让方案对象的开采规模大小、矿床规模大小等,甲方向乙方支付编写费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吉矿交管字〔2015〕001号)的标准进行支付。乙方提交出让方案经备案后,甲方一次性付清。
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
1、负责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探矿权人的联系方式。
2、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协助乙方收集与本合同约定的与探矿权编写出让方案有关的资料。
3、对编写过程和编写结果提出质询,并要求书面答复。
4、拥有评估报告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二)乙方:
1、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和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进行编写操作,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地进行编写。
2、充分进行现场调查和信息收集分析。
3、对甲方提出的质询进行书面解答说明。
4、根据甲方的要求保守秘密。
5、按照本合同规定获得相关资料和编写费用的权利。
6、在甲方未公开出让结果之前,乙方不得将编写结果透露给第三方。
五、违约责任
1、合同书一经双方签订,各方即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若某一方因故确须解除本合同或本合同约定的某一探矿权编写出让方案项目时,应先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对方在接到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默认),属于甲方行为的,支付相关矿业权编写费用的50%;属于乙方行为的,不支付编写费用。
2、若乙方提交的出让方案有违规、造假行为的,或以后查出有此类行为的,甲方不支付编写费用或追回已支付的评估费用。
3、签约双方所发生的其他违约行为,协商处理或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其它
1、甲方提出的要求,应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和有关专业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乙方方能同意对本合同约定的探矿权编写出让方案项目进行评估。
2、乙方对收集编写资料的真实性、客观性、依据性和可查性负责。
3、编写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乙方可与甲方协商解决。
4、乙方提供的出让方案中所载明的数据须准确、可靠、公正,并符合有关要求,编写结果能体现当前时间段的探矿权市场价值。
5、本合同书需经双方单位盖章并以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签字后,方可有效。
6、本合同书中的未尽事宜,由签约双方协商另行补充。
7、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签约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授权负责人:授权负责人:
电话:电话:传真:
地址:松原市沿江东路919号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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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五年月日二〇一五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