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性客户信贷风险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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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性客户信贷风险分析论文
一、集团性客户的分类
集团性客户是指以资本或契约为纽带,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实践中集团性客户的类型较为复杂:从集团成员联结方式看,我国企业集团主要有三种形式:其一,契约式联结的企业集团。即参加企业集团的各成员之间,通过协议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发挥各方优势,形成集团统一管理权。其二,股权式的企业集团。即以资本作为纽带,通过集团母公司对集团成员单位的股权占有而实现对成员的统一管理。其三,家族式企业集团。
从形成原因上还可分为:1.行业转轨型。融经营与管理为一体的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按国家政策要求分为一个或若干个企业集团;2.市场发展型。为提高市场竞争力,以强势企业为基础,通过兼并或重组形成企业集团;3.政府推动型。地方政府以行政手段对辖属企业进行组合。
二、集团性客户信贷风险解析
银行通过对集团性客户的支持,可以有效优化信贷结构,降低经营成本,增加经营效益。但是集团性客户相对于单个客户,在给银行带来较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蕴藏着巨大的风险。集团性客户信贷风险主要来自于三方面:(一)客户方面
1.集团性客户经营规模大以及由此派生的因素容易诱发信贷风险。一些集团性客户经营规模大、结构复杂,使包括银行在内的外部机构很难在短时间内对其经营状况真实性做出较为准确的估价,此其一。其二,跨行业(产业)经营是集团性客户的普遍现象,客观上加大了银行信贷资产遭受行业(产业)风险的可能性。其三,大部分集团性客户跨区域甚至跨国经营,对内融资和对外融资通盘运筹,常常使得银行贷款的承贷主体与实际用贷主体分离,大大增加了银行贷后监管的难度。
2.有些集团性客户核心层经营管理粗放。规模化扩张使一些企业草率进行新项目投资决策,涉及本身不熟悉的行业,缺乏科学论证,容易导致投资失误。有些集团性客户财务混乱,母公司账务报告未披露成员单位间的关联交易、相互担
保情况等,形成财务“泡沫”,易诱发经营风险,进而产生信贷风险。
3.有些集团性客户现代企业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一是在法律上缺乏产权纽带关系,采取重复验资、先出资后抽逃等手段虚增资产,母公司与子公司无资金上控股或参股关系。二是母公司与子公司人格混同。三是法人治理结构欠缺。母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子公司则没有,母公司直接调配子公司的资产。还有的在改制过程中,故意采取硬性划拨方法,将资金和优良资产划到相对优良的成员企业中去,将不良资产和债务划到相对劣质的成员企业中去,通过关联交易,达到逃废债务的目的。
4.公司架构下股东与债权人对公司的影响力存在差异。股东期望通过公司经营活动使资本在保值前提下实现最大增值。银行作为公司的债权人,仅以其与公司的经济合同关系来保障其债权利益。在公司盈利、正常经营时,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较易协调,在公司经营困难、亏损时,公司股东特别是大股东,有可能利用股东权带来的优势,操纵公司的经营活动,维护股东利益,损害债权人利益。
(二)银行方面
1.对集团性客户的认识存在误区。一是对集团性客户的经营风险认识不足,盲目迷信企业集团,对其行业风险、政策风险、经营风险、管理能力不足风险认识不够,把集团性客户简单等同于优良客户,导致降低贷款条件,放款把关不严;二是对集团性客户的法律风险认识不够,偏好于对母公司贷款用于整个集团成员单位信贷需求,忽视了集团客户中无论母公司还是子公司都是独立法人,都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法律规范。
2.对集团性客户出现的新特点新问题应对不及时,信贷管理制度相对滞后。一是普遍存在以单一客户的管理方式管理集团客户的现象,对集团客户特殊性关注不足。二是对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不规范,存在以母公司的信用等级、授信作为向子公司发放贷款依据的现象。三是对集团性客户信贷管理粗放,贷前调查阶段没有将集团性客户中各关联企业的产权结构、投资关系、关联交易、相互担保作为贷前调查的内容,贷后管理阶段对贷款的流向缺乏必要的监督。
3.银行间激烈竞争,助长了集团性客户恶意逃避银行监督。商业银行争相介入,导致一些集团性客户身价倍增,接受监督的配合程度较差。而银行则为保住客户资源,过分迁就,对企业资信真实情况和信贷资金运行状况不甚了解,致使
信贷监督处于真空。另外,集团性客户多头开户现象普遍,客观上为企业集团转移资金用途、逃废银行债务提供了便利条件。
(三)社会方面
社会监督力量较弱,助长了一些企业的不守信用行为。尽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以打击逃废债行为,但是出于地方或部门的利益,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对法人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等行为打击力度不够,个别地方政府对本地企业逃废债行为充当保护伞;一些社会中介机构如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不认真履行职业准则,提供虚假的验资报告和审验结果等,约束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的社会力量薄弱。
三、集团性客户信贷风险防范和化解策略
(一)更新观念,提高对集团性客户风险的认识。首先要充分认识集团性客户的经营失误风险、经营周期风险和政策因素风险。一个行业有经营周期,一个企业有生命周期,都要经历成长、成熟、衰退过程,因此,对集团性客户的介入,同样要坚持信贷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原则。其次,树立经营风险与法律风险并重的观念,在集团客户开发和信贷调查、审查过程中落实法律审查制度,将法律风险防范于事前。
(二)严格按照法人实体进行信用评级和授信。集团本身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不能作为银行授信的对象或借款人和担保人。因为公开统一授信要对企业发生实际的信用关系,所以公开授信的对象只能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对企业集团只能是内部统一授信。企业集团总体最高授信额度的确定,不得超过对其内部单个法人客户设定的最高授信额度之和。
(三)严把贷前调查关,掌握集团性客户整体及申请银行信用成员企业的真实情况。
1.加强集团性客户的市场形势、组织结构、管理体制和注册资本到位情况的分析。准确把握集团性客户的主导产品市场竞争力、市场占有率,分析产品研究开发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重点从品格、能力、资本、担保、环境、事业的连续性等六个方面对其非财务指标进行考察。此外,一些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因股东虚假出资、脱壳经营等原因,一旦产生信用风险,在诉讼时,可能被法院认定不具有法人资格,对这样的企业,不能发生信用关系。
2.深化财务分析,核实集团整体和各成员的真实资产和财务状况。集团性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