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年)
司机投诉管理制度
司机投诉管理制度1.为了维护公司形象,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司机与公司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制定本投诉管理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个部门及所有从事运输工作的司机。
3.投诉管理制度是司机与公司之间合法权益保障的有力保证,是公司规范运营秩序和改善服务质量的有效措施。
二、投诉的途径1. 司机在遇到问题或者有意见建议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投诉:- 直接向公司相关负责人或者运营部门进行投诉;- 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进行投诉;- 在公司内部网络平台上进行投诉。
2. 公司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
三、投诉的内容1. 司机投诉的内容应当真实可靠,不得捏造事实或者恶意诋毁。
2. 司机投诉的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服务质量问题,比如态度恶劣、迟到早退、服务不周等;- 薪资待遇问题,比如工资不足、拖欠工资、福利待遇不符等;- 工作条件问题,比如车辆设备不全、劳动安全不保障等;- 其他影响司机正常工作和生活的问题。
四、投诉的处理流程1. 公司接到投诉后,应当立即进行初步核实,确认投诉的真实性和重要性。
2. 如果投诉属实,公司应当立即启动处理程序,对涉及到的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材料。
3. 对于投诉处理结果,应及时向司机反馈,并根据情况给予处理结果或者赔偿。
4. 如果司机对公司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提出复议申请,公司应当进行再次复核,并给予合理解释。
五、相关责任1.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诉管理责任制度,明确投诉处理的相关责任人及责任范围。
2. 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投诉处理工作的进展和结果。
3. 司机应当认真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遵守交通法规,遵循职业道德,积极配合公司的工作安排和要求。
四、附则1. 本投诉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需要修改或者补充,应经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修改。
2.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以上就是司机投诉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司机可以遵守公司规定,并在遇到问题时及时进行投诉,公司也会积极处理并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
道路运输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道路运输法律法规政策汇编一、【法规综合】1.交通运输部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道路水路春运工作的通知2.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3.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4.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十二五”教育与培训发展规划5.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6.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7.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9.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10.关于加强道路运输管理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11.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12.关于废止24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1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14.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道路水路春运工作的通知15.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6.关于进一步促进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业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17.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春节运输工作的通知18.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19.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20.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1.关于做好北京奥运会火炬接力境内传递公路转场交通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22.关于加强涉及军车号牌及相关证件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工作的意见23.关于废止47件交通规章的决定24.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外挂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25.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6.关于做好2007年度防抗台风工作的通知27.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28.关于开展向新时期知识型产业工人孔祥瑞同志学习活动的决定29.关于深入开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的实施方案30.关于开展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通知31.2007年全国交通行业节能工作要点32.关于印发2007年农村公路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33.全国交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34.关于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35.关于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的暂行办法3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3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春运工作的通知38.关于联合开展农民工平安返乡行动的通知39.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40.关于废止33件交通规章的决定41.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42.关于印发《全国交通行业十一五时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和《交通文化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43.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44.交通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45.关于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46.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47.关于治超期间采取措施确保交通畅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48.关于加强承运进口废物管理的规定49.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50.核反应堆乏燃料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51.交通部关于印发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通行证式样的通知52.关于开通全国“五纵二横”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网络的公告53.交通部关于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54.关于废止219件交通规章的决定55.公路水路交通“十五”发展计划56.2001-2010年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政策及产业发展序列目录57.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58.2000年、2001年废止的交通行政法规、交通规章目录59.交通工具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及处理原则(试行)60.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61.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62.关于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的通知63.关于发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等七项制度的通知64.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65.交通行政复议规定66.关于废止8件交通规章的决定67.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68.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69.关于公布交通部经国务院批准取消和调整以及依法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70.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71.联运工作条例72.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年度报告制度73.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74.交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75.交通行政赔偿案件备案审查制度76.交通行业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审计规定77.交通行业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7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79.交通运输企业燃油节约奖实施办法80.交通运输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81.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8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83.全国公路汽车、轮船旅客遗失物品处理办法84.交通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85.交通行政执法年度工作报告制度86.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87.水路、公路运输货物包装基本要求88.外国水路、公路运输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89.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工作规定90.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91.交通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92.交通通信管理规则93.交通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94.交通系统报刊管理暂行规定95.交通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办法96.全国交通系统创建文明行业实施办法(试行)97.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98.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99.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交通部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100.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工作规则101.交通部关于认真做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紧急通知10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103.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的通知104.交通档案管理办法105.交通部关于建立交通重点企业财务联系制度的通知106.国务院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决定107.关于集体所有制交通运输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试行)108.关于发展联合运输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09.关于港口、车站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办法110.关于对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专家购买车、船、飞机票予以优待的通知111.关于整顿路政、运政管理和公路征费人员着装问题的通知112.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厂长(经理) 任期目标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113.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114.交通行业国家级节约能源管理升级 (定级) 审定办法115.关于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正确实施交通行政处罚的通知116.关于进一步搞好地方交通企业的若干意见117.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评比办法118.交通部门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119.国务院关于立即制止在公路上乱设卡、滥罚款、滥收费的通知120.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121.推进交通企业管理现代化工作的意见122.关于加强出版物道路和水路运输管理的通知12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交通部门在道路上设置检查站及高速公路管理问题的通知124.交通部关于颁发《交通运输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125.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关于坚决制止和打击倒卖车、船票活动的通知126.交通部交通标准化管理办法127.民政部、铁道部、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收容遣送工作的通知128.交通部关于推进国有交通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129.交通统计工作管理规定130.交通行业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审计规定131.交通运输技术政策要点132.交通行业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办法133.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13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交通部门在道路上设置检查站及高速公路管理问题的通知135.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136.交通部贯彻《信访条例》暂行办法137.交通部行政执法单位当场处罚罚款票据管理办法138.全国交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139.关于贯彻《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行业标准(JT/T 489-2003)有关问题的通知140.交通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141.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交通发展的若干意见142.交通部关于禁止水路、道路客运站点代办旅客保险业务的通知143.关于严格控制生产出售和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车船飞机的紧急通知二、【综合】1.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2.关于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建设的指导意见3.交通运输部关于认真做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4.公路甩挂运输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5.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6.道路运输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7.关于加强道路运输管理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9.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10.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11.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12.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13.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14.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15.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通知16.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通知17.关于贯彻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有关事项的通知18.关于对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划分问题的复函19.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春节运输工作的通知20.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21.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22.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通知23.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工作条例(试行)24.关于道路运输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2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26.关于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27.道路运输企业联系制度28.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9.关于严格执行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有关规定的通知30.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31.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32.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33.公路运输企业责任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办法34.关于公布《〈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补充规定二》的公告35.关于清理整顿汽车驾驶员出车所带证件的通知36.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道路运输市场的若干意见37.关于深化改革加强管理搞好公有制大中型汽车运输企业的若干意见38.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39.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道路运输投资领域的通知40.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41.关于印发《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的通知42.关于公路运输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若干意见43.关于加强农村客运管理防止“非典”扩散的紧急通知44.国家经委、交通部关于改进公路运输管理的通知45.关于农村个体运输户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46.关于加强公路运输企业安全工作的意见47.关于改善和加强公路运输管理的暂行规定48.关于印发全国道路运输工作会议材料的通知49.关于促进道路运输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三、【道路旅客运输】1.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通知2.关于积极推行道路客运安全告知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3.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4.关于积极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意见5.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6.关于印发“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方案的通知7.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8.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9.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0.汽车旅客运输服务岗位职责及工作标准(试行)11.关于印发进出广东省际加班车、包车春运证式样的通知12.京沪、京沈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组织方案13.汽车旅客运输规则14.交通部关于对《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有关条款解释的函15.交通部关于加强节假日汽车旅游客运安全管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16.关于征求《清理整顿道路客运挂靠经营工作安排》意见的函17.关于进一步全力保证旅客平安出行的紧急通知18.关于做好长途汽车旅客运输途中用餐工作的通知19.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的通知20.关于对关于明确我市交通客运行业管理主体的紧急请示的复函21.关于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坐客船和客运班车享受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同样待遇的通知22.关于明确交通客运行业管理主体的复函四、【城市公共客运】1.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精神的通知3.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明确对未取得出租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的复函4.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5.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6.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7.关于厦门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归口问题的答复8.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9.关于出租汽车管理体制应暂时维持现状的通知10.关于出租汽车管理体制和职责问题的复函11.关于对出租汽车管理体制维持现状含义理解的函12.关于明确出租汽车客运所属范畴的复函13.关于出租汽车管理问题的复函五、【道路货物运输】1.关于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受理环节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3.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4.汽车货物运输规则5.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6.汽车货物运输质量管理办法(试行)7.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8.道路运输货物装卸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9.关于汽车货物运输质量指标统计和考核的具体规定(试行)10.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贸质管理办法(试行)11.关于印发第一批道路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表的通知12.关于道路货运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复函1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汽车零担货物运输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的规定14.关于对邮政企业的邮政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应依法纳人交通行政管理范畴的请示的复函六【危险货物运输】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4.关于农药运输的通知5.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的通知6.关于继续进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的通知7.关于同意有条件延长槽罐式危险品运输专用车使用年限的批复8.关于微型货车等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有关问题的复函9.关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几个问题的复函10.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11.关于认真贯彻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通知12.关于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通知七、【机动车维修与检测】1.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3.汽车维修行业发展规划4.汽车维修行业发展规划(1996~2005)5.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6.关于做好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7.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站认定规则(试行)8.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9.交通部关于继续加强汽车维修市场行政管理的紧急通知10.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11.关于启用全国统一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的通知12.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工作的通知13.关于对《关于机动车维修业是否纳入公共场所实行特种行业许可证管理的请示》的复函14.关于继续加强汽车维修市场行政管理的紧急通知15.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行业管理的通知16.关于对《关于明确车辆清洗业管理职能的请示》的复函17.关于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关问题的批复八、【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1.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运输过程监控管理服务示范系统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2.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3.关于加强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4.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5.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6.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工作的通知7.关于进一步规范卧铺客车生产、使用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8.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的若干意见9.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九、【机动车驾驶员培训】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3.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通知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大纲5.关于进一步做好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公安部、交通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员队伍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关于发放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发证和管理软件的通知3.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4.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印制发放办法5.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6.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7.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8.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9.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10.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11.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管理暂行办法12.关于印发《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13.关于开展2007年度全国交通行业汽车驾驶学校教练员职业技能竞赛和全国交通行业汽车钣喷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14.关于印发全国“奔腾杯”汽车维修钣金、涂漆技能竞赛实施方案的通知15.关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有关问题的复函16.关于贯彻实施《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十一、【道路运输站场】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3.关于汽车客运站旅客厕所不允许收费的通知4.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5.公路汽车货运站费收规则十二、【价格、票证、统计管理】1.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2.汽车运价规则3.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春运期间道路客运价格管理确保春运工作平稳有序的通知4.关于印发《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5.公路运输统一单证使用和管理规定6.关于认真做好公路运输统一单证的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十三、【其它】1.道路客运小件快运经营服务规范(试行)2.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实施暂行办法3.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4.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5.关于加强交通场所餐饮业价格管理的通知6.关于印发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指导意见的通知7.关于加强涉及军车号牌及相关证件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工作的意见8.关于加强公路货运配载信息服务管理的通知9.交通部《关于在公路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实施细则10.交通部关于印发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通行证式样的通知十四、【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钢制压力容器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发动机大修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剧毒物品分级、分类与品名编号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行驶记录仪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及危险货物包装检验标准基本规定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农药贮运、销售和使用的防毒规程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放射性物质运输包装质量保证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命名原则2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通用技术条件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2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25.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1999年10月11日交通部交公路发〔1999〕535号文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道路运输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处理服务质量投诉,加强对道路运输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是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以下简称服务质量投诉)的受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各级运政机构受理服务质量投诉应遵循合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投诉受理机构第四条县级以上运政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地址及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
第五条运政机构受理服务质量投诉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服务质量投诉处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及时调查处理(或批转下一级运政机构调查处理)被投诉对象注册地为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报请上一级运政机构将本单位收到的被投诉对象注册地为非本辖区的投诉案件批转其辖区运政机构办理;(三)协助上一级运政机构调查处理涉及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四)受理上一级运政机构转来的投诉案件,并报告投诉的调查处理情况和结果;(五)建立健全本辖区服务质量投诉受理工作通报表彰、统计分析和投诉档案管理以及信息反馈等制度;(六)督促、检查本辖区道路运输经营者制定和实施服务质量纠纷处理制度。
第三章投诉受理条件和范围第六条投诉受理条件:(一)投诉人必须是权益受到损害的道路运输服务对象或他们的代理人;(二)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具体事实及有关证明材料或证明人。
第七条投诉受理范围:(一)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履行合同或协议而又拒不承担违约责任的;(二)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或未提供与其价格相符的服务的;(三)道路运输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人人身伤害,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误期等而又拒绝赔偿损失的;(四)道路运输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五)道路运输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导致道路运输服务对象权益受到损害的;(六)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提供与其经营内容相适应的服务设施、服务项目或服务质量标准的;(七)道路运输经营者其它侵犯投诉人权益、损害投诉人利益的行为。
交通工程投诉处理制度
交通工程投诉处理制度随着城市交通日益繁忙,交通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在实际工程施工和运营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和纠纷,给市民和车辆通行带来诸多困扰。
因此,建立健全的交通工程投诉处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一、投诉渠道市民在遇到交通工程问题时,通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投诉:1. 电话投诉:市民可拨打交通管理部门或投诉热线进行投诉。
2. 网络投诉:可以通过交通工程部门的官方网站或其他官方平台进行在线投诉。
3. 实地投诉:市民可以前往交通工程项目所在地,直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4. 书面投诉:市民也可以通过书信或邮件的方式进行投诉。
二、投诉内容市民在进行投诉时,应当明确投诉的内容和原因,尽量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投诉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交通阻塞:施工期间,由于道路封闭或交通管制导致交通拥堵;2. 噪音扰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超标,影响周边居民生活;3. 施工质量:交通工程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影响道路使用;4. 安全隐患: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威胁行人和车辆安全;5. 环境污染:施工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污染,影响周边环境。
三、投诉处理程序一般情况下,交通工程投诉处理程序如下:1. 投诉受理: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并向投诉人确认投诉事项。
2. 调查核实: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展开调查,并核实投诉内容,以确定投诉事实。
3. 处理反馈: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处理投诉,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4. 效果跟进:如果投诉问题得到解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跟进效果,确保问题不再出现。
四、投诉处理原则在处理交通工程投诉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及时性:及时受理投诉,并尽快展开调查处理,确保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2. 公开透明:处理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向社会公众公布处理结果,接受监督。
3. 公正公平:处理投诉应当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4. 效果导向:处理投诉应当以解决问题、改善状况为导向,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1999年10月11日交通部交公路发〔1999〕535号文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道路运输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处理服务质量投诉,加强对道路运输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是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以下简称服务质量投诉)的受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各级运政机构受理服务质量投诉应遵循合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投诉受理机构第四条县级以上运政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地址及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
第五条运政机构受理服务质量投诉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服务质量投诉处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及时调查处理(或批转下一级运政机构调查处理)被投诉对象注册地为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报请上一级运政机构将本单位收到的被投诉对象注册地为非本辖区的投诉案件批转其辖区运政机构办理;(三)协助上一级运政机构调查处理涉及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四)受理上一级运政机构转来的投诉案件,并报告投诉的调查处理情况和结果;(五)建立健全本辖区服务质量投诉受理工作通报表彰、统计分析和投诉档案管理以及信息反馈等制度;(六)督促、检查本辖区道路运输经营者制定和实施服务质量纠纷处理制度。
第三章投诉受理条件和范围第六条投诉受理条件:(一)投诉人必须是权益受到损害的道路运输服务对象或他们的代理人;(二)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具体事实及有关证明材料或证明人。
第七条投诉受理范围:(一)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履行合同或协议而又拒不承担违约责任的;(二)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或未提供与其价格相符的服务的;(三)道路运输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人人身伤害,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误期等而又拒绝赔偿损失的;(四)道路运输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五)道路运输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导致道路运输服务对象权益受到损害的;(六)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提供与其经营内容相适应的服务设施、服务项目或服务质量标准的;(七)道路运输经营者其它侵犯投诉人权益、损害投诉人利益的行为。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交通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23•【文号】交公路发[2006]294号•【施行日期】2006.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2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现发布《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江西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投诉管理办法
江西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投诉管理办法为维护我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正常经营秩序,确保服务质量,保障司乘人员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的处理服务质量投诉,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处理服务质量投诉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处理的原则;(二)及时、高效处理的原则;(三)公正、公平、公开处理的原则;(四)坚持实事求是、以理服人、正确归责的原则。
第二条监督和受理机构经省交通运输厅授权,江西省境内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服务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工作由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速集团)负责。
投诉受理由各路段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第三条投诉受理的条件(一)投诉人须本人的合法权益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受到损害;(二)须具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具体事实的陈述和投诉要求,相应的证据材料;(三)属于本办法规定受理的范围。
第四条投诉受理的范围(一)发生在江西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服务质量问题;(二)被投诉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和规范的行为;(三)被投诉人服务内容违反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的(包括服务态度、服务设备设施、收费标准等);(四)被投诉人违背公开承诺,具有欺诈行为的;(五)因被投诉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人人身的轻微伤害和财产轻微损失的;若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严重损害的应及时告知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五条投诉的处理程序和期限1、各投诉受理单位收到投诉后,影响面较大或紧急事件应立即报高速集团;2、投诉受理单位收到投诉报告后应组成调查小组(不少于二人),制发书面调查通知,告知被投诉服务区或个人予以配合;3、投诉受理单位于五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其中包括:制作调查或询问笔录、收集实物、影视资料等证据和编制个案案卷);4、投诉受理单位在取证后三日内完成处理意见和方案;5、投诉受理单位于十日内召集各相关方进行调解,主持召开听证会,作出处理决定;6、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情节简单的投诉,受理调查人员可当场处理,但须征得主管领导单位同意,并作书面记录存卷;7、对于经调查投诉不实的或难以核实的,应于接到投诉后十五日内予以答复和解释;8、所有投诉的处理均须如实作书面记录(附后),装卷存档备查并将投诉处理结果汇总情况(附后)定期报高速集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修订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修订版全文)【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依据2019年3月2日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三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四章国际道路运输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客运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1997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18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公布 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道路运输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是指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长途旅客运输、汽车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以及非营业性危险货物运输的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交通局是本市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市交通局所属的市区管理处和郊区县交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劳动、税务、财政、物价、规划等管理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道路运输进行管理。
第五条本市道路运输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协调发展、公平竞争和安全、及时、经济、方便的原则。
第六条根据本市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和运输市场的需要,本市逐步推行道路运输招标投标制度,促进运输资源合理配置。
第七条本市鼓励和支持道路运输的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新型运输方式、技术和设备的使用,提高道路运输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道路运输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道路运输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审核同意,领取经营许可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
第九条下列道路运输经营事项由市交通局审批:(一)特种、专项货物运输;(二)涉外货物运输;(三)运输服务;(四)长途旅客运输;(五)一类汽车维修和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汽车维修;(六)外省市道路运输经营者申请在本市从事道路运输。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道路运输经营事项由市区管理处和郊区县交通局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客运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辽宁省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电话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和《辽宁省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电话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辽宁省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电话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和《辽宁省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电话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交运法字〔2004〕6号各市运输(客运、出租汽车、维修、驾训)管理处(中心),沈阳、盘锦稽查队:现将《辽宁省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电话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和《辽宁省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电话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〇〇四年二月六日辽宁省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电话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的社会监督,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提高道路运输执法队伍的素质,依据《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市道路运管机构设立的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市督察机构应当设立并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安排人员负责电话投诉举报的受理工作。
受理工作人员不得脱岗,工作时间要保证投诉举报电话有人接听。
第四条督察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形的电话投诉举报进行查处:(一)工作时间饮酒、酒后外出执行公务,以及着标志服到餐饮娱乐场所消费;(二)在办公场所打麻将及进行其它具有赌博性质的娱乐活动;(三)粗暴对待运输经营业户,对前来办事的推诿甚至刁难或打击报复;(四)为捞取个人好处和私利,包庇、纵容运输经营中的违法行为;(五)违反规定进行路检路查;(六)违反程序和规定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七)在收费、处罚中出具非法票据或将所收罚款、规费据为己有或私分;(八)接受影响公正执法的各种宴请、钱物或娱乐场所消费;(九)以本人名义或与他人合伙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十)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或亲友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负责电话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在受理电话投诉举报时,应当做到态度和蔼,耐心细致,并将向投诉举报人详细询问的以下情况填入《辽宁省道路运输执法行为电话投诉举报登记表》(见附件一):(一)投诉举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举报人(或者单位)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车辆牌照号码等;(三)投诉举报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及有关证据。
受理消费者申诉行政部门一览表
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调解范围
法律依据
8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
9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含道路运输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旅游者权益争议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国家旅游局32号令)
6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电力争议纠纷
《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30号)
7
卫生行政部门
医患双方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
表一:对消费者权益争议进行行政调解的行政主管部门一览表(续)
《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新出技[1992]1802号)
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
2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产品质量争议
《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第51号局长令)
计量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6号
13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纠纷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0.11•【文号】交公路发[1999]535号文印发•【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1999年10月11日交通部交公路发〔1999〕535号文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道路运输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处理服务质量投诉,加强对道路运输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是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以下简称服务质量投诉)的受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各级运政机构受理服务质量投诉应遵循合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投诉受理机构第四条县级以上运政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地址及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
第五条运政机构受理服务质量投诉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服务质量投诉处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及时调查处理(或批转下一级运政机构调查处理)被投诉对象注册地为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报请上一级运政机构将本单位收到的被投诉对象注册地为非本辖区的投诉案件批转其辖区运政机构办理;(三)协助上一级运政机构调查处理涉及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四)受理上一级运政机构转来的投诉案件,并报告投诉的调查处理情况和结果;(五)建立健全本辖区服务质量投诉受理工作通报表彰、统计分析和投诉档案管理以及信息反馈等制度;(六)督促、检查本辖区道路运输经营者制定和实施服务质量纠纷处理制度。
第三章投诉受理条件和范围第六条投诉受理条件:(一)投诉人必须是权益受到损害的道路运输服务对象或他们的代理人;(二)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具体事实及有关证明材料或证明人。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概述
加强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1 2 3
建立服务质量标准
制定道路运输服务的质量标准,明确各项服务的 具体要求和标准,以便对服务人员进行考核和监 督。
加强服务质量检查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服务质量检查,发现服务中 的问题并及时纠正,确保服务质量的稳定和提高 。
提高服务人员的素质和培训水平
加强服务人员的专业培训
通过加强服务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服务人员的业务能力 和服务意识,确保服务质量的稳定和提高。
建立服务人员的考核机制
制定严格的服务人员考核机制,对服务人员的服务态度、 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等进行考核,激励优秀员工,同时对 不合格的员工进行改进或淘汰。
提高服务人员的沟通技巧
WENK渠道
通过多种渠道收集投诉数据,包 括电话、网络、邮件以及现场接
收等。
数据筛选
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初步筛选,排 除无效和重复的投诉信息。
数据分类
根据投诉的主题、类型、涉及的部 门或地区等因素,将投诉数据进行 分类整理。
投诉数据的分析方法
定量分析
对投诉数据进行数量化分析,如投诉 的地区分布、行业分布、投诉量与投 诉量的关系等。
因果分析
分析投诉产生的原因,如服务质量问 题、安全问题、票价问题等。
对比分析
将不同地区、不同时间、不同运输方 式的投诉数据进行对比分析,以发现 投诉的规律和趋势。
聚类分析
通过聚类分析将相似的投诉进行分组 ,针对不同类别的投诉采取不同的处 理措施。
投诉处理的效果评估
响应时间评估
01
评估投诉处理的响应时间,如投诉受理时间、处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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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于不可抗拒力造成道路运输服务对象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三)治安和刑事案件投诉;
(四)交通事故投诉;
第三条各级运政机构受理服务质量投诉应遵循合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投诉受理机构
第四条县级以上运政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地址及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
第五条运政机构受理服务质量投诉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服务质量投诉处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及时调查处理(或批转下一级运政机构调查处理)被投诉对象注册地为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报请上一级运政机构将本单位收到的被投诉对象注册地为非本辖区的投诉案件批转其辖区运政机构办理;
部长杨传堂
2016年9月2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交公路发﹝1999﹞53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等道路运输管理规章象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处理服务质量投诉,加强对道路运输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是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以下简称服务质量投诉)的受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二、删除第二十一条中“处罚程序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办理”。
三、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6年9月2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1999年10月11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9月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投诉受理条件:
(一)投诉人必须是权益受到损害的道路运输服务对象或他们的代理人;
(二)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具体事实及有关证明材料或证明人。
第七条投诉受理范围: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履行合同或协议而又拒不承担违约责任的;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或未提供与其价格相符的服务的;
(三)道路运输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人人身伤害,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误期等而又拒绝赔偿损失的;
(四)道路运输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
(五)道路运输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导致道路运输服务对象权益受到损害的;
(六)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提供与其经营内容相适应的服务设施、服务项目或服务质量标准的;
(七)道路运输经营者其他侵犯投诉人权益、损害投诉人利益的行为。
第八条下列投诉不属于本受理范围: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年)
————————————————————————————————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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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70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8月3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三)协助上一级运政机构调查处理涉及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
(四)受理上一级运政机构转来的投诉案件,并报告投诉的调查处理情况和结果;
(五)建立健全本辖区服务质量投诉受理工作通报表彰、统计分析和投诉档案管理以及信息反馈等制度;
(六)督促、检查本辖区道路运输经营者制定和实施服务质量纠纷处理制度。
第三章投诉受理条件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