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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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使用、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服务社会公众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海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海南省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2017年全面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归集、公示、使用和管理本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示系统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本省企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操作平台,是全省统一的涉企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工作平台。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本省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统计抽查检查结果信息、企业统计年报除外)。

公示系统是由面向公众的统一公示平台、面向各级机关的协同监管平台构成,为社会公众查询企业信息、政府管理部门实现精准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平台和依据。

统一公示平台实现企业信息公示查询、企业即时信息公示和小微企业扶持信息公示等公示查询功能;协同监管平台实现行政许可“双告知”信息推送、信用公示、简易注销、双随机抽查、联合惩戒、无照无证监管、信息共享等信息归集共享功能。

公示系统部署于省、市(县)级。

第四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使用和管理活动,应当按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统一规划,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及时的原则,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

公司章程(国有独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第三条公司住所:第四条公司经营期限为。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本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第十一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会职权,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批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人,其中非职工代表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委派,职工代表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有限公司章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

有限公司章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

公司章程(设执行董事监事会的一人公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第三条公司住所:第四条公司经营期限为。

第五条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但是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本章程由股东制定,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间第十一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股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的行政处罚、黑名单怎么消除?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的行政处罚、黑名单怎么消除?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的行政处罚、黑名单怎么消除?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的信用类公示网站,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许可审批、年度报告、行政处罚、抽查结果、经营异常状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公告信息等信息。

其中,行政处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影响企业的经营如投标、融资、信誉等,这些是可以删除的,怎么删除呢?可以听听北京立本美好信用怎么说。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行政处罚主要记载: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决定机关名称、处罚决定日期、公示日期、处罚详情。

这些信息也会同步在企查查、天眼查、爱企查、启信宝的网站。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主要记载:类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原因、列入日期、作出决定机关(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原因、移出日期、作出决定机关(移出)等。

这些信息也会同步在企查查、天眼查、爱企查、启信宝的网站。

根据信用修复机构立本信用的实践经验发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行政处罚类型包括:工程质量类行政处罚、交通运输类行政处罚、税务处罚、应急行政处罚、消防行政处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财政局行政处罚、食药监行政处罚、排气污染处罚、环保处罚、危险物品未按要求储存等行政处罚、工商局行政处罚、住建局行政处罚等。

部分受罚企业向我们反馈:我企业正在承担省市重大项目,如果不能尽快消除行政处罚记录就无法开工、无法开展投标工作,工程进度耽搁造成的损失每天上千万元,甚至影响城市建设。

能否根据我们行政处罚严重程度和企业面临的实际情况,提前进行信用修复?完全可以!北京立本信用的信用修复就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以消除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信用地方、处罚局官网,企查查、启信宝、天眼查、爱企查等第三方平台的行政处罚,且是永久消除,尤其擅长公示期内的行政处罚修复。

截止2022年7月底,已经为全国1500家企业删除了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也包括诉讼记录、历史被执行人记录等等。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介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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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新建成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国 务院授权建设的全国统一的信用平台,初步实现了 跨部门涉企信息的归集、公示和共享,为企业发展、 政府监管和社会共治提供了比以往更全面、准确、 及时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服务,为更好发挥市场评 价机制作用、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提升政府市场监 管和服务的能力与水平奠定了坚实基础,有效推动 了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 会共治格局的早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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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企业信息查询 公示系统查询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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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企业信息查询 公示系统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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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企业信息查询 公示系统查询结果列表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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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企业信息查询使用“企业信用信息”作为查询条件,查询对面向所有
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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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企业信息查询使用“经营异常名录”作为条件,查询进入经营异常名录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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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系统功能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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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公示系统功能架构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一云一体系四 平台”构成“一个中心、两个门户”,支撑“一网 归集、双向服务”。“一网归集”就是通过各个政 府部门涉企信息的统一归集和企业自行报送的年报 和即时信息的归集,形成涉企信息的“全国一张 网”,进而实现对社会公众、企业以及政府部门的 “双向服务”。构筑“一个数据中心”,是从供给 侧角度全方位提供整合融合政府部门的企业信用信 息;搭建“两个门户”,是从需求侧角度满足社会 公众和政府部门对企业信用信息的迫切需要,服务 企业自律、协同监管和社会共治。
政府部门、相关 单位涉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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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持续深化商事 制度改革、扎实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任务, 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大举 措,也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国家治理能 力现代化的有力支撑。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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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入口:点击进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须知一、公示依据本系统信息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二、系统功能1、查询范围:本系统提供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信息查询服务,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

2、查询方法:用户可输入市场主体名称或注册号进行查询,注册号是精确查询,市场主体名称是模糊查询。

对于无效的查询条件,将不会显示查询结果。

3、2014年3月1日起,工商部门在本系统依法公示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

3月1日前作出的市场主体行政处罚信息,属于工商部门的请向当地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公开或查询;属于其他部门的请联系该部门。

三、信息说明1、本系统通过链接导航的方式提供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的免费查询服务。

2、工商部门公示的信息来自各登记机关,企业公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填报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对查询的结果如有疑问,请联系所查询的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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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也可以直接百度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 ,然后点企业公示信息填报,先注册,后登陆,然后填报,提交,看到提交成功就完成了。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功能1、查询范围:本系统提供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信息查询服务,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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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一个实现国家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平台。

该系统通过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集成和公开,为社会各界提供了一个便捷的途径来了解企业的信用状况,从而有助于促进诚信经营和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运营的,其主要职能包括:监察和管理企业的信用记录、违法行为和失信行为;对企业提供信用评估、信用报告和信用修复咨询等服务;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分享和交流的平台,促进企业的信用互惠、信用协作和信用融合等。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主要功能包括:企业注册和备案信息、企业经营活动信息、企业资质证书信息、企业行政处罚信息、企业失信被执行信息、诉讼记录信息等。

这些信息均来自于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公安、司法、税务、海关、环保、交通运输、工商等部门的数据库,并通过数据整合、汇总、核验和审核等工作,形成统一的、规范化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企业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自身的信用记录、诚信评级和市场表现等信息。

对于无信用记录、信用评级低、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遭受行业集体诚信问题等企业,系统也提供了信用修复、信用提升和诚信联合惩戒等服务和措施,帮助企业改善信用状况、恢复市场信任和增强市场竞争力。

除了为企业服务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还可以成为各类市场主体、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社会组织、媒体等公众单位查看和了解企业信用信息的重要渠道。

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该系统,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资信状况、失信情况等,从而做出更有效的决策和管理措施。

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加强对客户的信贷风险控制和业务发展规划。

社会组织和媒体可以通过该系统开展信用评价、媒体监督等工作,推动企业诚信经营、强化市场监管和防范风险。

总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中国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促进企业信用建设、推动市场诚信经营提供了重要支撑和保障。

未来,该系统还将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的发展和应用,不断提升信用信息公示的精准度、及时性、智能化程度,进一步完善中国信用体系建设的格局和系统。

海南“大数据+信用”智慧监管,赋能放心消费创建新模式

海南“大数据+信用”智慧监管,赋能放心消费创建新模式

食安观察Nov . 2023 CHINA FOOD SAFETY海南“大数据+信用”智慧监管,赋能放心消费创建新模式□ 文 韦昌惠2023年11月14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省营商环境建设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商务厅等放心消费创建办公室成员单位,召开“放心消费•阳光海南”新闻发布会。

宣布“放心消费单位”创建流程由培育申报优化为经营主体自主承诺备案,并引入智慧监管“星级评价”动态管理机制,将放心消费与智慧监管、信用监管相融合,引导动员全社会消费者共同参与监管与创建,开启海南自贸港放心消费创建“大数据+信用”全新模式。

简化操作流程,激发创建活力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便捷申报渠道、简化操作流程、实施科技赋能等一系列措施,在全国率先实行放心消费承诺备案制。

符合基本条件的经营主体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放心消费在海南”创建栏目,仅需在线作出“放心消费•诚信经营”承诺,即成为“放心消费承诺单位”,接受相应的“星级评价”动态管理,在6个月后通过评价的经营主体即可正式获得该星级的“放心消费单位”称号。

通过在线承诺方式,极大地减轻了经营主体的申报操作成本,减少了申报材料,缩短了申报时间,有助于改善经营主体参与创建的主观体验,吸引更多的经营主体积极参与,增强经营主体自觉履行消费维权主体责任意识,让主动承诺成为良好消费环境的催化剂。

“星级评价”动态管理,促进诚信经营对参与创建的“放心消费承诺单位”实行信用激励机制,信用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达到“三星级”及以上的“放心消费承诺单位”可获得“放心消费单位”称号。

“星级评价”动态管理体系,对不同星级的经营主体实施差异化监管,有效提高监管的科学性、精准性和靶向性。

对不履行承诺条款、受到行政处罚,存在缺斤短两、虚假宣传、强迫诱导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降星、摘星、“红黄牌”警告等;对获得高星级评价,信用状况好、服务质量优的,降低随机抽查频次,“无事不扰”。

备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

备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名称备用名称1备用名称2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省(市/自治区)市(地区/盟/自治州)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乡(民族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生产经营地省(市/自治区)市(地区/盟/自治州)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乡(民族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设立法定代表人姓名成员出资总额(万元)成员总数:(名)其中:农民成员(名)所占比例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名)所占比例 % 业务范围□变更变更项目原登记内容申请变更登记内容□备案分支机构□增设□注销名称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机关登记日期章程□初次备案□章程修正案□修改后的章程其他□成员名册□联络员□财务负责人□注销注销原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成员大会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__________________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情况清算公告情况公告报纸名称公告日期清税情况□已清理完毕□未涉及纳税义务□申请人声明本社依法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信息为本社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清算组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法定代表人信息姓名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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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入口:点击进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须知一、公示依据本系统信息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二、系统功能1、查询范围:本系统提供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信息查询服务,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

2、查询方法:用户可输入市场主体名称或注册号进行查询,注册号是精确查询,市场主体名称是模糊查询。

对于无效的查询条件,将不会显示查询结果。

3、2014年3月1日起,工商部门在本系统依法公示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

3月1日前作出的市场主体行政处罚信息,属于工商部门的请向当地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公开或查询;属于其他部门的请联系该部门。

三、信息说明1、本系统通过链接导航的方式提供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的免费查询服务。

2、工商部门公示的信息来自各登记机关,企业公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填报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对查询的结果如有疑问,请联系所查询的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

1.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地区打不开怎么回事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3.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入口4.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企业信息表怎么打印5.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什么打不开★2015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考前20天提分卷二,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试题【- 建筑工程法规】单项选择题(共6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关于联合体承包工程,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联合体组成独立法人B.联合体中标的,应资质高的一方与招标人签订合同C.联合体中各单位资质等级不同时,应以资质等级高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包工程D.联合体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2、某合同于2013年11月10日签订,2013年11月25日当事人一方认为合同无效,于2013年11月30日向法院申请确认该合同无效,法院于2013年12月28日确认无效,合同没有效力的开始时间是()。

2017年全面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海南)实施方案

2017年全面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海南)实施方案

2017年全面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海南)实施方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我省各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汇聚、对称、共享和利用的重要平台,是完善海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是创新监管方式、推进部门协调、优化企业服务的重要技术支撑。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7年重点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7〕21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2016〕32号)精神,全面建设公示系统,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全面建设公示系统,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深化我省商事制度改革,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构建良好市场环境。

一是周密部署,深入合作,积极建立体系完整、责任明确、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

二是着力解决公示系统信息归集数据质量不高、更新不及时,市县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路径缺乏,信息应用及联合惩戒力度不够等问题。

三是坚持“相互兼容、节约高效”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四是不断升级完善当前的公示系统(一期),依托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加快建立全省一体、纵横贯通的市场主体事中事后协同监管平台。

二、总体目标按照国务院“统一归集、依法公示、共享共用”和“同级推送”的要求,强化全省范围内涉企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联合惩戒、“双随机、一公开”、“双告知”、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等信息的归集和应用,打破企业信用信息“孤岛”局面,逐步提升全省涉企数据共享利用水平,增强部门联合惩戒力度,加大失信成本,为建设“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诚信海南提供助力。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考试题库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考试题库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考试题库1.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并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3.企业应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4.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在6月30日前完成。

5.拒不配合抽查的企业不能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6.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7.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政府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8.如果企业未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9.如果企业未履行即时公示义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

如果经过两次邮寄无人签收,就视为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

两次邮寄间隔时间应该不少于(B)日,也不能超过(B)日。

选项为A、15天;B、30天;C、30天;D、15天。

11、如果企业因未年报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A)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选项为A、5天;B、10天;C、15天;D、20天。

1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C)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

如果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一个为公众提供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的在线平台。

通过该系统,公众可以查询企业的基本信息、经营状况、风险信息等内容,可以帮助公众了解企业的信用水平,从而做出更明智的决策。

首先,该系统提供了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公众可以通过这些基本信息了解企业的注册情况和所在地区,从而对企业有一个初步了解。

其次,该系统还提供了企业的经营状况信息,包括企业的经营范围、营业执照信息等。

公众可以通过查询这些信息来判断企业的主要业务领域和经营状况,了解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竞争情况。

另外,该系统还提供了企业的信用评级和信用记录信息。

公众可以通过查询企业的信用评级来了解企业的信用水平,根据信用记录信息判断企业是否存在风险或违规行为。

这些信息对于公众选择合作伙伴或投资对象非常重要,可以帮助公众降低风险,保护自身利益。

最后,该系统还提供了法院判决和行政处罚等信息。

公众可以通过查询这些信息了解企业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是否被处罚或诉讼等。

这些信息对于公众了解企业的行为规范和合规程度非常重要,可以帮助公众做出更明智的选择。

总的来说,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一个重要的信息公开
平台,可以帮助公众了解企业的信用状况和经营状况,做出更明智的决策。

公众可以通过这个系统查询企业的基本信息、经营状况、信用评级等内容,从而降低风险,保护自身利益。

在信息透明化的今天,这样的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于促进企业间的诚信合作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自2021年11月26日起,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用户实名认证查询正式上线。
公示依据
本系统信息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的有关规定。
系统功能
本系统提供全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填报、公示和查询服务。
1、查询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输入名称或注册号进行查询。系统支持按名称的关键词模糊查询,一次最多显示 50条记录。对于无效的查询条件,将不会显示查询结果。
查询方式
(一)输入企业注册号查询; (二)输入企业全称精确查询或企业名称关键字模糊查询。模糊查询结果记录多于5条时,可输入更精确的查 询条件进行再次查询;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1张)(三)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
查询范围
各级工商机关登记在册的所有商事主体(含按传统登记模式登记在册的各类市场主体)。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企业信息查询系统
02 系统功能 04 查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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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查询范围
07 系统正式上线
06 公示内容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于2014年2月上线运行。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许可审批、年度报告、行政处罚、抽查结果、经营异常状态等信息。(不含港、澳、台地 区企业信息)
系统正式上线
自2021年11月26日起,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用户实名认证查询正式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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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内容
工商公示信息 该部分信息由工商部门提供,从2014年3月1日起,商事主体通过各级工商机关使用省局业务系统办理登记或 备案等业务完毕后,该商事主体的信息实时同步在此系统公示。(不含港、澳、台地区企业信息) 1、登记信息 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投资人信息及企业变更信息。 2、备案信息 包括企业主要人员信息及分支机构信息。 3、行政处罚信息 包括企业因违反工商行政法律法规被工商部门作出处罚的记录。 商事主体公示信息 该部分信息主要是由商事主体按照规定报送、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和获得许可的信息,商事主体对其提供信 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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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使用、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服务社会公众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海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海南省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20__年全面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归集、公示、使用和管理本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示系统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本省企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操作平台,是全省统一的涉企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工作平台。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本省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统计抽查检查结果信息、企业统计年报除外)。

公示系统是由面向公众的统一公示平台、面向各级机关的协同监管平台构成,为社会公众查询企业信息、政府管理部门实现精准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平台和依据。

统一公示平台实现企业信息公示查询、企业即时信息公示和小微企业扶持信息公示等公示查询功能;协同监管平台实现行政许可“双告知”信息推送、信用公示、简易注销、双随机抽查、联合惩戒、无照无证监管、信息共享等信息归集共享功能。

公示系统部署于省、市(县)级。

第四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使用和管理活动,应当按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统一规划,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及时的原则,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共享、运用工作,督促和推进本行政区域公示系统的有关工作。

省工商局在省政府领导下,负责牵头推进和加强公示系统运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制度,承担系统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召集有关部门研究解决系统运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做好公示系统信息归集、公示、共享和运用等工作。

上级行政机关应加强对所属下级行政机关信息归集、公示、共享、运用工作的督导、检查,督促其及时通过公示系统归集公示信息。

第二章信息归集与公示第六条各级机关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公示系统信息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对信息归集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按照公示系统要求的方式以及统一的数据规范标准归集信息,保证信息质量。

第七条省工商局应将企业信用信息向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汇聚,各级行政机关可根据履职需要从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获取相关信用信息。

各级机关应当依法归集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二)行政许可信息。

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设立、变更、延续市场主体并从事有关经济活动的信息。

(三)行政处罚信息。

指对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信息。

(四)简易注销。

指满足简易注销情形的企业通过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告期为45日。

登记机关应当同时通过公示系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推送至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

(五)双随机抽查。

指双随机抽查过程中产生,与企业信用信息有关的检查信息。

(六)联合惩戒。

指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失信企业名单(包括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对失信被惩戒人实施信用惩戒等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用约束和惩戒信息。

(七)无照无证监管。

指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未依法取得许可且从事经营活动的信息,各相关监管部门监管信息。

(八)小微企业扶持信息。

指小微企业扶持政策信息、小微企业享受扶持政策情况等。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归集的信息。

第八条各级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在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规定程序进行共享信息交换,一是使用省级信息系统的,通过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报送信息, 并对信息实行动态管理,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接到信息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息交换共享至协同监管平台。

二是市县政府职能部门自建信息系统的,通过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市县节点报送信息,并对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接到信息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息交换共享至协同监管平台。

通过上述方式不能实现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于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协同监管平台及时报送信息。

第九条省工商局负责将涉及本省登记企业的信息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

记于企业名下的信息,由省工商局通过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提供给相关政府部门。

第十条省工商局根据《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制定《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格式规范》,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标准归集信息。

第十一条各级机关向协同监管平台归集信息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

归集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经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

公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归集至企业名下的信息,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向社会公示。

公示信息时,凡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以及自然人住所(与经营场所一致的除外)、通讯方式、身份证件号码和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不予公示。

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5年的,记录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但不再公示。

法律法规等对信息公示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信息共享与应用第十三条工商部门应当在公示系统中通过在线查询、数据接口、批量导出等方式,为各级机关获取信息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时,应当切实履行告知申请人和后置审批部门职责;对经营项目审批部门明确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精准推送至协同监管平台,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协同监管平台上发布。

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登录协同监管平台,关注或查询“许可双告知”信息,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批,并向协同监管平台和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即时共享审批信息。

第十五条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部门信用约束和惩戒机制,按照“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原则,实施从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的全过程信用约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各级机关要及时通过公示系统推送和接收联合惩戒信息,并在市场监管、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授予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将联合惩戒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依法实施限制或禁入。

第十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运行管理制度,确定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具体经办人,负责领导、指导本业务系统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有关工作,并定期开展数据核查,保证数据质量。

第十七条各级机关应当引导社会各方广泛使用公示系统,扩大企业信息在公共服务领域中的应用。

各级机关应当依法依规使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获取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除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外,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章系统运行与保障第十八条省工商局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技术规范,统一负责公示系统的系统建设、日常运行维护、系统安全,保障公示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省工商局负责公示系统在省级各部门及各市县工商局的使用授权,各市县工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公示系统在市、县级政府部门的使用授权。

第二十条省工商局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2021)中关于第三级信息系统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建立公示系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加强日常运行监控,做好安全防护。

第二十一条市场主体、其他单位和个人认为公示的信用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可以向企业信用信息提供部门提出请求核实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企业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与实际情况一致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将更正后的信息及时归集至公示系统。

信息提供部门确实无法自行更正的,由信息提供部门通过协同监管平台运维系统在线提交问题处理申请,协同监管平台运维人员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在对不一致信息进行核实期间,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暂停公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本行政区域的政府部门落实公示系统相关职责的考核工作。

考核的具体标准由省工商局负责制定。

第二十四条各级机关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共享和运用工作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承担相应责任。

各级机关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本级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市场主体对自身信用信息的公示,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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