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经办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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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就业见习管理经办规程
一、就业见习工作受理范围
中央驻津单位、事业单位及下属企业(包括学校、医院、培训机构)、社会团体、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以上规模企业,其就业见习基地的申办、日常管理、监督检查、补贴资金核拨由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其他见习基地由坐落地区县人力社保局负责。
二、申办就业见习基地
(一)申办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且有发展前景的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及下属企业(包括学校、医院、培训机构)和社会团体,可以申办就业见习基地:
1、单位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2、能够提供技术含量高、操作性强、适合大学生的就业见习岗位;
3、具有完善、规范的就业见习管理标准和规程;
4、有专门的就业见习管理和指导人员;
5、具备能够满足开展就业见习的场地、设备设施等相应条件。
(二)申办程序及要件
申办就业见习基地的单位应持《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审核表》(附件1)、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就业见习管理制度、经营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按受理范围分别到中天人力或区县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
中天人力和区县人力社保局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实地考察。将符合条件的相关信息录入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二期系统”),初审合格的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核。
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的就业见习基地,颁发统一标牌,相关信息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
经核准的就业见习基地期限为三年。三年期满,如需继续开办的,所在单位应当按原申报程序重新申请。
(三)注意事项
1、申请建立就业见习基地的单位近三年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且上一年度企业裁减人员不应大于50人或在册职工总人数的10%。
2、带教老师与见习人员的比例不应大于1:5。
3、带教老师应为申办就业见习基地单位正式职工。
三、关于见习管理
(一)见习人员条件
1、就业见习人员的条件为年龄不超过28周岁,无就业经历,且具有高职及以上学历的本市生源或本市院校外地生
源高校毕业生以及毕业学年在校生(毕业学年指毕业前一年9月1日起至毕业当年6月末)。
2、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12个月,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参加一次就业见习(可提前留用,即见习留用人员见习期可少于3个月)。
(二)报名参加见习要件
1、身份证复印件
2、毕业证或在学证明复印件
(三)报名参加见习渠道
有意愿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可以持报名材料通过以下渠道报名参加就业见习:
1、毕业生可以到市、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也可直接到就业见习基地报名。
2、毕业学年的在校生到所在院校的就业指导中心报名。
(四)见习岗位发布
见习基地应将见习岗位需求信息在政府公共就业服务网上发布,见习岗位信息应包括见习岗位名称、见习人员条件要求、需求人数、见习期限、见习指导老师情况等信息,使见习岗位需求信息实现最佳匹配。
(五)签订见习协议
就业见习基地招用见习人员时应签订《就业见习协议》(附件2),协议中应明确见习岗位、见习期限、见习生活费
标准以及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六)备案程序及要件
就业见习基地应在签订就业见习协议7个工作日内持《就业见习协议》、见习人员身份证或毕业证(在学证明)、《就业见习人员备案花名册》(附件3)向受理部门备案。
中天人力和区县人力社保局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见习人员条件进行审核,实地检查就业见习岗位落实情况,填写《见习基地检查情况表》(附件4)并将合格的见习信息录入二期系统,以此作为核拨就业见习补贴的依据。就业见习备案材料一式二份,就业见习基地、中天人力或区县人力社保局各留存一份。
(七)见习基地事项变更
就业见习基地的单位名称、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坐落地区县人力社保局提交变更材料。区县审核无误后将相关情况报市人力社保部局,市局在二期系统上进行变更。
(八)见习基地监督检查
中天人力和区县人力社保局按月对其受理范围的就业见习基地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见习协议签订、岗前培训、指导教师配备、考勤记录等情况。
中天人力和区县人力社保局检查后在《见习基地检查情况表》上出具意见,被检查基地确认后各自留存一份。检查
过程中,未见到见习人员的,见习基地须出具书面说明,对于无法核实的见习人员,由中天人力或区县人力社保局在二期系统进行相应人员减少。
市人力社保局将不定期对全市就业见习基地进行实地抽查,中天人力和区县人力社保局应予以配合。
拒绝接受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检查的就业见习基地,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实的,取消就业见习基地资格,不得继续开展就业见习活动。
(九)注意事项
见习基地应确保见习学员在安全、正常、没有人身伤害的环境下工作。不得安排见习人员出差或从事到外地联系业务的工作。不得以“派遣”或“中介”的形式将见习人员委派到其他非见习基地的单位见习。见习岗位地址发生变化的,需及时上报人力社保主管部门。
四、关于见习补贴核拨
(一)见习补贴的种类
就业见习补贴包括生活费补贴、带教费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和见习留用奖励。
(二)见习补贴发放形式
就业见习补贴由就业见习基地按月申请,人力社保部门按月拨付。
(三)见习补贴标准
1、生活费补贴: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见习人员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实行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发放,见习基地应为每名见习人员办理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按月先行将生活费打入见习人员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2、带教费补贴: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基地带教费补贴。
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按照每人每月10元标准给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
4、见习留用奖励。对见习期满留用率(每批次见习备案人员留用比例)达到50%(每批次见习人员留用人数/每批次见习人员人数)以上的见习基地,按照每留用1人给予2000元的奖励(见习期内留用的,须见习满3个月)。
申请留用奖励的条件:本单位留用,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四)申报补贴程序及要件
就业见习基地应当在每月1-2日,持上月《见习补贴申请表》(附件5)、考勤表、发放生活费银行凭证和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见习留用奖励的还需提供《见习留用奖励申请表》及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受理部门将见习人员银行卡帐号和发放生活费等补贴信息导入(录入)二期系统,依据二期系统的“补贴生成信息”及实地检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于月初15日内将补贴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