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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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8.08.19•【字号】财资[2008]892号•【施行日期】2008.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08]892号)省属各企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资委二ΟΟ八年八月十九日附件: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依据《公司法》、《预算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皖政〔2007〕12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试行范围为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级企业。

具体包括省国资委和省直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以下统称省级预算单位)分别所监管(或所属)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具体包括:(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获得的收入(扣除转让费用);(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省财政,纳入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国家及省对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2.01•【字号】皖财资〔2024〕65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2024年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权限第三章基础管理第四章资产使用方式第一节资产自用第二节出租、出借第三节对外投资第五章使用收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等。

第四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共享共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强化管理,明确责任,规范流程,约束有力,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章管理权限第六条省财政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进行审核、审批。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单位政府投资基建项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单位政府投资基建项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单位政府投资基建项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7•【字号】•【施行日期】201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单位政府投资基建项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7月)省直各有关单位:为加强省直单位政府投资基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合理安排和调度资金,保证资金使用安全高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完善项目备案和用款申报审核程序1.项目备案。

建设单位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及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基建投资计划文件、省财政厅下达的基建投资预算文件,以及项目立项、工程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填列《省直单位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备案表》(见附表1),以正式函件报送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作为项目拨款备案材料。

省财政厅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对,建立基建拨款项目库,完善项目拨款档案管理。

2.用款申请。

建设单位依据下达的基建投资计划和预算指标文件,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每次申请用款计划时,均须填列《省直单位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支出预算执行细化情况表》(见附表2),报送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同时,在财政一体化系统上办理申请用款计划。

3.用款计划审核。

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对建设单位申报的细化预算和用款申请,根据财政预算安排、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情况,按照工作流程审核并下达用款计划,在附表2上签署审核意见。

审核下达的用款计划额度将作为具体支付前置审核依据。

二、严格执行工程项目政府采购1.建设单位对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包括新建、改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货物(包括电梯、空调、门窗、网络布线、楼梯扶手、灯具、钢筋、水泥等)和服务(包括勘察、设计、监理等),必须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经批准后,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和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具体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财购〔2010〕396号)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皖政办秘[2017]326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12.14【实施日期】2017.1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32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14日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管理,建立决策科学、程序公开、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投资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和我省财政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资金,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省级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等进行投资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政府性投资本着“统筹兼顾、聚焦重点、量入为出、控制风险、注重绩效”原则,按照预算编制管理要求和有关政策进行编制。

第四条政府性投资资金由省财政厅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工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政府性投资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各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各有关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主要负责提出对应项目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年度资金使用投向和绩效目标,审核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跟踪监管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五条政府性投资资金实行“一个(类)专项,一个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分项或分类制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09•【字号】皖政[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2007〕5号)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二○○七年一月九日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保障国有资本所有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省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包括:(一)国有独资企业税后利润;(二)国有控股企业中国有股应分得的股息、红利;(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益以及国有控股企业清算收益中国有股应分享的收益;(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上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的管理。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的监督和资金管理。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使用的监督。

第四条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按照下列标准上缴:(一)国有独资企业税后利润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按余额的20%上缴;(二)国有控股企业中国有股应分得的股息、红利,全额上缴;(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在扣除有关成本、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全额上缴;(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益,国有控股企业清算收益中国有股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缴;(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上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3]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3]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3〕3号)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巩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理成果,完善监督管理体系,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履行政府行政职责、保障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加强资产管理工作,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内容,是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现实要求。

省直各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充分认识加强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责任意识,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促进资产保值增值。

要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进一步确立“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和所属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配置、使用、处置、收益全过程监管体系,行政事业单位所有资产必须全部纳入监管,努力构建“产权明晰、配置科学、使用高效、处置规范、收益统筹、监管有力”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新机制。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省属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省属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省属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02•【字号】皖国资评价[2012]51号•【施行日期】2012.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省属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皖国资评价〔2012〕51号)各省属企业:近年来,省属企业在全面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基础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保障能力,防范经营风险,增强应对复杂市场环境能力,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就推进省属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托现代信息化技术,加快推进省属企业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融资能力和资金使用效益,提升省属企业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省属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原则按照“完善预算、强化调度、降低成本、防范风险”的原则,在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省属企业将所属子公司和单位的资金运行使用情况,纳入集团公司的监管范围,强化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

二、资金集中管理主要内容(一)完善资金预算管理。

省属企业要根据年度业务预算、财务预算,制定年度资金预算,所属子公司和单位应及时提供月、季度资金需求,实行定期资金需求计划管理。

(二)规范融资管理。

省属企业要明确所属子公司和单位筹资、融资权限,严格项目投资、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担保等权限,确保资金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

省属企业要根据长短期资金预算和需求情况,制定融资计划和方案。

(三)加强银行账户管理。

省属企业要对银行账户统一管理,撤销与经营无关或功能重复的银行账户,实行总经理审批制或授权总会计师审批,未按规定程序批准,不得在管理范围外开立账户保留资金。

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23•【字号】皖国资预算[2013]116号•【施行日期】2013.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资预算〔2013〕116号)各省属企业,有关直属单位:《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省国资委2013年第30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国资委2013年10月23日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维护和落实国有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以及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企业。

第三条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下简称资本预算)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资本性支出为主,费用性支出为辅。

资本预算体现资本属性,逐步扩大资本性支出在整个预算支出中的比重,适度安排费用性支出。

(二)注重整体效益,讲求回报。

资本预算资金投入,以项目为载体,以企业整体效益为导向,体现质量和效率优先。

(三)维护和落实国有股东权益。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预算资金管理,确保国有股东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省属企业资本预算资金分年安排,年度支持重点和方向由省国资委根据省属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国资监管中心任务和国企改革发展需要确定。

第五条列入资本预算支持的项目,由省国资委根据资本预算收入缴库进度,适时下达年度资本预算支出项目计划。

年度资本预算支出项目计划,是省属企业办理资金拨付和进行会计处理的重要依据。

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3]501号)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自用和有偿使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本单位职能正常履行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占有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等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申请有偿使用。

第五条省财政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的批复文件,是单位订立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合同(协议)以及办理产权登记、账务处理等重要依据。

账务处理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使用情况及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按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报送资产统计报告。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2010]8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2010]8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2010〕8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通过举债融资,多渠道筹集资金,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精神,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切实加强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各级政府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

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债务,包括融资平台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一)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二)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三)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的债务。

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对其后续资金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各级政府要严格审核项目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各类资金要集中用于项目续建和收尾,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政府性股权投资基
金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期刊名称】《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14
【摘要】皖政办秘[2018]16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安徽省省级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总页数】4页(P34-37)
【作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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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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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主要包括:(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处置收入,包括资产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二)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取得的收入;(三)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入;(四)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省财政的国有资产收入。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以及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省财政厅负责收缴和监管。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入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再划解至省国库或财政专户。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全部划解省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划解省财政专户,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审批使用。

安徽省省级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安徽省省级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安徽省省级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省级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规范管理、加快投资运作、防范金融风险,发挥基金撬动作用,引导更多资金投向新兴产业,助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助力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服务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确保省级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政策目标顺利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省级基金)考核评价是指根据省级基金的发展定位、投资方向等政策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指标和评价办法,对省级基金投资运营的效率性、经营管理的规范性、作用发挥的效益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基金,是指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或对接国家政府投资基金需要,经省政府同意由省级财政或省属企业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第四条省级基金考核评价对象为具体承担省级基金设立组建和投资运营的省属企业,以及负责谋划推动省级基金设立组建,并承担省级基金对口管理、指导服务的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基金主管部门)。

第五条省级基金考核评价由省级股权投资基金体系建设引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级股权投资基金体系建设引导协调小组工作制度的通知》等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评指标第六条省级基金主管部门考评指标体系由对口主管省级基金工作推进和指导服务情况、政策目标实现情况、对口主管基金满意度等三大指标构成,共计100分。

(一)对口主管省级基金工作推进和指导服务情况(20分)。

1.按季度对对口主管的省级基金(含子基金)组建设立、资金募集、项目投资等工作开展调度的得4分,每少1次扣1分。

2.按照省级基金设立组建方案关于省级基金发展定位的要求,对省级基金投资项目产业领域分布、地理区域分布、企业发展阶段分布等投资方向开展督促指导,且省级基金投资方向没有偏离规定的得6分;省级基金项目投资方向发生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此项不得分。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审计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审计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监管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皖政办秘[2016]75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5.19【实施日期】2016.05.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监管意见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7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监管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19日关于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监管的意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审计厅)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从源头治理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违规操作以及“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国有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监管提出以下意见:一、完善招标投标制度(一)规范项目招标行为。

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核准程序。

未经审批核准的项目,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招标投标手续。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按照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活动中确需改变招标事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报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承担的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二)加强招标投标监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并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接受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监管。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2.01•【字号】皖财资〔2024〕66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2024年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置权限和要求第三章处置方式和程序第一节无偿划转第二节对外捐赠第三节转让第四节置换第五节报废第六节损失核销第四章处置收入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一)因技术、环保、安全等原因确需淘汰或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二)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三)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四)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五)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六)发生产权变动的;(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3.13•【字号】皖财预〔2020〕238号•【施行日期】2020.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各市、县(区)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政府投资基金预算管理。

强化政府预算对财政出资的约束,对财政出资设立基金或注资须严格审核,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设立基金要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金规模和投资范围。

年度预算中,未足额保障“三保”、债务付息等必保支出的,不得安排资金新设基金。

规范政府投资基金设立,同一行业或领域不得重复设立基金,对已设立多支目标雷同基金的,要积极推动整合。

提升政府投资基金使用效能,优化政府投资基金布局,发挥财政出资的杠杆作用,积极带动社会资本投入。

二、提升政府投资基金内部治理。

完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基金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从严控制管理费用。

健全政府投资基金退出机制,基金投资项目偏离目标领域的,财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及时纠正、中止财政出资或收回资金。

禁止通过政府投资基金以任何方式变相举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得用于基金设立或注资。

三、强化政府投资基金绩效管理。

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政府投资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事前绩效评估,制定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开展绩效监控,每年末基金实施绩效自评。

财政部门可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基金存续、计提管理费的重要依据。

基金绩效达不到预期效果、投资进度缓慢或资金长期闲置的,财政出资应按照章程(协议)择机退出。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7.30•【字号】皖发改设计〔2015〕399号•【施行日期】2015.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发改设计〔2015〕399号省直各单位:现将《安徽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7月30日安徽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省预算内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的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安排省预算内投资建设省本级(包括省直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贴息项目,以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加强概算管理,严格控制概算。

第二章概算核定第三条概算由省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评审后核定。

概算应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含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

编制和核定概算时,价差预备费按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分行业合理确定。

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建设管理经验的,实行代建制。

代建所需费用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除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变化和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核定的概算不得突破。

第四条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项目概算,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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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管理,建立决策科学、程序公开、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投资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和我省财政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资金,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省级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等进行投资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政府性投资本着“统筹兼顾、聚焦重点、量入为出、控制风险、注重绩效”原则,按照预算编制管理要求和有关政策进行编制。

第四条政府性投资资金由省财政厅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工
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政府性投资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各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各有关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主要负责提出对应项目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年度资金使用投向和绩效目标,审核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跟踪监管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五条政府性投资资金实行“一个(类)专项,一个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分项或分类制定。

涉企类专项资金,同步纳入安徽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第二章资金投向和方式
第六条政府性投资资金主要投向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管理、需要政府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领域。

具体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重点是“三重一创”、科技创新、制造强省等建设项目;
(五)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政府性投资资金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别,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后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购买服务、基金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八条积极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加大对新型城镇化建设、城市棚户区改造、水利基础设施、国省干线公路改造、铁路建设及企业技术改造等的资金支持力度。

第三章项目组织和预算管理
第九条各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编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明确计划期内的重大项目,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预算应当以批准的概算为基础,按照项目实际建设资金需求编制,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规模、范围和标准内。

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应当纳入有关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统一管理。

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政府投资。

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概算、建设工期、年度投资和自筹资金计划、以前年度项目各类资金结转情况等,提出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议数,按照规定程序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财政资金预算审核并参考项目以前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执行情况、项目预算评审意见和绩效评价结果合理编制预算。

第四章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每年年初,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年度资金投向和使用
条件,下发政府性投资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内容、程序和方式等。

各市、县对照申报通知要求和政策规定,组织申报本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并进行初审。

第十三条各有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及相关部门,按照“公平、公正、择优、竞争”的原则,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程序研究提出支持方案,向社会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各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确定资金分配具体意见,并以正式文件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按规定办理资金审核、拨付。

第十四条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部门间会商,充分利用申报信息系统和安徽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进行项目筛查、比对,防止项目多头重复申报,体现公平公正,提高政府性投资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按规定应报送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各有关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报批。

涉及政府股权投资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要求定期向省财政厅报送年度财务报告。

第十七条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快政府性投资资金预算执行进度,项目结余和结转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选择部分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依法公开绩效评价结果。

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或者本行业项目绩效评价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或者本行业绩效评价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省审计厅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预算安排、执行等情况进行审计,重点审计社会关注度高、投资额较大的重大项目。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条政府性投资资金申报单位对提出的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申报内容的要求,对资金使用安全性、有效性负责。

对于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编报虚假信息等骗取资金违法行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和《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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