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基层工会干部岗位津贴制度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4daf92e42323968011ca300a6c30c225901f01d.png)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17•【字号】深办发[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办发〔2012〕10号)各区委、区政府,各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深圳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深圳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根据国家、省关于继续实施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及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应坚持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并重和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鼓励自主创新,促进人才辈出。
第四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建立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审核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人选。
成员单位包括市组织、宣传、统战、科技创新、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管理工作。
第二章选拔条件第五条被推荐人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在我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和技能岗位工作的在职人员,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学术道德高尚,科研作风严谨,具备科学求实、团结协助精神。
(三)具有深圳户籍或持有深圳市居住证、人才居住证、海外人才居住证、广东省居住证之一的。
深圳市事业单位基础津贴标准表
![深圳市事业单位基础津贴标准表](https://img.taocdn.com/s3/m/be1887c82e3f5727a5e962b7.png)
《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补贴的通知》
(深工改行字〔1996〕2号)
7
有毒有害
保健津贴
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市肉品卫生检验所相关岗位工作人员
专职从事放射性装置及同位素应用的科研工作人员;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和测试工作的人员;专职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分析或其它科研工作,经常使用剧毒化学物品或强致癌物质的人员;在田间、温室管理中,经常喷洒施用剧毒化学农药和直接接触或使用致癌物质的人员;专职从事农药合成、生产、加工、分析、残留量测定、使用技术研究工作,经常接触高毒以上致癌物质的人员;在动植物检疫中,经常接触高毒以上药品、熏蒸消毒处理人员,享受甲等津贴,每人每月90元。
2510
助理级
2130
员 级
1935
技
术
工
人
技 师
2819
高级工
2409
中级工
2120
初级工
1925
普 工
1925
附表3:
深圳市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保留补助标准表
单位:元/月
档 次
标 准
48
3579
47
3484
46
3389
45
3294
44
3199
43
3104
42
3009
41
2914
40
2819
39
2753
30元/月,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
《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2
夜餐费
经单位领导批准加班至夜晚23时以后的工作人员(单位提供工作餐的除外)
20元/晚/人;因工作需要,实行轮班制的,按此标准的80%执行。
非公企业工会主席工作津贴制度(试行)
![非公企业工会主席工作津贴制度(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ebffa20cf111f18583d05a87.png)
发放津贴。
五种情况的则不享受绩效津贴,即未足额拨
缴工会经费的;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
合同、工资协议、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
合同的;因劳资关系矛盾发生罢工等重大群体性、
突发性事件的;企业发生职工重大伤亡事故和职
业危害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工会干部违法违纪情
况的。
6.上海浦东新区:印发了《关于实行非公企
定; 8.开展困难职工救助及创建职工之家等活动; 9.督促企业行政依法提取、足额拨付工会经费,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和资产; 10.积极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向上级工会报告重要信息; 11.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和技术比武活动,提升职工队伍素质; 12.组织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
2.“管理单位”要严肃工作津贴申报纪 律,防止和杜绝虚报谎报、营私舞弊行为 的发生,并对申领工作津贴的准确性负直 接责任。
工作延伸
1.固原市: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于2012年出台了《固原市非公
有制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享受退休、荣誉津补贴(暂行)实施办
法》,根据这个《实施办法》,凡在固原市非公企业(含改制企业、
一、津贴发放对象
津贴发放对象是广东省内(不含深圳)规 模以上(职工数300人及以上)非公企业工 会主席。非公企业包括:私营企业、台港 澳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 公司(国有股份低于50%)、有限责任公 司(国有资本占比低于50%)。
二、津贴发放标准
1、职工人数300-499人的企业工会主席每人每 月300元;职工人数500-999人的企业工会主 席每人每月400元;职工人数1000人及以上的 企业工会主席每人每月500元。
2、工作津贴按季度发放。 3、新成立工会的工会主席,自任期之月起计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22年修正)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22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b4a9da60ac02de80d4d8d15abe23482fb5da0242.png)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2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8.04•【字号】•【施行日期】2022.08.04•【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4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09年5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经2009年7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并经2019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3月28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经2022年7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资支付一般规定第三章加班工资支付标准第四章假期工资支付标准第五章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第六章工资扣减第七章最低工资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依照本条例执行。
但是,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等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
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0ffe7ada9ec3d5bbfc0a741d.png)
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的使用,坚持工会经费取之于工用之于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提供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的正面清单,加强工会经费服务职工工作的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层工会经费收入第一条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一)会费收入。
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
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
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
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
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二条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
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
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广东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划拨或委托税务代收部分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应加强与本单位党政部门的沟通,依法足额落实基层工会按照广东省总工会确定的留成比例应当留成的经费。
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
二、职工集体福利项目第三条职工集体福利项目包括过节类项目和慰问类项目。
《岗位津贴制度》
![《岗位津贴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49a4b45071fe910ef02df89a.png)
《岗位津贴制度》津贴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31号公布《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为执行国家关于岗位津贴的有关规定,根据鲁劳社[xx]70的调整,切实落实员工的相关待遇,提高工人的工资收入,稳定职工队伍,促进矿山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建立岗位津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岗位津贴的执行范围具体发放范围为。
井下采掘工人、辅助工人、安检人员及编制在井下采掘、辅助队的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岗位津贴的种类及标准岗位津贴包括。
井下津贴、班中餐补贴和夜班津贴。
(一)井下津贴1、井下采掘工:30元/工;2、井下辅助工。
30元/工。
3、安检人员、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井下津贴标准按井下辅助工标准执行。
(二)中餐补贴。
8元/工。
每班中餐补贴由公司每月支付给职工个人。
(三)夜班津贴1、前夜班:10元/工;2、后夜班。
12元/工。
(四)高温津贴1、工作场所33度以上的劳动者。
20元/工。
三、通讯信息费、交通费津贴(一)、通讯信息费:1、发放范围。
主管以上人员和部分经公司领导研究同意的特殊岗位人员。
2、定额标准。
总经理500元/月,副总经理300元/月部门经理150元/月、主任工程师120元/月、主管100元/月、综合管理部小车司机及其他50元/月。
(二)、交通费:1、发放范围。
居住在莱州、招远、栖霞市区、市区、烟台市区的中层管理人员、主任工程师和主管。
2、发放标准。
居住在莱州市区域的每人每月300元;居住在招远区域的每人每月200元;居住在栖霞市市区的每人每月200元;居住在市市区的每人每月150元;居住在烟台市市区的每人每月150元。
(三)、有关规定:1、交通费发放,必须由个人提供有效、合规的票据,在定额范围内由财务部负责据实报销(每季度末报销一次)。
2、通讯信息费发放,由办公室根据发放标准于季度末统一采购充值卡,发放到相关人员。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决定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5fed2f36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956d54d.png)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2.03.28•【字号】深人发[2002]43号•【施行日期】1995.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3月28日深人发[2002]43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1995年10月13日深人发[1995]33号)各区人事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国家和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的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问题(一)这次套改全国标准工资时,工作人员的现任职务(岗位)、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截至1995年9月30日止。
广东深圳事业单位岗位等级工资表
![广东深圳事业单位岗位等级工资表](https://img.taocdn.com/s3/m/24056dd4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ad6ee80.png)
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资表管理岗位(岗位⼯资):⼀级2750,⼆级2130,三级1640,四级1305,五级1046,六级850,七级720,⼋级640,九级690,⼗级550。
专业技术岗位:⼀级2800,⼆级1900,三级1630,四级1420,五级1180,六级1040,七级930,⼋级780,九级730,⼗级680,⼗⼀级620,⼗⼆级590,⼗三级550。
其中⼀到四级是正⾼,五到七级是副⾼,⼋到⼗级是中级,⼗⼀级到⼗三级是初级。
⼯勤技能岗位:技术⼯⼀级830,⼆级690,三级615,四级575,五级545。
普通⼯540。
事业单位新旧岗位⼯资对照1.专业技术⼈员。
聘为正⾼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员,执⾏四级岗位⼯资标准;聘为副⾼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员,执⾏七级岗位⼯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员,执⾏⼗级岗位⼯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员,执⾏⼗⼆级岗位⼯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员,执⾏⼗三级岗位⼯资标准。
2.管理⼈员。
聘⽤在处级正职岗位的⼈员,执⾏五级职员岗位⼯资标准;聘⽤在处级副职岗位的⼈员,执⾏六级职员岗位⼯资标准;聘⽤在科级正职岗位的⼈员,执⾏七级职员岗位⼯资标准;聘⽤在科级副职岗位的⼈员,执⾏⼋级职员岗位⼯资标准;聘⽤在科员岗位的⼈员,执⾏九级职员岗位⼯资标准;聘⽤在办事员岗位的⼈员,执⾏⼗级职员岗位⼯资标准。
3.⼯⼈。
聘⽤在⾼级⼯岗位的⼈员,执⾏技术⼯三级岗位⼯资标准;聘⽤在中级⼯岗位的⼈员,执⾏技术⼯四级岗位⼯资标准;聘⽤在初级⼯岗位的⼈员,执⾏技术⼯五级岗位⼯资标准;聘⽤在普通⼯岗位的⼈员,执⾏普通⼯岗位⼯资标准。
[⼈⼒资源] 岗位绩效⼯资基于量化考核的岗位绩效⼯资制——特区医院分配制度改⾰初探前⾔我们所在的医院在深圳的卫⽣事业单位中率先进⾏了管理体制、⼈事和分配制度的全⾯改⾰,从⽅案设计论证到试运⾏的近两年时间中,我院先后重组了医院的管理架构,建⽴扁平化的组织结构;改进了医疗业务流程,引进主诊医师、护理组长体制;进⾏科学合理的定编定岗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全员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实⾏全⾯绩效考核,在量化考核基础上,彻底打破特区事业单位医院原有的分配模式,实⾏岗位绩效⼯资制。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司工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司工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16d387d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6fc5027.png)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司工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员会•【公布日期】1996.11.12•【字号】深发[1996]31号•【施行日期】1996.11.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司工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年11月12日深发〔1996〕31号)各区,市直和深各局以上单位,市属各企业:现将《深圳市公司工会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公司工会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提高员工队伍素质、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依法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工会在公司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代表和维护员工利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公司工会依法履行维护、建设、参与、教育等项社会职能,保护和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员工的主人翁作用。
第二章公司工会的组织建设第五条公司工会组织依法建立。
凡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公司,必须依法组建工会;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或把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
第六条公司工会设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女会员不足25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第七条依法建立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工会代表为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
第八条公司工会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会工作人员。
第九条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应由热心工会工作,有群众工作经验,作风民主,廉洁勤政,年富力强,有开拓、奉献精神和一定经营管理知识、组织领导能力的会员担任。
商会工资管理制度
![商会工资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874066a4680203d8ce2f24d0.png)
本制度信息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深圳市**商会(以下简称“本商会”或“商会”)员工的薪金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商会有关薪金、薪金计算、薪金发放,除另有规定外,均依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商会员工的职薪,依其学历、工作经验、技能、内在潜力及其担任工作的难易程度、责任轻重等综合因素核发。
第二章员工薪金类别第四条商会从业员工薪金含义如下:1.基本工资。
2.补贴:工龄补贴、降温补贴。
3.津贴:用餐津贴、交通津贴、通信津贴、加班(勤)津贴和其他津贴。
第五条从业员工薪金分项说明如下:1.基本工资:其金额根据《职薪等级表》的规定核发。
2.工龄补贴:员工每满一年每月补贴50元,满两年每月补贴100元,以此类推。
3.降温补贴:每年6-10月5个月降温补助,每月100元。
4.加班津贴:凡于规定工作时间外延长上班时间,按实际情况酌情支付加班津贴,或按时计发加班津贴。
若于休假日照常出勤而未补休者,按日发给加勤津贴。
第三章员工薪金管理第六条员工的薪金计算时间为报到服务之日到离职(辞职、辞退)之日,对于新任用及辞职的员工,当月工资均以其实际工作天数乘以当月日均工资。
若是上旬10日以前报到的新进人员,为了便于工资统计,合并于下月份发给薪金。
第七条员工在工作中,若遇职称调动、提升,从变更之日起,适用新职等级薪金。
第四章员工薪金发放第八条员工的工资定为每月15日发给上月份的薪金,除另有规定外,应扣除薪金所得税、保险费以及其他应扣款项。
第九条离职(辞职、辞退)人员工资于办妥离职及移交手续后的发薪日发给,如遇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在退职日当天核发。
第十条员工应对本身的薪金保密,不得公开谈论,否则降级处分。
第五章员工职薪等级表及计算方式第十一条员工职薪等级。
第十二条基本工资计算方式。
1.基本工资=个人基本工资/当月应出勤天数×当月实际出勤天数2.工资总额=基本工资+全勤奖+通信补助+交通补助+用餐补助+其他奖金(福利)第十三条员工福利待遇1.员工入职次月,单位给办理五险一金,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基层工会财务管理制度
![基层工会财务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c44550e1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53658c6.png)
基层工会财务管理制度基层工会财务管理制度范本(通用5篇)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基层工会财务管理制度范本(通用5篇),欢迎大家分享。
基层工会财务管理制度1为加强基层工会财务管理,进一步提升我市工会财务工作水平,根据《工会法》、《会计法》及《江苏省基层工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经费拨缴和会费收交管理(一)工会经费拨缴1、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机关须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其中40%工会经费拨缴上级工会,60%划入本单位基层工会经费帐户。
40%拨缴上级工会经费的办法是:由地税收缴经费的企事业单位按要求划入市总工会委托地税收缴的专用账户,由财政代扣代缴的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市总工会与市财政局商定的办法执行。
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事业单位、机关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以及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
工资总额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和单位发放的职工生活费等。
2、企业、事业单位开业或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的,从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由税务局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收缴工会筹备金。
工会建立后,将筹备金按60%比例返还给该单位工会。
3、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可以凭工会或税务局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工会经费专用缴款书》税前列支。
(二)工会会费收交会员应每月按工资收入的0、5%向所在基层工会交纳会费。
深圳市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指引.
![深圳市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指引.](https://img.taocdn.com/s3/m/ee5298ebd5bbfd0a795673b9.png)
深圳市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指引(部分)一、实施范围与对象(一)此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我市事业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对截至2006年6月30日已达到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可以先参加工资套改,然后办理退休手续。
今后各类人员一律严格按退休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已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列入此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岗位工资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l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
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标准提高10%。
(二)薪级工资。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
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
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
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
中小学教师、护士的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三)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
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
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
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
(四)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是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偿。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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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资福利性经费核拨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工资
【发文字号】深人发[2007]65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7.07.23
【实施日期】200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资福利性经费核拨
标准的通知
(深人发〔2007〕65号)
各区人事局、财政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资拨付与分配实施办法》(深人发〔2004〕48号)的有关规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自2007年7月起,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资福利性经费核拨标准调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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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628c478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5c59671.png)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6.12.31•【字号】深人发[1996]80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1996年12月31日深人发〔1996〕80号)各区人事局、财政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6〕18号文)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一、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一)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资金全额发给。
(二)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三)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四)获得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其他职能部门联合授予或省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获得国家、省政府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南粤杰出教师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五)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六)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及身患绝症者,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一)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在一个月(按30天计,含公休假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下同)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二)全年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三)全年累计超过两个月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
深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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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实施方案(深纪发[2009]23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9〕59号)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我市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在编正式工作人员。
二、实施步骤第一步,从2009年1月1日起在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专学校实施;第二步,从2009年10月1日起在其他事业单位实施。
三、绩效工资总额及构成项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中除全国工资之外的部分全部纳入绩效工资总额。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由两项津贴构成:(一)保留现行特区津贴,继续单列运作;(二)新设立“基础津贴”,分为48档(见附表1),与特区津贴联动运作。
基础性绩效工资须严格按规定的标准发放,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在条件成熟后实行工资统发。
奖励性绩效工资由人力资源保障(人事)部门、财政部门实行总额管理,各单位在核定的总额内自主制定分配办法,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自行发放。
事业单位特殊岗位津贴(见附表4)、过节费、年终考核奖、计划生育奖继续按现行政策运作,其中年终考核奖的计发基数调整为全国工资与绩效工资之和。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核定及分配(一)在各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统一项目及标准的基础上,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核定办法为:本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额÷70%×30%;财政核拨补助事业单位的核定办法为:本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额÷60%×40%;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核定办法为:本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额÷50%×50%。
目前财政核拨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未实行岗位津贴制度的市属高校(含市高级技工学校)、市地税局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超出核定工资额度的合理收入,经人力资源保障(人事)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可暂予保留,今后调整绩效工资额度时逐步冲销。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e0baf222cd7931b765ce0508763231126edb77a6.png)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第三条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其董事长、总经理的薪酬按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和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薪酬,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各种劳动报酬及相关收入不含车改补贴和通讯补贴.第五条企业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薪酬政策,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范薪酬管理.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劳动成果和经营业绩挂钩.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四参照同行业薪酬水平、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第二章薪酬的构成第六条员工薪酬原则上由基本工资、补贴津贴和效绩工资奖金三部分构成.第七条基本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金额相对固定的基本报酬,其标准主要根据职务、岗位、职称、学历、工龄和企业工龄等相关因素,参照社会及行业同等工资水平等综合确定.第八条补贴津贴是指企业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员工的各项补助性收入.企业应当逐步简化补贴津贴的名目和减少种类,使薪酬结构简单、透明.第九条效绩工资奖金是指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员工的劳动成果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奖金.效绩工资奖金的发放必须与企业当期的经济效益和员工劳动成果挂钩,其发放标准及考核办法均应当在企业薪酬方案中作为发放的前提予以确定.对于从事企业管理工作的员工,效绩工资奖金在薪酬构成中所占比重应当根据员工职务层级确定:高层管理人员的效绩工资奖金占其薪酬总额比重应当相对较大,普通管理人员效绩工资奖金占其薪酬总额比重应当相对较小.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薪酬方案的规定,根据企业当期的经济效益和员工劳动成果发放当期的效绩工资奖金.在效绩工资奖金的发放前提不成立时,不得发放当期的效绩工资奖金,也不得在以后各期进行补发.第三章薪酬方案的制定和审批第十条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特点,依照本规定确定的基本原则和薪酬构成要求,制定企业薪酬方案,并由企业国有产权代表上报市国资委.第十一条企业薪酬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发展战略目标、企业收入分配原则、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岗位设置、薪酬构成、各层级人员基本工资和补贴津贴的明细项目及标准、效绩工资奖金的考核和计提发放办法等内容.薪酬方案应当明确本企业员工基本工资、补贴津贴和效绩工资奖金中各项目的名称.同时在编制说明中要明确各项目在员工薪酬总额中所占比重和其对应的会计科目,以及跨年度发放的效绩工资奖金全额预提、核定发放及帐务调整的时间和具体做法.第十二条市国资委对企业国有产权代表上报的薪酬方案进行核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市国资委的核准意见在企业内部执行该薪酬方案.国有控股公司的国有产权代表根据市国资委核准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在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对薪酬方案表决通过后执行.第十三条薪酬方案一经核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如企业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应重新报请市国资委审核,审核程序同上.第四章薪酬总额预算管理第十四条企业员工年度薪酬总额实行预算管理.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按照“薪酬总额增长幅度低于实现利润增长幅度,员工实际平均薪酬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和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根据市国资委核准的员工薪酬方案和本年度企业劳动人事计划,结合企业年度经营目标,编制科学、合理的员工年度薪酬总额预算.第十六条企业的薪酬总额预算包括企业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年度薪酬总额预算和企业本部管理人员年度薪酬预算明细两部分.第十七条企业因业务需要在年度内大规模扩招员工,应当在预算编制说明中对扩招的原因、依据、人数、级别及对薪酬总额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详细说明.第十八条员工薪酬中的效绩工资奖金无论是否跨年度发放,都应当编制到预算年度薪酬总额预算中.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将薪酬总额预算连同预算编制说明,于预算年三月底以前上报市国资委审核.第二十条市国资委建立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上报制度.企业应在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编制上半年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表,并上报市国资委;在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编制全年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表,并上报市国资委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表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第五章薪酬的核算与支付第二十一条员工基本工资和各种补贴津贴应当按月支付;效绩工资奖金的支付时间由企业自主决定.但效绩工资奖金中与企业完成市国资委计划指标情况相挂钩的奖金如年终奖部分,应当在市国资委对企业完成年度考核后,由企业根据考核结果,核定最终发放金额,已预发的应多退少补.第二十二条员工薪酬为税前收入.员工应当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依法代扣代缴.企业不得为员工支付个人所得税.第二十三条员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中应当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应当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第二十四条员工薪酬应当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并实行台帐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薪酬构成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第二十五条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年度效绩工资奖金,无论是否跨年度发放,应当在当年根据薪酬总额预算进行全额预提,同时按权责发生制在当年薪酬总额中进行核算;在次年核发时应按审计结果进行调整,超额提取的,应当冲减当期成本;未提取的,不得发放.第六章年金管理第二十六条年金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员工薪酬的一种补充形式.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有关年金管理的各项规定.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根据年度经济效益和年度业绩考核成绩确定缴交年金的标准.亏损及未能完成上年度经营考核目标的企业,不得缴交员工年金.第二十八条企业年金应当逐年缴交,不得补交以前年度年金,也不得趸交以后年度年金.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薪酬方案、薪酬总额预算和企业年终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计提和发放员工薪酬,不得超标发放或计提,不得以发放实物或公费旅游等形式变相提高薪酬待遇.第三十条企业应当在年终对本企业上一年度员工薪酬情况进行总结,对实际计提和发放薪酬与年初预算之间的偏差及原因作出说明,并于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以专项报告形式,连同全年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表上报市国资委.第三十一条市国资委对企业进行年度审计时,企业薪酬审计应当作为年度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三十二条市国资委可根据需要组织薪酬专项稽核检查,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有关企业的薪酬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一对超过核定标准发放员工薪酬和违反规定发放实物或组织员工公费旅游的,超发部分和违反规定发放实物或组织员工公费旅游的金额从员工次年薪酬的相应项目中扣除;对超额计提薪酬总额,以及不合理提留工资结余的,超提部分冲减企业当年成本.二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和存在前款所列情形的,市国资委依法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酌情扣减企业主要经营者当年经营业绩考核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和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三对发生重大违纪事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企业负责人依法予以降职、撤职,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由社会公开选聘产生的总经理等负责人及企业特殊人才的薪酬水平,可在执行本规定确定的薪酬管理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协商方式确定.第三十五条除董事长和总经理以外的企业其他领导人员,没有特殊贡献的,其个人年度薪酬总额不得高于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年薪.当董事长和总经理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仅领取基本年薪时,企业其他领导人员的个人年度薪酬总额最多不得超过基本年薪的两倍.第三十六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上市公司的薪酬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企业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对所属企业薪酬管理的具体办法.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基层工会干部岗位津贴制度
![深圳市基层工会干部岗位津贴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729fef3b51e79b896902268e.png)
深圳市基层工会干部岗位津贴制度(试行)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根据《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其它经济组织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下称“工会干部”)。
第三条基层工会干部岗位津贴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基层工会委员会根据本制度的规定予以申报(下称“申报单位”)。
第四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年度工作考核完全符合下列标准的,工会干部可以享受岗位津贴:(一)工会组织机构健全。
工会组织依法成立,呈报手续和批复文件齐全,印鉴齐备;按时换届。
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及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依法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真实、有效,选票齐全。
(二)工会经费收、管、用符合规范要求。
及时、足额按规定的计提比例拨缴经费;按要求实施税务代收。
具有独立的银行账户;财务独立建账。
(三)依法维护职工权益。
积极代表会员和职工与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妥善调处劳资争议;履行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第一协调人职责。
第五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年度工作考核,原则上在同级党组织统一领导下进行。
基层工会委员会所在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间内自行组织年度工作考核。
第六条每年一月至十二月为一个工作考核年度。
本制度第四条所列各项考核标准,均截止到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七条每年一月一日始,至三月三十一日止,为上年度工作考核和岗位津贴申报期。
第八条岗位津贴依照工会上解经费的管理级次,由市、区总工会(含光明新区总工会、蛇口工业区工会联合会、华侨城集团公司工会。
下同。
)根据申报单位工会干部的人数,人均按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五的标准,在申报单位上解经费中予以核拨发放。
涉前款内容,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依前条第一款规定,岗位津贴年计发总额不应超出申报单位上解经费的百分之五十;可能超出此限的,市、区总工会按申报单位上解经费的百分之五十核拨岗位津贴,不予贴补。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19修正)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19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5717933b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cd11934.png)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19修正)【发文字号】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4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8.22【实施日期】2019.08.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3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08年4月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08年5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并经2019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保障和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充分发挥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会,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立的工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工会联合会和基层工会委员会。
本办法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职员、雇员以及其他劳动者,包括公务员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依法加入工会的职工。
第三条职工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用人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用人单位有协助职工和上级工会在本单位建立工会并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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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基层工会干部岗位津贴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根据《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其它经济组织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下称“工会干部”)。
第三条基层工会干部岗位津贴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基层工会委员会根据本制度的规定予以申报(下称“申报单位”)。
第四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年度工作考核完全符合下列标准的,工会干部可以享受岗位津贴:
(一)工会组织机构健全。
工会组织依法成立,呈报手续和批复文件齐全,印鉴齐备;按时换届。
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及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依法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真实、有效,选票齐全。
(二)工会经费收、管、用符合规范要求。
及时、足额按规定的计提比例拨缴经费;按要求实施税务代收。
具有独立的银行账户;财务独立建账。
(三)依法维护职工权益。
积极代表会员和职工与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妥善调处劳资争议;履行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第一协调人职责。
第五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年度工作考核,原则上在同级党组织统一领导下进行。
基层工会委员会所在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间内自行组织年度工作考核。
第六条每年一月至十二月为一个工作考核年度。
本制度第四条所列各项考核标准,均截止到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七条每年一月一日始,至三月三十一日止,为上年度工作考核和岗位津贴申报期。
第八条岗位津贴依照工会上解经费的管理级次,由市、区总工会(含光明新区总工会、蛇口工业区工会联合会、华侨城集团公司工会。
下同。
)根据申报单位工会干部的人数,人均按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五的标准,在申报单位上解经费中予以核拨发放。
涉前款内容,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依前条第一款规定,岗位津贴年计发总额不应超出申报单位上解经费的百分之五十;可能超出此限的,市、区总工会按申报单位上解经费的百分之五十核拨岗位津贴,不予贴补。
第十条基层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岗位津贴经全体委员民主讨论决定后,可以在不超出总额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发放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他委员岗位津贴平均数
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一条岗位津贴依下列程序申领:
(一)基层工会委员会通过市总工会网站(www.szzgh.org)下载并填写《深圳市基层工会干部岗位津贴申请表》(下称“申请表”),按隶属关系分别报送市产业工会或者上一级总工会(下称“上级部门”)。
(二)上级部门根据基层工会委员会的申报材料,核实工作考核结果,核定应予计发岗位津贴的人员,并在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区总工会财务部门。
(三)市、区总工会财务部门核定应予计发的岗位津贴总额后,按年度一次性下拨给该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十二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应当在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期间认真开展年度工作考核,及时申报岗位津贴,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逾期。
基层工会委员会违反前款规定,上级部门对其年度工作考核结果不予确认,并视为自动放弃申报岗位津贴。
第十三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坚决防止和杜绝虚报谎报、营私舞弊行为的发生,并对工作考核的真实性和申领岗位津贴的正当性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岗位津贴档案管理制度,对领取津贴的人员、领取金额以及年度领取总额等情况,须向全体工会会员进行年度公示。
第十五条市、区总工会应当严肃岗位津贴申领纪律,对工会干部岗位津制度的正常运作负有监督责任,一经发现问题,必须立即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或处理。
第十六条本制度在施行中如遇释义事宜,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隶属于各省级以上产业工会的驻深单位工会委员会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基层工会委员会自2011年1月1日始,根据年度工作考核结果申报岗位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