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相关安全距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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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

第三十二条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第三十三条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第三十五条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在危险化学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外缘两侧各5米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危害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工程钻探;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构)筑物。

第二十二条在危险化学品管道中心线两侧及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外缘两侧

5米外的周边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建(构)筑物与管道线路、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餐饮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

(二)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

(三)变电站、配电站、供水站等公用设施。

第二十三条在穿越河流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500米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有实施抛锚、拖锚、挖沙、采石、水下爆破等作业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但在保障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实施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第二十四条在危险化学品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1000米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有实施采石、采矿、爆破等作业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等作业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2008年版)》GB 50316—2000

1.0.2本规范适用于公称压力小于或等于42MPa的工业金属管道及非金属衬里的工业金属管道的设计。

1.0.3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管道的设计:

1.0.3.1. 制造厂成套设计的设备或机器所属的管道;

1.0.3.

2. 电力行业的管道;

1.0.3.3. 长输管道;

1.0.3.4. 矿井的管道;

1.0.3.5.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管道及非圆形截面的管道;

1.0.3.6. 地下或室内给排水及消防给水管道;

1.0.3.7. 泡沫、二氧化碳及其他灭火系统的管道。

1.0.3.8. 城镇公用管道。

2.1.1 A1类流体category A1 fluid

在本规范内系指剧毒流体,在输送过程中如有极少量的流体泄漏到环境中,被人吸入或人体接触时,能造成严重中毒,脱离接触后,不能治愈。相当于现行国家标准《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 5044中I级(极度危害)的毒物。

2.1.2A2类流体category A2 fluid

在本规范内系指有毒流体,接触此类流体后,会有不同程度的中毒,脱离接触后可治愈。相当于《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 5044中Ⅱ级以下(高度、中度、轻度危害)的毒物。

2.1.3B类流体category B fluid

在本规范内系指这些流体在环境或操作条件下是一种气体或可闪蒸产生气体的液体,这些流体能点燃并在空气中连续燃烧。

2.1.4 D类流体category D fluid

指不可燃、无毒、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1.0MPa和设计温度高于—20~186℃之间的流体。

2.1.5. C类流体category C fluid

系指不包括D类流体的不可燃、无毒的流体。

8 管道的布置

8.1 地上管道

Ⅱ管道的净空高度及净距

8.1.5 架空管道穿过道路、铁路及人行道等的净空高度系指管道隔热层或支承构件最低点的高度,净空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力机车的铁路,轨顶以上≥6.6m;

(2) 铁路轨顶以上≥5.5m;

(3)道路推荐值≥5.0m;最小值4.5m;

(4) 装置内管廊横梁的底面≥4.0m;

(5)装置内管廊下面的管道,在通道上方≥3.2m;

(6) 人行过道,在道路旁≥2.2m;

(7) 人行过道,在装置小区内≥2.0m 。

(8) 管道与高压电力线路间交叉净距应符合架空电力线路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8.1.6在外管架(廊)上敷设管道时,管架边缘至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水平距离除按以下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规定。

管架边缘与以下设施的水平距离:

(1)至铁路轨外册≥3.0m;

(2)至道路边缘≥1.0m;

(3)至人行道边缘≥0.5m;

(4)至厂区围墙中心≥1.0m ;

(5)至有门窗的建筑物外墙≥3.0m ;

(6)至物门窗的建筑物外墙≥1.5m 。

8.1.7布置管道时应合理规划操作人行通道及维修通道。操作人行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0.8m。

8.2 沟内管道

8.2.1沟内管道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8.2.1.1 管道的布置应方便检修及更换管道组成件。为保证安全运行,沟内应有排水措施。对于地下水位高且沟内易积水的地区,地沟及管道又无可靠的防水措施时,不宜将管道布置在管沟内。

8.2.1.2沟与铁路、道路、建筑物的距离应根据建筑物基础的结构、路基、管道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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